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药政字〔2011〕8号(报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期内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有关情况的通知)

鲁卫药政字〔2011〕8号

关于报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期内配备使用

非基本药物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为掌握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经研究,我厅确定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机构过渡期内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全省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

二、统计内容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机构过渡期内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通用名、剂型、规格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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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送方式

所有信息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凭账户及密码登陆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6317190339.html,)填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的填报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基层医疗机构填报内容,经审核后的信息,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统一接收汇总(具体要求、程序及操作方法见平台内《关于报送过渡期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信息的操作说明》)。

四、有关要求

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过渡期内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对于掌握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科学调整省增补药物目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抓紧时间统计、填写、审核和报送有关信息,报送的信息要客观、完整、准确。

请各市卫生局认真组织,确保基层医疗机构于9月30日之前在平台填报完毕,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10月10日前审核完毕。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联系人:王新明

联系电话:0531-********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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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非基本药物过渡期配备使用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9月23日印发校对:谢峰打印:宗福刚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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