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注册

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第四章职责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

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由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逐步推进民族药执业药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文件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

第三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第四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八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零售药店管理制度汇编

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制度 目录 1、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 2、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3、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4、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5、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6、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 7、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质量管理制度 8、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9、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1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1、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2、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13、负责人岗位职责 14、质量负责人职责 15、营业员岗位职责 16、质量验收职责 17、养护检查职责 18、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制度

新员工培训的心得 我认为企业新员工入职培训主要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一、必须给新员工讲述企业的中长期的远景规划(这部分不宜讲的太详细)要详细地讲述企业使命及价值文化、团队建设等,有条件的应当将企业的硬件环境用录象给新员工看,这样让员工在进入工作状态前对企业的工作、生活环境、企业使命、企业中远期目标及企业精神的精华部分有一个比较详细理解,要不员工在进入工作岗位前无法找到要将自己的事业交给企业的理由,自然新员工的流失率也就无法降下来。 二、要在新员工培训中详细地将企业工作流程进行比较详细地了解,特别是涉及员工日常工作过程中需要知道的流程,如请假程序、报销程序、离职程序等,当然企业所涉及的流程很多,涉及到的岗位流程应由部门主管进行在岗培训(最好是在新员工入职一周内完成),防止员工在接触工作后不清楚工作流程及其他相关流程而办事处处碰壁,工作效率提不上去,使员工产生厌烦的心理,作好这方面的培训是为员工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的基础。 三、福利作为企业薪酬(工资、福利、培训机会、晋升机会、奖励)中主要项目,也是员工特别关心的部分,因此应在培训过程中讲清楚企业的福利情况(包括种类、享受条件及享受的程度),虽然这方面应该在复试结束时给应聘者讲清楚,但通过入职前的培训进行更详细的讲解有利于员工对企业产生依赖,特别是对重要职位的员工很重要,这是安定员工的又一关键。 四、安全生产教育,特别是制造企业在这方面相当重要,当然安全教育的内容比较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培训重点,但不论是那种企业对消防安全及电力安全的培训都很重要,制造企业还应该加入器械安全等,重点强调违章作业的危害及安全防范和发生事故后如何应急处理(包括逃生、报警、呼救等)以减少事故损失等,我相信经常发生工伤及其他安全事故的企业是没办法降低企业员工流失率的。 五、在培训形式、培训课时及培训讲师的安排上应当讲究,因为我在组织企业内部职工培训的过程中不论人数的多少,结果给我的答案总是录音的效果最差,视频其次,培训参加者接受效果最好的是面授(即讲师与培训参加者面对面进行讲授),在培训的技巧方面一定要作到案例引用恰当,讲堂绝对不能死板,要不断通过提问和案例将培训参加者的思维带入到讲师的思维中来,这样他们的思维才会活跃起来(其实我也接受过人力资源管理课程的培训时就感觉到自己接受的多少跟讲授者调动自己思维的程度有很大关系)。在培训课时的安排方面,我们原先接受学校教育的时候的课时安排其实是很有科学依据的,因为人的注意力集中的时间段一般不会超出60分钟,对单个的系统思维的注意程度应该不会超出90-120分钟,当然我这样说是因为我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培训参与者在两个小时内接受的比较好,但超出两个小时的培训就会随时间的延长而不断降低(我最长连续进行过三小时的SA8000的面授培训,第二天培训参与者告诉我对后面的部分的理解远不如前半部分透彻)。在培训讲师的安排上一定是对所培训的项目具有相当的理解,否则是没办法组织培训的。

执业药师制度问答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 1.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从哪年开始实施? 1994年3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第43条:“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5条:“要在医师和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实施执业资格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与人事部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3.执业药师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和监督管理。 4.哪些单位需配备执业药师? 凡是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

条件之一。 5.执业药师资格通过什么方法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6.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什么?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资格准入考试,凡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了解) 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即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执业药师的职责是什么?(掌握, p75)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

执业药师证挂靠注册协议

执业药师资格证挂靠注册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方因经营药店需要,使用乙方执业药师证书,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协议,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即自动终止,双方要续签协议,可提前二个月协商。 二、甲乙双方合作期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按每年10000元(大写:壹万圆)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 1. 在本协议签订后天内必须完成证书注册。 2. 如因甲方原因,在本协议签订后天内没有完成证书注册,由乙方提出,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甲方需按每天元补偿乙方在这期间内的误工费用。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相关注册证件及资料交予甲方经办人,甲方在确认无误后出示收据给乙方。甲方应尽快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如需乙方配合,应提前与乙方协商,方便乙方安排时间,如因

此产生费用(因注册需要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考试费等),由甲方承担。 四、在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接受执业药师注册期间所必需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修满规定的学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实报实销(包括差旅费、住宿费、培训费及体检费等)。甲方在认证和各项检查期间如需乙方到店配合,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协调时间,并每次负担乙方误工费壹佰元及车费伍拾元。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注册证书,若有损坏或遗失,甲方应及时负责补办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六、在协议期内甲方应合法经营,甲方经营药店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只提供执业药师证书。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的执业证书被吊销,甲方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元。()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用做甲方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协议期满后如乙方要求解除协议,甲方应提前一个月出具与乙方的解聘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并返还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乙方所有的证件资料。

药品陈列管理管理制度

药品陈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门店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七、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一、门店在销售药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制度,向顾客正确介绍药品的功能、用途、使

用方法、禁忌等内容,给予合理用药指导,不得采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误导顾客。 二、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 三、过期失效、破损、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霉烂变质、风化潮解、虫蛀鼠咬等不合格药品严禁上柜销售。 四、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调配或销售。审方员应对处方内容进行审核,处方审核完毕审方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调配或销售完毕,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向顾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处方调配程序一般分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和给药。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审方员应当拒绝调配或销售。如顾客确需,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六、销售处方药应收集处方并分月或季装订成册,顾客不愿留存处方,应按要求作好处方药销售记录。收集留存的处方和处方药销售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七、药品销售应按规定出具销售凭证。 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在拆零前,销售人员应仔细查看药品的包装、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以及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的内容,并检查药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严禁将不合格药品拆零出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doc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说明,中专学历将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还能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延长1年,试周期延长至4年等等。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 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 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培训

晋江市德云大药房员工培训记录记录人:

培训内容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陈列药品应按品种类别药品特性、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 整齐摆放,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做 到处方药,非处方药,非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分区明确并悬 挂相应的大标识牌。 (2)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 药品应分开存放,做到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其中:处方药实行闭架陈列销售,非处方药 实行开架陈列销售。 (4)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5)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同时应将处方药 与非处方药,外用药与内用药相对分开陈列摆放。 (6)易串味药品应集中存放在易串味药品专柜,同时又分为Rx与OTC两个专 柜,各专柜中再分外用与内服。 (7)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并存放在不合格药品专柜。 (8)门店待退货药品应集中存放在退货药品专柜。 (9)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10)需避光、阴凉、冷藏的药品应按药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分门 别类陈列或储存在相应的柜中。 (11)对陈列、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 通知质管员进行处理。 (12)凡上柜陈列的药品应按要求规范填写物价标签,并由本门店物价员盖上 红色印章,字迹清晰,放置到位。 (13)药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区域内,其中:阴凉区(柜)温度0℃~20℃,常温区温度10℃~30℃,冷处温度2℃~10℃;各区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连锁公司 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根据《零售连锁准入标准和远程药事服务指导原则》(苏食药监药通〔2014〕70号)文件中提出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应该包含执业药师在岗考勤的要求。我公司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系统中对照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集成研发,完全符合省局指导原则的要求。 执业药师上下岗必须进行系统帐号密码和生物指纹比对,系统会自动根据登录及关闭系统时间记录执业药师的上岗和离岗情况,通过软件帐号密码和生物指纹数据双重比对确保执业药师在岗考勤数据的真实性。 现就我公司执业药师通过远程审方系统进行在岗考勤的流程进行阐述: 一、执业药师信息数据库建立 建立执业药师数据库意义说明:执业药师通过公司总部统一分配的帐号跟密码还有采集的指纹进行软件系统的登录,软件会自动记录执业药师登录系统和退出系统的时间,并将他作为执业药师在岗的考勤数据。 1、我公司办公室通过执业药师审方系统——连锁公司管理单元建立好公司全部执业药师信息电子档案,如下图-1

图-1 在这一过程中药师登录系统的帐号跟密码也已经分配好,见图-2 图-2 2、建立好全部执业药师信息电子档案后,所有执业药师需要到连锁公司总部办公室现场进行生物指纹数据采集备案,指纹重复采集3次,确保生物指纹数据采集准确无误,为后续执业药师指纹考勤提供数据比对源,具体采集过程操作见下图-3

下图-4是生物指纹数据采集成功后的提示 图-4 至此执业药师上下岗考勤前期准备数据已经全部完成。 二、执业药师日常上下岗考勤 1、帐号密码和指纹数据双重验证登录--药师上岗考勤 执业药师日常上岗后需首先打开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系统,打开系 统时会首先进行帐号和密码验证,如果不知道帐号跟密码就无法进行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作者:梁春广赵东林卢运超【关键词】执业药师制度问题与建议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至今已经走过13个年头,回顾13年来所走过的执业药师路程,可说是风风雨雨,曲曲折折,但时至今日并没有找到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既有国情复杂的因素,也有政策的因素。笔者尝试从目前执业药师存在的问题进行粗浅的总结分析,并提出一些管窥之见,以供有关部门制订政策时参考。 1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 1994年3月15日,国家人事部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我国开始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该规定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的实施范围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领域。但由于该规定实际上为部局制定的行政规章,法律地位不高,影响了执业药师工作的进展,多年来执业药师一直无法可依,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执业药师制度的推行和发展。 医院执业药师管理在政策上和体制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药品的使用领域主要是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领

域不同,医院执业药师的业务管理部门隶属国家卫生部。由于管理上的交叉和重叠,造成医院执业药师的管理政出多门,既有人管,又无人管,医院的执业药师处于尴尬的境地。目前,多数医院并没有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在职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纯属个人行为,难以得到医院的鼓励和支持,医院执业药师和一般药剂人员从事的工作也没有丝毫差别,执业药师的权益和待遇更谈不上落实,严重挫伤了药学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热情。 执业药师岗位设置存在的问题 目前,执业药师分布主要集中在药品生产和医疗使用单位,而药品经营单位执业药师数量比较少,在药品经营单位中,执业药师又较多分布在药品批发单位,而药品零售单位较少。执业药师主要面对的是广大患者和社会消费者,是把住最后一道药品质量关口的卫士,社会药店和医院药房执业应当是执业药师的重要阵地。我国目前有药品零售企业12万多家,而配备有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为数甚少,有的即使配备有执业药师,也未能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据了解,我国从XX年起启动了执业药师法的调研起草工作,但目前仍没有出台相关法律要求对药房、药店等机构的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强制资格认证。 执业药师队伍存在的问题

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02 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目的:为了规范陈列药品,避免人为造成药品污染确保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门店药品陈列质量过程管理。 4、责任部门:门店工作人员。 5、内容: 5.1、店堂内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验收质量合格的药品。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完好无损,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营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要相应分开; 5.1.1、营业场所应设置待验区(黄底白字)、退货区(黄底白字)、不合格品区(红底白字)三个区域,标志要明示。 5.2、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常温区一只、阴凉区一只、冰箱内一只)空调等; 5.3、经营需冷藏药品的门店,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

药店执业药师租用协议书

药店执业药师租用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电话:甲方因经营药店需要,租用乙方执业药师证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租用协议书,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聘用期及费用:甲方聘用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费用为元(大写),协议期满即终止,双方如需续签协议,需提前两个月协商。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身份证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相关材料,注册成功后,甲方需归还乙方相关证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由乙方保管,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 三、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协议期内不得在第三方注册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使用的行为。 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乙方亲自到现场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全力配合。 四、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相关资料和证件,确保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或遗失,甲方应负责补办并承担所有费用。 2、资格证、注册证因甲方过错被吊销,甲方需赔偿乙方15万元经济损失。 3、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费用,不得推诿。 4、如协议履行完毕后,不再续签,甲方应出具乙方变更注册的一切证明文件,完整归还乙方所有证件。 五、甲方经营药店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在协议期内甲方须按规定接受执业药师注册期间所需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学分、差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资格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除此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执业药师挂靠协议

执业药师挂靠协议 甲方:XXX 身份证号:362401XXX 乙方:XXX大药房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将甲方聘为本店注册执业药师,时间为年,协议于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挂靠待遇:挂靠期间暂定乙方每月支付甲方元整。(大写:)工资支付方式:(在每支付周期的第一个月支付本周期的费用)。挂靠期间待遇根据市场行情每支付周期及时调整。每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及健康体验费由乙方另外支付。 3、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执业药师证件。(备注:挂证不挂章)。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4、乙方GSP认证时需要甲方到场,甲方必须配合。乙方有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到场的义务,如不到场影响GSP认证,甲方负应当影响的经费,不可预见性的除外。同时乙方须支付认证、检查时甲方工资及路费。 5、乙方享有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所提供的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充分利用甲方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经营所得的一切合法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任何干涉。 6、乙方有保留甲方各种证件的义务,如有遗失,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自主负责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经营投资由乙方自主负责解决。认真负责进行经营活动,确保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8、乙方需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进行相关经济及损失赔偿。 9、乙方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挂靠服务费。拖延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10、协议终止,乙方有义务为甲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交付有关证件。

2021年门店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年门店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2021年门店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门店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4、责任人:门店全体员工 5、内容: 5.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 5.2药品应按批号先后顺序陈列,做到“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5.3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为不合格药品,验收人员应拒收。 5.4近效期药品,是指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9个月的药品。 5.5近效期药品在计算机软件系统中应设置自动报警程序,实行动态监控,按月汇总,生成“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分别传递至质管科

和业务部门。 5.6有效期不到12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店。如遇到特殊情况,需申请并说明。 5.7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必要是须经顾客签字确认。 XX设计有限公司 Your Name Design Co., Ltd.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第八条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 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执业药师证租用协议

执业药师挂靠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拟定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将甲方聘为本店注册执业药师,时间为年,协议于年月日始至年 月日止。 2、挂靠待遇:挂靠期间暂定乙方每月支付甲方元整。(大写:)工资支付方式:(在每支付周期的第一个月支付本周期的费用)。挂靠期间待遇根据市场行情每支付周期及时调整。每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及健康体验费由乙方另外支付。 3、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后,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执业药师证件。(备注:挂证不挂章)。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 4、乙方GSP认证时需要甲方到场,甲方必须配合。乙方有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到场的义务,如不到场影响GSP认证,甲方负应当影响的经费,不可预见性的除外。同时乙方须支付认证、检查时甲方工资及路费。 5、乙方享有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所提供的经营所需资质及经营许可。充分利用甲方的资质,完全自主的开展相关产品经营业务。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经营所得的一切合法利润归乙方所有,不受任何干涉。 6、乙方有保留甲方各种证件的义务,如有遗失,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自主负责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经营投资由乙方自主负责解决。认真负责进行经营活动,确保质量和安全,对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8、乙方需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诈、侵权、损誉的事情,若发生此类事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进行相关经济及损失赔偿。 9、乙方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挂靠服务费。拖延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

零售连锁药店管理制度规范样式样本

/零售连锁药店质量管理制度 目录 1、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 2、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3、药品销售及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4、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5、药品养护检查管理制度 6、中药饮片购销管理制度 7、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8、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9、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0、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1、质量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12、门店负责人岗位职责 13、质量负责人职责 14、营业员岗位职责 15、质量验收职责 16、养护检查职责

药品进货和验收质量管理制度 一、门店药品进货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必须从加盟连锁公司或受公司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货。 二、门店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三、门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统一配送的药品时, 应对药品质量进行逐批检查验收, 按送货凭证的相关项目对照实物, 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企业、数量等进行核对, 做到票货相符。 四、验收时如发现有货与单不符, 包装破损, 质量异常等问题, 应及时报告公司销售和质量管理部门, 在接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退货通知后, 再作退货处理。 五、验收进口药品, 应有加盖连锁公司红色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药品应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六、药品验收合格, 质管人员应在送货凭证上签上”验收合格”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七、药品购进票据应按顺序分月加封面装订成册, 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 但不得少于两年。

药品陈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 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 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 如: 温湿度计, 空调或风扇等。 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 药品与非药品,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内服药与外用药, 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它药品应分开存放, 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 字迹清晰。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 确需要陈列时, 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门店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 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七、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34号 1999年04月0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分别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4]10号)、《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94号)、《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5]69号)、《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129号)即行废止。 附件: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执业药师以及员工聘用合同书

执业药师以及员工聘用合同书 执业药师以及员工聘用合同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聘用期及待遇:甲方自愿聘请乙方担任本单位执业药师岗位,聘用期间,甲方需按规定支付乙方基本工资壹万贰仟元整,支付方式如下:甲方每半年一次性预支付乙方陆仟元整,首次付款为本合同签订当日。之后每六个月到期前五日内,甲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下一半年度报酬,不得逾期。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有效期满自行终止;如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都有继续合作意向,可在合同期满前30 日以书面形式和对方协商延长合同。二、聘用期内,因甲方业务需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健康证明复印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悬挂于甲方店堂,原件复印壹份给乙方。 三、聘用期内,如需对乙方进行再教育、继续培训等,其费用

应当由甲方如数报销。因业务需要要求乙方出差的(如执业药师注册、GSP认证等),甲方应每次支付乙方差旅费叁佰元整。 四、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唯一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第三方注册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使用的行为;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的所有情况有保密的义务。五、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完好无损。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2、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工资及其他费用。 3、协议履行完毕后,甲方出具乙方解聘证明等满足乙方变更注册的一切证明文件及证书。 4、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5、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企业资质认证、年检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模拟题

[模拟]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最佳选择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 第1题: 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的根据是 A.药品的适应证 B.药品的品种、规格 C.药品的安全性 D.药品的质量标准 E.药品的价格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2题: 执业药师管理的必要性是 A.保证执法行为规范 B.保证药学技术人员的药学专业素质 C.保证药学技术人员的道德素质 D.保证药学技术人员的药学专业素质和道德与法律素质,保证执业行为规范 E.保证药学技术人员的法律素质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第3题: 今后我国执业药师管理的目标是 A.建立符合国情、科学、高效、法制化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 B.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制化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 C.建立符合当今科学发展的法制化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 D.建立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 E.努力建立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符合中国国情、科学、高效、法治化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 参考答案:E 答案解析: 第4题: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条件是 A.药学或相关专业毕业 B.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 C.无须身体条件的要求 D.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E.在药品科研、教学单位工作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5题: 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是 A.药品种植、药品生产、药品经营 B.药品研究、药品种植、药品使用 C.药品广告、药品检验、药品使用 D.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E.药品生产、药品广告、药品经营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第6题: 我国对执业药师实行的制度是 A.认证制度 B.注册制度 C.注册制度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D.继续教育制度 E.登记制度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7题: 执业药师的执业类别为 A.药学类和基因工程类 B.中药学类和基因工程类 C.药学类和中药学类 D.药学类和生物化学类 E.中药学和生物化学类 参考答案:C

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最新】

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陈列药品,避免人为造成药品污染确保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门店药品陈列质量过程管理。 4、责任部门:门店工作人员。 5、内容: 5.1、店堂内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验收质量合格的药品。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完好无损,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营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要相应分开; 5.1.1、营业场所应设置待验区(黄底白字)、退货区(黄底白字)、不合格品区(红底白字)三个区域,标志要明示。 5.2、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常

温区一只、阴凉区一只、冰箱内一只)空调等; 5.3、经营需冷藏药品的门店,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 5.3.1、药品陈列时应根据贮藏条件的要求,分别设置常温区、阴凉区和冷藏柜、药品分别储存于冰箱(2-8?C)、阴凉区(0-20?C)、常温区(10-30?C)相应区域内相对湿度为35%-75%之间。 5.4、药品应按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分柜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分柜陈列;各专柜应在右上角贴上相应的分类标识; 5.5、每个柜组药品陈列应按用途结合剂型相对集中摆放,根据各门店自身实际情况可分为“呼吸系统用药”、“五官科用药”、“妇科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心血管系统用药”“泌尿生殖系统用药”等,要求销售柜组橱窗标志醒目,每个药品应对应放置标价签,字迹清晰醒目,药品陈列整齐丰满; 5.6、危险品不得直接上柜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5.7、门店必需设置拆零专柜,凡拆封过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说明书和标签。未拆封的药品和其他药品不得存

远程审方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远程审方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是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药品零售门店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执业药师远程在线进行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的工作机构。远程审方对执业药师怎么管理这保证了远程审方是否安全可靠。下面我们一起以药精灵远程审方来看一下, (一)开展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的门店数不少于30家,100家以下连锁门店远程服务执业药师按门店数30%配备,超过100家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每增加10个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药师配备数量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20%。远程服务执业药师专职从事远程门店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 (二)从事远程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并在远程服务系统中保存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指纹信息,保证远程执业药师登录的唯一性。 (三)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执业药师工作时间保证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保证在岗履职。

上岗实行轮班制,确保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且不可使用移动终端进行在线服务。 (四)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根据是否业务峰值科学调配在岗执业药师人数,零售门店请求执业药师服务响应等待时间不超过2分钟。 (五)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建立考勤制度和考勤设备,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执业药师上下班实行指纹或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上传专用服务器加密存档备查且不可修改。 (六)承担远程服务工作的执业药师同时承担药品质量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应门店药品质量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巡查。 (七)从事远程服务的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问询病情病史、审核处方、指导合理用药的程序开展药师服务。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记录,可安排其他执业药师进行远程药学服务。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继续教育 55.什么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56.执业药师为什么要接受继续教育? 为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依法执业。 57.为什么说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 执业药师必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所在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它必要条件。 58.如何理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有组织的自学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 59.什么是指定项目? 指定项目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是执业药师的必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7学分。 60.指定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指定项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立项、公布并组织实施,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61.什么是指导项目? 指导项目为药学或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作为执业药师限定选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8学分。 62.指导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指导项目分为两类。一类由举办单位面向全国举办,此类项目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并向全国公布。二类由举办单位面向本地区举办,此类项目由所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公布。 63.什么是自修项目? 自修项目为执业药师自行选定的项目,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考察、撰写论文、专著等。 64.执业药师选定自修项目如何确定学分? 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学习后,须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 65.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后由谁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主办单位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主办单位登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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