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多数决讲稿

物权法多数决讲稿
物权法多数决讲稿

(一)第一部分

1、意思说:该说基本观点是权利本质乃意思自由或意思支配,亦即权利为个人意思能

自由活动或任意支配的范围,故意思为权利基础,无意思即无权利,权利的本质应

归着于意思。键在于他将意思支配与法律关系相联系,并且认为法律关系的本质就

是被确定的个人意志独立支配的领域。

2、利益说:的创始人为德国学者耶林,此说基本观点是,权利本质为法律所保护的利

益,凡依法律归属于个人生活之利益(精神的或物质的)即为权利。耶林曾明确主张。

法权是信法加以保障的利益!,更有学者对此进一步说明:其实主观法权的根本就是

一种利益,法权只当利益经法权的享有人或另一人用意思表示在外部证实时,才真

正地表现出来按照该观点,权利主体与受益主体同一

3、法力说、法力说由德国法学家梅克尔首创,此说基本观点是,权利本质乃享受特定

利益的法律上之力,也就是说,权利由内容和外形两要素组成,前者为法律上的特

定利益,是人类为求生存不得不发生的人类与事物之间的各种关系;后者为法律上之

力,即法律因充实其所认许的利益不能不赋予的一种力量。

4、学说评析:(1)意思说不能合理说明权利与法律谁先存在,无意思能力者是否仍然

可作为权利主体,权利得丧是否均须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等问题。按意思说,只要

存在意志就应有权利,但事实上权利的出现晚于法律,在法制史上早期的法律是以

义务为本位而非以权利为本位,此外,权若归结于意思,则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

因无意思能力而不应享有权利,但现代民法均以人格平等相标榜,无论权利人精神

状态如何,都无例外地为权利主体$固然,为补正无意思能力人的缺陷,可设法定

代理人制度,但以法定代理人意思为被代理人意思,可解决权利行使的问题,却终

难证实无意思能力人有意思的自由。(2)对于!利益说!,否定者一般认为其主要不

足在于易将权利与权利所保护的利益混淆,’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保护的利益并不

都体现为权利,如交通安全作为一种法律保护的重大利益并未表现为权利,却反映

为要求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另一方面权利也不总是反映为利益,有时仅反映一

种自由,如人们为赠与或捐助行为,以及舍己救人行为等,仅仅表明行为资格而与

利益无关。’亦即权利与利益无必然联系何况,民事法律作为行为规范通常仅规定

主体能否为何种行为的界限,而不顾及主体行为的动机和结果等$

此外,如不言明该利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则与!意思说"相同,该说亦以权利先

存为基础,而不能合理解释法律与权利的关系。!法力说"以法律先存为基础,强调

先有法律后有权利,明确了法律与权利的关系,成为当今通说,但仍然有难以回避

的缺陷存在$这是因为,作为权利要素的内容和外形均非权利的本质$即特定利益本

身是权利所要达到的目的,法律上之力系达到目的的手段和担保$目的"仅是行为的

结果,而非对!行为"本身的注解,手段是法律的强制作用体现,仅表现为一种现象,

同样也不能揭示事物的固有属性$而且,法律上之力只是法律制度对权利人的授权。

提共可能性

5、意思说或自由说"关注主观层面的意志自由,着眼于权利动态;$利益说"侧重于客观

层面存在的利益,重视法律保护的对象;$法力说"立足于应用层面,强调法律是权利

的发生依据和前提,注重法律上之力的作用

6、自己观点:之所以认可!意思说或自由说"揭示了权利本质,是因为民事法律作为授权性规范,主要是界定行为人!可以作为"的范围,而特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资格必然反映特定意志的实现自由,且众多具体权利行使与实现也体现为特定主体意志的实践,本质上与!意思说或自由说"如出一辙$但将!意思说或自由说"作为权利本质,并非置法律作用不理$事实

上,无论是!意思说!(含自由说)还是!利益说"均未脱离法律框架$具体而言,强调思想层

面任何人皆享有自由者,也充分意识到史上几乎没有以约束#规范思想为目的的法律$单纯意思自由不能被称为权利,仅是思维上的活动不能导致法律关系变动,无法影响权利得丧$ 法律上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各种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所启动的权利得丧离不开具体法律关系$因此,法律需规范的内容只有行为的范围#可能性或者自由,也只有这种外在表现意思的客观状态,才能被法律调整和规制$这也是持!意思说"者在确定意志支配领域时,要将

之与法律关系相联系的原因所在$同样,持!利益说"者虽也认为权利是法律确认的一种行

为可能性,但因法律保护的利益作为一种形式无法显示事物的根本属性。即使明确权利取得的依据及其范围,也得关注权利能否实现的法律保障措施,否则法律确定权利将失去意义$无疑,$法力说"作为一种手段和措施,仅反映了事物的现象,却无法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但从实证角度而言,充分关注法律的强制作用对全面把握法律确定权利的意义,似乎比单纯了解权利本质更为重要。事实上,法律授予主体享有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就可亲自去实现与权利相适应的状态,如仅有请求权,未必导致债权实现$可见,对于权利人而言,不仅需要关注权利的有无及其界限,而且更应重视权利能否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实现。因此,法律赋予权利之!法力"应体现为具体和抽象之力的结合: 具体之力源自法律规定或意思自治,主要指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基于其意志为自由行使和处分的可能或资格,取决于不同法律关系内在效力的表现;抽象之力来自法律规定,为任何权利所共有,表现为权利的外在效果即法律的担保力。权利的本质乃意志自由,而自由既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又应得到法律之力的保障,故应得到法律的确认。

2、,权利的行使或保护应以法律合理和有度赋权为前提,而权利的边界则需在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确定。民法制度似乎正经历着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出现了权利相对化和权利社会化。权利相对化, 要求权利人对权利的占有与行使, 必须符合社会共同生活的需求, 不容个人恣意妄为。权利社会化主张权利作用在于调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 从而发挥法律的社会工程的功能。

3、分层建筑物是是邻人共同体的物化象征,而邻人共同体成为社群的基础,产生共同利害的状态,产生分歧怎么办,需兼顾公平和效率。团体法下,权利受到限制。权利本位。作为团体性权利业主专有权因团体利益而受到限制是业主选择自由下的产物符合其根本利益并体现了业主的共同意志专有权有别于传统所有权对专有权的限制并不违背保护所

有权的理念为业主团体利益限制业主专有权是团体利益优先于个体利益的团体法规

则的体现。

第二部分:

1、功利主义,来源于为大多数人谋福利,将社会福利等同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福利总量,

2、法经济学:吧经济效率做为重要的法律原则看待,取决于不浪费资源,提升社会福利,

团体中的决定既不是集体,也不是个人决定的,而由大多数人决定,避免了交易成本。

3、社会契约:少数服从多数是一种公意,而公意是多数决的正当性基础,而且这种公意只

着眼于公共利益。其二,表决的程序规则看成是另一种契约。从契约的结果来看,投票的大多数总是可以制约其他的人,并为其他人的权利提供保障。

4、对于民法基本观念,民法“作为一种自治规范, 它的主要目的不在改变人们的社会行为,

而在回应社会的规范,基于自由意志观念建构的民法,在多数决下仍然是最具有正当性的。多数人的优位,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共有部分的利用以及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一致同意原则逐渐缓和,并被多数决原则所取代,这实际上是民主制度在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体现从法理上讲的。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多数决的正当性,

第三部分、1、立法规定,弊端:1)、使得相同的行为性质所应具有的共同标准被分割,标准多样化;2)、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司法适用。王利明教授将决议行为定义为:“数个当事人之间以多数决形式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例如,业主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等。”王泽鉴教授认为“社团决议是出席会议的一定表决权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而趋于一致的共同行为,它属于一种集体意思形成的行为, 即使社团成员存在相反的意思表示, 只要其同意的人数符合法律的规定, 决议即可成立, 与契约须全体当事人意思合致并不相同“。

李永军教授:决议是人合组织、合伙、法人之由若干人组成的机构(如社团的董事会)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意思形成的结果。决议可以通过全票通过的方式作出,也可以多数票通过的方式作出。

2、双重多数决, 该制度本身是为了尊重每个业主意见而创设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却会演变成为个别业主为维护自己个人利益而不顾其他业主利益的挡箭牌;而且那样的话,业主大会的功能也会被削弱. 建议将业主大会的决议事项分成三个层次,不同的层次采用不同的决议方式. 对特别重大事项,如区分所有权的再区分、合并等,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重大处分的事项,因为事关重大,与每一个业主都有着切身重大利益关系,采用一致决的决议方式,以便该决议的作出能最大程度地发扬民主,充分尊重每一个业主的意见.

3.承租人的权利,是否扩展为业主。(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所有权和建筑物区所有权人的成员权。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之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人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成员权包括以下权利:、参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并享有表决权;、管理规约的制定权;、选举和罢免管理人的权利;请求权。成员权是一种永续性权利,只要建筑物存在,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团体关系就会存续,原则上不会解散。成员权是业主们基于共同的财产利益而形成的身份权,是各区分所有人就共同关系事务如何作出决定,以及该决定应如何被执行而享有的权利。租期不同啊。成员权是指业主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适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人法性因素。

(2)而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第 1 条却规定:依法取得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等旨在移转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有部分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业主换言之,即使是没有登记的人,只要依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也属于业主于是,在没有初始登记时,业主的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是无法靠登记簿来表现的,一旦存在未登记的业主,由于专有部分只是按照建筑面积而非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那么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总和必然小于实际的建筑物总面积,这样实际上又降低了表决的门槛由于规定之间的不协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弥补漏洞的同时,又增加了一个漏洞。

4.是否受到限制。1、考虑到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制定修改所以业主大会所作决定应作体系解释既指一般的有学者指出从未来立法层面而言相关立法应当确立赋予异议业主利益补偿制度赋予因共同决而个体利益受损的业主向其他业主的补偿请求权从当前司法层面而言法官应积极引导异议业主以补偿诉请替代撤销诉请。业主大会决议也包括管理规约在内

笔者认为就该条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一语也应该做目的性扩张解释包括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首先,提出异议之诉期间建筑

物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为避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滥用异议权议权作为阻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发挥正常管理职能的手段,一般认为起诉并不产生中止决议执行的效力。例如意大利法律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异议之诉,并不产生停止执行决议的效力但司法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决议的规,建议除非法院中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决议的执行决议不停止执行。其次异议权的行使期限。对于期限,,存在业主常年不能行使业主大会表决权的情况,适当延长,但不宜超过两年。如果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限没有限制,就会导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决议长时间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严重影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正常发挥管理职能为及早确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决议的效力一般都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行使异议权规定了较短的期限例如法国《住宅所有权法》规定建筑物区有权人必须在决议公布 2 个月内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决议提出异议之诉。均意大利法律规定,撤销决议诉讼应自决议通过之30日起 内提起期限届满后提起的撤销之诉无效。对于缺席会议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这一期限自获悉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试指南》建议对决议的异议之诉必须在决议经会议通过后或书面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通告后周内提起。这一规定赋予了业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业主在具体行使这一权利时,还要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例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在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请求,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之内。业主撤销权作为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对这一期限,应当认定为并非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即从业主团体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 则撤销权消灭。

最高法院的发言人解释说:这样规定是参照合同法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将其确定如此,既可以督促受侵害的业主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尽量维护业主共同生活秩序的稳定。因该除斥期间的起算点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所以也不会对业主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不利影响[见参考文献21]。

笔者认为,这个除斥期间设定得还是过长,不利于社区生活的和谐稳定。比如,业主团体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签订,服务企业已然进驻并有资金、人力、设施等方面的投入,服务已经开展近一年,此时某业主诉讼撤销上述决定,如果上述决定被判决撤销,这样受损害的就是全体业主和服务企业,该物业管理小区的管理服务秩序就会被打乱,业主团体的活动也会受到严重干扰,甚至停顿。

国外立法对决议异议权的行使均规定较短期限,值得借鉴:《法国住宅所有权法》规定,区分所有权人须在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决议公布2个月内提出异议之诉。意大利法律规定,撤销决议诉讼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30内提起,对缺席会议的区分所有权人,该期限自获悉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转型国家住宅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南》建议对决议的异议之诉须在决议通过后或书面向区分所有权人通告后6周内提起[12]。

2、另一方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范围也

具有限定性不能通过业主共同决定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以妨碍其他业主的自主选择和基本自由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

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物权法第70条

也暗含对业主共同管理权利范围的界定即限于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可见市民社会生活中的多数决事项一般限于共同体特有的公共事务排除就

个人事务进行多数决以禁止多数意志替代个人选择,非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除非全

体业主同意不能依多数决来侵害少数业主的专有权,当然如上所述笔者认为单纯

对物权法第70条后段和第76条第七项做文义解释将管理规约的适用范围严格限缩为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限制则不符合对物权法第六

章体系解释的结论如该法第77条第83条等条文都体现出对业主专有部分专有权的必要限制。

第四部分、

比例问题:

1、业主表决权确定规则的设计应同时考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法性因素和人法性

因素就物法性因素,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起着决定作用,其中,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是指专有部分的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是指各专有部分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人法性因素,小区内各专有部分的业主均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数人共有一专有部分者,视为一个业主;一人拥有数专有部分者,视为数个业主;建设单位未售出的专有部分,由建设单位行使相应数量的表决权。

2、它既能避免单纯依据人数决可能导致专有部分面积较小的多数人支配专有部分面积较多的少数人,也能防止单纯依据面积决可能导致专有部分面积较多的少数人支配专有面积较少的多数人,克服了单纯面积决和单纯人数决可能导致的弊端对于价值决,由于专有部分的价值会经常变动,计算价值的比例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故不值得采用。

3、双重多数决并不能充分平衡大业主和小业主之间的利益,例如某个大业主拥有的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其拥有的面积加上其能够争取的面积超过三分之一,那么小业主无论如何都不能就特别事项通过决议对此,有学者建议应对单个业主的表决权上限进行限制,超过限额的部分则不予计算。

4、成员权毕竟依附于专有权,而就专有权的取得,每位业主所支付的对价会因面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时,面积不同,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数额也不同,本着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基本规则,面积大的业主的权利也大由此可见,面积决有其合理因素。

5、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

性,并能成为区分所有权客体的部分,19也就是说,专有部分可以被区分而与建筑物其他部分完全隔离,且在区分之后可以作为独立的一部单独使用,具有独立出入的门户及独立的经济效用,20并可通过登记予以公示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关于建筑物总面积,尚无准确界定,依其文义,应指整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这一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对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解释第一种方法是扩大解释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即将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扩张解释,将各专有部分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在内,但这实际上将专有部分的面积理解成了专有部分加上分摊的共有部分的面积之和,与物权法的规定直接冲突;第二种方法是对建筑物总面积进行限缩解释,即将建筑物总面积理解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总和,将共有部分建筑面积排除于建筑物总面积之外。

6、笔者认为,在相关规则设计之时,既要考虑到建筑面积计算技术规范的要求,也要考虑

到规则的可操作性。

7、我国物权法第76 条中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总人数过半数都传达着业主表决权

确定和成员权行使中的人数决人数决制看重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法性因素业主之

间的身份和地位是平等的,业主的权利也应当是平等的这种朴素的公平观重视对中小业主群体的利益保护,通过以选票限制钞票的方法,有效地防止了大业主等强势群体对业主大会的控制。对于本条中总人数的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 条规定: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统计至于总人数的构成,该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有争议),业主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统计,比较符合实际,也便于操作,值得赞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采取一户按一人计算,亦即数人共有一

套房屋单元时,业主按一人计算;一人拥有多套房屋单元时,业主按多人计算,值得赞同。面积决部分固然已经考虑到物法性因素,但在人数决中,总人数的计算自应

以小区内专有部分的数量而定,不能因数人共有一个房屋单元(专有部分)就赋予其复数的表决权。每一个业主拥有一个表决权,但是数人共有一个专有部分的,仅有一个表决。

物权法.参考教材doc

【物权法】物权法参考教材推荐) 此为朱庆育老师推荐的物权法教材) 1、本校系列 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32元; 1.2 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39元; 1.3 刘家安:《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元; 2、校外系列: 2.1 崔建远:《物权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9元; 2.2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0,36元; 2.3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65元; 2.4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全两册),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98元; 2.5 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68元; 3、背景系列: 3.1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6元; 3.2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8元; 3.3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全三册)》,修订5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164元; 3.4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上册:张双根译,2004,69元;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2006,69元】; 3.5 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第20版,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29.5元; 3.6 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全两册),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28元; 3.7 我妻荣/有泉亨:《新订物权法》,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八册386元; 3.8 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全八

民法讲课整理资料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面临的理论挑战背景: 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分立起源于罗马法,二者的分立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分析和法典构架的基石。物权法制定过程中, 首先需要解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区分物权和债权, 不仅是关系到民法典体系问题, 而且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但是近现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客体大量出现,介于物权和债权之间的新型权利形态日益增多,物权和债权的性质相互渗透,特别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提出,对大陆法系传统的财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物债两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一方面,表明权利人的意志对于物的直接控制程度;另一方面, 强调物权对于物的直接支配性, 有助于维护交易当事人的权利。 二、有利于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任何人侵害或妨害物权人的权利的, 物权人都可以对其主张权利。而债权是一种对人权, 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权利, 而不能对其他人主张权利。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物权的优先性可以分为对内优先和对外优先两个方面。所谓对外优先, 是指当物权和债权并存的时候, 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例如, 当普通债权和抵押权并存时, 抵押权优先于债权而受偿。而对内优先, 是指当同一物上并存多个可以相容的他物权时, 应当按照物权设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其优先效力。 三、有利于明确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 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这就要求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的、特定的, 如果某物尚未形成为特定的物, 是不能成为物权的支配对象的,因此,有助于明确物权可被支配的范围,也有助于理解一些物权法中新的客体。 四、有利于明确物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所谓物权法定, 就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 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 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

示范文本讲课稿

附件1: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1.[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公共管理权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制定主体和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3.[公示和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重新公示。 4.[法律效力]管理规约草案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经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草案经表决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效。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基本内容]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共用部分。 5.2 物业管理方式:按照《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5.3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5.4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可以分为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及收益和属于相关业主的经营及收益。

(完整版)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 第一篇:物权法学习心得 参加xx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 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

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 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 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 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 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 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 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 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 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 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 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 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 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 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的,应当 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 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培训资料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

《物权法》的意义与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受到民众的普遍关注。其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财产的归属与利用规则,与我国十三亿民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一、物权是什么权 日常生活中,民众相对比较熟悉“所有权”、“产权”这样的概念,而对物权有些陌生。《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我们熟悉的“所有权”、“产权”的概念包括在物权之中,物权是对物的归属与利用的相关权利的理论概括。物权是财产权。与债权不同,物权是支配财产的权利,而债权是请求他人做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行使物权时不需要其他人意志,可依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三大主要部分构筑了物权的体系。所有权规范着物的归属,也就是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是物权法律体系的基础。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中,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权的当然内容。享有所有权就意味着权利人必然有权处分该财产。用益物权同样值得关注,它是指权利人对别人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等都属于用益物权。因为物权是支配财产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但权利的行使并非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当行使权利侵害别人或者公共利益,就是非法的。比如,购买住

宅小区内房屋开一家饭店,会给周围的住户带来噪音,也产生安全隐患,这就是非法的。 在哪些财产之上可以成立物权?这就是物权的客体问题,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物权法》对物的分类作出了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指位置移动不影响其经济价值的财产,比如大到汽车、船舶,小到一粒米、一根针都属于动产,此外还包括电、光、声音等无具体形状的有体物;不动产通常是空间位置固定的财产,最常见的不动产当然是土地和房屋。 那么,家里的宠物受别人侵害致死,可否要求侵害人支付比宠物的市场价格高的赔偿?人在临终时是否可以把自己的财产赠与宠物?这就涉及在物权法的视野中,该如何看待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它究竟是物权的客体应由人自由支配,还是可以作为物权的主体? 法律对动物的特殊保护,是基于对生命的尊重。但动物应该与其他物一样,作为物权的客体,能被人实际支配并获取收益,并能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当动物受到侵害,动物主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此外,动物对于人的意义与一般物不同,比如由于主人与宠物之间的感情,宠物受到伤害可能导致主人的精神损害。所以在此情形下,宠物主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害人支付宠物的医疗费用外,还可以请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总的来说,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能够被人控制的,存在于人体外部的,独立的特定有体物。因此,没有经济价值的物体并不被视为《物权法》中的物;人类不能控制的物,比如月球上的土地也不能被视为物,因为它不能被人支配;人体器官不能被视为物,但是如果该器官已经脱离人体独立存在,则可以被视为物,比如血液,头发等;依附于他物而不能独立存在

物权法中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法律解析讲课教案

物权法中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法律解析

物权法中小区业主权利义务法律解析 目前住宅小区作为城市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如何进行小区建设、如何融洽邻里关系等问题不断的引起人们的关注。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愈演愈烈。其原因是业主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而另一方面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还不如人意。我国法律也在不断完善规范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对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此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物权法》有如下规定: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注释:本条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2、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3、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注释:根据本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还可以出借;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依法设定负担;还可以将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对专有部分予以处分。但是,建

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即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注释:本条是关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规定。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通常是指,除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既包括建筑物内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部分,也包括建筑区划内,由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共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业主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三条线索贯穿司法考试民法复习.docx

三条线索贯穿司法考试民法复习 (一)权利(法律关系) 民法是私法,私法以私权为核心,所以民法是一部权利法,相应的,权利也就是建立民法体系的核心枢纽(检索最近十年的真题,笔者发现,每一道试题都和权利有关,只是考查的角度、方式、素材和题型的不同)。在司法考试的语境下,权利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的客体即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则是法律关系的主耍内容,所以可以说,权利和法律关系是个硬币的两而”,当我们以权利为线索对考点进行体系化的梳理的吋候,就意味着对法律关系的梳理,口不待言。 以权利为中枢,我们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对民法知识进行全方位的扫描。所谓横向,是指权利的不同类型的宏观把握,所谓纵仙是指对每一项权利的纵深学习,具体包括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变动、权利的內容以及和权利有关的时间(如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 (二)总论与分论 司考民法的第二条线索就是从归纳推理(从个别到一般)所产生的“总论——分论”体系, 民法体系屮的四个总论集屮了民法规范最具有一般性的原理、最具有代表性的特点和最具有共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考杏的重屮之重。这四个总论分别是:民法总论、物权法总论、债法总论和合同法总论。 1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首先是一个对民法的概述,在介绍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木原则之示,着重对权利与法律关系进行讲解,具体包括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产生、权利的分类、权利的救济等,简言之,民法概述实际上就是一个权利与法律关系的介绍。然示,民法总论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制度,个人合伙也属于这一部分的内容,不难看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都是权利的主体,其中,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制度还为示文的法律行为作了铺垫。在民法总论部分,法律行为制度是最抽象的一章,法律行为是对合同、婚姻契约和遗嘱共同属性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权利变动的主要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对于欠缺行为能力人,则以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说,代理制度是法律行为的延伸与扩展。民法总论的最示,介绍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是民法上关于权利的时间的主要制度。以上就是民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作这样的一个归纳:民法总论实际上就是民事权利的总论,通过对民法总论的学习,可以了解到学习具体权利的角度与思路。 2. 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首先要对物权的客体——物作出界定,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口然力。物的不同分类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具体的物权或者债权有着相关的联系。然示,物权法总论对物权的特征、效力和类型进行介绍,这是对物权的一个静态的介绍;物权变动是物权法总论屮最重要的部分,从动态的角度描述物权的产牛、变更和消灭, 基于物权属于绝对权的特点,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任何权利都需耍救济,物权法休现对物权救济的制度是物权请求权,具休包扌舌确认物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

公司员工的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公司员工的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一、法律的产生、作用 1、法律的产生、分类: a\产生:原始社会的习惯、风俗-----产生国家后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律后来的不断完善发展(君主专制,皇帝金口玉言,三纲五常—仁义礼智信,法律作用很小,可以朝令夕改)-----后来民主政治兴起,法律在国家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逐步建设了公检法司等部门。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邓小平黑猫白猫抓住老鼠是好猫,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规则,需要法律规定,需要诚信规则,实质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市场经济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在此基础上,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我国法律正在逐步健全,现在我国刚出台了物权法,修改了公司法。 b\分类:成文法与案例法;从效力上来说分为----宪法,普通法—实体法、程序法,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从内容上来看分为----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经济法律、劳动法律等。其他分类----国际、国内,实体、程序。 2、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a\现在的社会几乎各个方面都涉及到法律规定,大到国家主席等国家机关的设立,小到婚姻家庭,无论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还是企事业单位的活动,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规范。b\法律就像铁轨规范着火车的运行,像河岸规范着河水的流动。 c\法律是武器,可以维护自己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不是万能的:要防止法律无用论的思想、也要防止法律万能论的思想。社会生活中有好多规范,有道德的、纪律等各种规范,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并不是从人类社会已开始

朱庆育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 目录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物权法概说 第二节物权的概念 第三节物权法定主义 第四节物权的类型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 第二章民法上的物 第六节物的概念 第七节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第八节物的分类 第三章占有 第九节占有的概念 第十节占有的取得与丧失 第十一节占有的保护 第十二节无权占有人责任 第四章物权变动 第十三节物权变动概说 第十四节公示原则

第十五节不动产公示方式 第十六节物权行为 第十七节中国立场 第二编所有权第五章所有权一般原理 第十八节所有权的本质 第十九节所有权的概念 第六章所有权的类型 第二十节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第二十一节共有 第七章建筑物区分所有 第二十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第二十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 第二十四节建筑物之区分 第二十五节物业服务合同 第八章所有权的取得 第二十六节善意取得 第二十七节取得时效 第二十八节动产所有权的法定取得 第三编限制物权第九章限制物权概说 第二十九节用益物权概说

第三十节担保物权概说 第十章用益物权 第三十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二节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节地役权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 第三十四节抵押权 第三十五节质权 第三十六节留置权 课程说明 一、导言 “就物权之内容言之,虽不及债法之复杂,然其盘错邃密,则有过之。” ——史尚宽:《物权法论》,“自序” 二、讲授体例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1章物权与物权法(第1-5节) 第2章民法上的物(第6-8节) 第3章占有(第9-12节) 第4章物权变动(第13-17节) 第5章所有权一般原理(第18-19节) 第二编所有权 第6章所有权的类型(第20-21节) 第7章建筑物区分所有(第22-25节) 第8章所有权的取得(第26-28节) 第9章限制物权概说(第29-30节) 第三编限制物权 第10章用益物权(第31-33节) 第11章担保物权(第34-36节) 三、推荐书目 (一)教科书

物权法学习心得

物权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第一篇:物权法学习心得 参加xx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 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

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的,应当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

物权法笔记整理(一)

第一部分物权法总论 第一讲概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 从罗马法开始就有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有体物是指有形地存在的物权的客体,例如房屋、土地、衣服等。 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有体物,是构建民法科学的概念体系的需要。物权的核心是有体物,这也是区分物权与债权的关键之一。 权利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称为准物权,例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支配权,但他也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他有不同于物权的概念和体系。 物权的排他性是由物的本身决定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排他性是由法律拟制的。 人的尸体是特殊的物,应属于死者的家属,包括利用、埋葬等。 2、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支配权的含义 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不需要经过义务人的介入,是一种尽情的支配,租赁是基于债权的使用权 物权是支配权,具有优先性,本质是权利人明确了对物的权利的范围。物权的优先性效力来源于对物的支配。 物权人对物的处分,不需要经过权利设定人的同意,所以物权具有转让性,在物权的基础上转让他的权利,设定他的权利,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物权具有流转性,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债权、处分收益基于债权,集体组织可以解除以及其他因素不能承包,不能随便转让(合同的权利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物权的支配不受权利变动人的影响,使物权具有稳定性 3、物权人直接享有物上的利益。 国有企业只有经营权而没有收益权。 物上的利益有不同类型,有所有的利益、有用益利益、有担保利益等。 当物被全部享有:所有者利益 使用价值被享有:用益物权

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农村土地法制讲座演讲稿 大家好! 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些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大家可能都知道,咱们国家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可以说是幅员辽阔,但是可利用地不多,耕地面积仅有18.26亿亩,人均耕地只有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耕地稀少的国家。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或者说是生产资料,由于土地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人类没有能力创造出土地,因此,土地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最珍贵的自然资源,如果人类不加以保护土地,合理开发土地,土地的减少将危及到人类的生存。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土地,稳固农业基础,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咱们国家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从此,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真正得以确立,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从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成功地遏制了耕地实有面积迅速下降势头,全国连续10年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同步实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体系,划定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对于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这些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使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成为现实。 我们国家制定的专门土地法律法规有这么几部:《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退耕还林条例》。内容涉及土地资源的法律有几部,如《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另外还有一些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咱们云南省也制定了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物权法 英文课名:Property Law 学分:4学分 学期:秋季或春季 适用专业:法学 课程简介: 物权法是民法学的主干课程之一,属专业基础课。本课程包括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各类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占有制度等内容。本课程分为16讲,共计64学时。物权法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能运用法学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课程安排: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 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 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 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 第五讲物权的效力 第六讲物权变动 第二编所有权 第七讲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第八讲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九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管理 第十讲不动产相邻关系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十一讲用益物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二讲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第十三讲抵押权 第十四讲质权 第十五讲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第十六讲占有 教学内容: 第一讲导论:物权法的立法过程、社会意义 一、物权法的立法过程 二、物权法的社会、经济意义 三、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讲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本质及其特性 三、物权和债权 四、物权和知识产权 五、物权法的含义和调整对象 六、物权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第三讲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种类 一、物权法定主义 1、物权法定:定什么? 2、物权法定:依何法而定? 3、物权法定:违反法定会怎样? 4、物权法定:为什么要法定? 5、法定与自由之间:物权法定主义的命运 二、物权法定主义下物权的分类 第四讲一物一权原则与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客体特定主义

企业法制课讲课稿

坚持依法治企促进科学发展 ——煤矿企业依法治企讲课稿 各位领导、工人朋友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们举办这个讲座,主要是讲一些企业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在联系。很多人说了,我们搞企业,抓生产,讲效益就可以了,为什麽要与法律法规挂钩呢?其实,只要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围进行的,比如,我们煤矿企业抓生产,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也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要“照章纳税”,等等,这一切都能和法律法规发生联系。 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国法制环境的不完备、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我国企业的法律工作长期以来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1.许多企业领导人对依法治企的认识程度还不够,缺乏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治企的自觉性不强。 2.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仍处于一种被动的、应付法律事务的状态,而不是主动地预防、规划、应对。 3.企业不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如对合作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了解得不够深,导致合同无法

履行;不审查被担保方的主体资格、偿债能力而盲目担保;发生纠纷后不及时依法主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等等。 4.甚至有许多企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法不依、经营的状况。 (依法治企的概念、背景和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这个大环境下,各地纷纷响应,“依法治企”也便成为近年来指导企业发展的一个方针。那么什么“依法治企”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呢? 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它的意思,跟依法治国有点类似。所谓依法治企,就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治理企业,使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依法治企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说到这里,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依法治企”这个说法提出的背景。从2004年4月开始,国资委提出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求,主要做法是在央企积极推行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目的是提高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在央企中形成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和法律案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加强央企在改组改制、兼

物权法培训讲稿

培训讲稿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问:哪些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 答: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3.问:什么是“物”,什么是物权? 答: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问:动产物权如何设立和转让? 答:根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5.问:动产物权如何设立和转让? 答:根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法法律规定交付。 6.问: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受到哪些约束? 答:根据《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

当遵守纪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7.问: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转移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答: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8.问: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从何时生效?末办理物权登记的,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答: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末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9.问:产权没有过户之前如何保护自己将来的权利? 答: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0.问:不动产登记按照什么方式收取费用? 答: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用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物权法学习心得文档

物权法学习心得文档 Learning experience document of property law 编订:JinTai College

物权法学习心得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本文档根据主题的心得体会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参加xx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 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 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 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 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的,应当给予赔偿。

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

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5篇 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1) 今年5月15日至23日,本人与全国400多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同参加了高检院在重庆市组织的《物权法》培训班的学习。培训班上杨立新、崔建远、谢鸿飞、姚红、孙鹏、杨明刚等六位专家教授就《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和各篇章进行了讲解。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据此,历时13年之起草与修定,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运而生。现就所学的《物权法》,谈谈所学所得。 首先是通过学习,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使我知道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物权法上所讲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闻所未闻,而今后会经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对物权法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有: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纵观整部《物权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可以说《物权法》

物权法知识讲座主持词_1

物权法知识讲座主持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非常有幸请来了xxxxxx(“x”某单位、某头衍)来为我们讲解物权法,我提议,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xxx 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XX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了关键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要有物权法,一部《物权法》就是一部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为什么要学习物权法?(因为不清楚你们的受众对象) 学习物权法的意义何在? ;;;; 我们希望,通过今天的学习,(要达到哪几个目的) ---------------------参考材料: 怎样让百姓“读懂”《物权法》 蓝寿荣 【关键词】《物权法》;财产保护;市场经济;起点公平;法学理论 ●发展市场经济需要有物权法 ●百姓误解缘于法律语言晦涩 ●平等保护不会损害国有资产 ●物权平等有助实现起点公平

一部《物权法》,从起草到审议,耗时XX年,跨越了九届、十届人大,召开了100次座谈会,审议了7次,公开向社会征集到1万多条意见,还专门召开立法论证会。引起的社会各界关注前所未有,在中国立法发展史上也是空前的。 《物权法》讨论中,发表的各类 看来,《物权法》的问题,不在《物权法》本身。仅就《物权法》本身来说,它集中了我国顶尖民法学专家的心血,不计报酬、无怨无悔,历经10多个寒暑,可以说是倾注了满腔的敬业情怀,应该说是一部相当不错的法律了。有人说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会削弱国有资产保护,其实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平等物权有助于实现起点公平。另外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和贫富分化问题,主要是应该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其中国有资产流失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缩小贫富分化可以实行累进税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这些都与《物权法》并没有直接关系。 这样说来,结论就有了,就是《物权法》本身是一部市场经济的重要 法律,它的出台,希望有更多的人理解和支持。《物权法》讨论,已经超出了学术讨论的范围,涉及到一些改革过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六章)

名词解释 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 自物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物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即所有权。 他物权: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有限支配的权利。 法定物权: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 意定物权:指必须有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方可设立的物权形态。 主物权:又称独立物权,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能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登记物权:指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无对抗力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而无需登记即生效或产生对抗的物权。 基础性物权:指那些可以作为其他物权产生基础的物权类型。 功能性物权:指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来担保债权实现的物权形式。 本权:相对于占有对物拥有的权利。 占有:是对标的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物权的效力:指基于物权支配权的性质而由法律赋予的特殊作用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达到何人的手中,物权人均有权对其物行使追及的权利,以恢复对物的支配。 公示原则: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公信原则:指当物权的变动已履行了相应的公示程序,而他人依据对该物权公示的信赖而进行交易时,即使公示的事实存在某种瑕疵或者公示反映的物权状态根本不存在,法律仍认许公示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保护信赖公示而为法律行为之人的合法利益。 物权确定原则:又称物权确定原则,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 物权绝对原则:指物权是一种不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尊重物权人权利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害物权人对物权的行使。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行为:指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物权变动为目的、以独立的物权变动意思表示为基础、以公示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状态: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时间持续性的事实。 不动产登记:指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的状况,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于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簿,并赋予这种登记一定效力的法律制度。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包括土地总登记和建筑物总登记。 变更登记:指不动产标示、不动产所有权和他项权利及其顺位、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变更时所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和他项权利消灭时或不动产本身灭失时所进行的登记。 更正登记:指发现登记有错误或者遗漏时所作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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