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教案(谢成军)

劳动法教案(谢成军)
劳动法教案(谢成军)

教案

2013~2014 学年第二学期

课程名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院系(部)管理学院

授课班级11级人力资源管理

主讲教师谢成军

使用教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二○一四年二月

课程简介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管理专业和法学专业一门必修课程。本课程以实际需要为前提,主要讲述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的基本理论。在论述基础理论的基础上,还对劳动法的基本内容进行学习和讲解。本课程要求学生在学好相关经济法学和劳动保障相关专业内容时,才能学习本课程。本课程重点是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

本公共关系课程课程是针对管理学院11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开设的课程,学时安排为34课时,其中理论课时为28课时,课堂讨论事件为6课时,另外课外将安排安排学生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例的分析。本课程主要的目的是使大学生通过一个学期的讲授和实习锻炼,掌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础理论,掌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内容。使同学们在学习后熟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相关案例,并能熟练解决具体问题,更高好地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参考教材:

(1)《劳动法(第三版)》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2008年);主编:王全兴

(2)《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主编:贾俊玲

课程教学日历

课程名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院(系)管理学院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年级 11级本科

教研室主任(负责人)签名:

任课教师签名:郑州华信学院教案

郑州华信学院教案

第一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劳动法的产生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二、劳动法产生的过程

◆1、“劳工法规”调整阶段

◆2、“工厂立法”和民法共同调整阶段

1、“劳工法规”阶段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为了加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

?以国家强制手段迫使被剥夺土地的农民到资本家的工厂做工,强迫劳动者同资本家建立雇佣劳动关系

?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削

2、“工厂法规”和民法共同调整阶段

◆19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

?1804年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将雇佣关系称为“劳动力租赁”,并解释为“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

定的工作,他方约定支付一定报酬的契约。”

◆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标志着劳动法的产生。

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1、是工人阶段长期斗争的结果

◆2、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3、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

四、劳动法与公法、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罗马法

◆公法涉及宏观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调整原则是公法不得

由当事人协议变更,即公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

◆私法涉及私人(公民个人和法人)利益,即微观利益,其调整原则是“协

议就是法律”,即私法关系允许协议设定

◆劳动法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社会法--法域

第二节劳动法的发展

◆一、自由竞争阶段(19世纪后半期)的劳动立法

◆二、垄断阶段(20世纪前半期)的劳动立法

◆三、国家垄断阶段(当代)的劳动立法

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

◆1、工厂法的发展

◆2、工会法的演变

◆3、劳动争议法的出现

◆4、社会保险立法的开端

◆这一时期生产力科技含量低,剩余价值获取主要来自对工人身体剥

削,劳资矛盾相当尖锐

二、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20世纪前期

◆1、劳动法已遍及大多数国家

◆2、劳动法体系趋向完整:工时立法;带薪年休假立法;职业安全卫生立

法;最低工资立法;社会保险立法;劳动合同立法以及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

◆3、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及前后,劳动立法经过几次前进和后退的大波动

◆这一时期由于生产力的科技含量增加,对工人的身体剥削有所缓解,

但资本向世界扩张,劳资矛盾世界化

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

◆当代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

?1、各国均已颁布与本国特点相适应的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3、劳动法的法律体系逐渐走向完整化和系统化

?4、劳动基准成为各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5、劳动法中的责任条款得以明确和加强

?6、各国劳动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殊机构和特殊程序

?7、各国劳动立法受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

四、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

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里程碑。

◆我国劳动法是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以“145票赞成,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得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劳动法的基础理论

一、劳动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一)概念

劳动法,又称劳工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

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劳动法概念可作狭义和广义理解。

就我国而言,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

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包括:

①宪法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②法律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③行政法规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④部委规章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⑥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中相关的劳动规范;

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

⑧其他,如国际惯例等。

(二)调整对象: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关系

(1)概念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

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2)特征

①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固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②劳动关系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

③劳动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④劳动关系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⑤劳动关系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是管理与被

管理的关系。

(3)劳动关系的种类

①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等

②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准

合同劳动关系、非合同(干部人事制度下)劳动关系

③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

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劳动关系等

④以劳动关系的特征为标准

标准劳动关系、非标准劳动关系

⑤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

国内劳动关系、国际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

①实质标志: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

从属性。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②形式标志:书面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服务证,工资支付,

缴纳社保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资格等。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以规章的形式确认了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

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

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

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

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

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

劳务关系主要包括:加工承揽关系、运输关系、保管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委托关系、居间关系等。

大家断案: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请同学们分析,并说明理由) (6)我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

《劳动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

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①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

企业,是指以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为前提,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②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经济组织,又称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

的个体单位。

③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

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特征: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中,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业中: (一)教育事业

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

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

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

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

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

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

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

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

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

(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勤人员,除公务员和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

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

政治协商机关、参政党机关、参政团体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

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

和联合性社团。

⑤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农村农业劳动者、家庭佣人、家务劳动者、

个体劳动者等劳动关系。

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自我结合形成的自我劳动,不能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就其性质而言,主要分四类:劳动行政关系、劳动服务关系、劳动团体关系和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1)劳动力资源开发和配置的社会关系

(2)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实施工资保障的社会关系

(3)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关系

(4)社会保险及其管理的社会关系

(5)集体谈判和协商的社会关系

(6)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社会关系

(7)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法的地位和基本特征

(一)劳动法的地位

1、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劳动法是宪法统帅下的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并列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2、在社会中的地位:起着重要的社会作用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有序,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保障 (二)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1、公法与私法兼容【社会法】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1、利益说:规定国家利益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

为法律为私法。【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2、意思说:规律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

定对等者意思的法律为私法。【德国法学家拉邦德】

3、主体说: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

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德国学

者耶律内克】

西方国家的劳动法是一个私法公法化的法律部门。

我国的劳动法是一个公法私法化的法律部门。

2、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

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主要体现公平。

①劳动法偏重于规定劳动者的权利(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

的义务(义务本位)。

②劳动法通过劳动基准制度以强行性规范保障劳动者的最

基本权益。

③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严格限制,对劳

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限制不多或没有限制。

④劳动监察制度中的监察对象,一般只限于或主要是用人单

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

劳动法同时也是劳动管理法,主要追求效率。

将劳动管理法制化,从而可以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促

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3、劳动关系协调法与劳动标准法的结合

劳动法的任务就是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

①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利益

的协调。

②通过确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

彼此合作,建立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

③通过确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确立了化解劳资纠纷的特殊

协调方式:“三方原则”、调解和仲裁程序。

劳动标准法:

劳动者保护标准(劳动基准)

最低工资标准、工时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等。

劳动管理标准

劳动定员标准、定额标准、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残废

等级标准、基本工资标准、劳动岗位规范等。

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配套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由劳动领域中多种社会关系所构成的、以劳动关系为主的系统,其中,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中有许多属于程序性关系,它们是劳动关系正常运行在程序上的

必要条件或保障。

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p37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全面的涵盖性

2、高度的权威性

3、较强的稳定性

(二)功能

1、在劳动法体系中的凝聚和统帅功能

2、在劳动立法中的依据和准则功能

3、在劳动执法中的指导和弥补功能

(三)内容

1、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平衡三方利益

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享有综合权利

四、劳动法的渊源(形式)和体系

(一)劳动法的形式p28

1、规范性文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经

济特区法规,国际法律文件,国际惯例,法律解释等

2、准规范性文件:劳动政策,劳动标准,抽象劳动行政行为,工

会规章,规范性劳动法规解释,集体合同

(二)劳动法的体系

劳动管理法—劳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

劳动就业法

劳动法总则

劳动关系协调法

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法;职工民主管理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劳动基准法

工时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督法

劳动保障法

劳动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

工会法

五、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法律关系。p41

(1)联系

①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②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

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

(2)区别

①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

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②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

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③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

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

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④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

⑤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果;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

⑥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形式范畴;劳动关系属于内容范畴。

2、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为

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等。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国家意

志是主导,当事人的意志为主体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

行为和财物。

4、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而展开的。实在运用劳动能

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实现的

案例分析:

小王2004年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宏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约定岗位工资4000元/月。2007 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2007年10月。2007年10月26日,宏成公司准备缩减人员,发现小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面通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小王经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双方至少还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宏成公司则认为双方当时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分析:未及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否随时终止?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可以随意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7条有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7条: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法》教案

教学目的:了解劳动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历程,以及劳动法的体系框架。掌握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掌握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劳动关系的 主体、内容与客体。 重点与难点:在实务中,能够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熟悉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范畴。 教学方式:讲授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一、课程简介 二、劳动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1、产生的前提 2、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3、我国劳动法的概况 三、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 1、劳动法的概念 (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 (2)劳动法律 (3)劳动行政法规 (4)劳动规章 (5)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

(6)其他法律中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2、劳动法的体系框架 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部分: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四、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1、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2)劳动关系的特征 (3)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4)劳动关系的分类 (5)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 2、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五、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产生的结果。 重点:注意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

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六练习(案例讨论)

劳动合同法教案

三: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例第9条: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原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家级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国内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一些用人单位偏差地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能解聘。为了降低成本、规避风险,一些单位采取多种方法甚至非正常手段来应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量裁员;不再直接雇用劳动者,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雇人,改变原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避免因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签订一次劳动合同,避免连续签订二次,导致劳动关系短期化;用人单位为加强用人管理权,制定更为严苛甚至不合理的考核管理标准,以保障自己能够有效行使管理权,对劳动者进行约束。

经济法与劳动合同法论文

经 济动 法合 与同 劳法 论 文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毕业生影响

通过选修经济法与劳动合同法这门选修课,使我学到了很多与我们大学生就业工作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下面是我通过查阅资料整理了与我们大学生就业最密切的《劳动合同法》谈谈对我们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本文拟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长期效应和涉及大学生的某些条款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各方参考。 一、高校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和了解 据“你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看法”网络在线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比较了解的占12.7%,不太了解的占69.1%;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3.4%,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 作为2008年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风暴。裁员潮、咨询潮、劳务派遣潮……这场社会震荡短时间内不会平息下来。高校毕业生在震荡期内的就业毫无疑问也会受到影响,会加剧目前的就业紧张形势。一段时期内,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招收量将会减少,招聘程序会越来越严格,对毕业生的资质要求会越来越高。 (一)不规范用工的企业违法成本的升高,既要合法用工,又要稳定成本,必然导致用工的减少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因此,对一些用人不太规范的企业影响较大,这种企业并不在少数。过去即使一些企业的用工行为不规范,月薪低,福利少,但由于人才市场供大于求,仍然有很多毕业生应聘。初出茅庐的毕业生是这类企业的重要用工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无法要求相关权益。新法的出台使得不法企业无法像过去那样行事,在合法用工会导致这些企业成本增高的情况下,首选方案就是减少对毕业生的招收量。即使是合法用工的企业,之前对高校毕业生采取的大量录用再大量淘汰以去芜存菁的招聘策略,基于成本考虑也会发生逆转。 (二)无违约金赔偿,担心毕业生随意违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并仅在两种情况需要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没有了违约金的限制,企业担心大学毕业

劳动合同(常规版)讲课教案

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上海市东江湾路444号虹口足球场12看台四楼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及上海市有关劳动法规、政策拟定。 二、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补充。 三、本合同文本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交签约方,双方协商确定签订,职工在 收到合同文本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协商签订的,双方即日终止劳动关系。 四、职工签约必须是本人,并与公司签约代表当面落款签字,不得代理。 五、签约须用钢笔,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一致。 六、合同书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注:本合同书壹本已交乙方。 签收: 年月日

特别声明:甲、乙双方在此声明,保证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没有任何伪造,欺骗和故意隐瞒的内容,如甲、乙双方以上信息存在虚假内容,则应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止,为期_____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 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 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 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五十三条约定的 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教案好 文档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识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形式、类型、约定条款、解除;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意义);运用:结合所学知识,使学生能根据个人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模拟个人与单位订立的一份劳动合同; 能力方面:通过学习,培养学生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思想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自觉守法用法; 教学重点: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 教学难点: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程序;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案例—讨论”教学模式 教学用具:电脑多媒体辅助教学工具 课时安排:二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复习提问: (案例)张某,18周岁,就读于某中职学校烹饪专业。他在学校里非常勤奋好学,毕业时不仅拥有职高的文凭,也拥有了劳动部门颁发中级中式烹调师的技能等级证书。张某的最高职业理想是成为酒店的行政总厨。张某毕业以后,面临的第一大挑战就是找工作。经班主任刘老师的推荐,张某到了甲酒店应聘。酒店王经理非常赏识张明,在向介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之后,就与张某口头约定让他担任助理厨师,一个月工资1500元,但对签合同和缴保险等问题避而不谈。假如张某已经在酒店连续工作满一年多了,酒店还是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合同的。2008年1月4日,王经理面露难色地告诉张某,虽然张某干得很出色,但酒店已经又有了新的厨师,希望他离开。 (讨论)请对该酒店的做法发表自己的看法。张某必须离开吗? 导入新课: (回答)张某没有必要离开。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电脑显示) 讲授新课: 一、劳动合同(电脑显示) 1、劳动合同的含义(电脑显示)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来确立并明确和的协议。 2. 劳动合同的形式(电脑显示)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讨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你认为呢?(答案)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终身制合同。它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企业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条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要严格。 3、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 第一章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2小题,每小题分,共18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1.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A.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B.不可抗力 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D.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月1日张某收到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12月5日,张某因发生地震而无法提起行政诉讼,12月20日才能进行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张某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B.张某可以在12月30日前申请延长期限 月5日至12月20日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D.张某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等级的排列中,正确的是()。 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B.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C.法律>宪法>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D.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4.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A.甲乙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A公司选定张某为仲裁员,B 公司选定王某为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丁某指定郝某为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进行案件审理。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根据规定,下列做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A.按郝某的意见作出裁决 B.提请主任丁某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D.应当重新选定仲裁员后重新审理 6.根据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B.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教学《劳动合同法》反思

教学《劳动合同法》下的反思 虾子 镇中学苟廷俊 最近新的《劳动合同法》在HRD领域掀起一浪热潮。尤其是近日一些大型的企业通过裁员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点击率非常的高,这同时也反映出企业对这部法律提出的心声。 任何一种新的事物产生以后,都会引起社会的关注(支持或反对),可在新的事物的变化的过程中,相应的环境也应变化,这样才会让新生的事物存活下来,这就是自然的规律,同样新的《劳动合同法》在中国即将施行,不知道国家的相应的社会保障部门是否对目前的呼声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同时对中国目前的人力资源是否做出进一步的分析,有多少人能真正的享受到这部法律的保护?对企业的竞争力的影响会有 多大?等等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从劳资双方进行分析: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企业也就应该购买社会保险,这是合理的,可是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保机制健全吗?跨地区之间社会保险不能转移,尤其是一些贫困的镇(乡)还没有社保机制。在这样的条件下要求企业中的员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合乎道理。我觉得可笑,原因如下:1、由于保 险跨地区转移困难,导致一些人才不愿意流动,从而限制人才的流动,使区域之间的差距就越来越大,影响经济的发展。2、贫困地区的劳动者,由于经济限制,使他们没有接受太多的教育,导致所从事的工作待遇比较的低,由于城市的生活水平比较的高,无法在城市生活下去,到

成家以后,大部分人被迫回家,员工回乡又不能继续的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满15年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这样真正贫困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到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就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 第二,不同行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基数相同,显得不公平。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如果低于社保平均工资应与员工的实发工资为 基数,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的工资仅是社保平均工资的一半,而缴纳保险的基数是社保的平均工资(比如:昆明2006年的社会保险缴纳的最低基数是1491元每月。昆明市最低工资水平是520院,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提供员工吃住每月的工资水平就是在600元左右,缴纳保险的基数却是1491元,这样员工愿意缴纳吗,社会公平吗?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相关的部门目前还没有出向相关企业提出的问题给一个说法),这样不仅对劳动者不公平对企业也不公平,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本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利润空间小,劳动人工成本比较的大,特别是今年,原材料的价格在不断的上涨,而成品的价格不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也不考虑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如果这样下去,企业将无法生存下去。如果大量的公司倒闭,企业提供的岗位越来越少,将导致大量的劳动者流落街头,会影响社会的治安等等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第三,劳动法完全倾向劳动者,使企业处于被动,将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中国目前的现状是诚信存在很大的问题及各项法律法规不健全,员工之间闹一点矛盾,员工就提出辞职,有的来办理手续,有的员

新劳动法讲课教案

新劳动法 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今天整理了学习新《劳动法》的心得,希望对你有帮助。 新《劳动法》学习心得篇一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15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

第二章--劳动法练习答案及解析

第二章课后练习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2)选项C: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具有了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答案】C 【解析】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答案】B 【解析】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罚款总额应大于等于2500元,小于等于10000元。 4.【答案】D 【解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答案】A 【解析】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甲公司无拖欠工资的行为,已经支付过一倍工资,所以只需再支付一倍工资即可,1500×11=16500(元)。 6.【答案】A 【解析】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题中:(1)选项AC:王某已经在甲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有权要求甲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选项B:如果王某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选项D:王某满足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王某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就应当与其订立,不存在协商的问题。 7.【答案】C 【解析】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8.【答案】A 9.【答案】D 【解析】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0.【答案】B 【解析】(1)选项A: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休假最长天数为“15天”,60天已经多于15天;(2)选项B: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3)选项C: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4)选项D: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1.【答案】B 12.【答案】C 13.【答案】B 【解析】(1)选项AB: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不能安排补休”的前提条件;(2)选项CD: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14.【答案】B 15.【答案】D 【解析】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为本题中,甲公司并未与王某约定,所以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D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16.【答案】C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

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 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经济法答案

产品质量法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D 4.D 5.B 6.D 7.B 8.A 9.A 10.D 二、多项选择题? 1. AB 2. BD 3. ABC 4. ABCD 5. ACD 三、案例分析 1. 参考答案: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同时又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某县工商局应对假白酒生产者和个体酒商进行处罚;同时,鉴于副食品商店明知用工业酒后勾兑的白酒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仍然购进出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也应给予严惩。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本例个体酒商、副食品商店明知用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对人体会有一定危害,不符合国家标准,但为了牟取暴利置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于不顾,生产、销售该假酒。对此种违法行为,工商局应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因尚未直接造成消费者的伤亡,故可以不吊销营业执照;也不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参考答案: ①本案应该由理发店的老板、批发商和生产厂家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第七十二条:“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②杨某可以获得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③处理该产品质量纠纷的主要途径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3. 参考答案: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讲课教案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2009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 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2009-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 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查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防止录用到有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的劳动者,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 2、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录用前应将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告知劳动者。相关表格\公司招聘告知书.doc 3、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4、办理入职手续。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进行,入职手续包括入职登记、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等 5、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应在办理入职手续完毕后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职工名册按规定制作,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6、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与备案——根据劳动部要求:自2007年起用工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而对合同鉴证已取消。特别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建议备案,因为在与劳动者仲裁纠纷中,证据作用明显。 7、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一定要按要求向劳动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表格\非标准工时制审批.doc 注意:避免签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押金。 三、合同期限多长为宜?如何避免无固定期限的成立? 我认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因人因岗而异,但通常来说: 1、从企业用工成本及发挥劳动者的最佳期限为三年以上九年以下,因为,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一方面企业可以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无固定。当然,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的约定要约定好。因为岗位在长期可能变更。 2、充分利用3+6、4+5用工模式。第一个固定期签3年,第二个固定期签6年,3+6<10。

劳动法教案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 教案 课程名称:劳动法 开课系(部):人力资源、工商管理 制定人:邹火英 审核人: 制定时间:2011-9-21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教务处制 一、课程简介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 授课对象:工商管理、人力资源专业 学时与学分:3学分48小时 使用教材:郭英杰安淑珍,《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 参考教材:关怀,《劳动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二、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 让学生熟悉劳动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内容,以便在工作中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教学安排与组织 第1次课 2学时 本次课教学重点 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以及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本次课教学难点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念的独立的法部门。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狭义”劳动关系 ★狭义劳动关系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 (1)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2)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案例分析:什么是劳动关系?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200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 (2)劳动力要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可以进行生产,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直接提供的是作为产品的劳务,故不可能成为劳务接受方的成员,而只能是独立于劳务接受者之外的主体。 (3)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劳务费则是经营收入。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而劳务费一般一次性支付,即使按时计费的劳务,其劳务费极少以月为单位支付。 上述理论上的区别在实践中对判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意义有时不够显著,往往需要结合劳动合同书、工作证、职工名单、工资条、工资存折等证据来认定。 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 (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 (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具体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关系: 1、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3、农业劳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但农业劳动者作为乡镇企业职工,或进城务工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

劳动合同法解读(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解读(精选多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解读68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八: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1994 年劳动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规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也使得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了法律认可的凭证,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只限于用人单位用工,而不包括个人用工形式。个人用工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但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因为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所以本条所规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

《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劳动合同法 英文名称:Law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课程类别:通识选修课 学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 全校本科生 考核方式:考查 先修课程: 二、课程简介 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毕业生未来就业选择、在劳动过程中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至关重要。本课程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历史沿革和适用范围,包括劳动合同法的产生、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改进等;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包括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的概念、类型、订立程序等;三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期限和效力,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劳动合同等;四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变更形式等。五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等;六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七是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The course mainly studies the basic concepts, principles and systems of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It should include seven subjects: the first is the historic evolution, which tells the production, improvements to labor law, etc. The second is the formation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affirmation of labor relation, the concept of labor contract, legal features, etc. The third is the content, form, duration and validity of labor contract. The fourth subject is the performance and change of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concept of performance, types and performance principle. The fifth is the termination and cancellation of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concept of labor contract cancellation, legal features, types etc. The sixth is the special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collective contract,labor dispatching, part-time employment. The seventh is th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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