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检查调研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检查调研的通知》的通知

新兵工发[2012]36号

各师、院(校)工会,兵直工会及各直属机构工会:今年,是?六五?普法的第二年,为贯彻落实好?六五?普法规划和?屯垦戍边普法行?,把?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引向深入,全总下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检查调研的通知》(总工发[2012]1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请按照全总的文件精神及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检查调研活动,对?六五?普法情况、法律援助情况和?法律六进?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统计,形成调研报告,于6月30日前报兵团工会保障部。

联系人:李海康

联系电话:0991-*******

兵团工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

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检查调研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关于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长效机制的意见》(总工发“2011”40号)和《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总工发“2012”22号)要求,全国总工会决定于今年5-10月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检查调研,年底召开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推进会议,总结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等方面取得的经验和成绩,不断提高工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调研组组成

检查调研组由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任组长,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全总保障工作部部长邹震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全总法律工作部。全总成立10个检查调

研小组,每组检查调研2-3个省(区、市)。检查调研小组由全总法律工作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法律部长,全总法顾委委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专家等组成。检查调研组分组名单另行通知。

二、检查调研内容

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去年批准的299个和今年准备申报的300个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规范化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规范化建设标准见附件1),包括人员配备、经费保障、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情况和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情况;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在工会系统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服务科学发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总工办发“2012”12号)精神,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情况。

在检查过程中,就工会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劳动法律监督、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等维权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调研。

三、检查调研方式

检查调研分自查、集中检查二个阶段进行。自查须填写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统计表(见附件2)并形成自查报告。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全总检查调研组分别到各省(区、市)进行检查调研。对于在检查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检查调研组要提出整改意见。

检查调研组在每个省(区、市)一般选取2-3个市(地)的4-6个单位进行检查调研。检查调研采取听取工作汇报、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考察、座谈会、与职工进行个案访谈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情况,总结创新工作经验,发现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四、时间安排

5月份,各省(区、市)总工会对本地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进行自查。6-10月份,全总检查调研组集中检查。

五、检查调研情况总结与汇报

各检查调研小组工作结束后,要将核实后的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统计表和本组的检查调研报告于10月底前以电子版形式报全总法律工作部。

检查调研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是检查调研小组的工作情况;二是被检查省(区、市)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和?法律六进?活动的总体评价;三是各地的典型经验;四是在检查调研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五是对更好地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和?法律六进?活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黄龙、齐轶杰、曹磊。

联系电话:010-********、68591662、68591666。

传真:010-68591670。

电子邮箱:flgzb@https://www.360docs.net/doc/408272985.html,。

附件:1.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规范化建设标准

2.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统计表(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12年5月2日

附件1

全国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示范单位

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地方工会

(一)机构建设标准。市(地)、县(区)总工会设有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平台开展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的,应有工作场所或窗口,有人员值班。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总工会设有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站点或劳动争议调解室。

(二)队伍建设标准。建立专兼职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队伍,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志愿者3人。

(三)制度建设标准。建立健全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制度,接待咨询(代书)制度,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经费保障标准。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中应充分保证劳动经济权益受侵害的困难职工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保障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

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业务工作标准。认真履行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职责,积极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维权服务,保障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做到?有求必应、应援尽援?。

(六)办公设施标准。配置必要的通讯、复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备,满足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需要。

二、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机构

(一)人员配备标准。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专兼职人员的配备要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但必须有具备一定资质的人员值班。

(二)经费保障标准。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预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中应明确列支困难职工法律援助补助资金。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建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按标准及时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三)办公设备标准。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复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备,满足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的需要。

(四)工作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实施法律援助和监管办案质量等工作制度。法律援助办事程序公开,服务规范。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职工的每一件求助和投诉,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切实保障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维权服务。

(五)工作台帐标准。建立健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统计报表,来电、来信、来访记录,案件受理、指派记录,案卷归档记录,办案质量检查记录,法律援助资金收支记录,办案补贴发放记录,培训情况记录,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册等各项业务台账。办案卷宗于案件办结后30日内归档。需要上报的数据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附件2

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统计表

填表说明:1.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4月30日;

2.经费?占比?是指用于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维权服务的预算资金分别占本级中央财政帮扶资金、地方财政帮扶配套资金和

工会经费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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