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报批稿)

建标X X X – 2 0 1 2

2012 北京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X X X – 2 0 1 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2年月日

2012 北京

前言

《幼儿园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江苏省教育厅等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幼儿园建设的要求,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完成了《幼儿园建设标准》的编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幼儿园的意见后,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布局、选址与园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房屋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主要起草人:王珏、孔庆高、马晓东、胡夏闽、凌虹、韩叶祥、姚静、王莉、孟媛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

第三章布局、选址与园区规划 (6)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8)

第五章房屋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10)

附录一术语 (13)

附录二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4)

附件幼儿园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5)

附表一全日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一览表 (28)

附表二寄宿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一览表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适应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建设项目决策及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国家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园区规划设计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满足学前教育基本功能需求。幼儿园的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具有抵御自然灾害、确保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城乡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合理布局。园区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选配指标,幼儿园建设不得低于基本指标。城镇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不应低于基本指标加选配指标的下限。

第六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办园规模、制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依据本建设标准确定。

第八条幼儿园建设依据的办园规模和班级规模如下:

一、办园规模:

(一)6班,180人。

(二)9班,270人。

(三)12班,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第九条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园区建设用地和房屋建筑构成。

一、园区建设用地由房屋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地等三部分组成。

二、房屋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后勤服务用房等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房屋建筑中未包括室内游泳池、人防工程、采暖锅炉房、花房和车库等用房,需要设置以上用房的应另行申报所增建筑面积及其建设用地。

第三章布局、选址与园区规划

第十一条幼儿园布局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独立设置。城镇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第十二条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二、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幼儿园宜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讯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五、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建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幼儿园应有独立使用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防护设施,并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六、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第十三条园区总体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道路及管网设计等。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都应先编制园区总体规划,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二、园区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合幼儿特点,并有利于对幼儿的保教与安全管理。

三、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各类房屋及其建筑面积。容积率宜为0.58~0.65。应保证幼儿活动用房的良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

四、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园区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布置、空间组合统一规划和建设。幼儿园绿地率不宜低于30%。集中绿地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五、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园内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宜人车分流,道路高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六、室外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分班游戏场地宜邻近活动室布置,其数量至少能容纳n-2个班(n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活动。室外游戏场地宜为软质地坪,冬至日照不少于2小时。

七、主出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园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机动车与后勤区宜合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八、园区周边应设围墙。出入口应设大门和门卫收发室。

九、设置旗杆、旗台。

十、室外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网络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布置,地下管暗设。农村幼儿园的污水排放不应影响园区和周边环境卫生与幼儿行为安全。园区应按防火规范要求配置消防设施。用电负荷应适当留有余量。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全日制幼儿园人均建筑面积总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全日制幼儿园人均建筑面积总指标单位:㎡/

注:1、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合计①按楼房计算,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6;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合计②按平房计算,使用面积系数K值取0.7。

2、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幼儿园的建筑

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

3、办园规模介于表列两个规模之间的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4、办园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照6班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大于12班时

可参照12班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

第十五条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活动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活动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表单位:㎡/

第十六条全日制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全日制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表单位:㎡/

第十七条全日制幼儿园后勤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全日制幼儿园后勤服务用房人均使用面积指标表单位:㎡/人

第十八条寄宿制幼儿园人均建筑面积总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注:同表1。

第五章房屋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房屋建筑标准应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和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要求合理确定,符合幼儿园设计规范的规定。不得建设豪华幼儿园。

第二十条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活动室与寝室可以合为一体设置,也可分开设置。应保证每一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应紧靠外墙布置。

第二十一条幼儿活动用房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第二十二条建筑结构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房屋抗震设防类别不得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三条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第二十四条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班级活动单元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综合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90m。

第二十五条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0m。

三、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二十六条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必须满足使用和防灾疏散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二、楼梯宜设两道扶手,幼儿扶手高度不应大于0.60m。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1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三、招收肢残幼儿的幼儿园宜设置电梯。

第二十七条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第二十八条活动室、寝室和综合活动室等用房应使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卫生间、集中浴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第二十九条门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坎。班级活动单元用房内部各功能室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

二、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第三十条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二、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色彩应明亮,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幼儿活动用房及其走廊的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室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幼儿经常接触到的1.30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外墙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

二、建筑外墙面色彩宜符合幼儿心理特征,并与园区环境协调。

第三十二条幼儿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临近活动室或寝室分间或分隔设置。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活动室或寝室。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二、干旱缺水地区宜设置节水型卫生环保厕所,严禁在化粪池盖板上设置蹲位,化粪池应密封,并应设竖向排气管道,出粪口应加盖。

三、卫生间内不应设台阶。

第三十三条厨房上部不得设置幼儿活动用房。房屋建筑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有外门的钢瓶储存间。

第三十四条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隔离室内应设置厕所。

第三十五条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保证空气对流。

第三十六条采暖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

二、采用散热器采暖,散热器应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采用无烟道火炉采暖。

三、应保证室内新风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第三十七条室内照明及电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得采用裸灯。

二、平均照度应符合国家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三、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70m,照明开关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

四、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安装高度应距地面2.50m左右。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1.7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五、幼儿园的疏散通道、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上方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具。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

第三十九条室外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二、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三、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附录一术语

一、幼儿园kindergarten 接纳三周岁以上幼儿,对其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全日制幼儿园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白天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三、寄宿制幼儿园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四、班级活动单元class activities unit 供幼儿分班进行室内游戏、活动、进餐、睡眠、清洁卫生的用房。

五、综合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幼儿分班或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的用房。

六、隔离室isolation chamber 对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用房。

七、晨检接待厅morning health checkup and reception hall 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及接待家长的用房。

八、自然生物园地natural biological garden 供幼儿观察植物和小动物生长过程的园地。

九、软质地坪soft ground 质地较为柔软的地坪,如树皮、天然草坪、人工草坪、塑胶地坪、橡塑地坪、粘土地坪等。

附录二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二、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幼儿园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7)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9)

第三章布局、选址与园区规划 (22)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23)

第五章房屋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 (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前教育是国家确立的基本教育制度之一,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对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民安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学前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努力实现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幼儿园建设标准,使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的,是幼儿园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监督、检查、评估的标准。

第三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新建的幼儿园建设规模既要保证满足当前的需要,也要兼顾未来的发展。对已建成的幼儿园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和条件,保证建筑安全及幼儿活动安全,建筑面积指标和容积率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条阐明了幼儿园建设的基本原则。第一是“以幼儿为本”的原则,应重视幼儿园在园址选择、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标准、设备配置等方面必须满足学前教育的使用功能,为幼儿身心发展、生活和活动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营造寓教于乐的育人环境。第二是安全原则。幼儿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伤害的能力较弱,幼儿园建筑和设施应具有抗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的能力,保障幼儿和教师的人身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冰雹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时,幼儿园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五条本条阐明了园区建设应按控制规划进行,并规定了建筑面积指标的应用原则和建设用地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存在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各地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为适应各地不同需要,本建设标准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和选配指标。基本指标是适应幼儿园基本功能必须达到的面积标准,选配指标为在基本指标基础上增加的面积指标。各地可根据建设资金投入能力在基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选配指标。为规范城镇幼儿园建设,规定城镇居住小区配建幼儿园不得低于基本指标加选配指标的下限。

幼儿园建设应按建筑面积基本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园区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应依据办园规模按本标准规定的容积率范围测算,征地应一步到位,房屋可分期建设。

第六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关系。幼儿园建设涉及城乡规划、环保、卫生、供电、供水、消防、照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信息通信等多个方面的专业要求,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5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 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 2.0.12 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幼儿园自我监测评估方案

庙塘镇幼儿园发展规划自我监测评估 工作方案 了使我园的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及时对发展规划进行更改,促进我园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着眼农村实际,为幼儿未来发展奠基”为宗旨,以“让每一位幼儿在健康中快乐成长”的办园理念,以“创办一流园所,争做一流服务”为办园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在自我监测评估工作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我园健康持续发展为目的。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发展规划自我监测评估工作小组。 组长:庞德亮(庙塘镇中心小学校长) 副组长:陈昌维(庙塘镇幼儿园园长) 成员:王云(庙塘镇幼儿园副园长) 刘珊(庙塘镇幼儿园保教主任) 李梅(庙塘镇幼儿园教研组长) 刘晓英(庙塘镇幼儿园后勤) 刘永维(庙塘镇幼儿园工会组长) 梁大青(庙塘镇幼儿园教师代表)

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自我监测评估时间 每学期坚持开展一次自我监测评估,时间为每年6月、12月。 四、实施要点 1、成立发展规划自我监测评估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幼儿园管理委员会成员、幼儿园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 2、发展规划自我监测评估小组制定监测评估方案,根据方案及时开展发展规划自我监测评估工作。 3、自我监测评估小组制定出详细的自我监测评估细则、评估表。 自我监测评估内容要涉及发展规划的各个方面:队伍建设、行政管理、保教工作、教育科研、卫生保健、社会服务、办学条件、校园绿化美化、安全保卫等方面。 4、每学期必须开展一次发展规划自我监测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细则对学校发展规划实施阶段性全方位评估。 5、自我监测评估工作由学校自我监测评估工作小组开展评估,小组成员要熟悉评估细则及评估表,掌握评估方法和评估技巧。 在开展自我监测评估前,自我监测评估小组成员要对评估细则、评估表进行详细、认真解读,熟悉评估方法,掌握

最新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课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课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教委教研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教育部《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的精神,市教委《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及《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以下简称《课程指南》)的要求,继续增强幼儿园园长的课程管理意识,明确园长课程管理的基本职责,提升园长的课程管理能力,确保课程管理的实效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园长在课程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责 1、园长要充分认识课程管理是幼儿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园长是课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的课程改革、课程建设、课程实施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自觉地承担幼儿园课程的管理责任,并能依照法规实施幼儿园的课程管理。 2、园长要立足于本园的实际情况与课程发展的定位,逐步建立和完善幼儿园课程的管理要求,对幼儿园所积累的课程建设经验、开发的课程资源等进行系统的管理,形成适合本园和幼儿发展需要的课程运作流程和管理机制,建立课程管理组织,健全与完善课程管理制度。 3、园长应该加强对幼儿园课程实施的组织管理,制定和完善幼儿园课程的实施方案,对幼儿园课程的实施进行指导与监控,保障课程的有效实施。 4、园长要根据《课程指南》的要求,建立课程质量管理的工作制度,定期进行课程质量的评价与分析,提升课程对幼儿发展的促进作用。 5、园长要成为幼儿园课程实践的指导者、支持者与服务者。为保障与提高幼儿园课程的质量,要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为支持教师参与课程决策、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丰富的、具有实效的教育培训,尤其应该加强园本培训的实践与研究;要创设良好的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为幼儿园的课程实施提供各种保障性的资源条件。 6、园长负有向教职员工、幼儿家长以及社区、上级领导部门解释、宣传课程理念与实施途径的责任,并充分调动与利用各种力量参与幼儿园的课程建设,为课程实施创建良好的氛围。

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

广东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 幼儿园名称(盖章) 幼儿园地址 幼儿园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呈)报时间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 二○**年六月

说明 一、本方案既是幼儿园等级评估(复评)申报书,也是幼儿园学年自评工作呈报书,共包括五部分:(一)**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二)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三)幼儿园自评报告;(四)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五)督导评估组意见。 二、全省各幼儿园在每学年结束时,应对照本方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当地教育督导部门备案。凡申报评等级或复评的幼儿园,应按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有关规定,填写本方案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等级幼儿园评定权限逐级向教育督导室申报。 三、评估指标体系共设2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39个三级指标。每个三级指标包含若干个因素,并配有评分操作方法。标有“★”符号者为必达指标,在三级指标内划线部分为必达因素。各级等级学校必须分别达到相应的必达指标(或因素)要求。凡不达指标因素“基本达到”的,自评或评估得分为其分值的二分之一以下。 四、评估指标体系总分为500分。2个一级指标的权重分配为:办园条件150分(占总分30%);幼儿园管理350分(占总分70%);为激励幼儿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附设了效益得分。凡申报省一级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幼儿园管理两大部分的得分,要分别达到其总分的85%以上;且办园条件得分、幼儿园管理得分加效益得分的合计分要达到总分的90%以上。凡申报市(地级市)一级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幼儿园管理两部分的得分,要分别达到其总分的75%以上;且办园条件得分、幼儿园管理得分加效益得分的合计分要达到总分的80%以上。凡申报县(市、区)一级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幼儿园管理两大部分的得分,要分别达到其总分的60%以上;且办园条件得分、幼儿园管理得分加效益得分的合计分要达到总分的70%以上。 五、效益得分的计算方法是: (幼儿园管理得分+获奖得分)×3 ,如商大于1,则每大于0.01加0.5分。 办园条件得分×7 六、指标体系中一些概念的说明和界定: (1)教育经费,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经费,其使用范围是人员工资福利,、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一次性专项基建费除外。 (2)证照:指土地证、房产证(含幼儿园与单位或个人签署的租、借等长期合法使用合同等)、办园许可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3)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园内道路用地等。

幼儿园最新建设标准

幼儿园最新建设标准

原则:“以幼儿为本”,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二 幼儿园建设项目规模与项目构成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与服务人口数量、幼儿园建设项目的构成。 1.幼儿园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 与之前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198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相比,新标准中将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由原来的3个分类增加至4个分类,并规定了不同规模分类对应的服务人口(如下图所示): 2.幼儿园建设项目构成 与之前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198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相比。新标准中对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划分更加细化、明确。 例如:新标准中规定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构成。其中场地包括室外游戏场地、集中绿地两部分;房屋建筑包括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三 幼儿园选址与规划布局 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幼儿园选址应考虑的因素、符合的原则;园区总平面规划的内容、原则。 1.幼儿园的选址 新标准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相比,除了包含《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提出的6个基本原则之外,还新增了2个基本要求: (1)新增对不同规模幼儿园选址的要求。如“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也应有防护措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2)新增对农村幼儿园选址的要求。如“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2.幼儿园园区总平面规划 新标准对园区总平面规划提出了三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幼儿园活动用房的采光、园区道路布置、室外地面游戏场地面积、园区绿化、园区出入口、园区建筑设备要求等。 在园区总平面规划中,新标准细化了室外地面游戏场地的人均标准、园区绿化等标准。如: “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分班游戏场地宜了邻近活动室布置,其数量应至少能容纳n-2个班(n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活动。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宜为软质地坪,应保证1/2以上的游戏场地冬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h。”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General Kindergarten DG/TJ08-45-2005 2005 上海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要起草人:奚道章林红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 陶卓杰沈国平胡建中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丁新康何幼华叶雁虹龚柳甘建栋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五年四月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幼儿园建筑设计基本要求 幼儿园的任务 1, 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 2, 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 3, 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基础之基础,是对儿童进行预备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 为习惯良好,初步的自然与社会常识). 4, 幼儿园教育对象是3-6岁儿童(保育与教育的机构) 5, 幼儿园教育纲要:幼儿园的教育课程没有明显的教育课程的区分,大概由健康,人际关 系,环境,语言,表达等六个领域以及各种活动构成.各个领域相互融合,决定教学容. 幼儿园指导纲要的要点 教育课程的编排 教育课程的编排由领域围与年间活动构成,课程容相互融合, 无明确的科目区分. 领 域 围 领域的种类 领域的容 健康 ·活泼,轻松愉快地成长,体会充实感. ·充分的活动自己的身体,循序渐进的活动. ·养成健康,安全的生活习惯及生活态度. 人际关系 ·享受愉快的幼儿园生活,体会通过自己的力量达到目的的充实感.

·与周围的人的相互交往中培养对他人的爱与信赖感. ·养成社会生活中良好的习惯及态度. 环境 ·培养与周围环境的亲近感,并在与自然的接触中培养对各种事物,现象的兴趣与关心. ·周围环境与自身的关联中,进行发现与思考,并将其应用在实际生活中. ·对周围事象进行考察,思考,学习,丰富对事物性质,数量,文字等的感觉. 语言 ·使儿童体会用语言表达自己的心情时的快乐. ·学会倾听别人的语言及谈话,尽量说出自己所经历的,所思考的事,体会相互交流的乐趣. ·在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语言的同时,多接触连环画与故事书等,并要经常与老师,小朋友相互交流. 表达 ·培养对各种美好事物丰富的感受力. ·用自己的话表达自己所感受到,思考到的东西,并体会其中的乐趣. ·培养对生活的形象思维,并感受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一年中举行活动 的容 幼儿园的入学典礼,六一儿童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运动会,圣诞节,元旦,结业典礼等. 幼儿园建筑的要求 1, 安全(一切从保护儿童,不受伤害的角度出发). 2, 卫生(让儿童健康地生活). 3, 舒适(让儿童身心全面发展). 4, 个性(吸引儿童,增色环境) 空间,设施构件的比例与尺度及色彩都以儿童对象. 幼儿园的分类及规模

幼儿园教职工综合量化评估方案

ⅩⅩ中心幼儿园教职工综合量化评估方案为了充分调动我园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提高保教质量,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园实际,决定对全体教职员工实行德、能、勤、绩、特殊贡献考核量化,具体办法如下: 一、职业道德(100分):主要考评教职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孩子、团结协作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按我园每月师德考评结果及期末综合考评赋分。其中月师德考评成绩占50%,期末综合考评成绩占5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师德表现方面直接定为不合格,师德月考核为0分:①严重违法乱纪,损坏师德形象被查处者;②同期违反计生政策,被查处者;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性质严重的;④严重失职,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⑤拒不执行园领导决定,不接受工作任务的;⑥搞第二职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⑦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对以上人员,是临时代课老师的中心园可直接解聘,是公办老师的上报区教育局,建议调离目前岗位,交流到其他乡镇。 二、专业能力(100分):主要考评教职工实施保教水平的专业技能。考评时,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获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称号的,省、市、区、园任期内分别计10、8、6、3分。(不重复加分) 2. 教材教法考试和先考后研成绩、远程教育考试10分:85分以上、75-84、60-74、60以下分别计10、8、5、1分;不参加考试的计0分,按上级规定免试的,取我校本学段教师平均分计分。学期无教材教法考试的不计分。 3.园本教研(30分):按照各级教研活动、集体备课、个人备课月计划、周计划、一日活动安排等成绩计算。 4.课堂教学(30分):每学期举行课堂定级活动,按照课堂教学评价标准由评委客观公正打出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参加教育局学前科组织的讲课比赛活动。 5.计划与总结。(20分),根据完成的质量由考评小组打出成绩,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计划和总结各占10分。 三、出勤(300分) 1.教师出勤(100分)。主要考评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包括平时考勤、会议考勤、大型集会、各种例会。对于病假、事假、旷班等按照考勤制度量化赋分,迟到一次扣3分,病假一天扣4分,事假一天扣6分,旷班一次扣10分。全学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3 建设规模、网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3.1 建设规模……………………………………………………………() 3.2 设点布局……………………………………………………………() 3.3 选址……………………………………………………………………() 3.4 总平面设计……………………………………………………………() 4 用地面积指标………………………………………………………………() 4.2 用地面积指标………………………………………………………() 5 建筑面积指标………………………………………………………………()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 5.4 生活用房……………………………………………………………() 5.5 建筑面积指标……………………………………………………() 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件一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附件二幼儿园套房平面布置示意图 (图2-1、图2-2、图2-3)……………………………()

1总则 1.0.1 0~6岁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初始阶段。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对0~6岁幼儿进行早期保育和教育管理一体化,是本市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和掌握建设标准,使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本标准是幼儿园建设的规划、征地、设计和审批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在1995年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实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依据国家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等文件修订。 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本市新建的普通幼儿园。 中心城幼儿园的新建(迁建)或改扩建项目,如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经市、区教育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可因地制宜对用地和建设内容作适当调整。 对建设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等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执行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办园需要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面积,并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1.0.3 园舍建设必须确保安全适用、美观耐久。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幼儿园使用特点、地区规划要求、周边环境和节约用地原则做好总平面设计。 幼儿园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具有超前性和可持续发展。幼儿园建设必须满足幼儿园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的需求。 本标准是普通幼儿园建设的最低要求。在满足基本设置要求和办学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幼儿园办出特色,在建筑风格和造型上有所创新。 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标准化幼儿园评估方案

标准化幼儿园评估方案 一、办园规模及设备[170分] 1、规模[25分]。(1)至少大中小各一个班[15分] 。三个班以下酌情减分。(2)严格按年龄分班并控制班额[10分] 。其中托班(2至3周岁)20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 周岁)30人,大班(5至6周岁)35人,每班不超过规定班额5人;不按规定年龄编班和班额超过5人,多1人扣1分,直到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2、环境[30分]。(1)独院,安全,无污染,无噪音[6分] 。(2)清洁,卫生,无垃圾、污物[6分] 。(3)有与幼儿园相适应的绿化,人均1.5㎡以上[6分] 。(4)幼儿人均占地面积4平方米以上[6分] 。(5)因地制宜地创设儿童化、教育化环境[6分] 。 3、活动场地[15分]。(1)无杂物,无危险,便于幼儿活动[7分] 。(2)室外活动场地人均3平方米以上[8分] 。 4、房舍建设[30分]。(1)房屋建筑科学、安全、合理,室内通风向阳[7分] 。(2)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7分] 。(3)基本用房:活动室光线充足、空气流通,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8分] 。(4)辅助房:有多功能室、盥洗室、厕所、资料室、办公室[8分] 。 5、设备[70分]。(1)有适合的桌、椅[6分] ,有适合的开放式玩具架(橱)、图书架(橱)[4分],有取暖防暑设备[4分] 。(2)至少有两件以上大型玩具,有各种角色游戏玩具、沙水玩具,玩具摆放合理,适合幼儿取放[14分] 。(3)配备风琴(电子琴)、收录机、电视、VCD[10分] 。(4)有配套的教具及操作材料(含自制),自制比例不少于1/3,幼儿游戏使用的玩具及材料(含自制)人均不少于2件[10分] 。(5)适合幼儿用的图书人均2册以上(活动用书除外),并注意经常更新,订阅幼教刊物不少于2种,教师人均用图书4册以上[12分] 。(6)保健设备实用,配有必须的药品、身高体重测量器、体温表、视力检测表、听诊器、紫外线等设备[10分] 。 二、人员条件[90分] 1、园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30分] 。 2、教师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或幼儿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30分] 。 3、师幼比例不大于1:20,教师和保育员每班平均至少2人[30分] 。 三、管理工作[80分] 1、办园理念。思想端正,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坚持的好[10分] 。 2、园风。保教人员热爱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园风[10分] 。 3、制度措施[50分] 。(1)有合适的管理、教研机构[5分] ;(2)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5分] ;(3)制度执行落实好[5分] ;(4)档案资料齐全[10分] ;(5)经费使用合理,有计划的改善办园条件[10分] ;(6)当年无重大责任事故[15分] ,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 4、凡大中小三个班以上幼儿园的在园幼儿建立电子学籍档案[10分] 。 四、教育教学工作[340分] 1、教材统一使用省教育厅推荐书目[100分] 。幼儿教材使用率在40%以下不计分。

幼儿园建设规划b标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发布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幼儿园建设标准 (1988年7月14日)(88)教基字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设、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回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本定额适用干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或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二)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m平方为,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地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140、160平方米,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办公及辅助用房 (一)办公室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112、139平方米,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二)资料兼会议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2、25、30平方米,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15、20m平方米,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2017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doc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 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 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 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 ( 包括托、幼合建的 ) 分为: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 25 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 30 人,大班 31~ 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 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 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 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 2.2.1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 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 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2.2.3 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 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教育2010-08-07 11:18:21 阅读61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键词:幼儿园标准 导读:《幼儿园工作规程》,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幼儿园园舍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奚道章林红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 陶卓杰沈国平胡建中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丁新康何幼华叶雁虹龚柳甘建栋

幼儿园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 X X X – 2 0 1 0 2010 北京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 X X X X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言 编制《幼儿园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幼儿园基本情况进行收集和统计,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幼儿园抽样进行实地调研,查阅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园舍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珏、马斌、韩叶祥、蒋瞻、徐迎春、凌虹、马晓东、孟媛、胡夏闵、顾永进、孔庆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月

幼儿园评估标准

附件二: 白银市幼儿园分类评估标准(试行) 申报幼儿园刘川镇唐庄附属幼儿园 申报时间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申报等级县合格 白银市幼儿园分类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加快优质教育资源建设,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实现我市学前教育大促进大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办学许可证、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卫生防疫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全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白银市幼儿园分类评估以《白银市幼儿园分类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为依据。评估等级分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和合格幼儿园。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四条依据《评估标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和标准化幼儿园评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合格幼儿园评估。 第五条每年4月,幼儿园自评后,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每年5月,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提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评估申请的幼儿园进行初评并认为达标后,向市教育局以正式文件提出评估申请。 第六条幼儿园需提供评估自评报告和自评量化表。每年9月,市教育局组织开展评估访问、调研和指导。每年10月,正式评估。

第七条通过合格幼儿园验收一年后,可以提出标准化幼儿园评估申请;通过标准化幼儿园验收两年后,可以提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申请。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复评周期均为六年。 第三章评估过程 第八条评估采取听取幼儿园汇报、实地察看、查阅档案、听课、走访、座谈、调查等多种方式,对照《评估标准》,逐项量化评分,形成定性督导报告和定量评估结果。 第九条幼儿园经过综合督导评估后,评估组将评估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向幼儿园下发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条 5项A级指标得分均达到85%以上,且总分在430分以上可评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450分以上推荐参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5项A级指标得分均达到75%以上,且总分在380分以上可评为标准化幼儿园,410分以上推荐参评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5项A级指标得分均达到65%以上,且总分在340分以上可评为合格幼儿园,370分以上推荐参评标准化幼儿园评估。 第十一条未通过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评估或复评的幼儿园,要根据评估组建议,并在收到反馈意见一月内将整改方案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标准

.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 1 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 . .

2.幼儿园: 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第 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第 2.2.1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 儿 园 建 设 标 准 DG/TJ08-45-2005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奚道章林红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 陶卓杰沈国平胡建中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丁新康何幼华叶雁虹龚柳甘建栋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五年四月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1 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幼儿园的规模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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