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提纲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

刑法总论各章复习重点

第一章导论

一、刑法的概念(看)

二、刑法的属性和特征(不用看)

三、刑法的任务(只记第二条)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引起重视)

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了解基本结构)

六、刑法的效力范围(引起重视)

1、刑法的第六条(记)

2、刑法的时间效力(非常重要)

3、刑法的溯及力的四点原则(记住大概的意思)

第二章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概念(只掌握类型)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只记三句话)

三、犯罪概念的意义(看)

第三章犯罪的构成

一、犯罪构成:主要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记犯罪构成的概念

2、犯罪构成的分类(简单看)

二、犯罪客体(次等重要)

三、犯罪客观方面(最重要)

1、危害社会的行为(重中之重)

四、犯罪主体

1、概念

2、哪些情况单位不得作为犯罪主体:

3、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的划分

4、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记)

五、犯罪主观方面(重中之重)

1、概念

2、四种意志因素

3、两种故意的区别(记)

4、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重要)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形态间互相排斥,不能互相转化

二、犯罪既遂

1、概念

2、判断标准

3、犯罪既遂的形态

三、预备(重点)

1、预备的几种表现形式

2、处罚原则(从轻,减轻,免除)

四、未遂(重点)

1、概念

2、未遂于预备的区别

3、未遂与既遂的区别

4、处罚原则

五、中止

1、概念

2、特征(重要)

3、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不看)

4、中止与未遂,预备的区别与相同(重要)

第五章共同犯罪(重要)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记)

1、几种情况不能做为成立共同犯罪的(记)

2、共同犯罪的形式(比较重要)

3、犯罪集团(名词)

二、种类

各个概念和处罚原则(记)

第六章数罪与一罪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记概念)

2、想象竞合犯(概念和特征)(重点)

3、结果加重犯(只记概念)

二、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概念)

2、牵连犯(概念和特征)(重点)

3、吸收犯(不重要)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1、概念(记)

2、成立条件(记)

3、无过当防卫权(记几种)

4、防卫过当的处罚

二、紧急避险

1、概念

2、与正当防卫的区别(重要)

第八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了解)

二、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1、刑罚的体系(了解)

2、刑罚的种类

①死刑对象的限制(重点)

②死缓执行期满后的处理(重点)

③附加刑的特点

第九章量刑

1、概念

2、酌定情节的概念

3、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含义

4、量刑制度(极度重要)

①普通累犯的构成要件

②自首的概念成立条件的认定

③数罪并罚的原则各自含义

④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原则:先并后减;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

罚原则:先减后并

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假释的限度条件(重点)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

1、追诉期限(记)

2、赦免(不看)

《刑法总论》总复习

第一个问题: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所谓属地它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既包括这个国家的领陆,也包括这个国家的领海和领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领域不仅包括了领陆、领海、领空,还包括了刑法上所说的浮动领土。我国刑法第6条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当然这种规定也导致了两个不同国家的管辖权竞合的问题。

第二个原则是属人管辖原则,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当然这种规定同样存在着与国外刑法管辖的竞合。

第三个原则是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四个原则是普遍管辖原则,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在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当中,主要掌握的是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是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就是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处罚。从轻有两种情况,一是旧法规定为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从新法也就是不认定为犯罪;二是旧法新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罚较轻则从处罚轻的法律规定即从新法。当然现在理论上还有一个中间法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主要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三种,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1.作为指的是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与作为义务相关的,这是我们理解不作为的重点。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有四种来源: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第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第三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第四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3.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例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我国刑法规定持用犯罪主要是为了有效的惩治相关犯罪而起来兜底的作用。

以上三种重点要掌握的是不作为。

第三个问题: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问题主要涉及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1.我国刑法规定了三种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处罚时应当予以从轻减轻。

(*)第四个问题: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就是罪过形式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情况:

一、犯罪故意。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对犯罪客体或犯罪对象情况的认识;第二,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才有可能认识到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第三,对危害结果的认识。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基础上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

因此,认识因素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前提和基本条件,意志因素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决定性因素,是认定犯罪故意的主要依据。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分别构成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认识因素的不同内容,直接故意又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希望、不积极追求,而是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即不管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理论上一般把犯罪过失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判断过于自信的过失时,主要是看行为是是否应当预见。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能力而且有义务预见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是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的统一。预见义务是指法律、职务、业务或社会共同生活规则所赋予的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时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

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判断过于自信的过失时,主要是看行为是是否应当避免,这也是避免义务和避免能力的统一。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有所预见以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仍有本质上的区别。第一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其行为可以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一般都具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性则往往认识不足。也正因为如此,行为人才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在意志因素方面,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意愿;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反对态度,而且行为人产生的可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轻信态度确实具有一定的客观依据。因此,过于自信过失的主观恶性要远小于间接故意。当然,这两者的区分应结合具体案例来辨别,主要抓住的是:过失是反对后果发生,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也主要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予以确认。

三、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主要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种。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错误认识,这种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行为定性。另外一种是事实认识错误,主要包括四种情况:客体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和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它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影响对行为的定性。

(*)第五个问题: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主要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首先是要有防卫意图,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第二是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法侵害,确切地说,是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的不法侵害;第三是防卫客体,防卫客体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第四是防卫时间,就是刑法上所说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

果是在不法侵害结束或未开始时进行防卫就是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第五是防卫限度,不能明显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超过限度就是防卫过当。现行刑法还规定了无当防卫,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上述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它的条件和正当防卫差不多,但紧急避险规定了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另外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应当大于所损害的利益。

(*)第六个问题:未完成罪,即犯罪未完成的形态,即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一、主要掌握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分的主要标志,它表明犯罪已进入实行阶段。所谓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涉及到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分。

2.犯罪未能得逞。这里的未得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未齐备。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在理解犯罪预备的概念时,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犯罪预备的特征。

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止的及时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有效性。

还要注意刑法对这几种犯罪未完成状态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七个问题: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主要是从客观上有无共同犯罪行为和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这两上方面来考虑。共同犯罪的处罚主要是从共同犯罪人分类来分别规定的。我国刑法从以作用分类法为主、以分工分类法为辅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一、主犯。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

三、胁从犯。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个问题: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同样有定罪和量刑两方面问题,在定罪上主要是一个单位犯罪范围的问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包括两

个方面,一个是只能由单位构成不能由自然人构成,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另外一种情况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犯罪,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构成的不能定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处罚有两个原则,一个是单罚制,另一个是双罚制。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原则。

第九个问题:罪数形态,指的是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这涉及到八种犯罪形态,这里我们主要讲两种形态,想象竞合犯、牵连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在我国刑法中一般从一重处断原则;另外一种是牵连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关系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一般从一重处断,刑法也有规定对某种牵连犯数罪并罚。

第十个问题:刑罚体系,主要掌握五种主刑、四种附加刑对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要看一看执行具体情况;尤其要注意死刑,对哪些人不能判处死刑,还要看一看死缓,主要是死缓的期满后如何变更刑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这里着重看的是罚金以及有关罚金的执行问题。

(*)第十一个问题:量刑制度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制度包括四种: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

一、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存在着差别。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大家要重点掌握,还有关于累犯的处罚。特别累犯指的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这两种累犯的构成条件要有一个比较。

二、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刑法中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作为量刑制度的减刑的立功是不同的。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这主要是解决一个并罚原则问题。主要包括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这里还要注意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两个计算方法。

第十二个问题:行刑制度,即缓刑、减刑和假释重点注意的是缓刑、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对于缓刑和假释来说,还要注意它们的考验期限、如何撤销。

一、缓刑。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对象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撤销条件有发现漏罪、又犯新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减刑。减刑指的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用的对象是非常宽泛的。

三、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合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撤销假释,一是发现漏罪,二是又犯新罪,三是严重违反考验期规定。

《刑法分论》总复习

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

首先要掌握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分类以及10大类罪的罪名。其次要领会为什么要这么分类,分类的根据以及罪名排列顺序的依据是什么,我国刑法分则的分类根据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前者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此类犯罪行为均导致了不特定多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如石家庄棉纺厂宿舍楼的爆炸案;再比如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等犯罪,主要涉及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因具有同类客体而归为一类。以犯罪主体归类,主要表现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利用职权进行的犯罪,如教材第10章中的渎职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第9章中的贪污贿赂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出于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的分类,如危害国防利益罪。刑法分则中10大类罪以及其中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主要依据,由重到轻,由大到小排列。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由于其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排在首位,危害公共安全罪次之。另外,分则罪名的排列顺序还以犯罪主体和罪种联系为辅助依据,如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的教材第9、10、11章犯罪排列在分则最后,而前7章犯罪均可由一般主体构成。再如过失致人死亡罪排列在故意伤害罪之前,并不是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故意伤害罪更严重,而是缘于前者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逻辑联系,即二者的犯罪结果都是剥夺他人生命,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最后应大致掌握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即罪状、罪名、法定刑。什么叫罪状,罪状的分类,罪名的概念,法定刑的几种类型等等。

法条竞合及其适用是第一章的难点。应掌握法条竞合的概念并结合实例加深理解。法条竞合实质上是刑法分则条文里的法条相容或交叉关系,如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后者虽然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上具有特殊性,但二者在行为上都具有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特征,保险诈骗是诈骗的一种特殊形式。此二罪法条之间有相容交叉之处。又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司法实践中的法条竞合原则上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处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重法优于轻法处理,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章为非重点章节。大致了解此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重点掌握常见犯罪的概念和构成,如间谍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为重点章节,需掌握该类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或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本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放火罪、爆炸罪、投放毒物罪的主体为已满14岁的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本章的一大特点是过失犯罪较多,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本章罪可分为5类,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恐怖性质犯罪、涉枪犯罪、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首先要重点掌握的是放火罪,应掌握其概念、构成特征。并注意明确放火罪和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界限,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客体,前者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后者虽然也采取了放火的手段,但危害的是特定人身或财产所有权。其次应了解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为防盗而私设电网,致使不特定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定此

罪。还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解一下罪名和基本内容,过失以放火、决水、投毒、爆炸以及其他危险方法致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本罪。

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应了解其概念、构成特征以及认定中需注意的问题,并结合2001年12

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学习。其中的第3条、第4条新增了资助实施恐怖活动组织或个人罪。

涉枪犯罪,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犯罪客体仍然是公共安全。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具备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相应犯罪。涉枪犯罪还包括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案例分析可能涉及到。学习涉枪犯罪最好联系到下一章的走私武器弹药罪,如从走私分子手中买枪后倒卖,或进行犯罪的行为应如何处理,需结合案例加以区分。

交通肇事罪,需注意此罪主要指在公路、水路交通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包括铁路和民航交通中的事故,对后者法律另有规定,即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本罪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应注意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限于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还应理解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处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比较常见,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职工违章作业或一线生产指挥者下令强迫工人违章作业,结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与事故的发生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来操作,一般不会发生事故,如果为了赶工期、牟取私利等动机而没有预见发生事故的危险或已经预见而冒险进行作业,或者有安全隐患不排除,结果造成安全事故,行为人应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区分意外事故与责任事故,非人为责任造成、无法预见或不能避免的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没有过失,不构成犯罪。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等企事业单位中第一线作业的工人以及在生产第一线直接指挥作业的负责人,如车间主任,工段长等。间接指挥作业的上级负责人由于管理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事故的,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客体为厂矿企业的生产安全。注意区分本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者在主观上都存在过失,客观上都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前者为特殊主体,发生在特殊环境中,客体也比较特殊。

学习本章犯罪应重点掌握的法条有刑法典第114、115、120条、125条、128条、133条,134条以及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

第四章破坏社会注意经济秩序罪

本章应把握类罪的概念、特征、种类,本类犯罪包括8小类,90多个罪名。须重点复习的罪名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特征和认定。此处的产品指非特殊商品,除了药品、食品、种子、化肥、化妆品等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一般产品。客观上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罪客体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罪主观为故意,生产者的造假故意是很明显的,销售伪劣产品者构成犯罪须明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不知是伪劣产品而销售的,不成立本罪。注意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销售额达5万元即构成犯罪,不以其所得利润为定罪标准。此外,应明确本罪与生产、销售某些特定伪劣商品的关系,生产、销售药品、食品等特定伪劣商品,未达到犯罪程度,但销售额满5万元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同时构成两罪的,依据刑法149条第2款,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

走私普通货物罪,概念、特征和认定。本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以及走私其他特定货物罪的区别。走私普通货物罪指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两者区别主要是对象不同,同时构成普通走私罪有5

万元的起刑点,而构成特定货物的走私罪,无数额要求。此外还应注意以走私论处的情况,即“准走私罪”,参见刑法第154、155条的规定。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注意犯罪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伪造货币罪,了解其概念、特征。注意伪造外币也构成此罪,以前是按诈骗罪处理。

洗钱罪,掌握其概念、特征,本罪是新刑法新增犯罪,2001年12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对洗钱罪作了补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所得赃款能否成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如利用赃款送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等,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了解洗钱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应把握其“掩饰、隐瞒资金的非法来源和性质”这一本质特征。

保险诈骗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为国家对保险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秩序以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了解保险诈骗的具体行为方式。本罪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主观上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偷税罪,应注意把握其具体行为方式,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以及偷税与抗税、漏税的区别。

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注意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的一般侵权违法行为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与诈骗罪及金融诈骗罪不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客体为复杂客体,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对方当事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罪过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看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复习本章时应重点掌握的法条:第140、148、149、151、153、154、155、163、170、171条3款、191条、,198、201、213、224、以及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第7条。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章为传统犯罪,包括3小类犯罪,分别为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他权利(主要是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故意伤害罪,概念、构成特征及认定。犯罪客体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功能的正常活动。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犯罪,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参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重伤害的标准参见刑法95条,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害罪满14岁的行为人即可构成。认定时须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是主观罪过不同。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有预见,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至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犯罪目的未得逞,不影响故意杀人的成立。故意伤害罪则只有伤害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往往具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应结合案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行为人故意的确切内容。如双方关系,案件起因,使用的凶器,打击部位,打击强度,打击后果,事后态度等等。

强奸罪,概念、特征、认定,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把握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以及奸淫幼女行为中对幼女的“明知”问题。

绑架罪,概念、特征、认定。绑架罪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出于其他目的绑架他人作人质两种情况。注意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构成绑架罪。但偷盗婴幼儿后出卖的,则构成拐卖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比较常见的犯罪,应注意,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环节较多,只要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应注意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抚养、奴役为目的,使监护人丧失了对儿童的监护权,属于侵犯家庭权利的犯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认定。为打击贩卖人口的买方市场,设立此罪。认定时应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收买妇女、儿童后对被买妇女按照其意愿,不阻碍其返还原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对其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应数罪并罚。注意区分此罪的收买行为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

非法拘禁罪,概念、特征和认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此罪是典型的继续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存在,并持续一定期间。注意非法拘禁向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性质转化,即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依据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讯逼供罪,概念、特征和认定。特殊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与非罪的界限,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破坏选举罪,概念、特征和认定。破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都可成立本罪。注意本罪的行为方式,暴力阻碍、贿选、弄虚作假都可构成本罪。

本章应重点掌握的法条:第232、234、236、238、240、241、247、256条。

第六章侵犯财产罪

本章也是传统犯罪,罪名少,发案多。主要掌握以下罪名:

抢劫罪,是常见犯罪,概念、特征、认定。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劫取财物。本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犯罪主体年满14岁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转化型的抢劫罪的前提只要行为人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即可,不要求前提行为必须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相应犯罪,应经法院审判才能明确。

盗窃罪,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认定。本罪盗窃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500-2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盗窃金融机构(指银行金库、存贷现金等,而非银行设备或办公用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国家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死刑。

诈骗罪,概念、特征、认定。与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的区别。

侵占罪,概念、特征、认定。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概念、特征、认定。与挪用公款的区别,与职务侵占的区别。

本章应重点掌握的法条:第263、264、266、269、270、271、272条

第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章掌握类罪概念、构成特征。包含了9小类犯罪,121个罪名,下列罪名重点了解。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包括人大代表、安全机关、红十字会执行公务的行为。客观方面强调暴力、威胁。对国家安全机关,虽然未用暴力、威胁方法,但妨害公务发生了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招摇撞骗罪,概念。与诈骗罪的区别,前者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后者属于侵犯财产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牟取非法利益、少量财产、待遇、地位、荣誉、玩弄妇女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念、特征、认定。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区别。

盗窃、侮辱尸体罪,97年刑法新增。概念、特征。

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关联的重要事实作隐瞒或作虚假证明的行为。主观目的为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本罪是行为犯。

窝藏、收购、转移、销售赃物罪,选择性罪名,实施四种行为之一,即成立相关犯罪。

医疗事故罪,概念、特征。过失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相关罪名的法条大致掌握。

第八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本章大致了解类罪概念、罪名。注意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与第11章的军人犯罪不同。

第九章贪污贿赂罪

本章为重点章节。了解一下类罪概念、特征。

贪污罪,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解释见刑法93条、382条第2款。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对象是公共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个人贪污在一般情节下,数额达到5000元,即成立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有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如果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帐务上的缺额或公共财物的少量损失,不构成犯罪。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本罪适用死刑的起点为贪污10万以上,或情节特别恶劣,所谓情节特别恶劣,一般指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订立攻守同盟,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的情形。

挪用公款罪,概念、特征和认定。与贪污罪的区别。挪用公款后,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拒不归还公款的,可转化为贪污罪。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的区别。

受贿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益,以此交换对方的财物。贿赂限定于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不包括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受贿罪是结果犯,处罚数额同贪污罪。犯罪主体没有382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情形,受贿与贪污的界限,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受贿罪的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罪是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堵漏

性条款,由于贪污贿赂犯罪隐蔽性强,取证不易,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将部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人,减少打击腐败犯罪的司法成本。

本章犯罪应重点掌握的法条:第382、383、384、385、395条。

第十章渎职罪

本章大致了解类罪的概念、特征、罪名,课程要求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同。

第十一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章大致了解。课程要求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相同。

复习方法与考试问题:

刑法分论共有11章,由分论概述和10章具体犯罪构成,其中有7章是我们学习的重点,即第1章概述、第3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4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5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6章侵犯财产罪、第7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9章贪污贿赂罪。复习时首先要做到基本法条熟悉,需要掌握的法条主要是刑法典,98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会有关惩治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以及三个刑法修正案,分别涉及到公司、证券犯罪(99年12月26日),滥用土地、破坏森林资源犯罪(01年8月31日),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犯罪(01年12月29日)。其次要做到能利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刑法分论应用性较强,案例分析十分重要。

刑法总论复习提纲(根据范围有删节)

第一章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则;(1)罪行法定原则(2)平等适用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平等适用原则

平等使用原则,也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

第四节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也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

刑法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效力范围概述

空间(地点、人)、时间(生效、失效、溯及力)

第二节刑法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领空,即领陆、领水之上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按照国际惯例,国家主权除及于领土外,还及于“拟制领土”。拟制领土,是为了从法律上解决管辖权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假设,因而只是法律上的拟制,而不是真正的领土。拟制领土包括船舶和航空器,过去也有的称之为“浮动领土”。(国中之国:使领馆)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一、二款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第一、二、三款

关于普遍管辖权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问题:

修订后的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三节刑法时间效力

概念:刑罚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如果能够适用,新的刑事法律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当今世界各国,大多数就是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修订后的刑法第12条第2款,增加了“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的规定。犯罪客观要件

第一节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概念: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种客观事实。

第二节危害行为

1.概念: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言辞:

2.作为,是行为人以其积极的活动进行刑法上所禁止实施的行为。

不作为,是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不作为成立需要有三个条件:有义务、有能力、有危害。第四节因果关系

1.概念: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

刑法上的特性:

因果关系存在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的主观动机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存在的特定性

因果关系形成的序列性

因果关系联系的复杂性

因果关系形式的多样性: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骂人致死不构成杀人罪,导致严重后果的,定侮辱罪

第八章犯罪主体要件

1.犯罪主体概念: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单位。2.自然人犯罪主体

限制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4不满18;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3.刑事责任年龄:通常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取的是“四分法”,即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责任(不满14周岁,但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相对有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完全负责任(已满16周岁)、从宽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一律丛轻或减轻处罚)四个时期。

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控制自己行为方向和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18条第2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节单位犯罪主体

1.概念:

单位犯罪主体就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为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其内部结构中,单位组织、单位所具有的刑事责任能力,使其最基本的两个构成要件。

2.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规定刑法第31条规定了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罚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基本上实行的是双罚制。

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要件概念: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第二节犯罪故意

1.概念: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特征:

在认识因素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意志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放任”态度

3.法定分类: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为了追求某一种危害结果,而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为了追求某一种合法利益,而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突发性事件中实施危害行为,不记后果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节犯罪的动机与目的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危害行为达到某种特定危害结果的心理愿望。

第四节犯罪过失

1.概念: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2.特征:

在认识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在意志因素上,必须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

3.法定分类:

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

过于自信过失:是已经与缉拿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可以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4.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都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对危害结果持不希望的心理态度

不同点:程度上:过于自信过失有较大或然性;间接故意是一种“明知”

在结果上:过于自信过失不希望并且积极追求避免结果的发生,违背本意;间接故意虽不希望,但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在行为上:自信采取行动加以阻止;间接故意放任

第五节认识错误

1.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足以影响故意或者过失存在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评价和实施状况上的认识偏差。

2.对行为评价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人认识偏差。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形:

A.对行为犯罪性的认识错误:即将非犯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或者将犯罪行为误认为是非犯罪行为。

B.对行为受罚性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是否需要处罚和如何具体处罚上的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误轻为重或者误重为轻。

2.对事实状况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在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特征上的认识偏差。

分类简析如下:

A.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误甲为乙,因此,又称为目标认识错误。分为同种类对象的认识错误和不同种类对象的认识错误。

B.行为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处于犯罪的目的,但其使用的手段或者精心选择的作案工具却无法实现犯罪的意图。

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事实上已经产生的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联系的认识错误。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一节排除犯罪性行为概述

概念: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某一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具备了刑法对某一犯罪规定的行为形式,但由于其行为本身是有利于社会利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由于行为人缺乏主观罪过,不具有主观危险性,因此刑法明确规定,阻却其成立犯罪的情形。

第二节正当防卫

1.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通过人身反击的手段,以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才能实施(相反:防卫挑拨:指行为人通过挑拨使他人向自己进攻,再以正当防卫为名反击)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才能实施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相反:假想防卫和防卫不适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才能实施(相反:殃及无辜)

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相反:防卫过当)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对正当防卫人不能要求过高。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疏忽大意、过于自信、间接故意

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紧急避险

1.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利益受损一方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一方负民事责任。

2.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才能进行;

紧急避险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的危险才能进行;对于假想避险,应当按照认识错误的原则予以处理,有过失以过失论,无过失以意外事件论。

紧急避险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才能进行

紧急避险必须是在无其他排险方法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但我国刑法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附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必须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标准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能大于或等于所保护的利益。

3.对象条件:只能针对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4.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罪过形式:应以疏忽过失的罪过性质予以认定

处罚原则: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原则是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若损害不是出于避险人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对此应以意外事件论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5.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比较

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相同点主观目的都具有正当性,为了保卫国家社会或他人、本人的人身财产等利益

客观效果都具有有益性:对社会有利

法律属性都具有合法性

危害来源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侵袭只能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

行为对象针对合法的第三人利益不法侵害人本人

行为条件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损害程度要求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被保护的合法权益损害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允许等于或者大于所受到的侵害

行为主体要求不同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人人都可以自由实施,并且对于在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必须实施正当防卫

第四节意外事件

1.概念: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特征:

行为在客观上已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这一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3.意外事件与疏忽过失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这表现在:

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或者危害社会的结果;

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已经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或者危害结果。

本质区别表现在:对意外事件来说,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既没有预见,也不应当、不可能预见;而对于疏忽过失来说,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虽没有预见,但是应当要预见,也是能够预见的。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形态概述

1.概念:故意犯罪的形态,又称犯罪状态、犯罪停止形态,是指在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几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

2.犯罪形态按其是否完成犯罪可以分为两类,即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中止、预备)

3.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状态;间接故意犯罪,多数人也认为不存在犯罪未完成状态。

4.犯罪阶段,即犯罪发展进程,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规律过程中因主客观内容不同而划分的彼此相接、依此递进的段落,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

第二节犯罪既遂

1.概念: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也就是已经达到了犯罪的完成形态。

2.类型:

结果犯,指除了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以外,还需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以特定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行为犯,指不问犯罪结果发生与否,只要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的,即构成既遂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

危险犯,是指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足以发生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危险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果严重危害结果尚未发生也构成犯罪既遂。

第三节犯罪预备

1.概念: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特征:

行为人已经进行了犯罪的准备活动

预备行为是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进行的,并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停止

预备行为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停止,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处罚:

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节犯罪未遂

1.概念: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指行为人已经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如何认定是否着手:实行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实行行为必须对犯罪客体造成直接侵害或威胁;实行行为能够直接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实行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并能反映其犯罪意志。)

犯罪未得逞,指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外原因出乎犯罪分子预料,对犯罪分子继续犯罪起到阻碍,即使其被迫停止继续犯罪)

3.分类:

以犯罪行为实行终结与否为标准,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以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迷信犯不属于不能犯既遂,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4.处罚: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节犯罪中止

1.概念: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成立条件: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行为的停止必须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3.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1.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体: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共同指向的客体。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一个具备刑事责任条件的人利用另一个缺乏刑事责任条件的人实施犯罪,称为间接正犯,算单独犯罪

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基础上,对其所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第二节共同犯罪的界限

1.不构成共谋犯罪的几种情况:

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如果构成犯罪,则分别论处,不构成共同犯罪。

故意犯和过失犯相结合,形成同一犯罪。

一方故意犯罪,另一方无犯意而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

二人以上同时在同一场所故意犯罪,但彼此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都毫无联系的。

一人利用他人事实犯罪时创造的条件,故意相继地事实犯罪,两人在客观上有一定联系但在主观上不具有共同故意。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有的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单独实施了另外的犯罪,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负共同犯罪的责任。

事先无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2.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问题

片面共同犯罪,又称一方的共同犯罪,是全面共同犯罪的对称,是指一方明知另一方正在实施犯罪并参与其犯罪,但另一方对此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构成的共同犯罪。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为标准,可以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人单独能够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执行的犯罪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分为聚合性必要共同犯罪(包括犯罪集团与聚众犯罪。特点:参加人数三人以上;一般都有首要分子起纠集、策划、指挥作用)与对合性必要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相对行为的结合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2.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成的,即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共同犯罪人对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临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3.以有无分工为标准:简单共犯;复杂共犯

4.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严密)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二人以上不具备严密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特征:三人以上组成;具有一定组织性、稳定性和犯罪目的性)

第四节共同犯罪的种类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胁从犯:指犯罪分子参与犯罪不是自愿的,即从意志因素上看,是在威逼和强迫下,由于意志软弱的过错而参加了犯罪活动。

3.教唆犯

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构成教唆犯的条件:

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即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议的行为,教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教唆他人犯罪,叫教唆行为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如果是抽象的笼统的没有具体内容的就不称为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行为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教唆行为的方式必须是积极的作为;

被教唆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否则构成间接正犯

第十三章罪数确定

1.确定罪数的标准:

主观主义标准说: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作为认定罪数的标准。又可分为犯意标准说和目的标准说。

客观主义标准说:是以行为人的客观要件作为认定罪数的标准。又可分为行为标准说和客体标准说。

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犯罪的单复。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一.单纯的一罪

1.纯粹的一罪:是指刑法上把一个犯罪构成规定为一罪的情况。

2.选择的一罪:是指刑法上规定了若干独立的犯罪构成,可以由一个或多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

刑罚裁量中,选择的一罪实行一罪一罚。

二.实质的一罪:是指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但实质属于一罪的情况。

1.想象竞合犯

特征:行为人在主观上处于一个犯罪故意;在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此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

2.结果加重犯:是指已符合具体构成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更为严重的后果而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一般由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两部分组成。基本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加重结果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但符合法律上关于加重处罚的结果规定。

只有故意犯罪才成立想象竞合犯,基本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不构成想象竞合犯。

在本罪规定范围内,加重结果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超出本罪规定的加重结果只能是故意。3.继续犯:也称为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停顿的继续犯罪状态的犯罪。

特征: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不法状态指犯罪行为终止后客体仍然继续遭受侵害的状况。)

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继续一定的期间;

行为持续地侵害同一对象。

案例分析:甲偷了乙的彩电并使用,乙发现后用暴力夺回;丙非法拘禁丁,丁的家人发现后用暴力营救出丁。问乙与丁的家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解释:甲偷得彩电后,其犯罪行为已经终止,只是不法状态(非法占有、使用他人财物)在继续;而丙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同时存在,后者因前者继续而继续。因此丁的家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

特征:结合犯的原罪必须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

数个不同的原罪结合而成为新罪;

数个原罪结合成新罪必须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

如果罪犯的一个犯罪行为是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抢劫杀人罪中杀人行为是抢劫的手段还是杀人的客观要件),认为不可以对同一犯罪行为作出多个评价。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 第1——2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 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 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第4章刑法效力论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学多项选择题

第一章刑法概述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的刑法规范由那些组成(ABC).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法D,国际刑法规范 2,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的显著特点是(AD). A,刑法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 B,刑法的条文最多 C,刑法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D,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刑法总则第92条关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属于(BD). A,学理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限制解释 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有(CD). A,公安部B,司法部C,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有(ABC).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D,刑罚人道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内容有(ABC). A,禁止有罪类推 B,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C,排斥习惯法 D,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ABCD). A,重罪重罚 B,轻罪轻罚 C,罪刑相称 D,罚当其罪 4,刘某,17岁,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我国刑法的(AB).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多项选择题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AB). A,刑法对地的效力B, 刑法对人的效力C, 刑法对事的效力D, 刑法对时的效力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才能适用中国刑法(AB). A,犯罪地的法律也予以处罚 B,依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总论复习总纲

刑法总论复习大纲 一、名词解释(56) 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5、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候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他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为确定或为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由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7、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和主观要见的有机统一。 8、犯罪客体:是指有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9、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10、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条文非则所具体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外在事实特征。 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5、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6、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 7、行为人具备的刑罚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是指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着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 9、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处危害社会性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10、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

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 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

2017版《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简介 《刑法学》课程是按照本科专业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要求开设。主要讲授刑法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等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学习,力求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理解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熟悉刑法主要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形塑一定的认知方法,具备一定的法理分析能力和法律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刑法学》课程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案例讨论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性和公安特色。 《刑法学》教学大纲是本课程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由刘玉江执笔,经征求×××意见,×××审阅后,于××××年××月××日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二、知识准备 本课程学习应当预先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方法认知、价值选择等基本技能、理念。 三、理论教学 第一章刑法绪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体系,理解刑法的分类、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适用范围,熟练掌握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刑法的解释方法,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二、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三)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犯罪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犯罪的概念,理解犯罪的分类、罪名与罪状,掌握犯罪的特征,熟练掌握犯罪的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犯罪的特征,犯罪的分类,罪名。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法定分类,罪名。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特征,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的依据,司法罪名。 第一节犯罪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刑罚当罚性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刑法总论讲义02_刑法适用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1、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世界原则(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应 运而生。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所谓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同时也带来了刑事管辖权问题。刑法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对于第五空间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管辖权显然难覆盖。随着信息世纪的到来,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第五空间。限制的内容,可设定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刑法领域可扩大到第五空间:(1)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2)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3)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信息终端所在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这是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的理论思考,网络空间是否可以成为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选择题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 选择题题库 1.某甲将某乙所开公共汽车的刹车损坏,意图制造行车事故,使某乙受处分。汽车开出后,某乙发现刹车有故障,及时采取措施,而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某甲应当以()论处。 A.交通肇事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A.1万元 B.2万元 C.5万元 D.10万元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处罚。 A.走私罪 B.妨害公务罪 C.走私罪从重D.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合并4.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 A.暴力、威胁 B.欺骗、贿赂 C.伪造选举文件 D.虚报选举票数 5.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是()。 A.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B.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C.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D.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6.吴某明知某仓库被盗案是刘某所为,但当侦查人员向其调查时,他却谎称刘某当时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嫌疑排除,侦查工作因而受到严重影响。吴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包庇罪 C.构成伪证罪 D.构成妨害作证罪 7.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是()。 A.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B.他人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C.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D.本单位、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1.构成间谍罪的间谍行为有()。 A.参加间谍组织 B.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C.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D.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2.某甲意图杀死某乙,便在某乙值守的机床内安放了炸弹,致使某乙被炸成重伤,正在运行的机床设备等被炸毁,生产活动因而遭到严重破坏。某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B.爆炸罪 C.破坏生产经营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3.某甲受过某乙的羞辱,一直意欲报复。一天,某甲邀集某丙等十余人与某乙等六人在一酒吧内相互斗殴,结果造成某乙死亡。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定罪处罚。 A.寻衅滋事罪 B.聚众斗殴罪 C.故意杀人罪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4.王某和张某发现赵某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王乘赵不备从背后用双手将其拦腰抱住,张乘机将赵手中的提包抢走。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敲诈勒索罪 D.绑架罪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以()处罚。 A.走私罪 B.走私罪从重 C.妨害公务罪D.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合并6.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对象是()。 A.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B.他人所有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C.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D.本单位、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7.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国有公司、企业 D.人民团体 1.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 A.使用伪造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B.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C.冒用他人信用卡 D.恶意透支 2.某甲受过某乙的羞辱,一直意欲报复。一天,某甲邀集某丙等十余人与某乙等六人在一酒吧内相互斗殴,结果造成某乙死亡。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定罪处罚。 A.寻衅滋事罪 B.聚众斗殴罪 C.故意杀人罪 D.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3.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 A.暴力、威胁 B.欺骗、贿赂 C.伪造选举文件 D.虚报选举票数4.王某和张某发现赵某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王乘赵不备从背后用双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 h a p t e r1刑法概说 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②我国刑法废止了类推制度。③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④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⑤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原则相当重视。⑥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chapter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学总论教学大纲2018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制定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制定人(执笔人):肖秀娟 审核人: 制定(或修订)时间:2018年1月16日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文法系

《刑法总论》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总述 课程名称刑法总论课程代码 课程性质主干课程先修课程无 总学时数48周学时数3 开课院系文法系任课教师肖秀娟编写人肖秀娟编写时间2018/1/16课程负责 人 大纲主审人 使用教材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教学参考资料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3.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 4.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二)、(三)、(四)、(五)、 (六)、(七)、(八)、(九)、(十) 7.[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 9.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13年 课程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课程教学,使学生掌握刑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及重点罪名的认定标准与处罚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刑法总则及相关理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适应将来

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刑总复习】好多个老师的版本拼起来的复习提纲 一、刑法基本原则 二、刑法解释 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 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 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 七、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 八、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 九、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 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 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 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 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 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 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 十六、共犯形态 十七、罪数形态 十八、刑罚的种类 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 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二)——自首 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 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 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 二十四、刑罚的执行(一)——减刑 二十五、刑罚的执行(二)——假释 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 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特征: (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指导、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 3、确定: (1)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2)1997年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 (二)罪行法定原则 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要求:

(1)法定性。 (2)明确性 (3)合理性 3、派生原则: (1)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绝对不定刑期 4、我国立法体现: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具体体现: (1)犯罪的法定化: ①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②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③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④废除了类推制度,彻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 (2)刑罚的法定化: ①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②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 ③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5、适用的司法范围 (1)正确认定犯罪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3)严格限制新《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减轻处罚”的适用,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含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不允许有不平等的现象。 2、基本要求: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3、我国立法体现: (1)1982年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写入宪法 (2)1997年列入刑法: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体现: ①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②第39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③专章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4、注意理解: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刑法总论期末复习

1.广义的刑法 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是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2.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立法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立法体现: 1、禁止习惯法 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4、禁止类推解释 5、禁止溯及既往,但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论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刑法确定空间效力的原则有: 1、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特别行政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区省级人大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属人管辖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犯罪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4.对“领域”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陆、领水及领空 法律拟制的领土: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的使领馆 5.刑法的时间效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6.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国家开放大学 刑法学(1) 2018年7月-2019年7月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8 年秋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刑法学(1) 试题2018年7月 一、选择题 1、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C)。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B、犯罪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D、犯罪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2、我国刑法分则中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3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害具体属于(B)。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3、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BCD)。 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4、管制的执行机关是(D) A、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 B、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 C、公安机关的看守所 D、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5、某甲已经是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其所犯抢劫罪量刑的时候,应当(B)处罚。 A、从轻 B、从轻或者减轻 C、减轻 D、免除 6、死刑不适用于(ABD)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C、犯罪时候怀孕的妇女 D、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7、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C)。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8、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D)之日起计算。 A、犯罪 B、犯罪行为停止 C、犯罪结果发生 D、犯罪行为终了 二、填空题 9、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0、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11、犯罪构成就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1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14、犯罪过失有两种类型,也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5、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也就是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16、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17、对犯罪行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18、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三、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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