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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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第八条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

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

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

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第四章职责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第十九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的各项法规及政

使用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

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

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

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执业药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执业药师培训机构承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

书》,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证书上登记盖章,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第二十八条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

第三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在关键岗位工作且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附件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第二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 月。

第三条考试科目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考试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

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从事的本专业工作,选择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一)、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二)的考试。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第四条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

(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 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 年。

第六条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第九条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各地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培训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及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执业药师制度问答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 1.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从哪年开始实施? 1994年3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第43条:“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5条:“要在医师和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实施执业资格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与人事部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3.执业药师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和监督管理。 4.哪些单位需配备执业药师? 凡是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

条件之一。 5.执业药师资格通过什么方法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6.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什么?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资格准入考试,凡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了解) 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即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执业药师的职责是什么?(掌握, p75)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doc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说明,中专学历将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还能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延长1年,试周期延长至4年等等。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 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 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连锁公司 执业药师考勤管理制度 根据《零售连锁准入标准和远程药事服务指导原则》(苏食药监药通〔2014〕70号)文件中提出的远程审方管理软件应该包含执业药师在岗考勤的要求。我公司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系统中对照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集成研发,完全符合省局指导原则的要求。 执业药师上下岗必须进行系统帐号密码和生物指纹比对,系统会自动根据登录及关闭系统时间记录执业药师的上岗和离岗情况,通过软件帐号密码和生物指纹数据双重比对确保执业药师在岗考勤数据的真实性。 现就我公司执业药师通过远程审方系统进行在岗考勤的流程进行阐述: 一、执业药师信息数据库建立 建立执业药师数据库意义说明:执业药师通过公司总部统一分配的帐号跟密码还有采集的指纹进行软件系统的登录,软件会自动记录执业药师登录系统和退出系统的时间,并将他作为执业药师在岗的考勤数据。 1、我公司办公室通过执业药师审方系统——连锁公司管理单元建立好公司全部执业药师信息电子档案,如下图-1

图-1 在这一过程中药师登录系统的帐号跟密码也已经分配好,见图-2 图-2 2、建立好全部执业药师信息电子档案后,所有执业药师需要到连锁公司总部办公室现场进行生物指纹数据采集备案,指纹重复采集3次,确保生物指纹数据采集准确无误,为后续执业药师指纹考勤提供数据比对源,具体采集过程操作见下图-3

下图-4是生物指纹数据采集成功后的提示 图-4 至此执业药师上下岗考勤前期准备数据已经全部完成。 二、执业药师日常上下岗考勤 1、帐号密码和指纹数据双重验证登录--药师上岗考勤 执业药师日常上岗后需首先打开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系统,打开系 统时会首先进行帐号和密码验证,如果不知道帐号跟密码就无法进行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作者:梁春广赵东林卢运超【关键词】执业药师制度问题与建议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至今已经走过13个年头,回顾13年来所走过的执业药师路程,可说是风风雨雨,曲曲折折,但时至今日并没有找到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既有国情复杂的因素,也有政策的因素。笔者尝试从目前执业药师存在的问题进行粗浅的总结分析,并提出一些管窥之见,以供有关部门制订政策时参考。 1 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 1994年3月15日,国家人事部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发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我国开始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该规定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的实施范围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领域。但由于该规定实际上为部局制定的行政规章,法律地位不高,影响了执业药师工作的进展,多年来执业药师一直无法可依,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执业药师制度的推行和发展。 医院执业药师管理在政策上和体制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药品的使用领域主要是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领

域不同,医院执业药师的业务管理部门隶属国家卫生部。由于管理上的交叉和重叠,造成医院执业药师的管理政出多门,既有人管,又无人管,医院的执业药师处于尴尬的境地。目前,多数医院并没有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在职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纯属个人行为,难以得到医院的鼓励和支持,医院执业药师和一般药剂人员从事的工作也没有丝毫差别,执业药师的权益和待遇更谈不上落实,严重挫伤了药学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的热情。 执业药师岗位设置存在的问题 目前,执业药师分布主要集中在药品生产和医疗使用单位,而药品经营单位执业药师数量比较少,在药品经营单位中,执业药师又较多分布在药品批发单位,而药品零售单位较少。执业药师主要面对的是广大患者和社会消费者,是把住最后一道药品质量关口的卫士,社会药店和医院药房执业应当是执业药师的重要阵地。我国目前有药品零售企业12万多家,而配备有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为数甚少,有的即使配备有执业药师,也未能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据了解,我国从XX年起启动了执业药师法的调研起草工作,但目前仍没有出台相关法律要求对药房、药店等机构的药学技术人员进行强制资格认证。 执业药师队伍存在的问题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第八条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 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34号 1999年04月0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分别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4]10号)、《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94号)、《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5]69号)、《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129号)即行废止。 附件: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模拟题

[模拟]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最佳选择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 第1题: 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的根据是 A.药品的适应证 B.药品的品种、规格 C.药品的安全性 D.药品的质量标准 E.药品的价格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2题: 执业药师管理的必要性是 A.保证执法行为规范 B.保证药学技术人员的药学专业素质 C.保证药学技术人员的道德素质 D.保证药学技术人员的药学专业素质和道德与法律素质,保证执业行为规范 E.保证药学技术人员的法律素质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第3题: 今后我国执业药师管理的目标是 A.建立符合国情、科学、高效、法制化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 B.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法制化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 C.建立符合当今科学发展的法制化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 D.建立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 E.努力建立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符合中国国情、科学、高效、法治化的执业药师管理模式 参考答案:E 答案解析: 第4题: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条件是 A.药学或相关专业毕业 B.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 C.无须身体条件的要求 D.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E.在药品科研、教学单位工作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5题: 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是 A.药品种植、药品生产、药品经营 B.药品研究、药品种植、药品使用 C.药品广告、药品检验、药品使用 D.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E.药品生产、药品广告、药品经营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第6题: 我国对执业药师实行的制度是 A.认证制度 B.注册制度 C.注册制度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D.继续教育制度 E.登记制度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7题: 执业药师的执业类别为 A.药学类和基因工程类 B.中药学类和基因工程类 C.药学类和中药学类 D.药学类和生物化学类 E.中药学和生物化学类 参考答案:C

远程审方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远程审方执业药师管理制度 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是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药品零售门店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手段,实现执业药师远程在线进行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的工作机构。远程审方对执业药师怎么管理这保证了远程审方是否安全可靠。下面我们一起以药精灵远程审方来看一下, (一)开展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的门店数不少于30家,100家以下连锁门店远程服务执业药师按门店数30%配备,超过100家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每增加10个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药师配备数量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20%。远程服务执业药师专职从事远程门店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 (二)从事远程服务的执业药师注册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并在远程服务系统中保存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指纹信息,保证远程执业药师登录的唯一性。 (三)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执业药师工作时间保证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保证在岗履职。

上岗实行轮班制,确保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且不可使用移动终端进行在线服务。 (四)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根据是否业务峰值科学调配在岗执业药师人数,零售门店请求执业药师服务响应等待时间不超过2分钟。 (五)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建立考勤制度和考勤设备,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执业药师上下班实行指纹或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上传专用服务器加密存档备查且不可修改。 (六)承担远程服务工作的执业药师同时承担药品质量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应门店药品质量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巡查。 (七)从事远程服务的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问询病情病史、审核处方、指导合理用药的程序开展药师服务。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记录,可安排其他执业药师进行远程药学服务。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继续教育 55.什么是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56.执业药师为什么要接受继续教育? 为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依法执业。 57.为什么说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 执业药师必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药师所在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它必要条件。 58.如何理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制?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培训、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专题调研和考察、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有组织的自学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指定、指导和自修三类。 59.什么是指定项目? 指定项目为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是执业药师的必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7学分。 60.指定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指定项目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立项、公布并组织实施,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61.什么是指导项目? 指导项目为药学或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作为执业药师限定选修项目。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学习每年不得少于8学分。 62.指导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指导项目分为两类。一类由举办单位面向全国举办,此类项目经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审批并向全国公布。二类由举办单位面向本地区举办,此类项目由所在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公布。 63.什么是自修项目? 自修项目为执业药师自行选定的项目,如参加学术会议、专题考察、撰写论文、专著等。 64.执业药师选定自修项目如何确定学分? 执业药师参加自修项目学习后,须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在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 65.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后由谁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指定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主办单位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参加指导项目的学习后,由项目主办单位登记确认。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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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作为考生的你知道多少呢?要相信不管是什么样的职业都会有规定的,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

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现状及对策思考讲解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现状及对策思考(作者:___________ 位: ____________ 由E编: __________ 【摘要】目的探讨改革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对策。方法分析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现状。结果及结论合理定位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明确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执业药师;制度;现状;对策 为了适应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对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培养一批既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知识,又具有较高法律意识,能严格依法执行业务的药学专业技术队伍,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人们用药安全有效,我国于1994年开始实行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施14年多来,已逐步建立了执 业药师注册、继续教育等制度,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各省相继成立了执业药师协会及培训中心,执业药师的管理体系逐渐完善。由于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晚,所面临的形势和有待解决的问题也很复杂。 1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现状 1.1定位不准,未形成专业特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4年以及《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中,执业药师被定位于药品的生产和经营领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后,对上述两个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新《规定》在执业药师定位问题上,采取了简单扩大的办法,将执业药师定位扩大到药品的研制、生产以及经营和使用,几乎涵盖药学整个环节[1]。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药品研制、生产部门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学历层次相对较高,通过考试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占执业药师总数很大部分,但目前这部分人员并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定位严重过宽,使执业药师缺乏准确的专业特性。为了追求面面俱到的效果,执业药师考试及继续教育为了覆盖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

药剂师岗位职责与制度守则

精心整理 药剂师岗位职责与制度 1.应保持药房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每天上下班时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 源。特别是操作台面的清洁卫生。 2.保持药房内外清洁,严格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药架。个人生活 3. 4. 5. 6. 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人员在 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8.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 9.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患者正确介绍用法、用量并在包 装袋上写明,交代禁忌、注意事项等。

10.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11.处方应按国家规定时限保存,一般处方不少于1年,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 品的处方不少于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少于3年 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使用专 用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专册登记,加强管 13. 14. 15. 16. 17. 18.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柜台,不能与其他未拆封药品混放, 并保持原包装及标签。 19.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 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使用

20.药品拆零使用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 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医疗机构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患者 21.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 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22. 23. 24. 25. 26. 27. 28. 29.发生事故后,质量管理员应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30.在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 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问答相关政策 1.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从哪年开始实施? 1994年3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第43条:“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5条:“要在医师和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实施执业资格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与人事部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3.执业药师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和监督管理。 4.哪些单位需配备执业药师? 凡是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5.执业药师资格通过什么方法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6.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什么?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性考试,凡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即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

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执业药师的职责是什么?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9.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同异点?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 华图医时代小编再次祝各位考生朋友取得好成绩,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预计在2018年1月底,中国人事考试网执业药师考试成绩公布之后,华图卫生人才网将同步转载成绩查询入口链接,请收藏下面的网址,方便大家查询执业药师考试成绩.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https://www.360docs.net/doc/1711346301.html,/zt/yaoshi2017/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分数线 https://www.360docs.net/doc/1711346301.html,/zt/yaoshi2017/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现状及对策思考讲解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现状及对策思考 (作者 :___________单位 : ___________邮编 : ___________ 【摘要】目的探讨改革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对策。方法分析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现状。结果及结论合理定位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明确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 才能充分发挥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执业药师; 制度; 现状; 对策 为了适应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对药学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培养一批既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知识, 又具有较高法律意识, 能严格依法执行业务的药学专业技术队伍, 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 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人们用药安全有效,我国于1994年开始实行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实施 14年多来,已逐步 建立了执业药师注册、继续教育等制度 , 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各省 相继成立了执业药师协会及培训中心, 执业药师的管理体系逐渐完善。由于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起步较晚, 所面临的形势和有待解决的问题也很复杂。 1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现状 1.1 定位不准, 未形成专业特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4年以及《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995年中, 执业药师被定位于药品的生产和经 营领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后,对上述两个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新《规定》在执业药师定位问题上, 采取了简单扩大的办法, 将执业药师定位扩大到 药品的研制、生产以及经营和使用,几乎涵盖药学整个环节[1]。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药品研制、生产部门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学历层次相对较高, 通过考试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占执业药师总数很大部分, 但目前这部分人员并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定位严重过宽,使执业药师缺乏准确的专业特性。为了追求面面俱到的效果, 执业药师考试及继续教育为了覆盖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2017版)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2017版)

执业药师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的业务行为,践行优良药学服务,保障公众合理用药,倡导行业自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直接面向公众提供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应当对公众合理使用药品负责。 第三条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是指执业药师在运用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执业药师的业务活动包括处方调剂、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康宣教等。 第四条执业药师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从伦理、服务健康、自觉学习、提升能力,达到本规范的基本要求。 执业药师应当佩戴执业药师徽章上岗,以示身份。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当掌握获取医药卫生信息资源的技能,通过各种方式与工具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各类有价值的信息,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六条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应当为执业药师履行本规范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并保障执业药师开展药学服务。

第二章处方调剂 第七条处方调剂包括处方审核、处方调配、复核交付和用药交待。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无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处方调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八条处方审核包括处方的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和适宜性审核。 第九条处方的合法性审核,包括处方来源、医师执业资格、处方类别。 执业药师对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条处方的规范性审核,包括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完整,书写或印制是否清晰,处方是否有效,医师签字或签章与备案字样是否一致等。 执业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一条处方的适宜性审核,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处方医师对规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试验结果是否阴性;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 (三)剂量、用法和疗程是否正确;

执业药师资格有关制度以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有关制度以和规定 一、国家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药学专业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执业药师英文译文为: Licensed Pharmacist 二、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药师的水平和能力,其证书作为依法申请领办药品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 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药学中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 (二)药学大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六年; (三)药学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四年; (四)获药学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二年; (五)获药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 (六)获药学博士学位;

(七)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的人员。 四、考试科目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与技能(含外语)》 五、考试合格人员由市执业药师工作办公室颁发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印制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持证者按规定注册后,其资格在全国范围有效。 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同时也获得主管药师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担任主管药师职务。 七、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考试合格人员接到注册通知后,须在三个月内到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八、申请执业药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九、凡脱离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含二年)

药剂师岗位职责与制度63901

药剂师岗位职责与制度 1.应保持药房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每天上下班时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源。特别是操作台面的清洁卫生。 2.保持药房内外清洁,严格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药架。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药架或药柜中 3.在核实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 4.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使用 5.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四查十对”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处方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儿童用药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青霉素与头孢是否有皮试及续用标识,否则拒绝调剂 6.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院内儿童处方,一定要审核相关负责人签字)。 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8.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

9.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患者正确介绍用法、用量并在包装袋上写明,交代禁忌、注意事项等。 10.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11.处方应按国家规定时限保存,一般处方不少于1年,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处方不少于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少于3年 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使用专用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 13.对不合格处方,进行复核与登记,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完善错误处方 14.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符合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 1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专用账册,专用保险柜储存双人双锁保管,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出入库复核,做到票、帐、物相符,账册、验收记录等凭证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16.麻醉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或贴剂应回收并有记录 17.药房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药架,并配备必备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18.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柜台,不能与其他未拆封药品混放,并保持原包装及标签。

药剂师岗位职责与制度

药剂师岗位职责与制度 1、应保持药房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每天上下班时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特别是操作台面的清洁卫生。 2、保持药房内外清洁,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药架。个人生活用品 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药架或药柜中。 3、在核实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 4、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使用。 5、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四查十对”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处方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儿童用药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青霉素与头孢是否有皮试及续用标识,否则拒绝调剂。 6、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院内儿童处方,一定要审核相关负责人签字)。 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8、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 9、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患者正确介绍用法、用量并在包装袋上写明,交代禁忌、注意事项等。调配院内门诊及住院儿童用药时,应标明姓名及床位号。 10、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11处方应按国家规定时限保存,一般处方不少于1年,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处方不少于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少于3年。

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使用专用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 13、对不合格处方,进行复核与登记,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完善错误处方。 14、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符合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 1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专用帐册,专用保险柜储存双人双锁保管,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出入库复核,做到票、帐、物相符,帐册、验收记录等凭证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16、麻醉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或贴剂应回收并有记录。 17、药房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药架,并配备必备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18、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柜台,不能与其他未拆封药品混放,并保持原包装及标签。 19、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使用。 20、药品拆零使用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医疗机构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患者。 21、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22、近效期药品(指效期不足3个月)在仓库货位上设置近效期标识牌。 23、避免药品浪费,对近效期的药品应及时与临床医生沟通,按月进行催用。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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