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

对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

朱振甫

摘要当前群体性事件除具有一般特征外,还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产生既有直接原因又有间接原因,还有诸如经济领域的不和谐、政治领域的不和谐、文化领域的不和谐、社会领域的不和谐、环境资源领域的不和谐等深层原因。公安机关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一是对群体性事件要有正确的认识,二是在处置中要有正确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特点原因处置

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是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笔者在基层实践中发现当前群体性事件出现一些新的特点,对在创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理性认识、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作了一些思考。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出现的新特点

当前,群体性事件除传统的影响面广、破坏性强、参与人数多等特征外,还出现一些新的特点,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

(一)事件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演变迅速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微小简单,但发生突然,且一旦事发,规模迅速扩大,在数小时内引起数千人甚至上万人参与。如2004年10月重庆万州事件,当天下午13时许,一水果批发市场临时工与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发生纠纷冲突,由于该临时工声称自己是公务员,当即引发周围群众不满并聚集大量群众,在警方到场工作三个多小时将双方带离现场后,该事到此本应解决,然而18时一辆与此毫无关系的警车途经现场突然遭到在场群众的拦堵焚烧,19时演变成一起上千人参与的,冲击当地政府机关、打砸办公楼、哄抢物品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非直接利益者0大量参与导致行为目的模糊化

一般来说,社会成员对事件的态度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部分,即事件的参与者、事件的反对者和旁观者(也就是/非直接利益者0)。事件的参与者当然是为了争取他们各自的利益,更多的社会成员则是事件的旁观者。以前的群体性事件行为主体和其行为的目标都非常明确,一般是利益被侵害者将矛头指向或者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利益攸关方。而目前发生的一些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已演变为/非直接利益者0的广泛参与,他们没有任何利益动机和清楚目的却甘愿冒着风险来参与事件,其目的逐渐模糊,往往笼统地把矛头指向代表国家的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借机表达心中的不平。如2005年6月安徽池州事件,4名乘车人与行人发生争执并将行人殴打致伤,该事件的直接受害者只有一人,且事发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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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安机关迅速到场处理,但事态的发展却远远超出我们的预料,最后据媒体报道造成有上万人参与焚烧警车、哄抢商场的严重群体性事件。

(三)行为方式的不可预测性和后果的无法控制性

近几年,群体性事件参加者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行为方式日趋激烈,动辄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甚至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基层政府机关的局部骚乱。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参与者之间通过暗示和模仿,情绪互相感染,以致于非理性因素逐渐增长,甚至达到狂热的程度,导致难以控制,大大超越了引发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初衷。如2005年4月浙江东阳画水镇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村民一方的初始目的在于解决污染问题,并搭建竹棚封堵道路,当地政府组织人数众多的清理队伍前去清理竹棚、疏通道路,但却发生剧烈冲突,导致数十辆汽车被毁坏。

二、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现实的直接成因,又有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原因。

(一)直接原因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最直接原因或者说是诱发因素很多,小到打架斗殴、医患纠纷,大到企业破产改制、劳资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环境污染以及执法不公等。

(二)间接原因

一是利益诉求渠道淤塞或缺失。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是消解社会不满和冲突意识的基本要件之一,社会中总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与冲突,如果有顺畅公平的解决渠道,则群体性事件会大大减少。表面上看,我国社会的利益表达途径很多(例如信访制度、人民代表制度、政治协商制度、行政领导接待制度等),但对弱势群体而言,这些渠道往往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且在法律上并无有效保障,导致民众无法有效地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以致对基层政府充满怨气。在极端情况下这种不满情绪被引发,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流言推波助澜,进一步促成群众与基层政府的对抗,最终失控造成群体性事件。二是行政机制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足。在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下,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机制尚存在许多弊端,一些地方政府主导发展的模式仍然没有根本改变,政府自身成为发展所引发的社会矛盾牵涉的主要对象。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得到彻底解决,政府行为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不规范甚至违法,这些因素由小至大、由暗入明,群众日益不满最终爆发群体性事件。三是部分参与者受非法利益驱动。群体性事件核心参与者均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维护自身利益,其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但法治观念、维权能力却没有同步,导致部分参与者趁机将自身利益无限扩大,以致提出一些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利益诉求,对提供的解决方案始终不满,导致问题解决不畅,进而煽动其他群众采取进一步的激烈性对抗。四是政府工作不力和对社会矛盾处置不当。有的基层政权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不力,特别是对村级领导班子控制力弱化,对社会矛盾和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能力低下。一些基层干部缺乏工作经验且责任心不强,对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未予足够重视和及时化解,对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是积极主动地帮助解决,而是能推则推,能避则避,以至矛盾越积越深,造成事态扩大。有的部门遇到群体性事件时往往以强制性手段解决问题,工作态度简单粗暴,简单地将公安民警推到第一线,使矛盾进一步尖锐,事态进一步扩大。

(三)深层原因

一是经济领域中的不和谐因素。我国现行经济体制仍不完善,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身还存在一些缺陷,如单纯的以/能者多得0作为自己的基本运作原则,/富者更富、贫者更贫0的马太效应是必然结果。贫富差距过大,利益分化也势必发生,多元化的利益群体相互竞争和冲突就不可避免。再如投资融资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三农0问题突出等都是深层经济原因。二是政治领域中的不和谐因素。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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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推进缓慢,代表党和国家行使公权的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我国的公共管理体制中,公共管理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片面强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公共管理效率,忽视其与保障私人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增进公民自由的统一;片面强调管理者的权威性、主导性,忽视与私人和社会组织的双向沟通以及对权力的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关注;片面强调绩效,忽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内在关联。三是文化领域中的不和谐因素。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上,/青天意识0、/法不责众0、/官逼民反0、/杀富济贫0以及文革时期遗留的/造反有理、革命无罪0等观念仍然深入人心,加之现在互联网信息文化中/夸大、渲染、误导0等反面作用的推波助澜,使部分人群的心态极不稳定。四是社会领域中的不和谐因素。当前我国人口总量大、素质低,就业形势严峻,城镇失业率一直处于攀升状态,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体制虽然在形式上赋予了每个人以平等的权利,但却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够真正同等的去享受权利,特别是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导致群众在起跑线上已经划分等级。五是环境资源领域中的不和谐因素。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逐步加重,对一些不可再生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开发,空气质量等级下降,土地沙漠化和水土流失现象严重,群众对子孙后代生活产生担忧。

三、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如何认识、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一)如何正确认识当前的群体性事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还将面对并将长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其中一部分仍然可能会激化为群体性事件,只有在思想上正确认识,才能在应对处置时找到最准确、最有效的措施。第一,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看,群体性事件的存在是必然的。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是,肯定总体上的和谐稳定并不意味着否认不和谐因素的存在。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矛盾,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同时,矛盾运动也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没有了矛盾,社会就没有了活力,就失去了创造性。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应当是能够正确认识矛盾、妥善处理矛盾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也是和谐社会中的矛盾体现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第二,群体性事件对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运动。群体性事件的副作用和社会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在客观上对社会发展也存在积极作用。群体性事件的积极影响在于它能够释放出长期积压的一些社会能量,能使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获得心理的平衡,这对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是有积极作用的。其次,它向社会发出了警告或信号,表示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必须加以补偿,或者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问题需要纠正,或者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应该完善等等。第三,当前,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是可预防和控制的。虽然群体性事件作为矛盾的体现形式是不可能完全消灭的,但就象周永康同志指出的那样,处于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具有非对抗性,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果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预防和处理好的。但是如果久拖不决,往往就使历史遗留下的矛盾问题与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酿成大祸。因此,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应该大有可为、大有作为。

(二)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当中的角色定位

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角色定位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指导思想、职责任务和行为模式。第一,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是一个/执法者0。目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数是/弱势群体+暴力维权0的模式,参与者社会地位相对较低但却以身试法。如果单单把群体性事件中对立的双方看作是利益博弈的双方,那么公安机关在这场/博弈0中所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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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的既不是参与者,也不是裁判员,公安机关并不保障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反抗不公和履行不公,公安机关只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因为对一些合理诉求采取漠视态度、麻木不仁、反应迟缓、处置不力,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在相关责任部门没有穷尽自己的补偿义务和救济途径时,公安机关不应也无法成为事件中起主导作用的角色。公安机关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0,严格法律政策界限,严格遵循法定职权范围,不越权、不失职,将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律政策轨道,确保处置工作既依法有据,又干净彻底。第二,国家暴力机器组成部分的性质决定公安机关是一个/强制者0。当前,有一个理念必须搞明白,就是和谐社会不是/和稀泥社会0,讲究人权民生也不是无政府主义,所有的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包括正当合理的上访、示威。公安机关作为暴力机器,党委政府应当具备/关键用警、用警必胜0思路,在事态还可控制情况下不应当草率将公安机关推到第一线。而当部分群体性事件中出现了一些严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对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相当威胁时,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专门机关必须及时迅速处置,该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果断有力。第三,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时刻要做坚定的/执行者0。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台的政策和法规都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导致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部分群众打着法律旗帜维护个人权益时又常常做出一些违法的行为,既可以认为这是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形成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也可以认为不乏有少数人为了谋求个人利益在其中兴风作浪、挑拨离间,更应当警惕的是国内外反动势力借助群体性事件达到其政治阴谋。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委的命令决定,坚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团结安定、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公安机关在减少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上应起的作用

一是公安机关要做和谐社会的保障者,更要做参与者、建设者,积极主动促进社会发展。当前出现的群体性事件都是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在发展中解决,没有发展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就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公安机关除了依法履行打击违法犯罪的主要职能外,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党委政府参谋,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全面发展角度想办法、出主意,比如在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等方面出台一些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措施。二是公安机关要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和途径。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健全和完善正常的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舒缓由利益分化和冲突引起的公众焦虑情绪。我们给群众多提供一个诉求渠道,可能就是减少了一个不安定因素甚至避免了一场群体性事件。要继续畅通公安信访渠道,广泛开辟局长信箱、110热线等渠道,坚持/实事求是,解决实际问题0的原则为群众排忧解难。要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6适当批准群众正当的游行示威申请,让群众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依法反映他们的意愿与要求。要深入开展/警民恳谈0活动,不但要听取对公安机关和社会治安的意见建议,也要倾听群众对党委政府的要求建议,做好沟通工作。三是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健全处置机制。根据公安机关点多面广和具有侦查手段的特点,要积极促进建立完善不稳定因素预警调处制度,建立健全维护稳定档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问题主动超前开展工作;要主动促进建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力争使更多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要认真建立重大群体性事件隐患和影响稳定的特殊群体专项经营工作机制,运用公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为及时打击处理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张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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