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2010修正案附则

STCW公约2010修正案附则
STCW公约2010修正案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船长和甲板部 (16)

第三章轮机部 (21)

第四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 (27)

第五章特殊船的船员培训标准 (29)

第六章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救生职能 (33)

第七章可供选择的发证 (37)

第八章值班 (39)

第Ⅰ章

总则

第Ⅰ/1条

定义和说明

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

.1规则系指本公约规则中的规则;

.2认可的系指缔约国按照本规则认可的;

.3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

.4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的船员;

.5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Ⅱ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

.6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7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Ⅲ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

.8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9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10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船员并为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轮机员助理的人;

.11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任证书的人员;

.12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

.13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

.14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

.15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

.16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保养和维修;

.17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

.18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

.19液化气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

.20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船舶;

.21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设有滚装货物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22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

.23《STCW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

.24职能系指《STCW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

.25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人员,诸如自船舶所有人处取得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26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

.27ISPS规则系指由《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2002年12月12日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

.28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向船长负责的负责船舶保安的船上人员;船舶保安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和维持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29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规则第II、III、IV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

级船员以及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无线电操作员签发和签证的,并准许其合法持有人按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职位和履行职能的证书;

.30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本公约的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31保安职责包括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SOLAS1974)第XI/2章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所定义的所有保安任务及职责;

.32电子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I章规定的合格高级船员;

.33高级值班水手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章规定的合格普通船员;

.34高级值班机工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II章规定的合格普通船员;

.35电子技工系指本公约第三章规定的合格的普通船员;

.36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2本规则中的规则由《STCW规则》A部分的强制条款作为补充,并且: .1提及任何一条规则的要求时,也应提及《STCW规则》A部分中的对应章节;

.2在应用本规则中的规则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STCW规则》B部分中的有关指导和解释材料,以达到在全球更为统一地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3对《STCW规则》A部分的任何修正均应按照本公约第Ⅻ条关于适用于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并且

.4《STCW规则》B部分应由海上安全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进行修正。

3本公约第Ⅵ条所述及的“主管机关”和“发证的主管机关”不应解释为妨碍任何缔约国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证书的签发和签证。

第Ⅰ/2条

证书和签证

1适任证书应在核实必要的书面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仅由主管机关签发。

2根据规则第V/1-1条和第V/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船员的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3证书应使用发证国的一种或数种官方文字。如使用的文字不是英文,证书文本应包括英文译文。

4关于无线电操作员,缔约国可以:

.1在为签发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证书所进行的考试中,包括有关规则所要求的附加知识;或

.2签发一张单独的证书,指明持有人具有相关规则所要求的附加知识。

5本公约第Ⅵ条所要求的,用以证明签发证书的签证仅应在全部公约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

6缔约国可自行决定将签证并入按《STCW规则》第A-Ⅰ/2节规定所签发证书的格式中。若并入,所用的格式应是第A-Ⅰ/2节第1段规定的格式。若另行签证,签证所使用的格式应是该节第2段规定的格式。

7主管机关根据规则第Ⅰ/10条承认:

.1适任证书;或

.2根据规则第V/1-1条及第V/1-2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

并仅应在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之后对该证书进行签证,以证明其认可。签证仅应在公约全部的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签证所使用的格式应是《STCW规则》第A-Ⅰ/2节第3段所规定的格式。

8第5、6段所述的签证:

.1可作为单独的文件签发;

.2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3每份应给予单独的编号,除非证明签发证书的签证可能被给予与相关证书相同的编号,而该编号也是单独的;并且

.4应在所签证的证书到期或在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撤销、暂停有效或注销该证书时到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9允许证书持有人担任的职位必须在签证表格中载明,其用词应与主管机关的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中的用词一致。

10主管机关可以采用不同于《STCW规则》第A-Ⅰ/2节规定的格式,但最低限度是对需填写的项目必须使用罗马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并考虑第A-Ⅰ/2节所允许的不同形式。

11以规则第Ⅰ/10条第6款的规定为条件,本公约所要求的任何证书的原件必须保存在证书持有人服务的船上。

12各缔约国应确保证书仅签发给符合本条规则要求的证书申请人。

13证书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符合要求的证明:

.1身份;

.2年龄不小于有关申请证书的规则中规定的年龄;

.3符合《STCW规则》第A-Ⅰ/9节规定的健康标准;

.4完成所申请证书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相关强制性培训;并且

.5达到本规则为在证书的签证中指明的职位、职能和级别所规定的适任标准。

14各缔约国应保持对船长和高级船员,如可行,还包括普通船员的所有证书和签证的签发、到期、再有效、暂停有效、注销或报失、损毁以及签发特免证明的登记;

15当海员向其他缔约国和公司呈交其证书以求根据规则第I/10条得到承认或被雇用上船,而这些国家和公司需要核查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各缔约国应向其提供适任证书、签证和特免证明情况的资料。

16本条规则第14款要求提供的资料状况信息应从“生效日期+[...]年份”起,用英文,以电子数据库的形式提供。

第Ⅰ/3条

关于近岸航行的原则

1任何为实施本公约而规定近岸航行的缔约国不应将培训、资历或发证的要求强加于在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并从事此类航行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以免造成对这些海员的要求比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更为严格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任何缔约国不应将超过公约中对从事非近岸航行船舶的要求,强加于在

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上服务的海员。

2为船舶提供本公约有关近岸航行规定的惠利的缔约国,当其船舶在其他缔约国定义的近岸航行区内航行,应与有关缔约国就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等具体事宜达成一致。

3对于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经常在另一缔约国海岸附近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其船旗国应为在此种船舶上服务的海员规定至少相当于船舶所航经的缔约国的培训、经历和发证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得超出本公约对从事非近岸航行船舶所规定的要求。航行超出一缔约国所规定的近岸航行范围并进入定义未包括水域的船舶的海员应满足本公约相应的适任要求。

4缔约国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当其经常在一非缔约国海岸附近从事该缔约国规定的近岸航行时,可给予本公约有关近岸航行规定的惠利。

5在规定的近岸航行区域航行时,若某一缔约国与有关缔约国就航区和其它相关条件等具体事宜达成一致,则其签发的近岸航行区域海员证书,有关缔约国可予以接受。

6根据规则,规定近岸航行的缔约国应:

.1符合第A-I/3节所明确的有关近岸航行的规则;

.2遵照规则第Ⅰ/7条的要求将所采用的规定的细节通知秘书长;并且

.3在依据规则第I/2条第3、4、5款要求签发的签证中包含近岸航行限制。7本规则不以任何方式限制任何国家的管辖权,不论其是否为缔约国。

第I/4条

监督程序

1经正式授权的监督官员按第Ⅹ条规定所行使的监督应限于下列各项:.1按照第Ⅹ(1)条核实所有在船上服务又要求按本公约规定发证的海员是否都持有适当的证书或有效的特免证明;或是否根据规则第Ⅰ/10条笫5款向主管机关提供了文件,证明已提交签证申请;

.2核实在船上服务的海员的人数和证书是否符合主管机关的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

.3如果因为发生了下列任一情况而有明显理由认为未能保持恰当的值班和保安标准时,如适用,则根据《STCW规则》第A-Ⅰ/4节,对船上海员保持本公约要求的值班和保安标准的能力进行评估;

.3.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或

.3.2船舶在航、锚泊或靠泊时,违反任一国际公约而非法排放物质;或.3.3以不稳定或不安全方式操纵船舶,从而未遵循本组织采纳的定线措施或安全航行方法和程序;或

.3.4以其它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的方式或危及保安的方式操纵船舶。2可被认为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的缺陷包括下列各项:

.1要求持有证书的海员未持有适当的证书或有效的特免证明,或未能依据规则第Ⅰ/10条第6款向主管机关提供文件,证明已提交了签证申请;

.2未符合主管机关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

.3未按主管机关为船舶规定的要求作出航行或轮机值班安排;

.4没有专门负责操作安全航行、安全无线电通信或防止海洋污染必要设备的合格人员值班;

.5未能为航次开始第一个班次和其后的接班提供经过充分休息并适于值班职责的人员。

3只有未能纠正第2款所提及的任何缺陷,而且实施监督的缔约国确定这些缺陷危及人员、财产或环境,才构成缔约国按本公约第Ⅹ条滞留船舶的理由。

第Ⅰ/5条

国家的规定

1各缔约国应制定有关程序,用于对缔约国签发的证书或签证的持有人在履行其与证书有关的职责时出现的可能对海上人命或财产安全或对海洋环境构成直接威胁的所举报的不适任表现、行为、不为或危及保安的行为进行公正的调查,并就此原因和防止欺诈而撤销、暂停有效或注销这种证书。

2各缔约国应采取并且实施恰当的措施以防止与所签发的证书和签证有关的欺诈和其它非法行为。

3各缔约国应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或由其正式发证的海员不遵守其为实施本公约而制定的国内法规规定的情况,规定处罚或纪律措施。

4这种处罚或纪律措施应特别就下列情况作出规定并加以实施:.1公司或船长雇用了未持有本公约所要求的证书的人员;

.2船长准许未持有所要求的证书、有效的特免证明或规则第Ⅰ/10条第5款所要求的证明文件的人员,去执行按本规则规定应由持有适当证书的人员执行的职能或担任的职位;

.3个人利用欺骗或伪造文件的方式得到雇用,执行按本规则规定应由持有适当证书或特免证明的人员执行的职能或担任的职位。

5当一缔约国有明显理由相信,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何公司或人员对第4款所述的任何明显不符合本公约的情况负有责任或了解内情时,该缔约国应尽可能与告知将在其管辖权内提起诉讼意向的任何缔约国进行合作。

第Ⅰ/6条

培训和评估

各缔约国应保证:

1本公约所要求的对海员的培训和评估是按照《STCW规则》第A-Ⅰ/6节规定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的;以及

2按本公约要求负责海员培训和适任评估的人员,按照《STCW规则》第A-Ⅰ/6节规定,对所涉及培训或评估的种类和级别是充分合格的。

第Ⅰ/7条

资料交流

1除第Ⅳ条要求交流的资料外,各缔约国应将《STCW规则》可能要求的关于缔约国为使本公约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其他步骤的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按照《STCW规则》第A-Ⅰ/7节所述的格式送交秘书长。

2当第Ⅳ条和《STCW规则》第A-Ⅰ/7节规定的全部资料已经收到,并且这些

资料确定本公约规定已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时,秘书长应就此事向海上安全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

3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按其通过的程序确认所提供的资料表明本公约规定已得以充分和完全实施后:

.1海上安全委员会应认定这些有关的缔约国;并且

.2复查已交流资料且所提供资料表明其充分和完全实施了本公约相关规定的缔约国清单,仅将有关缔约国保留在清单里;并且

.3其他缔约国应有权根据规则第Ⅰ/4条和第Ⅰ/10条的规定,原则上承认由第3.1段认定的缔约国所签发或代表其签发的证书是符合本公约规定的。

4本公约及《STCW规则》的修正案,若其生效日期迟于第1款规定的资料已送交或将送交秘书长的日期,则不受第A-I/7节第1、2款规定的约束。

第Ⅰ/8条

质量标准

1各缔约国应保证:

.1按照《STCW规则》第A-Ⅰ/8节的规定,所有由其授权的非政府机构或组织所执行的培训、适任评估、发证、包括依据《STCW规则》第A-I/9节规定签发健康证书的程序、签证和再有效工作,要通过一个质量标准体系受到连续的监控,以确保达到既定目标,其中包括有关教员和评估员的资格和经历的目标;

.2如果政府机构或组织进行这种工作,应有一个质量标准体系。

2各缔约国还应保证由不参与该项工作的合格人员,按照《STCW规则》第A-Ⅰ/8节的规定,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应包括按照本公约和《STCW规则》修正案对国家规则和程序所作的变更,且其生效日期应在资料送交秘书长的日期之后。3第2款要求的含有评估结果的报告应按照《STCW规则》第A-I/7节指明的格式送交秘书长。

第Ⅰ/9条

健康标准

1各缔约国应根据本规则以及《STCW规则》第A-I/9节的规定制定海员健康标准和健康证书签发程序。

2各缔约国应根据《STCW规则》第A-I/9节的规定确保由该缔约国认可的海员体检从业医生评估海员的健康状况。

3持有按本公约规定签发的证书并正在海上服务的每个海员,也应持有按本规则和《STCW规则》第A-I/9节要求签发的有效健康证书。

4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年龄不小于16岁;

.2提供满意的身份证明;并且

.3符合该缔约国制定的适用的健康标准;

5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若海员年龄小于18岁,则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6若在航行中健康证书有效期期满,则该健康证书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Ⅰ/10条

证书的承认

1各主管机关应保证遵守本条规则的规定,以便根据规则第Ⅰ/2条第5款规定的签证来承认其他缔约国签发或授权签发给船长、高级船员或无线电操作员的证书,并保证:

.1主管机关通过对该缔约国的评估,其中可包括对设施和程序的检查,确认本公约有关适任标准、培训、发证以及质量标准的要求得以完全遵守;

.2与有关缔约国约定,承诺迅速通知为遵守本公约而提供的培训和发证安排中的任何重大变化。

2应采取措施以确保那些为了得到承认而提交按规则第Ⅱ/2、Ⅲ/2或Ⅲ/3条签发的证书或按规则第Ⅶ/1条签发的《STCW规则》规定的管理级证书的海员,

具有与允许其执行的职能有关的、主管机关的海事法规的适当知识。

3应按照规则第Ⅰ/7条的要求向秘书长提交根据本条规则所提供的资料和所约定的措施。

4对非缔约国签发或授权签发的证书不予承认。

5尽管规则第Ⅰ/2条第5款已有要求,但主管机关在需要时,可根据第1款的规定,允许持有按另一缔约国要求签发和签证而用于该缔约国船上的适当和有效证书,但该证书尚未经过签证,使其适于在悬挂该主管机关国旗的船上服务的人员在悬挂主管机关国旗的船上的一个职务上服务,为期不超过3个月。应随时可提供已向该主管机关提交签证申请的证明文件。

6根据本条规则的规定,由一主管机关为承认或证明承认另一缔约国所发证书而签发的证书和签证,不应作为另一主管机关进一步承认的基础。

第Ⅰ/11条

证书的再有效

1所有在海上服务或在岸上一段时间后意欲重返海上服务的持有根据本公约除第Ⅵ章外的各章签发或承认的证书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无线电操作员,为了继续有资格从事海上服务,应按要求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中:

.1符合规则第Ⅰ/9条规定的健康标准;并且

.2按照《STCW规则》第A-Ⅰ/11节具备持续的专业适任能力。

2在国际上议定的有特殊培训要求的船上继续从事海上服务的所有船长、高级船员和无线电操作员必须圆满完成认可的有关培训。

3在油轮上继续从事海上服务的所有船长和高级船员应符合本规则第1款的规定,并按《STCW规则》第A-I/11节第3款的要求,在不超过5年的间隔内取得继续从业适任资格。

4各缔约国应将“生效日+5年”前签发证书的申请人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与《STCW规则》A部分中为取得适当证书所指明的适任标准作一比较,并应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类证书的持有人接受适当的知识更新培训或评估。

5缔约国应与有关方面协商,制订或促使制订一个《STCW规则》第A-Ⅰ/11

节中所规定的知识更新课程大纲。

6为了使船长、高级船员和无线电操作员达到知识更新的目的,各主管机关应保证向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提供有关海上人命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国内和国际规则最新变动的文本。

第Ⅰ/12条

模拟器的使用

1下列各项应符合《STCW规则》第A-Ⅰ/12节规定的性能标准和其他规定,以及《STCW规则》A部分中为任何有关证书规定的其他要求:

.1所有强制性的基于模拟器的培训;

.2《STCW规则》A部分要求的、需使用模拟器进行的任何适任评估;以及.3《STCW规则》A部分要求的、需使用模拟器进行的任何持续熟练程度的演示。

第Ⅰ/13条

试验的实施

1本规则不妨碍主管机关授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参与试验。

2就本条规则而言,试验一词系指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实施的一项或一系列可能包括自动或综合系统的使用在内的试验,其目的在于评价执行具体任务或满足本公约规定的特定安排的可供选择的办法。这种替代办法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止污染程度至少与本规则规定的相同。

3授权船舶参与试验的主管机关应确信这种试验的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平至少与本规则规定的相同。这种试验应按照本组织通过的指南*进行。

4这类试验的详情应尽早报告本组织,不应晚于计划开始试验之日前6个月。本组织应将这些资料转发所有缔约国。

5按照第1款授权的试验的结果和主管机关对这些结果可能提出的任何建议应报告本组织。本组织应将这些结果和建议转发所有缔约国。

6任何缔约国如对本规则第1款授权的特定试验持反对意见,应尽早将反对意见通知本组织。本组织应将反对意见的详情转发所有缔约国。

7授权进行试验的主管机关应尊重收到的其他主管机关对该项试验的反对意见,指示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航行于向本组织提出反对意见的沿海国水域时不进行试验。

8当主管机关在试验的基础上断定,某一特定系统所提供的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平至少与本规则规定的相同时,则可授权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不受限制地继续使用该系统进行试验,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按照第5款提交了试验结果后,主管机关应向本组织提供任何这类授权的详情,包括指明可能获得该授权的具体船舶,本组织将把这些资料转发所有缔约国;

.2根据本款授权的任何试验应按照本组织制定的任何有关指南来进行,并达到试验时同样的应用程度;

.3这类试验应按第7款规定尊重收自其他主管机关的反对意见,只要这类反对意见还未撤回;并且

.4只有在海上安全委员会对本公约的修正案是否适当作出决定,如果适当,在修正案生效以前决定这类操作是否应暂停或继续进行之后,按照本款授权的试验才能被准许。

9应任一缔约国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应确定审议试验结果并作出适当决定的日期。

第Ⅰ/14条

公司的责任

1各主管机关应按照第A-Ⅰ/14节的规定责成各公司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负责指派海员到其船上服务,并应要求各公司确保做到:

.1每个指派到其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按照本公约规定和主管机关制定的规定持有适当的证书;

.2其船舶是按照主管机关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进行船员配备的;

.3指派到其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培训;

.4保持并随时可查到其船上雇用的所有海员的有关文件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海员的经历、培训、健康状况以及对所指派工作的适任情况的文件和数据;

.5被指派到任一船上服务的海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

.6船舶在编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和执行与安全或防止、减轻污染有关的重要职能时,能有效地协调其活动;并且

.7在任何时候都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第V章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有效的口头沟通。

第Ⅰ/15条

过渡规定

1在“生效日+5年”之前,缔约国可按照本公约生效日之前适用的规定,对在“生效日+1.5年”之前开始了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认可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或认可的培训课程的海员,继续签发、承认和签发其证书。

2在“生效日+5年”之前,缔约国可按照本公约生效日之前适用的规定,继续更换新证书、使证书再有效和签证。

第II章

船长和甲板部

规则II/1

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每个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2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年龄不小于18岁;

.2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作为包括符合STCW 规则第A-Ⅱ/1节要求的船上培训在内的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

分,并在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中载明;或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认可

的海上服务资历;

.3在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中,已在船长或合格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驾驶台值班职责不少于6个月;

.4视情况符合第Ⅳ章有关规则的可适用的要求,以按照《无线电规则》履行指定的无线电职责;

.5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Ⅱ/1节规定的适任标准;并且

.6达到STCW规则第A-VI/1节第2段、第A-VI/2节第1—4段、第A-VI/3节第1—4段以及第A-VI/4节第1—3段规定的适任标准。

规则II/2

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30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

1每个在30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的船长和大副,应持有适任证书。

2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符合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发证要求,并在该职位上具有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1.1申请大副证书,不少于12个月;和

.1.2申请船长证书,不少于36个月;但是,如果已具有不少于12

个月的大副海上服务资历,则此段时间可缩短为不少于24

个月;并且

.2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Ⅱ/2节为30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规定的适任标准。

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大副

3每个在500至3000总吨海船上的船长和大副,应持有适任证书。

4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申请大副证书,符合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要求;

.2申请船长证书,符合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要求并在该职位上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

历;但是,如果已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大副海上服务资历,则此

段时间可缩短为不少于24个月;并且

.3已完成认可的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Ⅱ/2节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规定的适任标准。

规则II/3

对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和船长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不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1每个在不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持有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适任证书。

2每个在不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应持有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的适任证书。

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

3每个在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

4每个申请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证书的申请人应:

.1年龄不小于18岁;

.2已完成:

.2.1专门的培训,包括主管机关要求的足够时间的相应海上服务

资历;或

.2.2不少于36个月在甲板部工作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和.3视情况符合第Ⅳ章有关规则的可适用的要求,以按照《无线电规则》履行指定的无线电职责;

.4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Ⅱ/3节为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所规定

的适任标准;并且

.5达到STCW规则第A-VI/1节第2段、第A-VI/2节第1—4段、第A-VI/3节第1—4段以及第A-VI/4节第1—3段规定的适任标准。

船长

5每个在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应持有适任证书。6每个申请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船长证书的申请人应:.1年龄不小于20岁;

.2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认可的海上服务

资历;

.3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并且达到STCW规则第A-Ⅱ/3节为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规定的适任标准;并且.4达到STCW规则第A-VI/1节第2段、第A-VI/2节第1~4段、第A-VI/3节第1~4段以及第A-VI/4节第1~3段规定的适任标准。

免除

7主管机关如果认为某一船舶的尺度及航行条件会使适用本条规则和STCW规则第A-Ⅱ/3节的全部要求成为不合理或不切实可行时,则可适当免除对该船或该类船舶的船长或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的某些要求,但要切记可能在同一水域航行的所有船舶的安全。

规则II/4

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对每个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应适当发证以履行其职责,但培训中的普通船员和值班时其职责属非技术性的普通船员除外。

2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年龄不小于16岁;

.2已完成:

.2.1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包括不少于6个月的培训和经验;或

.2.2上船前的或船上的专门培训,包括不应少于2个月的认可的

海上服务资历;并且

.3达到STCW规则第A-Ⅱ/4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3第2.2.1和2.2.2分段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培训和经验应与航行值班职能相关,并且涉及到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直接

*此要求并非ILO1946年一等水手发证公约或后续公约所述及的一级水手发证要求。

监督之下履行职责。

规则II/5

对作为高级值班水手的普通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对每个在500总吨或以上的海船上服务的高级值班水手,应适当发证。

2每个证书申请人应:

.1年龄不小于18岁;

.2达到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的发证要求;

.3在取得资格作为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服务的同时,还应具有认可的甲板部海上服务资历:

.3.1不少于18个月,或

.3.2不少于12个月,且已完成认可的培训;和

.4达到STCW规则第A-Ⅱ/5节规定的适任标准。

3各缔约国应将在[生效日期]前签发证书的一等水手所要求的适任标准与STCW规则第A-II/5节对证书规定的适任标准进行比较,并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这些人员更新其资格。

4在[生效日期]之前,缔约国可按照在本规则生效之前适用公约*的规定,继续签发、承认和签证其证书。

5在[生效日期后的五周年日]之前,缔约国可按照在本规则生效之前适用公约*的规定,继续进行证书的更新、再有效和签证。

6如果海员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前的60个月内有不少于12个月的时间在甲板部相应的职位上服务,则该缔约国可以认为其已符合本条规则的要求。

*此处指ILO一等水手发证公约,1946(第74号)。

防污公约附则II新程序布置手册-白杨中文new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 程序和布置手册 MARPOL 73/78 ANNEX II PROCEDURES & ARRANGEMENTS MANUAL 船名Ship's Name 白杨BAI YANG 船旗国 Flag 中国P.R.C. 船舶呼号 Distinctiveletters BPLT IMO 编号 IMO number 9389588 船籍港Port of registry 上海SHANG HAI 船级Classification 中国船级社 CCS 船舶类型Type of Ship 二类化学品船兼油船 TYPE 2 CHEMICAL TANKER/OIL TANKER 船舶所有人 Owner 上海中化思多尔特船务有限公司SHANGHAISINOCHEM-STOLT SHIPPING LTD

引言 1.为防止船舶排放有害物质或含这些有害物质的流出物入海而污染海洋环境,制定了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后称73/78 防污公约)。 为达到其目的,73/78 防污公约包括了六个附则,给出了有关主要的6 类有害物质在船上处理和排放入海或排入大气的详细规则,即附则I(矿物油),附则II(散装运输的有毒物质)、附则III(散装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附则IV(生活污水)、附则V(垃圾)、附则VI(空气污染)。 2.73/78 防污公约附则II(以后称附则II)第13 条禁止将X、Y 或Z 类有毒液体物质或 含有这些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残余物或混合物排放入海,但符合规定的条件除外,包括以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标准为基础的程序和布置,以确保满足针对每类物质而规定的衡准。 3.附则II 要求的程序和布置标准,要求核准散装运载有毒液体物质的每艘船舶都应配 备一份程序和布置手册(以后称《手册》)。该《手册》已按附则II 之附录4 写成,涉及清洗液货舱和从这些作业中排放残余物和混合物时海洋环境方面的问题。《手册》不是安全指南,而应参考专门用于评估安全性危险的其他出版物。 4.《手册》的目的是确定能符合附则II 所需的布置和设备,以及高级船员确定有关货 物装卸、液货舱清洗、污液处置、残余物排放、压载和排除压载的所有操作程序,这些是为符合附则II 的要求所必须遵循的。 5.此外,《手册》连同船舶的货物记录薄,以及在附则II下签发的证书?,将一起被主管 机关用作控制目的,以确保船舶完全符合附则II的要求。 6.船长应确保对含有X、Y 或Z 类物质的货物残余或残余物/水混合物不排放入海,除非 这种排放完全符合本《手册》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 7.船长应确保对含有X、Y 或Z 类物质的货物残余或残余物/水混合物不排放入海,除非 这种排放完全符合本《手册》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 8 《手册》已经CCS代表主管机关批准,未经预先同意,不允许对其中的任何部分作变动或修改。 ?只包括签发给本船的证书:即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SOLAS公约VI-2修正案及导则的中文版-CCS 通函

CCS技术通告 (2015年)技术通告第19总第180号 2015年6月25日 (共1+8页)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本社验船师、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外贸港口 关于IMO通过SOLAS公约第VI章修正案(装货集装箱装船前重量 验证要求)和发布《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MSC.1/Circ.1475) 的信息通告 为提高集装箱的海上运输安全,IMO在SOLAS第VI章中增加装货集装箱装船之前进行重量验证的要求,形成SOLAS VI/2(货物资料)修正案,于海安会第94次会议通过MSC.380(94)号决议(附件1),将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实施。 为配套实施上述SOLAS VI/2条修正案,IMO于海安会第93次会议(MSC 93)批准了MSC.1/Circ.1475通函《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以提供验证载货集装箱毛重的通用方法。集装箱验证毛重的要求适用于所有载货集装箱(按SOLAS III/2定义的短程国际航行的由拖车或平板运输车载运的集装箱并通过滚装船运输的情况除外)。 《导则》提供了如何理解和和应用SOLAS VI/2修正案的指导。按照SOLAS 确定的责任原则,托运人负责获取并提供集装箱毛重的信息;如果船长或其代理及码头代表没有获得经确认的集装箱毛重信息,装货集装箱不应装船。 验证方式之一是用经过校验和认证的设备对集装箱进行称重;或者用经过装箱国家主管机关认可的称重方法对集装箱的所有包装和货品的重量分别进行称重后加和。 货物托运人应该确认经验证的总重量并在运输单证中进行声明。运输单证应由托运人授权签字,并且在装货集装箱装船前交给船长或者其代理人及码头代表。 具体内容可参见附件2。 本通告在本社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0679933.html,)上发布,并由各分社转发所辖区域内的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和外贸港口。 附件1 MSC.380(94)号决议-SOLAS公约第VI章修正案 附件2 MSC.1/Circ.1475-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

【免费下载】MARPOL公约附则IV

MARPOL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的修订和理解 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1857 1 附则IV的出台及修订背景 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 环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 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 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然而,在1973年MARPOL 73/78附则 IV通过后到2000年3月13日的IMO海环会44届会议召开时的27年中,仅有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43%的77个国家接受了MARPOL 73/78附则IV,还达不到所要求的生效条件。 为使附则IV尽快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同时为了使《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 验与发证与协调检验发证体系相符,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 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 经修订的附则IV,充分考虑了各国之间履约的实际困难,适当缩小了原附则的适用范围,并适当降低了排放控制标准,以期能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而尽早达到公约所要求的生 效条件。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附则。至2002年底,就有另外三个国家宣布接受附 则IV。 2002年9月26日,随挪威签署批准加入MARPOL 73/78原附则IV的文件后,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而且这些国家所拥有的商船总吨位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1%,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海环会海为此专门在2002年10月1日以PMP(157)号通函形式对外发布了原附则IV的生效通知。 2003年7月14日至18日召开的MEPC第49次会议注意到,原附则IV将于同年9月27日生效,决定在海环会第51次会议上通过经修订的附则IV,随后海环会第51次会议以第115(51)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至2004年5月,宣布接受原附则IV的国家累计达到了95个之多。

STCW公约2010修正案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船长和甲板部 (16) 第三章轮机部 (21) 第四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 (27) 第五章特殊船的船员培训标准 (29) 第六章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救生职能 (33) 第七章可供选择的发证 (37) 第八章值班 (39)

第Ⅰ章 总则 第Ⅰ/1条 定义和说明 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就本公约而言: .1规则系指本公约规则中的规则; .2认可的系指缔约国按照本规则认可的; .3船长系指指挥船舶的人; .4高级船员系指除船长以外的,根据国家法律或法规所指定,或在没有这种指定时根据集体协议或习惯做法指定的船员; .5甲板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Ⅱ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 .6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7轮机部高级船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Ⅲ章规定的合格的高级船员; .8轮机长系指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资深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9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10助理轮机员系指正在接受培训以成为轮机部高级船员并为国家法律或法规指定为轮机员助理的人; .11无线电操作员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根据《无线电规则》签发或承认的适任证书的人员; .12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无线电操作员系指符合本公约第IV章规定的合格的人员; .13普通船员系指除船长或高级船员以外的船员; .14近岸航行系指在缔约国划定的该国附近水域内的航行;

.15推进功率系指在船舶登记证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上标明的以千瓦计的船舶所有主推进机械的最大连续额定输出功率的总和; .16无线电职责包括按照相应的《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采用的本组织有关建议案所进行的值班、技术保养和维修; .17油船系指建造并且用于载运散装石油和石油产品的船舶; .18化学品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章所列的任何液体产品的船舶; .19液化气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成并且用于散装载运《国际气体船舶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产品的船舶; .20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船舶; .21滚装客船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限定的设有滚装货物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22月系指日历月或由少于1个月的时间段所累积成的30天; .23《STCW规则》系指由1995年大会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加以修正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STCW)规则》; .24职能系指《STCW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 .25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人员,诸如自船舶所有人处取得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26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 .27ISPS规则系指由《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2002年12月12日第2号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加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 .28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指定向船长负责的负责船舶保安的船上人员;船舶保安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和维持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29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规则第II、III、IV或第VII章的规定向船长、高

7378防污公约附则: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范文

73/78 防污公约附则: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第 1 条适用范围 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条款适用于所有装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船舶。 1.1 就本附则而言,"有害物质"系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参见业经本组织以第A.716 (17)号决议通过的或可能将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修正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中被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1.2 确认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导则载于本附则的附录中。 1.3 就本附则而言,"包装形式" 被定义为《国际危规》中所规定的有害物质的盛装形式。 2 有害物质的装运,除按照本附则各项规定进行外,应予禁止。 3 为防止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或将此种污染减至最低限度,本公约的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使颁布关于包装、标志、标签、单证、积载、数量限制和例外等方面的详细要求,以补充本附则的规定。 4 就本附则而言,凡以前曾经用于装运有害物质的空的容器,除非已采取适 当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中已没有危害海洋环境的残余物,否则应将其本身视为有害物质。 5 本附则的要求不适用于船用物料和设备。 第 2 条包装 在考虑其特定装载内容的情况下,包装应能将对海洋环境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 第 3 条标志与标签 1 装有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应永久地标以正确的技术名称(不得只用商业名 称),并且还应永久地加上标志和标签,以表示该物质是海洋污染物。此种识别标记,在可能时还应用其他方法予以补充,例如,使用有关的联合国编号。 2 在装有有害物质的包装件上标注正确技术名称和贴标签的方法,应是能使该信息在海中浸没至少三个月后仍然可以从包装件上辨认出来。在考虑适当的标志和标签时,应考虑包件所用材料和其表面的耐用性。 3 装有少量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可免除标志要求。 第 4 条单证 1 在所有关于海运有害物质的文件上提到这些物质名称时,应使用该物质的正确技术名称(不得只使用商业名称),并且在该物质上还应补充标明" 海洋污染物"字样。 2 托运人所提供的运输文件中,应包括或附有一份经签字的证明或声明,说 明为了使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程度,交运的货物业已妥为包装、标志和加标签,或进行张贴,并处于可供装运的适当状况。 3 第艘装运有害物质的船舶,应有一份特别的清单或舱单,列明船上所装的 有害物质及其位置。可以使用一份载明船上所装全部有害物质的位置的详细积载图来代替这种特别的清单或舱单。船东或其代表也应在岸上存有这种文件的副本,直至将这些有害物质卸下为止。在离港之前,应给予港口国主管当局指派的人员或组织一份这些文件的副本。

MO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 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 MEPC.181(59)决议 2009年7月17日通过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 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 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 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 录的形式公布; 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 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 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 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 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 第一章总则 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 .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对4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制定适当的措施以确保其符合规定; .2 产生臭氧消耗物质(不包括氢-氯氟碳)的新装置,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禁止使用。每艘配有产生臭氧消耗物质循环系统的船,要求建立一个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 .3 对氮氧化物的控制,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0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1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VI/13.7条,排放限制等效于I级可以适用于1990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00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功率输出大于5,000千瓦,并且每缸排量等于或大于90升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1年1月1日或之后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船用柴油发动机。 依据13.10条提出的要求,III级排放限制适用于所有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大于130千瓦的船舶柴油机。然而,当这些船舶在已确定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之外运行时,适用于II级排放限制。 依据附则VI/13.2条,重大更改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按照控制限制的要求取得证书; .4 对硫氧化物和颗粒物质的控制须达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1 任何船上使用的燃料油的硫含量,依照附则VI/18.2条,要求不能超过以下限制: .1 4.50%m/m ,于2012年1月1日之前; .2 3.50%m/m ,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和 *依照附则VI/13,作为DD/MM/YYYY,没有区域被划分为排放控制区。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问会议的审议,2010年1月召开的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的议题,形成STCW公约和规则的修正草案。该修正草案于2010年6月21日一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获得通过,该修正案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并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1.第1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 (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明确证书分为3层:适任证书(COC)、培训合格证书(COP)、书面证明。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注的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的审查要求,规定适任证书、根据规则第v/1—1条和规则第V/1—2条规定签发给船长和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强调现代化船舶中电子员的必要性。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的强制性培训要求。(2)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登记的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的开发都做了明确的规定。(3)在控制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4)增加了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对最初资料交流(履约报告)、后续报告(独立评价报告)及有资格人员的小组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要求海员健康检查均应由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有经验的从业医生完成;缔约国应制定认可从业医生的规则,对从业医生进行登记,并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公司及海员提供。(6)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公司应确保其指派到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的培训,任何时候都必须按SOLAS公约第V章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确保其在船上能进行有效的口头交流。(7)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过渡期为生效日加5年。 2.第Ⅱ章“船长和甲板部”的主要修正内容 (1)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新增使用ECDIS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操 作级)和使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ECDIS和附属系统以保持安全航行(管理级)的要求。(2)简化天文航海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3)新增领导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级)和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能力。驾驶台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4)新增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 和熟练要求。(5)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的内容。(6)新增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3.第Ⅲ章“轮机部”的主要修正内容 (1)删除“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的要求。(2)提高普通船员晋升轮机员的要求,从1995年修正案的“不少于6个月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提高到“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金工实习和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不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1991年05月23日颁布,1991年05月23日实施 目录 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通则 第1条适用范围 第2条货物资料 第3条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积载和紧固 B部分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谷物运输 第8条定义 第9条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名称】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题注】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防污公约

《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发布时间:2010-06-29 | 文章来源:办公室 | 浏览次数:59 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2008年10月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分别藉决议MEPC.176(58)和MEPC.177(58)通过《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修正案和《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案。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 7月1日全球生效。 《防污公约》附则VI的主要改动包括: 1、逐步调低全球的燃油含硫量上限,先由2012年1月1日起调低至3.5%(现时为4.5%),再由2020年1月1日起调低至0.5%(具体情况视乎最迟于2018年完成的可行性检讨结果而定)。适用于硫排放控制区的燃油含硫量限值由2010年7月1日起调低至1.0%(现时为1.5%),并由2015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低至0.1%。 2、逐步调低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凡在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船用柴油机,其NOx排放限值调低至14.4 g/kWh(现时为17.0 g/kWh),以符合“II级”排放标准;凡在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且在排放控制区内运作的船舶上安装的船用柴油机,则受最严格的“III级”排放标准所管制。 3、凡在1990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输出功率超过5 000 kW且每缸排量在90升或以上的现有船用柴油机,在为其而设的认可方法面世并经核准后,必须符合“I级"排放极限值(即17.0 g/kW)。 4、运载原油的液货船必须备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5、船上如有含消耗臭氧物质(ODS)的可重新充注系统,必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修正案涵盖有关直接测量和监测方法的条文、为现有柴油机制订的发证程序,以及适用于须符合II、III级排放标准的柴油机的试验循环。该修订文本将影响到EIAPP证书的格式、台架试验条件和程序、计算验证公式及计算软件(如有)等。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解读 摘要:介绍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分章概述马尼拉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从九个方面对马尼拉修正案的核心思想进行深入解读,提出中国履约工作和建设船员强国战略的整体思路。 关键词:STCW公约;修正案;履约;信息化;电子航海战略 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 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同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其中,1995年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则的补充。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1995年修正案生效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1995年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STCW公约与STCW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

5.3 SOLAS公约

5.3.1 SOLAS 74 公约的演变及重要修正案 71. A Convention about safety of life at sea was adopted in 1974 which included a new amendment procedure, according which an amendment shall enter into force ______. A. after being accepted by more than two thirds of the Parties B. after being accepted by more than half of the Parties C. within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with no objections D. within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with no exceptions 72. We generally take the convention of safety of life at sea adopted in 1974 as a completely new convention. The reason is _______. A.it included the amendments agreed up until that date B.it included none of the amendments agreed up until that date C.it required two thirds of the Parties’ acceptance for a amendment to enter into force D.it included a tacit acceptance procedure 73. The SOLAS Convention in its successive forms is generally regarded as the most important of all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oncerning the ______ of merchant ships. A.pollution B.economization C.efficiency D.safety 74. SOLAS Stands of ______. A.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the Life at Sea B.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from ships C.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Sediments D.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Ship’s Ballast Water and Sediments 5.3.2 SOLAS 公约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75. The SOLAS Convention is the mai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_______. A.about marine pollution prevention B.covering safety of life C.about marine D.about ship and port security 76. According to SOLAS 1974, as amended, the shipowner or any person who has assumed

STCW公约 马尼拉修正案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全面、有效地履行马尼拉修正案,完善我国海员培训、发证管理体系,做好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工作部署,我局组织人员对相关履约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已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形成了海船船员管理相关配套法规和文件的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广泛听取和收集船员、管理人员、专业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各直属局应组织船舶现场监督、船员管理、法规管理等岗位和部门认真研究,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本单位意见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我局。 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意见的表格可在中国船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067993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外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0679933.html,)上下载,也可从各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获取。意见上报途径如下: 一、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公司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反馈意见上报给当地直属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二、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汇总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三、船员和专业人士可直接将意见反馈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管理处邮箱: cstcw@https://www.360docs.net/doc/20679933.html,,以电子版形式上报的意见也发送到该邮箱。 具体修改意见稿如下 简单来说:航海学、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航海英语、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管理、船舶结构与设备等七个科目是以前要求的,新大纲要求的科目为船舶航行、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安全和管理、船舶货运、航海英语,也就是说船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将变更为5门。其中原考试科目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设备合并为新科目船舶安全和管理;原考试科目船舶值班与避碰在加入部分驾驶台资源管理后变更为新科目船舶操纵与避碰;原考试科目航海学与航海气象与海洋学再加入大篇幅的电子海图内容合并为新科目船舶航行;海上货物运输与航海英语变动不大。 各门科目具体修正意见稿下载:https://www.360docs.net/doc/20679933.html,/sdmsa/pic/2011130951472.rar 表一:申请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考试科目

最新solas公约汇总

2011S O L A S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英文) 颁发部门:伦敦 发布日期:1974-11-01 生效日期:1980-05-25 目录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适用范围、定义等 第二节检验与证书 第三节事故 第二章甲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分舱与稳性 第三节机电设备 第二章乙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 第三节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消防措施第四节货船的消防措施 第五节油船的消防措施 第六节现有客船的特殊消防措施 第三章救生设备等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限客船适用 第三节仅适用于货船 第四章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 第一节适用范围与定义 第二节值班 第三节技术要求 第四节无线电日志 第五章航行安全

第六章谷物装运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假定倾侧力矩的计算 第三节谷物装置及其固定 第七章危险货物装运 第八章核能船舶 附录证书格式 各缔约国政府, 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 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公约的一般义务 一、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二、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

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经授权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三条法律、规则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秘书长保存: 一、受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二、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 三、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证书的足够数量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第四条不可抗力情况 一、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第五条紧急情况下载运人员 一、为了避免对人命安全的威胁而撤离人员时,缔约国政府可准许它的船舶载运多于本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的人数。

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

附件1 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安全(SOLAS公约第五章) 集中检查活动指南 目的: 经修正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编第五章航行安全已于2002年7月1日生效,除了包含一系列新的修正案外。还在特定条件下要求安装下列设备: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此次集中检查会战应保证: ●各尺度船型船舶所载设备与有效法定证书一致,并配有相关记录; ●相关设备具有适用的型式认可证书并有效运转; ●船长及值班驾驶员熟悉有关驾驶台设备; 本指南提供了对SOLAS公约第五章集中检查会战的帮助,此外,港口国检查官还应参考以下文件: SOLAS 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章及第I章第9条 STCW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第I/4条和第I/14条 PSCC 35/2002/02*电子海图的港口国检查指南 PSCC 38/2002/02*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的港口国检查指南 仅用于参考目的的有关信息: 以下决议和通函仅用于信息参考目的,可由船旗国编制相关指南参考之用,而不应被港口国检查官作为规则来应用或解释。 A.601(15)航行操纵信息的提供和显示 A.708(17)驾驶台能见度及功能 A.817(19)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操作标准 A.893(21)航行计划编制指南 A.916(22)有关航行事件记录的指南 A.917(22)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上操作使用指南 A.956(23)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上操作使用指南的修正(A.917(22)号决议)MSC/Circ.1079 客船与搜救方合作计划指南 MSC.1/Circ.1222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和简单航行数据记录仪年度测试指南 MSC/Circ.627 驾驶台能见度 MSC/Circ.171(79) 1974SOLAS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通过 MSC.1/C.1224 SOLAS公约第V章的统一解释(备用磁罗经) *参照巴黎备忘录相关文件

实施有关救生艇钩的SOLAS 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 317(89) 2011年5月20日通过 通过关于74 SOLAS III/1.5 条的修正 海上安全委员会, 回顾了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关于本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进一步回顾了公约第VIII(b)提及对公约规则(除第1章外)的修正程序, 在第89次会议上,考虑到该公约修正案已经根据公约VIII(b)(i)进行了散发, 1.根据公约VIII(b)(iv),通过了对公约的修正,修改文本见本决议附件; 2.根据公约VIII(b)(vi)(2)(bb), 本修正将被视为于2012年7月1日被接受,除非在该日期前超过1/3的公约缔约国或合计商船队拥有不少于50%世界商船总吨位的缔约国通知反对该修正案; 3.邀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到本公约的VIII(b)(vii)(2)的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 的规定被接受后,应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4.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VIII(b)(v)的规定,将核正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载的修正案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 5.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的非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各成员国。 附件: 对74 SOLAS 公约的修正 第三章 救生设备和布置 第1条 – 适用条件 在现有第4条后加入新第5条 “5 尽管有4.2条的要求,对所有船舶,在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计划进坞期内,但无论如何不迟于2019年7月1日,不满足《救生设备规则》4.4.7.6.4至4.4.7.6.6要求的救生艇有载释放装置应更换成符合《救生设备规则》的设备。* ” * 参见“救生艇释放与回收系统评估和更换导则(MSC.1/Circ1392)”。

《防污公约》附录VI

附录VI 《防污公约》附则VI燃油样品的燃油验证程序 (第18.8.2条) 应使用下列程序判定船上交付和使用的燃油是否符合附则VI第14条要求的标准。 1 一般要求 1.1 应使用第18条第8.1款要求的代表性燃油样品(“MARPOL”样品)验证供应上船的燃油硫含量。 1.2 主管机关应通过其主管当局管理验证程序。 1.3 负责本附录所述验证程序的实验室应就其进行试验的方法获得完全认可*。 2 验证程序步骤1 2.1 主管当局应将MARPOL样品交付实验室。 2.2 实验室应: .1 将密封号和样品标签的详细信息记入试验记录; .2 确认MARPOL样品上的封印未受损;以及 .3 拒绝任何封印受损的MARPOL样品。 2.3 如MARPOL样品的封印未受损,实验室应继续验证程序并应: .1 确保MARPOL样品完全均匀; .2 从MARPOL样品中取出两份小样;以及 .3 重新密封MARPOL样品并在试验记录中记入重新密封的详细信息。 2.4 应按附录V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两份小样依次进行试验。就本验证程序而言,该试验分析结果应分为“A”和“B”。 .1 如结果“A”和“B”在试验方法的可重复性(r)范围内,则结果应视为有效;和 .2 如结果“A”和“B”不在试验方法的可重复性(r)范围内,则两*按ISO 17025或等效标准认可。

个结果均应放弃,并应由实验室重新提取两份小样进行分析。 提取了新小样后,样品瓶应按上述第2.3.3段重新密封。 2.5 如试验结果“A”和“B”有效,应计算这两个结果的平均值“X”。 .1 如结果“X”等于或低于附则VI要求的适用限值,则燃油应视为符合要求。 .2 如结果“X”高于附则VI要求的适用限值,则应进行验证程序步骤2;但如结果“X”超出规定限制0.59 R(R为试验方法的 复现性),则燃油应视为不合格,且不必进一步试验。 3 验证程序步骤2 3.1 如按上述第2.5.2段需进行验证程序步骤2,主管当局应将MARPOL样品送至另一个经认可的实验室。 3.2 实验室收到MARPOL样品后应: .1 按第2.3.3段规定的将样品标签和密封号的详细信息记入试验记录; .2 从MARPOL样品中取出两份小样;以及 .3 重新密封MARPOL样品并在试验记录中记入重新密封的详细信息。 3.3 应按附录V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两份小样依次进行试验。就本验证程序而言,该试验分析结果应分为“C”和“D”: .1 如结果“C”和“D”在试验方法的可重复性(r)范围内,则结果应视为有效。 .2 如结果“C”和“D”不在试验方法的可重复性(r)范围内,则两个结果均应放弃,并应由实验室重新提取两份小样进行分析。 提取了新小样后,样品瓶应按上述第3.2.3段重新密封。 3.4 如试验结果“C”和“D”有效,且结果“A”、“B”、“C”和“D”在试验方法的复现性(R)范围内,实验室应计算这些结果的平均值“Y”: .1 如结果“Y”等于或低于附则VI要求的适用限值,则燃油应视为符合要求。 .2 如结果“Y”高于附则VI要求的适用限值,则燃油不符合附则VI要求的标准。 3.5 如结果“A”、“B”、“C”和“D”不在试验方法的复现性(R)范围内,主

STCW公约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

STCW 公约2018年修正案<马尼拉修正案) 1.公约修订地背景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地进程,在1995年修正案实施10年后,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地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在内地新技术地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地培训与值班标准地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地挑战,对海员地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地保安要求,国际海事组织因此认为需要对STCV公约和STCW 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以便对STCV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修订? b5E2RGbCAP 2007年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发证分委会STW3次会议确定了对STCV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地8项原则:plEanqFDPw -保留STCW78/9修正案地结构与目标; -不降低现有标准; -不修改公约条款; -解决不一致地问题、清理过时地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地需求; -确保有效地信息交流; -由于技术地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地特点与环境; -考虑海上保安? 经过4次ST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间会议地审议,2018年1月召开地次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地议题,形成STCW公约2018年修正地初稿.2018年6月21-25日再菲律宾马尼拉召开地国际海事组织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通过修正案,称为“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DXDiTa9E3d 2.主要修正内容 <1).第I章总则地主要修正内容 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 等新定义.RTCrpUDGiT 理顺了船员证书管理体系,将其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适任证书系指依据附则第或%章地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地.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地除适任证书以外地,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地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地证书.书面 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地,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地相关要求地文件.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地签发、签证、认可地审查要求,以防止与适任证 书相关地非法行为.5PC Z VD7H X A 2>为适应海上运输保安地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地强制性培训要求. 3>新增证书地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地认可,培训课程地确认,登记地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地开发等规定.jLBHrnAlLg 4>适任证书再有效地条件增加一种情形,即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地 海上服务资历至少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XHAQX74J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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