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政府—农民博弈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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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政府—农民博弈机制分析作者:耿羽

来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06期

【摘要】征迁矛盾的性质是利益博弈而非观念对抗。地方政府一方,有将土地资本化的

冲动,村民一方,也有将土地货币化的意图,双方共享一套“发展”的话语。征迁矛盾难以化解的主要症结在于,地方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博弈越来越往“无序化”逆向发展。如果只有村民和地方政府两个博弈主体,村民在双方“策略行为”的互动中将完全处于下风。中央政府和媒体作为第三方,预期角色为平衡者,平衡的结果应是抑制地方政府各种不合理的“策略行为”,将双方纳入共同的规则之治中。但由于中央政府和媒体倾向于从绝对化的角度定义“出事”,第三方的加入反而强化了民众的“策略行为”。地方政府和村民相继升级“策略行为”,到最后难免有村民使用“边缘政策”,从而引发双输的悲剧。

【关键词】征地拆迁;利益博弈;策略行为;地方政府;村民;中央政府;媒体

【中图分类号】F301;C912.8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997(2014)06-0024-12

一、解决征迁纠纷的视角:“制度”与“治理”

征地和拆迁(下文简称“征迁”)中,各方主体针对土地增值利益的分配进行激烈的博弈。各主体都试图争取和扩展自己的收益份额,各群体之间、各群体内部频频产生摩擦,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政府与村民之间关于补偿安置的争议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上访事件、群体性事件、暴力事件等等。征迁工作被许多政府工作人员称为“天下第一难事”。

各时期土地利益的分配,是“宏观—中观—微观”三层综合作用的结果。宏观层面主要指国家资源禀赋和战略目标,中观层面主要指各种土地资源分配制度,如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税赋制度、土地征收制度等等,微观层面主要指基层治理形态。宏观层面决定中观层面的总体变动方向,中观层面又决定微观层面的总体变动方向;中观层面影响宏观层面的具体实施效果,微观层面又影响中观层面的具体实施效果;三个层面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但任何一方的变革不可能彻底代替另一方变革。

传统时代①[1][2]至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土地的农业产出,是土地利益分配的核心。历朝历代政府关注的重点都是:如何从千家万户分散的小农手中提取农业赋税。提取的数量必须足够维持该时期的国家机构运转,提取的交易成本不能太高,同时还要保证提取过程不致破坏小农正常生产生活进而减损政权合法性。为达到以上目标,不同时期的国家管理者具体做法各有不同,但从总体方面看,都是通过中观资源分配制度和微观治理形态“双轨”式的改进来调整土地利益分配。晚清民国时期,中国土地利益分配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缘起是中国的宏观战略目标发生了史无前例的变更——迈向现代化和工业化。②[3]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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