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文——论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东北大学

研究生考试试卷

考试科目:知识产权

课程编号:y09674004

阅卷人:姚天冲

考试日期:2016年4月6日

姓名:姜昊

学号:1680440

注意事项

1.考前研究生将上述项目填写清楚

2.字迹要清楚,保持卷面清洁

3.交卷时请将本试卷和题签一起上交

东北大学研究生院

论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The value of w.k.che copyright and its legal characteristics

姜昊①

(东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辽宁沈阳110004)

【摘要】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②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本文对于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进行试析。

【Abstract】Copyright refers to the copyright owner of the creation of literary,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works and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prietary rights according to law. World's first began with the English Anna ordinance of copyright law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author, not merely to the rights of the publishers. Was promulgated in 1791, France which act,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the author's performance; In 1793 and issued the author rights act, the author's spiritual rights has been further attention[1]; On March 31, 2012, the national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published in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copyright law modification draft, and solicit opinions from the public, and the function of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2]. This article w.k.che for copyright concept and its legal characteristics.

【关键词】著作权;概念;法律特征

【key word】copyright; Concept; Legal characteristics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本文从著作权的概念出发,试分析著作权的法律特征。希望对读者就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相关问题有所帮助。

1.著作权的概念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是在清政府时期,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名字为《大清著作权律》。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如今华人社会通常还是使用版权一词,不过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对于著作相关权利的正式称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以及商标权都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同时,随着网络时代以及网络文化的大军雄军百万的形式,著作权的重要程度以及熟知程度,在未来的知识产权中占极大地重要性。

①姜昊1992—男

②安娜法令:也称安娜女王法令。法的原名为《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during the Times therein mentioned),1709年由英国议会颁布,1710年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

1.1著作权概念的表述

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既包括狭义的著作权内容,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艺术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图书和报刊出版者的权利等。

著作权的概念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即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进行作品创作的作者,而且还包括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人,如作品改编者、作品翻译者、著作权的被许可使用者、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等。此外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把其著作赠与、捐献给国家后,国家即可成为该著作权的主体,等等。第二,著作权的客体是基于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即通过人的思维的分析、概括而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脑力劳动成果。第三,著作权的内容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内容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也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权,而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并且这种权利为著作权人所专有。

1.2著作权的性质

所谓著作权的性质, 简言之, 即著作权到底是什么权利。我国《民法通则》③把著作权纳入知识产权, 归属为民事权利。在版权法最早产生的英美法系国家, 版权属于无形财产, 是既可以转让, 也可以在作者死亡时被继承的一种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④第10 条指出,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即著作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两权一体”。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对作者获得的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是该作者的终身享有的权利,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著作权一般是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足够的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该作品是否要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是表明作者的身份,有权力在该作品上署名;相对于发表权和署名权,修改权,就是给予权利给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该作品;保护好每件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该作品不受歪曲、以及篡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则是作者本人对其自己的作品的自行使用以及自己的作品在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时候,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保护著作者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来说,包含的权利种类众多,包含的方面也是十分多,同样,重要程度都是需要积极注意的。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所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③《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④《著作权法》: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庚午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年3月《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发布,目的在于征集法律界专家、学者的意见。

1.3著作权的范围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广义的著作权可以包括邻接权,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极为密切。没有作品,就谈不上作品的传播,因而邻接权以著作权为基础;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所以,著作权的狭义的具体范围见图:1-1-1所示。

图:1-1-1

2.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著作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其特征在于:第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智力成果;第二,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就象人一出生即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的获得不需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作品一经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与专利权、商标权不同;第三,权利内容受法定限制(如作品内容、保护期限、合理使用);最后,地域性。在本国发表的作品或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任何国家发表的作品,均受本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也根据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的规定,分别按各自的国内法对缔约国的作者给予版权保护。

2.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分为主体和客体两大部分。其中主体又分为权利人和继承者。权利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承者包括:指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继受方式取得者。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中,客体的形式就比较多样。这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特征: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受保护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 产品设计图、地图、工程设计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九)计算机软件

不受保护对象:一、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决议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媒体报道的事实消息。);二、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2著作权的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也称为原创性,是著作权法特有的概念,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最主要条件。“独”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1)无中生有。(2)在他人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如果结果相似、差别细微,那么不能说是具有独创性。

现代著作权制度发源于英国,标志为《安娜女王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大陆法系“创”的高度更高。英美法系认为只要不是机器纯拍或翻拍,其他照片都为作品;大陆法系认为专业摄影师拍的才为摄影作品,其余不是,为普通照片,只能作为邻接权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脑力劳动成果才能被称为作品,不具备独创性的脑力劳动的成果就不属于作品。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司法实践中又都普遍遵守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这一规则。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作品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具备了独创性的作品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3著作权的法律限制

著作权有一定的保护限制:1.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都是不受限制的;2.公民的作品,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应该在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也就是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天;若是两人或者多人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天;3.电影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天,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权利的保护期截止的著作权法规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最后一天。作者身份确定后,也适用著作权法;5. 如果作者没有明确的表示不发表的意愿,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权利;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相应权利。

2.4著作权的地域性

因为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类,所以著作权的国际化与地域性是不矛盾的。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也就是著作权的国际化是指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著作实质内容和著作权申请审批程度上进行逐步简化一致,越来越国际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一方面使得自己国家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可以取得顺理成章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通讯媒体的迅速发展和日益强大,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轻易地越过国界而被流失进入他国。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保护,势必会影响国际贸易,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某一国的法律所确认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才会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地域性特点,是指在一个国家内,著作依法授予的权利,但是,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才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外国对其不承担保护的义务。我国在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同时,著作权一般是自动产生的。作品完成后,不必再向外国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根据有关原则获得有关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1993.

【2】杨延超.《作品精神权利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4.

【4】张玉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J].现代法学,2001,23(5).

【5】秦芩.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管理对策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7.

【6】杨和义.《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J]。知识产权,2004,14(1).

【7】田志康.《知识产权的本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2,19(1).

【8】吴汉东,胡开忠等《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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