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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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

笔记

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

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国唯一刑法

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

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

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

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

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

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段·“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解释——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X全国人大)

区分“刑法立法解释”: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刑法修正案”:补充修改

2.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 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解释。

2.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解释

论理解释分为:扩大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窄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当然解释:刑法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坚持法治、平等、公平

·具体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意义:是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Cf:民法)

·意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

·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排斥习惯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不定期刑:法官在对犯罪人进行判决时,只作有罪宣告,不作出确定的剥夺自由刑期宣告,在执行中视其实际效果再确定应执行的刑期的刑罚制度。)

禁止有罪类推: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不允许法官根据相似的条文,随意入罪。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 修订的刑法典实现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 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类推制度。

3. 修订的刑法典重申了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有利于行为人,不得溯及既往。

从旧:当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适用旧刑法。

从轻:如果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或者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如果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或者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既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 分则罪名详备。

5. 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 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 定罪上一律平等

2. 量刑上一律平等

·犯相同罪且有相同犯罪情节:同罪同罚

·犯相同罪但有不同犯罪情节:同罪不同罚

3. 行刑上一律平等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具体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含义: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罪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与客观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1.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

·刑罚方法:性质划分: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程度划分:重刑、轻刑

种类划分:主刑、附加刑

2.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例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侧重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规定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

例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缓刑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等。

3. 设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1. 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此处指重视定罪、轻视量刑的错误。

2.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几种原则: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都适用本国

刑法。(不论地域、国籍)

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

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不论地域、国籍)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法条:我国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解释:1.“领域”:我国国境以内全部区域。具体包括:

(1)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2)领水和领海以及其地下层。

(3)领空:领陆、领水的上空。

2.“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本法)

(1)刑法典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

(2)刑法典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3)修订的刑法典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4)香港、澳门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全国性刑法对港澳无适用的效

力。)

·适用本法的特殊例子:

1.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2.在我国驻外大使管、领事馆内犯罪的。

·刑法中的外国人,包括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一个国家为保证住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法条:刑法典第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

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典第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法条:刑法典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

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行使保护管辖权的两个条件:1.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法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只要犯有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两种规定方式:1.公布之日起生效,通常是单行刑事法律。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两种规定方式: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

2.自然失效,即新法代替旧法或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有溯及力。

·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旧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旧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新法。

四、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价值取向:有利于行为人。(保障人权精神)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解释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即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马克思主义:“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的阶级本质)(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危害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犯。

·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主要取决于:

1. 行为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2. 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 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

1. 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

2. 要有全面的观点。

3. 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第二节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

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具备某种职务/身份的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1. 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2. 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

3. 为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

1、明文规定犯罪客体。

2、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透过物质表现来反映犯罪客体。

3、只指出作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从主体身上反映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

关系。

4、仅指出行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某种法规本身不是犯罪客体,而该法规所调整或保护

的社会关系则是该犯罪的客体。

5、通过描述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来表明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2、有助于准确定罪。

3、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简单客体

犯罪客体分类根据客体的重复性主要客体

直接客体复杂客体次要客体

随机客体

根据客体是否具备物质性:物质性客体、非物质性客体

·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它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1. 简单客体(/单一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2. 复杂客体: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复杂客体包括:

(1)主要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

关系。

(2)次要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

系。

(3)随机客体: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

(二)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

1. 对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产生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

2. 对非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志: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的形式。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的基本涵义:

(一)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三)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

?对有犯罪对象的犯罪来说,犯罪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客体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

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的几个特征:

1. 法定性。

2. 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 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 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要件。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共同要素。(必要要素)

?行为对象等其他因素,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为某种犯罪的必要条件的,则是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非必要要素)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 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 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5. 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法中行为的含义

(二)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对被胁迫实施犯罪的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其行为受其意志和意识支配。。

(三)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言论本身不成立犯罪。

·发表言论,如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可能构成犯罪。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 作为的概念

·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2. 作为的实施方式

(二)不作为

1. 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3. 不作为的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 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条文没有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三)持有

持有: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时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核心地位·否定思想犯

第三节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如果构成结果没有发生,该犯罪不能成立。

·非构成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的表现情况:

(1)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3)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结果: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间接结果: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并非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及结果犯的构成要件。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一因多果”。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精编版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 记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 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 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 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 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 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 标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 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 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学备考,重点ing. 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 分)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 面”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四个特征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实施犯罪预备,构成预备犯,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刑法第23 条第 1 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构成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 2 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刑法第24 条第 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构成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其结果都未造成期待中的犯罪结果发生,但其原因不一样,犯罪未遂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中止是犯罪人意志以内的原因。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一、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刑法解释的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c h a p t e r1刑法概说 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②我国刑法废止了类推制度。③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④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⑤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原则相当重视。⑥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chapter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 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 第1——2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 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 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第4章刑法效力论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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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 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 年1 月1 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 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 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国唯一刑法单 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 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 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 附则:2 个内容 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解释——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X 全国人大) 区分“刑法立法解释”:对刑法典规定的某些内容予以阐明 “刑法修正案”:补充修改 2.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 学理解释: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解释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解释。 2.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解释

刑法总论重点总结张明楷教材版

刑法学备考,重点ing. 论述题:一、论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20分)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而,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罪行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传统内容,被称为“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习惯法和判例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源于法律的本质、也是保障国民自由的要求、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后者又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的适用的对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就是指刑罚法规只能将具有处罚根据或者说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限制立法权。 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当改变观念、司法体制的合理性、合理解释刑法、正确定罪量刑. 二、论犯罪的停止形态. 答: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是指犯罪的既遂及犯罪的特殊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四个特征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实施犯罪预备,构成预备犯,我国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构成未遂犯,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是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犯罪中止构成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其结果都未造成期待中的犯罪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 6.刑法的溯及力 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 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 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 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 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 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 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 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 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 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 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 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 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 二、问答题 1.简述刑法的性质 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 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 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 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 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 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 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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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目录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 绪言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 试看部分内容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 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圣才出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概念题 1.行为犯(人大2010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 答:行为犯是指危害行为符合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并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区分行为犯的既遂和未遂,要以上述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而不是以某种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犯有时也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结果,而是构成行为犯之外的加重结果或者加重情节。 2.危险犯(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东财2011年研) 答:危险犯是指与实害犯相对应的,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都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3.抽象危险犯(人大2007年研) 答: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二、简答题 1.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犯罪预备形态不可能再前进为未遂形态,未完成形态不可能再转化为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既遂更不可能再逆向转化为未完成形态。 明确故意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这一重要属性,是准确把握其性质并正确理解和解决其定罪量刑问题的基础,同时也是正确阐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和阶段之间关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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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地原则“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2、保护原则“第8条”外国人(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对象),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性质比较

严重),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3、刑法适用的溯及力问题(对象:只能是未决犯,适新条件)“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八节时效“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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