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产假请假规定

婚假、产假请假规定
婚假、产假请假规定

产假: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2012年4月18日执行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第二十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记者查阅国务院规定后了解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那么我省正常的产假应该有158天。同时,条例还明确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这期间云南老公可以好好陪爱妻坐月子了。

婚假

针对社会关注的“婚假”、“产假”,条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删除了“晚婚”表述,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15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这意味着我省婚假共有18天。

新劳动法 法定假期、事假、病假、产假等规定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020年河北省婚假产假规定文档

2020年河北省婚假产假规定文档Document of marriage and maternity leave regulations i n Hebei Province i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河北省婚假产假规定文档 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 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 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 改及打印。 知道最新的婚假产假的国家最新规定吗?不知道的,可以 参考小泰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xx年最新婚假产假规定哦! 20xx年河北省最新婚假产假规定 婚假国家规定3天,加上河北省延长15天,一共可以享 受18天。关于产假,国家规定98天,加上河北省延长的60天,一共是158天。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清华)据介绍,修正 案草案第十六条对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进行了规定。目前已经修改条例的省份中,有山西、安徽、江西等8个省份规定了奖励产假天数,为保障我省妇女权益,根据会会议审议意见,经与省人社厅沟通,延长产假天数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45天增 加到60天。将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 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婚假国家规定3天,加上我省延长15天,一共可以享受18天。关于产假,国家规定98天,加上我省延长的60天,一共是158天。 明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条例完善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将原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明确了再生育审批程序 再生育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明确规定再生育审批的期限和不予审批的处理程序。将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

潍坊市关于婚假产假的规定

潍坊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 动体系的意见》 来源:山东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潍坊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体系的意见》(潍发〔2009〕20 号),对健全完善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了阐述,对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的主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就加强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考核奖惩提出明确要求。人口计生政策推动体系的主要内容: 奖励激励政策方面 1、对适龄青年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所需经费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 2、对全市符合生育政策,怀孕15 至20 周的育龄妇女,免费给予唐氏综合征筛查,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免费发放叶酸。 3、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女职工晚婚的,男女双方在分别享受国家和省规定17 日婚假的基础上,对其分别增加婚假7 日。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省规定1 50 日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 日;男方护理假在享受省规定7 日的基础上,增加护理假7 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4、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从原渠道列支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达到100%的不再加发;独生子女

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潍坊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5、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农村独女户(无生育条件和无生育能力的除外),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定合同并公证后,给予2000 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参照国家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做法,从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二年开始,给予奖励扶助,直至与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接轨为止。 6、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基本技术服务。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后自愿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1000 元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统筹解决。 7、在旧村(房)改造时,按人均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 人份额;按户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提高户均配额的20%;并优先划分宅基地。 8、村级各类集体经济收入或福利分红时,按人均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1 人份额;按户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提高户均配额的20%。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优先优惠政策方面 9、对独生子女家庭或双女户,优先评选“五好文明家庭”、“好媳妇”、“科学教子好家长”和“双学双比”女能手等;优先参加农业科技知识和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2020年全国各省婚假产假排行榜【15省修改计生条例】

2020年全国各省婚假产假排行榜【15省修 改计生条例】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新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调整后,各地产假怎么休,也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 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 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北京方面则对女职工休产假制度做出了更灵活调整,根据新条例: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女职工还可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假最多可达7个月。 延长产假的同时,15个省份也对男方休陪产假或护理假制度作出规定。其中,最少的陪产假也有7天,最长的则多达25天。 15个省份中,天津、山东两地新计生条例明确,将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上海方面规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广东、湖北、山西、辽宁8个省份,都明确给予男方陪产假或护理假15日。 在15个省份中,广西、宁夏两地的陪产假时间最长,均达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护理假为20天。 除了规定陪产假或护理假天数,不少计生条例中都明确强调,男性享受陪产假期间将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例如,四川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规定:"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西方面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25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关于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的规定

关于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的规定 一、婚假 (一)《婚姻法》第6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婚假为3天。 (二)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假期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二、产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再加上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共计120天。 产假的算法 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病假 三、病假 病假中扣工资的算法: (1000+岗位工资)/ 21.75*天数+100 病假扣绩效分的情况是: 每请一天病假扣1分 四、丧假 丧假: 是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若是外地的职工或职工死亡的直系亲

劳动法婚假规定

劳动法婚假规定 新劳动法规定的婚假2015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晚婚婚假多少天2015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婚假一般有多少天”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注: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所以晚婚的婚假具体时间请查阅你所在的省或者直辖市的《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相关阅读:劳动法婚假规定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婚假,产假-国家规定

产假-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30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第三款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期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经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殊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第八条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妇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劳动法中关于婚假、产假、工伤假、病假等假期期间工资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婚假、产假、工伤假、病假等假期期间工资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公务员请休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汇总(婚假产假事假病假等)

1、产假:158天;其中难产或刨宫产的为17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 加产假15天。具体规定参见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第四十四条 男方护理假:15天 根据(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六条:“对接受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天;(三)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天。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 (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改))第四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七日;(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2、婚丧假:3天 [1980]劳总薪字29号:“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

关于婚假、丧假、探亲假、病事假、产假、休假的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xx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 1959年6月1日发布 (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 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 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2019年浙江省产假与婚假规定

2019年浙江省产假与婚假规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对许多关乎我们切身利益的内容做了修正,于是许多人都想知道根据新规,浙江省产假与婚假规定有了哪些变化?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新规来袭: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 新规亮点: (一)(晚)婚假从3+12天变为法定3天 1.删除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将第三十七条“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解读:《生育法》取消了“晚婚”,新规也就自然删除了“晚婚”一说,关于晚婚假的奖励也没有了。 (二)产假从98天变为98+30天,老公护理假从7天变为15天。 新规增加一条,作为三十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

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解读:1.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夫妻。所以今天有人问正在休产假的适用吗——NO。 2. 产假从98天变为98+30天,适用于合法生育的一胎、二胎。有人问这个延长30天奖励只针对二胎吧——NO。 3.男方的护理假从7天变为15天。新规旧归一直用“天”,不是“工作日”,所以有人问老公陪产周六日也算在内吗——YES。 (三)其他亮点(与假期无关,但可以关注) 1.明确二胎政策。 新规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取消准生证,改为生育登记。 新规第二十一条“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解读:再也不用办理《准生证》了,要知道对于凡事讲究“户籍”、“证明”、“材料齐全”的办证程序来说,每一个证的取消都是解放。不用再请假,不用再三番两次跑腿,不用再看办事人员的脸色。

婚假、产假、丧假的有关规定

关于婚、丧假期及产假的有关法规条文 一、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⒈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⒉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⒊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⒋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⒌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⒍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号发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 ⒈我国拟延长产假至14周,就是98天,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 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⒊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三、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三、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 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2020年河北省最新婚假产假规定

2020年河北省最新婚假产假规定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河北省最新婚假产假规定,希望能帮助到您! 知道最新的婚假产假的国家最新规定吗?不知道的,可以参考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xx年最新婚假产假规定哦! 20xx年河北省最新婚假产假规定 婚假国家规定3天,加上河北省延长15天,一共可以享受18天。关于产假,国家规定98天,加上河北省延长的60天,一共是158天。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清华)据介绍,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对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进行了规定。目前已经修改条例的省份中,有山西、安徽、江西等8个省份规定了奖励产假天数,为保障我省妇女权益,根据会会议审议意见,经与省人社厅沟通,延长产假天数由修正案草案提出的45天增加到60天。将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也就是说,婚假国家规定3天,加上我省延长15天,一共可以享受18天。关于产假,国家规定98天,加上我省延长的60天,一共是158天。 明确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条例完善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将原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

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明确了再生育审批程序 再生育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明确规定再生育审批的期限和不予审批的处理程序。将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7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 “审批期限不包括对病残儿进行医学鉴定的时间。”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明确独生子女伤亡家庭扶助 独生子女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特殊困难。妥善解决失独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将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在经济补贴、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应急帮扶、亲情关爱等方面给予照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

员工手册体系【考勤、守则、奖惩】2016最新版婚假产假修改

员工手册体系 文件编号: HR-2015-001/002/003 编制部门:人力资源部 编制日期:2015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5年06月01日

考勤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HR-2015-001 编制部门:人力资源部 编制日期:2015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5年06月01日

第一条目的 考勤是公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司为了维持正常经营工作秩序,规范员工正常工作行为和生活秩序,提升纪律管理,推进工作效率,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权责 1、人力资源部: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统计考勤;如实反映考勤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措施;妥 善保管各种考勤、请假凭证,保管期限为两年;及时汇总各部门考勤结果上报。 2、部门负责人:对直线下属考勤负有监督责任,及时审核直线下属的出差、请假、考勤异常等申请 单,并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考勤工作。 3、员工:核查自己的考勤数据,按考勤管理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申请单及相关凭证。

第五条实施办法 1、工作时间: 1.1本公司实行行政办公区员工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 营业店面员工综合工时制,即以标准工时为基础,按月为周期,计算综合工时制度。 1.2标准工时制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2:30-17:30。周 六、周日为双休息日。 综合工时制上班时间:按各店面实际营业情况确定。 虹古店营业时间:AM9:30-PM20:30; 东郊店营业时间:AM9:30-PM20:30; 世博店营业时间:AM9:30-PM22:00; 体育场营业时间:AM9:00-PM21:30。 1.3公司可根据经营的需要调整工作时间。 1.4每周上午上班宽限一次15分钟迟到,即每月可累计四次AM9:15前考勤记为正常考勤(店面 按实际营业时间可宽限一次15分钟/周),四次及四次以上迟到按约束处理负激励标准执行。 1.5 周一至周五正常午休时间为AM12:00-AM12:30,中午超时午休至PM13:00者,自行延迟当日 下班时间至PM18:00(各店面按实际营休时间规定)。 2、考勤流程: 2.1公司员工统一实行上下班考勤制,上下班各考勤一次。 2.2迟到、早退、请假(不含一整天),外出办事等一律要打卡。 2.3因公外出/出差者需由本人提前发出《外出登记邮件》给本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本部门 负责人批准: 若须在当晚或第二天早上上班前会见客户者,则须由本部门负责人本人或由本部门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在当天下班前发出邮件通知人力资源部并抄送总经办(邮件中须注明:预计起止时间、客户名称、预计返回时间等等); 若公司对未按时返回者须要追查原因时,由本人给予邮件回复说明情况。 2.4因公出差者须提前申报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经相关负责人批准者,单据走完流 程后作为出差报销依据,并由本人按规定发出邮件通知相关部门作为考勤依据(详见2.3)。 2.5请假最小单位为小时,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经相关负责人批准者,并须 于休假前将《请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部作考勤统计用。 2.6特殊情况的签卡:员工上班忘记打卡者,须填《考勤签卡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于次个工 作日上午12时前呈送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卡,签卡后按照正常出勤处理;签卡每月不得超过3次。 2.7因打卡机器故障、个人指纹等原因未打上卡者,应当即报人力资源部确认后予以签卡(超过 五分钟不予受理),因地铁故障原因迟到需提交地铁致歉单,此类签卡不计入签卡次数。 2.8出差管理:详细规定参见《交通与差旅费用控制办法》相关规定。 3

国家对产假婚假的规定两篇

国家对产假婚假的规定两篇 篇一:国家对婚假的规定 一、关于婚假、晚婚假的汇总结论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QQ鱼总结的《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1]》。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是QQ鱼根据文件最新版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4、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源 1.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长婚假:“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婚姻法中无任何提及关于婚假。 2.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婚假产假的规定

关于婚假产假的有关规定 婚假:国家规定的婚假是3天, 晚婚的,还可以增加十四天的婚假,共计17天。包括休息日及节假日 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法律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80]劳总薪字29号颁布时间:1980-2-20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再婚职工婚假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该《通知》规定婚假最长三天。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晚婚只是针对初婚而言的)。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产假的有关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关于婚假及产假的相关规定

关于婚假及产假的相关规定 一、婚假 说明: 1、申请婚假员工必须提供结婚证明原件交人事部门查验。 2、符合条件的员工,应该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主管以及人事部门提出休假申请,并随附结婚证复 印件。 3、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请向部门主管提出休假方案申请(不超过6个月期限),由部门经理和区 域经理审批,人事备案。 二、保胎假 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 的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 说明: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 ●医师诊断出具证明(桐乡地区约定为桐乡市中医院或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其他地区约定为县市级以 上医院或者二甲以上医院)。 ●假期工资按单位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三、产前假 1.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2.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 作劳动时间。(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3.凡履行登记的孕妇,均应实施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①由开始妊娠至第6月末,每月检查1次。 ②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③最后1个月每周检查1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限。 以上检查时间,不得视为请假,应算作劳动时间。(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说明: ●产前检查假期,一共9天,其中2天包括在产前假里面。 ●怀孕1-6个月总共有1天产检假, 6-7个月每月1天, 8个月2天, 9个月以上4天,其中2天包 括在产前假里的。 ●需出具产检病历(县市级以上医院) 四、产假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第十四条,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 1、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十五天到三十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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