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离你有多远

摘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此次新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消费者的保护倾斜更加显著,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希望每一位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能拿起这一有力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经营者责任赔偿

正文:

一: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虚拟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双十一”购物节期间,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并且由卖家承担运费。

那么剪吊牌、拆包装,还有权要求“无理由退货”吗?网络购物等都要拆开包装看货物,所以拆包装并不存在损坏商品本身的问题,因此商家应该无理由退货。但对于吊牌等产品附属物,其建议消费者还是完整保存,保证商品的完整性,以利于依法退换货。消协对商家在消费者摘掉吊牌但没有损坏商品本身的情况下要求退货的行为表示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二: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

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且对于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赵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赵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赵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赵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网购平台在赔偿后再向网店卖家追偿。

但是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即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虽然该条款对网购消费者来说是维权利器,但网站即使为消费者联系到了卖家,卖家不退货,消费者还是无法维权。如果可以更进一步,只要在其网站销售的商品有问题,网站应该不管能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先行赔付,事后再向卖家追溯,这样就更加减少了消费者受侵害的机会。此外,对网店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如何监管、处罚,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细化。该条款要很好地实施,还应该有相应的配套规定。

三:加大消费欺诈赔偿力度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修正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这一规定可能会催生出很多新的打假者,因为这时候打假可以获得的“利润”回报比旧消法将高得多。比如说新打假者王某某去商场买了一个纯银的手镯,价格为两百元。拿去专业机构鉴定,结果为苗银(主要成分为白铜),商场涉嫌欺诈。根据新消法的赔偿标准,增加赔偿金额为货款价额的三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来计算。商家应当增加赔付的数额为600元,并且退还200元的货款。

而在消费欺诈中不仅存在质量上的欺诈,还存在一种也比较常见的欺诈行为,即价格欺诈。张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批新鲜的小芒果,原价25元/公斤,促销价15元/公斤。张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张小姐又买了

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元/公斤,促销价10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张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芒果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在这一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张小姐只能要求获得双倍赔偿即80元(原价的两倍);而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张小姐可能获得3倍赔偿即120(元原价的三倍),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张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并退还40元货款。

另外目前存在争议的是像商品房这样的大宗商品是否也是用假一赔三的赔偿规则,笔者主张试用这一规则。比如一套商品房价格100万,如果开发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明显欺诈,建造房屋质量不合格,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或者功能描述严重不相符,以至于使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一百万并增加三百万的赔偿。这听起来可能惩罚太过严重了,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本身房地产开放商就是实力雄厚的公司,如果只进行房费退还的惩罚根本就微不足道,开发商也不会放在心上,但是如果增加三倍赔偿的话必定会使开发商更加重视建造房屋质量,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监管和生产。

四:废除霸王条款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修正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这一规定无疑是让众多消费者拍手称快的好消息。酒店商场等经营服务性场所经常可以见到诸如“谢绝自带酒水”“一经经出售本店概不负责”之类的标语,其实这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以及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因为在商家同消费者定立合同之时就确立了双防的权利义务关系,商家当然承担合同义务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

值得关注的还有酒水价格问题,酒店里的酒水价格一般是超市价格的两倍,如果自带酒水的话会被另外被强行收取“开瓶费”。新消法出台前也有不少人反对过这一规定,并且因出了不少争端,不过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只能依据诸如“自主选择权”“人身自由权“之类的法律原则进行辩称,人单言微,维权成功者甚少,更多的是哑巴吃黄连,有苦往肚子里咽。新消法出台以后,商家尤其是酒店将会降低酒水的价格,要不然消费者将会更多地自带酒水,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公平交易。

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

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六: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因此吴先生可以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大酒店的责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现在,要办银行卡、手机卡、买房、购车、办婚宴等等,都要向商家提供详细的信息才能办理相关业务。在这种形势下消费者根本无法确定信息泄露的源头,取证困难,所以即使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准泄露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但从根本上说很难解决消费者的困扰。另外这也不像大型商品电气一样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该规定没有明确如何处罚违规的经营者,这也不利于消费者维权,但法规的制定对不良商家确实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七: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即消费者协会代替一般的消费者进行诉讼。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例如,刘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刘

先生询问得知,这24元系刘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刘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但是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刘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八: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增加了两款,内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推销人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对于影响我们生活质量最深的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来说,意义非凡。其大大强化了商家制作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及明星选择代言产品的谨慎度,对于遏制虚假广告、问题产品具有显著作用。

需要注意,连带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后记:

利用新消保法维权,关键还是要靠消费者,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不畏强势,不怕麻烦,只有众多消费者在遇到消费问题的时候勇敢站出来依法维权,新消保法才能落到实处,才能切实发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健康、繁荣发展。

2017年电大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精 品 文 档 下 载 【本页是封面,下载后可以删除!】

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二、判断 三、单项选择 四、案例分析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产品责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因产品瑕疵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缺陷者追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因产品缺陷承担以下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造成消费者或者

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虽然不可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但可基于下面三点事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②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③产品已过有效期限。 作业二 一、不定向选择题 二、简述题 1.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及实现途径。 答: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必然要求经营者通力合作,客观,充分的披露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国家及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对此进行监督、通过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督促经营者披露相关信息,保证消费者的各情权不受侵犯。 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含义及特征。 答: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特征:1,首先表现在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应当具务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即商品应当具有适销性。2,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计量正确,不得克扣、短斤少两,最后交易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 三、案例分析题 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版)

YOUR LOGO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 版) 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版)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2017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标准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答案

————————————————————————————————作者:————————————————————————————————日期: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 A.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B.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 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多少倍? A.1倍 B.2倍 C.3倍 D.4倍 3.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答案中最正确的是哪项? A.丙只能向乙索赔 B.丙只能向甲索赔 C.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 D.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 4.消费者王某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生产者主张赔偿 B.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 C.王某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D.若销售者有证据表明该瑕疵是在销售过程中其他销售者所致,有权拒绝赔偿 5.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农民的消费活动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农民的生活消费活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不适用该法 C.人类的所有消费活动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6.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属于()。 A.自主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知悉权 D.求偿权 答案: 1.C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 八大亮点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试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试及答案

————————————————————————————————作者:————————————————————————————————日期: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年主题是什么?(C) A、健康与消费 B、消费与维权 C、消费与发展 D、消费与责任 2、国际消费者联盟从哪一年开始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A) A、1983年 B、1987年 C、1991年 D、1981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哪一年开始施行?(C) A、1983年1月1日 B、1994年3月15日 C、1994年1月1日 D、1987年3月15日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哪一年开始施行?(D) A、1984年 B、1994 年 C、1987年 D、1996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A) A、全社会 B、各级政府 C、各级消费者协会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全国统一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电话。请问电话号码是多少?(C) A、12333 B、12358 C、12315 D、12365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多长时间?(A) A、二年 B、一年 C、6个月 D、3个月 8、商品“三包”规定中“三包”是(A) A、包修、包换、包退 B、包修、保换、保退 C、保修、包换、包退 D、保修、保换、保退9根据商品“三包”规定,商品在售出之日起(C)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A、10 B、5 C、7 D、15 10、消费者在商场看中一款衣服,营业人员明知道这件衣服是残次品,却未告知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A) A、知情 B、受尊重 C、公平交易 D、选择 11、小陈在某展销会购买名牌衣服一件,不久发现该衣服系假冒产品,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小陈应当向(D)要求赔偿。 A、该衣服的生产商 B、该衣服的经销商 C、展销会场地出租者 D、既可以是该衣服的经销商,也可以是展销会的举办者 12.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在手机销售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使用说明书所列性能故障,经(B)次修理,消费者还不能正常使用该手机,销售者负责为该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 A、一 B、二 C、三 D、四 14、绿色消费,是一种以适度节制消费,避免或减少环境破坏,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绿色消费观比传统消费观多了哪个观念?(C) A、关心个人健康和安全 B、关心经济利益 C、关心对环境的影响 D、关心社会和谐发展 15、绿色食品的分级标准是什么?(A) A、A级和AA级 B、1级和2级 C、特级和一级 D、ISO9000 16、完全不含人工化学合成物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素、催熟剂、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食品是下面哪种食品?(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一) 学号:姓名: 一、选择题<18分>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作人 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3、对(),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胁迫 B、欺诈 C、侮辱、诽谤 D、侵犯人身自由 5、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6、一般说来,消费者享有对()进行监督的权利。 A、商品 B、服务 C、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D、不合格商品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的权利。

A、自主选择 B、依法结社 C、公平交易 D、没收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 E、索要购货凭证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得到尊重的权利。 A、人格尊严 B、个人性格 C、民族风俗习惯 D、商业惯例 E、作为名人的特殊身份 3、经营者不得()。 A、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C、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 D、拒绝消费者索要服务单据的要求 E、拒绝消费者强制交易的要求 4、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A、消费者可以直接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B、各级人民到政府应当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 C、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对于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的罚款 A、1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 C、一倍以下 D、一倍以上 E、五倍以下 6、消费者协会享有下列职权()。 A、参与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仲裁 C、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D、对投诉案件涉及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E、直接对违法经营者进行罚款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消费者: 2、经营者: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知情权: 5、受尊重权: 6、结社权: 三、判断分析(每小题3分,共24分) 1、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

20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D)起施行? A、1993年10月31日 B、1993年12月1日 C、1994年1月1日 D、2014年3月15日 2、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B〕 A、8项 B、9项 C、10项 D、7项 3、下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识中,正确的是〔A〕 A、消费者依法享有权利,但不能滥用 B、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服务、并确定价格 C、消费者有权利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过程 D、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的生产技术秘密 4、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A) A调查、调解B、调查、仲裁C、调查、判决 5、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什么?(C) A、消费与责任 B、消费与服务 C、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D、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6、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什么?(B) A、商品和价格 B、商品和服务 C、服务和价格 7、在保修期内(B)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8、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限为(A 年)?

A、一年 B、二年C三年 9、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承担(B) A、消费者协会 B、商场 C、王女士 10、“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那条规定(A) A、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B、三包制度 C、没有违法 11.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D〕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A、刑事 B、赔偿 C、民事 D、民事赔偿 12、下列哪种商品不符合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C) A、羽绒服 B、手机 C、报纸 D、床品四件套 13、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李大妈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李大妈可以得到多少赔偿(D) A、26元 B、52元 C、104元 D、500元 1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B)的企业要求赔偿。 A、原来的 B、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 C、分立、合并后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七大亮点

单位有义务告知报酬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基础。草案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以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知情。 合同终止单位要掏“补偿” 《劳动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试用期按性质分为三级 《劳动法》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要求。这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业,旺季时大批量招工,试用期一直延迟至旺季结束。待企业对员工需求减少后,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 《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依据工作性质,将试用期分为三级: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没有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派遣合同满一年须终止 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应当载明接受单位和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满一年必须终止,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条款是为了解决在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下,实际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借机相互推诿对劳动者的义务的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无限期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一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平时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消费者问题 答:消费者问题是商品经济中接受时候生活资料和生活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提供 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经营者损害而发生的问题。 2、消费者运动 答:是指消费者有组织地进行旨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改善其经济地位,并得到国家及 社会参与和支持的社会运动。 3、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答:消费者和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要懂得自我保护。消费者应该保留交易凭据,以备交易纠纷时可用作证明。消费者也应有一定的维权意识,比如应该知道维权的途径有 向法庭提包括和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消保委调解、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请仲裁机构仲 裁、 起诉讼等。 4、消费者的国家保护 答:消费者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消费者保护法是指国家制定、颁布的具 有保护消费者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消费者保护法仅指消费者保护法基本法。即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简要论述 1、什么是消费者?你认为消费者概念应如何界定? 答: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为 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特征:(1)性质属于生活消费;(2)客体是商品服务;(3)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4)主体是人(包括购买者 的家庭成员;应购买者的邀请使用商品的人 2、你是怎样看待“王海打假”这一现象的? 答: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 则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

新《劳动合同法》的十大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的十大解读 保护劳动者权益 稳定劳动关系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劳动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依据。劳动合同作为直接沟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桥梁,与每个劳动者的工作、生活和用人单位的运营、发展息息相关。可以说,劳动合同的规范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享有和保护。如果说今年3月出台的《物权法》在很大程度为人们的“安居”奠定了基础,那么6月29日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则进一步为人们的“乐业”提供了保障。 一.立法宗旨: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一直是广为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业内争论的焦点问题。争论的核心在于:劳动合同法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前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强资本弱劳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应当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由国家通过立法对不平衡劳动关系进行适当干预;后者则认为,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虽具有特殊性,但其宗旨仍应遵循“平等”的民事立法理念,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也要维护雇主的正当权益。 这两种意见的抗衡与博弈一直贯穿《劳动合同法》制定与修改的始终。《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稿)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这种表述几乎就是《合同法》的翻版,反映了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观点。在其后的二审、三审稿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被纳入立法宗旨,且行文位置被不断调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定]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 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每题仅有一个正确答案) 1、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 A、2013年10月25日 B、1993年10月31日 C、2009年8月27日 D、2013年3月15日 2、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A、安全 B、诚信 C、合理 D、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3、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3 B、12 C、6 D、24 4、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A、3 B、7 C、15 D、30 5、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A、消费者 B、经营者 C、运输公司 D、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7、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

A、无过错责任 B、过错责任 C、侵权责任 D、担保责任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 A、5000 B、500 C、1000 D、100 9、经营者违反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 A、民事赔偿责任 B、违约责任 C、刑事责任 D、罚款、罚金 10、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分立、合并前的企业 B、变更中的企业 C、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至少1个正确答案) 1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大作业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大作业 参考答案 (任选两题) 要求:1、请同学认真学习教材、搜集相关资料以论文的形式完成作业; 2、字数要求每道题在1000—1500字之间; 一、怎样理解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答题要点: (一)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包括: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制订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公平合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当计量准确、数量充足;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三)侵犯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非常普遍。首先,在价格方面,标价不实情况十分普遍。其次,短斤少两克扣消费者的问题十分严重。再次,强制交易行为屡禁不止。(四)要实现交易公平,必须要有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衣冠不整,恕不接待”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请提供法律依据 答题要点: (一)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二)消费者受尊重权,首先意味着消费者的人格权不受侵犯,其次,还意味着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三)实际消费生活中,经营者不尊重消费者的事件经常发生。 (四)一般说来,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提出“衣冠不整,恕不接待”是侵害了消费者平等、公平交易的权利。(五)从合同订立自由的角度,本题可以进一步讨论。但是对于某些针对特定的消费人群提供服务的特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者提出相应的服务条件,事实上也是在维护特定的消费者的权益,是否把这种服务条件认定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就值得商榷了。

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

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 新修改的劳动有哪些亮点呢?有作了哪些呢?下面是为大家整理收集的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新劳动合同法修改亮点 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特别针对劳务派遣方面做出重大调整和规定,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是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少于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同时对经营场所、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是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特别规定为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

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是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四是加大劳动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人力社保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罚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到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吊销劳务派遣单位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选修课考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运用实例,阐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解答如下:所谓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在消费领域内能够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依照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平等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九大权利。我们可以举出部分案例来说明一些基本权利。 【案例1】购假售假终被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和平等交易权。20XX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工商局在商丘市威海路华亚物流部进行检查,当场将涉嫌假冒的274箱1096件“飘柔”、“潘婷”洗发露予以扣留。经查,该批洗发露系河南永城市三鑫商贸有限公司从广州某公司购进的,共5个品种17248瓶,总标值达27.63万元。工商执法人员对所扣留的洗发露进行了抽样取证,后经“飘柔”、“潘婷”商标所有人鉴别,该批产品属假冒产品。商丘市工商局依据相关规定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假冒洗发露并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在这起案例中,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购进假货并销售牟利。依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综上几条可以看出,该公司的这种购假售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和平等交易权。 【案例2】旧车当新车卖法院判决双倍赔偿——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得到保护20XX年3月,王某从某汽车经销商购买提取长安悦翔豪华型新车一辆,支付价款58900元。当年5月,王某发现该车前方右侧大面积有重新做漆的痕迹,后查询到该经销商曾对该车进行过维修,更换了前灯总成和前翼子板,维修过前杠右端、右前叶子板、右前门喷漆等。在协调解决不得的情况下,王某决定起诉起诉经销商双倍返还自己购车款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法院认为,经销商隐瞒车辆存在的瑕疵,构成对王某的欺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购车协议,王某退还车辆,由经销商双倍赔偿购车款及其他损失13万余元。在这起案例中,不难发现,该汽车经销商掩盖商品的真实情况,并且在事发之后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依照《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收到的损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因而,汽车经销商的做法,违背了《消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平等交易权、求偿权。当然,以上只是《消法》对消费者基本权利保护的一小部分。 依照《消法》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规定,可概括如下: (1)安全权: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2)知情权: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有关商品及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常见问题与解析

1. 哪些企业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2)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解析:对于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有区别于公司形式的组织,也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2. 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哪些信息? 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解析: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以向用人单位详细了解上述有关信息;如有必要,可进行电话录音。 3. 劳动合同最晚签订时间?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包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正式用工之日起建立。解析:根据以往司法判例情况,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主体在于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避开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消息。

4. 劳动合同的种类?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解析: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国企、事业单位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式,工程项目公司习惯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形式。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自身的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方式。 5. 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的规定?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以及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5)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解析: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劳动者病情、伤情痊愈之后,试用期再继续计算。另外,对于有些企业为了节省公司成本、化解公司用人风险,用人单位会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定为2个月。 6. 根据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时间是(). A 2014 年 3 月 15 日 ( 正确答案 ) B 2013 年 12 月 31 日 C 2014 年 5 月 1 日 D 2014 年 10 月 1 日 2.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的权利。 A 社会团体 ( 正确答案 ) B 社会组织 C 组织机构 D 社会成员 3.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 营场所的经营者 , 应当对消费者尽到 ( ) A 诚实守信义务 B 依法经营 C 安全保障义务 ( 正确答案 ) D 如实告知义务 4.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 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 ( ) 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 消费者索要

( ) 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 , 经营者必须出具。 A 营业执照 B 发票 ( 正确答案 ) C 购物小票 D 交易凭条 5.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 务之日起 ( ) 内发现瑕疵 , 发生争议的 , 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 的举证责任。 A 1 个月 B 3 个月 C 6 个月 ( 正确答案 ) D 12 个月 6.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 且无需说明理由 , 但下列 商品除外 :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 ( )

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答案

[第1题](单选题)我国消费者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最重要的是()。 A.安全权 B.选择权 C.公平交易权 D.索赔权 [第2题](单选题)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 A.8项 B.7项 C.9项 D.6项 [第3题](单选题)只有()才可以成为终极消费的主体。 A.社会组织 B.公司 C.自然人 D.社会团体 [第4题](单选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 A.未明确规定为社会个体成员 B.从事生活消费的社会个体成员 C.社会个体成员 D.明确规定为所有消费者 [第5题](单选题) 1983年5月,我国的()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

A.河北省新乐县 B.北京市 C.上海市 D.浙江省余姚县 [第6题](单选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于何时被国际消费者协会接纳为会员?() A.1986年9月 B.1985年9月 C.1987年9月 D.1984年9月 [第7题](单选题)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产生了消费者问题,而除了交换中各方当事人追求的利益形态的差异外,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另一个基本前提是()。 A.商品交换 B.物物交换 C.经营者 D.消费者 [第8题](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施行的。 A.1993年1月1日 B.1994年1月1日 C.1994年7月1日 D.1993年7月1日 [第9题](单选题)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是()。 A.保护 B.安全

C.公平 D.福利 [第10题](单选题)()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第一前提。 A.第一次社会分工 B.第二次社会分工 C.交换双方利益形态的差异 D.商品交换 [第11题](多选题)关于消费者享有结社权,正确的理解是()。 A.消费者可以组织社会团体 B.消费者行使结社权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C.消费者结社权应依法行使 D.消费者社团成立后也只能在法律及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12题](多选题)对消费者受教育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A.受教育权首先是一种权利 B.消费者可通过适当方式获得有关商业消费知识 C.政府.社会应努力保证消费者能够接受这种教育 D.消费者可通过适当方式获得有关商业消费知识,不管这种要求是不是合理 [第13题](多选题)生活中,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行为通常有()。 A.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B.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