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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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学生姓名:魏金萍学号:20095014240

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黄烨职称:教授

摘要: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学界是见仁见智。本文针对安乐死的理解及发展概况、国外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倾向、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依据等方面进行一系列的阐述和探讨,从而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认为安乐死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应将其合法化。

关键词:安乐死 ;合法化 ; 人性 ;

Abstract:For euthanasia of discussion, the academic circles is think differently. In this paper the definition and abroad for euthanasia about euthanasia legislation tendency, in China the basis of legalizing euthanasia aspects elaborated and conduct a series of discussion, thus one conclusion, I think in our country has certain euthanasia should be legalized it necessity 。

Keywords: euthanasia ; legalize ; humanity ;

前言

2009年2月8日齐鲁电视台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就读于曲阜师范学校的19岁济宁大一女生刘翠珠不幸患上一种罕见的疾病——上颌骨颈动脉血管瘤,与恶性肿瘤(通常所说的癌症)不同,刘翠珠的血管瘤属于良性肿瘤,但却十分凶险,经常会出现大量出血,发病频繁,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治疗了两个多月,先后做了四次手术,病情却一再恶化。面对这种罕见的血管瘤,惟一可行的办法是做“肿瘤切除手术”,但这种手术要将整个右侧上颌骨摘除。母亲看着女儿数次忍受剧烈的病痛折磨,即使做了切除手术,并且手术成功的话,也会造成毁容、不能说话、右眼失明,根本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更何况手术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大出血,造成死亡。刘春花认为女儿与其活活受罪,甚至死无全尸,还不如通过注射的方式安静、完整地死去。母亲不堪女儿忍受病痛折磨,征得女儿同意后,主动向医院申请给女儿施行“安乐死”,却遭到了医院的反对。

又是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悲剧。看完这则新闻,心中不免充满同情和无奈,为女儿的不幸,更为这位母亲心酸痛楚。可是,医院以积极抢救的态度拒绝了患者的请求,那么,医院对于这种恶性病能抢救多长时间呢?对于这个案例,网友的评论基本可分成以下几个部分:1、35%左右的网友(包括普通民众和医疗工作者)明确支持安乐死,活要活的有质量有追求有希望,死要死的宁静安详。这才叫做生活。痛苦的活着,最终在痛苦中死去,是不人道的。2、33%左右的网友没有表明是否支持安乐死,但是从侧面反映出大家还是认同安乐死的:身患绝症的人忍受极大痛苦、治疗费用负担太大、几乎没有生还的希望等等。3、15%左右的网友没有对安乐死表明态度,只是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医疗制度建设方面提出质疑,强烈要求国家重视这个问题。4、15%左右的网友深情祝福,祈祷,呼吁支援等。5、2%的网友反对,理由是“防止有人披着安乐死的外衣为谋杀之勾当。”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发现,现实社会中民众对于安乐死绝大部分是持肯定或支持的态度当然,这里面掺杂着民众朴素的感情。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安乐死是合法的,若是执意施行安乐死可能会被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起诉。这样一来,现实社会的反映和立法规定就会产生一定的冲突。

一、安乐死的提出及历史沿革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为无痛苦的死或安详的死。《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1]。

(一)安乐死的学理定义

安乐死的广义与狭义,积极与消极之分。广义理解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原因致死,让其死亡及自杀。狭义理解的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来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认为的加速其死亡的过程[2]。积极安乐死,也称主动安乐死,是指医生为了解除病危重病人的痛苦而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消极安乐死,也称被动安乐死,是指停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的死亡。

(二)安乐死的立法定义

立法中,安乐死的定义必须严谨、细致,有明确的依据与规定,不能模棱两可、模糊不清。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3]。

学理上,笔者觉得安乐死取积极安乐死的定义为上,因为从安乐死本身的目的出发,就是给不堪忍受痛苦的患者一种宁静的解脱,似乎只有积极安乐死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在立法规范中,笔者同意我国学者给出的立法定义,再次不再赘述。

(三)安乐死的历史沿革

1906 年,安乐死第一次出现在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中;1936 年,英国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并向英国国会提交了安乐死法案;1938 年,希特勒打着安乐死的幌子处死了20 多万人,使得全世界人民对于安乐死产生了巨大的恐惧;1976 年9 月,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又称《加利福尼亚健康安全法》),这是安乐死在世界上第一次被认可;1993 年2 月,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第一例安乐死的案件,同意了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这是安乐死第一次在实践中被认可;2001 年4 月10 日,荷兰上下两院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至此荷兰成为当今世界第一个认可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继荷兰之后,比利时也于2002 年5 月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成为了世界上第二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安乐死在中国的出现也并不是这一两年的事情。早在1986 年,中国便出现了第一例安乐死的案件:夏素文,59 岁,长年患病,痛苦难耐,其子不忍见其忍受煎熬,再三恳求医生蒲某为其母亲注射药物,使夏素文能够无痛苦地死亡。蒲某最终为夏素文注射了药物使其死亡。后来,蒲某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这个案件经过了长达六年的诉讼,以蒲某无罪释放告终。然而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并没有中止。在1988 年七届人大会议上,安乐死第一次出现在全国人大议案中。随后在1994 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 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在1995 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 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 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1996 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随后于1997 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4]。然而直到如今,安乐死也仅仅只是作为议案出现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从来没有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议程。

二、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依据

笔者站在现实的角度,在参阅了大量有关论述安乐死的文章,最终形成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在刑法上是合法的、是合理的,下面具体阐述理由:

(一) 道德依据:人性和人道主义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碍在于安乐死问题的提出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医德及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然而,众所周知,伦理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观念和行为的总和。在一定社会中人们由于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会形成不同的道德。而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人们的道德评价标准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因此,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当人们的道德观念不断发生变化时,评价安乐死的社会价值和道德标准也不能僵化不变。

几十年来,西方国家的民众对安乐死的认识也是经历了一个由不理解到理解,由反对到支持的历程。我国由于对安乐死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有人反对,认为它不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这是很正常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传统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摒弃其中不适合时代需要的陈腐观念,吸收顺应时代发展的合理因素,按现代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去重新评价安乐死问题。

传统的道德观念认为“好死不如赖活”[5]。这种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因此有人不同意让绝症患者选择死亡方式,不同意他们借助安乐死寻求解脱。这种观念在现代社会来说是落后的,因为现代人的道德观念认为死亡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一个人不但有生的权利,也应当有死的权利。人们渴望“优生”,也需要“优死”[6]。当一个身患绝症不久于人世的病人在病痛难忍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时,我们首先要做到的是为其缓解痛苦。我们必须从病人利益出发,从人道主义和人性出发,不应该为所谓的“社会公益和医学进步”而把病人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发现救命良方,从而忽视病人万分痛苦的客观现实。当个理智的绝症患者为了不再忍受病痛折磨,有权选择以安静方式离开人世,从而保持其人格尊严。毕竟,这种做法比那种靠人工方式维持生命从而延长病人痛苦的历程更符合现代的道德规范和人道主义[7]。

(二) 法律依据: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及立法原则要求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1、刑法的谦抑性精神要求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对安乐死的入罪或出罪,涉及到的另一个刑法问题是刑法谦抑性原则。所谓的刑罚的谦抑性,其含义是指刑法在具有强烈的保护法意作用的反面,也会造成许多弊端,

因此,刑罚的使用应尽量慎重。1只有在具有不得不使用刑法进行处罚的法益侵害或者威胁的时候,才可以将该行为作为犯罪,动用刑罚手段进行制裁,因此,安乐死罪与非罪之争,不得不考虑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可以说为现代刑法应有的基本精神之一,但由于其属原则性的限制,在具体化上,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而刑法的谦抑性的背后,重要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定问题。对于安乐死,论其构成犯罪,则安乐死行为必然具备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否则,就有违反刑法谦抑性精神问题。而对于安乐死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学者更多的是从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解除患者及其家属的精神和经济负担、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等方面论证安乐死具有社会有益性,从而主张安乐死合法话的。笔者认为,从刑法谦抑性精神出发,对于安乐死的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加以考察,是安乐死非犯罪化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安乐死固然从一方面来看,是人为的缩短他人的生命,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安乐死行为具有构成犯罪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安乐死在客观上也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国家有权利基于人的犯罪行为而剥夺死刑犯的生命,则个人作为其自身生命权的享有者,似乎更应具有决定自己生命的权利[8]。实际上,健康人的自杀行为都不构成犯罪,那么,绝症患者基于自己的意愿请求医疗人员帮助或实施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基于谦抑性精神,刑法更没有理由将其入罪。

2、立法的民主、科学、均衡原则要求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首先,对安乐死立法符合立法的民主性原则。《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现阶段,安乐死合法化深入民心,前文多次以数据体现安乐死合法化是人心所向,是人民的意志,对安乐死立法,才能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更多的让人民参与到立法中来。

其次,对安乐死立法符合立法科学性原则,立法的科学性体现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地方立法。安乐死合法化涉及诸多方面,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特定地区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安乐死首先立法。

最后,安乐死合法化体现对各种利益的均衡。在某些地区先为安乐死立法体现了对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均衡。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备安乐死合法化条件的经济,政治,文化发达的地区并不多,在这些地方首先实现要安乐死合法化解决了局部利益的“呼吁”;并且,对安乐死的局部立法是实现

1陈兴良著:《当代刑法新视界》第234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短期利益,而长远利益是在全国范围内的合法化。综上所述,无论在外国还是我国,无论以情理分析,还是以法理分析,安乐死合法化都是可行的。但是,任何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把“安乐死”纳入法制轨道[9]。

(三)现实依据:社会民众呼声日渐高涨

安乐死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自流传至中国以来,便在中国大地引起了越来越强烈的反响。我国自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原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同志生前也很赞成安乐死。而除了在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呼吁外,有些人士还在民间为安乐死奔走,准备成立纯民间的“自愿安乐死协会”。

安乐死对于本人来说,是一种解脱,对于其家属来说也是一种解脱。现实社会中,因为身患绝症而在死亡线上苦苦挣扎最后不免痛苦死去、家庭被拖垮的例子比比皆是。安乐死不仅解救了病人本身,也解救了他的家庭和亲人。有关专家表示,对于身患绝症的人,依靠药物延续生命,是资源的重大浪费,因为我们目前对于绝症还是无能未力。

三、各国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概况

(一)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国家—荷兰的立法概况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1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0]。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有:1、患者身患不治之症在考虑成熟后,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提出以“安乐死”的方式终结自己的生命。2、当患者提出安乐死申请后,主治医生必须就患者的要求至少征询另一位同行意见,并同患者讨论除安乐死之外挽救其生命的其他方法。3、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属于医学方法,由主治医生向患者发放药物由患者自己服食中止生命,或由主治医生使用药物帮助病人结束生命。荷兰安乐死法案,是世界上较早的且目前正行之有效的安乐死成文立法之一。

(二)日本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概况

日本是世界上首次以司法判例的形式附条件地认可安乐死行为合法的成文法国家。1962年12月12日,名古屋高等法院公示的适用安乐死六个条件,它不但为日本本国日后的安乐死案审理提供了相应法律准则,同时,也为世界各国的刑法学者与其他国家司法机关研究安乐死问题和审理安乐死的案件提供了基本范示[11]。自该判例公布

后,大凡从事安乐死问题研究的刑法学者,无不对它百般推崇津津乐道。言之安乐死问题,必及名古屋高等法院的安乐死六个条件,这似乎成了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约定俗成的一个不成文惯例。

(三)美国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概况

在美国,由于“根据联邦制主义的原则,美国宪法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两部分,赋予联邦政府以特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把没有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保留给各州,各州在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享有独立自主权”,各州安乐死立法的现状各不相同,中国学者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结论[12]。据美国《纽约时报》科普专栏女作家拿达里?安吉尔女士的调查结论:在美国,共有35个州的立法明确反对安乐死,9个州立法上规定协助安乐死是犯罪,3个州已经取消了原有协助安乐死有罪的法律条款,而俄亥俄州的立法明确表示安乐死行为在本州不触犯法律规定,弗吉尼亚州法律中对协助安乐死是否犯罪不明确。目前在美国只有俄勒冈州的立法正式承认由医生协助的安乐死行为为合法。1994年11月,美国俄勒冈州举行全民公决,以51%的微弱多数通过了《尊严死亡法》法案规定临终患者有权请求人道死亡,只要经过两名医生诊断存活时间不会超过6个月即可提出申请。法案规定在病人提出口头申请至签发同意助其死亡之间必须保留15天的观察期限。该法案只允许医生给符合人道死亡条件的病人提供致命剂量的药物,但病人必须自己服用,医生也不得注射致死药物。该法案通过后立即陷入了法律诉讼,联邦地区法官随即签发命令禁止该法付诸实施。在州议会随后举行的会议中,议员投票决定3年后重新进行全民公决,结果在参加投票的选民中,有60%的选民投票支持,40%的选民投票反对,该法案最终生效以上便是关于安乐死已经合法化的国家,此外还有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等国家也紧跟时代潮流,实现安乐死合法化。但是,在荷兰刚刚通过安乐死法案之后不久,俄、德、瑞典等国立即做出反应,表示反对安乐死合法化,而且在荷兰也发生过数起假借安乐死进行谋杀的案例。笔者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存在其独特的道德伦理基础、文化根底和精神渊源[13]。但不容忽视的是安乐死的合法化的确是一种新的潮流,这种潮流也在我国引起很大的反响,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安乐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四、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构想

(一)实施安乐死的主体条件

“安乐死” 实施的主体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实施“安乐死”行为的医生。一是病人的主体资格。病人最基本的要求是患不治之症而将要死亡,并且其病症给病

人在身心上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对这种痛苦程度的确认应由医生、病人及其家属三方共同来完成,从而严格避免病人的轻生思想。病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的思考和做决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主体条件,对于这两类主体者来说即使是他们的监护人也不能够代其做出决定,换言之,“安乐死”的主体资格应该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病人家属的主体资格。之所以将病人家属列为实施“安乐死”这一民事行为的主体,是为了避免病人的轻生和减轻家属的思想负担。家属的主体资格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真实思想者。三是实施“安乐死”行为医生的主体资格[14]。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应该是有良好医德并且是与病人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另一同科医生,其关键是与病人无利害关系,主要指财产和人身上的的关系。

(二)安乐死实施的前提条件

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条件应该是病人的病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身体机能丧失、各项脏器停止工作,医学无法救治,病人在极度痛苦状态下维持生命,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方可以考虑实施安乐死。若病人有可能好转,只为了避免一时的痛苦或减轻其他与自己有关系的人的负担,这种情况是要严格禁止使用安乐死的[15]。因而,安乐死实施的前提必须是病人已走到生命的边界线,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考虑的一种选择。

(三)安乐死实施的主观条件

明确了安乐死实施的前提后,下一步就是要确立它可行性的主观要素,即需要病人、病人亲属、主治医生三方当事人共同表述意见达成共识方可。一是病人的意见表述,它不应作为决定性因素,但却是安乐死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病人在病危期间往往出于多种考虑,而做出与自己内心意思完全相悖的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应该考虑病人的个人需求,但是不应把它作为主要组成部分。假若病人的病情已经使其失去独立思维表述的能力,这时,病人的意见可暂不作为必要因素考虑。二是病人家属的意见表述,病人家属的意见表述应该建立严格的法律程序,尤其是在表态人这一点上更要规范,应该至少2人或2人以上,其中要有病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中的一个人,这三类主体都是我国《继承法》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是病人死亡后,最直接的受益者,对他们的表态要十分慎重,以防恶意谋杀,所以病人家属的意见表述不能完全由以上三类主体共同做出或是这三类主体中的部分做出。此外,还应该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个人,这三类主体是我国《继承法》的第二顺位继承

人,他们的参与将对家属意见表述的真实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与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法定继承关系上较远,没有十分严重的利益关系,他们的表意可使病人家属的意见得到有效制衡,防止对病人不利行为发生的可能。三是主治医生的意见表述,主治医生应根据病人实际情况做出说明并出示相关证明,其内容应是对病人病情的真实反映,并确定病人已经确实可以实施安乐死[16]。总之,实施“安乐死”的主观条件必须要由医生、患者、患者家属三方共同完成,只有这样才满足了实施“安乐死”意思表述真实的条件。

(四)安乐死实施的形式条件

在具备上述三方意见表述后,应以书面形式对三方意见表示进行记录,以此保证程序完整。而对不能独立表达意思的病人,可参照我国《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继承的遗嘱方式来确定并且相应的程序也应按照遗嘱方式的程序来进行[17]。

(五)安乐死实施的合法条件

安乐死实施的合法条件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采取积极措施使病人死亡,如注射药品等。而消极安乐死是采用消极、放任方式使病人死亡,如停止给药、关闭呼吸机等[18]。在实施安乐死行为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使病人尽可能减少痛苦,因此积极作为方式与消积作为方式相比较,显然前者更加有利于减少病人痛苦,使其在短时间内就得以解脱。所以,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应该以积极为主。

综上所述,实施安乐死应该同时具备以上诸个条件才能实施,如果缺乏其中的任何一条,都潜藏着这一行为性质会发生改变的危险,即很有可能从合法的民事行为转变为故意杀人等非法的犯罪行为[19]。因此,条件的完备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关键所在,严格限制条件及其履行过程是安乐死成为合法民事行为的有力保证!

五、结语

“生, 人之始也; 死, 人之终也。始终俱善, 人道毕也”[20]。古时候, 人们就提出这么先进的论断。如今, 历史的车轮已经迈进了 21世纪, 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 人们对安乐死的认识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是该接受安乐死的时候了。生命是高贵的, 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但人们也应有死的权利, 有安静地无痛苦死去的权利。就安乐死而言, 我们佩服倡导者的睿智, 也赞赏伦理学家的开明, 更支持法院的大胆判决。当然, 我们更赞赏实践者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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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史论文

中国建筑史论文 规112 白颖 翻开中国建筑史的篇章,便深深地被我国古代建筑的发展和成果所震慑,无不赞叹那长城的浩瀚雄伟;故宫的磅礴气势;莫高窟的威严神秘以及苏州古典园林的诗情画意等等,让我们对历史的为发展无不敬畏和崇拜。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正因如此,形成了民族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生活习惯以及自然环境的不同,从而造就了我国古代各具特色的建筑风格。如北方游牧民族有便于迁徙的轻木构架覆以毛毡的毡包式居室;南方气候炎热而潮湿的山区有架空的竹,木建筑——“干阑”;新疆维吾尔族居住的干旱少雨地区有土墙平顶或土坯拱顶的房屋;黄河中上游利用黄土挖出横穴作居室,称之为窑洞;东北与西南大森林中有利用原木垒成墙体的“井干”式建筑;而全国大部分地区则使用木构架承重的建筑,数千年来,帝王的宫殿,坛庙,陵墓以及官署,佛寺,道观,寺庙等都普遍采用,也是我国古代建筑成就的主要代表。由于它的覆盖面广,各地的地理,气候,生活习惯不同,又使之产生许多变化,在平面组成,外观造型等方面呈现出多姿多彩的繁盛景象。 木架建筑之所以成为一种主流建筑类型加以使用,因其取材方便,适应性强,有较强的抗震性能,施工速度快,便于修缮,搬迁,由于木架结构具有上述优势,也由于古代社会对建筑的需求没有质的飞跃,木材尚能继续供应,加上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没有强有力的外来因素的冲击,因此木架建筑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仍然牢牢地占据我国建筑的主流地位。但是木架建筑也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诸如木材有限,木架建筑易遭火灾,木材受潮后易于朽坏,再次,无论是抬梁式还是穿斗式结构,都难以满足更大,更复杂的空间需求,木材的消耗量也很大,从而限制了它继续发展的前景。因此,进入20世纪后,传统的木架建筑终于成为一种被逐步取代的构筑方式。 我国木构建筑的结构体系主要有穿斗式与抬梁式两种。除此以外还有不少变体和局部利用斜杆组成三角形稳定构架的做法。穿斗式主要广泛用于南方地区,南方气候炎热,余量充沛,房屋通风尤为重要,墙体薄,屋面轻,出檐大,用料细,体现建筑外观轻巧。抬梁式多用于北方建筑,北方地区气候寒冷,为了防寒保暖,建筑物的墙体较厚,屋面设保暖层,再加上对雪的负荷,用的材料粗大建筑外观显得浑厚凝重。 中国古代单体建筑的一个特点是简明,真实,有机;另一个特点是平面,结构,造型三者的不可分割性,其次,屋顶的设计对建筑立面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古代建筑多以群体组合见长。宫殿,陵墓,坛庙,衙署,邸宅,佛寺,道观等都是众多单体建筑组合起来的建筑群,其中特别擅长于运用院落的组合手法来达到各类建筑的不同使用要求和精神目标。人们对所在建筑群的生活体验和艺术感受也只有进入到各个院落才能真正得到,因此,庭院式中国古代建筑群体布局的英魂。如北京的故宫,曲阜的孔庙以及苏州的留园等等,无不让我们惊叹中国古代建筑群所特有的艺术手法——沿着一条纵深的路线,对称或不对称地布置一连串形状与大小不同的院落和建筑物,烘托出种种不同的环境氛围,使人们在经受了这些院落与建筑物的空间艺术感染后,最终达到某种精神境界—或崇敬,或肃穆,或悠然有出世只想等等,有人以之比作中国山水画的长卷,能产生步移景异,引人入胜的效果。 中国古代两大主流哲学派别——儒家与道家都主张“天人合一”的思想。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这种思想促进了建筑与自然的相互协调与融合,从而使中国建筑有一种和环境融为一体的,宛若天成的气质,建设者们主要从善择基址,因地制宜,整治环境,心理补偿这几方面来处理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建筑类型是因其特定的社会需要而产生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变化等诸多影响因素,使一些旧的类型消失,新的类型产生,伴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建筑类型也越来越丰富,主要分为这几大类:居住建筑;政权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礼制建筑;宗

高中继承传统文化议论文

高中继承传统文化议论文800字 【篇一】 上下五千年,中国一路风尘仆仆走来,脚下踏的是深厚的文化底蕴。但在今天,一 提及中国传统礼仪,大多数人并没有什么清晰概念,甚至则一位这种传统礼仪人化是过 时的东西。因此,中国礼仪文化正在遭受着史无前例的以往与不屑。 然而,中华民族传统礼仪文化是中国人民几千年来处理人际关系的实践结晶,是人 与人之间行为规范的准则。 杨时与他的学友游酢为求的正确答案一起去老师家请教。时值隆冬,天寒地冻,来 到程家时,适逢先生坐在路旁打坐养神,杨时二人不敢惊动老师,就恭恭敬敬立在门外,等候先生醒来,过来良久,程一觉醒来,从窗口发现侍立在风雪中的杨时,只见她遍身 披雪。脚下雪已有一尺多后了。此后,“程门立雪”的故事就成了尊师重道的千古美 谈。 礼仪是律己,进人是一种规范,是表现了对他人的尊重。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文明礼仪不仅是个人素质、教养的体现,也是个人道德和社会公德的体现。 东汉黄香仅仅九岁,就懂得尊老爱幼,孝顺父母。在冬天严寒之时,就用自己的身 体将父母的被子温暖后,再请父母安寝;在夏日炎热之际,则用扇子给父母扇凉驱蚊,以 侍奉父母安寝。黄香温席是在中国传统孝之礼仪,孝顺父母,从小事做起。

近百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优秀的伦理道德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今的人们已经有了较之过去更为雄厚的经济基础来孝敬老人,心已经没了,孝敬父母不是有心无力,而是有力无心。 唐朝贞观年间,西城回纶国是大唐的藩国,一次,回纶国为了表示对大唐的友好,派使者带一批珍宝见唐王,其中最珍贵的是白天鹅。途中,白天鹅不谨飞走,使者只拔下几根鹅毛,却没能抓住白天鹅,使者在担心害怕之余吧鹅毛献给了唐太宗,唐代宗并没有怪罪他,反而觉得他忠诚老实,不辱使命,从此,“千里送鹅毛,礼轻情意重”的故事干为流传开来。 中国传统礼仪,应是体现精神价值的生活方式,传录它可以使我们的礼仪化发扬光大。 传统礼仪毕竟是中国传续了几千年的血脉,若血脉堵塞,中国只能被称为是一个现代国,而不能称其为中国了。中国传统礼仪文化博大精深,它足以使国人和海外人引来容耀和自豪,它是中华民族重要的凝聚力,没有它,国人将迷失自我;没有它,中国便只剩下一个空壳。 纵观古今中外各国发展,世上没有一个民族失否定自身传统礼仪的,没有任何一个民族会认为自己的优秀的传统礼仪是过时的,有害的。而传来中国传统礼仪文化。是每个华夏儿女的责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无愧地大声说:“我是中国人!” 【篇二】

辩论赛: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地各位评委,亲爱地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地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 对方一辩地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 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 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地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地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然而,我们不得不看到这 一切地背后,真地是患者本人地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地重负,不想成为社会地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地原因.痛苦地 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地包含了所有地辛酸苦辣 地爱才是真正地“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地是心理 抑郁地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地患者.面对如此地状况,难 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地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地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地路吗? 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地权利.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 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地权利,但我们更 深深地知道,生命地可贵.在安乐死地浪潮日益高涨地今天,我们仍 然要高呼,真正地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地希望!让我们 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地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地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辞海》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现代医学无 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地病人地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解决其不堪 忍受地痛苦而采取无痛苦地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地规定.而“合法化”是指:使其符 合法律规定.而此次辩题地前提是在中国,要从中国地国情出发,实 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地标准.要判断安乐死 在中国地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地国情,符合人民地根 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地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中国建筑史》课程论文

摘要: 建筑但凡能成为一个完善的体系,则必然有其深厚的社会文化根源,既不可能无缘无故地产生,也不可能无缘无故地消亡。因此,研究传统建筑,只有结合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才可能探明其真义,也只有这样,才能判别良莠,决定取舍。 通过了解古今建筑的差异历程,可推测建筑的未来的发展方向,从而使设计可永葆活力,且经得住历史的狂潮。一方面综合多种建筑的特色优点,更好地使自己的设计更加完善和完美。 关键词:融古通今,传承,创新 一、古今建筑的启发 1、古代建筑的思考 我过文化历史源远流长,建筑历史更是如此。先是靠山吃山的生活方式,就地取材,运用天然的木材料建成我们最初最舒适的居所。由于出材料随处可找,分布面积大,加上易于加工,这将成为人类进化的一大保障。随着人们的不断进步,对居所的要求日渐追求,开始形成了审美观。人们不再满足于简简单单的住所,而追求更结实、更舒适、更美观的建筑。由此便奠定了木建筑成为我国古代建筑的主要建筑、材料。由于地域文化、气候等的条件之下,不同的地区形成了不同的建筑文化,这便为了之后的地域建筑差异埋下了伏笔。建筑的形式用料和之中的文化底蕴可以看作一定时期的产物,随着时代的进步、发展,建筑的进步也是无法阻拦的趋势。 (1)古建筑的启迪 古代建筑蕴含这中华文化的精髓,虽然时代不断的进步发展着,但依然没有掩盖住其光芒。如今高楼耸立的时代,日益繁忙的大都市,生活的压力无时无刻地压迫着人们的精神。这无疑是变样的悲哀。然而古色古香的建筑在热闹都市的显得是那么的特异另类,这让不少人在观赏古建筑时是那么的单纯,仿佛心灵沉淀了下来。这也是古建筑得以保留下来的原因之一,之后人们通过改良、融合、添加不同的手段,不仅让古建筑保留,而且融入了时代的大流。并且市场也可见一斑,将古建筑融合现代风格这无疑是一次巨大的尝试个挑战,且大众更容易接受。对于旧的东西,有时候并不是选择抛弃,而是改变、选择。这或许是尝试跟挑战,但如果成功的话无疑是一次质的飞跃,巨大的跨步。 (2)古建筑未来的联想 一般的思维都把古建筑定位在观赏、游玩之类的位置。另一方面把它融入建筑风格,室

与传统文化有关的作文

与传统文化有关的作文 这个星期,我收集了许多中国传统的资料:有对联、十二生肖、剪纸,还有中国的传统节日的图片和文字等。其中我最喜欢传统节 日的资料,因为我对传统节日很感兴趣。 我感兴趣的传统节日中最喜欢的是春节,因为它是中国民间最隆重的传统节日。在夏历正月初一,又叫阴历年,俗称“过年”, “新年”。每年过年,街上挂满了红红的灯笼,彩旗飘飘。商场是 人山人海,购买年货,可热闹了。奶奶准备了丰盛的食物,外面有 许多“砰、砰、砰”的鞭炮声。每个小朋友都穿上了漂亮的新衣服,大人们露出了满意的笑容。爸爸给我买了许多礼花和鞭炮,到了晚上,我就拿出礼花下楼和小朋友一起放,我们玩得非常高兴,到了 晚会开始,我才恋恋不舍地回家,与家人一起一边吃水果一边观看 晚会,精彩的表演把我们逗得哈哈大笑,心想:要是天天都过年该 多好啊!我还喜欢过“重阳节”,农历9月9日,是中国的一个古老 的传统佳节——重阳节。重阳节,又有“老人节”,重阳这一天, 人们赏菊花,佩带茱萸,携酒登山,畅游欢愉。 这一天放学,我和爸爸妈妈准备了一份礼物去看望爷爷奶奶,我心中非常开心,因为我明白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的传统美德。“元 宵节”也让我难忘。每年农历的正月十五日,春节刚过,迎来的就 是中国的传统节日元宵节,这一天我们也放了许多烟花,还吃了元宵,猜了灯谜,还到公园里观了灯。一家团团圆圆,那时的我心中 充满无比的幸福和欢乐。中国的传统节日真是丰富多彩,它是中国 的文化。 我了解的传统节日还有:端午节、清明、七夕节、中秋节等。这些传统节日同样给我们带来了欢乐和幸福,所以我们要记住这些节日,并永远继承下去。中国的传统文化更是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 作为我们新一代要加强学习,大力弘扬中国的这些传统文化。

英语辩论-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 正方: We think it’s necessary. On one hand, we can save our limiting medical resources for those who need treatment than any other people. On the other hand, we can keep patients from endless paint. 我们认为这是有必要的。一方面,我们可以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给其他更需要的治疗的病人。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解脱这些受着无尽的痛苦的病人。 补充观点: 1.Euthanasia can release the stress of the society, if the patients can’t do any contribution. 如果那个病人无法做出任何贡献,那么安乐死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 2.Euthanasia can free the patients who are under heavy paint. 安乐死可以解脱那些正承受着巨大痛苦的病人。 3. A person’s life belongs to himself, he has access to end his life. 一个人的生命属于他自己,他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 I think we should n’t make euthanasia legal. Otherwise, some people may commit suicide through this way, which offer them an easy way to die. In addition, it can be an legal way to deprive(剥夺) people’s life, for those who have evil intentions. So, I don’t agree this point. 补充观点: 1. Euthanasia is a rejection of the importance and value of human life 安乐死是拒绝了人类生活的意义和价值 1.The poor will truly be killed by poverty through euthanasia, because of no money for treatment. 穷人会真正地被贫穷以这种形式给杀死,因为没钱治疗。 2.Euthanasia is disguised violations of the right to life 安乐死是变相侵害生命权

中国建筑史的论文

目录 内容摘要 (3) 关键词 (3) 一、木结构——中国古代建筑的结构 (3) (一)中国古代建筑木构架的主要形式 (3) 1、抬梁式构架 (3) 2、穿斗式构架 (3) 3、井干式结构 (4) (二)斗拱 (4) 1、斗拱的作用 (4) 2、斗拱的组成与分类 (4) 3、斗拱的分类及各部分名称 (4) 4、斗拱的发展与演变 (5)

5、斗拱的力学简单分析 (5) 二、大屋顶——中国古代建筑的形式 (6) 三、四合院——中国古代建筑的空间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8) 摘要 中国古代建筑艺术的成就:一是表现在结构合理,容易加工制作的木框架结构上;二是表现在由单纯的大屋顶中表现出千变万化建筑形式,三是表现在“四合院”精彩的平面布局所传达出的空间意识中。以最概括的文字将中国几千年的建筑文化的特点,我们提出:“木结构”、“大屋顶”、“四合院”九个词。 关键词:木结构,大屋顶,四合院; 一、木结构——中国古代建筑的结构 中国古代建筑与世界其它建筑形态最基本的区别是木框架结构,是世界上惟一以木结构为主的建筑体系。 中国古代建筑以木结构为主体,它的基本艺术造型特点来自结构本身。中国建筑的起点是以间为代表的房屋,宫殿是房屋的扩大,它本质上并没有变化,只不过柱子更高、梁坊更长、间数更多而已。早期文化形成期所在区域木材丰富,而石材稀缺。木材加工容易。广泛的适应各地区寒暖不同的气候,和很好的抗震性能。古代中国人讲求阴阳五行。五行中的五种物质金、木、水、火、土,对应五个方位(西、东、北、南、中)。其中,土代表中央,代表负载万物、养育万物的大地,因此,土德就具有了很高的地位,象征中央的明清北京故宫三大殿,就

关于传统文化的作文15篇

《关于传统文化的作文》 关于传统文化的作文(一): 中国的传统文化 中国有五千年的礼貌史,延续到这天,处处展现出丰富多彩的中国传统文化。有精美的民间工艺。如:剪纸、陶瓷、版画、雕塑、木刻、染织、虎头鞋、麦草画、烙画、唐三彩、面人;有古老的民间艺术,如:戏剧、评书、皮影、国画、刺绣、风筝、园林建筑、服装饰品、;还有独特的风俗习惯,如:春节贴春联、元宵闹花灯、端午赛龙舟、中秋吃月饼、土家族的走婚、傣族的泼水节。在我国有好多传统节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其中最为隆重的是春节和中秋节了,最有纪念好处的是端午节。春节,这是中国人最隆重的节日,世界上有华人的地方,就都过春节,不管离开家多远,不管走到那里,春节这一天都要赶回妈妈身边。为了这一天,家家户户都要早早地打扫家、贴窗花、买年货、贴对联、放鞭炮、穿新衣、吃饺子、辞旧迎新、为新的一年键健康康,一帆风顺。 中秋节,是个团圆节。人们经过春种、夏播后,到了秋收。这个季节,秋高气爽、五谷丰登、瓜果飘香、人们劳作了一年,丰收在望。所以家家户户做月饼、吃月饼、赏月饼、象征着一年团团圆圆。 另外,端午节是为纪念一位爱国诗人----屈原而流传下来的。诗人屈原不满当时政府被 贬到楚江一带,诗人感到前途暗淡,在五月初五这一天投江而死。当地人民为纪念他,在每年的这一天,包粽字、吃粽子,还有的地方举行赛龙舟的活动。 生活中,我们处处能够感受到中国丰富多采的传统文化,这些传统的东西是祖国的瑰宝,是需要我们代代相传,一向传承下去。 关于传统文化的作文(二): 中国的茶文化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礼貌,各种文化源远流长,茶文化就跟不用说了,茶,在我国有很悠久的历史。传说,炎帝神农尝百草后发现了茶,唐人陆羽曾著的《茶经》赫赫有名,告诉我们如何泡茶、品茶。并且你明白吗?茶还是世界三大不含酒精饮料之一呢。听到茶如此有名,我也忍不住来泡一泡、品一品茶了。 我先买了一包茉莉花茶,把细细的,干干的,又硬又长的干茶放入杯中,它们好像一群正在睡觉的蝴蝶,宽大的翅膀紧紧地裹着身子似的。我再把85度左右的开水倒入杯子里,水似风,茶似蝶,风把蝶摇醒,有的蝶在风中翩翩起舞;有的蝶在水面张望;还有的蝶是小懒虫,还在树上睡哩;过了一会,蝶飞累了,慢慢地回到了杯底睡觉去了。茶水也渐渐变黄。这时,茶泡好了,我轻轻把杯盖揭开,白白地水雾参杂着沁人心脾的茶香扑鼻而来,仿佛把我带到了仙境一般。看到如此景色,让我忍不住品尝。 我把茶杯放在手中,轻轻地喝了一口茶。嗯,微苦中带着一丝甘甜,甘甜里又带着一丝清凉,怪不得古人那么喜欢品茶呢!真好,我又喝了几小口,立刻清醒了很多,清凉、清静和清醒在我身边缭绕。 古人云:人生如茶,茶如人生,先苦后甜,有苦有甜。所以,我就应乐观地去学习和生活,因为只有克服生活中的挫折,才能赢得更多的鲜花和掌声。

论安乐死合法化的民法基础(杨立新 刘宗胜)

论安乐死合法化的民法基础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 刘宗胜国防科技大学讲师 上传时间:2007-10-13 关键词: 安乐死/自主权/生命的本质/最大利益 内容提要: 关于安乐死问题,是一个涉及到诸多学科的复杂问题。目前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刑法学界,专门从民法角度探讨该问题的尚不多见。从民法角度研究安乐死,主要涉及到生命权的自主权、生命的本质和被实施安乐死者的最大利益三个方面。 迄今为止,安乐死还是一个充满激烈争论的课题,然而,“安乐死”始终没有一个明确和统一的定义。对安乐死的理论研究必须首先明确和统一安乐死的定义,使有关讨论能够在同一标准、同一前提下进行。[ 1 ] 一、安乐死的应然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安乐死主要有如下定义: 1.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并处于晚期的病人因无法忍受病痛折磨而请求医生用人道的方法在无痛苦的状态中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2 ] 2.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 3 ] 3.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为解除其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本或家属要求,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部门认可,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的过程。[ 4 ] 4.安乐死一般是指对于患不治之病症,且遭受无法忍受痛苦之患者,按病患者的最佳利益考量下,并依其要求,以积极或消极的作为,以最少痛苦的方式,结束该病患生命的行为。[ 5 ] 5.世界医药协会对安乐死的定义为:安乐死者,乃系指主动终结病患生命之作为。[ 6 ] 6.台湾大学哲学系孙效智先生、香港善宁会以及美国学者丽塔. L. 马克将安乐死定义为:为了消除或减轻超出自身所能承受的痛苦而有的作为或不作为,意图导致死亡,或作为、不作为本身导致死亡。[ 7 ]上述定义对安乐死的实施对象、行为实施者、行为方式和有权申请实施安乐死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见解。 (一)安乐死的实施对象 前面四种安乐死的概念虽然表述文字不一,但是它们在实施安乐死的动机、实施者和患者所患病的性质及实施的对象上具有相同之处。但是,对安乐死的对象,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有三类:植物人、脑死亡者、身患绝症濒临死亡而又极度痛苦者。[ 8 ] ( P45)也有人主张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两种病人:一是身患绝症并处于晚期而极度痛苦的病人;二是有严重残疾,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极其低下或已丧失的病人,如为不可逆的植物人状态或已发生脑死亡者,严重畸形且医学上无法治疗的胎儿、新生儿等。[ 9 ]第五种和第六种定义,对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并没有限制。 对于安乐死的实施对象的分歧,主要是因为纳粹德国历史上曾经实施过所谓的“安乐死”计划,给人类造成了沉重的灾难。 法国人戈宾在《论人类种族的不平等》一书中,竭力鼓吹“人类天生不平等”的理念。

高二传统文化议论文800字【三篇】

高二传统文化议论文800字【三篇】 【篇一】 中华上下五千年,积累无数瑰宝。它们是中国永远不能磨灭的历史,犹如朝阳,映在华夏文明的书页里。可在长河中,又能有多少文化古物能不被淘汰,不被从岁月的史书上抹去呢? 福州市乌龙江畔胪雷村的陈氏祠堂,已有730年历史,不过,这个历经九世的家族祠堂,正面临着被拆迁的危险,现在已经是一座空荡荡的孤楼。我弄不明白,为什么那传统文化的结晶会面临沦陷。在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同时,夺走了我国无数古文物,可那时人们为何又要抢回来?因为那是中国的东西!看,现在没有人来抢,也没有人来毁坏,中国的文物还是会消亡! 北京圆明园,已是废墟一片了,那是敌人冷酷的铁骑下被烧杀抢掠的铁证啊!那一年,八国联军进犯,圆明园里的十二生肖铜像被夺走,无数瑰宝被掠夺、销毁。敌人走了,还将圆明园烧毁,那中国最美丽的皇家园林建筑啊,就这样被敌人付之一炬!可那不算什么,因为那是八国联军干的,现在国富民强,没有硝烟和战争,被毁的文物,都是中国人自己干的!无知的华人啊,醒一醒吧,不要让祖国陷入危难。 中国,不只是一个国家,它同时还是一位母亲。长江、黄河是它的血脉,峡谷是它的归宿,而矗立在她身上的,是她的孩子们。她用

心哺育我们,用她坚实的臂膀担起了沉重的危难。而她的孩子们,正在用尽各种手段去折磨这位母亲。他们毁坏了森林,污染了水源,现在,又把贪心的目光转向了母亲的一切。无数文物的丧失,古建筑群被毁,这位母亲历经困难险阻保留下来的文物,就要被她最疼爱的孩子们毁掉,这怎能不叫她心痛呢? 作为一个学生,我不能眼看着自己国家的文物被毁,这是作为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有的觉悟。可现在,又会有几个人去保护这五千年来的文物呢?人,都是有感情的动物,一件东西,一只宠物跟自己呆久了,就有了感情,是一种无法比拟的感情。可是,五千年来,祖国母亲尽力保护下来的心爱之物,就要被销毁,她再也见不到这些陪她经历多少风雨的“孩子们”了,她又如何放得下,如何不心痛呢? 中国传统文化和乡村文明正在沦陷,无数建筑和古代群雕已成为文化废墟。在城市延续了数百年的活文化也在不断消逝。以这样的速度,不久的将来,中国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昌盛了。消亡了的永远不会回来,正如鲜花,摘掉一朵就少一朵,保护好她,才有更多好的。历史不断在岁月的书上刻下文明,就是希望几千年的文化艺术不会丧失,请所有国人和我一起出力,保护这物价的中华民族的精魂。 【篇二】 随着现代化的迅速开展,电视,计算机,电话等许多包含现代化的东西被开掘出来。人们追求新科技,却忘掉了我们千古年来传承下来的文化。

浅谈积极安乐死不能合法化的原因

浅谈积极安乐死不能合法化的原因 龙婧媛 【摘要】反对积极安乐死的合法化的理论、事例有很多很多,诸如滑坡理论、楔子理论等。结合中国的国情来看积极安乐死合法化,存在着很多的隐患问题,不论是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病人及其家属自主选择的角度还是医学发展与医生的角度来看,目前中国都是不适合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 【关键词】积极安乐死生命权滑坡理论楔子理论 【Abstract】Actively oppose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theory, there are many examples, such as the landslide theory, wedge theory. With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China's active euthanasia is legalized, there are a lot of hidden dangers, wheth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 the perspective of optimizing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patients and their families to independently choose its development and the medical point of view or the point of view of doctors, At present, China is not positive for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Key Words】Active euthanasia、life power 、landslide theory 、wedge theory 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是一个争论超过半个世纪的古老问题了,是一个极其复杂但又极有吸引力的问题,因为它涉及的问题是生死大事,论及的范围很广,贯穿伦理、医德、法律、社会、宗教等问题,其中的问题绝对不能等闲视之。现今消极安乐死已经被默默接受,而积极安乐死却是一直争论不断的问题。积极的安乐死,亦称主动的安乐死,是指由病人自己或他人(如医生)以积极的手段断绝临终前受煎熬的病患生命,以解除其痛苦。有一种理论认为应该让积极安乐死合法化,另一种却反对积极安乐死合法化。我认为积极安乐死合法化虽有可行性,但现今中国的现状下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条件还不成熟所以还不宜合法化。 一、积极安乐死不能合法化的历史原因 历史上积极安乐死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处于被反对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安乐死曾被政府利用与滥用,直到今天还遗留不可磨灭的阴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借着所谓的“安乐死计划”以毒气室秘密屠杀了超过六百万的犹太人、吉普赛人及其他民族。二战之前有46%的人对安乐死立法持积极态度,二战之后的1947年

高一关于传统文化的议论文三篇

高一关于传统文化的议论文【三篇】【篇一】 在现代人的生活中,端午节只是为了吃一次粽子,中秋节似乎只是为了吃一块月饼,春节似乎只是一个长长的假期,浓浓的传统文化氛围已荡然无存了,有谁会去关注曾经屈原留给我们的感动,有谁会在房前插一枝艾草,喝一碗雄黄酒;中秋时节有有谁去关注那轮孤独的圆月,似乎月亮的光 辉都被明亮的烟火夺走;春节期间,有能有多少人记得许多美好的习俗,而现在本是祝福与希望象 征的"压岁钱"却被有浓厚金钱味"红包"取代,许许多多人都说:过年没年味了。这些都是我们十分重要的传统文化节日,它们现在都没人冷落成这个样子,其他传统文化的处境更是不堪设想。唉!我听见传统文化在哭泣,这哭泣声中有失望,有无奈,还有的是对我们的期望。 当听到韩国人成功的将端午节申请他们的文化遗产时,我想每一个中国人都震惊了,在震惊的同时,我们感到更多的是疑惑,好好的端午节,我们的传统节日,怎么就成了他邦异族文化遗产?我们于是开始反思,我们何时认真的对待过传统文化,只有在别人将我们的文化遗产抢走,我们正在失去的时候,我们还猛然的省悟,自己做的真的是不够呢! 面对这愈来愈多的传统文化消失的现象,我们想到了保护,正如最近才颁发的新的节假日条例,将清明,端午货物中秋等传统节日列入其中,以后,在这些节日里就会有一天的假期,我只希望保护能起到效果,而不是传统节日变成了纯粹的假期。 在我看来,保护不是挽救我们传统文化的根本办法,而更在于发展。在于人们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只有发展了才更有生命力,只有发展了才能长久不衰。但是发展是合理的发展,如果是盲目的随心所欲的发展我们的传统文化,我想着只能加速他的灭亡!传统文化不会因为个人的保护和发展而繁荣,他需要的是大家的力量,是社会的力量,众人的保护和发展才能给传统文化注入更多的生命力! 多么希望传统文化不会再哭泣,而是在于现代文化的碰撞中微笑前进! 真的希望在端午节的时候,我们能再一次聆听屈原的心声,感受精神的力量,传承美好古老的又在发展的习俗!真的希望中秋时分,家人团聚,天下共赏一轮圆月,体味浓浓的亲情!真的希望过年的时候,锣鼓敲起来,人们动起来真正感受除旧迎新的喜悦……我还希望着。 【篇二】 中华民族很早就以“礼仪之邦”闻名于世。遥遥数千年前。上至皇亲国戚、三公九卿。下至黎民百姓、士农工商都深受等级森严的封建礼教制度的束缚。那么传统文化礼仪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古代三纲五常、三从四得、九礼等等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着社会各个阶层的交流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封建思想有极大的弊端。繁琐的条条框框呆板的禁锢着人们的思想。扼杀着人们相

辩论赛安乐死合法化材料

辩题:在中国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 正方:在中国安乐死该合法化 辩论资料(仅供参考) (一)安乐死定义: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 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二)分类:一般分为两大类: 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在安乐死 的讨论中,还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这里,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 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 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 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 人。 (三)实施条件:对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 死去的行为。 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 痛苦死亡。一般多指后者。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 1.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6.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四)法律现状在我国,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 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 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 (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 (包括 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安乐死有以下三种情况: 1. 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中国建筑史论文3000字.

中国建筑史 课程论文 论文名称中国传统民居的多样性和统一性 姓名付子航 专业建筑学 2013 部别国防工程学院人防三队 日期 2015 年 11 月 11 日 理工大学国防工程学院

中国传统民居的多样性和统一性 【摘要】中国传统民居具有因地制宜的特色,具有多样性;同时它们也遵循中国的文化传统,具有统一性。 【关键字】中国传统民居统一性多样性 1.中国传统民居概述 1.1中国传统民居的特征 中国传统民居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它不仅外形和构造受当地气候环境的(气温、降水、风向)影响;构筑材料(木、石头、竹子、土、砖)也受当地环境的制约;当地生活的人的生活方式(家庭组织、礼仪)同样会影响建筑的形式;根据不同的习俗,不同地域的人对建筑具有不同程度的防御性要求;地形地貌也影响着民居建筑的发展。

1.2中国传统民居的多样性 (1)民居布局形式多样性 中国汉族地区传统民居的主流是规整式住宅,以采取中轴对称方式布局的北京四合院为典型代表。北京四合院分前后两院,居中的正房体制最为尊崇,是举行家庭礼仪、接见尊贵宾客的地方,各幢房屋朝向院内,以游廊相连接。北京四合院虽是中国封建社会宗法观念和家庭制度在居住建筑上的具体表现,但庭院方阔,尺度合宜,宁静亲切,花木井然,是十分理想的室外生活空间。华北、东北地区的民居大多是这种宽敞的庭院。皖南古民居村落选址、布局和建筑形态近乎自由,原生态的民居错落有致,温良恭谦的质朴中透露出皖南深厚的文化底蕴。 (2)民居结构形式的多样性 木构架庭院式 中国传统住宅的最主要形式,其数量多,分布广,为汉族、满族、白族等族大部分人及其他少数民族中的一部分人使用。这种住宅以木构架房屋为主,在南北向的主轴线上建正厅或正房,正房前面左右对峙建东西厢房。由这种一正两厢组成院子,即通常所说的“四合院”、“三合院”。长辈住正房,晚辈住厢房,妇女住内院,来客和男仆住外院,这种分配符合中国封建社会家庭生活中要区别尊卑、长幼、内外的礼法要求。这种形式的住宅遍布全国城镇乡

2020年高三传承中国传统文化议论文800字范文

【篇一】 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的血脉,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精神家园。从我们祖先创造发明甲骨文开始,一直到今天的人类文明,无一不证明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一个民族如果没有了精神血脉,这个民族也将趋向灭亡。传承中华文化,共建精神家园,是每个中国人的历史责任,更是时不我待的需要。 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共建精神家园,要从我做起从小抓起。从一年级开始,我就似懂非懂地阅读了《中华上下五天年》了解了从夏商周一直到民国跌宕起伏的历史,历史造就的人物以及他们的思想和作品,明白了中国为什么是文明古国之一,知道中国有孔子。孟子。老子等圣人。对中华文化产生了兴趣。 二年级时开始背诵《三字经》。《弟子规》里面讲了古代的君臣之道,孝敬父母之道,尊敬师长之道,兄弟相处之道,朋友相处之道等等君子处世之道。以及我们坐。立。行待人接物的姿态。,让我对中华文化的精髓有了初步了解,让我领略一番中华五千天年历史文化积淀的魅力。接着我又阅读过《论语》。《大学》和一些有关传统文化的读本,虽然阅读起来比较费劲,但从里面能学到做人的基本道理,也能感受到中华文化的浓厚底蕴和内涵! 传统文化曾一度被改革开放的浪潮冲淡,所幸的是现在的教育也越来越重视中华文化的传承。比如我们的小学课本就增加了《传统文化》和《经典阅读》课,这样对每个孩子都进行了《传统文化》的启蒙教育,大大激发了我们传承中华文化的兴趣和积极性。很多电视台都推出了弘扬传统文化的节目如《汉字听写大赛》。《成语大赛》都让参赛者和观众对传统文化有了能厚的兴趣,不自觉的翻开书籍和字典查阅。 中华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的血脉,在中华民族复兴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传承中华文化,共建精神家园,是每个中国人责无旁贷的任务! 【篇二】 在当今开放的世界里,我们在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也要大力弘扬华夏五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只有这样,世界才会健康地朝多元化方向发展,才能更加地充满生机和活力。 小时候,每当大年三十晚,村里便鼓声四起,霎时间村当街便挤满了人,有敲锣打鼓的,有扭秧歌的,有踩高跷的,有玩龙的,村里好不热闹。小孩子穿着棉袄在街上你追我赶的,不时地放着炮,老人们聚成一堆儿聊天,年轻小伙儿,俊俏姑娘则在给人们表演节目。 而清明节,人们总会把嫩绿的柳枝插在门上;端午时,奶奶总会给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摘要: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对患者以临终关怀,使之死亡状态得以优化从而使死亡安乐化。安乐死具备现实性、合理性,所以安乐死应该有其合法化的地位。 关键词:安乐死起源现状立法思考实施程序 (一)实施程序 (二)违法执行安乐死应承担的责任 五、安乐死的立法思考 一、安乐死的起源及各国的现状 (一)安乐死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语源自希腊语“美丽的死”(Euthanlos),又称安死术或称怜

杀原意是指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① 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形式,目前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牛津法律指南》将安乐死定义为“在不可救要的病危者自己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措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其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救药的并濒临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安乐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安乐死,包括一切因为身心原因致死,让其死亡及自杀。狭义的安乐死则把其局限于不治之症而又极端痛苦的人,即对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不对他们采取人工干预的办法未延长痛苦的死亡过程,或为了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而采取积极的措施认为的加速其死亡的过程。安乐死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安乐死”实施的对象应该是指那些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并正处于极端痛苦之中的病人或者是无生命价值的人。 2、“安乐死”应该是在病人自愿请求 3、在 死 。积极 澳大利亚,是一个历史上较早在个别区域范围内通过了安乐死立法的国家之一。1995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临终患者权利法案》。该法案自1997年起生效实施,于1999年3月被废止。③ 至今为止,英国还没有一部独立的安乐死成文法。但并不等于医生不能为患者实施安乐死。2002年3月22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决同意了普雷蒂娜女士可以实施安乐死。这一判例,表明安乐死在英国事实上已经取得了合法地位。④ 荷兰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安 ①储怀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2页 ②严领蓉:《关于安乐死立法的思考》载《海南大学学报》2004年12月第4期,第323、324页 ③王晓慧:《论安乐死》,吉林人名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69页

中国古代建筑史论文

中国古代建筑史论文 天津文庙 天津文庙据史料记载,在孔子死后第二年,鲁国国君哀公命令将孔子阙里的三间故宅,改做庙堂,岁时奉祀。后来唐太宗 诏令全国“州县学皆立孔庙。”于是历代相袭,到明清时期,全国孔庙已达1560多座。 唐代最初建成的文庙,并不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样子,而只是校内一座奉祀孔子的殿堂而已。到了宋代初年,文庙的建筑开始完善并开始逐渐与学校分离,大体上形成了“左庙右学”的建筑格局。 天津文庙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东门里大街。始建于明正统元年(1436年),提学御史程富提出上奏,要求在天津设立卫学。天津卫指挥使朱胜将住居一所施为学宫,首建堂斋、公廨,至此天津建起了第一所官办学校。明正统十二年(1447年)大成殿落成,始称卫学,为天津地方教育官学和尊孔的庙宇。后清雍正三年(1725年),天津卫改天津州,清雍正九年(1731年)升州为府,另置天津县。卫学亦改为州学。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在府学两侧增建县学,形成府、县学宫并列的格局,后在府学东侧扩建明伦堂,占地1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多平方米。文庙是天津历史上等级最高的古建筑群,也是天津地区现存最完整、规模最宏大的古建筑群 文庙又称孔庙,是尊崇和纪念孔子的庙宇,因与祭祀历代名将的武庙相对,故称文庙。文庙也是天津的学宫所在。明、清两代曾多次对文庙进行修缮、增建,其中规模较大的修建有明朝天顺、万历,清朝康熙、乾隆等几次,逐渐形成现在的规模。 平面布局

文庙的平面布局,承袭了我国传统的四合宫殿体系,基本上是采用对称的形式建造的,由南至北分别由万仞宫墙(照壁)、泮池、棂星门,大成门,大成殿、崇咸祠和东、西两侧配殿等组成。其中有些建筑名称是文庙所特有的,如泮池,是座架着石桥的半圆形的水池子,来源于《周礼》的“辟雍”,原意是周天子设置的四面环水的大学堂,人们踏上泮池,就好象进入了最高学府。在清代,对考取秀才的称“入泮”。棂星门是一座巍然挺立着四根冲天大柱 的牌坊。传说棂星是天上主管文教的神灵,通过棂星门,就可以得到神灵的保佑。

辩论赛:安乐死在不应该合法化(反方)

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尊敬的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以及我们可爱的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 对方一辩的陈词听起来真可谓是入情入理、义正词严,可惜字字珠玑中却是字字偏激,几下几点我不得不忍痛指出! 首先,对方一辩为我们描述了种种惨绝人寰的病状,相信不仅我方,在场的评委和同学都一定会为之潸然泪下。然而,我们不得不 看到这一切的背后,真的是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吗?不想成为子女 的重负,不想成为社会的重负,也许这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真正的原因。痛苦的病症令人可以承受,而父母那份选择死亡的包含了所有 的辛酸苦辣的爱才是真正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其次,根据医学权威克雷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面对如此的状况,难道我们不应该指引他们重新拾起生命的希望,用微笑温暖他们的心,而是只看表面现象就指给他们一条通往无尽黑暗的路吗? 再者,对方辩友说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宁为人间一株草,不做天上一颗星”,我们深深地理解,人有选择生死的权利,但我 们更深深地知道,生命的可贵。在安乐死的浪潮日益高涨的今天, 我们仍然要高呼,真正的尊重是让病人不放弃每一寸生命的希望! 让我们正视问题,才能在寻求真理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欲正其身,先正其名。《辞海》2841页中将“安乐死”定义为 现代医学无法挽救而面临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真诚主动要求,医生为 解决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无痛苦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

“应该”解释为:在伦理学上指由道德规律所要求的规定。而“合 法化”是指:使其符合法律规定。而此次辩题的前提是在中国,要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明确了以上定义,让我们来重点明晰一下比较的标准。要判断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与否,就要看谁更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人民 的根本利益,更能促进中国社会长远的稳定发展。 明确了定义和标准,接下来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安乐死其自身具有非常大的不合理性。而且,于社会而言,安乐死不是帮助病患解除痛苦的唯一途径,相比于安乐死,临终关 怀或许才是给生命以尊严更好的途径。 第二,安乐死的不可操作性更是不可忽视。参差不齐的医术医德,尚不完善的法制保障,时刻变化的医疗领域……一切无法看清! 第三,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会引起种种不良后果,其消极影 响远远超过了其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死亡心理暗示、医患信任危机、人生观的扭曲……这一切让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遥遥无期。 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下面我方 二三辩将分别从安乐死的不合理性和在中国实施的不可操作性进一 步论述我方观点。 谢谢。 二辩陈词: 谢谢主席。刚才对方辩友,唇齿开合间吐出无数病患的痛苦和煎熬,并多次强调人有掌控自己死亡的权利。对于这一点我方并不否认。人是有决定自己死亡的权利,但是凡是权利就应该去行使么?对方辩友对一个正在与病魔做抗争的人说“安乐死合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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