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9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2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部分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5元。

(二)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两层以上(含两层)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

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小城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其中兰山区范围内实现部分(不含用于供热、供气、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市与区按年初城建计划“5:5”比例进行分成,年底按照市与区实际承担的年初城建计划项目投资情况和年度中间增加的城建项目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罗庄区、河东区范围内实现部分,全额返还各区,每季度返还一次。

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部门征收,严格执行市里统一标准,同时所有减免报市政府审批,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小城镇规划

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配套部分),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建设、房管部门,并负责开具“临沂市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将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完费通知单列示的建设项目及缴费面积,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审批手续时认真把关,严格审核。缴费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施工许可面积、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面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面积及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不一致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许可前,要及时通知财政部门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获得规划审批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按期足额缴纳的,责令

限期缴纳,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情形予以免征、减征。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免征全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征除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它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学校的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实习车间等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校舍设施;

2、《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设施;

3、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殡仪馆、政府兴办的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设施;

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5、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办公楼;

6、城中村(居)居住区和棚户区等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还建部分;

7、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时按标准自行配建的义务教育设施;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三)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减征除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外的其他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企业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减按50%征收;

2、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支持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8号)规定,为鼓励企业对现有厂区进行土地资源挖掘使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按50%征收;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厂房的,三层以上(含三层)免收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配套费。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一般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的,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北城新区、涑河片区、商城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如供热、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热、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相关配套费用缴纳情况。

建设项目不需要配备供热管道和燃气管道的,经规划、财政、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免收相关配套费。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属于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北城新区、涑河片区、商城片区范围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片区开发建设协调办公室或商城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片区开发建设协调办公室或商城管委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批准执行。属于市级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其他重点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以上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或改变容积率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建设等执法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规定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凡在2006年4月1日前临沂市旧城区没有缴纳供热或供气管网建设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或供气的,应依据开通时的供热或供气单项收费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供热、供气企业代为收取。有关供热、供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委托代收范围和规定收费标准组织收取,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

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工作。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

第十六条财政、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三控一帐户”管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财政、规划、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28日市政府制定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6】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出台前市政府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010年08月31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根据《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堆龙德庆县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权限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集约节约用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快速发展和有利于提高城市经营水平、改善城市基

础设施为原则。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工作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及时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调整或者修订后的上位规划,及时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或者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进行调整内容备案或者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修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 城市规划、测绘等支 出。新办法规定,我 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并实行严格的 “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

光伏系统应用效益分析

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在高速公路机电系统中的 应用效益分析与实施方案 1、社会背景 石化能源终将耗尽,绝对储量不可能满足人类长期发展的需要,寻找替代能源势在必然。开发利用太阳能,对于节约常规能源(水和煤炭)、减少碳排放、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太阳能光伏发电由于资源无限、无污染和能把太阳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系统无运动部件、运行可靠、少维护、寿命长,且电能有益于输送、储存的优点。所以光伏能源被认为是二十一世纪最重要的新能源。 我国幅员广大,有着十分丰富的太阳能资源。据估算,我国陆地表面每年接受的太阳辐射能约为50x1018kJ,全国各地太阳年辐射总量达335~837kJ/cm2·a,中值为586kJ/cm2·a。从全国太阳年辐射总量的分布来看,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南部、山西、陕西北部、河北、山东、黑、吉、辽西部、云南中部和西南部、广东东南部、福建东南部、海南岛东部和西部以及台湾省的西南部等广大地区的太阳辐射总量很大。尤其是青藏高原地区最大,平均海拔高度在4000m 以上,大气层薄而清洁,透明度好,纬度低,日照时间长。例如被人们称为“日光城”的拉萨市,1961年至1970年的平均值,年平均日照时间为3005.7h,相对日照为68%,年平均晴天为108.5天,阴天为98.8天,年平均云量为4.8,太阳总辐射为816kJ/cm2·a,比全国其它省区和同纬度的地区都高。全国以四川和贵州两省的太阳年辐射

总量最小,其中尤以四川盆地为最,那里雨多、雾多,晴天较少。例如素有“雾都”之称的成都市,年平均日照时数仅为1152.2h,相对日照为26%,年平均晴天为24.7天,阴天达244.6天,年平均云量高达8.4。其它地区的太阳年辐射总量居中。 我国太阳能资源分布的主要特点有:太阳能的高值中心和低值中心都处在北纬22°~35°这一带,青藏高原是高值中心,四川盆地是低值中心;太阳年辐射总量,西部地区高于东部地区,而且除西藏和新疆两个自治区外,基本上是南部低于北部;由于南方多数地区云雾雨多,在北纬30°~40°地区,太阳能的分布情况与一般的太阳能随纬度而变化的规律相反,太阳能不是随着纬度的增加而减少,而是随着纬度的增加而增长。 太阳能光伏发电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形式之一,同风能和生物质能一起被国家列入《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2、光伏政策及实施 2.1国际各国光伏政策 美国在1973年制定了政府级阳光发电计划;1980年又正式将光伏发电列入公共电力规划,累计投资达8亿多美元;1994年度的财政预算中,光伏发电的预算达7800多万美元,比1993年增加了23.4%;1997年美国和欧洲相继宣布"百万屋顶光伏计划",美国计划到2010年安装1000~3000MW太阳电池。 日本不甘落后,1997年补贴"屋顶光伏计划"的经费高达9200万美元,安装目标是7600Mw。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 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 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1. 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 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 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 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 准的用地规划。 1. 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 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 2.1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 (建 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 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 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 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 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拉萨市土地规划与城市发展样本

拉萨市土地规划与城市发展 土地规划指一国或一定地区范围内, 按照经济发展的前景和需要, 对土地的合理使用所作出的长期安排。旨在保证土地的利用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的要求。规划的依据是现有自然资源、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分布和配置状况, 务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而不因人为的原因造成浪费。 经过土地规划, 一个城市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 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 其次在农业与非农业内部进行配置, 正确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土地规划能够促进城市发展, 反之, 不恰当的土地规划不但不能帮助城市发展, 还会破坏城市的环境、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等。 一、拉萨市土地规划及土地资源条件和利用现状 拉萨市1997—的土地规划充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主要的任务是:根据拉萨市土地资源特点, 落实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 按照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方针, 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制定用途管制规则和实施规划措施。主要依循了国家和政府的关于土地的管理法规, 在保护土地资源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拉萨市城市发展的规划。 不同城市的土地资源状况各有不同, 拉萨市位于西藏自治区的腹部冈底斯念青唐古拉山南坡, 雅鲁藏布江巾游谷地, 土地总面积21517.8平方公里, 占全自治区土地总面积的2.4%,其中市区面积约53平方公里, 其余大部为农牧区面积。由于地处青藏高原中部, 因此其境内地势起伏, 相对高差大。全市平均海拔在4000米以上, 最低点在曲水县雅鲁藏布江与拉萨河交汇处, 海拔3576米;最高点在当雄县境念青唐古拉山主峰, 海拔高达7111米。区内绝大部分山峰海拔都超过5000米, 最大高差达3535米, 地势总倾向西北高, 东南低。拉萨空气稀薄清洁, 云量少, 是全国太阳照射能髦最多的地方之一, 全年日照时数达3007.7小时, 年降水量在500--324毫米之间, 干湿季分明, 且年际降水变率较大。主要自然灾害是干旱、霜冻、冰雹和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临政发〔2008〕32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县以下建制镇、集镇〈乡政府驻地〉)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9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2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部分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5元。以后征收

2019年中国高端饮用水市场分析报告-产业现状与发展规划趋势

2019年中国高端饮用水市场分析报告-产业现状与发展规划趋势

【目录名称】2019年中国高端饮用水市场分析报告-产业现状与发展规划趋势 【交付方式】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报告大纲】 第一章高端饮用水行业相关概述 第一节饮用水概况 一、饮用水的定义 二、饮用水的分类 三、饮用水重要性 第二节高端饮用水基本情况 一、高端饮用水界定 二、高端饮用水概况 三、高端饮用水水源地 四、高端饮用水的特点 五、高端饮用水发展历程 第三节水质标准 一、制订的原则和方法 二、中国饮用水水质标准 三、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第二章2015-2018年国际高端饮用水的行业市场概况分析

第一节2015-2018年国际高端饮用水的市场总体概况 一、全球高端饮用水的市场特点分析 二、全球高端饮用水的市场消费情况 三、美国饮用水水质标准 四、全球高端饮用水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第二节2015-2018年世界部分国家高端饮用水的市场分析 一、美国 二、法国 三、德国 第三节2019-2025年国际高端饮用水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第四节国际高端饮用水的部分企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法国依云公司 二、法国达能集团 三、瑞士雀巢公司 第三章2015-2018年中国高端饮用水行业市场发展环境分析第一节2015-2018年中国宏观经济环境分析 一、中国GDP分析 二、消费价格指数分析 三、城乡居民收入分析 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五、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分析

六、进出口总额及增长率分析 第二节2015-2018年中国高端饮用水行业发展政策环境分析 一、国家饮用水标准 二、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三、饮用水的政策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饮用天然高端饮用水》新国标10月实施 第三节2015-2018年中国高端饮用水市场社会环境分析 第四节2015-2018年中国高端饮用水市场消费环境分析 第四章2015-2018年中国高端饮用水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第一节2015-2018年中国高端饮用水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一、中国高端饮用水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二、高端饮用水行业发展空间巨大 三、高端饮用水利润是普通水7倍 四、国内企业纷纷推出高端饮用水品牌 五、中国高端饮用水行业发展方向分析 第二节2015-2018年中国高端饮用水品牌运作分析 一、好听的名字独特的包装 二、找准要进入的品类,清晰定位。 三、拉近与顾客距离,依据产品本身特点提炼卖点 四、制订品牌发展规划

临沂综合保税区配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设计扩展区

临沂市综合保税区配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扩展区概念设计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背景解读 临沂综合保税区位于国家级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前期规划面积3.7平方公里,由国务院于2014年8月批复正式建立,2015年12月开关运行,成为山东省第三家、鲁南苏北地区首家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临沂综合保税区是目前我国境内除上海自贸区以外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 随着综合保税区建设开发的实施及招商引资的快速推进,原有综合保税区封关区已经不能满足综合保税区的总体发展。主要体现在城区三大问题。 (1)配套实施不足 综合保税区封关区范围内,规划用地过于单一,随着招商引资项目的良好运作及落地,用地结构单一更加突出。居住、商业、教育等配套设施明显跟不上需求。 (2)与外围区域衔接不够 北部居住社区和东部生态城的建设,在这一区域更加突出配套设施的缺失,同时需求一个产业与生活区的过渡及服务的中间区域。 (3)产业缺少特色及完整度 产业结构过于单一,缺少特色及新的驱动力,原保税区封关区多以物流产业及物流加工产业为主,产业链构建不完整,缺少与之相关的上下游产业,无法构

建完整的产业链条,如何梳理现有产业结构,构建合理的产业链进一步提升综合保税区品质需要统一考虑和规划。 二、规划范围 本次控规及控规深度城市设计规划范围:北至沂河路、西至澳门路、南至临工路、东至东外环路,总面积约为2.8km2。 研究及概念规划范围:北至沂河路、西至东外环路、南至华夏路、东至泰安路、泰山路总面积约为4.9 km2。

拉萨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拉萨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拉萨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拉萨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四章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第五章公共设施 第六章道路交通 第七章市政及其它公用设施 第八章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 第九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十章城市综合防灾 第十一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 第十二章附录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湛江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范与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内先进城市和地区的同类技术规定,结合湛江市的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实际制定,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1.3 湛江市域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有关的工作,必须执行本《规定》的要求。湛江市原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性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1.4 凡本《规定》尚未涵盖到的相关技术性规定内容,原则上按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就具体问题由湛江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进行处理。 1.5 本《规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湛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2 城市用地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 大类、53中类、81小类。 2.1.3 在湛江市域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实施规划管理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应符合表 2-1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要求。 2.1.4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分类,规划选址确定用地性质以中类和小类进行划分。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未缴纳配套费的住宅项目一律按新标准缴纳(以配套费缴纳通知单为准)。 八、本通知由联合发文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特此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012 案例三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

案例三:: 案例三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2-2020年)1 第一部分项目概况与工作框架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湛江是我国南方重要的热带海滨港口城市。解放以来,历届市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都很重视。20世纪50-60年代,湛江曾掀起过园林绿化建设的高潮,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全国城市中脱颖而出,成为一颗璀灿的南国明珠,并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评价。1970年代后,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湛江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曾长期停滞不前。2002年后,湛江市政府加大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力度,城市景观焕然一新,全市人民无不为之欢欣鼓舞,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因此得到有效促进。 2003年初,湛江市政府进一步提出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宏伟目标,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科学地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编制了《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同步推进,同期报批,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和“绿地优先”的现代园林城市规划理念。 经过全市人民的努力奋斗,《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城市绿化的数量和质量均有大幅度提升,城市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都取得重大进展。2005年12月,建设部经严格考核后,正式命名湛江市为“国家园林城市”,湛江成为中国大陆最南端的热带花园城市。 工作框架 二、工作框架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工作历时15个月,规划成果的内容框架如下: 1 规划文本 规划总则与目标 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1 《湛江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于2003-2004年间进行,主编单位是湛江市市政园林局、湛江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参编单位有湛江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中山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精一规划勘测科技有限公司等。笔者作为湛江市政府的高级顾问应邀主持了该规划的编制,具体参与指导湛江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各项工作并取得了成功。本书编辑时,对部分规划内容作了简化或缩写。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鞍财综[2004]96号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 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 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不允许抵顶政府工程款项,如遇政策性减免和需抵顶政府工程款项的要经市长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同时海政发[2001]77号文件停止执行。

仁布县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仁布县xx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仁布县xx生产建设项目 (二)项目背景 肥料是农业生产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是粮食的“粮食”。因此, 自从建国以来,为解决粮食生产问题,让人民吃饱饭,我国积极推进肥料 产业的发展,通过引入国外肥料生产企业和学习其先进生产技术,造就了 一批具有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国有、公私合营、私营化肥企业,对 我国肥料产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环保政策的不 断施压,对有机肥产业形成利好条件。 (三)项目单位 1、项目建设单位:xxx集团 2、报告咨询机构:泓域咨询机构 (四)项目选址 xx 仁布县位于西藏自治区南部、日喀则市东部,地理坐标东经 89°45″~90°22″,北纬29°02″~29°30″之间。东倚山南市浪卡子县,南邻江孜县,西靠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南木林县,北与拉萨市尼木县隔江

相望。距日喀则市130千米。总面积2122.82平方公里,2013年,总人口3.1万人。仁布县地处冈底斯山与喜马拉雅山之间,境内山高谷深,山峦起伏,沟壑纵横,河流密布,平均海拔3950米左右。主要河流有雅鲁藏布江,及其支流茶曲、扎曲等。属温带半干旱高原季风气候。2013年,仁布全县GD总量为9758.79万元,比2012年增长9.6%,第三产业4760.76万元。2013年,仁布县实现财政收入420多万元,比2012年增长82%。2019年2 月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仁布县退出贫困县。 项目建设区域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布局相对独立,便于集中开展 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并且统筹考虑用地与城市发展的关系,与项 目建设地的建成区有较方便的联系。投资项目对其生产工艺流程、设施布 置等都有较为严格的标准化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并综合考虑 环境等多方面的因素,根据项目选址的一般原则和项目建设地的实际情况,该项目选址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 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和现行标准的允许范围,不会引起当地居 民的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项目用地规模 项目总用地面积44388.85平方米(折合约66.55亩)。 (六)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该工程规划建筑系数73.46%,建筑容积率1.39,建设区域绿化覆盖率5.94%,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86.60万元/亩。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doc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文本评审稿)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组 2011年3月

《湛江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阮日生湛江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魏小安中国旅游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王林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李连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梁志鹏湛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吕冠嵘湛江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员:李卫湛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红市旅游局局长 罗锡平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杜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罗滇南市建设局局长 张文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罗辉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陈康华市农业局局长 梁车生市林业局局长 车斯文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局长 李更盛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梁培市财政局局长 陈刘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许敏市体育局局长 黄丽萍市发展与改革局副局长 陈振华市旅游局副局长 周广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 陈奇石雷州市副市长 李启明廉江市副市长 麦东生吴川市副市长 符贤徐闻县副县长 曾伟川遂溪县副县长 肖培舜赤坎区副区长 黄毅霞山区副区长 叶焕泉麻章区副区长 詹汉强坡头区副区长

课题组名单 首席专家: 魏小安教授博导中国旅游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 课题负责人: 王林教授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专家组长: 许春晓博士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主要专家: 郑焱博士教授博导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翟辅东教授湖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 叶文智中国旅游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著名旅游营销专家 吴甫成教授湖南省地理学会秘书长 赵玉燕博士后北京大学 粟路军博士厦门大学 蔡卫民博士北京理工大学 熊礼明博士四川大学 刘江龙博士后中南大学 李映辉博士教授长沙大学 唐健雄博士后中南大学 刘焱博士湖南大学 周亮博士中南大学 张慧硕士长沙大学 王洁硕士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周慧硕士长沙大学 许杰兰硕士北京大学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 第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和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本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城市建设配套部分90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2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部分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15元。 (二)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两层以上(含两层)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不含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下同),两层以下的按每平方米40元标准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工业企业在新厂区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管网建设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六条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小城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其中兰山区范围内实现部分(不含用于供热、供气、排水管网建设配套部分),市与区按年初城建计划“5:5”比例进行分成,年底按照市与区实际承担的年初城建计划项目投资情况和年度中间增加的城建项目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罗庄区、河东区范围内实现部分,全额返还各区,每季度返还一次。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区财政部门征收,严格执行市里统一标准,同时所有减免报市政府审批,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配套部分),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三控一账户”征收管理办法。即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划、建设、房管部门分别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初始登记环节严格把关控制,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将已规划立项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及时抄送财政、建设、房管部门,并负责开具“临沂市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及时通知财政部门根据规划许可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将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名单及缴费情况及时抄送规

拉萨城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拉萨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拉萨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1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拉萨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第一章 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防止城市道路重复第一条开挖,改善市容景观,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第二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通讯等埋设于地下的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第五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进行监督,对地下管线占道挖掘施工作业进行监督。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时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 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通讯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网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予以第六条劝阻或者举报。 规划编制第二章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组织城市管线第七条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单位(各专业部门. 道路、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规划时,项目法人应当同时第八条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建设规划中应当标明管线顺序。 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九条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第三章 新建的各类管线,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随道路等

湛江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湛江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序言 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对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做出全面梳理,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需求者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需求者加深对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的理解,洞悉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居住用地面积现状 (1) 第二节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湛江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湛江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山东省临沂市建设规划报告(40页)

皮匠网——开放、共享、免费的咨询方案报告文库 咨询人士学习成长与交流平台 年山东省临沂市建设规划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规模 第三章近期城市建设重点及空间分布 第四章城市综合交通建设规划 第五章城市居住建设规划 第六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第七章城市工业、仓储物流建设规划 第八章城市绿地建设规划 第九章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保护规划 第十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 第十一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二章城市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编制目的 为科学引导城市建设,全面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发展要求,根据临沂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据《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年)》和临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特开展临沂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二条规划期限和规划范围 规划期限:—年。 规划范围:《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年)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共包括北城新区、兰山罗庄高新片区、河东区、经济开发区和机场共个区块,具体为北起三和十三街、南到南外环路、西起京沪高速、东达临东路范围内建设用地范围,总面积约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临沂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年) 、《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号) 、建设部等国务院九部委建规<>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建规<>号《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山东省其它相关编制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号文件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布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近期发展战略,在总结总体规划实施的基础上,求真务实,实事求是解决城市问题、正确引导城市发展。 、充分发掘临沂在苏鲁地区的区位交通、产业经济和人文地理等方面的产业优势,做大做强商贸物流业,文化旅游产业。 、贯彻集约利用土地和资源的思想,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防止土地的无序开发和资源的无度利用。 、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改善民生,注重社会公平,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让全体市民共享发展成果,让外来旅客享受便捷的服务。 、坚持生态优先,实现可持续发展。统筹考虑生产生活需求与资源承载、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规模 第五条近期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临沂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为:以“一个中心城市、两个示范区”为重点,打造鲁南经济文化中心。至年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达到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达到亿元;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整合、扩容、提升为重点,着力提高专业市场的规划建设水平、运营管理水平和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打造设施齐全、门类完整、管理一流、全国最大的现代专业市场集群和国际性商品集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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