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选修论文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选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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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

摘要: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却被忽视的社会问题。目前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现状不容乐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困境。即劳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严重。权益保护途径的有限性。除了大

学生应提高鉴别能力、增强对诉讼途径的重视外。从立法层面上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才是最终的治本之策。

关键词: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

权益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应该享受到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而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我们认为,“权益是权利与利益的有机结合体.是权利与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因此,兼职大学生权益就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兼职大学生的各种权利和对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的集合体。而劳动权益是兼职大学生享有的却被忽视的重要权益。

一、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问题的凸显

1.随着大学生兼职越来越普遍,可以说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有调查结果显示,68.4%的大学生表示“做过兼职工作”。但是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遭受侵权的事例也不胜枚举,例如非法中介诈骗、低于最低基本工资、拖欠工资等,2007年3月28日媒体曝光麦当劳、肯德基等快餐店用工方面涉嫌违反中国相关规定,顿时引起轩然大波,由此看出,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兼职大学生的社会属性、基本权益及法律依据。对大学生的社会属性的分析。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展开。首先,大学生是普通的受教育对象。从这点来看,兼职大学生拥有作为普通受教育者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其次,兼职大学生又是比较特殊的群体。大学生的年龄基本上在l8岁以上,(以六岁为人学年龄计算)。而这意味着他们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因此,在讨论兼职大学生拥有的权利时。除了《教育法》里面列举的各项外.还应包括劳动权。《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宪法》和《民法》对大学生劳动权进行赋权外。国家其他有关法律为大学生参加劳动(在这里指劳动法上意义的劳动,下同)也提供了法定依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

学活动。

2.兼职大学生劳动关系发生的领域。那么大学生在那些领域已经发生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呢?我认为有如下三方面。第一,学校内部的勤工助学。主要是指学校为同学提供的各种兼有义务性和有偿性的岗位,如食堂服务员,机房管理员等。第二,校外兼职,是更普遍的勤工助学形式。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的调查结果显示,现代大学生打工的主要目的是:有35%的大学生是为了增加收入;有36%的大学生是想自食其力;有29%的大学生认为要锻炼自己的能力,对报酬无所谓。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大学生打工的形式开始变得异常丰富起来22%的大学生选择网络公司;4%的大学生选择暑期教师;19%的大学生选择市场调研员;13%的大学生选择营销策划员;16%的大学生选择做志愿者;9%的大学生选择做促销;5%的大学生选择到快餐厅做钟点工;12%的大学生选择其它。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到企事业单位实习的大学生也为数不少,这样既可锻炼自己,提高专业水平,又可开阔视野,接触社会,为日后工作积累社会经验。暑假兼职打工赚钱是许多学生的选择。“流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自己多吃点苦,父母少花点钱。”这是时下不少大学生“打工族”秉承的至理名言。传统的家教、推销翻译到现在的网吧管理员、市场调研员、快餐店钟点工、导游,甚至是一些大胆另类的选择,如替网络公司试玩游戏等都成为现在大学生打工时所选择的职业。有的大学生在暑假里建立起了自己的网上商店,或者是在自己学校附近建立起了自己的摊点,为自己打工。尽管大学生“打工族”具备“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勇气和自信,但他们也同样有着缺乏经验和辨别能力有限的“先天不足”。正因为如此,大学生因打工而上当受骗的事件才层出不穷,有的甚至被骗入传销组织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不少专家也纷纷呼吁,大学生打工要谨防陷阱,社会也应该关注和加强对大学生打工的规范和管理。然而,由于大学生并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导致劳动权益的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侵权现象非常严重。因此,重视对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是学界应该关注的问题。很多大学生都是通过中介公司找到兼职工作的,但是有很多人都被中介公司占了空子,我的同学中就有这样的侵权现象发生,他们向中介公司交了所谓的“信息费”,然后说回学校等消息,之后就一直没有了消息。后来有调查发现,很多公司确实需要兼职人员,但他们只是在报纸上登了招聘广告,而中

介公司并没有跟该公司取得联系。现在很多黑中介利用大学生渴望兼职的心理来谋取私利。

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的困境

1.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大学生。由于自身缺乏足够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据调查,目前从事社会兼职(包括平时和假期兼职)的同学。主要是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差的同学。为了尽力挣取部分学费、生活费,他们往往把注意力放在能挣多少钱上。而对工作内容、时间等条款缺少足够的重视。当然,由于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即使他们对这些条件不满意或有意见。由于生活的压力,也只能让步。况且,一般都是用人单位事先把协议书准备好了。大学生只有“签字权”,他们对协议本身的内容很少有发言权。很多时候,根本就没有劳动合同书或者劳动协议书,只是口头上的雇佣。从某方面说,这种劳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为以后劳动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比较严重。拖欠、克扣兼职大学生工资是日前劳动纠纷主要表现形式。由于兼职大学生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是临时工。他们既不属于正规的员工,也不属于小时工。因此这种身份也决定了其利益更容易遭受损害。同时,就目前的情况来说,由于现行劳动法并未将大学生纳入到调整和保护的范围内。因此大学生不能和相关的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这也为用人单位利用这种法律缺位侵害大学生的利益提供了便利。

3.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途径和效果的有限性。目前的权益救济途径包括:第一,相关劳动部门。但由于其更多的职能被局限在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上。所以缺少更多精力来对大学生的权益加以保护。第二,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到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更多的时候是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经营内容违法的时候才会予以介人。而且这种介人的后果也只是局限在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上,与最终大学生的权益得到维护没有多大的相关性。第三、公安机关所承担的角色也只是间接的,只有具体到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武力威胁大学生等情况下才会介入。同理,即使有这些情况的存在。大学生的权益很多情况下也得不到维护。第四、媒体及社会舆论。媒体主要是承担“暴光”的角色。其作用更多的是一种警示。以提防更多的人遭受同样

的侵害。如果该问题不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即涉及面大,影响恶劣,舆论和外界的压力是很难促成问题的最终解决的。

三、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对策和思路

1.立法上,应对劳动法作进一步的完善和修改。把兼职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种立法层面的对策是真正的治本之策。通过对劳动法的完善和修改,逐步变更人们的错误观念。社会对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才会更加重视。把大学生纳人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首先,确认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者。其次,赋予兼职大学生签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在法律上明确这种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再次,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把兼职大学生纳人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有三方面的作用。第一,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一旦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大学生就有和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具有潜在的法律效力。因此会给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第二,可为大学生提供合法有效的救济途径。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学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可以避免目前这种情况发生后,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兼职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的凋整范围而加以拒绝。第三,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重视。更好的解决大学生被侵权等问题。

2.大学生应加强诉讼途径的重视。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兼职大学生的权益是目前制度框架内最有效的途径。目前,发生在兼职大学生身上的侵权事件,很少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案例。对这个问题,除了大学生观念上的原因外,还有就是诉讼费用的高昂。我认为这可以通过如下的措施加以解决。第一,法院可酌情考虑作为原告一方的大学生的实际状况,全部或部分免除诉讼费用。第二,学校应该鼓励并切实帮助权益边受侵害的同学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学校可以设立一笔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这部分同学的诉讼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由于诉讼途径是大学生在穷尽其它办法后才会选择的途径。因此,学校不必担心会因过多的同学动用这笔资金而导致费用的急增。当然,为了使这笔资金能真正落实到需要帮助的大学生身上.完善资金划拨的审批也非

常必要。或者,学校还可以设立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在校兼职大学生解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

3.兼职大学生应提高对用人单位合法性及协议书内容真实性的鉴别能力,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该自主的学习相关法律。目前很多侵权事件的发生,与大学生自身有关。第一,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比如,一些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甚至所悬挂的相关执照是伪造的。而很多同学由于缺乏这方面的鉴别能力。往往无法事先识别,而为以后不必要的纠纷埋下了祸根。第二,对劳动协议书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在目前情况下,即使不能签定劳动合同,在签定劳动协议书时也应该多加留心。比如是否存在根本无法做到的“霸王条款”。特别是最为核心的工资给付时间,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潜在的欺骗行为都应作出事前的鉴别。第三在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票据、发票、照片、录音等各种证据材料。即使以后发生纠纷,也才能为劳动部门和法院提供确凿的证据。因此。大学生有必要提高鉴别能力。事先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合法(可以去当地工商局查询)。协议书是否存在漏洞,从而尽量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另外,学校事先加强这方面的宣传。让兼职大学生提前了解问题和可能的救济途径;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都不失为一种好的补充措施。

参考文献:

〔1〕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分析龙源期刊网 2012年5月

〔2〕李晓元,论贫困大学生的权益与法律保障[J]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5年第l2期〔3〕论大学生兼职中的侵权事件及法律救济途径《法制与社会》 2009年第12期

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法保护

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法保障 摘要:如今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否受到相关劳动法的保护?文章将从这个问题入手,通过对劳动者内涵的界定以及劳动关系的确认,进而认定在校大学生应该被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与其从事的兼职工作形式有关。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关系 如今,大学生兼职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根据统计课上海南大学的调查统计显示,67.3%的大学生表示做过“兼职工作”。大学期间,同学们通过做兼职,丰富自己的社会实践经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这些都是好的出发点。但是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侵权的事例也不断涌现,从我们的调查显示,45%的兼职大学生在工作期间遭遇过权益受损或受歧视的经历。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兼职大学生是否应该被纳入劳动者的范畴?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本文就这两个问题来进行探讨。 一、兼职大学生是否应该被纳入劳动者的范畴? 兼职大学生是否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是保护兼职大学生劳动权利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那么,其他制度的跟进将会水到渠成。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劳动者的概念加以界定。 根据劳动法上的相关理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①。我国劳动法的平等性原则规定:“在我国,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就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由此可见,在校兼职大学生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在劳动法上,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一是年龄,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做了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二是健康,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三是智力,包括精神健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技术水平;四是行为自由,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也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终上所述,兼职大学生参加劳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被纳入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范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传统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本文从消费者行为理论视角揭示通过《消法》如何减少交易主体各方的信息障碍,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均衡价格的实现。文章指出,由于《消法》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时存在不足,故而应以发展社会团体的方式实现信息平等,进而实现交易中的实质平等,从而使消费者获得最大化的效用,合理配置消费资源。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行为理论效用最大化契约正义 现代民法的发展是一个从契约到人权的运动,甚或有人以“私法立宪主义”加以解读。传统的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自治、契约自由等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尤其以消费者保护领域最为突出。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消费者群体在参与社会活动时,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充分,在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极易导致其权益不能充分得到保障。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立法者和社会都选择了倾向性的保护措施。 消费者保护立法现状及前馈功能的缺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消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消费者保护立法考虑到以下原因和现实:消费的前提是商品和服务与货币的不同所有者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需要进行交换,在交换中,

交易双方合意是达成交易的前提,而合意是以双方的认知水平、谈判能力为条件的,商品经济中信息的不适当分布引致的双方信息不平等亦容易造成合意之下的交换不公平。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要求法律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必须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消费者利益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消法》的立法目的和终极信念无疑是通过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来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实现双方之间的实质正义。《消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要求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标示以预防消费者损害事件发生;二是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救济,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 纵览《消法》,循着权利、义务、责任的主线,立法落脚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欺诈是对交易基本原则的严重破坏,是通过虚假信息减少经营者交易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正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严厉制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不是个体性的保护。通过个案事后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只是矫正了个体正义,其侧重的是人身、财产安全的价值。这种矫正并不能直接解决消费者保护中信息偏在的矛盾,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消费者问题。相反,“学术界对于制裁的过于关注,导致了一种错误的法律观。健康观念使我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医院和疾病、手术和麻醉,而不论这些东西对于维护社会福利是多么必要。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不给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欠缴社会保险等较为普遍。此外,还存在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雇佣童工、强制职工劳动(如:违章冒险作业、以暴力构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劳动职工经济补偿条例》规定,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一)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 (三)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五)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须告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解雇员工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

劳动者权益保护论文劳动保护论文

2010.12(下)C h i n a C o l l e c t i v e E c o n o m y 集体经济·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贫富差距加大,弱势群体人数增多,加深了社会的矛盾冲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文章首先分析了和谐劳动关系的评价指标和现在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种种表现,发现劳动关系不和谐最主要的还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进而从总体上提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措施。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衡量指标;对策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变革时期,经过三十来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也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特别是在这个社会转型时期,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越来越多,而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又层出不穷。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分析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特点,通过发现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冲突、矛盾,寻找解决他们的途径和方法。 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 明确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的建设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存在许多不和谐的现象,严重制约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因此对有关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问题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理论意 义和现实意义。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及衡量指标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 明确提出“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把建设“和谐社会”放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同等突出的位置。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先进文化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和思路,从而把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正式写入党章。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社会首先需要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好状态。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二)和谐劳动关系的衡量指标关于劳动关系怎样才算和谐,如何衡量,这个问题很难用几句话来解释。2006年9月1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秋俭在全国总工会召开的新闻发布 会上介绍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八个衡量标准。从中我们可以进行归纳、分析,为和谐劳动关系衡量指标的确立提供参考,笔者认为和谐劳动关系的衡量指标为: 1、减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 盾,二者地位平等,可以平等交流与协商,即劳资双方的和谐,这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 2、保障劳动权益,加强劳动安全,减 少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由于在劳资双方中,劳动者相对处于弱者地位,如要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一种实质平等,就有必要对劳动者加以特别保护,尤其是保障其劳动权益。 3、加大弱势群体劳动权的保护力度, 消除歧视。所谓歧视也就是不平等、不公正对待,持有偏见。当前在劳动关系中歧视较多的就是歧视弱势群体,如妇女、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等。 4、社会保障机制健全,使劳动者可以 共同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社会的发展,依靠的是人民群众,所以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也要做到效率与公平的和谐。除了对利益分配时要以效益为依据外,也必须注意公平的实现。 5、增加工资收入,降低劳动者流动成 本。这是要实现一种利益的和谐,即收入分配的合理化。只有照顾到劳动者的利益,才能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 二、当前劳动关系不和谐的体现经过三十几年的改革,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再议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蔡诗敏 社会视野 187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1、怎样从招聘渠道上防患未然,维护就业权益? 在我们前面提到的几种招聘信息来源渠道中,由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正式发布的需求信息以及各地方教委、人事厅(局)教育系统主办的面向大学生毕业生招聘会上所获得的需求信息,可信度相对较高。多数招聘单位都与高校或教育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建立了长期供需合作关系,招聘过程及选聘待遇都比较规范。而由一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才交流大会,其招聘对象多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对大学毕业生而言针对性不强。对于报纸及部分人才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大学毕业生应慎重处理。一般来讲,地方综合性报刊所刊登的招聘消息大多面向社会人员,不适用于没有太多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同时,一些刊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并不认真核实招聘广告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招聘单位自身的资质情况更是不闻不问。越是把聘用后待遇吹嘘天花乱坠的招聘信息,越是对应聘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招聘广告越要审慎对待。同样,对于校内公共海报栏里随意张贴的各种告示、街边小广告以及公众BBS上随意发布的帖子,大学毕业生们也应持慎重的态度。各类人才网站上发布的需求信息也不宜盲从。一方面,一些投机心强的人才网站为吸引所谓“读者眼球”,将网站“人才库”和“单位信息库”盲目做大,其中各类信息的时效性往往偏差较大;另一方面,一些招聘单位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动机,往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甚至充当“黑中介”、“黑猎头”。据国内某大型人才网站内部人士透露,2003年该网站注册求职者人数超过30万人,而真正通过网站提供信息找到满意工作的不到300人。 或许有人会觉得,“这也要慎重,那也要慎重,找工作岂不畏首畏尾错失良机?” 我们说,与其事后后悔,不如事前三思。盲从注定会导致失败,审慎不等于惧狼畏虎。一方面,大学毕业生应多选择规范的信息来源渠道求职,另一方面,应仔细认真地分析每一条招聘信息,思考招聘条件字里行间背后的含义,有必要的话,既可以登录该招聘单位的网站或致电该单位人事部门查实有关消息,又可以向当地工商、人事部门核实该单位资质情况。2、怎样在“实习期”“试用期”维护个人的就业权益? 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聘用双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作为就业供需市场的一项惯例,“实习期”、“试用期”也是大多数招聘单位籍以考察应聘者综合素质、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而法律关于试用期、实习期的工资待遇问题却并没有明确表述。很多招聘单位都认为“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但这并不等于招聘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任意地制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水平。因为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理应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 摘要:大学生兼职现象已经成为高校中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一方面,兼职有利于促进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分担部分家庭负担,但随之而来的是,在兼职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总是受到各种各样的侵害。本文从法律适用角度首先指出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在于该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面前遇到了巨大的困境。本文最后从完善大学生兼职立法、强化雇佣关系及提高大学生维权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障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劳动者;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动权益; I.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损.法律原因分析 1 .1现行立法否认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 原劳动部规章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309号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依据此项规定,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由双方自愿协商的,可以签订.也可以不签订。由于勤工俭学不是劳动部所称的“劳动”,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以及同工同酬原则限制,工作时间方面不受劳动基准法限制,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为学生交纳社会保险费,自然学生在劳动中受伤甚至死亡.也不能认定为为《劳动法》所称的“工伤”等等。 1.2司法实践错误的理解劳部发309号意见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 309号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法的调整。”该条文没有解释清楚,在逻辑上是有缺陷的。依据本条规定,若在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自愿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建立的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理所当然地要受劳动法调整;如果不是劳动关系.那是不是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关系?该条文的立法本意可能是: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无论签订还是不签订劳动合同,都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是如果该意见的立法原意是这样,那又何必多此一举地说“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本条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缺陷。 2, 309号文件已与当今社会高校发展现状脱节,文件适用的基础己经不存在。309号文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当时,学生的学费由国家承担,工作由国家分配,学生不需要外出打工;即使有参与工作的学生,人数也很少,而且,这些工作岗位和学生都在学校的控制之下。因此,勤工助学的学生不适用劳动法是可行的,学生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现在高校对学生实施的制度是收学费不分配工作,部分高校甚至鼓励在校学生到社会中工作锻炼,因此,309号意见适用的基础已经丧失。 即使承认309号意见的法律效力,很多人也误读了这一法条。他们认为凡是学生打工都可以归入勤工助学的范围于是顺理成章地认为学生打工都不受劳动法保护。但事实上,他们扩大了勤工助学的范围。“兼职”大学生与“勤工助学”大学生的范畴是完全不同的。2007年6月26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学管理办法》也明确地表明了国

浅谈高校学生权益保护 论文

浅谈高校学生权益保护 一、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现状 自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各高校基本都依据其第五章的规定,对学生事务实行法制化管理,制定了违纪学生处分管理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申诉法规,通过明文规定对学生予以处分以及学生不服而申诉的程序和条件来实现保护学生权益的目的。 二、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不足 在目前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背景下,高校违纪学生的权益能够得以保护,但是其中还存在有以下不足: 第一,部分条文规定较为抽象,可操作性不够强。例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及后者第五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等,对于这些情形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认定则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从而致使高校在处分违纪学生时可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缺乏违纪处分的适用期限。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是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因此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也与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部分类似,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对这五种处分,除留校察看外,都没有规定适用期限,从而使违纪学生身上一直烙有受处分的印记,可能导致其自尊心受损以及影响其以后的成长,这是极不利于学生的权益保护的。 第三,申诉程序不够公正。首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不尽合理。依据大多数高校有关申诉的法规,代表学校利益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人数居多,而处于相对中立地位的教师代表及代表学生利益的学生代表所占比例较少,这明显不能有效维护学生利益。 三、高校学生权益受保护之完善 针对以上不足,对加强高校学生权益保护力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细化或修改现有法律法规的条文。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要求之一就是法律确定性,正因为人对不可预知的法律具有恐惧心理,因此,明确的、具有可行性的法律规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仍以《湖北工程学院违纪处分办法》为例,可以对其中类似于“有立功表现的”、“多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等用语加以修改或者补充规定,增加其可操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劳动保护条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 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10]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 (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 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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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向外地务工,成为人们所称 的农民工。农民工作为一大弱势群体,其各项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探究这类现象的根本成因及解决途 径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内容。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 (一)劳动合同签定率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书面立劳动合同。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法律知识薄弱的特点,采取欺骗手段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只是采取口头约定的 形式或者以劳务合同的方式来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虽然,我国《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与用人 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依法成立。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要让农 民工自己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相当困难的。 (二)劳动时间长无故被延长,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的 最大化,几乎视法律为无物,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他们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达到十六、七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 (三)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防护措施差。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高的高温、高空、高化学性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加之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使得农民工的工作显得更加的危险化,近而造成农民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四)劳动报酬低,工资克扣拖欠现象严重。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数都属于体力劳动,其工资水平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对于农民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也是鲜有依法足额给付的。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利用各种手段对原本就很微薄的农民工工资无故进行克扣。如遇到企业或公司进入生产淡季,或者利润严重下滑,用人单位往往会把责任推卸到劳动者的身上,无故或拒付农民工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 利待遇,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在实际操作中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 节约生产成本都不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极端漠 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以及社会保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结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缺失原因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 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既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此具体与明确,为什么还会有如此高的不签订劳动合 同的比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知之甚少或者几乎没有任何了解。有些农民 工知道要签劳动合同,却不知道该到底找谁签。还有些农民工对劳动合同存在误解,对劳动合同能否保护他们的 权益还存在怀疑,甚至认为劳动合同会束缚住他们。有时农民工为了找到一份工作,对在被雇用期间的权利和义 务未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并不太关注。 (二)不少企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不懂法且急于找到一份工作的空子,只和农民工口头约定工资待遇、劳动 条件等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和农民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一旦出现有关损害赔偿的事由,用人单位便以没 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或推脱负责。这种行为给许多农民工造成了损失,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

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 很多学生都有在校期间勤工俭学的打算或有些同学已经在勤工俭学了,有的同学是想解决一下生活的困难,有的同学是想在走上社会参加工作之前锻炼一下自己,我想说的是,在你们激情澎湃赶赴职场的同时,是否做好了万全的准备?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报道,如何用法律尽可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同学们的必修课,今天,我就跟大家讲一下如何在勤工俭学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大学生兼职的定性 1、基本定性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就是说,在校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的资格,其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因此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也就没有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等的法律保护。那是不是就没有法律可以保护大学生兼职了?当然不是,可以用合同纠纷和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法律体系 我国基本法律有宪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经济法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劳动法、银行业法、证券法、财税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法等法律;民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继承法、侵权法等法律。 很多同学搞不清楚劳动法和民法的区别,觉得劳动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其实不然。弄清楚了基本的法律分类,才不会在发生纠纷时束手无策。至于如何适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就要依具体情况而定了。 二大学生兼职容易发生的纠纷 据大体统计,在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中,有60%-70%的同学权益受到过侵害,这就说明这种现象的普遍性和大学生提高自身保护意识的重要性、迫切性。大学生兼职容易出现哪些纠纷呢? 第一,工资拖欠或不给;第二,克扣工资;第三,工作时间延长且不支付延时的工资;第四,黑中介或不正规中介的问题;第五,押金、保证金和扣押身份证的问题;第六,诈骗和传销。 前四类都是工资问题,也是大学生兼职最常见的问题。也有很多学生出现过要求交押金和保证金的问

《快递人员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详解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师论文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论文题目: 姓名: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单位: 报考机构:广东劳动学会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劳动关系协调师

论文题目:关于快递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问题编号:

关于快递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问题 摘要:在互联网网购盛行的今天,中国快递行业飞速发展。短短几年内,快递业务量实现了从“百万级”到“千万级”的跨越,电商的助推是最大动力,快递员对我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不容忽视。没有他们,就没有互联网行业的繁荣。但同时,我们也更应该关注到他们的就业环境恶劣、工作压力大、劳动保障不规范、人员流失率居高不下等问题。本文将从该问题的现状、造成的原因和解决措施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快递行业快递员劳动关系权益保障 最近,顺丰集团员工被打一事刷爆了各大社交平台。北京市某小区内一名骑三轮送货车的顺丰快递员,在派送过程中与一辆黑色小轿车发生轻微碰撞。车主连抽快递员耳光,而快递小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然而这样的被打事件还远远不止这一起。近日,西安快递小哥小徐称派件时,其三轮车被一轿车撞上。在双方交涉中,轿车司机辱骂并暴打了小徐30拳左右后开车逃逸。该行为已造成小徐眉骨骨折。 近年来这样的事件屡屡出现在公众视野,网络上也可谓是闹得沸沸扬扬,这也让我们看到了快递员目前的生存压力和尴尬状态。更让我们了解到目前对于快递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尚存不少漏洞。在分析和探讨该问题的现状之前,先来了解一下快递行业的特点,这有助于理解后文所说的关于该行业的劳动关系问题。 一、快递行业 1、定义 快递:是兼有邮递功能的门对门物流活动,即指快递公司通过铁路、公路、空运和航运等交通工具,对客户货物进行快速投递。 2、行业特点 (1)资本投入较大 公司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到网点建设、运输工具、信息处理中心等方面,不仅如此,快递作为服务业,容纳大量的劳动力,因此员工工资也是一笔相当大的投入。(2)人力资源需求量大 快递行业作为重要的服务业之一,目前的现代化程度较低,且环节众多,多为人工处理,因此对于劳动力需求大。

关于大学生做兼职的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大学生做兼职的法律问题分析兼职,一般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工作,其中一项是主要的, 所兼职的工作是次要或辅助的。从广泛意义上来说,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不过兼职从劳动关系上来讲属于次要劳动关系(次要地位),属于主次地位的区别,法律上并不禁止。兼职的工作可以是劳动关系,也可以是雇佣关系。大学生兼职并不是普遍字面意义上的大学生拥有两份以上的工作,而是是指以学业为主,同时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外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而工作的学生,工作数量不限。 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打工从而获得劳动报酬的行为称为大学生兼职,而这些大学生或多或少的面临着基本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拖欠工资、强迫劳动、拖欠工资、黑中介等等。这类的事屡见不鲜,大学生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更应该注重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 (一)、对于大学生兼职现状的思考 大学生兼职是目前已经趋于普遍化的事情,多多少少的大学生在自己学习之余会进行一些兼职来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开销,再加上用人单位的数量逐年增加导致大学生临时工数量逐年增加。 第一、人数较多,涉及领域广。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大学生临时工数量已经占了大学在校学生总数的二分之一。而从事职业的范围也很广,上到肯德基、麦当劳、下到送外卖、发传单、送快递。 第二、大学生临时工职业更换频繁,缺乏归属感。经调查显示,大部分大学生临时工工作一到两个月就会更换工作,没有长期的兼职工作,缺乏职业归属感。同时工资过低也是更换职业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执行上不够给力,不能实际上约束大学生临时工,导致了大学生临时工频繁的更换工作岗位。 第三、“同工同酬”不能得到确切的履行,劳动报酬过低。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用人单位应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大学生临时工有时却得不到与正式工一样的工资待遇,受重视程度与正式工不同。 (二)大学生临时工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 劳动权益的受损是大学生临时工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其中法律法规有所缺失《劳动合同法》中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虽然对用人单位有所规定限制,但是对在校大学生临时工的权益保护几乎没有,相关的法律缺失造成了大学生临时工的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部分兼职中介存在欺诈行为,无法保障大学生临时工工作的顺利,往往在收了钱之后就不管不问,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很多大学生无法顺利工作。没有信用的兼职中介常使大学生临时工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些都成为了他们获得工作中的无形的障碍。 案例:郭妍和赵佳(应当事人要求均为化名)是两位大一的学生。4月5日下午,两人在宿舍门口散发的一个传单上看到:肯德基招聘兼职服务员,就近分

形势与政策-浅谈大学生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形势与政策论文 题目:浅谈大学生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姓名: 年级: 专业班级: 学号: 任课老师:

浅谈大学生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摘要:当今时代,中国在发展上和国家局势上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巨大的挑战,大学生也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外环境。而且当代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了解国家形势与如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时很有必要的。所以,在诸多高校大学里,在对大学生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也必须要不断强化大学生对权益的认识,这不仅是坚决有效地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更对我们当代大学生的人生发展也有着长远的影响。所以大学生必须学会如何维护自身合权益、科学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不断加强自己的维权意识,为构建和谐校园,进而为创建和谐社会创造机遇,为实现美丽的中国梦奠定基石。 关键词:大学生合法权益维权侵权 一.对当代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思考 权益,广义上来说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在我看来,权力和利益是相辅相成,一个整体。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便可以有效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利益往往是权利的附属品。大学生维权主要指大学生个人或相应的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法律以及政策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或其他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有的侵害。从广义上而言,它包括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 而现实问题是虽然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维权活动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但从整体而言,现状并不容乐观。首先,大学生群体较其他社会群体的维权起步较晚,规范性较差,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程序作保障,可以说相应的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第二,就大学生整体而言,维权意识还比较淡薄。一方面,许多学生并不确切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因此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一些学生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绝大多数迫于压力,最终向损害方妥协或能忍则忍,维权不了了之。第三,校内维权组织过少,即使有也层次较低、作用不大。 而在现代中国社会里,身处高等学府的大学生数以千万计,虽然可能对于个人而言,对自身权益的侵害并不严重,但是把这些问题全部累加在一起,那就不是一个小问题了。这里,我们能够轻易地看出相关组织在维护大学生权益这方面机制的严密与否,通过一些小事我们可以看出中央政策和地方做法的差异。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信息爆炸的世纪,我们大学生的眼界越来越开阔,我们的目光不再仅仅盯在书本上,同时我们还会关注国家政策、国际形势等等,所以面对一些事关自身利益的时候我们会坚决地去维护,但是暮然间我们却找不到什么组织,或者是他们对于那些小事情不与理睬、采取应付的态度。不可以说完全是这样,但是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在我们身边不甚枚举。这些,我想大学生的权益并不是小事,只有上级组织加大重视力度,对于大学生权益方面的问题尽心尽力,我们才能感到一种安全感,一种信任感。 二.目前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方面 我们的科技在飞速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但是我们大学生的正当权益却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在校园里的人身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等诸多权利被侵害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1)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2)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4)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6)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7)有关职工伤亡和职业病的确定及处理规定 处理原则:用人单位不管自己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大学生自我权益维护与对策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形势与政策论文 题目:论大学生的自我权益的维护及对策 姓名: 年级:2011级 专业班级:生物工程1班 学号: 任课老师:

摘要:作为一个合格的大学生我们必须懂得法律、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执法懂法用法的新型大学生,一个合法守法的新公民。在学校保护自己的权益,让一些非法手段无法对我们造成伤害,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让自己行得更正、走得更稳。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做一名有责任心,有担当的大学生。在生活上学会做人,做一个诚信之人。 关键词:大学生权益认识维护 一.认识我们的权益 当我们进入大学的那一刻起就代表着我们基本上都已经是成年人了。开始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开始有自己的思想有自己的为人处事的方式方法。但是在我们开始拥有并且知道行使自己权力的同时,我们的许多权益却经常被侵犯,那么怎么去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就开始显得尤其重要。 我认为要保护我们的权益必须是从认识我们的权益开始,我们首先要知道我们自己现在有一些什么权益。如果我们连这个都不了解的话,那么保护是从何谈起啊!我们不仅要知道一些什么名誉权、肖像权等人生基本权利;我们还必须知道比如知识产权等我们不经常涉及到的权益。所谓对症下药才能根治病根,我们如果了解了这些权益,就知道在何时何刻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我们才能实时的合法的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当代大学生究竟存在着哪些方面的权益呢?大学生作为公民,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我们享有公民所有的权利与义务,而除此之外,大学生作为一特殊群体,我们还享有一些特定的权益,包括与社会、与学校之间的权益。我通过分析研究,将大学生权益分为两个层面。(一)基本权益 1.健康权 健康权是健康权和身体权的统称。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包括肉体、生理、心理三个方面。 2.姓名权 姓名权指的是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姓名的权利。 3.荣誉权 荣誉是一种正式的积极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民事主题的一种奖励,它是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程序对某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特定民事主体所给与的证明评价。 4.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及决定私人事物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物决定权。 5.荣誉权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道德品质、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对名誉的权利即为法律上的名誉权。 (二)特殊权益 1.入学权及升学权 教育权与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教育权中又有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有平等权利。 2.教育选择权 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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