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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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第一章概说

〖知识点一〗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基本内容是:

⑴成文法,反对习惯法。

⑵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严格解释法律。

⑶禁止重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⑷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⑸规定犯罪及处罚必须明确。

⑹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⑺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法定原则解决“处理的性质问题”,即何种行为是犯罪、适用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定。而罪刑相适应原则解决“处理的轻重问题”,即处罚的的程度或合理性问题。

〖知识点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一、属地原则

(1)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2)犯罪地的认定。法律上提示了两点(第6条第2款、第3款):①在中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②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适用中国刑法。还要注意理论上的扩张:①在共犯的场合,共同犯罪行为之一部分发生在中国,就认为是在中国犯罪。②在未遂的场合,不仅犯罪行为的发生地认为是犯罪地,这个行为所期望的结果发生地也认为是犯罪地。

其中有两个比较争议的问题:①国际列车上发生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解决。②在使馆中发生的犯罪-以使馆所处的地域为准

(3)属地原则的例外。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特区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港澳特区的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属人原则

(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适用中国刑法,但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注意:一般不追究,不排除追究的可能。

(2)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三、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外国犯罪,满足下列要件,适用中国刑法:

(1)侵犯中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罪行严重,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

(3)犯罪地也认为是犯罪(双方可罚原则)。

四、普遍管辖原则

(1)适用的对象:国际犯罪。例如:海盗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

(2)处理的原则。对于国际犯罪在中国领域一经发现,立即逮捕,或引渡、或起诉。

(3)他对传统管辖原则起补充作用。

〖知识点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1、修订后的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

2、行为时法与行为后法。行为时有效的法律简称“旧法“,行为后生效的法律简称“新法”或“事后法”、“审判时法”。

3、刑法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所谓从旧,即行为发生在97年刑法典生效以前的,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旧法来定罪处罚,但如果新法比行为当时的法律要轻,就适用新法。注意:(1)适用新法的时候,适用对象要求是未决案,而不能适用于已决案。(2)连续犯和继续犯跨法犯罪的问题: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即使新法重,也适用新法。

第二章犯罪与犯罪构成概说

〖知识点一〗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1、重罪与轻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二)犯罪的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知识点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4、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5、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三章犯罪客观方面

〖知识点一〗危害行为

1、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其他都是选择性要素。

2、危害行为的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2)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因此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到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睡梦中或梦游中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3)危害性。

3、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知识点二〗不作为犯

一、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⑴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对人或对事如果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会产生危害,也不会构成犯罪,如果成立不作为犯罪必须有一个特定的前提,就是负有某种“义务”,或者说是作出某种积极行为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义务来源:①法律规定的。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③法律行为引起的。④先前行为引起的。

⑵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⑶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二、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1)纯正的不作为犯(第261条):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知识点三〗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客观上的联系即可,不受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的影响。

二、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基础,存在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主观要件(有无故意、过失)以及主体资格(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三、因果关系的中断。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出现独立的介入因素(第三人行为或自然事件等)导致了结果的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即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章犯罪主体

〖知识点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对法定“八种”性质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不是具体的罪名。

〖知识点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判断精神病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是双重标准。①医学标准(生理标准)患有精神病②心理学标准:是指行为人行为当时不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所作所为,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标准,才阻却责任的承担。

2、确认这个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以他行为当时为准,采取同时性原则。

〖知识点三〗特殊主体

1、对特殊主体(或称身份限制)应当作广义理解。

2、特殊主体要求是在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不包括通过犯罪行为形成或获得的地位或身份。比如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还有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这些不是我们所说的特殊主体。

3、真正的身份犯和不真正的身份犯。真正的身份犯指刑法规定该种身份是构成该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不真正身份犯,指刑法规定该种身份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而是处以较重刑罚的条件。

〖知识点四〗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单位犯罪认定。①主体适格,属于合格的单位②依单位意志(单位决定)③以单位的名义④为了单位的利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犯罪人私分的,以自然人犯罪处理。

3、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规则:双罚制,一是对单位判处罚金,一是对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特殊规则:单罚制,在我国目前的单罚是只罚责任人。例如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只处罚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对单位不判处罚金。

4、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

有四种情况下按自然人犯罪处理:①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②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③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活动的。④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自然人犯罪处理。

第五章犯罪主观方面

〖知识点一〗主观罪过

一、主观罪过基本内容

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分析。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3)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轻信

(4)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①意志因素不同(主要区别):直接故意,是希望,对结果有欲望有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对结果没有积极追求的欲望。②认识因素不同。直接故意的明知,认识到了结果可能发生或必然发生;而间接故意,由于他对结果是放任的,不是追求的,通常只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

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相近处:(1)从意志的角度讲,二者对结果都没有追求,都没有欲望;(2)从认识的角度说,二者都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区别:(1)意志因素上有差别:过于自信的过失对结果往往持否定、排斥的态度,往

往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结果的态度是放任的,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对结果不是一个排斥、否定的态度。(2)认识程度上有差别:一个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一个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

〖知识点二〗认识错误

一、违法性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对自己某种行为是否违法有误解,也即对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被禁止有误解。又称禁止错误。简单说,就是不懂法的错误。包括三种情况:假想无罪、假想有罪、误解处罚。其中假想的无罪是违法性认识错误中最主要的一种情况。这种违法性错误原则上不免罪责,但如果是不可回避的违法性错误,即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时,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事实错误: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犯罪。

①对象错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②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③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认识是正确的,但对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有误认。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责的承担。

(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根据法定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①客体错误。

②打击错误。

(3)评价标准:“法定符合说”。即这种错误如果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同质错误),则不阻却故意罪责(不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造成的犯罪结果的故意罪责);如果这种错误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的(非同质错误),则阻却故意罪责(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造成的犯罪结果的故意罪责)。

〖知识点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阻却责任的承担。

〖知识点四〗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则排除罪责。

第六章犯罪阻却事由

〖知识点一〗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①防卫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特点: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假想防卫不认为是正当防卫。

②防卫意图:认识到是不法侵害而产生制止的决意。排斥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的正当性。

③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防卫第三者不能认为是正当防卫。

④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具体的说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注意: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是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⑤防卫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本身也是正当防卫,只不过在防卫过程中超越了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如果行为本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要求(防卫意图、防卫对象、防卫起因和防卫时间),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罪名,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认定为故意犯罪的可能性。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无过当防卫。

⑴防卫对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

⑵特殊正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特殊类型,其仍须满足正当防卫的的成立条件,只不过不存在过当的问题。

⑶允许打击强度无过当,但不允许时间无过当。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正在发生的危险,这个危险的来源包括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等等。

〖知识点二〗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在我国,还承认有一些行为也可以排除犯罪性:(1)法令行为;(2)正当业务的行为。医生对患者动刀的行为;(3)自救行为,指在紧急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将会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失,可允许采用自救行为;(4)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第七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知识点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四)犯罪预备必须是被迫停止的。

〖知识点二〗犯罪未遂

一、未遂犯与预备犯区别: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⑴预备犯是进行了犯罪的准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没有能够开始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犯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将犯罪进行到既遂。

⑵着手的含义,是指已经开始实行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或分则各条中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

⑶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在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了解常见预备行为,对区别预备犯与未遂犯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①进行犯罪前的调查;②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③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④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⑤勾引共同犯罪人;⑥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从某种意义上讲,⑦准备工具也可属于制造条件的一种方式。

二、未遂犯的分类。(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

〖知识点三〗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是指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都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完毕,及时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犯罪中止时间性的具体认定上,注意以下知识点:

①当犯罪过程结束、犯罪既遂的,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②犯罪明显的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抢救被害人的表现或者什么呢放弃新一轮加害行为的,不是中止。

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二、中止的自动性。所谓中止的自动性呢,就是自动的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注意:(1)只要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2)虽然出现了一定的外界障碍,但是这个障碍力比较微弱,总体而言是罪犯自己放弃的,可以认为是中止。

三、中止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四、中止犯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八章共同犯罪

〖知识点一〗共犯成立的要件:(1)二人以上(2)主观上要有共同的故意:①同种罪的故意。②相互之间具有意思联络。(3)客观上要有共同的行为。行为包括四种:①实行行为②教唆行为③帮助行为④组织行为。

〖知识点二〗认定共犯的标准:“部分共同说”

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在哪点上共同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目前司法考试采取“部分共同说”。其要点是:

⑴如果犯罪性质完全相同,成立共犯;

⑵如果部分相同,就部分相同的部分也能成立共犯;

⑶但在犯罪性质不共同部分不能成立共犯;

〖知识点三〗貌似共犯不认为共犯的情况:

(1)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3)事先没有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是共犯。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

(4)过限行为不是共犯。

(5)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6)间接正犯问题

〖知识点四〗共犯人的种类和责任

1、共犯人的种类(26-29条)

我们国家刑法根据共犯人的地位和作用把共犯人分为了四类: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

2、共犯人的责任。①对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②对于其他共犯人,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整体责任原则: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知识点五〗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知识点六〗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单独中止的问题

(1)部分共犯人可以单独成立中止,但是必须具有有效性。

(2)部分共犯人单独成立中止,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3)如果不具备有效性,仅仅退出犯罪的,不成立中止。

第九章罪数

〖知识点一〗一般规则

1、确定罪数的标准:构成要件说,根据犯罪构成的个数确定罪的个数。

2、犯罪的个数与处罚的个数是一致的,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知识点二〗特殊规则

1、实质的一罪:

①继续犯。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出于一个罪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②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

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注意: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③结果加重犯。即法律明文规定把一个罪造成的一个额外的结果作为其加重其刑的结果。

2、法定的一罪

①结合犯。指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②集合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和营业犯。常习犯我国刑法没有,营业犯如第303条中的“以赌博为业”,职业犯如336条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

3、处断的一罪

①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的实施同种罪。追诉时效的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②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存在两种牵连关系:①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②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③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作为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吸收的情况。

第十章刑罚的种类

〖知识点一〗主刑

主刑,又称基本刑、本刑或单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而不能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刑。我国刑法主刑共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一)管制:限制自由刑

1、刑期: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2、折抵: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3、内容:(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二)拘役: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

1、刑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待遇: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剥夺自由刑

1、刑期: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时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执行: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对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改造。

(四)无期徒刑:终身自由刑

1、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2、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

1、对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对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在死刑核准程序方面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规定死缓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2、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4、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知识点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一)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法律规定并处的,必须判处。

2、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3、执行方式:(1)一次缴纳;(2)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4)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都可以追缴;

(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1、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1)适用方式:附加适用与独立适用。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②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适用期限:①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③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起算与执行: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

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其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当然也不享有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三)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适用:(1)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2)民事债权优先。

(四)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十一章量刑

〖知识点一〗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必须考虑的、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

(一)法定情节

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累犯;

2、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限制责任能力人造成危害结果;(2)未遂犯;(3)教唆未遂;(4)自首;(5)立功;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未成年人犯罪;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聋哑人或盲人犯罪;(2)预备犯;

6、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2)重大立功表现;(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6)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8、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

9、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2)犯罪较轻的自首犯;(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10、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二)酌定情节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

4、犯罪结果;

5、犯罪对象;

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态度。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

1、从重或者从轻的原则: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2、加重的原则

3、减轻原则: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知识点二〗累犯

(一)普通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和后罪都被判处获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前提条件: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4、时间条件:5年内

(二)特殊累犯:其特殊性在于:①罪行的特殊性,前罪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②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没有刑度和时间的限制。

注意毒品再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三)累犯的法律效果

(1)累犯不适用缓刑;(2)累犯不得假释;(3)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知识点三〗自首

(一)一般自首的条件

1、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

(二)特殊自首的条件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①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②被告人;③正在服刑的罪犯。

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三)自首的处罚

1、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点四〗立功

(一)立功的类型:1、一般立功;2、重大立功

(二)立功的条件: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同案犯以外);2、提供重要线索;3、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4、阻止他人犯罪活动;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三)立功的法律意义结果: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自首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点五〗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限制加重原则

(1)判决宣告的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以下,单独犯罪最高刑期以上,20年以下;

(2)判决宣告的主刑均为拘役的,总和刑期以上,单独犯罪最高刑期以上,1年以下;

(3)判决宣告的主刑均为管制的,总和刑期以上,单独犯罪最高刑期以上,3年以下;

2、吸收原则:判决宣告的主刑中最重者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3、并科原则

(1)主刑和附加刑之间实行并科原则;

(2)附加刑之间:原则上实行并科,有例外,实行吸收,例如没收全部财产与罚金采取吸收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

1、普通的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前发现的数罪

2、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3、再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知识点六〗缓刑。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

1、适用的条件:(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2)根本性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使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

2、缓刑的考验期:有期徒刑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同时不少于1年);拘役缓刑的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同时不少于2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期限,不得折抵考验期限

3、缓刑犯的考察:(与管制相对比,少了政治权利的限制,其他相同)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缓刑的法律后果:

(1)积极后果: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2)缓刑的撤销: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违法②发现漏罪,③又犯新罪。(注意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是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对于漏罪,应仅限于在考验期内发现的,才可撤销缓刑。

第十二章行刑

〖知识点一〗减刑

(一)可以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1、确有悔改表现:①认罪服法;②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③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④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必须共同具备上述条件,才表明具有悔改表现。

2、立功表现:①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②阻止他人犯罪活动;③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④在抢险救灾中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⑤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应当减刑条件:重大立功表现: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条件:

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无期徒刑不少于10年;死缓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2年(不含缓期的2年)。

缓刑的减刑:必须有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减刑。

(四)减刑的管辖

1、无期徒刑、死缓的减刑,由所在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2、有期徒刑的减刑,由所在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3、拘役、管制、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由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知识点二〗假释

(一)假释的条件

1、假释的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假释的限制条件:

(1)刑期的限制:①有期徒刑,执行二分之一以上;(判决前羁押刑期应当折抵执行期限)②无期徒刑,执行十年以上,(判决前羁押刑期不得折抵执行期限)③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这个限制,但是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政治、国防、外交等情况)(2)对象限制:①累犯,包括特殊累犯不得适用假释;②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

3、假释的实质条件:确有悔改表现,适用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年、残疾(不含自伤),丧失做案能力的。

(二)假释的适用

1、假释权的归属:审判机关;

2、假释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3、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余刑期限;无期徒刑,10年;如果无期徒刑被减刑后假释,余刑低于10年,按余刑计算。

第十三章刑罚的消灭

〖知识点〗追诉时效

一、追诉期限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注意:①法定最高刑,指的是犯罪危害程度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不一定是触犯条文的最高刑。②不满5年、不满十年,不包括5年、10年。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中断、延长

(一)计算: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三)时效的延长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第十五章 刑事责任概说)【

第十三章 罪数形态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罪数形态概述 1.区分罪数的意义 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 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两大基本原则的要求,犯一罪就应定一个罪名,并科处一个相应的刑罚;犯数罪原则上应定数个罪名,科处数种相应的刑罚,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区分是一罪还是数罪,对于正确地定罪和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罪数概述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实质的一罪 法条竞合 结果加重犯 一罪的种类 惯犯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连续犯 处断的一罪 牵连犯 吸收犯 数罪的概念 数罪的种类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数罪的类型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罪数形态

(1)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的观点主要有: ①“犯意标准说”(以犯意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②“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③“法益标准说”(以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个数为区分标准)。 (2)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刑法学的通说理论,区分罪数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 (3)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对罪数的区分和处理上应特别注意掌握“禁止重复评价”即“一行为不二罚”的具体执法原则。 二、一罪的种类 所谓一罪,是指行为人所犯之罪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一罪的种类可分为单纯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两类。 复杂的一罪从现象上看与数罪极为相似,但其实并非数罪:或者是实质的一罪(本身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或者是法定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为一罪),或者是处断的一罪(本身是数个犯罪行为,但在处理时只定一罪)。 1.实质的一罪 这类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只实施了一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在自然形态上难以分离开来作数个犯罪行为看待,故法律只能顺其“自然”规定为一罪,并在处理时相应地只能定一罪。 (1)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行为及不法状态必然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的犯罪。 继续犯有两个特点:

刑法学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法总论(上)【圣才出品】

上 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述 1.如何理解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答:(1)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规范)。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狭义刑法 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我国现行刑法是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如何理解刑法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1)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的阶级性,即刑法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从刑法的产生、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的功能上看,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阶级性是刑法的固有属性。在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同样体现了阶级性这一特征。这里的阶级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

(2)刑法的社会属性 刑法的社会性,是指刑事法律在主要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各个阶级的某些共同利益和要求,即具有共同的意志性。刑法的社会性,体现了各个阶级的共同意志,这是和谐社会价值追求的表现之一。 (3)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包括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因国家类型不同,其刑法内容和形式各有差异。然而,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存在共同阶级本质,即都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剥削阶级利益服务的镇压人民的专政工具。 法的阶级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阶级本质,刑法的社会性实际上讲的是刑法的社会本质。所以,刑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统一的,统一于刑法本质。刑法的阶级本质着重从刑法与阶级、阶级斗争的联系方面来看刑法本质问题,而刑法的社会本质是从法与一般社会生活的联系来观察和描述刑法本质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背景下,刑法的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形成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 3.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刑法的任务是指刑法承担的打击谁、保护谁的历史和现实使命。 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方面,二是保护方面。二者密切

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学备考,重点ing. 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 分)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 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四个特征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实施犯罪预备,构成预备犯,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刑法第23 条第 1 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构成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 2 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刑法第24 条第 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构成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其结果都未造成期待中的犯罪结果发生,但其原因不一样,犯罪未遂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中止是犯罪人意志以内的原因。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一、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刑法解释的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2016年春季《刑法学》期末考核(附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刑法学》 满分100分 一、简述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 2、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3、简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 4、交通肇事罪有哪些特征? 5、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 二、论述题(共20分) 1.论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三、案例题(每题20分,共40分) 1.杜某,1985年生。韩某,1985年生。周某,1985年生。2000年4月8日深夜11点半,杜某、韩某、周某三人趁着酒劲儿翻墙进入某市职业中学校内,持刀闯入女生宿舍303室,先对陈某等5名高一女生进行亵渎,后又轮奸了女生于某。女生张某在反抗时被周某用缝衣针猛刺75针。此后,三名罪犯又闯入301室,对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同时,还从被害女生处抢劫120余元钱。直到次日凌晨3点多钟,因为学校教职工被女生宿舍传出的叫声惊醒,闻声赶来查看,三人才翻墙而去。 问:对本案三名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为什么? 2. 2000年5月至2003年10月,保险业务员刘某利用作废保险单、收据及印章,伪造险种,引诱王某等人投保,骗取保费10万余元不入账。后刘某携款潜逃。 问: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案 一、简述题 1、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自首犯、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宽处罚,对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要按照强奸从重处罚等等;在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是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或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的,也允许乃至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其关键,在于犯罪人、被害人的身份等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无影响,有影响的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所以,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是孤立地、机械地调节刑法适用的,它要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相互配合来合理地调节刑法的用。 2、答: (1)根据刑法学相关理论。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二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却是有区别的。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社会关系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章 刑法规范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刑法与刑法规范 1.刑法的概念 (1)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概念 ①英美法系国家,称刑法为“犯罪法”,一般都倾向于以刑法调整的行为即犯罪成立的条件及后果来说明刑法所包含的内容,认为刑法是处罚犯罪的公法规范。 刑法的概念 刑法与刑法规范 刑法的政治属性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的发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发展 刑法的价值根据 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宪法根据 刑法的实践根据 刑法渊源的含义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直接渊源 刑法渊源的类型 刑法的间接渊源 刑法解释的含义 启蒙思想家反对解释刑法的理由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刑法解释的特殊性 刑法的解释 主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 客观主义的刑法解释论 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解释的方法分类 刑法规范概述

②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后开始将“刑法”称为“刑罚法”,一般倾向于以刑法特有的制裁措施来划定刑法的范围,视刑法为规定刑罚的法律规范。 (2)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在界定刑法的内涵时,一般都比较注意将法的阶级属性与刑法特殊的内容相结合。 在法的阶级属性方面,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刑法归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法律规范的范畴。 就刑法的特殊内容而言,基于对“刑法”这一概念中“刑”字的不同理解,我国刑法教科书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界定“刑法”的方式: ①将“刑法”中的“刑”理解为“刑罚”,认为“犯罪与刑罚构成刑法的主要内容”,并据此将刑法界定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很长时期内,这一定义曾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②以“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个独立的范畴为据,认为“刑法”中的“刑”应该包括“刑事责任”和“刑罚”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只有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才可能全面地揭示刑法应有的主要内容。 ③以“刑罚只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将“刑法”中的“刑”解读为“刑事责任”,所以,刑法应该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严格地说,以上三种表述方式并没有实质差别,经过解释后,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说明刑法的主要内容。但是,“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传统的表述方式,似乎能较好地揭示刑法的主要内容。 (3)刑法规范特有的内容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主流关于刑法的定义,实际上只是广义的刑事法的定义,而不是作为

2020年考研: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

2020年考研: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第一章绪论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2、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定义 2、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内容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4、危害行为 5、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6、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7、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8、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9、单位犯罪主体 10、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1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12、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3、法律上的理解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 14、事实上的理解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 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特别防卫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5、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6、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7、避险过当的概念 8、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 9、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2、犯罪既遂的形态 3、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 h a p t e r1刑法概说 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②我国刑法废止了类推制度。③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④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⑤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原则相当重视。⑥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chapter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1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绪论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 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 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 1、干涉性 2、恣意性 3、身份性 4、残酷性 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 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为此,他主张四种其情况下不适用刑法1、不存在现实之罪时2、不会产生好效果时3、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同样可行时, 4、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时 边沁反对肉刑,认为,死刑不是唯一能够抑制杀人欲望的刑罚,对轻微之罪不得适用死刑。 3、泷川幸辰:刑法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犯人的大宪章。 概言之,前期旧派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后期旧派:是在前期旧派反驳新派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二)新派 新派产生的原因: 1、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反映在犯罪领域,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 常习犯、少年犯急剧增加,德国的当时的刑法对此现象未作考虑,从而在新的犯罪现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 第1——2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 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 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第4章刑法效力论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Removed_刑法总论案例分析[1]42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试卷(B) 一、案例分析(20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赵某的行为性质。 二、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陈某与方某、郭某等人共同商议报复许某。一日,陈某得知许某一人在家,便纠集郭某、李某、张某携带凶器一同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架势,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第一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第二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系犯罪既遂;第四种观点认为方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问题:请分别为以上四种观点说明理由,并发表自己的看法。 三、案例分析(20分) 案情:陈某与刘某系个体户张某小吃店的小工,2002年陈某与刘某均向张某提出离开小吃店的想法,但都被张某拒绝。一天中午,陈某便与刘某商议,决定趁张某不注意时将张某的财物盗走,然后两人一起离开。下午张某在里屋休息,张某的妻子李某外出,陈某在外面洗碗,刘某进屋加佐料,这时刘某发现了李某外出时放在抽屉里的柜子钥匙,于是便打开柜子,将里面的人民币1500元盗走。之后刘某来到屋外,对陈某称其已经偷了张某的钱,陈某听后,又到里屋,将柜子里剩余的500元盗走。之后两人逃到一旅馆里进行分赃,陈某分到1000元。(在福建省,盗窃罪成立的数额是1500元) 问题: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陈某与刘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20分) 案情: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罚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王某还有故意伤

刑法总论笔记

刑法总论笔记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1.规定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部门法 2.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刑法典 (2)广义:除狭义的刑法典外,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①单行刑法指的是最高立法机关在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修改,补充刑法典的刑法规范②附属刑法指的是在其他刑事法律当中涉及犯罪,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条款 3.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补充后,未破坏刑法典统一性,并且直接纳入刑法典二.性质 1.阶级性质:刑法属于历史范畴,其性质由国家的性质决定 2.法律性质:特点有二—— 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①其他法律部门的保护法和后盾②调整方法不同(刑罚) 严厉性更强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发展 一.创制 1.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孕育与诞生》 2.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颁布,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 二.全面发展1997年 第三节刑法的制定根据 刑法典第一条 一.法律根据:宪法——具体要求 1.刑法必须依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修改和补充 2.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失去效力 3.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4.刑事立法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实践根据:既不能凭主观臆断,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 第四节刑法的任务(机能,作用) 刑法典第二条 一.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1.保护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首要任务) 2.保护国家经济制度 3.保护公民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1.保障机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刑 2.保护机能:对犯罪人给予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侵害 第五节刑法体系 一.则:总则,分则和附则(编) 二.章,节,条,款,项,段(前段,中段,后段;前段,后段) 三.但书:补充前段;前段的例外;对前段的限制 四.附则: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试行日期;界定该刑法典与之前单行刑法的关系

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学备考,重点ing. 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分)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四个特征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实施犯罪预备,构成预备犯,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构成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构成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其结果都未造成期待中的犯罪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案例教学: 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1985年7月16日上午,高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城区中山南路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桂泉(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至该贸易中心门前。康认为摩托车“碍事”,将车挪开。高建生不让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建生便用右手打了康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沿儿下,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称:(1)死者康桂泉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在本案中,被告人高建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解析】本案高建生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应当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高建生虽然不知道康某患有动脉瘤,但康某已是66岁高龄,拳击致其胸部左侧皮内出血,这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精编版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 记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 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 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 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 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 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 标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 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 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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