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以及《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现对《使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一切安排和管理。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属违犯考试纪律,按违纪处理:

1.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者;

2.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

3.不按规定就座者;

4.闭卷考试时,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及考试时手机未关闭者;

5.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者;

6.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

7.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

8.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

9.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者;

10.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严重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毕业前夕根据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二、严禁考试作弊,凡考试作弊者,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认识,根据监考教师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本人检查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

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毕业前夕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三、对毕业班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作留校察看处分,若其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时,在给予记过处分的同时按结业处理。结业生工作满一年后,视其表现,可申请补发毕业证书。

四、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处理的程序

(一)拟处理决定。教务处依据监考教师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以及学生的违纪、作弊事实,根据学校关于考试违纪、作弊的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学生做出拟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将拟处理意见反馈给学生所在的院(部);院(部)将拟处理决定告知学生本人并组织对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谈话,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必须在笔录上签字。院(部)在听取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后,再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附笔录原件及院(系)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二)正式处理。教务处根据拟处理学生的违纪、作弊事实和拟处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以及院(部)处理意见,对拟处理学生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三)学生申诉。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院系、专业、班级;

2. 本人联系方式、住所、通信地址;

3. 申诉的请求;

4. 申诉事实和理由;

5. 申诉人本人签名;

6. 申诉日期。

若学生对学校申诉委员会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衡水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衡水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与发放违纪通知单的处理,扣班级行为量化分1分/人次 携带随身听,mp3,见到废弃物视而不见,穿怪异服装,穿短透露的服装,男生剃光头、留长发、染发(非黑色)、蓄胡须,女生化妆、戴首饰、穿高跟鞋、斜挎长包,在宿舍楼以外的地方穿拖鞋,旷课一节,不遵守公共秩序,言行不诚信,考试违纪,跑步去餐厅,打饭夹塞,合伙购饭,就餐时提前,用勺等占座,隔墙、隔门接物,上课(含自习课)期间无证到医务室就医,不叠被子,在教室、宿舍墙面乱贴乱画,不按时归还图书。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的处理,扣班级行为量化分2分/人次 在水房、阳台等处随地便溺,随地乱扔废弃物,损坏公物,旷课2-3节,在用电器挂东西,使用充电器,擅自动用学校电脑,说话污言秽语。3.有系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回家自我反思,接受家长再教育1-2周的处理,并全校通报,扣班级行为量化分3分/人次 男女生非正常接触①男女生互相陪护到医务室看病②男女生互相追逐打闹,动手动脚③一男一女在隐蔽角落单独接触④男女生互相请客,互

发短信,互赠礼物,互传纸条、书信⑤互相以兄妹或其他昵称称呼⑥男女生两人频繁交往⑦男女生两人拉手搭肩等。 严重损坏公物,往宿舍内带火种,私拉电线,焚烧物品,隔窗泼水、投物,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工具,违规吃带零食(详见吃带零食的有关规定),考试作弊,旷课半天到两天,侮辱、谩骂老师或他人,擅自动用学校电脑并更改设置,携带传看不健康书刊,损坏树木,践踏草坪,擅自离校外出(含跳墙外出),在水房内裸体洗澡,第1-2项违纪行为屡教不改者,常规管理中的屡教不改的违纪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这是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回家自我反思,接受家长再教育2-4周的处理,并全校通报批评,扣班级行为量化分4分/人次 擅自离校外出,并在校外过夜,抽烟、喝酒、打麻将,逃避考试一次,携带管制刀具及与学习无关的刀具棍棒等,打人打架,在公共场所起哄,搞恶作剧,旷课3-6天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取消在校学习资格的处分并全校通报,扣除班级行为量化分6分/人次 打人打架情节严重,聚众打架及幕后操纵打架,屡犯偷窃或偷窃性质严重,男女间越轨行为,旷课7-10天,学期累计逃避考试两次,第三四项屡教不改者

关于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

关于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 为了把六中学生培养成有良好学风、有真才实学、诚实守纪、在强烈公平竞争意识的人才,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在考试中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杜绝作弊现象,经行政会研究决定: 一、组织实施考试: 1、年段、老师要反复教育学生端正考风,每次大考前要让每一个学生及其家长都知道什么是违纪?什么是作弊?知道学校严肃考纪的决心及从重处罚作弊的规定。 2、设立考场办公室,考试实行单人单桌,班主任要事先编制好考场座位,注意使各考室监考水平相当。 3、对学生违纪、作弊处罚公告须在考试第二天公布,并通知有关部门和老师。 二、对学生违纪的处罚: 1、监考老师发现考生违纪,当场核准姓名,记录在案,在教务处通知任课老师扣违纪学生卷面成绩3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2、以下行为视为违纪: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用品(如计算器等)进场; ②调换座位经指出后尚能改正的; ③座位不对齐,试卷摊开等纠正一次后又重犯的; ④监考老师宣布考试开始前提前作答的; ⑤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后仍在作答的。 三、对学生作弊的处罚: 1、监考老师发现作弊要及时报告考场办公室由主考认定。 2、对第一次作弊的处罚:①留校察看半年;②试卷记零

分;③通报家长;④操行评为不及格并记入学生手册;⑤取消当年所有的荣誉称号。 3、对累计第二次作弊的处罚: ①初中学生留校察看一年,记入学籍卡片及本人档案; ②高中学生勒令退学。 4、有以下一项行为者视为作弊,其中有物证的随记录上交,无物证的必须记录作弊时间及情节: ①调换座位经当面指出仍不改正,或用涂改姓名实现调换座位的; ②交头接耳、打暗号、作手势的; ③传接纸条答案的; ④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不管当事者如何辩解没看) ⑤抄袭他人试卷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⑥利用交卷时机偷改答案的; ⑦试卷被判为雷同的。 5、作弊者干扰抗拒监考老师取证、表现恶劣、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初中学生给予勒令退学,高中学生开除学籍。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辽阳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其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者;

(二)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 (三)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 (四)有属于考场轻微违纪的其他行为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试卷或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二)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者扔纸条者; (三)趁收卷时进行作弊或者协助作弊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有属于考场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预先约定,合伙作弊者;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监考教师者; (三)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再

XXX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考风考纪、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所组织或承担的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在籍注册的各类学生。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条处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进入考场后,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5. 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 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 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传、接、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有两份以上试卷答案相似,并被认定为雷同的; 5.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的、隐匿、撕毁他人或本人试卷的; 7.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 有计划的组织作弊并在考场中被发现; 9. 替考或者请人代考的; 10.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窃取试题(卷)。 第六条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0 款、第11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好者,酌情从轻处理;态度恶劣、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本校在籍学生协同作弊者,给予同等处分。 第八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九条处理程序 学生违纪、作弊发生后,监考人员应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高三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高三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以考分促学分,遵循学生不学习就是违纪的原则,结合本年级实际,现对高三学生就考试纪律做如下要求。 1,高三学生在每次考试时,必须全天穿全套校服,每场考试须带校牌或学生证,若有不穿全套校服或不带校牌(学生证)者,一人次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1分;2,除特殊情况外,高三学生在每次开考前20分钟到校,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等待考试,开考前10分钟未到者,按迟到论处,一人次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1分,若监考教师开始发卷时,则不准学生进入考场考试; 3,各班值日生开考前10分钟必须将教室,环境卫生打扫干净,若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卫生问题。则责令相关班级的值日生暂不参加考试,清扫卫生,直到检查合格,并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2分; 4,凡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等带入座位者;一人次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1分; 5,凡是被监考教师或巡考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一人次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5分;并回家反省至少一周; 6,考试期间不答卷睡觉者,一人次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1分; 7,考试过程中顶撞、辱骂、威胁监考人员者; 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5分,并回家反省至少一周; 8,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一经发现,一人次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1分;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未结束时,擅自离开考场者。一人次扣除该班班级考核分1分; 10,在校期间,凡第一次有过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者,第二次又有考试违纪处分者,上报政教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11,凡考试过程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则于奖学金、助学金、资助、大学助学贷款挂钩。 本办法自10月6日起开始实施 高三年级领导小组 2016年9月22日

学校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学校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违纪,情节较轻微的,称之为一般违纪,教育者可当面予以批评教育,班主任可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或反省;情节较严重的,称之为严重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和能否主动讲清事实等,班主任可责令其停课在校反省戓停课回家反省,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1. 警告或严重警告; 2. 记过或记大过; 3. 留校察看; 4 .不发毕业证; 第三条、关于学生一般违纪的界定:

1.迟到、早退的;不接受教育,不尊重学校老师的。 2.不认真听课、不认真完成作业、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的。 3.不遵守课堂常规,影响课堂纪律,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4.带手机、游戏机、mp3、mp4等进校园的。 5.在教室、楼道追逐打闹,乱喊乱叫、大声喧哗的。 6.乱扔果皮、瓜子、纸屑等杂物的;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的。 7.故意损坏公物的;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的。 8.乱窜班的,到其他班级内打闹的。 9.逃避做卫生、大扫除等劳动的。 10.举止不文明、说脏话、叫外号、起哄的。 11.在校内骑车的;以及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的。 12.发型、着装、穿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13.上洗手间乱踢厕所门,如厕后不及时冲洗的。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_机关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 法_机关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本科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课程考试和考查,学生参加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一)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至试卷分发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自带稿纸或者其他纸张(与考试课程无关)的;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考试规定所需的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在考场内或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属于(一)款者,取消考试资格; 属第(二)至(七)款者,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无视警告而继续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予以警告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的考试材料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行为双方;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格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试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 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 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 4.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5.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违纪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违纪并经查实; 6.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终止考试,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 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的双方; 3.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并涂改答案; 5.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

6.参与团伙作弊; 7.本场考试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 8.其它作弊行为; 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按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利用手机、互联网等通讯方式作弊; 2.冒名代替他人考试; 3.请他人代考; 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5.组织团伙作弊; 6.己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 7.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 8.其它特别严重作弊行为; 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严重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四条对扰乱考场纪律、冲击考场秩序的学生,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受过纪律处分又在考试时违纪、作弊的学生,加重处分。对主动承认考试时违纪、作弊的学生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六条涉及考试与成绩情况而行贿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对学生处分,根据《湖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最新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方案

廊坊市第十一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特制定切合我校实际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一、关于一般违纪的界定: 1、迟到、早退(累计三次算旷课一节)的。 2、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的。 3、不遵守课堂常规,影响课堂纪律,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的。 4、带手机、音乐播放器等进校园的。 5、在教室、楼道追逐打闹,跳窗户,乱喊乱叫、大声喧哗的。 6、乱扔果皮、纸屑、包装袋等杂物、随地吐口香糖的。 7、折损花木等故意损坏公物损失较小的。 8、逃避卫生扫除劳动的。 9、举止不文明、说脏话的。 10、校内骑车、乱涂乱画的。 11、在校园周围摊点买零食及其他物品的。 12、服装、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二、关于严重违纪的界定: 1、一般违纪行为累计三次以上的(政教处记录为准)。 2、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老师的,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 3、无故旷课3节以上及帮助别人翻墙出走的。 4、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5、偷窃他人财物的;抽烟、喝酒的。 6、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进校园的。 7、传看黄色书刊、影碟的。 8、出入网吧、游戏厅的;住校生夜不归宿的。 9、与校外不良少年勾结,结伙滋事的。 三、关于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1、惩罚种类: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以下处分: (1)批评教育(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在校期间有警告、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的毕业证缓发半年,有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缓发一年或不予毕业。 2、处分办法: (1)批评教育:对一般违纪者,由班主任对其警告并与家长沟通,使其在班内检讨。 (2)警告:对严重违纪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3)严重警告:严重违纪两次者,或违纪程度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 (4)记过处分:严重违纪三次以上者,有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 (5)留校察看:多次严重违纪,并且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其在全校检讨,并记录在案由家长到校陪读。有下列行为之一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 一、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适用本规定。 三、本《条例》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本《条例》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报刊、稿纸等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时,凡监考教师不能确定其作弊的; 5.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考试违纪的处理: 1.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2.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3.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记事本、快译通、文曲星、BP机、手机等电子工具的; 4.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或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但未关机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7.偷看他人试卷(含答题纸、草稿纸),或用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8.利用计算机复制他人考试内容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9.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10.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的作弊行为的; 11.冒名替考或者请人替考的;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恶意传播试卷内容的; 13.其他有可能获得试题答案或考核成绩的不正当行为。 七、考试作弊的处理: 1.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2.考试作弊的科目成绩记为无效; 3.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建议校学位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4.对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恶意传播试卷内容、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作开除学籍处理。 八、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1.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检查、记录和现场管理由监考人员负责。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并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监考记录单》上,并立刻通知总监考现场核对确认。并要求学生签名确认违纪、作弊事实,如学生拒绝签名,监考记录单要附加两人以上的情况说明(含监考老师),于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

学生考试规则及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应城一中学生考试规则及考试违纪 处理办法 一、学生考试规则 1、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不得迟到。迟到10分钟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按有关规定事先到年级处办理有关手续。 2、除教师指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及自用笔墨外,学生不得携带书包、课本、学习资料、笔记、计算器、透明胶带等物参加考试。带入考场的书物应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3、学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参加考试。否则一经发现,予以没收,以舞弊论处。 4、考试入场后,学生应按编定的座次和规定的间隔就座,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或交换座位,不得将桌子调换方向,确有必要变更座位的,须经监考教师批准并按其指定的座位就坐。 5、考试过程中,学生应遵守考场指令,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不得有违反考试指令的行为。 6、试卷发放完毕后,学生必须先在试卷答题卷密封线写好考号、班级、姓名等项目,审视试卷有无字迹不清之处,待监考教师或考场指令宣布答题开始方可答题。 7、考生答题一律用黑色的签字笔书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答题不得写在草稿纸上,否则答卷无效。 8、所有考生均不得提前交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提前交卷以违纪论处。 9、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互相谈话,左顾右盼,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抄袭、交换、弄虚作假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舞弊行为;确需互借文具时,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传递。

10、考试结束铃响,考场指令或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11、学生离开考场时,不能带走答题卷。 12、学生在考试过程中突发生病或发生其它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完成考试者,应向监考老师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13、考试中途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学生不得上洗手间。 二、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凡有以上违纪舞弊行为的考生,按照下列处罚意见执行。 (1)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或以旷考论处者,该门课程计零分,并在成绩表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 (3)、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上报学工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年级处函告其家长。 (4)、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及所在班级均不得参加评先,纳入班级考核,实行考风一票否决制。 (5)、凡违纪舞弊学生下学期开学延迟报名,由家长先行到校说明情况,经年级允许后方可报名,对于屡次违纪的学生(含期中考试),年级将执行学生处罚条例(劝其退学)。(6)、使用手机舞弊属严重违纪,年级将从重处理。 应城一中 2017年1月14日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华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华师学(2017)71号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华东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条(违纪行为)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应当遵守的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三条(处分原则)学生若发生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处分种类)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从重情节)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学期间屡次违纪而应受处分的。

第六条(数项违纪行为)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同时应参照第五条第七项执行。视情节给予不低于其中最重处分种类的处分。 第七条(开除学籍情形)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旷课情形)学生出现无故旷课现象,学生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如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10学时,应根据累计旷课数量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旷课累计11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31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41学时及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在非节假日离校应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而擅自离校者,按每天旷课4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学生所在单位组织的活动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考试纪律)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者(指各类国家考试、上海市考试、校级考试等),视具体违纪行为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经监考教师口头提醒并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或重犯者: 1.未按监考老师要求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携带物品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3.未交卷随意离开座位起立或走动者; 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拿用他人考试用具或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二)把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我校考试的公平、公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纪考风,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条对参加所有考试的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生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考试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一)严重警告;(二)记过;(三)留校察看;(四)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考生必须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五条考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应将有关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查验。缺少任一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缺考论。

第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合理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由监考教师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如将书包、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2.未按指定座位就坐者; 3.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4.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8.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10.自行互借文具者; 11.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 其他构成违纪行为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档案。 1.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引导学生成人成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了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个人可提出提前解除察看的申请,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考核,并按期提出察看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留校察看不满一学期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一年,留校察看满一学期而不满一年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半年。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提供其思想工作表现及意见,学院批准解除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 第五条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2.违纪后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 3.在校外违纪,毁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4.曾违纪再犯者; 5.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 6.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处理机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2.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错误事实; 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偶尔犯错误,且后果性质不严重。 第六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办法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从重处理。 第七条凡受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特困补助和其他方式的资助;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二章内容

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考试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创建文明校园,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不予处分,应有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条留校察看处分的查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期。再查看期内无违纪行为的,查看期满可按期解除留校查看处分;在查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者,延长查看期半年;在查看期内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查看期内表现优秀且受到表彰的学生,由本人提交申请,学生处审核同意,可提前解除察看处分。 第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四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多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者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 (五)危机群体中为首者; (六)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五条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年(学年度)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查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如下处理:(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分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二)被处以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除依法赔偿他人医疗等费用外,给予

中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

桐川初中学生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 一、考试纪律 第一条考生应在开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凡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旷考处理。迟到超过 15 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第二条考试过程中,考生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如遇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只准举手向监考教师示意后询问,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第三条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离开考场,不得提前交卷。 第四条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交谈。 二、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认定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未经许可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组织作弊的; 11、其他作弊行为。 三、考试违纪与作弊行为处理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处理程序 1、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一经发现,须立即停止考试,由监考教师写明具体情况,并负责收缴其有关违纪、作弊工具或材料,报送教务处。 2、由违纪或作弊学生写出详细书面情况说明,做出深刻检查,经所在校务会研究,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3、教务处根据研究意见,按有关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中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中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总则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纪律教育,提高文明自律水平,根据《XX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教育局《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损害公共财物,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等都是违纪行为。学校依照本规定对严重违纪学生进行必要的处分。 违纪处理分两类,共8种。 1、批评:公开点名批评、公开点名批评并记入违纪档案。 2、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根据最重的一种结果确定处分;连续出现同一违纪行为的,加重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分别处分,负主要责任者从严处分。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对初犯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向学校据实说明后可不予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制裁,并由学校作出相应的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暂扣毕业证书。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有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但应将处分决定记入档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在处分期间确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处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非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的,报请市教育局批准,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其处分情况记入学生档案。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的思想品德考核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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