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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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大中小】发布人:管理员来源:时间:2010-05-17 17:11:21 浏览10 人次

豫安监管…2010?126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

查权限和范围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的

权限

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负责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

2.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颁发审查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范围

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砖瓦粘土矿山企业、卤水开采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地热、温泉、矿泉水、河道采砂等资源开采活动,不再颁发或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均不列为安全生产许可对象;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或者变更手续。未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证;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相关矿山工

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者变更手续。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程序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等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法律、法规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材料,并对申请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照补正告知书的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许可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派相关行业专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或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形成书面意见。业务处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请局行政许可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结果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对于决定颁发的,政务受理中心应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决定不予颁发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程序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依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审查程序,负责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审查合格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批复)复印件(含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验收报告备案和验收批复)、审查书和批准文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存。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备存后,通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中心制证。省辖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在本级相关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依照《河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和管理情况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并于每月上旬,将上月办理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信息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对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材料进行抽查或生产作业场所复核。对抽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生产作业场所复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暂扣或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做出颁发

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作业场所复核、企业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和生产作业场所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五)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应逐条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出具明确的结论意见。

(六)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必须提供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备案(批复)复印件(含预评价报告备案、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验收报告备案和验收批复)。

(七)从事爆破作业的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允许其从事爆破作业的证明材料。

(八)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河南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化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9?262号)的有关意见,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在有效

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然失效。矿山企业应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按监管权限向当地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并取得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以后,应及时将新核发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省辖市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存档。矿区采矿范围和规模等均未发生变化的,领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发生变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回,并报告省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期满,矿山企业要依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延期手续。

(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重新恢复生产前,应依照《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因采矿许可证到期被注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使用现有生产系统恢复生产的,如果现有生产系统已经履行过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后,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或者现有生产系统没有履行过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必须重新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方可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因资源整合被依法关闭且所整合资源在同一矿体上,或者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依法关闭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需要利用被关闭企业原生产系统进行生产的,必须履行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方可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二)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石油天然气勘探作业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证从发证之日起,每满一年需向日常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情况,并附采掘(剥)工程平面图等有关图纸资料。企

业对其报告材料真实性负责。

(十四)全省将逐步实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制度。

(十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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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和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

第二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五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其所管辖管道途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被依法予以撤销的,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和管理情况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采掘生产系统及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辅助系统的作业单位。

第四十九条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五十条同时开采煤炭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且以煤炭、煤层气为主采矿种的煤系矿山企业应当申请领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申请领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煤炭行业产业链及行业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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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行业定义及整体发展趋势 一、行业定义 (一)定义 煤(煤炭)是指植物遗体在覆盖地层下,压实、转化而成的固体有机可燃沉积岩。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分级等生产活动构成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属于采矿业,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上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但不包括煤制品的生产、煤炭勘探和建筑工程活动。 (二)分类 我国煤炭产业主要指煤炭采选业,包括无烟煤、烟煤、褐煤等原煤煤种的开采与洗选。从细分行业来看,煤炭采选业分为煤炭开采业和煤炭洗选业。 根据煤的煤化程度和工艺性能指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可分为三个子行业: (1)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指对地下或露天烟煤、无烟煤的开采,以及对采出的烟煤、无烟煤及其他硬煤进行洗选、分级等提高质量的活动。 (2)褐煤的开采洗选:指对褐煤(煤化程度较低的一种煤炭)的地下或露天开采,以及对采出的褐煤进行洗选、分级等提高质量的活动。 (3)其他煤炭采选:指对生长在古生代地层中的含碳量低、灰分高的煤炭资源(如石煤、泥炭)的开采。 表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 0620褐煤的开采洗选 0690其他煤炭采选 资料来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按照煤炭资源开采方式的不同,可将煤炭开采分为矿井开采(埋藏较深)和露天开采(埋藏较浅)两种。可露天开采的资源量在总资源量中的比重大小是衡量开采条件优劣的重要指标;此外,矿井开采条件的好坏还与煤矿中含瓦斯的多少成反比。我国可露天开采的储量仅占7.5%,美国为32%,澳大利亚为35%;且煤矿中含瓦斯比例高,高瓦斯和有瓦斯突出的矿井占40%以上。目前,我国采煤以矿井开采为主,如山西、山东、徐州及东北地区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017年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深度分析报告

2017年煤炭开采和洗选行业深度分析报告

1.行业运行情况 (1) 1.1.行业投资规模 (1) 1.2.行业产出情况 (2) 2.进出口情况 (5) 2.1.进口情况 (5) 2.2.出口情况 (9) 3.行业发展经营情况 (13) 3.1.行业发展规模 (13) 3.2.行业收入、成本费用情况 (14) 3.3.行业盈亏情况 (16) 3.4.财务能力分析 (19)

表1 2016年2月-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占比情况 (1) 表2 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品产量 (3) 表 3 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产品产量同比 (3) 表 4 2016年1-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累计产品产量同比 (4) 表 5 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各产品进口量 (5) 表 6 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各产品进口量同比 (5) 表7 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各产品进口额 (6) 表8 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各产品进口额同比 (6) 表9 2016年1-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各产品累计进口量同比 (7) 表10 2016年1-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各产品累计进口额同比 (8) 表11 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各产品出口量 (10) 表12 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各产品出口量同比 (10) 表13 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各产品出口额 (11) 表14 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各产品出口额同比 (11) 表15 2016年1-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各产品累计出口量同比 (12) 表16 2016年1-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各产品累计出口额同比 (13) 表17 2016年2月-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资产总计及同比情况 (14) 表18 2016年2月-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及同比情况.14 表19 2016年2月-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三费及同比情况 (15) 表20 2016年2月-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利润总额及同比情况 (17) 表21 2016年2月-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盈亏比例 (17) 表22 2016年2月-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盈亏总额及同比情况 (18) 表23 2016年2月-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盈利能力指标情况 (19) 表24 2016年2月-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偿债能力指标情况 (20) 表25 2016年2月-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营运能力指标情况 (21) 表26 2016年2月-2016年12月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成长能力指标情况 (22)

采矿证办理流程及指南

A003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一)《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 (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 (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 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许可证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说明:以下申请资料除已经列明份数的、以及要求采矿许可证原证和电子报盘光盘的情况外,其余一式4份,需要采矿许可证原证的另加复印件3份;要求核对原件的,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时进行核对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新立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以1: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指“三资”企业,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6.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9.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固体矿产) 10.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12.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3.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4.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指地热、矿泉水) 15.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1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7.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 18.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9.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1、除矿泉水、地热水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延续登记 1.1.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5.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复印件 1.6.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中国煤炭行业现状分析及未来发展趋势简析

中国煤炭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简析 摘要 煤炭在我国的一次性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均占主体地位,同时,我国煤炭生产 和消费量均居世界第一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煤炭行业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更加成为关注的热点。从2012年开始,煤炭行业告别了10年的发展旺盛期,进入了萧条时代,尤其是15年煤炭行业彻底地进入了“寒冷的冬季”,目前仍没有回暖的迹象,发展趋势不容乐观。 关键词:煤炭行业;现状分析;未来趋势 引言:煤炭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基础和工业原料,长期以来,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国煤炭资源探明储量为1145亿吨,位居世界第三位,占全球储量的12.8%,而石油和天然气分别仅占全球的1.1%和1.8%具 体情况如图表所示 2014年中国一次能源探明储量情况 能源单位2014年占全球比例(%)储采比世界平均储采 比(%) 石油10亿桶18.5 1.1 11.9 52.5 天然气万亿立方 米 3.5 1.8 25.7 5 4.1 煤炭亿吨1145 12.8 30 110 注:储采比:用任何一年年底剩余的储量除以该年度产量,所得的计算结果即表

明如果产量继续保持在该年度的水平,这些剩余储量可供开采的年限。 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煤炭储采比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但从资源保证年限角度分析,煤炭仍是中国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基础,在中国能源格局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1、我国煤炭行业的现状 1.1 受到国家宏观制度的制约 煤炭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国家对其加强了安全整顿,无论是从设备上还是从安全防护措施上都加大了监管力度,这样就增加了吨煤成本。其次煤炭污染严重,导致近几年来雾霾现象十分严重,国务院于2013年9月发布《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到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 左右,煤炭在全国能源消费中的占比降至65%以下。不断强化的环境约束以及国家能源政策的变动对煤炭在中国能源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带来了较大冲击,再有新能源的出现与提倡,如核能、太阳能、风能等产业的出现大大地挤压了煤炭的产量,占有了煤炭一定的利润空间。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增长是对煤炭的直接代替。 如表1所示 年份能源生产总量 (万吨标准煤) 构成(能源生产总量=100) 原煤原油天然气水电、核电、 风电 2010 296916 76.6 9.8 4.2 9.4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 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 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煤炭行业产业链及核心企业分析

第一节行业定义及整体发展趋势 一、行业定义 (一)定义 煤(煤炭)是指植物遗体在覆盖地层下,压实、转化而成的固体有机可燃沉积岩。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分级等生产活动构成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属于采矿业,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上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但不包括煤制品的生产、煤炭勘探和建筑工程活动。 (二)分类 我国煤炭产业主要指煤炭采选业,包括无烟煤、烟煤、褐煤等原煤煤种的开采与洗选。从细分行业来看,煤炭采选业分为煤炭开采业和煤炭洗选业。 根据煤的煤化程度和工艺性能指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可分为三个子行业: (1)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指对地下或露天烟煤、无烟煤的开采,以及对采出的烟煤、无烟煤及其他硬煤进行洗选、分级等提高质量的活动。 (2)褐煤的开采洗选:指对褐煤(煤化程度较低的一种煤炭)的地下或露天开采,以及对采出的褐煤进行洗选、分级等提高质量的活动。 (3)其他煤炭采选:指对生长在古生代地层中的含碳量低、灰分高的煤炭资源(如石煤、泥炭)的开采。 表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 0620褐煤的开采洗选 0690其他煤炭采选 资料来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按照煤炭资源开采方式的不同,可将煤炭开采分为矿井开采(埋藏较深)和露天开采(埋藏较浅)两种。可露天开采的资源量在总资源量中的比重大小是衡量开采条件优劣的重要指标;此外,矿井开采条件的好坏还与煤矿中含瓦斯的多少成反比。我国可露天开采的储量仅占7.5%,美国为32%,澳大利亚为35%;且煤矿中含瓦斯比例高,高瓦斯和有瓦斯突出的矿井占40%以上。目前,我国采煤以矿井开采为主,如山西、山东、徐州及东北地区

获得采矿许可证后增加生产规模怎么办手续

获得采矿许可证后增加生产规模怎么办手续? 在采矿许可证上注明了生产规模,如1000万吨/年,之后要增加这个生产规模,是否需要相关部门再次批准?依据什么法律或法规?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2.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 3.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省级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 国土资源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中国煤炭行业研究分析

目录 初步结论 (1) I煤炭行业信贷背景知识 (3) 一、煤炭行业概述 (3) 二、国际煤炭行业的发展状况和特征分析 (39) II从煤炭行业特点分析信贷特点 (47) 一、从煤炭行业PEST分析看信贷特点 (47) 二、煤炭行业总资产、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与GDP相关性分析 (70) 三、从煤炭行业生命周期分析看信贷特点 (71) 四、从煤炭行业增长性与波动性分析看信贷特点 (73) 五、从煤炭行业进入退出壁垒分析看信贷特点 (75) III从煤炭行业财务特点看信贷特点 (80) 一、从煤炭行业盈利分析与工业平均值对比看信贷特点 (80) 二、从煤炭行业营运能力与工业平均值对比看信贷特点 (81) 三、从煤炭行业偿债能力与工业平均值对比看信贷特点 (82) 四、从煤炭行业发展能力与工业平均值对比看信贷特点 (82) 五、从煤炭行业利润率与工业平均值对比看信贷特点 (83) 六、从煤炭行业亏损系数看信贷特点 (84) 七、从煤炭行业规模看信贷特点 (84) 八、从煤炭行业集中度看信贷特点 (85) IV从煤炭行业绩效看信贷特点 (86) 一、从我国煤炭行业中不同规模企业之间的绩效比较看信贷特点 (86) 二、从我国煤炭行业中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绩效比较看信贷特点 (86) V从煤炭行业市场与消费情况看信贷特点 (87) 一、主要产品市场情况看信贷特点 (87) 二、主要产品生产情况看信贷特点 (91) 三、主要产品价格变动趋势看信贷特点 (91) VI从煤炭行业投融资特点看信贷特点 (94)

一、从我国煤炭行业投融资体制变化状况分析信贷特点 (94) 二、从我国煤炭行业外资进入状况分析信贷特点 (100) 三、从我国煤炭行业兼并重组分析看信贷特点 (100) VII从煤炭行业3~10年发展趋势预测看信贷特点 (103) 一、对煤炭行业市场需求预测分析 (103) 二、对煤炭行业供给因素预测分析 (104) 三、煤炭行业发展趋势数据预测分析 (106) VIII从煤炭行业子行业特点看信贷特点 (114) 一、从煤炭行业子行业波士顿矩阵分析看信贷特点 (114) 二、从煤炭行业子行业财务数据及财务能力汇总分析看信贷特点 (118) IX从煤炭行业区域发展情况看信贷特点 (119) 一、从煤炭行业优势区域选择与评价看信贷特点 (119) 二、从区域煤炭行业营运能力看信贷特点 (119) 三、从区域煤炭行业盈利能力看信贷特点 (121) 四、从区域煤炭行业偿债能力看信贷特点 (122) 五、从区域煤炭行业发展能力看信贷特点 (123) 六、从区域煤炭行业利润率与工业平均值对比看信贷特点 (124) 七、从区域煤炭行业亏损系数看信贷特点 (126) 八、从区域煤炭行业规模看信贷特点 (127) X从煤炭企业发展情况看信贷特点 (129) 一、煤炭行业企业较好值、中间值、较差值指标分析 (129) 二、从煤炭行业龙头企业财务指标分析看信贷特点 (129) 三、从煤炭行业龙头企业财务能力分析看信贷特点 (130) XI煤炭行业对银行资金需求预测分析 (132) 一、煤炭行业对银行长期资金需求预测 (133) 二、煤炭行业对银行短期资金需求预测 (133) 三、银行对煤炭行业中间业务量预测 (133)

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规定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7c3084241.html, 来源:全球矿业网上传时间:2009-09-19 已有2256人关注 核心提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的填写要求,如何填写采矿许可证.填写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 地办发[199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新的采矿许可证已统一印制完成。现将填写要求通知如下: ⒈证号:用13位阿拉伯数字填写,前6位是行政区号国际代码,各级发证机关按其省(区、市)、市(地)、县(市、区)级别分别使用国标中相应的代码。地矿部代码为100000。如河北省地矿厅使用省代码130000,河北省石家庄市地矿部门使用石家庄市代码为130100,石家庄市长安区地矿部门使用长安区代码为130102;第7位和第8位是年份:如1998年填写98;第9位是登记类型代码:新发证为1,变更为2,延续为3,换证为4;第10至13位为发证机关在本年度内的发证顺序号,如某地矿厅1999年新发了10个采矿证,变更了18个,延续了68个,那么登记发证的顺序号应为96,再受理登记项目其顺序号应为97,其采矿证号的后四位应为0097。例如:地矿部于1999年为某矿新发了采矿证,其顺序号排到第88个,证号应为:1000009910088;再如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地矿部门为某矿办理延续登记,顺序号为58,其证号应为1301020130058。 ⒉采矿权人: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了某矿山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即为淮北矿务局。 ⒊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⒋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了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应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⒌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独资、合资、合作)、港澳台投资(独资、合资)。 ⒍开采矿种:填写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⒎开采方式:填写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⒏生产规模:有设计能力的填写设计生产能力,无设计能力的填写核定或实际生产能力。单位:万吨/年。 ⒐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正本范围略。副本填写内容有⑴按国家直角坐标分别填写矿区范围的各拐点坐标;⑵写明共有多少拐点圈定;⑶以标高注明开采深度;⑷拐点坐标填写不下的,在其正面坐标的最后一行注明“接背面”,在背面继续填写,如:某矿矿区范围共有28个拐点,开采深度由+50米标高到-300米标高,其矿区范围应填为: 拐点号:X值(七位数) Y值(八位数)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28 * * * * * * * * * * * * * * * 共由28个点圈定,开采深度:由+50米标高到-300米标高。 ⒑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⒒有效期限:用中文大写填写:××年。如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0年,其有效期限填写为:拾年。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例1999年5月发证,填写自1995年5月至2009年5月。 ⒓发证日期:用中文填写,如某采矿证的发证时间是1999年5月12日,发证日期应写为: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⒔发证机关(专用章):一律加盖发证登记机关的“采矿登记专用章”。 地质矿产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

1、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以下资料: (1)现采矿权深部及外围详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2)现采矿权内的储量核实报告或详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3)扩界矿区范围批复;(办理程序见后“3、划定矿区范围流程”);(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6)土地复垦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7)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8)以及国土资源厅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备注: 第一步:先做(1)、(2)项; 第二步:根据地质报告确定资源量,申请办理第(3)项; 第三部:编制(4)、(5)、(6)和(7)项相关报告。以上报告需要有(1)、(2)和(3)项的批复文件后,主管不能才对报告予以组织会议受理审查;说明:为了缩短办事时间,在确定好扩界后矿区范围、生产规模提交矿区范围申请后,矿方可同步签订编制(4)、(5)、(6)和(7)项相关报告的设计单位,对报告同步进行设计编制工作,待批复文件下发后,即可申请相关报告审查工作。

2、采矿权设立流程:(参考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事指南)

申请采矿权时向国土资源厅需要提交的材料: 1、市局意见; 2、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 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5、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市局加盖登记专用章认定);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文(含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7、环保部门批文(含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报告批文); 8、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9、有关部门准入证明; 10、矿区范围图; 11、矿产资源开发方案; 12、环境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报告; 13、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矿许可证办事指引

BSZN-0489-2015/01 采矿许可证 办事指南 2015-01-01发布 2015-01-01实施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采矿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采矿许可证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采矿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0489 分项: (1)采矿许可证(新办); (2)采矿许可证(延续); (3)采矿许可证(依申请变更); (4)采矿许可证(转让); (5)采矿许可证(补证); (6)采矿许可证审批(依申请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一)事项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办理权限: 在上海辖区开采以下种类的矿产资源,应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进行登记,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 (1)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下,或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下)、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的。 (3)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下的。 (4)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的开采 (5)砖瓦粘土的开采。 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4、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审批内容 本市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咨询,以及新办、延续、依申请变更、转让、补证、依申请注销的审批办理。

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导读: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那么,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导读: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那么,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采矿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一)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技术人员明细材料)(原件1份);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 (九)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原件1份); (十)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十二)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原件1份); (十三)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原件1份); (十四)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五)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六)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 (十七)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十八)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原件1份)。 知识拓展: 采矿权新立登记的条件要求: (一)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矿产资源规划; 2、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3、申请人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 4、已按规定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2020年煤炭产业链分析报告

2020年煤炭产业链分析报告 2020年3月

煤炭供需缺口收缩,建设产能逐渐释放 煤炭产业链主要包括煤矿采选与细分煤炭品种生产销售,按照挥发分比例可以分为褐煤、 烟煤、无烟煤,煤化程度依次提高。细分煤炭品种种类更多,具体包括喷吹煤、炼焦煤和 配焦煤(贫瘦煤、瘦煤、肥煤、1/3 焦煤等)、动力煤(粘煤、不粘煤、长焰煤等)、褐煤。 动力煤主要对应下游为火力发电,为最主要需求领域,截止到2019 年9 月末占煤炭需求 约54%,其次是焦煤,进一步加工成焦炭后主要用于高炉炼铁,在需求中占比约18%, 其他煤炭品种及煤泥等产品主要应用在煤化工、建工及其他民用领域。 图表1:煤炭行业产业链示意图 注:消费结构为2019 年前三季度数据。 资料来源:募集说明书,前瞻产业研究院,XXX市场研究部 需求端表现分化,短期或将承压 2019 年煤炭两大下游市场增速有所分化。截至2019 年末,年内我国火电累计发电量5.17 万亿KWH,累计同比增长约1.90%,相比2018 全年6.00%增速下滑明显,火电燃煤需 求增速或承压。高炉炼铁方面,2019 年国内生铁产量8.09 亿吨,累计同比增速5.1%, 增速仍保持在相对较高水平。长期看,化石能源发电比例或将进一步下降,从2014 年至 2019 年,火电发电量占比从约75%缓慢下降至约72%,我国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清洁 能源发电比例或进一步提高,火电发电量增速或将继续承压并对上游动力煤需求增长带来 压力。2017 年以来各年钢铁产量同比保持较大幅度增长,主要是受钢铁价格高企、开工 高盈利的影响,2019 年钢材价格显著回落带动吨钢利润空间收缩,预计炼铁对未来焦炭、 焦煤需求增速支撑将减弱。 图表2:我国发电量及火电发电同比增长情况图表3:我国生铁产量及同比增速 (万吨)80,000 70,000 60,000 50,000 40,000 30,000 20,000 10,000 火电累计发电量 国内发电量 (万吨) (%)(%) 生铁累计产量同比(右) 生铁累计产量 7 82,000 80,000 78,000 76,000 74,000 72,000 70,000 68,000 66,000 64,000 62,000 6 火电累计发电量同比(右) 6 5 5 4 4 3 3 2 2 1 1 (1) (2) (3) (4) (1) (2) (3) (4)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资料来源:Wind,XXX市场研究部资料来源:Wind,XXX市场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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