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职业资格制度

造价员职业资格制度
造价员职业资格制度

造价员职业资格制度

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和工程造价专业学生通过考前辅导,参加造价员职业资格证书统一考试,获取全国造价员职业资格证书。

一、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二、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经济专业初级(含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未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经单位同意后均可参加培训、考试。

2、资格证书的颁发。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及培训

第一部分关于考试/报名

一、考试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0月份。

二、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7月份。

三、考试科目:《建设工程造价必备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两个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四个专业。报名时可选报其一。

四、报考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五、考试管理:必须同时参加两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能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六、报名手续:1、身份证复印件和最高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2、学历原件(审核后退回);3、一寸红底照片六张;4、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5、单位开具的相关工作证明两份。

三、从业

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四、资格证书的管理

1、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3年检验一次。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1)无工作业绩的;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五、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六、自律管理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

(一)造价员资格考试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分若干个专业,由各地方、各行业管理机构自行编制考试大纲,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二)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应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试题实行100分制,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确定,试题类型建议为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应用实例。

(三)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知。

第一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一、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

(一)了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

(二)了解造价员管理制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三)了解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

二、建设项目管理

(一)了解项目管理的概念;

(二)了解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内容与程序;

(三)熟悉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念与划分;

(四)了解建设项目的成本管理内容、控制理论与方法,了解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一)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二)了解建设工程管理涉及的相关合同,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

(三)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及其选择方法;

(四)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相关条款;

(五)熟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的基本原则;

(六)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四、工程造价的构成

(一)熟悉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和构成;

(二)熟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概念和构成;

(三)掌握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的概念和构成;

(四)熟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概念、构成;

(五)了解预备费的概念和构成;

(六)了解建设期利息的概念。

五、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依据

(一)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特点;

(二)熟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类、作用与特点;

(三)了解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原则和方法;

(四)熟悉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的确定方法及其单价的组成和编制方法;

(五)掌握预算定额、概算定额单价的编制方法;

(六)熟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构成;

(七)了解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内容、方法及应用。

六、决策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一)了解决策和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二)了解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和作用;

(三)掌握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

(四)掌握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

(五)掌握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

(六)了解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的基本方法。

七、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价款的确定

(一)熟悉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

(二)熟悉招标文件的组成与内容;

(三)掌握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

(四)掌握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五)熟悉评标定标方法和合同价款的确定;

(六)熟悉工程分包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八、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

(一)熟悉工程变更的处理,掌握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二)了解合同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

(三)了解工程索赔的概念、处理原则与依据;

(四)掌握工程结算的编制与审查。

九、竣工决算的编制与保修费用的处理

(一)了解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

(二)熟悉竣工决算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三)了解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方法;

(四)熟悉保修费用的处理方法。

附录:

1. 工程造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 工程造价相关综合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文件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规章

土木工程职业注册制度与职业资格证书

土木工程职业注册制度及职业资格证书 一注册师制度 二土木工程注册师及相关专业注册师介绍 一注册师制度 1、注册制度简介 注册师制度是指对从事与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时,应接受相应的处理。(1)一般的说,执业注册包括专业教育、执业实践、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管理四个部分。专业教育和执业实践是注册师制度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是注册师制度建立的基础性工作,而注册师制度是专业教育的源动力和要求所在,它促进了专业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 1995 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它标志着中国注册建筑师制度的正式建立,之后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随之建立。

按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可分为前期决策、勘察设计、施工三大阶段。土木工程执业注册制度的分类也可以按照这种方式相应分类。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已为从事勘察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等执业资格;为决策和建设咨询人员建立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2002 为从事建设施工的技术人员设立了注册建造师制度。同时在土木工程相关领域设立了注册规划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这些执业注册师考试已经开始数年或初次考试时间已定。2005年开始即将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和勘察设计类的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这样在勘察设计行业将全面推行注册工程师制度。 从专业教育的角度,伴随着职业注册制度,相应的专 业教育评估工作也要与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建立同步进 行。由建设部、教育部牵头,相关行业部门参加,首批将对土木、结构、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等五个专业的有关重点院校进行教育评估,公布评估结果。搞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基本概念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基本概念 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 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职业资格证书作用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3、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些法规确定了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依据。 4、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技能人才培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5、职业资格证书是如何办理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再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送交本人。 6、就业准入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7、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的87个职业目录。分别是: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转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音响调音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一、总则本大纲供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及备考用,其基本原则为: (一)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应知应会范围和难度标准,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文规定为准。制定考试大纲的目标是为巩固现行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和保证我国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总体素质。 (二)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的“职业定性”,按《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大纲应明确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专业”定性职业分工。 (三)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已在《条例》中划定为:⑴建筑设计;⑵建筑设计技术咨询;⑶建筑物调查与鉴定;⑷对本人主持的设计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⑸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考题范围据此确定。 (四)《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将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定位”相应划定为“丙级设计单位的专职技术骨干”,并且明确其具体“执业范围”是“承担三级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因此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和难度标准”均严格遵照部颁的《建筑设计等级分类表》。 (五)《条例》规定有五种学历或技术水平和相应建筑设计业务实践经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对以上学历的人员均要求应具有房屋建筑学领域有关学科理论概念和基本知识,并已经具有一般城市中小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工程设计的实践能力、能胜任丙级设计单位专职技术骨干、可以承担三级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考试合格者准予注册。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各科目考试题型及时间表 序号科目考试题型考试时间 (小时) 一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 6.0 二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 3.5 三建筑结构与设备单选 3.5 四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单选 3.0 合计 16.0 二、第一考试科目《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总体要求:应试者应具有建筑学领域有关学科理论概念和基本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的基本概念与技术知识,具有中小型建筑工程设计的实践能力。 1.1场地设计: 1.1.1理解建筑基地的地理、环境及规划条件。掌握建筑场地的功能布局、环境空间、交通组织、竖向设计、绿化布置,以及有关指标、法规、规范等要求。具有对场地总体建筑环境的基本的规划设计与实践能力。能对试题作出符合要求及有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解答。 1.2建筑设计:

英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NVQ

英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NVQ) 英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之一,是产业革命的发源地, 英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工业体系和市场经济制度,教育培训事业也相 当发达。 从1986年开始,英国在全国各类型的企业内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且要求在一定时期内,使不同年龄段的劳动者和后备劳动力都能够按照一定 比例要求,达到国家基础职业资格(GNVQ)或国家职业资格(NVQ)的相应等级水平。 十几年来,英国NVQ制度取得了很大成功。1997年在伦敦召开的有60多 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NVQ国际会议,总结了这个方面的经验。 NVQ的特点 NVQ(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 System)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以国家职业标准为导向,以实际工作表现为考评依据的一种新型的职业资格 证书制度。 NVQ覆盖了所有职业,包括从刚工作的新手到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有技能和 知识层次.NVQ有5个级别,每个级别反映了实际工作中该级别所需的知识和能力,以及其在工作中拥有的责任和权力。 NVQ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的简称,主要包括国家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职业资格考评体系、证书发放管理和专业人员、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以能力为基础的职业标准体系。英国NVQ制度的职业标准体系以职业 岗位需要的能力为基础,它测量的是一个人能做什么,而不仅仅是他知道什么。这是英国NVQ制度的核心。NVQ在每个行业都有一个产业指导机构,它是由以产业界人士(雇主)代表为主的专业人士组成的。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职业资 格框架指导下,制定各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英国从1986年以来,在150个行业和专业设置了数千个职业标准。这种职业标准体系确立了以职业为导向的教 育培训目标,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教育培训中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使职业培

建造师执业资格发展历史

1、国际背景。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 2、国内制度构建。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我国一级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作为一级注册建造师,须具备两个条件: (1)考试。要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参加全国每年一次的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考试设4个科目,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2)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造师发展前景: 总所周知建筑行业一直是个热门行业,收入可观。虽然建造师报考人数逐年增加,但是过关率低。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成功后才能执业,目前国内一级建造师人数很少,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个人为提升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大教育投资。 对于一、二级建造师来说,考到建造师证不但意味着工作,重点是进行挂靠,每年的收入就有好几万。成功取得证书直接意味着加薪。二级建造师的就业面很宽广,大部分有经验又有证书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比什么都没有的竞争力大得多。建造师是要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外行人看来建造师前途很大,轻松工资又高,但事实上既需要过硬的专业技能,又需要有敏捷的思考能力。 我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600多万,而这么庞大的队伍中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建造师却只有35多人,远远跟不上市场的需求。考生们经常说:“建造师非常的好,就是比较难考。不然随便挂靠一个单位就财源滚滚!”这些话虽然俗气,不过也是证明了建造师这个职位前途大好。截止到2011年8月10日,全国一二级建造师的工资待遇平均为¥6,495。 我国建筑业技术进步又结新硕果。随着工法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施工企业的重视和认识程度也逐年提高,申报数量和入选国家级工法的数量逐年增多。近几年来,工法的推广和应用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为企业带来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二级建造师现在从市场上来看,比较紧缺。报考的人员相对来说也是很多的。 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

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内容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 1.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2.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 4.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

构相关工作人员; 6.社会上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人员; 7.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申报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申报条件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008-08-22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保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方面的基本工作情况。分5个方面内容: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3、就业准入制度;4、我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5、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规定。 一、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职业资格证书概念 由于多证并存,理解不同。广义上:包括职业技能类证书,专业技术类证书。一般意义上:是指职业技能类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安全操作证,特种作业证,技术岗位上岗证。狭义上: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即所谓的“国证”。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就业和用人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其中英文对照版《职业资格证书》)也是境外就业、出国劳务的公证有效凭证。 与学历文凭不同,更多地反映特定职业实际工作标准规范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由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各职业领域应该是最具权威性的证书,其效用应该超过任何别的证书。 1990年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工人考核条例》,把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1999年7月1日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二)国家职业资格体系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分为5个等级:即初级技能、中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封面分别用绿色、蓝色、红色、紫褐色、浅紫色标识。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结构体系表: 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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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建筑师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将于1997年1月1日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该项工作刚刚起步,在注册建筑师人员数量较少,勘察设计市场较大,勘察设计单位成份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要达到《条例》和《细则》所规定的规范化、法制化的标准还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为加强过渡期(自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内勘察设计市场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注册建筑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条例》和《细则》的基本原则,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1997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二级以下及其它项目是否实行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是在设计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依法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注册建筑师有资格做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建筑专业负责人,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权利,并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在过度期内凡属一级以上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建筑专业负责人;对于一些特殊性质或工业民用界限属难于确定的工程,在其它专业注册制度未建立之前,单位法人可根据工程性质和需要安排非注册专业人员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在实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的地区,民用建筑工程四级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需由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专业负责人。 (四)在涉及有关规范、工程安全、公众利益等技术问题上,当注册建筑师与单位最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分歧、不能协调解决时,由所在单位法人裁定,并向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设计项目的代审、代签 (一)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后,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实行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中,具有相应设计等级资格而暂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允许实行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制度。 (三)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设计单位内注册建筑师的分布情况,按行政区域就近指定代审、代签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内由法人指定代审、代签注册建筑师。 (四)在代审、代签设计项目中,设计单位之间应签定代审、代签的有关合同。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违纪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五)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应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开始直至全过程。 (六)代审、代签的设计文件,除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外,还应加盖代审、代签单位的出图章和指派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 (七)代审、代签单位负责代审、代签、项目的技术规范性审核责任。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的技术职责范围:工业建筑项目,为建筑专业负责人;民用建筑项目,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职业资格制度概论

《职业资格制度概论》内容提要 2011年2月《职业资格制度概论》(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吕忠民)业经中国人力资源出版社正式出版。这是我国第一本从制度角度研究与介绍我国职业资格制度的书籍。 该书从我国职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阐述了职业资格制度的形成机制、社会功能;从历史发展角度揭示了职业资格实施方面社会上存在的问题,治理方向和思路;描述了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工作流程、内容;提出了考试管理业务发展的方向;介绍了国外相关资格制度的经验和我国可能借鉴的地方;从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的角度,详尽地介绍了40多个准入类和水平类的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概况。 该书的特点在于:试图以新的逻辑起点来解释职业资格,这样使得对职业资格制度的阐述更贴近读者,便于解读这一国家制度。作者以职业资格工作者的独特的视角,来透视整个国家职业资格制度,首次提出了国家职业资格的准公共服务等定位问题,提出了制度所具备的公开、公正科学地评价各类人才,以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等社会功能。 该书内容以七个章节,分别从职业资格制度、资格考试、国外制度借鉴、资格介绍内容进行阐述。 一、职业资格制度 主要从职业资格制度层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职业资格基础的概念入手,从宏观层面剖析资格制度,分析职业资格制度特点、功能;追溯不同阶段资格分类变化,对各类资格制度进行比较;阐述我国的职业资格基本制度的运行机制。概述职业资格的基本情况、矛盾与问题思考;循证新中国职业资格发展的不同阶段;提出创新资格制度思路;在职业资格现实的基础上,梳理各层面存在着的问题;追索其问题根源,提出创新思路。 二、职业资格考试 主要定义了资格考试管理的主体结构、分析其行为主体内涵,介绍资格考试命题流程、考务管理的操作模式;介绍资格考试基本的作业流程。阐述目前资格考试存在的不足之处,引用专家观点,分析资格考试存在能力考核等方面的不足之处;以对比方法对全国施测不同考试内容结构进行比较;针对命题、考务工作现状,作者提出了不断改进、完善的观点。 三、国外制度借鉴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鄂人职管[2005]2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阅卷等考务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九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取得建筑施工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三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经市州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和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8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1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计算机职业资格证书

计算机职业资格证书怎么分类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1.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含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鉴定评价机构对从业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与国际接轨,在借鉴多数国家先进作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国家有关部门确定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2.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作为与国际接轨的双证(学历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之一,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某一职业的必备证书,表明从业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证书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从业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所以它是从业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从业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可记入档案并与薪酬挂钩。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英国伦敦工商会考试局(简称LCCIEB)签署的“中英职业资格证书合作项目联合颁发合作协议”,考取中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中心(简称OS-TA)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不仅全国范围内通用,还可以作为进行法律公证的有效的文件,在全球90多个国家畅通无阻。3.就业准入制度的含义就业准入制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主要内容。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的从业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和确定实施的范围是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步骤和总体目标并结合部分职业的特点、要求确定的。某些职业(专业)由于其技术性、专业性强而约定俗成地很早就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电工、锅炉工等。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各行各业规范化的发展,一些原没有规定的职业也将逐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例如当前的一些白领职业: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管理、行政管理、物流及物业等,最终目标是绝大多数职业岗位上的从业者都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为保证就业准入制度的实行,明确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国家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要求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人上岗。对用人单位违反该制度的行为--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汇编完整版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 行规定汇编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注册建筑师职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

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规定 Final revision on November 26, 2020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2018-08-06 15:40 来源:未知作者:menghuiye 点击:312次 ?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 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 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 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20日 ?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 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 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 配备造价工程师。

2020年天津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过渡办法 国务院于2019年4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建筑师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中,增加了学士学位的要求。为维护广大考生切身利益,确保新《建筑师条例》在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中顺利实施,2020年起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渡方案,做好新、老考生报考衔接工作,即:自2020年度考试开始,首次报考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视为“新考生”,报考条件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2020年前报考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且在成绩滚动期内存在有效成绩(存在合格科目)的应试人员视为“老考生”,报考条件按原《建筑师条例》执行,在成绩滚动期内没有获得有效成绩(不存在合格科目)的应试人员应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今后,凡是在滚动期内无有效成绩的“老考生”,报考时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 (二)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或职称及工作时间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准备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或个人下载打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2018年最新整理]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本节包括5项内容 1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1Z3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Z3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1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建造师的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2小时100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小时130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小时130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小时160分)4个科目。目前,《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样专业类别。 (二)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土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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