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采购

苏州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标号:SZRF2010-G-011

采购单位: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

采购内容:高架声屏障

苏州市润芳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二O一0年五月

总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8)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20)

第四章招标书 (31)

第五章合同一般条款 (36)

第六章合同特殊条款 (42)

第七章评分标准 (44)

前附表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招标函

苏州市润芳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的委托,对该单位采购的高架声屏障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厂)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SZRF2010-G-011号

二、招标内容:

1、货物名称:高架声屏障

2、交货地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指定地点。

3、交货日期:采购合同生效后15天内中标单位按采购方要求及时供货。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1、投标人应为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2、投标人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投标人应具有同类供货业绩,且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

4、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5、投标单位应具有相关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标书发售时间及地点:

1、标书发售时间:2010年5月28日起9:30-16:3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2、标书发售地点:苏州市润芳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3、标书售价:本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整,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以书面形式通

知,并另加邮费人民币50元。款到后,快递邮寄招标文件。

4、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包括授权委托人的联系电话)、法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全部加盖公章。

5、标书款汇款如下:

收款人:苏州市润芳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道前支行账号:1102020209004028955

五、投标申请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愿意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应按本文件规定,交纳投标

保证金贰万元整,(按前附表第六项指定帐户)。

六、投标答疑会日期、地点;投标、开标时间和地点

1、答疑会时间、地点:2010年5月5日下午13:30,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会议室。

2、投标时间:2010年5月20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3、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5月20日上午9:30整(北京时间)

4、开标时间:2010年5月20日上午9:30整(北京时间)

5、投标、开标地点: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开标大厅(苏州市三香路389号东区2楼)

七、联系事项

单位名称:苏州市润芳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东小桥下塘7号2幢304(南)

联系人:陈超电话:(0512)65115979(TEL/FAX) 65246896 邮政编码:215006 八、采购单位: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联系人:魏平联系电话:65222759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f13869710.html,)、《城市商报》、

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f13869710.html,)上发布。

第二章投标须知

A、说明和释义

1、说明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市润芳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

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市润芳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4 供应商认为本招标文件含有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

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向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直接反映情况(联系电话:0512-********)。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2、词语释义

2.1招标人: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

2.2投标人: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3 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

行为。

2.4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

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5甲方(采购方):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6乙方(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7 伴随服务: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

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8 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9 天:日历日。

2.10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1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2.12 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13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B、投标人

3、合格投标人的范围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购买招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7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4、投标委托

4.1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4.2如果投标人是联合投标,须持有《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5、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6、联合投标

6.1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时,除按本须知11.2款提供联合体每一成员的

资料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6.1.1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见附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

署的合同书,对联合体的每一成员均有法律约束力。

6.1.2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投标人代

参加投标。

6.1.3联合体投标人代表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

6.1.4所有联合体成员应按合同条件的规定,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在联合体

议和授权委托书中,以及在投标文件和中标后签署的合同书中应对此作出相应的声明。

6.1.5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应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6.1.6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C、招标文件的说明

7、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包括书

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答疑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8.2 投标人的询问通知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日前5天使招标人收到,如有投标答疑会,应不得

迟于投标答疑会前使招标人收到。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招标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

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9.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电报或传真的形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

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9.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

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10、投标答疑会

10.1投标人应派代表于前附表第9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答疑会。

10.2勘察现场

10.2.1根据需要,投标人将被邀请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

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0.2.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

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0.2.3投标答疑会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会议记录的副本将提供给所有获得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投标答疑会而产生的对前附表第1项中序列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D 、投标文件说明

11、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

11.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

位。

11.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

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招标人概不负责。

12、投标文件的组成和顺序

12.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 (格式见附件):

12.1.1投标函;

12.1.2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2.1.3投标报价表。

12.2投标书二(技术部分)(格式见附件):

12.2.1 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规格、性能、品牌、交货期说明表;

12.2.2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

12.2.7投标书二(技术部分)中不得出现价格。

12.3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2.3.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12.3.2授权委托书;

12.3.3联合投标协议书及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如果需要联合投标的)。

12.3.4投标单位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12.3.5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3.6 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2.3.7投标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授权书复印件;原件一份放于投标文件正本。

12.3.8 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格式见附件);

12.3.9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3.10投标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2.3.11招标人在招标书中要求的证书、文件等资料;

12.3.12与其它长期大客户签订的保险服务合同(如有);

12.3.13最近2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2.3.14有关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员工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

情况证明(必须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12.3.15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资质和货物、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

12.3.16投标人必须提交12.3.1-12.3.11款规定的全部资料,否则,投标文件将因未实质

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12.3.17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

12.3.18本条中12.3.7、12.3.8款规定的文件必须是原件;否则,投标文件将因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12.4 投标文件由12.1、12.2、12.3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

13、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13.1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顺序编写,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投标书二(技术部分和资格证

明文件)应分别装订成册。

13.2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

容。

14、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的编制

14.1 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由投标人视各自的情况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

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4.2 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4.2.1 货物组成说明,货物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详细描述,如规格偏离。如有货物样本,

应一并提供;

14.2.2 主要材料、结构明细表(包括名称、规格型号、需要量、生产厂名);

14.2.3 主要材料的质量鉴定证书;

14.2.4 加工设备情况(包括用于本次招标货物生产的加工、检测设备仪器);

14.2.5 货物制造、安装、调试、验收标准;(根据具体项目需要而定)

14.2.6 详细的交货清单;(含保证所投货物正常、安全、连续运行期间所需的所有备品、

备件及用工具的详细清单);

14.2.7 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

合理的替代方案等);

14.2.8 货物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4.2.9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规格、品牌、交货期说明表;

14.2.10产品质量承诺;

14.2.11施工安全承诺

14.2.12售后服务全承诺

14.2.13同类货物的销售业绩。

15、投标报价

15.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表》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劳

务、运输、保管、安装、运行、调试、冷媒剂、安装配合及成品保护、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5.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表》中的全部货物和服务计算单价和总价。《投标报价表》中

的每一单项均应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

15.3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

被拒绝。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分标段投标的,则投标人可以有选择地只投其中一个或几个标段,也可以投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

15.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

15.5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

15.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6、投标保证金

16.1投标人应提供前附表第5项所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前附表第6项规定的帐号并换取

收据。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16.3未按16.1和16.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视为投标无效。

16.4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采购方与中标方签订的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

招标人凭收据无息退还。

16.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5.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16.5.2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31、32条规定签订合同的;

16.5.3 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

16.5.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7、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7.1自开标日起3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

书面、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但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投标人按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三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

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中的下列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18.2.1授权委托书或《联合投标协议书及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

18.2.2投标函;

18.2.3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

18.2.4投标报价表;

18.2.5投标设备数量、规格、技术参数、性能、品牌、样本、图表、交货期说明表;

18.2.6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

18.2.7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8.2.8投标单位情况表;

18.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

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

E、投标文件的递交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9.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将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一密封袋、投标书二和

资格证明文件密封袋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包装密封完好。封口处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及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人详细地址、邮编并注明“投标文件”字样及“开标时启封”字样。

19.2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包装及加写标记,招标人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20、投标截止时间

20.1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投标地点。

20.2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

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20.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受。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者,招

标人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21.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人,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

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21.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人。该书面撤回通知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撤回投标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招标人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21.4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F、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人主持,采购人、

投标人代表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公证机关等方面代表参加。

22.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并向

公证员提交投标文件时出示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未向公证员出示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和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的,将拒绝接受投标文件。

22.3开标时由公证员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标志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2.4招标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

的撤回等,招标人将作唱标记录.投标人代表应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的视为自动弃权。

22.6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22.6.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2.6.2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22.6.3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4、评标内容的保密

24.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

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4.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

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24.3在评标期间,招标人将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4.4 评标委员会不向落标人解释原因。

25、对投标文件初审

25.1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

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25.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25.2.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5.2.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25.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2.4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5.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数指货物和服务的质量、

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招标人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5.4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25.5下列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5.5.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条规定签署或盖章;

25.5.2未按本须知第12条的规定提交资格文件;

25.5.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25.5.4 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

25.5.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

25.5.6 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

26、投标的澄清

26.1招标人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

标人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澄清。

26.2必要时招标人可要求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全权代表的签

署,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6.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及实质内容。

27、废标

27.1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标:

27.1.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7.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7.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方不能支付的;

27.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27.1.5评审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有重大偏离或与招标要求严重不符的。

27.2 废标后,招标人将把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8.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8.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5条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

行评价比较。

28.2评价和比较采用打分法,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条件、评分标准,对投

标人所作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28.2.1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证(保障)内容;

28.2.2售后的三包(如系国家规定的三包货物)维修、维护、备件、配件供应及其他伴随

服务;

28.2.3企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28.2.4 其他优惠条件;

28.2.5参与苏州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态度及信誉;

28.2.6交货状态和交货期;

28.2.7零配件价格及维修服务措施;

28.2.8货物设备出厂验收情况;

28.2.9投标者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28.2.10投标者的供货状况及销售服务措施;

28.2.11投标者的销售业绩。

G、授予合同

29、中标单位的确认

29.1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资格审查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按照评标办法和

标准进行评标,并按招标人的委托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29.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结果在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各投标单位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同时该质疑应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招标人将在收到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如投标单位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质疑,或者未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加投标的授权委托人签署,招标人有权对该质疑不予答复。

29.3招标人在授标时可以增加(或减少)中标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但增加的数量或金额不

得超过中标货物和服务数量或金额的10%。

29.4评标委员会有权评定中标,同时也有权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者中标。同时,为维护国

家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且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

30、合同授予标准

30.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规定评选出

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0.2在合同签订之前,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单位的履行能力进行最后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询

问、调查和实地考察,如发现中标单位提供的材料虚假或对标书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签约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标书有效期内另行评定中标者。

31、中标通知书

31.1确定出中标单位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

标被接受。在中标通知书中给出中标单位的中标标价、交货时间、质量标准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

31.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1.3招标人对未中标单位不承担解释未中标原因的义务。

32、合同的签订

32.1中标单位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前往与甲方代

表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中标权处理。

32.2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为依据。采购单位保留以书

面形式要求合同的卖方对其所投设备的配置、装运方式、交货地点及服务等作适当调整的权利。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15天内根据本条款提出调整合同价款及交货进度等的实施意见。

33、履约保证金

33.1中标的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3.2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在合同签定后的三日内按规定将履约保证金交至采购方指定账户。

33.3中标的投标人也可以提交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

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33.4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中标人完成供货并审计完毕后凭乙方的收款收据在十五个工

作日内退返乙方。

H、其他事项

34、中标服务费

34.1中标单位须按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该费用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付清。

34.2 中标单位如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保留诉讼的权

利。

35、监督和公证

35.1 政府有关监督部门将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5.2招标人的招标过程将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36. 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

说明:

对本章所有的投标书格式,投标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补充和修改不得与本格式内容有实质性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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