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IPO伪成长面纱(证监会创业板部副主任李量)

揭开IPO伪成长面纱(证监会创业板部副主任李量)
揭开IPO伪成长面纱(证监会创业板部副主任李量)

本帖最后由COSCO 于2010-8-3 21:00 编辑

今年4月21日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的保荐人培训班上,证监会创业板部副主任李量作了《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沟通会议情况》,认为创业板必须高举创新和成长的两面旗帜,创新是灵魂,成长是表现,李量希望通过创业板企业成长性的质量内涵及风险判断推动形成创业板公司真实、可持续、有质量内涵的成长能力。

目前判断企业的成长性主要从三个层面分析,一是营业收入成长率,二是净利润成长率,三是毛利率、净利率成长性,好的成长性表现为营业收入、净利高速增长(30%+)同时毛利率和净利率也不断上升;如果营业收入和净利快速增长,但毛利率、净利率持续下滑,可能会被认为市场竞争剧烈,盈利前景不容乐观。

目前创业板有两套上市指标,第一套是要求净利持续增长,第二套是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李量强调这两套指标本质上是一样的;第二套指标是例外情况(在已经挂牌企业中,只有两、三家走的是第二个指标,被否决的有一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但净利润却下降,这本身就说明公司成长性不良,但是有些企业是周期性行业,不能保证报告期内净利持续增长;2008年更是特殊情况,很多企业业绩受到重创;此外,证监会放松了业绩持续成长的要求,只要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是报告期内最高的就可以了,如今天挂牌上市的碧水源,该公司2008年度净利小于2007年,但上市前的2009年净利高于2007年,也被认为报告期内净利持续增长。

李量开门见山指出发行人成长性背后是否存在财务操纵、财务包装、虚假陈述?民营企业在IPO之前十有八九存在偷税行为,偷税的主要手法是隐瞒收入、虚增费用,以降低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负,而IPO时一些民营企业没有对偷税行为进行还原,将错就错,导致IPO 报告期内T-3、T-2年业绩被严重低估,上市前一年(T-1)业绩即使是真实的,但由于基数被低估,也会出现伪成长性问题;特别是有些企业还将T-3、T-2年甚至更早以前的业绩推迟在上市前一年(T-1)确认,或者在上市前一年(T-1)提前确认上市当年甚至未来年度的业绩,这导致IPO业绩收入、净利剧增,毛利率、净利率也不顾行业周期节节上升。这样的企业上市之后除非继续造假,否则非常容易发生业绩“变脸”现象,故IPO审核不但要关注T-1年业绩、也要关注T-3、T-2业绩,两者同样重要,不能认为历史业绩无关紧要。

李量从会计角度分析了一些企业成长性存在问题,如申报企业中存在毛利率逐年上升,高于公司同行业可比企业,但应收账款、存货增长异常,这些情况往往表现为经营性现金流指标不理想,对照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相关指标研究盈余质量,如发现IPO报告期内收入持续增长,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却三年持平甚至下滑;应收账款增长额超过营业收入增长额。实际上,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和净利率是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因为权责发生制有主观判断的成份,故在分析企业成长性时,不但要从利润表入手,也要从现金流量表入手。良好的成长性表现为收入节节提升,货款回笼也也屡创新高,权责制和收付制下的盈利、现金流指标都要表现出成长特性。

李量还特别提醒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实际上,会计数字游戏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提前确认收入,二是推迟费用,前面我们谈到的应收账款增长过快就是提前确认收入的征兆,而开发费用资本化则可能隐藏收益性支出资本化问题。尽管从2007年报开始开发支出有条件资本化,但证监会强调的是会计一致性原则,尽管会计上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因为IPO报告期内2006年不能资本化,故在判断成长性质量时当然要剔除开发费用资本化影响,故在2009上会呈报的前三年报表中要涉及到因会计政策(估计)不可比问题产生的调整,只有在同一个口径下,才能有可比性;所以提醒申报企业关注的是,会计上你可能符合成长性要求,但实务中更要遵循一致性原则,假设开发支出都费用化情况下IPO报告期成长性,故那些对开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的企业,如果有可能,尽量不要资本化;开发支出资本化极易给人造成会计激进的印象,且在计算成长性时,还是要扣除开发支出资本化的影响,这样你还不如一开始就不资本化,免得审核时进行一致性调整。

李量还提到了“揭开公司的面纱”,所谓揭开公司面纱就是要高度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问题,一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混同,这在法律上可适用“法人格否认”原则,即不认为你是一家有独立人格权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为了将企业推上市,向拟上市企业输送利益,这种利益输送方法五花八门,目的是塑造拟上市企业的成长性,包括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通过隐藏的关联交易(典型如外协)向拟上市公司输送利润。

不只是关联方向拟上市公司输送利益,拟上市公司上下游企业、PE等利益相关人也向其输送利益,因为企业上市不但造福股东,也造福员工、经销商、供应商、地方政府,PE更不要说了。所以相关利益者会暂时牺牲自己利益创造条件协助企业上市,如员工减薪、供应商减价供应、经销商加价提货甚至囤货,PE通过皮包公司为拟上市公司报销费用、虚增收入、地方政府通过减税、增加补贴收入等形式。……

在判断成长性上,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的是,发行人的成长性主要表现为运用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持续增长;如周五上会的先临科技,该公司IPO报告期内核心产品是三维激光内雕机,但2007、2008、2009年分别销售29套、67套、59套,这说明该公司核心产品收入是下滑的,但该公司不知道哪来的三维软件收入导致2007、2008、2009年收入分别达到1216万元、3086万元、4384万元,故要关注核心产品或服务成长性;有些企业有两种相近业务,报告期内主业下滑,副业上升,这也要关注,尽管总的收入在增长,但核心产品或服务收入在下降,也要非常小心。

那些通过并购增长的更是要小心,我们强调的成长性是遵循同一会计主体假设,通过并购成长壮大的企业显然不容易被接受,故要高度关注发行人成长的模式是购并式扩张(体现包装收入和利益的嫌疑)还是内含式成长(体现毛利率提高的毛病)。

此外,要特别关注同业对比,目前在IPO招股书“业务与技术”中都要披露公司的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目前一些付费的咨询报告如CCID等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最近被质疑的一家公司就是上海开能环保,怀疑其净水机市场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人造细分市场隐形冠军。

附:(李量)从15方面创业板企业成长性的质量内涵及风险判断

创业板企业成长性的质量内涵及风险判断:推动形成创业板公司真实、可持续、有质量内涵的成长能力。结合审核,如何判断是独立、规范、可持续性成长性企业?

1、发行人成长性背后存在隐忧:毛利率逐年上升背后的内含。收入、利润突然增长,毛利率逐年上升,是否存在财务操纵、财务包装、虚假陈述?

2、如何从实质上把握创业板两套替代性业绩指标条件?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两套替代性指标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所处阶段不同。在已经挂牌企业中,只有两、三家走的是第二个指标,被否决的有一家,收入在增长,利润却在下降。第二个指标并不意味着收入增长,利润可下降,一般是指企业开始形成盈利能力,收入在增长,利润也在增长,比如阿里巴巴,百度的上市。

(3)发行人的成长性质量——从发行人收入与利润配比关系角度看公司财务指标反映的业绩质量。申报企业中存在毛利率逐年上升,高于公司同行业可比企业,但应收账款、存货增长异常。因此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要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4)发行人成长性质量——持续增长应当表现为核心业务的增长。

(5)发行人成长性质量——技术创新能力决定着公司成长的能量,发行人成长性主要表现为运用核心技术的产品或服务的持续增长。关注企业研发费用资本化调节利润的问题。

(6)发行人成长性质量——持续成长性与业务模式密切相关收入增长,应收账款与存货规模较大,反映企业谈判能力比较弱,重点解释企业持续成长能力。

(7)发行人成长性质量——审慎判断公司的收入结构及销售模式,分析发行人客户结构。对于大客户依赖性企业,关注大客户与企

业之间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关注“客户协助式”的财务数据。

(8)发行人成长性质量——“揭开公司的面纱”

重点是三个角度:可能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支持;各种隐形或显性的关联方关系;发行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

发行人成长性质量——独立性和完整性偏差报告期内,因改制重组引发关联交易,将关联方转让或注销,发行人要说明情况。

(10)发行人成长性质量——影响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异常交易

关注与单一客户,存在大额应收款、预收款的客户,或大的供应方、经销商、代理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11)发行人成长性质量——发行人成长模式是购并式扩张还是内含式成长。而购并式扩张明显有包装痕迹。

重视改制重组,有的保荐机构将企业做成净壳,由大股东提供资金支持,再反向收购原企业,或者采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很难保证企业的财务指标无粉饰包装的。

(12)发行人成长性质量——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13)发行人成长性质量——行业和市场的空间。付费数据资料的误导性。

(14)发行人成长性质量——“轻资产”模式优势及其不确定性变化,通过外协包装利润。

(15)发行人成长性质量——公司治理、公司内控决定公司成长质量。

大股东资金占用:反映公司内控问题及大股东诚信专有技术出资:如何评估及体现专有技术,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关注企业核心技术来源问题。

关于创业版IPO的企业在申报期间发生的中介费

关于创业版IPO的企业在申报期间发生的中介费(审计费,律师费等)是先计入费用还是先挂其他应收款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待发行成功后冲减发行溢价呢?有没有相关的文件,比如证监会的文件对于这种费用会计处理的意见之类的东西呢? 可以看看2010年6月23日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其中规定: 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实务中可把握的口径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发生的各类费用中,可以直接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仅限于与IPO中新发行的股份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了制作和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满足法定的信息披露和审核要求而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和法定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在发行阶段发生的与新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而言: 可以直接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包括:(1)在制作和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文件的阶段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包括保荐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2)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发行阶段发生的与新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招股说明书印刷费、承销费、上网发行费、IPO募集资金的验资费、新发行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初始登记费等。 不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必须发生的法定性质的费用,以及与新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无直接关联的费用支出,例如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发行完成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时发生的各项支出与本次IPO中新募集的资金已无直接关联,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2.企业在为IPO之目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自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验资费等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凡是从专业服务合同(业务约定书)条款中可单独辨认并仅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变更相关的(例如在业务约定书中单独约定变更基准日审计费、评估费的金额),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在IPO申请尚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前已发生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于IPO发行时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可以视IPO进程的进展情况,暂在“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挂账,但项目组应当关注该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情况。如果根据市场宏观形势、发行人自身业绩状况、监管机构的调控政策等因素综合分析后,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无法实现IPO,或者公司已经放弃或推迟IPO计划,或者IPO申请未能获得发审委通过或已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将挂账的发行费用立即转入当期损益处理。 4.在IPO的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经常发生需要补审、补报材料的情况,而在补审和补报材料后,原先报送的较早年度的材料和数据可能不再出现在最终对外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和备查文件中。如果发生此类情况的,应当将原先为了制作现已不纳入申报期的较早年度的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而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转入损益处理。 1、关于“投资补助”问题,以前在本版面和CPA之声版面上均有讨论。现把比较标准化的处理方法重

最新创业板上市操作流程及上市条件(精)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上市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操作创业板上市工作经验整理,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 上市流程 1. 组建机构: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2. 选聘中介: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作 3.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改制决议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 30日内召开(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 ,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 30日内 4. 上市辅导 ——将改制情况及上市意向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管办备案 ——信息披露 (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券商履行辅导程序 [授课 20小时、 6次以上 ] ——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5. 上市申报: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报送(材料报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各自审核程序,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证监会:在 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补充修正 【证监会正式受理到创业板上会,至少需要 3个月时间】 6. 初审 (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 (初审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投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发改委意见 ——面谈沟通、专项核查、举报核查、出具反馈意见(初审报告 【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 3个月内】 7. 意见回复:落实、反馈初审提出问题和意见 ——积极配合,逐一回复,如实澄清 ——中介机构分别对反馈意见出具相关报告。 8. 信息预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会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9. 发审委审核 (过会 ——专家库专家审核 ——企业陈述、答辩

创业板上市失败案例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发审委共审核创业板企业75家,其中有15家被否,取消审核两 家,审核通过率80%最新的数据截至 2010年3月19日,创业板发审委共召开了52次工 作会议,恰好审核了 100家公司的首发申请,其中,审核通过83家,被否17家,通过率 83%募集约400亿元。 未通过审核的这些公司存在7大类16个小类的问题,有些公司可能存在其中一个问题, 有些公司则同时存在多个问题。 例如:过会失败的企业中,同济同捷是因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赛轮股份是因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芜湖安得物流和深圳佳创视讯则是因对单一业务的重大依赖,因这一点被 否涉及的企业高达 8家,占2009年被否企业的53% 财务会计问题,因财务资料与财务处理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被否的企业高达5家, 包括南京磐能电力、北京福星晓程、上海奇想青晨、江西恒大高新、上海麦杰科技。 还有因主体资格(即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重大变化、出资问题、财务条件问题)、募集 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独立性和规范运作(即税务问题、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被否。 按行业划分,截止 09年底15家未通过企业中电子信息技术业5家,新材料制造业 4 家,现代服务业2家,其他制造业2家,生物医药和新能源行业各1家。并且此次申报创业板的电子信息类企业收入规模都偏小,很多被毙的电子信息类企业收入都小于1亿元。比如 麦杰科技、正方软件、博晖光电。未过会的企业中,占比最大的原因是企业的业务和技术,体现在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上。 2009

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集体挂牌前夕,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采访,述及创业板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时,首先提到的便是成长性问题。鉴于市场对创业板企业成长性的较高 预期,证监会在审核中特别关注企业的持续成长能力。首日受理的企业中,部分企业2009 年上半年净利润不及 2008年全年的一半。对此情况,证监会要求企业对 2009年能否保持持续增长作特别分析说明,并要求保荐机构综合分析企业未来成长趋势。另有部分企业对税收 优惠过分倚重,盈利“原动力”存疑。比如,银泰科技2006年、2007年享受税收优惠的金 额分别为497.17万元、683.18万元,分别占据当期净利润的61.95%、46.78%。南京磐能公 司,报告期内仅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一项,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6%、12.9%、17.3%和14.2%。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

附件1 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二、发行人注册资本、经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之间相比较的区别 创业板和主板、中小板上市要求的主要区别一览表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2009年3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 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创业板与主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异同予以介绍,供大豕参考。 主板创业板 主体资格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盈利要求(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 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 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 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 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元 主营业务要求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最 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及管理层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发 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无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请参考两高五新”,即 1.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2.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国家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3.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动通讯3)生物医药; 4.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 1 )金融中介2 )物流中介3)地产中介; 5.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6.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7.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 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 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限制行为(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 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

创业板上市条件等.docx

创业板上市条件简析 发布时间:2010-04-30 来源:中国金融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办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创业板上市的标准终于一锤定音,其正式推出也指日可待。有数据显示,目前按《创业板办法》规定的财务要求标准能囊括进85%到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然而,能否达到创业板上市标准,关键还在于企业能否满足《创业板办法》规定的法律和业务等方面一系列的特殊要求。 根据《创业板办法》规定,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盈利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根据上述标准初步判断,甲乙公司均符合创业板上市的财务要求。但是,并非所有符合财务指标的公司都能够在创业板上市。甲乙公司尚需符合下述法律条件和业务条件才能满足创业板上市的要求(甲乙公司是否满足这些要求依赖于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其自身的尽职调查以及甲乙公司为创业板上市之目的在前述中介机构协助下进行的改制与重组)。 2、资产规模及股本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得少于2000万,公司资产不得全部或者主要为现金、短期融资或者长期融资,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主板是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3、对董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只要求在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较主板的三年未发生重大变更的要求缩短。除此之外,《创业板办法》还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而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流程

中小企业创业板上市流程 2011-9-5 11:00:36 一:种子孵化期 一、策划公司超常规发展方案 所有拟赴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先必须明确二个基本的思想:一是高成长性是最终能赴二板的公司的典型特征,有无高成长性决定了一个企业能否上市;二是一个企业能在创业板上市是对一个企业高成长性的肯定和推动,而不是对一个只能维持生存企业的救济。因此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应制定一个超常规发展的方案: a.确定公司上市概念; b.确定主营业务的迅速发展的思路和方案; c.除了产品经营方案,还要策划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企业购并方案-- 如果说成功的产品经营可以让企业的发展速度为通常的1 倍的话,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及企业购并可以让企业的发展速度再提高3-5 倍。因此超常规发展只有产品经营是难以实现的; d.要突出高成长性指标的企业经营中的地位,通过指标经营量化产品经营、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方案的内容。 e.最后通过上市进一步实现企业的超常规发展。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指对项目所作技术经济效果的分析和评价。 (1)技术评价 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最主要是技术评价,产品能创新,具有唯一性、垄断性无疑会企业带来良好的市场回报,也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基本原则是: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社会有益。 (2)、市场研究: a.市场调查:市场需求、产品、销售渠道、推销与广告、价格、竞争对手 b.相关因素分析法:相关因素分析法是根据时间序列的某一时刻上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以及某些变量的已知的发展趋势,求待变量销售量变化的一种方法。主要方法: c.领先产品分析法:若甲产品的销售量会影响乙产品的销售量,则可以从甲产品的销售量的变化趋势来预测乙产品的需求趋势。例如随着住宅建设的增加,装饰材料需求也会增加,可以根据住宅建设的速度和领先速度来预测装饰材料的需求。

最新创业板上市操作流程及上市条件

创业板上市流程及上市条件 (根据本人实际操作创业板上市工作经验整理,供有兴趣者参考) 一.上市流程 1.组建机构:组建企业上市工作小组,确定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2.选聘中介:保荐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分工协 作)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制) ——确定改制方案 ——引进战略投资者 ——董事会、股东会改制决议 ——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第一次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秘),第一次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后30日内) 4.上市辅导 ——将改制情况及上市意向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管办)备案 ——信息披露(地方媒体刊登,公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券商履行辅导程序[授课20小时、6次以上] ——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5.上市申报:上市申请文件制作、报送(材料报送)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中介机构:分别完成各自审核程序,出具相关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完成内核程序,出具保荐意见书 ——企业:递交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证监会:在5日内对申报材料给予反馈(受理、不予受理、补充修正) 【证监会正式受理到创业板上会,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 6.初审(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政府意见,投资项目还需征求当地发改委意见 ——面谈沟通、专项核查、举报核查、出具反馈意见(初审报告) 【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期限3个月内】 7.意见回复:落实、反馈初审提出问题和意见 ——积极配合,逐一回复,如实澄清 ——中介机构分别对反馈意见出具相关报告。 8.信息预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会前,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9.发审委审核(过会)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详细对比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比 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

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 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 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 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 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其它条件参见主板要求,下同): 1、股本条件:

创业板上市运作计划书

创业板上市运作计划书 一、创业板设立为中小企业带来的机遇 (一)、宽松的上市条件创业板市场与主板不同,目的就是为发展前景好、成长性强、高科技含量较高的新兴中小企业提供上市场所。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经营规模偏小,营运时间较短,且市场前景不明确,融资渠道极不通畅,大多仅靠自身资金发展,而深沪主板市场又因门槛过高也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上市成为中小企业可望而不可及的梦想,创业板的开设将打通中小企业上市之路,极为宽松的上市条件将使中小企业的上市之梦变为现实。创业板的上市发行条件大致放宽如下:第一、将开业时间由三年以上改为二年以上。第二、不再有盈利记录要求。第三、将上市前公司的股本总额由五千万元降为二千万元。第四、取消了"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的规定。第五、将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一千人,改为不少于二百人。显然,对上述条件,许多中小企业均已具备。 (二)、可以筹集巨额资金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可以迅速筹集一笔巨额资金,这是众所周知的。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一般发行新股1500万~3000万,假设发行价为7元,便可迅速筹集 1、05亿--

2、1亿资金,这笔资金是其它融资渠道所不可能取得的。而且作为直接融资不需付利息,资金成本很低。另外,我们预计将来创业板上市企业发行价可能会很高,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最新精神,股票发行按市场化机制运行,对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发行方式不再规定。此外,创业板市场发行市盈率一般高于主板,例如,香港主板市盈率为4--5倍,而创业板则为10-15倍;在美国证券市场中,NASDAQ初次发行市盈率平均为70倍左右,比纽约主板市场高出50%;估计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市盈率也在50倍左右,如一企业每股盈利为0、3元,则其发行价约为15元以上,如果采用竞价发行方式,即发行价约为开盘价,则市盈率将更高,同样发行1500--3000万股,如发行价为15元,则可募集 2、25亿-- 4、5亿元资金。设想对中小企业而言,这笔巨额资金会对中小企业带来多大发展动力和发展机遇。 (三)、筹资成本低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筹资成本预计会较低,上市费和中介费将会低于境外和香港创业板市场。目前主板市场占筹资成本最大部分的承销费用占全部融资约在 2、5%,所以预计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成本相差不大,而且所有中介费用、承销费用均可以在上市后支付,所以上市资金需求并不很高。

创业板公司上市条件

创业板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创业板50家企业上市费用一览表

创业板50家企业上市费用一览表 公司名称保荐与承 销费用 律师 费用 审 计、 验资 费用 评 估 费 用 发行、路演 和信息披露 费用 登记 托管 及上 市初 费 其 他 费 用 合 计 宝德股份保荐费 300;承销 费1764 787810670 2900 吉 峰 农 机 1,080120150 约450 1800 红日药业保荐费用 550;承销 费2416.20 60133 约500 3,659.20 华 谊 兄 弟 3,800240410 490 +290 5,230 银 江 股 份 3,000100120 约550 3,770 华 星 创 业 1,189.8080168.5 约470 1908.3 网 宿 科 3,0569598 590 3839

技 新宁物流承销费 1,000,保 荐费500 1509850约 700 2,500 亿 纬 锂 能 16881181458380 2339 特 锐 德 1,400100100 约500 约2100 安科生物承销费 2320.5保 荐费500; 100150 520 3590.5 神 州 泰 岳 12,096.48120255 约350 12,821.48 汉 威 电 子 237060120 450 3000 立 思 辰 2,280100156 约470 3006 探 路 者 1,00010010015285 1,500 上海佳豪承销费 1600,保 荐费300 70200 552 2,722

南风股份保荐费 300;承销 1348.08 7194 552 2365.08 莱美药业承销 1707.75, 保荐费 400 116120 650 2,993.75 华 测 检 测 2,565.52120121.5 约310 3117.02 北 陆 药 业 2400100110 550+12.8889 31728889 爱尔眼科承销费 4,452 保荐费400 150195 约720.3 5,917.30 硅 宝 科 技 900631198600 1690 大 禹 节 水 200060110 430 2600 机 器 人 3000190240 690 4120 金 亚 科 1654150158 620 2,582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标准

一、国内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其它条件参见主板要求,下同): 1、股本条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财务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在中国创业板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在中国创业板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要满足什么条件 从2009年至今,内地创业板已经走过了5年的风风雨雨。创业板发展速度很快,为很多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等需要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和发展空间,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位置。其意义在于为中小企业扩宽融资渠道、为投资者增加投资品种、丰富证券市场组成,简单来说就是方便融资,切实帮助到有成长性小企业的成长。 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具体讲,创业板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在中国创业板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创业板上市全程指引

创业板上市全程指引 创业板上市条件 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一)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 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企业要求 (一)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 )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上市程序 上市程序编辑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第二步,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与辅导。 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 第三步,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 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 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第四步,对申请文件审核 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

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创业板: 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上市要求 我国创业板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目前主要有如下规定: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申请人的发行上市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对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不表明其对创业企业所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简称"申请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应当先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在同一管理层下,持续经营2年以上"的发行条件时,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①申请人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开业时间是否在24个月以上;? ②申请人是否符合管理层稳定的要求,即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曾发生重大变化。 ③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业突出和持续经营的要求,即在提出发行申请前24个月内,是否不间断地从事一种主营业务,该种主营业务是否有实质进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控股股东是指在行使表决权时,可以推荐半数以上的董

香港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香港证券市场上市要求及流程 一、香港主板上市要求 1、公司类型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收入要求 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合RMB4395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合RMB1758万元)。 3、上市市值 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合RMB8790万元)。 4、最低公众持股 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5、管理层状况 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6、股东数量 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7、信息披露 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8、包销安排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二、香港主板上市程序 日数(H - ?)和要求材料 H – 25 向联交所上市科 · 缴交首次上市费的全数 H - 25 作上市排期申请 · 较完备的招股章程草稿及上市时间表初稿 ·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副本 · 有关发行人于上市后的关连交易建议的书面陈述 H – 20 文件提交 (第一部份) ·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尚余期间的账目及账目调整表草稿

· 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备忘录或同等文件的初稿 · 发行人与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之间,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之间的合约初稿(只适用于H股) H – 15 文件提交 (第二部份) · 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初稿 · 董事/监事者正式签署、按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它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H – 10 文件提交 (第三部份) · 《公司条例》规定的附件文件提交 · 正式上市通告的初稿 · 认购证券的申请表格初稿 · 证券的所有权文件或证书的初稿 · 有关发行人正式注册成立及其法人地位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副本(只适用于H 股) H – 4 正式上市申请 · 包括正式签署的《上市协议》在内的有关文件的最后定稿 上市科推荐或拒绝申请拒绝 可选择提交上市委员会复核推荐 H 上市委员会聆讯批准 · 依据《公司条例》将招股章程注册 · 向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正式文件 发行招股书及上市通告证券开始买卖 三、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业务纪录及赢利要求 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合RMB4.395亿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2、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合RMB4043万元);

香港联交所主板、创业板上市规定

1. 股本证券基本上市规定 更新日期: 16/02/2011 下列为股本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主要基本要求。有关具体的财务要求,请参阅我们的上市规则。 注:联交所2008年5月9日宣布,2008年7月1日推出可让发行人透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市场设施。 对于预托证券发行人的上市要求,基本上与股份发行人大致相同。任何符合主板上市要求和当地监管法律的公司都可以申请通过香港预托证券在香港上市。详情请参阅我们的预托证券机制。 (I) 财务要求: 主板 创业板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1. 盈利测试 2. 市值/ 收入测试 3. 市值/ 收入/ 现 金流量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 元) - - 市值 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 -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 - - 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注: 本交易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上述的溢利或其 他财务准则规定。有关详情请参阅「股本证券的特别上市规定」一节。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i. 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ii. 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主板规则》第19.05(1)(b )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 )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平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就联交所预期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障水平的主要要求一览表,请参阅2007年3月7日刊登的联合政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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