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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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现状和伦理争议

1.安乐死定义

安乐死出自希腊语euthanasia 为“好死之意”,现今的安乐死多指对患有不治之症、死亡已逼近、而且极为痛苦的患者停止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以缩短痛苦的死亡过程,避免死亡时的痛苦折磨,代之以相对舒适和幸福的感受,即改善死者临死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我们认为安乐死的对象应是那些,晚期肿瘤失去治愈机会者,或重要生命脏器严重衰竭,并且不可逆者,或因各种疾病至大脑功能丧失的部分植物人状态的患者等等,以上三种神智清楚,但肉体痛苦不堪的病人,将安乐死作为临终关怀的一种方式,是病人有尊严的、舒适的走完人生最后的旅程。尤其在人类不断认识死亡的进程中,安乐死是一种对于生与死认识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的安乐死现状

在我国,现在安乐死仍然属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尴尬局面。一方面,痛苦的患者迫切的希望能够申请安乐死来解除对自身和家人之间的折磨;另一方面,安乐死一直未合法,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例中,两名参与实施安乐死的医生都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诉讼。

在医学伦理界,安乐死也是争论的重点,对于其是否合法,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是对人的死亡尊严的尊重,使得患者能够有尊严的离开人世,家属免于承受高昂的医疗费用,合理分配卫生资源;而另一方认为安乐死无论是“仁慈致死”或“放弃治疗”,都是对生命神圣性的亵渎,是医生违背自己的道德的行为,会恶化医患之间的关系。

3.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关于安乐死的立法,中国历史上曾有过五次的尝试,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我认为从伦理的角度分析,对安乐死存有四个方面的争议,其根本在于如何在安乐死的执行过程中平衡自主、公平和有利这三个原则。

3.1 患者生死权利选择的争议

洛克在《政府论(下)》一书中指出,“生命权是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属性”,他强调了生命是神圣的,而死亡也是神圣的。在生命伦理层面,我们应当尊重每个个体的自主权利,每个人应当拥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但在传统儒家文化中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安乐死的提出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冲击,让广大民众能够接受安乐死还要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在医学伦理层面,患者拥有医疗选择权,他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治疗方式,医生应当在一

定程度上尊重患者自己的选择。王明成的想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广大患者的心声,对于安乐死的认定对象而言,病痛带来的不仅仅是巨大的常人难以忍受的生理折磨,作为一个已经被宣告死亡日期的患者,用庞大的金钱来维持短暂的生命,他们的生命价值无法得到提升,,虽然通过医学的手段延长了生命的长度,但是无法拓宽生命的宽度,而他的病情也有可能是家庭背上严重的经济负担,生存已然不是他们最大的追求,患者背负严重的心理压力,而安乐死则可以让他们相对体面地离开。

3.2患者与家属之间的争论

现代医学强调“生物——心理——社会模式”,人在社会之中并不是独立的个体,人的生死并不是个人的选择,将对个人背后的家庭和社会带来慎重的影响。在考虑患者的生死选择时,也应当将患者置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中进行讨论,这也是引起争议的原因。实行安乐死,可以帮家庭节省高昂的开支,让社会的医疗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支配利用,这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理的。但是在道德层面上,让病人更快地死去,是亲属无法接受的,人的生命毕竟只有一次,故意缩短患者的生命缩短彼此相伴的时间,让亲属陷入深深的自责与思念之中;并且,对病人实行安乐死,无论家属的动机如何,它的直接结果是帮助家庭节省了巨大的经济开支,这就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例如,一位孝顺的养女无法忍受母亲去面对病痛,助母安乐死,但她也在人们的怀疑与猜测中自责不已,最终酿成了自杀的悲剧,这样的结局并不是安乐死实施的本义,它不应当用一个人的离去带来更多的伤害,影响到更多人的生活。

3.3医生的伦理难题

“救死扶伤”一直被人们认为是医生的天生的职责,是医德医道的根本体现,在医学生的誓言中第一句便是“性命相托”。数千年来,所有的医者都奉行着这个理念,追求“华佗再世妙手回春”的境界,所以无论在医生或者是大众的观念中,仍然认为医生只有尽可能为病人寻求、创造生的希望与光明的义务,没有主动帮助患者死亡的权利。然而,安乐死便是对于这种传统的医道观念的巨大的冲击,是用现代科技的手段用各种仪器短暂的维持病人的生命,眼睁睁的看着病人在痛苦的深渊,还是通过注射药物等手段帮助病人提早结束这类痛苦在平和之中与世长辞,如何选择也成为医生面临的道德伦理难题。

3.4安乐死标准判定的争论

什么样的人适用于安乐死?谁来判定某位病人适宜用安乐死?对于安乐死施行的标准应当是伦理争论的焦点。一方面,目前医学的发展仍是飞速前进的,今天的不治之症或许在将来就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疗,那么患者安乐死的抉择是否值得,未来患者的家属是否会追悔

莫及当时安乐死的决定。另一方面,在安乐死抉择上我们应当尊重病人还是医生的意见,患者的疾病尚可以治疗,但是患者实在无力支持高昂的治疗费用时希望选择安乐死时,医生应当何去何从,我国现在医疗资源严重分布不均衡,这种状态之下,相似的病例或许在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的结局,医生很难保证每个病人都得到公平的待遇。最不良的社会影响可能在于,模糊的安乐死评判标准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进行非法剥夺他人性命的行为,这是不应当被允许的。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施行中应当遵守自主、公平、有利的原则,让病人能够自主做出选择,让每个病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让病人和家属同时获利。

4.如何面对和处理目前的困境

在现实生活中,面对极度痛苦想要施行安乐死的病人,医务工作者将面临艰难的选择。因为安乐死目前尚未立法,医生没有权利去决定病人的生死,无论出于同情或任何目的为病人施行安乐死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在间接剥夺病人的生命,但是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也不能坐视不管,这是违背我们救死扶伤的天职的。

首先,我们应当具有同理心,感受病人所处的痛苦,理解病人的心情,虽然现在我国临终关怀还未普及,对这些处于极端痛苦状态的病人尽我们所能关怀体贴,尽量让病人在生命的最后活的有价值,活的有尊严,缓解病人身体上乃至心灵上的痛苦,使病人感受到温暖和关怀,活着的每一天就应当有其价值。

其次,应当注意病人和家属的心理上的治疗,处于危重阶段的病人和家庭,承受着来自社会、经济和病痛的多层折磨,作为医生我们应当理解并且注意开导,必要时让精神科医生介入治疗,防止不良的事件的发生。

第三,面对有些家庭条件艰苦的病人,我们应当帮其取得应有的资助,尽量保障他们得到应有的治疗。

生死课论文

报名序号:146 周一 班 西南大学2015—2016学年度2学期通选课 《死亡现象解读——生死学引论》 课程考核论文 题目:安乐死的人道思考 姓名郑柯 学号 222015306011015 年级 2015级 专业心理学(师范) 学院心理学部 2016年 6 月 7 日

摘要:近些年安乐死引起人们越来越广泛的讨论。安乐死涉及到道德、法理、人伦、医学、社会关系、经济、哲学等多方面,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息息相关,引起诸多争议并存在很多误解。本文从人道主义方面入手,解释安乐死的概念,讨论安乐死的人道合理化,并结合安乐死立法合法化纠纷问题和医学道德矛盾,探究安乐死对于人伦道德的挑战,最终提出并阐述尊重人权、支持有尊严的死去的观点,并提出安乐死程序严谨化初步设想。 关键词:安乐死人道主义合法化伦理尊严 正文: (一)背景:2001年4月,荷兰通过安乐死法案,世界瞩目。2014年,比利时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法案。回溯1948年《世界 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相对的,世界范围内也存在大量反对安乐死的活动,比如澳大利 亚安乐死法案生效8个月后就被推翻。关于安乐死的问题长久以 来存在巨大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安乐死结束痛苦过程,尊重人 权。反对者认为:安乐死有谋杀倾向,侵犯生命权利。随着医学 科技以及民众法律意识人权意识的进步,安乐死的争议愈加广泛。 (二)概念:首先,我们需要阐述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 词,直译为“好的死”,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 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 痛苦致死之术。以上两种定义从字面来看,存在强烈的感情色彩。 在很多征求安乐死意见的民意调查问卷中,往往得到对安乐死极 高的认同率。然而这种高认同率并非民众真实且明确的意图---一 是民众对于安乐死的概念相当模糊,二是“安乐”二字容易给人 带来好感,事实上“安乐死”这一名词倾向于拥抱死亡。三、如 果换一种说法,比如“仁慈杀死”,那么认同率就会大打折扣。所 以,安乐死的概念解释必须满足要让民众清楚明白和更加理智化 思考。 而在安乐死相关法案中,对于安乐死一般做出这样的规定: 一、病人自主意愿申请安乐死;二、医生确诊其身患绝症并承受 巨大痛苦;三、亲属同意。这三条规定细致展开必须符合如下条 件:1、病人做出申请安乐死时理智清醒,存在自主能力-相对为 病人身患绝症却丧失意识或是不具有自主能力的未成年,那么作 为其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的安乐死申请是否合理?是否是逃避社会 责任?是否是不尊重生命?是否违背人道主义对于弱者的关怀原 则?2、确诊绝症的医生要有两名甚至以上-相对为医生的医德可 靠与否(毕竟伪造病例谋求私利的医生不在少数)?协助安乐死 是否违背医生职责(常识认为:治病救人为医生天职,然而绝症 病人已经无法医治,在现代科技下,医生需要做的是尽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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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安乐死及其人性关怀 中文摘要:安乐死作为一种备受争议的死亡方式,现已成为一个国际化的 问题。人处于极度的痛苦之中,是否应该实施安乐死,这是对人类道德底线的一种挑战。社会各界均以不同的态度来面对,中国的相关立法方面对此问题仍有很多欠缺之处。到底安乐死的积极与不积极的因素有哪些,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英文摘要:Euthanasia as a controversial manner, now an international problems. In extreme pain, whether it should be euthanized, this is a human moral bottom line. With the social from all walks of life are different attitude to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China,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problems to lack. What euthanasia and positive positive factor is what, how should we treat these problems, and thoughtful. 关键词:安乐死、关怀、道德、Euthanasia,、caring、moral 引言:安乐死的研究对于人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不可回避,了解它将加深我们对人文关怀的理解,抓住人性的弱点,更能正确地理解死亡。 1.安乐死百科 1.1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1.2安乐死的一些方式 1.2.1注射氰化物 在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而导致患者死亡。 1.2.2口服安眠药

安乐死论文 英文版

Advantage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Euthanasia Euthanasia, originated from the Greek, formerly refers to "happy death" or "dignified death". In several English dictionaries, it is explained as 〝painless death of a person with an incurable and miserable disease or of an aging person〞, or 〝the practice of killing without pain a person who is suffer from a disease that cannot be cured〞. Chinese scholars define euthanasia like this "to an incurable patient in critically ill critical condition, due to his physical and spiritual suffering, with the patient’s and their relatives’ request and after the doctor's approval, the operation of the method which lead the patient to die without pain〞(1). In the 1930s, in American and some European countries scholars began to promote euthanasia. In American people established the "death without pain" society and British a "voluntary analogue death" community was built, people started activities related with euthanasia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legal admission. Afterwards, legal issues about euthanasia have been discussed over the whole world; hence much progress has been achieved. Since 1980s, some developed western countries gradually passed som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euthanasia. In China, June 1986, the first euthanasia case happened Shaanxi province, Hanzhong city. And in 1992, June 25, Shaanxi provincial higher people's court upheld this case in the second final -- not guilty plea (2). This case caused quite a sensation at that time, and proposed the issues of Chinese euthanasia. From then on, discussions about the issue have never stopped. Virtually there are many advantages of implementing euthanasia, in terms of social, family, and the patients themselves. In this essay all the benefits will be elaborated respectively as follows. With regard to the social benefits, if the euthanasia is applied legally, not only the large amount of medicinal expense, but the medicinal resources can be saved reasonably. Firstly, the implementation of euthanasia can reduce the social burden of medical expenses. According to statistics, there are 5 ~ 7 million vegetative patients in current China, consequently,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se patients of medical expenses of the first year cost in hospital the cost is 10 to 30 million Yuan, and after hospitalization it costs about 6 ~ 9 million each year(5). Meanwhile every year the total money that needs to spend on the home treatment and nursing costs at least 1.5 million. Thus to maintain such is two much expensive and the big deal of money can be used in other more useful fields. Secondly, euthanasia helps save more medicine resources and thus realizes a more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them. As a developing country, all sorts of medical resources in the domestic market are still relatively in deficiency. However, patients without survival hope occupy medical equipment and medical personnel in long term, and they use a lot of medical drugs to continue a meaningless hope. This apparently is a serious waste to limited health resources. If these resources can be used for those more urgent and hopeful patients, they will receive an effective utilization. Thirdly, euthanasia does much good to the transplant of human organ. At present each country is faced with the human organ source shortage predicament. Since there are no enough organ sources, many patients die. If those seriously ill patients without curable hope can denote their organs after euthanasia, more alive patients will recover. However, some people are against the implantation of euthanasia in the view that those hopeless patients have their own right to live and the society should not sacrifice their common rights. But as far as laws are concerned, euthanasia is implemented according to the patient, their

安乐死正式论文

中国农业大学 课程论文 (2015-2016学年春季学期) 论文题目: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原理概论 任课教师:刘荣华 班级:车辆工程 153 学号:2015307070305 姓名: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久的历史,可安乐死的争议却一直持续不断。安乐死在社会中的争议涉及到了多种多样的方面。本文从论述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到论述安乐死的行为分类,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和我国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再讲述我国大学生对于安乐死的看法、分析其心理现象。 关键字:安乐死立法大学生 安乐死产生与发展历史渊远,患有某些危重疾病和不治之症而又生命垂危的的患者可以选择结束自我这段痛苦的历程,可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和一定的资源可以继续维持这些人员的生命。我们是应该继续消耗有限的资源去维持患者的机体生命?还是应该支持安乐死,让患者不在遭受到病痛的折磨?这是我们一直所争议的。 一、安乐死的历史 1.1安乐死的定义与形成原因 安乐死是一种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Ihanasia,原意为无痛苦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一般而言,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在古希腊,“安乐死”这一概念首先出现在哲学领域而非医学用语。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曾这样表述:“身体不好者应任其死去,灵魂不好者应将之杀死”。直到二战之后,安乐死成为医学领域的专业术语。目前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安乐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安乐死的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呈现出一种良好的状态,以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达到舒适和愉快,即改善死者濒临死亡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安乐死不是对生或死的选择,而是对死亡状态的选择,以实现“优死”。1而对于安乐死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其一、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所产生。其二、,患者已经丧失了对生存的渴望,为了避免继续浪费有限的治疗资源或者对家庭,于是决定实行对自己的安乐死。其三、涉及到患者的精神层次,患者不想苟延残续下去,想更有尊严的选择死亡。 1.2安乐死的历史 安乐死的说法自古有之。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虽然这种行为并为征求被处死的儿童的意见,但毫无疑问它满足了安乐死最为重要的要件:病人在他人的协助下加速死亡的过程,且协助人不被追究责任。因此,这可以看作安乐死的 1百度百科,安乐死, https://www.360docs.net/doc/476266366.html,/link?url=Z1PBD4ndaDiXrN9NZPxjU0zeJzQ7p4ouaRdwrbIMu_HQcIxki3PEmdcrQ7pmg ORJAzWUuOtwIoKluF9ISa8AMK#reference-[2]-18799-wrap

安乐死论文4篇

安乐死论文4篇 安乐死论文精选(一): 试论安乐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生命权保障研究 论文摘要安乐死处在法律与道德、个体与社会等各方面的冲突和矛盾中,价值决定与事实选取并存,合法化争论异常激烈。但就生命权的内涵而言,生命利益支配权理应是生命权的重要资料,这也是安乐死合法化的权利基础。虽然中国没有立法确认安乐死,但不可否认安乐死合法化是现代礼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因此,制定专门的安乐死法,规定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于在安乐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生命权保障是必不可少的。 论文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合法化条件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2月17日,武汉市一女子因身患癌症饱受病痛折磨,又无经济来源负担医疗费用,申请安乐死未果,所以对生活失去信心而将自我活活烧死。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心痛的杯具,叹息之余,安乐死又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之中。事实上,关于安乐死的讨论由来已久,讨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2019年,肌无力患者李燕在网上公布了她想透过全国两会代表提交的《安乐死申请》议案,并在博客上讲述她的苦难,强烈地呼吁安乐死合法化。央视《大家看法》栏目对此个性制作李燕申请安乐死事件的专门节目,一时之间,安乐死是否能够合法化成为大家讨论的热点。由于安乐死本身涉及的领

域十分广泛,不一样的社会成员价值取向也不一样。因此,对于安乐死的讨论从一开始就充满了理性与情感、个体与社会、传统观念与现代精神、科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等多方面的冲突和矛盾。其中,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构成了赞同与反对两种立场鲜明、针锋相对的观点,两方的争论更是异常激烈。总的来看,关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体此刻以下几个问题上: 第一,生命观。赞成者以生命质量论为依据,认为生命质量是衡量生命价值高低的终极标准,指出个体的人具有社会属性和社会价值,具有最低层次的生命质量是一个人存在于这个世界的必要理由。反对者则以生命神圣论为依据,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于人而言具有至高无上性,一切应以人的生命为最高目标。 第二,生存权利。赞同者认为生命属于个人,个人有选取生存的权利,包括生存的方式与死亡的方式。安乐死便是在特殊状况下一种特殊的处分自我生命的方式,并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反对者则认为生命的存在是实现生存权利的前提,安乐死有悖于生存权利。 第三,社会效果。赞同者指出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允许濒临死亡的危重病人安乐死能够节约医疗资源。反对者则认为每个人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对病人进行救治是社会的职责和义务,以节约资源为名而对危重病人实施安乐死,是对个人基本生存权利的侵犯,违背了社会公正。 二、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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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现状和伦理争议 1.安乐死定义 安乐死出自希腊语euthanasia 为“好死之意”,现今的安乐死多指对患有不治之症、死亡已逼近、而且极为痛苦的患者停止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以缩短痛苦的死亡过程,避免死亡时的痛苦折磨,代之以相对舒适和幸福的感受,即改善死者临死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我们认为安乐死的对象应是那些,晚期肿瘤失去治愈机会者,或重要生命脏器严重衰竭,并且不可逆者,或因各种疾病至大脑功能丧失的部分植物人状态的患者等等,以上三种神智清楚,但肉体痛苦不堪的病人,将安乐死作为临终关怀的一种方式,是病人有尊严的、舒适的走完人生最后的旅程。尤其在人类不断认识死亡的进程中,安乐死是一种对于生与死认识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的安乐死现状 在我国,现在安乐死仍然属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尴尬局面。一方面,痛苦的患者迫切的希望能够申请安乐死来解除对自身和家人之间的折磨;另一方面,安乐死一直未合法,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例中,两名参与实施安乐死的医生都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诉讼。 在医学伦理界,安乐死也是争论的重点,对于其是否合法,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是对人的死亡尊严的尊重,使得患者能够有尊严的离开人世,家属免于承受高昂的医疗费用,合理分配卫生资源;而另一方认为安乐死无论是“仁慈致死”或“放弃治疗”,都是对生命神圣性的亵渎,是医生违背自己的道德的行为,会恶化医患之间的关系。 3.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关于安乐死的立法,中国历史上曾有过五次的尝试,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我认为从伦理的角度分析,对安乐死存有四个方面的争议,其根本在于如何在安乐死的执行过程中平衡自主、公平和有利这三个原则。 3.1 患者生死权利选择的争议 洛克在《政府论(下)》一书中指出,“生命权是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属性”,他强调了生命是神圣的,而死亡也是神圣的。在生命伦理层面,我们应当尊重每个个体的自主权利,每个人应当拥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但在传统儒家文化中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安乐死的提出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冲击,让广大民众能够接受安乐死还要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在医学伦理层面,患者拥有医疗选择权,他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治疗方式,医生应当在一

关于安乐死的医学伦理学论文

关于安乐死的医学伦理学论文 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最终还是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痛苦的医学干预。因而作为健康人的我们,不应该用我们的意志来决定他们的生命历程。但“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奄奄一息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区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一定的行动者,蓄意将临终病人致死,让他脱离生的极端痛苦。所谓被动安乐死是指籍着不作为,如中断医疗甚至中断基本照顾让之自然死亡。 其实,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社会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着则称之为“合理的谋杀”。 3月31日,凭借生命维持技术存活了15年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终于在法院批准对其实行“安乐死”、医生将其进食管拔除后的第13天,画上了生命的句号。 对特丽来说,15年的持续性植物状态令她仅仅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但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她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她无法认知周

围的人和事,不可能再发生任何人际关系,她本人也体会不到幸福、快乐,甚至是痛苦。她拥有的只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而不是生活。 虽然,现代的医学越来越发达,然而,不管投入多少资金来设法延长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及残疾的风险,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最终还是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延长死亡过程的医学干预。我们都知道,身患癌症的人不仅仅是肉体上的痛苦,还有更多精神上的压力。作为健康人的我们,是无法感同身受的,也不应该用我们的意志来决定他们的生命历程。 在越发重视“有尊严地生”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有尊严地死”这一具有同样意义的事情。病人会选择安乐死,多数是为了保证自己这种死亡的尊严。而从绝对自由的观点看,人对自己的生命有处分的自由,也包括了对死亡选择的自由。也就是说个人完全有自主选择生存和死亡的权力。对于那些无法医治,终日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折磨的濒死病人,在不违背自身利益,同时也不对家属、他人和社会造成可能的危害和损失的前提下,以安乐死来终止生命。对于病人这种自主清醒的选择,社会应该保护,医务人员和家属应该给予同情和支持。从这个角度讲,安乐死其实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它并不违背人道主义和医生伦理道德,而是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然而,在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而迟迟不立法的原因是,“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

安乐死论文故意杀人罪论文:安乐死之我见

安乐死论文故意杀人罪论文:安乐死之我见摘要:社会各界对安乐死问题的讨论日渐激烈,本文主要从刑法角度讨论安乐死的罪与非罪、如何立法等方面发表自己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安乐死;罪与非罪;故意杀人罪;立法 一、安乐死问题概述 所谓“安乐死”,是指在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真诚委托下,为减少病人痛苦,由医生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生命,使其安乐死去的行为。1986年,陕西汉中市王明成之母夏素文因身患绝症,痛苦不堪,被医生实施“安乐死”,成为全国第一例“安乐死”。王明成和这名医生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此事件在全国引起了对“安乐死”问题的激烈讨论。 中国刑法理论界也曾就安乐死问题产生激烈争议,主要观点有:第一种,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违反人的生存权,实属杀人行为;第二种,持折衷意见的学者认为,法律对安乐死后作出免罚规定,但同时应当严格地限制条件,包括:1、只适用于现代医学上属于不治之症,且痛苦已达到不堪忍受程度的病人。2、其嘱托或承诺必须是在意识清醒时为之。3、其目的仅为解脱病人死前的痛苦。4、要经医生鉴定,并以痛苦最小的方法由医生执行;第三种,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对于濒临死亡且承受剧烈痛苦的病

人,基于本人的恳切要求,以药物促使其安静地死亡,以解除病人痛苦,实属合情合理,应排除犯罪性。理由是:1、应当尊重人选择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2、病人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痛苦难当,对其施行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3、对回生无望的病人继续治疗,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不仅对于病人无益,对社会也是无补的。以上三种观点可谓各执己见,并没有统一定论。 二、安乐死的定性 笔者认为,安乐死的定性关键是其罪与非罪的问题。首先要弄清实施安乐死后是否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对应被害人的请求,直接动手杀死被害人的,符合杀人罪特征,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然而,有专家提出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人类个体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人有生的权利,也应有平静的死的权利,人应有尊严、有价值地生存。放弃无价值的治疗,选择安乐死,这种观念标志着人类对生与死的更理性的认识和选择。 笔者的看法是,对于“安乐死”行为能否定为故意杀人罪,要结合我国的法律现状,考虑社会道德准则,并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救死扶伤是医疗工作的基本方针,对于病人,只要尚有一线救治或继续生存下去的希望,医务人员就应当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论文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学生姓名:魏金萍学号:20095014240 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黄烨职称:教授 摘要: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学界是见仁见智。本文针对安乐死的理解及发展概况、国外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倾向、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依据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阐述和探讨,从而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认为安乐死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应将其合法化。 关键词:安乐死 ;合法化 ; 人性 ; Abstract:For euthanasia of discussion, the academic circles is think differently. In this paper the definition and abroad for euthanasia about euthanasia legislation tendency, in China the basis of legalizing euthanasia aspects elaborated and conduct a series of discussion, thus one conclusion, I think in our country has certain euthanasia should be legalized it necessity 。 Keywords: euthanasia ; legalize ; humanity ; 前言 2009年2月8日齐鲁电视台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就读于曲阜师范学校的19岁济宁大一女生刘翠珠不幸患上一种罕见的疾病——上颌骨颈动脉血管瘤,与恶性肿瘤(通常所说的癌症)不同,刘翠珠的血管瘤属于良性肿瘤,但却十分凶险,经常会出现大量出血,发病频繁,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治疗了两个多月,先后做了四次手术,病情却一再恶化。面对这种罕见的血管瘤,惟一可行的办法是做“肿瘤切除手术”,但这种手术要将整个右侧上颌骨摘除。母亲看着女儿数次忍受剧烈的病痛折磨,即使做了切除手术,并且手术成功的话,也会造成毁容、不能说话、右眼失明,根本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更何况手术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大出血,造成死亡。刘春花认为女儿与其活活受罪,甚至死无全尸,还不如通过注射的方式安静、完整地死去。母亲不堪女儿忍受病痛折磨,征得女儿同意后,主动向医院申请给女儿施行“安乐死”,却遭到了医院的反对。

关于安乐死的论文

中国有关安乐死的立法现状 ——《立法理论与实践》有关立法个人探索小结 一、问题产生 2007年,全身只有头和几根手指能动,因患有“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的29岁女青年李燕,被病魔痛不欲生而又看不到治愈的希望。无法忍受的她想要以死来获得解脱。然而安乐死至今仍不能被我国法律允许。绝望中的她写了一份“安乐死申请”议案(草案),希望由全国人大代表帮助她提交。 “我爱生命,但我不愿这样活下去……”这是一句闻者动容的悲怆话语,也是一个当下得不到我国法律允许的要求。 梳理更多公开报道可以发现,类似“安乐死”相关事件远非孤例。 2015年1月25日,一则有关安乐死的新闻再次牵动了大家的目光:安徽霍邱的一个一岁男孩,严重脑损伤,除眼睛能动之外,全身无法活动,也不能张嘴说话,全靠吸氧维持呼吸,父母看着勉强维持生命的儿子痛不欲生,含泪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是,再大的痛苦,再毅然的决绝,却仍不能突破法律的“禁区”——这一做法与我国法律相悖。 二、中国立法现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妇产医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胡美亚,在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递交了关于立法实施安乐死的议案,言简意赅地指出:“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这是中国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的有

关安乐死的议案。 -----1994年10月,陈蕃等人发出《关于建立“自愿安乐死协会”倡议书》,并拟就了《中国自愿安乐死协会章程草案)》,受到社会关注。 -----2002年3月,在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田世宜委员提交了一份关于安乐死的提案。在该提案中呼吁:中国对安乐死不应一味回避,国家有关部门应着手研究与安乐死相关的法律和立法。 -----在2003年举行的全国“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公开提出建议,不应拒绝安乐死这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放弃生命”。中国著名的神经外科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向大会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并建立相关法规的建议。 当前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在中国仍属于空白,虽多次有人大上交提案,但有关安乐死的法律却始终未开始着手进行研究。而参考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安乐死不被我国允许。 其中,《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同时宪法也提到了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

安乐死死亡社会学问题

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暂不可行性分析 摘要:自1986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对安乐死”进行了深刻而激烈的讨论。面对不治之症,是选择痛苦的生还是尊严的死,每个人的态度和选择都不尽相同,安乐死合法化是否合理,在当今中国是否可行值得继续的探讨。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价值合法化生命权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原意指在人类主观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通常指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的状态下,为解除其精神和身体上的极度痛苦,在病人或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同意并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终结生命的过程。安乐死的对象应该是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其使命是完成一个没有或尽量减少痛苦的死亡形式,并赋予终极的死亡以尊严和安详。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不是死亡方式,不是鼓励人们去死。 二、理想情况下的支持安乐死的原因 面对不治之症,绝症患者往往经历无数次和病魔斗争却不见好转,他们在痛苦中以及巨大的经济压力下维持着已经失去意义的生命,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安乐死无疑是种准确的选择,既使自己的生命获得了解脱,也减轻了家人的经济、人力负担。这样的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而是对有意义的生命的更加尊重。人生的质量不仅表现在“生”,而且表现在“死”,即人生的全过程。人生最大的敌人不一定是死亡,而是不必要的一味的延长死亡的痛苦,平静安详的善终也提高了人的生命末端的质量。 三、安乐死合法化所面临的阻碍 仅从其的概念上来看,安乐死保证了生命的质量,维持了生命的尊严,对社会和家庭具有现代价值和现实意义,它无疑是绝症患者个人生命终结的正确选择。但从整个社会出发,安乐死合法化的过程必定是困难重重的。综合中国当前的国情,个人认为暂时是行不通的。 (一)、安乐死使人消极面对困难,且与传统生命道德相违背 安乐死是纵容人们消极面对生命的态度,这与中国传统道德像违背。在人类的传统文化里一直宣扬的一种勇敢面对挫折,战胜困难,永不畏惧的精神。安乐死的实施会使一些人失去面对痛苦和挫折的勇气,让人们养成以逃避问题,逃避困难的习惯,不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我国传统道德认为“百善孝为先”,“身体发肤,授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可谓孝矣”。这些思想仍然深深根植于每个中国人的心中,安乐死却是放弃对疾病的治疗甚至加速亲人的死亡,实施安乐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需要割舍亲情,这无疑是对传统家庭亲情发起的挑战。 (二)、安乐死与救死扶伤的医德之间的矛盾 安乐死会带来医生职业道德观念上的混乱和职责的困境。医者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职责,而安乐死是终结人生命的行为,打破了这个道德规范,然而当医生面对无法治愈而又濒临死亡的患者,眼睁睁地看着他们备受病魔的折磨而袖手旁观又是不人道的。这使得医生在面对安乐死请求时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很难做出选择。另外,如果医生是从病人的利益出发,对其实施了安乐死,这终止了病人的躯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帮助病人获得了解脱;但是如果医生不是从病人的立场出发,而是从实际功利的角度出发实施安乐死,这将对病人极其家属造成重大的伤害,等同于谋杀。

安乐死论文

安乐死 总述:“人死有重于泰山轻于鸿毛”,古人将生死的价值与国、民紧密联系在一块儿,觉得人活着为他人做了贡献便是有价值,传统伦理道德将人生紧紧束缚。以至于时至今日,人们觉得继续帮一个没有治愈希望的病人延续生命是对他们负责。这便大大扼杀了病人作为当事人自身的意愿,作为医者、病人家属,都一心想要病人继续活着,却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他们的“活着”是否有意义、是否有尊严。这就牵扯到了近年来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的话题“安乐死”。其实安乐死实施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但其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符合法定的条件。 关键词:安乐死、人权、传统与现代伦理道德、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是指安逸地死去,快乐的死亡,尊严的死亡。一般认为,安乐死是对患者有不治之症又极端痛苦的病人,在不违背其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出于对其死亡权力和个人尊严的尊重,为解除病人痛苦而有医务人员实施的终止维持生命的措施使其自行死亡或采取积极措施使其加速死亡的一种医疗行为。二、安乐死的分类 1.按致死的选择方式,安乐死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也称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死亡,使生命提前结束。被动安乐死,也称消极安乐死,是指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其自行死亡。 2.按安乐死行为对象的主观意愿划分,安乐死可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安乐死或对安乐死表示过同意的死亡。而非自愿安乐死是指无行为能力的病人因无法表述自己的要求、愿望或同意,而由监护人提出要求或表示过同意的死亡。 三、安乐死的伦理问题及社会问题 在21世纪的今天,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由于它触及医学伦理和生命权等诸多问题,引起了诸多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赞成安乐死,理由是:1、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天赋人权。2、安乐死是解除了患有不治之症病人的痛苦,维护了他们的尊严。3、卫生资源能够得到的合理利用。 二是反对安乐死,理由是:1、生命神圣论:每个人都有生的权利,除国家法律规定之外,任何人不得剥夺别人的生命。2、医生的职责:医生的职责是“医生”而不是“医死”。 3、医学是发展的:一方面,不治之症是可以被攻破的,安乐死并不一定是解除痛苦的唯一方法;另一方面,医学总是要在医疗实践中才能得到进步。安乐死不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 4、传统生死观:传统生死观认为人如果自然死亡则能够“转世轮回”,安乐死则会成为“孤魂野鬼” 5、传统孝道: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百善孝为先”,人们始终坚守着“养老送终”理念。 6、宗教:传统佛教认为安乐死是一种“杀生”的行为,是神律所不许的。 7、情感:人们虽然知道不治之症的亲人这忍受着痛苦的折磨,但他们在情感上却无法接受加速亲人死亡的事实。 作为一名医学生,我个人是赞成安乐死的,理由是:1、生命质量论: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已经失去了生命的根本质量,如那些极度痛苦的晚期癌症病人,失去了生命的意义和目的,已经没有必要进行生命维持了。2、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一方面挽救患者的生命,另一方面在无法挽救患者生命时,要尽量解除病人的痛苦。3、安乐死是人们生命价值观的升华:现在人们认为,生命的价值不在于长短而在于内涵,人们不再追求长生不老,更追求

关于安乐死的案例分析

关于安乐死的案例分析 泰戈尔在诗中写道:“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在诗人看来,生命的结束就如其开始,是一种至美的境界。求生是人类的本能,谁也不愿意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但是,如果一个生命只剩下痛苦,苟延残喘是否就等于尊重生命?有朝一日,艰难的生,还是安宁的死,是否将只是一个决定? 【案例】痛苦的生还是安乐的死 据当代商报报道,长沙市某单位的一名退休职工因为喉癌晚期,痛苦不堪,他希望能为自己进行安乐死,但是其家人和医院都拒绝了他的这个请求。生似乎已经感觉不到任何快乐:疼痛与日俱增;家中的所有积蓄已然耗尽。20日,患者张建波在53岁生日时,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病痛。 生前为死者做陪护的章先生告诉记者:“由于患病多年,张建波曾经提到过想安乐死。”为此,章先生和医院都十分关心张建波,章先生更是寸步不离。但是,癌细胞已经扩散,疼痛加剧,张建波越来越感觉希望渺茫。疼痛和绝望让他再次痛不欲生。20日中午,张建波以让章先生为自己打饭为借口将其支开,独自爬到5楼的房顶跳了下去。

张建波的主治医生说:“死之前,其喉咙部位长出了直径大约有40厘米的肿块,并且开始溃烂,病情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他被病魔折磨得非常痛苦。” 而院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生对记者说——“安乐死?不。我们不能接受病人这样的请求:因为这是违法的。” “在巨大而不可避免的痛苦面前,张建波的非正常死亡,是个人的无奈选择,也是法律真空地带的尴尬选择。”在采访中一位律师如此说道。“而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其中更牵涉到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乃至全人类的道德伦理。当张建波的个人命运和这些联系在一起,就对我们形成了更大的挑战。” 关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安乐死对于个人或者家庭社会以及科研室有一定的好处的。 第一:个人。想放弃生命的人,多数都是因为身体有不可弥补的残疾或是疾病。他(她)们终日都受着身体和精神上的极大的双重折磨。在这种折磨下,他(她)们只有选择自杀来摆脱自己永无休止的痛苦。但自杀的过程又是痛苦的,如;上吊、割手腕、吃毒药、触电、绝食等,也令人很恐惧。但是他(她)们又不得不去选择这种唯一能够解脱苦难的方式。而实施“安乐死”以后,只需要注射一支安定剂,就会让人们在沉睡中不知不觉的离开,这样就会减轻自杀者的痛苦和恐惧,也体现了“善始善终”的古言。达到了真正人道主义的宗旨。

安乐死的论文

安乐死 ——秋叶般静美 世界上有这样一座公墓,进门处的大匾上写着“我曾经和你们一样”,出门处又写着“你们必将和我们一样”。如此直白,以它惊心动魄的文字提醒着我们每个生命从出生开始就在走向着死亡。人固有一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考虑如何去接受死亡,医学创造了奇迹,但它不是万能的,由此安乐死成为了一些人们的选择。由于塔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每每大家提及它的时候都是尤为敏感。 我国的第一起安乐死案例发生在1986年, 54岁的妇女夏索文因患肝硬化、肝脑综合症而住进汉中市医院;一天晚上,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症状,时发惊叫,经安定处理后入睡。第二天,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在得知母亲已经再也无法康复后,向该院院长请求为免除其母的痛苦,结束其母的生命,但遭到了院长的拒绝。随后,其子及小女儿又转向住院部肝炎部主任濮连生反复提出同样请求,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在濮开具处方并注射之后,患者于第三天凌晨5时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两位直接责任医生及夏某的儿子和女儿收容审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对两位医生的行为形成了三种不同看法:1.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认为其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 3.认为其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由于对该案的意见发生分歧,公安机关将两位医生解

除收容审查,改处取保候审。同时,汉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最后作出有罪判决。在我国,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在上面的案例中没有提到妇女夏索文同意接受安乐死,儿女没有征得母亲的同意而去让医生替他们的母亲结束生命,这就忽视了患者的知情权。而负责的两位医生在没有得到执行安乐死的必备条件的情况下就为患者开具处方并注射致命药物,这明显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法律知识淡薄的表现。而对安乐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众说纷纭。支持者的观点是: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的要件,但是由于它是在患者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反对者的观点是:安乐死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仍应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这也是很多医生在医院里不敢为病人执行安乐死的原因。 我的看法是:安乐死是对生命的尊重,生如夏花般灿烂,死亦要如秋叶般静美。它保证了生命的质量,使得那些患有不治之症的同胞避免了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得以安乐地走向生命的尽头。同时,安乐死还节约了卫生资源,是有限的卫生资源能够更好的改善大家的生活质量,延长人的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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