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日前,某水运公司来电咨询,作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公司于今年3月与当地企业签订了200万元的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过程先由本公司的船舶通过水路运输,经水运后改为陆路运输。由于公司只有船舶没有车辆,该公司便与其他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陆路分包联运协议。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对联运支出可否差额征税。对此,笔者对“营改增”货物运输差额征税的规定作以下归纳。

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对差额征税进行了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过对于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差额征税申报资料须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票面信息逐一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作为附列资料报送,其他一般纳税人不予填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也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差额征税应关注的税收风险

一要关注不得扣除的具体情形。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其支付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不得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得扣除。

二要关注扣税的政策衔接。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纳税人在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日期后的纳税人的销售额中抵减。

三要关注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换算。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两者核算不同,“营改增”后企业由营业税的纳税人变成了增值税的纳税人,而一般合同金额是含税价,收到非试点营业税发票金额也是含税价,因此,纳税人应注意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

例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含税),其中,国内货运收入185万元,支付给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普通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请计算甲公司的应纳税款及账务处理。例中联运业务符合差额征税的要求,货运收入为“营改增”的应税服务,适用11%增值税率,销售货物属于应税货物,税率17%。因此,甲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85+3)÷(1+11%)×11%+12÷(1+17%)×17%=

20.3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185+3)÷(1+11%)+12÷(1+17%)=169.37+10.26=179.63(万元),甲公司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为50÷(1+11%)×11%=45.05×11%=4.95(万元);应纳增值税为20.37-4.95=15.42(万元)。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0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79.63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37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运费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45.05万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9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50万元。上例中如把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改为支付试点联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费50万元,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那么,联运支出可扣减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则变成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50×7%=3.5(万元),应纳增值税:20.37-3.5=16.87(万元)。会计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50-3.5)=46.5万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万元,贷记:银行存款50万元。例中可以看出,差额征税因联运对象的不同,税款计算也不同。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2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 (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差额征税政策

全面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的12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7-03-31 信息来源: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指南宣传专刊-全面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指南(2017年3月总第199期)编者按:自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营业税原有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平移模式”,基本延续了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与前几次营改增扩围相比,此次全面扩围中适用差额征税的情况显著增多,内容也更为复杂。为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差额征税相关政策,本期专刊专门对此次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中适用差额征税的有关政策内容进行梳理、汇总,供大家学习参考。 全面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指南 1、问:什么是营改增差额征税? 答: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2、问: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生哪些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答:全面营改增后,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新增项目如下: 1、金融商品转让;

2、经纪代理服务; 3、旅游服务; 4、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允许扣除的资金项目; 9、劳务派遣服务; 10、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1、安全保护服务; 1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14、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15、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16、签证代理服务; 17、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18、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发表时间:2018-12-12T17:06:50.40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9期作者:黄丽高 [导读]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税制改革,在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各行各业的税负。 身份证号码:45250219811108XXXX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税制改革,在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各行各业的税负。其中建筑行业由于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具有分散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将面临更大的影响。全面实施“营改增”一年多来,国家财税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及文件,旨在使企业能够实现平稳的过渡。本文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经验,从税负平衡点、成本占比等多角度分析,主要阐述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是利弊共存的,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分析,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的政策环境下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财务及税负:影响 引言: 市场竞争的就是速度和应变能力,对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极有可能成为其快速发展的分界线。“营改增”给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管理、采购模式、营销方式和组织架构等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若是能够采用合适的应对措施,那么就可以使企业获利,将其竞争力提高。否则,企业就会在经营管理方面和税收管理方面产生极大的风险。 1、营改增带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变化 1.1改变了纳税主体 建筑工程建设采取总包、分包等方式进行建筑施工,采用营业税制时,纳税主体为总承包人,分包人的缴税部分由其在申报缴纳税金时扣除;然而采用增值税制后纳税主体增加,纳税主体既有总承包人又包含分包人,他们根据各自的税项进行申报[1]。 1.2纳税税率有所改变 采取营业税税制时,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率为3%,而营改增之后税率有所增加,目前增值税的税率为11%。营改增对纳税税率有较大的改动,相应的纳税金额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1.3申报纳税额有所改变 由于营改增税制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纳税额发生了较大变化,采用营业税税制时,扣缴义务人为总承包人,其申报纳税额中不包含分包和转包金额,因此需要在申报纳税额之前对施工单位间工程收入进行划分。而采用增值税税制后,申报纳税额由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额可抵扣进行税额,因此纳税金额中不包含进项税额。 2、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2.1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正面影响 2.1.1营改增可以有效的减少施工企业的重复纳税 营改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施工企业税负,但是总体而言它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多。由于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长期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得以解决,很大的促进了施工企业的有效发展。一方面,对于建筑材料的选购,其增值税可相应的抵扣进项税,避免营业税税制下重复缴纳税款的问题,减少了材料购买环节的缴纳税额。另一方面,建筑施工往往采取包分制度,采取营业税税制进行纳税金额计算时,需要在总包款中减去分包款之后再对应营业税率进行计算,其中包含的各项材料款项都不给予抵扣,而增值税税制下,纳税主体既有总承包人又包含分包人,他们根据各自的税项进行申报,且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避免了重复交税现象的再次发生。 2.1.2营增改的实施促进了施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对大型施工设备进行使用和引入,以使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证。施工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前,在购买大型施工设备的时候是不能用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从而使施工企业对大型施工设备的购买成本增加,致使大部分企业购买新设备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了技术改造和设备的升级。而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颁布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施工企业在对大型施工设备进行购买的时候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一优惠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企业更新技术、扩大再生产、购买设备的积极性。 2.2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负面影响 2.2.1机械设备租赁增加了企业税负 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动产租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因其增值税率较高同时很多设备是在税制改革前购买的,没有进项税作为抵扣,因此对机械设备进行租赁时会产生较高的税负。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租赁企业大多放弃了一般纳税人资格,施工企业进行机械设备租赁时,动产进项税随之减少,从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负。 2.2.2营改增提高了建筑施工成本 建筑施工需要大量的材料消耗,购买建筑材料将花费较多的费用,因此建筑材料发票的获取成为成本控制的关键。但是由于材料选购有较多的合作企业,不免会出现虚假发票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其经营存在较多的不规范现象,在发票问题上会造成较多的问题,没有合格的材料发票施工企业成本会有所增加,相对建筑材料价格较高[2]。 2.2.3人工费用增加企业税负 建筑施工的人工费,一般是指在施工中雇佣农民工的费用,比如说在施工中会用到木工班、架子班、钢筋班、泥工班等,这些工人需要从劳务公司进行聘用,当他们完成施工作业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费用,同时向劳务公司索要相应的发票。由于劳务公司需要交纳较多的增值税,同时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劳务公司税负增多,为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劳务公司将税负转嫁到了施工企业,从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负。 3、有效应对营改增税负影响的对策 3.1健全完善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的财务机制 实行“营改增”后,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财务处理以及税务工作等方面都发生相应的变动。为了使企业能平稳快速地适应新的政策,就要求其作出相应地调整。首先企业应组织专题的内部学习培训,加强企业财会人员对新的税务政策及税种变化后新内容的学习,比

差额征税税率

差额征税税率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如下:(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

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个税免征额_税率与拉弗曲线经济学家……2011.10个税免征额、税率与拉弗曲线□周伟武康平(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4)一、背景及问题的提出《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至今,我国已经历了六次修订,而关于个人工薪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费用减除标准(即个税免征额)的调整以及税率结构的设计更是受到了政府、学术界和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此次讨论的中心议题主要放在如何贯彻中央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以便更有曾铮最近总结了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调整初次分配格局以效地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上。

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日前,某水运公司来电咨询,作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公司于今年3月与当地企业签订了200万元的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过程先由本公司的船舶通过水路运输,经水运后改为陆路运输。由于公司只有船舶没有车辆,该公司便与其他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陆路分包联运协议。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对联运支出可否差额征税。对此,笔者对“营改增”货物运输差额征税的规定作以下归纳。 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对差额征税进行了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过对于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差额征税申报资料须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票面信息逐一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作为附列资料报送,其他一般纳税人不予填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也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差额征税应关注的税收风险 一要关注不得扣除的具体情形。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其支付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不得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得扣除。 二要关注扣税的政策衔接。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纳税人在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日期后的纳税人的销售额中抵减。 三要关注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换算。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两者核算不同,“营改增”后企业由营业税的纳税人变成了增值税的纳税人,而一般合同金额是含税价,收到非试点营业税发票金额也是含税价,因此,纳税人应注意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 例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含税),其中,国内货运收入185万元,支付给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普通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请计算甲公司的应纳税款及账务处理。例中联运业务符合差额征税的要求,货运收入为“营改增”的应税服务,适用11%增值税率,销售货物属于应税货物,税率17%。因此,甲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85+3)÷(1+11%)×11%+12÷(1+17%)×17%=

房地产营改增税负率测算表-.doc

2016.5.1 开始实施营改增税负测算对比表 “****** ”项目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假设按 100平方假设旧项目)假设旧项目)假设新项目)米套测试 项目总建筑面积124,742.31 124,742.31 124,742.31 105.46 项目公共配套面积6,463.17 6,463.17 6,463.17 0.00 项目总可售面积118,279.14 118,279.14 118,279.14 100.00 项目销售收入1,029,940,720.00 1,029,940,720.00 1,029,940,720.00 870,700.00 平均单价8,707.71 8,707.71 8,707.71 8,707.00 折算成不合税销售收入980,895,923.81 927,874,522.52 927,874,522.52 784,414.41 税率 5.00% 11.00% 11.00% 11.00%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49,044,796.19 74,030,566.85 74,030,566.85 62,582.67 可抵扣进项: 1、地价款(直接从收入抵)282,905,000.00 282,905,000.00 239,184.00 平均单位成本2,267.92 2,267.92 2,267.91 、前期18,711,346.50 18,711,346.50 15,820.00 2 平均单位成本150.00 150.00 150.00 截止 2016.4 月止已完成进度70% 100% 100% 2016.5 月起工作量5,613,403.95 18,711,346.50 15,820.00 2016.5 月起工作量折算不含税成本5,295,664.10 17,652,213.68 14,924.53 预期进项税率 6.00% 6.00% 6.00% 3、建安及基础、配套349,278,468.00 349,278,468.00 295,300.00 平均单位成本2,800.00 2,800.00 2,800.00 截止 2016.4 月止已完成进度40% 100% 100% 2016.5 月起工作量209,567,080.80 349,278,468.00 295,300.00 2016.5 月起工作量折算不含税成本188,799,171.89 314,665,286.49 266,036.04 预期进项税率11.00% 11.00% 11.00% 预期可抵扣进项税合计(进项税)21,085,648.75 35,672,314.33 30,159.44 实际应缴纳增值税49,044,796.19 52,944,918.09 38,358,252.51 32,423.23 测算税负率 4.76% 5.14% 3.72% 3.72% 注:以上测算数据假设 2016年5月营改增开始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抵扣率前期为 6%,建安为 11%,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根据与前期设计、施工企业等签定的合同准确的对进项税进行核实,根据实际可抵扣进项测算 。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详细)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详细) 2016-03-15 马泽方方斌国 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临近,建筑企业税负变化到底如何,将面临哪些变化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以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建筑业适用11%税率,对“营改增”后可能引起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供纳税人参考。1建筑业特点及主要风险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目前建筑业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一)建筑业财务核算不规范。据了解,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主要由工程项目部门按预算成本提供报账 凭证,并非按照实际采购业务据实计账。这一做法对营业税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影响不大。“营改增”后,工程成本及其原始凭证直接影响增值税税款计算,工程项目部门某些采购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税 款的抵扣,而工程项目部门为报账虚构购进业务取得扣税凭证将涉嫌偷逃增值税。(二)建筑业人工费用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经测算,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30%。与其

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人工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建筑业工程收入中增值较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上升较多。(三)建筑业采购市场不规范。建筑企业的多数大型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务工队带机作业,不少主材如砂石、砖等以及一些辅料,如铁丝、扣件等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2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方法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收入÷(1+11%)]×11%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情况。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 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3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我们选择了省内较大建筑企业,其业务也具

取消发票认证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5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 (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改增税负与服务业论文

营改增税负与服务业论文 一、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宏观上讲,营改增对于改善我国现代服务业的结构,刺激该产业的市场需求,实现国家的结构性减税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具体的意义有以下三方面: 1.营改增可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 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从根本上讲,是将营业税的收入纳入到增值税的收入中去,从而增加了增值税的收入;同时在消费者最终环节之前的所有环节,其税收都是休戚相关的,对于社会分工有较好的促进作用,这同样会增加国家增值税收入。 2.营改增能够不断减轻服务业税务负担 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都是一种流转税,是由消费者最终埋单的税务,由于我国当前税收制度针对的二次产业、三次产业中的大多数都征收营业税,使得增值税的作用无法真正发挥,产生了重复征税。实施营改增,很多服务企业便能够避免过重的税负,推进服务业的纵深发展。 3.营改增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推进三次产业的融合,降低服务业的税收成本,提高服务业的发展潜力,优化该行业的投资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而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整体调整。 二、营改增对服务业税负的影响因素分析 1.服务业税率改变引发税负改变 在服务业长久以来征收营业税的状态下,服务业的营业税缴纳比例为5%或者17%。在实施营改增之后,服务业的增值税缴纳比例为6%,当企业没有可抵扣进项税额时,营改增会让企业的税负增加,有1%的税负差;但当企业有可抵扣进项税额时,税负差大小与可抵扣进项税额有很大关联。 2.价内税与价外税转变引发税负改变 增值税与营业税不同,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对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而言,这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转变会产生不同的税负。以某一服务性企业为例,假设其年营业收入为10万元,那么在营改增之前,该企业所缴纳的营业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 表填写说明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附件2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 (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讲解

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讲解 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讲解 一、税率不等同于税负 虽然税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负的高低,但绝不能简单地认为税率高就是税负高。以销售不动产为例,营业税的税率为5%,增值税的税率为11%。但营业税以销售额为税基,增值税以增值额为税基。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规范,税收安排得当,能够取得足够多的进项税额,即使实行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税率,营改增后也会税负下降。 二、有些政策设计能够降低税负 除了税率之外,许多政策设计也深刻影响着纳税人的税负。在此次营改增政策设计中,能够降低纳税人税负的有: 1.差额计税。此轮营改增的一个特点是大量平移了营业税的差额计税方法,36号文共列举了8项可以差额计税的业务。除了扣税之外,扣额也可以减少当期应纳税额时。营改增后当期应纳税额的完整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2.未抵扣进项税额可能重新抵扣。36号文改变了以往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单向转出的状况,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

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根据资产的实际用途和净值计算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设计,更加科学合理,也更加灵活完善,也有助于降低税负。 3.扩大开专票的主体。随着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为维护抵扣链条完整,36号文首次明确:其他个人销售、租赁不动产,也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广大纳税人而言,无疑增加了获取进项税额的渠道,有利于少交税。 4.增值税链条更加完整。此轮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消除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增值税覆盖了货物、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全领域,抵扣链条更加完整,纳税人可以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税负自然降低了。 三、有些政策设计暗含隐形税收成本和管理成本 1.会计核算难度大,且要求分类分项清晰核算。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远较营业税复杂,仅会计科目设置就可见一斑。而且36号文多处对未清晰会计核算设置了处罚性条款,比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2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得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 (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得,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得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得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得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她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得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得,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得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得销售额计算出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

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得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与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与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得,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得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得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与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得,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得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得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与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得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与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得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

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及策略

建筑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原因分析及策略 摘要:税收是政府执行其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手段,对我国社会平稳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税改后推 出的“营改增”政策,深入剖析了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 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有效的改进对策,以期帮助建 筑企业处理好税务与自身发展的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 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原因分析;改进对策 “营改增”政策施行后,对我国的企业发展影响深远。为了 更好地应对税收变化,当前大多数建筑企业各自采取了措施。但从某一层面来说,他们策略上的不足也体现了他们对“营 改增”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不到位,所以,需要得到领域专业人士的指导,才能从容面对税改,更好地为企业创收。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负税增加的原因分析 (一)建筑企业复杂环境的消极影响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规模庞大,参与人员多,所以其收支账目也十分复杂,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在纳税的过程中出现部分支出额不明,所以无法取得相应的进项抵扣,从而会使得企业的整体负税增加。众所周知,“营改增”的出现,是为了改善传统上以营业额为税基纳税的不足,取而代之对企业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以避免重复增税而引发

企业不满。然后,建筑企业中一方面是工作环境复杂,账目繁多<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中,从土地购置到一砖一瓦的购买都需要保留详细的 发票记录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由于建筑企业的财会管理系统 不够完善,缺乏对支出成本发票的有效管理和整合,也会加大建筑企 业获取进项抵扣的困难度。进项发票不足是企业负税增高的原因之 一,由于建筑企业环境本身存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得到财会管 理人员更高的关注度。 (二)支出中可进项抵扣占比低 抵扣制是“营改增”的核心,其中抵扣主要包含对企业生产资料投入抵扣,而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支出是无法获得相应抵扣的。显然,这对建筑企业而言是极其不利的。因为建筑企业项目的完成中,从设计到建设房子及后期的销售,其相当大比例的支出花费在劳动力工资上,而实行“营改增”后,提高了对企业生产资料抵扣的比例,这就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负税额度,这是建筑企业无法改变的硬伤。可见,如何针对建筑行业人力资源密集的特点,采用迂回的方案更好地应对其支出中可进项抵扣占比低这一天然劣势,这是个值得建筑企业财会人员深入思考的课题。 三)增值税税率过高脱离企业发展实际 将对企业营业额整改为对增值额征税后,税率也从3% 突增到11%,而通过对税改后企业负税情况的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这样的税率调整是不科学的,它与我国企业的发展实际状况脱离,尤其是针对建筑这样一个毛利润微小的行业而言,更像是压迫企业的大山,阻碍了企业前进的步伐。更进一步说,11%的税率是政府站在理

“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税负分析探析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在税收制度上的一次重要的改革,是在一些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之后,才逐步放开推行的。目前,“营改增”已经推行到了金融领域,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较为核心的一环,其税负影响的变化将会直接影响“营改增”政策是否最终可以达到其预期的目的,因而有必要对商业银行在“营改增”前后的税负情况变化进行分析,找出“营改增”政策对商业银行税负的正面和反面的影响,从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求使“营改增”政策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营改增”商业银行税负影响 一、引言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针对不同的环节进行征税的两个税种,增值税的设计较为科学,主要是针对流通环节进行征税,而营业税因为针对环节存在重复的问题极大地加重了纳税人的税负重担,而增值税则因为可以进行抵扣,不存在这一缺陷。“营改增”政策即取消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是国家为了降低纳税企业的税收负担而推出的一项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商业银行因为其经营业务与传统的企业存在差异,因而在分析“营改增”政策的适用情况时,有必要单独进行分析。税负是影响商业银行经营业绩的一个主要的因素,应纳税额是等于税基与税率之差的,商业银行因为需要缴纳的税基较大,当税务当局对税率进行调整的时候,即使税收政策的变化细微,反应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的时候也会很显著。基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情况,综合分析“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税负产生的积极与消极的影响,可以更好的理解“营改增”政策,为商业银行根据政策来采取相关的措施,最大化“营改增”的积极效果,最小化消极效果,提供了相关的理论支持与指引。 二、“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税负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税负的积极影响 1.“营改增”后商业银行可避免重复征税。反复征税使营业税的征收原理存在着致命的谬误,对商业银行来说,在“营改增”以后,商业银行可以抵扣的项目金额将比取消营业税以前的金额要多出很多,造成这一现象的首要因素是增加了很多商业银行可以抵扣的项目。这一举措是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有着积极正面的影响的,因为可抵扣金额的增加的直接后果是商业银行的应缴税费的减少,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之下,商业银行的利润增长能力已经大幅下滑,在应缴税费可以大幅降低的情况下是十分有利于商业银行度过这段经济严冬的。 2.增加了可抵扣项目以降低商业银行的税负压力。“营改增”政策在将营业税转增增值税的方面,增加了很多可以抵扣应纳税额的项目,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具体表现如对银行业可以听取业内的意见,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征收增值税,这样既考虑了银行业特殊的行业属性,也最大限度的支持“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具体而言,例如针 “营改增”政策已经明确了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对商业银行的逾期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 商业银行可以不计入应纳税额之内,在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日益升高的经济环境之下,不针对该项目进行征税,无疑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压力。 (二)“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税负征收的消极影响 “营改增”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之上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但是该政策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还是没有考虑到商业银行的业务属性,因而很多减税的政策在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之中都没有用武之地,这样一来就会使“营改增”政策的优势大打折扣。具体来说,现有政策的缺陷就在于忽视了商业银行一些特殊的业务是找不到可以进行抵扣的源头的,这样就会无形之中使商业银行陷入不断增长的税收负担的境地。这些寻找不到抵扣源头的业务主要有票据业务、中间业务、保理业务等,这些业务的共同点都在于是服务性质比较强。例如银行较为主要的票据业务在“营改增”之后就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税收成本,而商业银行在这种背景之下只有提高票据的承兑成本以弥补这部分增加的税负,最终承担这些税的还是企

房地产营改增税负率测算表-

2016.5.1开始实施营改增税负测算对比表 “******”项目简易计税方法( 假设旧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 假设旧项目) 一般计税方法( 假设新项目) 假设按100平方 米套测试 项目总建筑面积124,742.31124,742.31124,742.31105.46 项目公共配套面积6,463.176,463.176,463.170.00 项目总可售面积118,279.14118,279.14118,279.14100.00 项目销售收入1,029,940,720.001,029,940,720.001,029,940,720.00870,700.00平均单价8,707.718,707.718,707.718,707.00 折算成不合税销售收入980,895,923.81927,874,522.52927,874,522.52784,414.41税率 5.00%11.00%11.00%11.00% 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49,044,796.1974,030,566.8574,030,566.8562,582.67 可抵扣进项: 1、地价款(直接从收入抵)282,905,000.00282,905,000.00239,184.00平均单位成本2,267.922,267.922,267.91 2、前期18,711,346.5018,711,346.5015,820.00 平均单位成本150.00150.00150.00 截止2016.4月止已完成进度70%100%100% 2016.5月起工作量5,613,403.9518,711,346.5015,820.00 2016.5月起工作量折算不含税成本5,295,664.1017,652,213.6814,924.53 预期进项税率 6.00% 6.00% 6.00% 3、建安及基础、配套349,278,468.00349,278,468.00295,300.00平均单位成本2,800.002,800.002,800.00 截止2016.4月止已完成进度40%100%100% 2016.5月起工作量209,567,080.80349,278,468.00295,300.00 2016.5月起工作量折算不含税成本188,799,171.89314,665,286.49266,036.04预期进项税率11.00%11.00%11.00% 预期可抵扣进项税合计(进项税)21,085,648.7535,672,314.3330,159.44 实际应缴纳增值税49,044,796.1952,944,918.0938,358,252.5132,423.23 测算税负率 4.76% 5.14% 3.72% 3.72%注:以上测算数据假设2016年5月营改增开始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抵扣率前期为6%,建安为11%,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根据与前期设计、施工企业等签定的合同准确的对进项税进行核实,根据实际可抵扣进项测算 。

建设工程“营改增”税负分析

2016年第7期总第335期 8 经营策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政策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由于建筑行业税收占总体税收的比重很大,而且建筑行业本身比较复杂、影响范围较广,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实施晚于其它行业。税率由3%营业税改为11%增值税,由于允许抵扣进项税,税负在理论上是可以降低的。但建设工程涉及环节众多,由于进项税抵扣不足的主要原因,整体税负将会增加。笔者就营改增对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税务应对措施,并初步探讨工程造价调整措施。 一、实施营改增对建设工程税负的影响分析1.人工费 人工费约占工程造价的15%~20%,其中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农民工,劳务分包成本通常为验工计价单、普通服务业发票或农民工工资签领单;自有人工成本是自制的工资支付凭证。人工成本在目前的税收管理体制下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势必引起税负增加。 2.材料费 材料费约占50%~60%,但在建设工程的主要材料中,砂石土、砖瓦、水泥混凝土等用量较大的地材,绝大部分供货方实行的是3%简易征收税率,不能进行抵扣。另外,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采购主要材料移交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情况较多,施工企业采购额变少,可抵扣部分又会降低。目前虽然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但建筑企业营业额会减少,并影响利润。 3.机械费 机械费约占20%~30%,机械分为施工企业自行购买和从租赁公司租用。营改增实施后买进的机械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施工企业一般在营改增之前已经购买了大部分施工机械,之后需要购进的新机械数量较少,可抵扣的进项税同样很少。对于租赁公司而 言,营改增前后的成本构成也没有太大变化,但缴纳5%的营业税改变为17%的增值税,所以营改增同样会加重租赁公司的税负,并最终转移到建筑施工企业。 4.措施费及其它费用 措施费及其它费用引起的税负也会增加。其中措施费内容与工程费中的人材机类似。企业管理费中的人工费、部分固定资产使用费、机械费、职工福利等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或取得进项税发票较少。其它费用(二类费用)中,部分费用只能取得税率6%的服务业进项税发票,部分费用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5.建设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设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归集认证难度大,同样会引起税负增加。由于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地分散、采购额度大、材料多而杂、销售方类型多样等特性,按照现有增值税规定,进项税在180天内认证完毕难度很大。建设工程付款和结算不及时已经是常态,工程款拖欠导致恶性循环,施工企业、材料销售方、机械租赁方由于无法及时收到款项导致无法开具发票,引起抵扣滞后,同样会引起税负成本增加。 由于新税制下营业收入、购入固定资产等需要扣除增值税,营改增也会引起收入与利润下降、资产负债 率增加等变化。 二、应对措施 营改增虽然能够促进建筑行业本身的竞争和调整,并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但目前会引起建筑行业税负增加。建筑企业应该在建设工程的各个方面提前做出应对和改变。 doi :10.3963/j.issn.1006-8864.2016.7.003 营改增;建筑行业;税负;工程造价;计税方式;合同模式关键词: □姜培平张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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