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

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12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存在有部分建筑施工工地使用超出规范要求的超张拉钢筋,导致钢筋截面面积和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问题。超张拉后的钢筋脆性增加、延性降低,危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我省于2008年11月12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08]29号)对建筑工程按规范使用钢筋作出了要求,起到了一定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规范建筑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坚决杜绝超张拉、伪劣钢筋用于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一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建筑用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之一,使用违规超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环节和钢筋质量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验收、检测关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严禁使用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验收和检测:

1、联合验收

(1)由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和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共同对所有进场钢筋联合验收,以上人员对进场钢筋的验收承担验收责任。

(2)联合验收是在原材料进场时,共同检查进场钢筋的外观质量、品种、规格、进场数量、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3)联合验收应形成验收记录,其验收责任单位、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签字,以便溯源追究责任。

(4)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将进场钢筋登记入库,建立进场台账。不合格钢筋立即退回(退回的相关材料永久保留)。

2、施工单位现场自检

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钢筋材质或加工质量有怀疑的,可以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再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质监站监督检查的依据存档)。

3、如发现施工现场有使用不合格钢筋、劣质钢材的,或者未对进场钢筋取样检测的,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全面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施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建筑工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用违法加工的钢筋,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为规范钢筋使用和加工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

钢筋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违法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筑工程使用钢筋的质量,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钢筋加工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钢筋违法加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把钢筋进场关

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加强钢筋加工过程控制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 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严格钢筋分项工程验收

在浇筑混凝土前,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尤其要加强对冷拉等钢筋加工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不合格钢筋的,一律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对于钢筋委托外加工的,加工后钢筋的检测报告要作为钢筋分项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钢筋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生产不合格钢筋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坚决禁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济建质安站字〔2016〕10号

济建质安站字〔2016〕10号 关于开展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 施工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最近,我市个别在建工程出现外墙保温板脱落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外墙外保温施工质量管理,消除工程质量隐患,经研究,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处于外墙外保温施工阶段的工程,包括正在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的工程及外墙外保温已施工完成但单位工程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 (二)时间安排 1.自查整改阶段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15日,各参建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于4月15日前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监督巡查阶段 4月18日至5月18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拉网式监督巡查。 二、重点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 1.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行为;有无随意变更外墙外保温系统行为;重大变更是否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2. 专业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并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3.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外墙外保温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专业分包合同;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制度;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外墙外保温施工过程实施巡视、旁站等监理。 (二)质量控制资料 1.材料合格证明文件 (1)保温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省认定证书等是否齐全有效。材料合格证是否注明工程名称、材料规格、型号、批量及使用部位,并有必要的技术指标。 (2)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 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是否与设计文件中外墙保温系统相一致,是否有明确的结论。外墙外保温工程所使用材料的厂家、种类是否与外墙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一致,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保温材料及系统组成的现象。 (3)锚栓、网格布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2.材料复(检)验资料 (1)外墙保温材料进场后是否按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的数量、项目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粘结(抗裂)材料是否与配合使用的保温材料进行粘结强度复试。 (2)现场检验

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川建质安发(2003)339号〕《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和施工管理。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四川省预拌混凝土质量及其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生产质量与管理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与施工,并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业质量管理人员,以确保生产质量。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进料台帐,查验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按不同规格、批次、批量复验,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以混凝土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结合原材料检测报告、工程现场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通过试验逐一确定各类砼的配合比。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人员应严格按照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执行,并经试验室人员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生产,并做好生产记录。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第一次开盘,生产企业应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满足施工条件合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开盘鉴定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组织应有预拌混凝土购买单位或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派代表等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和等待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进行二次运转、严禁二次搅拌、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约定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悬挂工程的名称和运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二十八天强度报告后补),并提供生产混凝土的有关质量文件、合格证、检测报告、泵送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等,并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 第三章检验与验收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进货检验制度对预拌混凝土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逐车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坍落度等质量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交货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由施工单位试验人员负责制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旁站见证,并按规定取样。 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质量控制资料。预拌混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3 号

济建质安站字〔2012〕 13 号 关于进一步统一安装工程质量标准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等一批新的标准规范陆续实施,为适应新标准规范要求,切实保证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进一步统一我市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使用钟罩(扣碗)式地漏。洗衣机位置应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普通地漏宜采用直通式地漏加设存水弯形式或使用防干涸功能的地漏,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禁止采用活动机械密封装置替代水封。 二、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设置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三、污废水排水横管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置在本层,清扫口与排水横管应采用两个45°弯头连接。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四、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 2.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 3.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 0.3m-0.5m。 4.当设计无要求时,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 5.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 五、金属导管在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 2.0mm;在干燥场所敷设时,壁厚不应小于1.5mm。 塑料导管在住宅建筑内暗敷或潮湿场所明敷时,壁厚不应小于2.0mm;在非住宅建筑内暗敷时,应采用中型及以上导管,壁厚不应小于1.6mm。 六、卫生间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七、照明回路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敷设PE线,初装饰工程应预留到位,公建工程和精装修住宅工程安装的Ι类灯具应与PE线可靠连接。

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07]9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水平,调动广大施工企业争创优质精品工程的积极性,省建设厅于2004年制定了《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68号),经过两年来的试行,对提高我省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和企业创优质结构工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对《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订了《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68号)同时作废。 附件: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 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引导和激励施工企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向社会提供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结构优质工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的结构工程评审。 第三条申报参评省结构优质工程,坚持自愿原则,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 第四条结构优质工程为四川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最高荣誉奖。2007年3月10日以后开工的省内工程申报天府杯奖必须是省结构优质工程。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评审范围 第五条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建设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二、具有独立的结构受力体系; 三、建筑规模在以下范围: (一)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4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8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8000平方米及以上; 4、1.5万座(含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5、2000座(含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500座(含5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9、工程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10、具有代表性的标志性工程。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程项目 1、单体住宅工程2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4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4000平方米及以上; 4、8000座(含8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5、1000座(含1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6、500座(含500座)以上的游泳馆、艺术馆; 7、300座(含3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8、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政桥梁;

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29日 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有关条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社会、为人民提供合格的建设工程。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以下简称“标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标牌。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花岗石凹刻(黑底金字),并注意在安装时与建筑物整体外观的协调,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标牌的具体位置由工程的设计单位确定。

三、标牌的尺寸、内容、设置及安装: (一)标牌规格尺寸:长800mm×宽600mm;字号字体:正文不大于100号楷体。 (二)标牌内容:建设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字。 (三)位置:房屋建筑标牌应嵌入建筑物正立面外墙,距离室外地面+1.5米处,距墙角不得小于1米明显处。住宅工程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应设置在工程起始点明显位置。 竣工工程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标牌应由建设单位制作、安装,标牌应在单位工程确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安装到位。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工程竣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标牌应严格按以上要求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杜绝造假、错位、信息错误等现象。 附件:工程竣工标牌示意图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作联系函模板

工作联系函 发件部门人力资源部收件部门三个生产分部日期2013-10-15 函号 主题关于三明学院学生到三个生产分部实习的通知 生产分部: 现有三明学院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11名学生来海西公司实习三个月,分别到总装部、车身部、车架部各实习一个月,先安排李洪彬、康其财、陈坤密、丁睿四位同学到总装部实习,贺伟、邓朝文、高汝俊三位同学到车架部实习,高上龙、陆斌、赵晓峰、陈仁辉四位同学到车身部实习。请三个生产分部予以安排,谢谢配合。 人力资源部 2013-10-15 发件部门签字经办人审核批准 接收部门 签字 日期日期

工作联系函 发件部门人力资源部收件部门车身分厂日期2012-4-28 函号 主题关于调出实习人员的通知 车身分厂: 2012年4月9日安排到你分厂的员工林强、邓世淸、余兴强、邱池波、黄鑫,因学校要求以上实习人员继续返校完成学业,因而以上5位人员在你分厂顶岗实习于4月 28日上午结束。 人力资源部 2012-4-28 发件部门签字经办人审核批准接收部门 签字王庆杆 日期日期

工作联系函 发件部门人力资源部收件部门各部门日期2013-08-14 函号 主题关于按照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补全 培训备案材料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迎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查,按照《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的程序文件要求,部门的培训需建立完整的培训记录以供审核,目前由于部分部门的培训记录不够完整或培训材料没有到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各个部门按照程序文件的要求于8月15日前补全相关培训记录。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13-8-14 发件部门签字经办人审核批准 接收部门 签字 日期日期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价发 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五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自评,并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最终综合评价得分,由承包人自愿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并经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第七条招标人应在公布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中,明确各单位工程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并要求投标人按此金额填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

工程质量保证函

工程质量保证函 由我方负责施工的廊坊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化管理平台项目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履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标准,并保证做到: 一、项目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对所承建过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保证施工质量符合验收规范的标准,不偷工减料,不粗制滥造; 三、工程所有的各种材料、配件、设备、等严格按规范的要求,使用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监督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消除质量通病,由专人负责检查落实。对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人员提出的质量整改意见认真执行,及时整改达到质量合格; 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保证;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各分部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主要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六、强化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程师的质量意识,加大质量宣传教育力度,明确质量目标和落实质量责任制。保障施工准备、施工中和系统调试运行,竣工后服务保证几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权限和方法,使质量在整个施工过

程中处于受空状态。 七、所有设备按规范要求及有关技术文件进场开箱。经业主设计、监理验收合格并签字方可就位。安装设备过程中须有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旁监,并签字确认所有数据计入资料存档。 八、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凡是与业主、设计单位i、监理。总包单位的会议纪要、谈判纪要、技术核定。工程联系单等必须向技术工程师进行详细全面的技术交底、施工方法和质量验收依据、评定标准。 九、开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查员必须向技术工程师进行详细全面的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全面了解、熟悉、掌握所承担工程的技术要求、施工方法和质量验收依据、评定标准。 十、在系统质保期内乙方将派技术人员对整个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并向甲方提供系统维护和管理文档。 十一、质保期内工程发现质量问题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若由于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但提供优惠服务。 十二、在保修期外,若与上述内容,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进行维护,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维修及产品更换费用。

济建质安站字安装质量规定(11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

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2、地下室、机房等部位立管悬空处应设支架、支墩或采取其他支撑措施;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支吊架与管道接口处距离应不小于50mm。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

工作联系函 模板

工作联 系函 xxxxx 项目监理部: 根据公司与贵项目签订的《项目责任书》约定,请项目把实际进场人员报公司备案备。根据《项目责任书》要求,要求实际进场人员全部签订用工协议。请项目积极配合公司的管理。并于xxxx 年xx 月xx 部。 2 联系电话: 附件1: 实际进场人员名单统计表 xxxxxxx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xxxx 年xx 月 xx 日

以完成 xxxxxxxxxxxxx 项目的工作为期限,本协议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预计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协议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 xxxx ,工作地点为 xxxxxxxxxxx 。 三、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2、根据乙方本人的实际情况,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各类社会保险费。 3、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4、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5、乙方认真履行和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只能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 调动安排。 6 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8 不准参加由供货方主办的设备 不准私自借用施工单 五、劳动报酬 1、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甲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不低于云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履行协议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现岗位的工资定为: xxxx 元/月包含(浮动工资、工地补贴、通讯费、加班补贴等相关费用)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在乙方进行工作期间,为其提供必要的交通、办公用品以及生活设施。

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

通知 山东省女子监狱迁建项目各相关单位: 兹定于2010年6月3日上午8:10在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东楼)一楼报告厅进行培训, 到时需携带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文件(见附件),笔记本和签字笔,并做好记录。 女监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附: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 (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 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四川省质安总站 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17〕23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17〕23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7〕26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 减少工程施工常见问题发生,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令第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形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关施工质量,坚决遏制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 (一)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工作,不定期对建筑用材进行抽查。在施工现场要确保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建材进场联合验收制度、见证取样复检制度。督促检测机构做好见证取样、收样工作,确保试件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加大对“地条钢”、“瘦身钢筋”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合格建材的打击力度。 (二)针对现浇混凝土板开裂等投诉较多的质量问题,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对现浇混凝土构件进行施工,确保混凝土标号达到设计标准,对埋设管道的现浇楼板,做好必要的加强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对违反设计和规范要求随意开洞的行为要予以严厉制止、及时惩处,确保工程质量。 二、规范检测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制度 (一)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不应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才能作为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验收资料、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二)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按合同约定向检测机构直接支付。检测范围包括设计要求、国家和地方规范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合同要求的所有检测内容,检测合同可约定由检测机构人员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现场进行取样等工作内容。 (三)施工单位可以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质量、建筑材料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用于工程质量内部控制、材料采购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等,相关资料可作为工程质量保证的参考资料,但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三、强化过程监管,严格落实不合格检测报告上报制度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不合格检测报告上报的责任单位,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要及时报送到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建设单位接报后应立即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响应处理。检测机构应建立专门的不合格报告台帐,每半年汇总报告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 的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质安发[2006]40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6.12.14 【实施日期】2006.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川建质安发[2006]40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落实贯彻《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及程序(事前控制) (一)监理单位自身的准备工作

1、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投标时监理大纲中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在现场监理部的人员配备中应有安全监理人员。 2、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根据项目特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3、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该项目安全监理的主要责任人,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旁站安全监理的时间段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检查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列为单独章节。 (二)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施工准备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①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和毗邻建(

建办质号文件

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川建质安发【2014】591号

附件1: 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勘察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勘察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 2、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勘察成果资料负责; 3、确保向业主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4、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5、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设计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施工图设计; 2、施工图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 3、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4、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积极做好设计后续服务; 5、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变更; 6、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7、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设计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施工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本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为该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 1、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3、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4、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 5、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6、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 7、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8、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9、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施工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济建质安站字2010-20装饰工程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 关于印发《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对量大面广

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第三章抹灰工程 第七条内墙面抹灰前应在墙面各种箱盒预留预埋完成后进行,且应根据抹灰层厚度及墙面各种箱盒的出墙厚度贴饼冲筋,贴饼冲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灰饼应用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制做,尺寸5cm见方,水平距离控制在1.2~ 1.5m左右。 2、应用与抹灰层相同的砂浆冲筋,冲筋的根数应根据房间的高度或宽度确定,筋宽控制在5cm左右。 第八条内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层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

四川住建厅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通知 川建发[2017]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7〕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7年8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7年8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非招标工程。我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同时停止执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G.措施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和费用计算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6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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