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与赔偿修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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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环境保护

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环境污染损害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开展过专项工作,缺乏一套科学的环境损害评价方法和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体系,使环境污染事件的损害评估和环境资源的修复难以开展,也使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刑事量刑和民事赔偿缺乏依据。为此,环保部与司法和立法等相关部门应加快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损害赔偿与环境修复等基础性研究工作以及行政司法建设与政策和立法进程。

开展环境损害评价与赔偿修复的必要性

目前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工作面临行政职能没有界定、环境损害修复立法缺失、环境损害评价无人开展、环境纠纷处理无据可依、环境污染损害难以赔付的窘境。由于政府部门缺乏对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和赔偿政策与司法保障制度的通盘考虑,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和赔偿的技术、法律、组织和资金保障体系远远滞后于处理环境损害案件的实际需求。因此,重新审视环保职能和环保立法,加强环境损害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损害赔

如何推进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与赔偿修复?

■文│於方 王金南 王灿发 杜光秋

偿的法律效力,已经成为环保和相关司法部门的重要任务。

环境损害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管理部门的现实需求强烈 从近年我国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来看,经过30多年“三高一低”粗放型的高速经济增长期,我国目前已进入环境污染事件的高发期。从我们与基层环保法庭、环保部门以及法律援助等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和反馈的信息来看,由此所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加,各级环保和司法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失评估方法、工作程序、权威的评估机构、相关立法有强烈的现实需求。200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但由于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的缺乏使该《意见》仅停留在“指导”阶段;目前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设专章对环境污染责任做了规定,但相关法律条例只对因环境污染所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对环境资源以及相关刑事责任没有任何约束。预计随着这项法案的正式颁布,有关环境民事赔偿的诉讼案件可能剧增,对环境污染损失评估鉴定与赔偿修复的技术、行政和法律需求非

常急迫。

损害评价鉴定能力薄弱,技术与工作体系亟待建立 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能力薄弱表现在5个方面:第一,技术体系尚未建立,包括范围认定规则、损失计算指南、数额计算标准等在内的系列技术规范需要一一制定并逐步完善;第二,评估鉴定工作组织体系没有形成,国家没有赋予环保部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修复的职能,导致地方环境损害评估无从开展;第三,没有专业的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和资金人员保障,由于对于开展环境损害评价的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鉴定结论五花八门、真伪难辨,评估结果缺乏科学依据,司法裁决无据可依,受害方利益不能得到保障,更多的情况是由于没有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根本就不开展环境损害评估;第四,环境损害风险评估尚未列入工作日程,环境损害风险评估是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和制定环境修复赔偿方案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未来污染场所问题的大量出现,制定环境损害风险评估标准、建立专业的环境损害风险评估机构将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第五,缺乏开展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和处理的专业技术和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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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全国环境损害评价与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资质审核、技术规范制定、执业资格培训以及重大和跨区域环境损害案件评估与恢复措施制定的咨询服务。主要职责与工作范围包括:一是为环境污染损害事件的评估和处理提供政策制度支持:协助环保部制定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恢复相关的技术文件和管理办法,组织制定环境风险管理的相关标准与导则,协助司法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预防、损害评估和修复规划工作平台:建立全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与重点污染区域数据信息平台,研发并建立环境损害评估与风险管理决策支持平台,制定全国和区域流域范围的环境修复规划;三是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与赔偿修复管理理论体系与技术方法研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损害和累积性环境污染健康与生态风险的鉴定、评估与赔偿的技术方法与管理制度研究,环境污染防治与修复规划理论方法研究,基于风险的环境管理政策研究等;四是面向社会开展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损害评估及恢复咨询:组织制定环境风险评价与环境修复计划技术标准,对重大环境事件提供评估与修复计划制定咨询工作;五是行业发展规划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质认定和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从业标准,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质认定和管理,组织开展全国性的技术培训,建立并管理全国性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与鉴定专业网络体系。

省级环境损害评价与鉴定机构 负责本省内环境污染事件的损害评价与鉴定工作,主要职责与工作范围包括:一是开展本省辖区内环境污染事件的损害评估与鉴定工作,主要依据行政处理或司法裁决委托书开展相关工作;二是制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损害修复方案;三是开展环境修复全过程的跟踪监测,编写修复评估报告;四是参加国家环境损害评价管理

员队伍,应该着手建立国家和省两级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培训制度,为这项工作的开展奠定最基本的人力资源基础。

损害评估技术体系繁杂,需要专业技术机构予以指导开展 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是影响范围广、因果关系难确定、损害评估难度大,特别是非经济损失以及对生态和环境资源本身的损害。由于环境类“准公共物品”直接市场价值的缺失,导致以机会成本、防护成本作为环境替代价值和通过人群调查获得的环境支付意愿价值等作为环境损害评判标准难以得到广泛接受,特别是作为赔偿判定依据时,往往引起较大争议。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环境资源有价的概念还没有得到广泛认可,比较前沿的评价方法还不适宜推广使用。因此,成立专业的环境损害评估技术研发机构,逐步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损害因果关系鉴定与损害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开发相应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具、建立基于环境风险的环境管理体系,并指导全国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及后续赔偿工作的开展,是当前极为迫切的一项任务。

损害赔偿和修复近乎空白,需要尽快建立制度保障体系 开展环境损害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得到赔偿,受损的环境资源得到补救或恢复,使国家、社会和公众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目前除了狭义的经济损失在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外,环境损失的赔偿、纠纷的处理、责任的认定、环境资源的修复既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从职能界定、组织体系、人员队伍、制度规范、到法律体系和赔偿修复资金筹集等保障制度和措施近乎空白,从而导致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处、环境纠纷案件处理不当引发社会动荡、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难以修复、国家环境安全

受到严重威胁。因此,目前环境保护部需要成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与鉴定的技术研发与管理机构,从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方法规范的制定、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工作体系的建立、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制度的构建、相关司法和资金组织保障体系的建设等方面对这项系统性的工作给予全面考虑,协助环保和司法部门处理好当前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为今后环境污染损害事件有序、高效、满意的解决打下基础,为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建,以及生态文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和制度保障。

开展环境损害评价与赔偿修复的

具体建议

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和赔偿工作在技术、组织和制度体系建设方面才刚刚起步。从已有的相关法律条文来看,关于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的法规条例仅涉及人身和财产等传统损害,未涉及环境资源;同时,还存在立法和司法体系相互矛盾、环境纠纷处理和赔偿立法缺失等问题。评估方法和工作组织基本上还是空白。为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工作的不足,建议从建立机构、制度完善和能力建设3个方面推进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与赔偿工作。

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评价管理机构借鉴国外类似机构的运作和管理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建议建立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下联动的管理模式——“一元两级”的管理模式。即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局分别设立环境污染事故损失鉴定和评价方面的专门技术中介机构,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相应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国务院授权环保部负责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从业单位及个人都需要相应的专业技术及资质要求。

国家级的评价管理机构 主要负S pecial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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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培训与会议,及时掌握最新的损害评价与修复方法。

健全并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评价和赔偿立法

目前关于环境损害评价与鉴定基本无立法可循,同时,现行有关环境损害赔偿及其纠纷解决的立法也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有关规定大量分散在民法、民事诉讼法和环境立法等各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当中,不但立法体系零散,立法模式也不能体现环境损害赔偿的特殊性,而且立法体系内部还存在着矛盾冲突。因此,完善相关立法体系就成为首要任务。建议在环境立法体系内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及其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并且采用实体和程序一体规定的专门立法模式,建议法律名称可以为《环境损害赔偿法》,该法主要解决在实践中最难解决、在立法上也最有特点的环境纠纷处理和损害赔偿问题,而不应当是一个全面的环境责任法。

考虑到国家立法规划的安排,《环境损害赔偿法》从纳入国家立法规划到具体立法的颁布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环境污染损失评估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环境损失评估和赔偿制度建立初期,由于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纷繁复杂的问题,而法律具有僵硬性的缺陷,不可能对相关问题做出有效解决。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就需要拓宽思路,可以考虑通过政策引导逐步向法律规制过渡。

具体来看,目前应尽快以行政政策手段出台相关规范和标准。这些规范和标准涉及:一是关于环境损害评价范围与环境损害评价方法的规定或标准;二是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方法的规定或说明,使环境损失评价有据可依;三是关于行使“环境损害”救济权主体的规定,明确政府相关公共部门开展环境损害评估与修复的行政监管和执行职能以及具有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主体;四是关于环境损害

评估管理的规定或办法,对评价程序、临时性评价机构的设置及其法律地位及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等做出指导性规定;五是关于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的相关规定;六是关于环境损害风险评估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七是关于开展环境损害修复工作的技术规范与后评估标准体系,以及指导国家这项工作开展的指导性意见等。

加强环境污染损害评价与赔偿的能力建设

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 从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来看,应该抓好3项工作。第一,以技术支撑部门为依托,建立松散的多部门联席工作机制。尽快成立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管理机构或技术研究中心,以该机构为载体,一方面从技术层面广泛联合相关研究机构和大专院校,改变力量分散的局面,形成合力开展专项研究;另一方面,以该机构为媒介,定期邀请相关部门的领导与专家召开工作会议,尽快实现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第二,开展专项研究,确保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工作取得较快进展。目前相关部门还未就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与赔偿修复开展过系统深入的专项研究,有关研究课题的深度和广度不够,各自为战、重复工作的情况屡有发生。为此,应分别就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与赔偿修复的能力建设与基础科学问题设立专项研究,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方法体系、环境污染损害风险等级评定方法、环境损害修复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和工作制度体系。第三,充分利用国际合作平台,确保技术和工作体系的先进性。经过五六十年的发展,发达国家已经在环境损害评价与修复技术方法、工作组织程序、法律制度体系、赔偿修复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我国这项工作的开展完全可以从更高的起点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国际合作平台,建立一套既与国

际接轨、又适应国情的技术和工作制度体系。

人员资源储备 从人员资源储备来看,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失评估工作刚刚起步,许多评估方法和技术还处于开发阶段;加之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各地方的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目前开展环境损害评价鉴定与赔偿修复工作面临严重的人员不足、技术能力不够的问题,无法保证评估方法和评估技术得到合理应用。因此,为了促进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估的有序开展以及相关技术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失评估方法和技术后,应当及时启动专项技术培训,以提高地方环境损失的评估能力。

资金需要 从开展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与赔偿修复的资金需要来看,3个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科研经费支持;能力建设经费支持;赔偿修复经费筹措。从资金渠道来看,科研和能力建设应该主要依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或科研经费支持,技术制度体系研究以及培训等能力建设也可以通过技术能力援助或国际合作的方式申请国际援助项目,环境修复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以更加广泛,特别是老污染源的修复经费无法完全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筹集,这部分经费将更多依靠社会化模式予以解决,具体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政给付、企业互助基金、专业化赔偿修复基金等多种模式,不同模式其资金渠道和支付主体不同;从资金安排来看,作为基础性工作,科研和能力建设经费国家应优先考虑安排,同时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支持;对于行政给付和专业化赔偿修复基金这两种社会化模式,其主体资金也需要国家和地方财政给予考虑,同时,辅之以其他社会化投融资方式。

(作者单位:於方、王金南,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王灿发、杜光秋,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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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价与衡量方法

附件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 版)(环办〔2014〕90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发通〔2016〕11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精彩文档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生态环境损害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 指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的惠益。 生态环境基线eco-environmental baseline 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期间损害interim damage 指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的期间,生态系统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 精彩文档

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附件 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名单 序号姓名单位专业领域 1 沈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2 王子健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 王琪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4 石利利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5 吕怡兵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物性质鉴别 6 林玉锁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7 周连碧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8 许纲熙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 9 李森林北京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 10 商照聪上海化工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11 邹莲花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12 马安德南方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13 张后虎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14 孔德洋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15 赵慧敏大连理工大学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环境 学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16 宋永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3—

序号姓名单位专业领域 17 姚珏君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18 李涌涛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19 王红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20 周兵吉林省中实检测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21 黄启飞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2 李丽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3 黄泽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4 杨玉飞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25 张志强辽宁北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 26 许振成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27 檀笑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28 彭晓武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环境大气 29 海景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污染物性质鉴别 30 吕梦华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 31 李宗逊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污染物性质鉴别土壤与地下水 32 马侠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污染物性质鉴别 33 李平安徽省马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4 梁榕源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污染物性质鉴别 35 袁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6 杨明珍沈阳蓝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7 沈浩松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 38 杨淑英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污染物性质鉴别环境大气 —4—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鉴定评估报告编制要求 A.1概述 A.1.1事件基本情况 介绍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背景。对于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写明环境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污染物类型、性质、产生和排放量,污染损害类型、范围与程度。对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写明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如果涉及企事业单位废水和废物排放、泄漏等情况,应写明生产经营历史、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历史突发水环境事件、潜在污染源,倾倒、排放、泄漏的废水或废物类型、排放量,特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前期采取的污染控制或污染物清理措施等基本情况。对于水生态破坏事件,应写明生态破坏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经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破坏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地表水与沉积物的影响方式,已经采取的生态恢复措施等基本情况。 A.1.2区域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区域的自然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状况。自然环境状况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和水文地质、气候气

象,地表水利用历史、现状和规划,环境敏感区分布,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等内容。社会经济状况包括经济和主要产业的现状和发展状况,地方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人口、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和水源供给等内容。 A.1.3鉴定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A.1.3.1鉴定评估目标 依据委托方委托的鉴定评估事项,阐明开展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目标。 A.1.3.2鉴定评估依据 写明开展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内容。 A.1.3.3鉴定评估范围 写明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损害类型、时间范围、空间范围及确定依据。 A.1.3.4鉴定评估内容 写明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损害恢复、恢复效果评估等方面。 A.1.3.5鉴定评估工作程序 详细阐明开展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并给出相应的流程图。 A.2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 A.2.1确定调查对象与范围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草稿 一、总则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 (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 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3) (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0); (11; (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2011.06; (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三、标准 1、资历与信誉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损害鉴定;环境损害评估;环境损害赔偿;评估机构 当前,我国环境损害事件频发,给社会经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巨大负面影响。随着政府对于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视以及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已成为环保实践的重要方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环境损害的公益诉讼在本次《环境保护法》修订中均有体现,也反映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从国外相关经验和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实践来看,较为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制度体系,应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法律为核心,辅之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管理机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和环境损害赔偿的资金机制等政策体系。目前,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建设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完备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模式,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面临的问题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虽然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和理念,但无论从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还是寻求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维权实践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我国目前存在以民事法律和环境法律并存的二元环境损害法律体系。前者以《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构建了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体系;后者是以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污染防治立法和《水法》 等自然资源立法的所建立的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方面的实体和程序性 规定为代表。然而二元的环境损害法律体系本身既有交集,也有争议,存在不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举证责任不明确、诉讼程序存在缺陷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大 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 关法律尽管对环境损害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缺乏对环境损害 鉴定评估的依据、标准、程序和管理以及赔偿资金来源等方面的可操 作性的规定。 环境资源监管权利分散。环境损害的特点决定了环境损害鉴定评 估需要多部门的共同参与。但是,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 制约了环境损害工作的开展。 我国现行的环境监管模式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级次的 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管理部门均有权利和职责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这一体制决定了环 境监管主体的多元和监管权力的分散。因此,有必要明确环境监督管 理部门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权责,避免权力的重叠、冲突和漏洞 造成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的不顺畅。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集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案例集 编制时间:2018年12月

案例一某地下水污染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1项目背景 项目地点位于某市低山丘陵区村庄内,2015年5月,当地村民发现自用大口井地下水疑似受到污染。经当地环保局调查,调查区部分点位地下水中氯化物、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水标准。村民大口井北侧分布有1家洗煤厂、2家稀土抛光材料有限公司、1家盐酸厂。2016年11月起,受当地环保局委托,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该起地下水污染事件展开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图1项目区示意图

2评估目的 本次损害评估工作旨在查清地下水污染源,判定污染源与地下水污染的因果关系,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提出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建议,估算环境污染控制与修复费用,为后续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环境治理等工作提供依据。 3评估思路与程序 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a)第一阶段——污染源调查和损害确认 b)第二阶段——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 c)第三阶段——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筛选与价值量化 4基线确定及损害确认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环办政法〔2016〕67号)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中规定的基线确定原则,因无法获取历史数据,采用未受污染环境行为影响且与调查区处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相似现场,即“对照区域”数据确定基线。以指标值超过基线20%为判定依据,确认调查区2015~2017年间地下水受到损害,指标主要涉及氯化物和氨氮。 5因果关系判定 5.1污染源识别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1311号)和环保部、司法部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中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遴选。专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组、地表水和沉积物组、环境大气组、土壤与地下水组、生态系统组、环境经济组、环境法组、其他类组(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8个组。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遴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成员,建设省级专家库; (二)建立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库,整理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信息;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依法委托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四)建立专家库信用制度和使用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工作; (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三)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 (四)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目的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人才信息化建设,并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重大问题研究、咨询中的作用,引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为聚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人才要素,整合现有的人才资源,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打造专业、权威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职责与作用 1、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科学技术研究,提升鉴定评估业务水平,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提供决策咨询,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争议提供行业评议和技术判断。 2、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制定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3、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 4、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评估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5、参加相关的技术培训。

6、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入选条件 1、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2、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累计十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4、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5、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6、在高校、科研院所及事业单位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应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7、在企业类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过省厅级或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中级专业技术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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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草稿 一、总则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 (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 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0)《侵权责任法》; (11)《民法通则》; (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 (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 摘要:司法鉴定处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一个辅助手段,就是我们所说的环境 损害司法鉴定。目前,对于环境的危害,我国在却没有一个标准,因此,存在管 理分散、缺乏诚信的现象,这样不仅成本高,而且影响本国司法系统的发展,同 时也阻碍了环境司法的正常发展。为此,必须加强法律判决以及法官的职责,也 要注意鉴定证据的支持,既要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也要使其发挥 作用,既要对评审意见认定案件事实,也要发挥促进管理手段的有效性,既要专 家出庭陈词,又要邀请技术专家参加环境司法。这样,人民法院对环境侵权纠纷 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与此同时,才能促进环境司法鉴定问题尽快解决。 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环境司法;对策 近年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地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此类案件的 鉴定、损失评估和因果关系往往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来判断,鉴定将成为人民 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科学、权威、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为法官作 出适当的裁判,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提供了良好的依据。本文 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探讨了环境损害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人民法院采取的 对策,以期有利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环境案件审判。 1 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主要问题 1.1种类多,标准不一 1.1.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种类多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包括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在养殖和野 生渔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司法鉴定、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森林环境损害鉴定、危险废物和鉴定。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技术要求,专家 在不同领域进行司法鉴定是非常困难的。 1.1.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存在缺失和冲突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环境、农业、土地、林业、海洋等环境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这些部门已经或正在组织技术规范,在污染损害范围的界定和评价方法上,甚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某些方面存在差异,缺乏标准。不一致的评价技术规范 必然导致实践中的不统一、鉴定意见的矛盾,增加了裁判的难度,从而破坏了相 关认证机构的影响力和损害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 1.1.3资质规范不统一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评价标准。在实践中,许 多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仅具有评估资格的一个方面,不具备评估环境资 源和环境损害的能力和经验,不能为环境司法提供权威和公平的技术支持。 1.2门槛低,管理分散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中国政府分别负责环境保护、农业、土地、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由于管理的分散性和缺乏统一的资格标准,环境损 害司法鉴定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机构的评价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 的局面。个别鉴定机构的实践不规范,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一些鉴定机构缺乏诚信,使鉴定意见在程序和质量上都没有通过,从而引起投诉。同时,环境损害司 法鉴定机构较少,司法行政机关不能有效地行使统一的行政监督职责,尚未形成 国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标准体系。 1.3周期长,成本较高 1.3.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周期长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附件2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 —4—

目次 1背景和目的 (6) 2适用范围 (6) 3规范性引用文件 (6) 4术语和定义 (7) 5总则 (9) 6环境损害确认 (10) 7因果关系判定 (12) 8损害评估方法 (13) 9鉴定评估报告的编制 (18) 10附则 (19) 附录A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20) 附录B补偿性恢复方案的确定 (22) 附录C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的编制要求 (29) —5—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1背景和目的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和《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发布以来,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适应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需要,针对《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总结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点修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并更名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 2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方法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HJ25.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25.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192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6—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谢小姐---136---6236--5104 中科检测作为中国科学院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其中生态环境事业部专业从事“生态环境检测、鉴定和评估工作”,充分发挥技术领先与服务专业的优势,可为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流程技术服务,多年来,中科检测为生产、科研、贸易、政府管理、诉讼、技术引进、商务仲裁等活动提供了大量优质的分析测试技术和客观公正的评估鉴别服务,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测试共性技术支撑。 服务内容: ●土壤环境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评估; ●重点企业隐患排查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环境风险评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在产企业土壤与地下水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LDAR(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 VOCs减排及监测一站式解决方案 ●固体废物鉴定、管理与综合利用全过程解决方案 ●危险废物鉴定、管理与综合利用全过程解决方案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评价与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环境健康安全与评价 ●有机污染物及重金属监测分析 ●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模型分析与评估

●地球物理勘探 ●协助责任单位完成其他相关备案程序。 相关法规、规范、政策、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 版)(环办〔2014〕90 号) 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07〕71 号)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环办政法〔2016〕67 号)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损害调查》(环办政法〔2016〕67 号)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环办〔2014〕90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发〔2014〕118 号)《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 《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 《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4〕99 号) GB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8508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4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工作内容: 基本情况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第二章污染物性质鉴定 第四条固体废物鉴定。包括通过溯源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判断待鉴定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第五条危险废物鉴定。包括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规定的程序,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确定危险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六条有毒物质(不包括危险废物)鉴定。包括根据物质来源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有毒物质,或根据文献资料、实验数据等判断待鉴定物质是否具有环境毒性;确定有毒物质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鉴定。包括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水平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水平,是否属于预期不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等;确定放射性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八条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鉴定。包括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含有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放线菌、真菌、病毒、寄生虫等传染病病原体;确定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九条污染物筛查及理化性质鉴定。包括通过现场勘察、生产工艺分析、实验室检测等方法综合分析确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中的污染物,鉴定污染物的理化性质参数等。 第十条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致植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植物(包括农作物、林草作物、景观或种用等种植物和野生植物)损害的时间、类型、程度和范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方法

.. 附件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 II 版)(环办〔2014〕90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发通〔2016〕11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资料word ..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生态环境损害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15.《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 (环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对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范围、程度等进行合理鉴定、测算,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管理、环境司法等提供服务的活动。为切实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随着我国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发达国家二三百年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显现,环境保护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而我国法律在环境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有效落实,与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及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很不适应。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是切实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有效应对环境挑战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目前,在我国环境管理实践中对私益环境损害的赔偿远不能足额到位,对公益环境损害的赔偿更是很少涉及。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科学、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与行政罚

款数额,有助于真实体现企业生产的环境成本,强化企业环境责任,增强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从而在根本上有利于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改变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 (三)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有效手段 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必须优化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使环境行政处罚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和获取的收益挂钩,有助于推动环境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深化环境责任保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加快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应急处置等环境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是推进环境司法深入开展的技术保障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做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环境污染案件在审理时仍存在许多技术难题需要解决。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研究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工作机制,可以为司法机关审理环境污染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将有助于推动环境司法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依法严厉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实现污染者全面承担责任、受害者获得足额赔偿、生态环境依法得到保护,促进环境管理从主要利用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历史性转变。

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制度分析.doc

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制度分析 摘要:随着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制度的实施和运行来看,还存在亟待完善之处。本文在分析了当前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制度现状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制度推出了对策建议,对完善环境损害鉴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制度分析;农业生态环境 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是客观反映农业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和价值变化的一种方式。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包括鉴定评估准备、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因果关系分析、生态损害价值良好以及生态环境修复评估等等。为了规范农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陆续颁布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2007年)、《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司法鉴定经济损失估算实施规范》(2014年),使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更加的科学、合理,也更具可操作性。但随着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制度的实施和运行来看,还存在亟待完善之处。 1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分析 1.1鉴定评估机构管理有待完善 原环保部分别于2014年、2016年陆续发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第二批),共计向社会推荐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29家。为了便于对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2016

年,司法部颁布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就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准入设定的具体的条件和要求,但这些规定与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现实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如,鉴定机构收费过高又是普通农户难以承受,而一些不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虽然收费较低,但鉴定结果不具有合法性。 1.2损害鉴定程序和方法有待完善 2016年环保部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农业部发布《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技术导则》,但二者存在规定范围过窄,《总纲》和《导则》中均回避了核与辐射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农业生态环境鉴定的程序较为混乱,鉴定方法和标准不统一,鉴定行为缺少科学依据作为支撑。此外,一些技术标准存在缺陷也是影响鉴定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因素。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将灌溉水中的Cd限值为0.005mg/L,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将饮用水中的Cd限值规定为0.01mg/L,出现了符合直接饮用的水却不能用于灌溉的窘况。 1.3鉴定资金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农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以及损害赔偿费用和资源环境恢复都需要一笔较大的资金支持,但从目前资金来源来看,缺少通常的资金保障渠道。目前,环境损害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相应的环境风险防控机制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探索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探索 发表时间:2018-09-10T10:38:18.98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0期作者:陆朝阳董迎雯张以飞沈莉萍 [导读]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加之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环境侵权诉讼案件受理呈上升趋势。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江苏省南京市 210093 摘要:今年来环境问题愈见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存条件。对此,有关部门加大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处力度。鉴于该牵涉过多,一般人员仅凭自身知识不能进行专业性判定。相关的专业人士的判定重要性也逐渐突出,在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作用也凸显出来。但是,由于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较晚,在实践中司法鉴定缺失主体性和鉴定业务范围过大,无法满足环境诉讼需求等问题,有待于完善发展。 关键词:环境问题;司法鉴定;责任纠纷 引言: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加之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环境侵权诉讼案件受理呈上升趋势。据有关调查得知,法院环境侵权案件受理量与环境损害纠纷之间的增长数量不匹配。环境侵权责任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极高,并且法官对于环境科学的知识不甚了解,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各方面给予重视。 1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分析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特性分析 要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更客观的了解,需先从其证据特性着手,主要体现在一下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 内在方面:是其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和独立性的特质;其产生过程是鉴定人依据客观原理,借助科技设备得出的一种意见性证据;鉴定人作为与案件无关的个体,不受外界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可对案件进行独立判断。首先,鉴定人在对环境污染方面检测是主观性的认识活动过程,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鉴定意见具有主观性。其次,主观性的证据是非纯粹科学的,往往会受人、事、物的限制,难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必然科学性。因此,鉴定意见要是摈弃错误观点。 外在方面:外在形式方面最主要表现为:一是鉴定事项的多元化,二是鉴定标准的一元化。一是环境侵权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特征,决定了司法鉴定事项的多样性。二是鉴定事项需要多元,但是每一类鉴定事项必须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才能利于我国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根本及时地解决问题,是目前重要的问题。 1.2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检验 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特性分析后认识到: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也有局限性,首先,司法鉴定只是审理案件过程中辅助性手段,而鉴定意见更是无法取代法官的法律判断,能否平衡好二者间关系,决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价值定位;其次,鉴定意见亦只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绝不可能完全主宰证据。因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乃至其鉴定活动皆要受到全面检验。为避免法官在处理案件中对鉴定意见的过分依赖,必须注重对司法鉴定整体的系统检验,需要分别通过对鉴定意见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的分析判断予以实现,以便展开证据质证,方能真正实现对证据的有效检验。 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矛盾与化解 基于上述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探讨,可以得之其本身的特性,盲目信从可能损害司法权威。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鉴定主体和司法鉴定之间存在很多问题,以下对其进行详细说明: 2.1不规范与中立性原则的矛盾与化解 综观我国司法实践有许多怪圈,这与鉴定主体不规范,鉴定机构水平不高及欠缺对鉴定人的监管机制等。为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通知》的鉴定要求,做到保质保量发展;其次,要符合司法鉴定的中立性要求,鉴定机构必须要独立,如果行政级别有政治色彩,将有损司法的中立性,所以要予以改革;最后,由于环境侵权案件通常涉及区域大,为适应其特点,要建立在平等独立的基础上,加强对鉴定人的监管。要建立统一的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在通过统一考试后,辅以定期的资格检查与注册制度。要发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确立统一的行业标准;同时对鉴定人的职业操守进行监督。实现双管齐下的监管机制,建立规范的鉴定工作,遏制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2随意性和必要性的矛盾与化解 鉴定意见本身符合待证事实,不可滥用司法鉴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依赖性极大,缺乏对司法鉴定必要性的审视。环境侵权案件证极为复杂,需要运用鉴定意见来佐证。此时,鉴定意见随意启动会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差距。法官在其中应起引导性作用,确立原则,在运用经验法则和法律专业技能,才能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法官在积极探索过程中,借鉴国外理论解决环境侵权事件,将大大降低因果关系认定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2.3隐蔽性与科学性、公正性的矛盾与化解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规范性和鉴定意见来源的合法性。然而,鉴定过程有隐蔽性、秘密性的影子,司法鉴定过程本应是本着公开原则,也是鉴定意见客观、公正的根本保障。立法上,可将鉴定公开性原则予以确认,赋予参与人在鉴定过程中的适度参与权,再辅以司法解释的具体措施进行活动。司法实践中,鉴于司法鉴定过程的中立性、独立性原则,法官应在确保鉴定活动不受外界主客观因素干扰的情形下,允许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以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打造“阳光下”的司法鉴定活动。这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怀疑,将反复鉴定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2.4质证形式化与实质性要求的矛盾与化解 据统计,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率低至5%以下,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证,对于专业性极强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而言,质证程序便毫无意义,根本无法触及意见的实质内容,也就无法获得诉讼的本质,此种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将难以实现。这些问题的最主要原因是当属立法规范不完善,不够严厉;加之鉴定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免受舆论压力或打击报复,自然作出不出庭的选择。鉴于此,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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