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3试行)

扬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试行)

扬州市规划局

2013.3

1 总则

1.1为规范扬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制定本规定。

1.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做出控制和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1.3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

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下称编制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编制单元内根据用地特点、开发时序和制图要求划分子单元,特殊情况下可以子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

1.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扬州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构成

2.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两部分:其中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表。“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等,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

3、文本:

3.1 文本格式按照所附录标准格式统一编排和装订。

3.2 法定文件编号规则为单元编号(如为子单元,加子单元编号)+编制年份+版本号,如NO. N-07-X(09-01),其中X为子单元编号,Y为第1次编制,以此类推。

4、图表

在有效的地形图上表达土地利用性质、规划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控规单元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和用地汇总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 用地性质

按《国标》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用代码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底色(按照“附录三”执行)。为便于识别,宜注明控规单元主要建筑物、地标和居住区的名称。

4.2 区域位置

在图面右上角表达控规单元所在区域位置,图中必须明确表达城市道路网络的衔接关系。

4.3 单元编号

编制单元采用全市统一编号。

4.4 地块划分

地块划分的基本原则详见“附录一”的规定。在进行地块划分时,还必须结合控规单元的实际情况确定地块划分的大小。

4.5 地块边界

图上必须以粗实线标明地块边界。

4.6 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必须用统一的标准图例(按照“附录二”执行),标注在地块内的相对能表达规划意向的位置上,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还应划出明确地块。

4.7 交通控制

图上应注明区内主要道路(包括交叉口)的边界控制范围和名称。若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商业步行街,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4.8 市政设施

图上须注明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宽度或高度。具体包括:

(1)市政设施用地:独立占地的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和环卫设施。(2)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大型原水、净水输配水管渠;需在道路红线外布置的大型管线走廊、区域性主干管等控制宽度要求。(3)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4.9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1)“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含的内容有:用地性质、用地性质代码、用地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建筑高度、配建设施及备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其中“用地性质”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国标》的有关规定。

(2)“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用地性质代码”应确定至中类或小类,特定意图区可确定至大类,待定区可标为待定;

b.“用地面积”数字数值保留到个位,单位用“平方米”;

c.“容积率”数字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3)“配建设施”中,应标明设施名称及其规模。

(4)“备注”中应说明地块指标规划的依据和处理情况:

a.“现状保留”指保留该地块内现有合法的开发用途和强度。此类地块除列明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以及现状公共设施项目外,原则上可不确定容积率等指标。

b.“规划”指对该地块内指标为规划经综合判断所确定;

c.“依据政府批件”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在“备注”栏中标明批件的编号或文号。

d.“特定意图区”、“待定地区”指规划确定为特别意图区和待定地区的地块。

5、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1 电子数据

法定文件的成果除书面印刷方式外,还应包括“电子数据”方式。成果表达的基本原则是:文本的章节编排、图表的图面安排、图例、代码、编号以及电子数据等均应统一,并采用统一装订格式。

5.2 文本和图表

文本和图表统一采用A4幅面竖向装订格式。大于A4幅面的图表亦折叠为A4幅面大小装订。

5.2.1 封面

注明控制性详细规划名称、编号、发布部门和批准日期。

5.2.2 扉页

说明编制单元曾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概况。

编制或修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对草案编制、公开展示、公众意见处理以及审查过程的说明,正式公布的成果还须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

5.2.3 封一

目录。

5.2.4 文本

章节编排及内容统一按照所附标准格式。

5.2.5 图表

图幅大小和格式统一按标准A1、A0或加长幅面控制,特殊情况可分幅表达,但同时应附加一张合并的总图(比例不限)。图纸比例原则上以1/2000为准,如控规单元面积过大或形状特殊,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缩小比例,原则上以清楚表达规划基本控制要素为准。

5.2.6 封底

可注明编制部门等内容。

附:法定文件成果标准格式(其中下划线部分需要特别注意,应根据单元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和调整,正式文本中去除下划线)

扬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扬州市邗江区蒋王片区[W7]

控制性详细规划

NO.HJ-JW【W7】/01

(部门审查)

扬州市规划局

2013年3月

本规划经扬州市规划委员会201 年第次会议审查通过,现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本规划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文本: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图表:指按法定程序批准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目录

文本

1.总则………………………………………………………………页码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页码

3.土地利用…………………………………………………………页码

4.单元控制及划分(包含原土地开发强度)……………………页码

5.配套设施…………………………………………………………页码

6.城市更新…………………………………………………………页码

7.城市设计引导(包含原城市空间环境景观要求)……………页码

8.道路交通…………………………………………………………页码

9.水系规划…………………………………………………………页码

10.建筑管理…………………………………………………………页码

11.附则……………………………………………………………页码

图表

扬州市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 标明所处地区:如邗江工蒋王片区]

文本

1.总则

1.1本规划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总

用地面积公顷。

1.2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扬州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

《分区规划》等。

1.3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本规

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及扬州市的有关政策、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规划、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等,均应以本规划的要求为

依据进行。

1.5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试行,由扬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根据单元特点,简明扼要地进行表述。

2.2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根据单元特点,简明扼要地进行表述。

3.土地利用

3.1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 。各

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图表”。除特殊注明外,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执行。

3.2图表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

用途与图表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表规定的用途相符。

3.4图表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

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混合用地和弹性用地具体使用要求根据图表所注明的执行。

3.6本片区土地使用的特殊要求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特定意图区规定或者待

定用地等的规定。

4.单元控制及划分

4.1按功能,考虑城市道路、河流、铁路等明确的空间要素为边界,兼顾行政

界线,本片区划分为个基本控制单元。基本控制单元内各地块的开发总量不应突破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上限控制要求。(当基本控制单元主导属性为工业用地时,应同时规定总建设规模的上下限控制要求)。

4.2规划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约为万平方米,可容纳居住人口约

人。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规划进行必要的检讨。各个基本控制单元容量与人口详见下表。

4.3 除注明外,地块开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小于或等于规定值,绿地率应大

于或等于规定值。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图表”的规定。

4.4本片区内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如注明某些特定地段开发强度可以调整、

增加的情形;土地细分与合并规定:说明土地细分开发与合并开发时有关开发强度的基本规定;工业用地最低开发强度等。

5.配套设施

5.1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城市级公共设施、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设

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规划中配套设施的数量与规模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

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应对规划进行必要的检讨。

5.3主要公共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级、区级等分别表述。如区外邻近地

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对本区有影响的,需专门表述。

5.4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注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

5.5本规划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及相邻地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

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配套设施按基本控制单元控制平衡。

5.6注明本片区内不独立界定土地用途但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

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5.7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注明建议的位

置要求:

5.8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注明其它对环境

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6.城市更新(视情况有无)

6.1 根据单元实际开发情况,阐明地块更新要求,对有特殊控制要求的指标进

行说明。

7.城市设计引导

7.1 空间景观特征及构成

7.2 城市空间组织

7.3 环境设计要求

7.4 密度分区

7.5 高度控制

按照城市设计或其他成果,简明扼要进行表述。

8.道路交通

8.1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其它内部道路详见“图表”。

8.2本片区内道路采用道路结构,道路分为个等级,详见下表。

规划道路一览表

注:断面形式详见附表

8.3 规划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规划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

照法定程序,对规划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8.4

除本规划指定外,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

连,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主干路距离道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8.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8.6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扬州市相关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8.7 区内设几处社会公共停车场,提供车位约多少个,主要服务于哪个区域停

车需求,同时对配建停车场起补充调节作用。社会公共停车场分别位于 地块。

8.8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布局、数量、规模、所处地块。

9.水系规划

9.1 本片区内主要河道有: ,其中 为排涝河道。详见河道一览表。

河道一览表

备注:滨河绿带宽度指河道上坎线至绿地用地红线边缘距离。

9.2河道两侧划定的城市公共绿化相邻开发地块不得占用,建筑退让绿线距离

按建筑管理规定的离界距离确定。

9.2 注明那些地块临河公共建筑可向河道一侧开口,建筑退让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详细规划或下达土地出让条件时确定,但应保持滨河步行系统的连续性。

9.3开发地块内部河道一般不得随意填埋,建筑退让景观河道两侧公共建筑退

让距离可根据岸线特点和滨水空间设计要求作适当调整,在详细规划或下达土地出让条件时确定。

9.4闸站、泵站等所处位置、数量等。

10.建筑管理

10.1建筑高度控制一般应小于图表中规定的数值,同一地块内不同区域高度分

布按照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执行。部分建筑高度根据空间景观要求,在不增加地块开发强度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在详细规划或下达土地出让条件时予以明确。

10.2其他建筑管理要求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和扬州

市相关规划技术标准执行。

10.3需要补充说明的特殊条款。

11.附则

11.1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时,应依据本控规内容、结合具体的用地情

况和开发需求,下达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要点,进一步细化、明确建设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要点进行规划行政许可。

11.2 在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要点时,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1.2.1 用地性质:一般应依据控规标示的地块用地性质或兼容性用地性质

确定;混合用地、弹性用地和待定用地应依据单元总体功能定位、地块特点和开发需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对用地性质和各类用地比例进行明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性质应严格控制。

11.2.2 地块划分:原则上建设用地地块边界应依据控规确定,因地籍、拆

迁等原因确需调整相邻边界的,必要时应经相关权利权益方协商同意;确需进行土地细分的,应充分考虑土地开发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11.2.3 开发强度:出让地块土地开发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积率限

制,成片开发地区应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基地内调整建筑容量或添建项目,其配套指标应与周边地块统一平衡。

11.2.4 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配套设施的

用地规模、范围等具体控制要求需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边界调整应满足规模要求。

11.2.5 五线控制:道路用地控制界线(红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黄线)、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需按控规要求严格控制。

11.2.6 环境质量:建筑高度、密度和绿地率原则上依据控规确定,如需调

整,应进行必要的论证;老城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文物建筑周边和其他对环境景观要求较高的特定意图区,建筑高度不得突破控制指标。

11.3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可在一

定幅度内对本控规内容进行调整,控规调整分为技术性调整和修改。

11.4 以下情形为控规技术性调整内容:

11.4.1 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规模、布局、具体位置

进行调整,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且符合相关专业规划,满足功能与服务半径要求。

11.4.2 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蓝线、黑

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并调整相关建设地块规划指标的。

11.4.3 为有利沿街建筑立面景观或使用功能的连续,局部减少建筑退让道

路红线距离,且满足道路交通功能要求的。

11.4.4 调整局部地块用地功能,或局部地块增加建筑容量,对周边不产生

负面影响且不突破单元总体建筑容量。

11.4.5 为满足功能和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在符合安全、交通、环境、日

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增加建筑高度、密度的。

11.4.6 因城市公共活动功能的需要,在保持绿地总量平衡、满足城市公共

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局部降低其中某地块绿地率的。

11.4.7 市规划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11.5 以下情形为控规修改内容:

11.5.1 对控规单元的功能定位及用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11.5.2 控规单元总体建筑容量发生较大变化的

11.5.3 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规模、位置进行较大调

整,使配套水平受到影响的。

11.5.4 对文物紫线和城市紫线进行调整或取消,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

绿化绿线、高压黑线、轨道交通进行重大调整或取消(高压线敷设方式的调整除外)。

11.5.5 对城市特定意图区的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

11.5.6 市规划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11.6 市土地储备中心、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向市规

划局提出对本控规内容进行调整的书面申请材料。市规划局接到对控规进行调整的申请后,应组织必要论证。

11.6.1 属控规技术性调整的,应在综合分析有关条件的基础上作出准予与

否的审批意见,并报局控规审查技术小组审查,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规委会审查,调整后应及时更新控规文件并公示;

11.6.2 属控规修改的,应先开展必要性论证,必要时还可组织听证,并按

法定程序审查报批和备案。

11.7 本规划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表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录一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1 技术文件是编制法定文件的基础和技术支撑,同时也是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部操作性文件。技术文件应为详细蓝图和其他详细规划设计的编制、审查提供指导。

2 技术文件的构成

2.1 现状调研报告

现状调研报告是关于控规单元现状情况汇总和分析评价的技术报告,目的在于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初步规划对策。

2.2 规划研究报告

规划研究报告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基础性文件,目的是对法定内容进行论证,并说明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2.3 规划图

规划图是指为说明规划意图和研究过程的各类专项规划图纸。

3 现状调研报告

现状调研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 适用法规规范:列明与编制相关的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技术规

范及标准,必要时可将相关条文单独列出。

3.2 相关规划汇总:说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

划对控规单元的规划要求,以及相邻地区已批准规划的情况;汇总历史上已编制的各项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发展实际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3.3自然条件:说明控规单元的水文、地质、地貌、自然灾害、生态环境

特征等自然条件;对现状地形条件复杂的地区,应进行土地开发适用性评价。

3.4人口状况:说明控规单元的人口空间分布、居住结构、居住密度等情

况。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

前言 本导则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而成。 本导则在制定过程中,总结省内开发区发展特点和建设经验,参考上海、重庆、广州、合肥等城市的相关技术规定,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确定。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开发区选址要求、开发区规划的构成、编制的内容及不同类型开发区内容侧重、编制深度与技术要求。本导则共有7章,包括总则、开发区选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附则。

目录 1 总则 (4) 2 开发区选址 (5) 3 总体规划 (6) 4 控制性详细规划 (14) 5 修建性详细规划 (26) 6 专业规划 (29) 7 附则 (29) 附录A本导则主要名词解释 (30) 附录B本导则用词说明 (32)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安徽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引导开发区和城市融合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 1.2.1本导则适用于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含筹建)的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编制,集中示范园区、现代产业园区等参照本导则执行。 1.2.2本导则所称开发区规划是指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1.3开发区分类 开发区按照其位置和功能关系,分为产业主导型开发区、综合功能型开发区和独立新区型开发区三种类型。 1.3.1产业主导型开发区主要是与城市或镇其他建设用地紧密联系、以产业用地为主的开发区,是城市二产发展主要区域。 1.3.2综合功能型开发区是城市或镇布局结构中相对独立的组团,其界线较为清晰,功能以产业为主并兼具其他功能。 1.3.3独立新区型开发区是与城市或镇距离较远,独立于中心城区或镇区以外的新区,可分为因产业发展、环保要求等设立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图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路线 1 设计思路 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图 前期策划(重点1)--现状调研(重点2)--方案编制(重点3)--汇报论证(重点4)--报批归档(重点5)--质量与服务保障(重点6) ????重点详解 重点1:前期策划 1、项目组成立,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总体工作计划安排;

2、副总、项目负责人主持,台州市总规、椒江区分区规划与地方控规编制技术规范文件学习,理解与常规不同之处,并留有记录; 3、针对下陈、三甲片区的区域协调、功能定位及较复杂的现状条件,编制系列调查表格和调查要求规则,并经副总、项目负责人修改确定,重点开展对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问卷调查; 4、根据控规编制工作的一般规则,提出需甲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和配合事宜。 重点2:现状调研分析 1、接收甲方提供的地形图,调研外围及内部已确定的“六线”(道路、绿地、河道、文保、市政、高压下走廊)和背景资料; 2、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对片区概况、发展态势及有关规划、近期建设动向和相关专业规划的介绍; 3、进行系统的土地利用、产权属性和建筑、风貌景观等开展田野调查,根据制订的调查规则进行图上作业、标注、拍照等,同时对重要企事业单位、大用地单位、重要建筑、可能进行规划调整的产权单位和设施进行发展调查; 4、系统对所属政府有关部门、业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人口、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大单位等; 5、系统对相关规划及管理信息进行调查; 6、进行土地利用等现状图件的电子版汇总制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充调查。 重点3:方案编制 1、编制现状调研分析报告,进行院内部讨论交流,重点在与城市关系和片区理解,上位与周边规划关系研讨,类似案例研究; 2、对发展思路、空间布局进行多方案比较,要求参加的规划专业人员均应提供一个以上方案,并进行内部交流,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概念性初步方案;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送审稿)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深圳市城市规划研究所 一九九八年八月

编制说明 经过三年多的努力,深圳市政府于1998年7月1日正式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为基础,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深圳十几年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并借鉴了香港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五层次规划体系。期间,为配合《条例》制订与实施,市规划国土局规划处于1997年7月委托我所着手《深圳市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编制工作,经过一年的研究,于1998年7月基本完成初步成果,以下就本次工作的基本思路及存在的问题作简要说明。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结构体系的比较分析 深圳市的城市规划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次,分别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与《规划法》所规定的规划阶段相比较,全市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实质上均属于总体规划范畴;分区规划与《规划法》的分区规划基本一致,但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在内容深度及重要性上均有所加强;法定图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层次上相同,但在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及编制审批程序上有较大差别;详细蓝图基本类同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但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较为偏重于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 次区域规划层次的增加,缘于深圳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十几年来深圳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已不仅仅局限于特区内,特区外围已进入高速城市化的进程。1993年,原宝安县撤县建区,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将规划区范围扩展到全市域,但由于特区内外在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许多问题很难在一个层面上解决,因

上海控制性详细规划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1.总则 (1) 1.1.目的和依据 (1) 1.2.适用范围 (1) 1.3.基本要求 (1) 1.4.编制范围 (1) 1.5.规划原则 (2) 1.6.编制深度 (2) 1.7.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2) 2.术语 (4) 3.土地使用 (7) 3.1.规划导向 (7) 3.2.用地分类 (7) 3.3.混合用地 (12) 4.开发强度 (15) 4.1.规划导向 (15) 4.2.控制方法 (15) 4.3.中心城及宝山新城、闵行新城、虹桥商务区等的开发强度控制 (15) 4.4.其它城镇的开发强度控制 (16) 4.5.地块容积率的确定 (17) 4.6.其它用地开发强度控制 (17) 5.空间管制 (18) 5.1.规划导向 (18) 5.2.空间景观构架 (18) 5.3.建筑高度 (21) 5.4.建筑界面 (22) 5.5.公共空间 (23) 5.6.风貌保护 (23) 5.7.地下空间 (24) 5.8.其它 (25) 6.住宅 (26) 6.1.规划导向 (26) 6.2.基本要求 (26) 6.3.具体标准 (26)

7.公共服务设施 (28) 7.1.规划导向 (28) 7.2.基本要求 (28) 7.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8) 7.4.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0) 7.5.基础教育设施 (32) 8.生态环境 (34) 8.1.规划导向 (34) 8.2.基本要求 (34) 8.3.生态建设 (34) 8.4.防护距离 (35) 9.综合交通 (37) 9.1.规划导向 (37) 9.2.基本要求 (37) 9.3.道路系统 (38) 9.4.轨道交通系统 (41) 9.5.交通枢纽 (42) 9.6.常规公交 (43) 9.7.出租车 (44) 9.8.加油(气)站 (44) 9.9.静态交通 (45) 9.10.慢行系统 (46) 9.1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 (47) 10.市政设施 (48) 10.1.规划导向 (48) 10.2.基本要求 (48) 10.3.给水 (48) 10.4.雨水 (50) 10.5.污水 (51) 10.6.供电 (52) 10.7.燃气 (54) 10.8.通信 (55) 10.9.邮政 (55) 10.10.环卫 (56) 10.11.水系 (57) 10.12.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58) 11.防灾避难 (60) 11.1.规划导向 (60) 11.2.基本要求 (60) 11.3.防洪除涝 (60)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第八条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拟选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和其他指定图件,并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初审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意见。规划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意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规划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该规划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条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意见时已领取规划条件的除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规划条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二)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逾期未申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建筑工程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

建筑工程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 1 总则 1.0.1为统一市详细蓝图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详细蓝图编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和 法制化,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条例》及《城市 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编制技 术规定。 1.0.2详细蓝图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及分区规划和法定图则 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用地在功能方面(包括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公共 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和形体环境方面(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 和景观环境等)做出详细的控制规定的规划控制图则。重点是对法定图则所确 定的各项指标进一步深化和落实,并对规划区空间形态提出详细的设计控制要 求。 1.0.3详细蓝图经批准后作为城市建设的政府内部管理图则,是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方 案和下达规划设计要点的重要设计依据,其目的是对下层次的总图设计和工程 设计进行指导和控制。 1.0.4按照详细蓝图的编制对象和编制范围的特点,详细蓝图可划分为A、B两类, 各类详细蓝图在编制内容和深度方面有所不同。 A类:包括城市重点地区、近期建设地区(新建/改造)、多功能的综合区和单一功能的产权分散区,以及在法定图则中因条件不成熟,需进行深入研 究再确定土地利用的用地。 B类:上层次规划条件已确定、有明确开发意向的用地。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纳入A类或B类。 1.0.5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蓝图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1.0.6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除应遵守《规划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 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7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1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附表一《杭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1.总则 1.0.1(编制目的)为适应《城乡规划法》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新要求,科学地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空间资源分配安排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以及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范性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杭州城市发展和规划实际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 1.0.3(技术思路)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以分层控制为核心,以图文控制为方法,以分程度控制、分级审批、分类控制、分期控制为技术手段,对一定时期内各规划单元的土地使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进行具体安排,对各项建设进行规划引导,形成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规划文件,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一套图管理”。 1.0.4(规划单元划分)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现行政辖区全覆盖。其编制范围、项目名称和编号,按照《杭州市规划管理单元规划方案》执行,并做好与相邻单元之间的无缝衔接。 1.0.5(规划内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分层规划控制。将地域划分为单元——街区——地块三个层次。单元层次重点控制六线(即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紫线、公益性公共设施橙线和城市黄线等六线),街区划分及主导属性确定,以及单元建筑限高控制、特别意图区控制、道路交通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街区层次重点控制建筑开发总量、居住人口总量、街区绿地与开敞空间;地块层次规定地块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交通出入口方位等内容。 1.0.6(用地控制方式)对六线及保障性设施和街区公共绿地,针对不同的要求,分别采用实位控制、虚位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方式,并在图则中分别用实线、虚线(或实线加标注)、点、指标标注的形式表达用地控制的不同要求。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总则 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范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1 ——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胡杰】 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2.规划基础资料

2.0.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2.0. 3.1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2.0. 3.2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 2.0. 3.3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 2.0. 3.4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2.0. 3.5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 2.0. 3.6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 2.0. 3.7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2.0. 3.8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2.0. 3.9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 2.0. 3.10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2 ——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胡杰】 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3.规划内容 3.0.1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 3.0.1.1确定有规划区性质、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梧州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略)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略) 第三章城市用地 用地分类 3 . 1 适用范围 3 . 2 分类标准(略) 3 . 3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略) 3.4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须按以下规定: (一)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变更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对原规划用地布局结构、市政设施、人口容量、环境等不受影响、或影响在容许,范围内,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二)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不符合和超出《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涉及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文化设施、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设施用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活动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调整,除了提出相应的调整规划,包括如变更规模或置换位置等规划和对策外,尚需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绿地和文化设施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其配套区域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 (四)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五)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相关程序报批。土地使用相容性按附表一《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执行。 3.5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

设活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 3.6根据梧州市现状,按照《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两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类建设控制区:河东旧城区,即北至冷水冲、东至云龙桥、西至桂江、南至西江的用地范围。(见附录二) 二类建设控制区:除上述一类建设控制区之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地区。 地块控制指标 3.7城市用地开发过程中,地块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3.8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净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3—2的规定。 表3—2开发地块最小净用地面积指标 3.9零散地块不足表3—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居住用地 3.10居住用地宜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

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9修订版) 佛山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目录 1 总则 (1)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 3 城市用地 (3) 4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5) 5 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 (16) 6 公共设施 (21) 7 道路交通 (26) 8 市政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 (30) 9 景观与环境 (36) 10 特定区域 (38) 11 附则 (39) 附录一:用词说明 (40) 附录二:名词解释 (41) 附录三:计算规则 (43)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49)

1 总则 1.1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 施,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技 术规范为依据,参照省内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佛山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在佛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 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广东省有关村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1.4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佛山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 东省中心镇规划指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等规定执行。规划编制应采用佛山市统一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图2-1 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总体规划的编制 2.2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根据需要先组织编制城市概念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 设规划期限为3~5年。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2.3 “2+5组团”可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团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 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 详细规划的编制 2.4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城市新区、旧 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城市重点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应先开展相关规划研究。 2.5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各级人民政府应 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镇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

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三方技术审查工作办法(试行) 1 总则 为加强惠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保证规划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在现有专家评审、部门征询、公众参与等程序的基础上,决定增加第三方规划设计机构技术审查程序,为规范第三方技术审查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及所辖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的审查工作。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应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经验。 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与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共同作为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报批依据。 第三方技术审查主要依据为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其它相关依据与所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相同。 2 校审组织 计划与委托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年度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第三方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校审”)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规划编制送审方案后,选定委托第三方校审机构开展校审工作,明确总体要求并签订委托合同。第三方校审工作也可在项目专家评审前启动开展。 材料准备 由区规划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及规划编制单位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向第三方校审机构提供校审所需材料,材料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 (1)控规送审方案文件(纸质)及相关电子文件(含cad矢量文件)各一份。 (2)上层次及相关规划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3)规划设计基础资料(含cad矢量文件)。 (4)各阶段公众参与意见及回复、相关部门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议记录和专家评审意见及回复(可附于公众参与报告中)。 (5)若规划已通过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则提供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落实的说明,详细阐述除城市规划委员会意见之外的修改。 校审单位对材料进行初步梳理后,可结合校审需求提出补充及答疑。 审查分为校审报告编制验收、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期跟进三个阶段。 第三方校审机构依照本办法开展技术审查后,对存在疑义的校审意见与设计方进行技术答疑,继而形成校审报告并提交市规划主管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 1、1 依据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得编制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规划管理得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 本技术规定就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得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得深化。编制完成得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与管理得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特色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得编制。其她历史文化资源集中得区域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与相关管理部门得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完整版)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1) 3、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要求 (2) 4、规划成果的统一格式 (12) 5、附则 (13) 附录 (14) 附录A: (14) 附录B: (15) 附录C: ..............................................................................................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 (17) 附录E: (18)

1、总则 1.1 为统一成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依据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遵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凡在成都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4 本技术规定所规定的强制性配套项目、强制性控制线、强制性控制指标及特殊要求为强制性内容。 1.5 强制性控制线指以下七种色线。 红线:规划道路线 蓝线:规划河堤线 紫线:文物保护、控制、协调三线 绿线:绿化控制线 黑线:地面轨道交通控制线 棕线:市政主管线控制线 黄线:特殊要求控制线 2、规划编制的内容及深度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 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落实总体规划意图,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及土地管理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建筑设计。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五个方面的内容: 2.2.1 土地使用性质及兼容性控制 1)依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布局、用地面积与用地界线。 2)确定城市土地使用性质,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及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将用地划分至小类(必要时划分至中类),同时对土地使用的兼容性范围作出规定。 2.2.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结合区位土地的级差和城市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四项强制性控制指标。 2.2.3主要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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