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66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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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强制医疗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摘要

近年来,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法律的完善,医患关系也在潜移默化中发生着转变,由原来的医疗方占主导转变为医患双方平等的地位,并且还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医患关系—强制医疗的医患关系。在国家处理各种精神病以及各种传染病的过程中,人们慢慢的了解了这种强制性医患关系,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对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规定还不够完善。为此,本文简单介绍了强制医疗和强制医疗的法律关系,让我们可以更好的了解这种医疗关系的特殊性,在其中以国家强制医疗传染病患者为例分析说明了各种情况下的法律关系,最后分析了在强制医疗过程中患者的权利,这对我国强制医疗方面的法律的完善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强制医疗;传染病;法律关系;权利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medical and health laws,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s also happening in imperceptible changes, from the medical side dominated both doctors into equal status, and also appeared a special kind of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 mandatory medical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 national treatment in the process of all kinds of mental illness and various infectious diseases, people gradually understand the mandatory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but in our country's law on the regulation of compulsory medical legal relations is not perfect enough. To this end, this article simply introduces the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and compulsory medical legal relations, let we can better understand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medical relationship, in which the state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of infectious diseases patients, for example analysis shows the legal relations of the various circumstances,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medical disputes arising in the process of compulsory medical legal relief plan,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compulsory medical legal has great reference value.

Key words: compulsory medical treatment; Infectious diseases; Legal relationship; right

目录

绪论 (2)

1 强制医疗概述 (2)

1.1 强制医疗的情形 (2)

1.2 强制医疗的特点 (3)

2 强制医疗的法律关系 (4)

2.1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概念 (4)

2.2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 (4)

2.3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 (5)

2.4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客体 (6)

3 强制治疗中的权利分析 (6)

3.1 法律救济权 (6)

3.2 知情同意权 (7)

3.2免费救治权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8)

绪论

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医患关系的模式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由原来的医方占主导地位变为患者或患者亲属参与医疗的方式。不过却有一种特殊情况,我来看一下在防治非典的时期,国家实施对非典患者进行强制隔离和治疗,以减少疫情的传播,该措施引发了我们对医患关系的从新认识。更有不少人认为“医患关系不在仅仅是单纯的民事关系,我们需要要重新研究这种关系”。民事关系中是否包含这种强制医疗情况时的医患关系,它与普通医患关系有什么不同,并且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生医疗损伤,患者应该怎样利用法律救济以及这些法律程序等等,对着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具有很高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所以,本文将在此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1 强制医疗概述

强制医疗就是指国家为了考虑全体人民的人身健康,对于一些特殊患者(特别是传染病患者)进行强制性的医护治疗,并且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强制医疗服务,这样就产生了强制医疗关系。

1.1 强制医疗的情形

由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的强制医疗主要有四种形式。

(1)对具有潜在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在我国法律中,《刑法》第 18 条第 1 款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情况进行了规定,其内容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也就是说某些精神病患者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状态时做出了违犯刑法的社会危害行为,或是在精神病发作时失去辨识或自控能力,做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我们就需要对这些病人采取强制性治疗措施。我们对他们进行强制性医疗主要是为了防止其危害行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并且能够帮他们战胜疾病,回归正常生活。显然,这种形式的强制医疗的实施对象是那些失去辨识或自控能力的精神病人,而实施主体是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接收具有严重精神障碍者的机构。

(2)对传染病患者的强制医疗

对传染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就是指国家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对传染病的散布和传播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授权给医疗结构以及医务人员,对传染病患者实施强制性的隔离和治疗,并且对相应人群进行计划免疫。传染病的强制医疗对象主要有两种:传染病患者和对传染病接触密切的人员,对于前者进行强制检查和治疗,对于后者进行强制隔离和检查,并且还要对特殊人群进行预防传染的免疫工作。《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11 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

规定接受预防接种。”第 48 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该种形式的强制医疗主要是为了预防传染病的散步和传播,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安全。

(3)对有毒瘾人员的强制医疗

吸毒成瘾,意味着药物依赖,是指吸食、注射以及其他方式,以非医疗原因,反复使用鸦片、大麻、海洛因、冰毒、吗啡,以及其他国家规定控制的使人上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等药物产生依赖。《国务院关于强制戒毒办法》第 2 条规定:“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戒毒的决定》第 8 条第 2 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禁毒法》第 41 条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吸取或注射毒品不仅对公民自身的健康有害,也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家庭和社会问题。吸毒最易感染传染病,特别是艾滋病,并且由吸毒带来的恶性犯罪更是不断增加。因此,为保障社会治安,国家采取强制治疗吸毒者。该形式的强制医疗对象为吸毒成瘾者,执行主体是戒毒场所,包括社区戒毒所以及能够治疗毒瘾的一些医疗机关,由国家公安机关检测和认定吸毒上瘾者。

(4)对服刑期间的罪犯自杀自伤后的强制医疗

在关押违法犯罪人员的地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自残或自杀等行为,或是他们中毒、患病和受伤等情况,坚决不让医务人员救治的;违法犯罪人员,以避免受到惩罚或因为悲观失落的情绪,想到自杀来免受长期的牢狱之苦,或是进行自残以取得取保医疗,逃避惩罚。所以,《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企图以自杀自残或拒不治疗的方法逃避惩罚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应严格杜绝,进行强制医疗。

1.2 强制医疗的特点

由我国强制医疗的情形,我们可以分析出强制医疗的特点。

(1)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属性

国内的法律理论界纠结于强制医疗的法律属性已经很长一段时间了,有人说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治安保障方式,也有人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行政方式,更有人说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本文也认为它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属性。一方面,强制医疗对患者带有限制性措施。一般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是国家的行政或司法机关,其它的则没有这种权利。另一方面,强制医疗法律关系主题由患者和公安机关组成。公安机关是实施的主导者,患者是实施对象,它们通过公权力构成强制医患关系。医疗结构只是进行医疗,对医患关系没多大影响。在此,公安机关与患者之间是存在了行政法律关系。

(2)具有社会公益性

强制医疗两大主要作用:一、保障社会的治安,二、加强个人身体健康。在国外,个人主权占重要地位,所以他们采取强制医疗主要是为了帮助患者治疗疾病。而国内,对某些人进行强制医疗主要是为了保障整个社会的安全,消除潜在的危害社会的因子。

2 强制医疗的法律关系

2.1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时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但又以特殊的形式存在。医疗法律关系,就是指医疗人员经过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之后,对患者进行救治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医疗法律关系以契约的形式而存在,需经医患双方自愿签订,即为医疗或诊疗契约,又因为双方的地位相同,所以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此可见,说所有医患关系都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是非常片面的。

但是,有一种特殊的医患关系确实存在,即为强制医疗医患关系,它的关系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性。这种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就是指国家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授权给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使其对某些特殊人群进行强制医疗而形成法律关系。我国实施强制性医疗是为了保障社会的治安,医疗对象要自觉接收治疗,这是每个公民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强制治疗作用对象不仅仅是传染病患者,也包括患有性病或毒瘾等特殊疾病的人员。本文中以强制医疗传染病患者为例进行分析。

2.2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跟普通医疗法律关系不同,它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医患双方的自愿性被忽略,病人选择是否接受治疗的权利被剥夺,而且医疗机关必须无条件的依法治疗患者。由此,很多人认为“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应该属于公法关系”,本文也赞成这个观点。

强制医疗的强制性,是指在遇有特殊情况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必须听从国家的安排,对患者进行一系列的医疗事项(如入院、出院等)的决定权由国家掌控,它们只需服从不能选择接受命令。列如,例如,根据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发布的《关于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诊的暂行规定》:“非典型肺炎病人的转诊工作由北京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统一安排和统一调度,任何医院都不得自行联系转送。非典患者入院及出院亦是如此”。

本文认为,强制医疗法律关系与一般行政法律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医疗过程中需要对患者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并且还给患者医疗服务等民事活动。不过,它含有民事活动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强制医疗的基本公法关系。所以,强制法律关系还应该划分为行政法律关系。

2.3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就是指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有自然人和法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而强制医疗法律关系归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所以它的行政相对人非常明了,即为感染传染病的患者(有时也包括疑似患者)。因为行政主体在强制医疗时占有主导地位,所以本文对其范围进行研究分析,以更好的确定强制治疗法律后果的承担者,确定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行政主体,就是指依法拥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和权力,可以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本文观点是,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行政主体为人民政府及行政卫生部门,而各种医疗机关则是被授权的行为主体不是行政主体,强制医疗的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其原因为:

(1)医疗机构是行为主体不属于行政主体

行为主体,就是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直接参加、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行政主体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权力,行为主体则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才可行使职权。而医疗结构就是属于行为主体。

在转运非典患者的例子中,由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发布的《关于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诊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市卫生局派驻各定点医院的督导员应在当日17点之前确认次日各定点医院可接收病人的床位数并签字确认。若转诊组与定点医院协调时数目有出入,以市卫生局督导员确认空床位数和转诊时间为准发送病人。确认空床位后,由指挥中心调配转诊名额,并通知转出医院,转出医院负责及时向指挥中心传送摘要。指挥中心收到病历摘要后,经审核认可,通知急救中心派车,同时发转院通知单给转出医院,由急救中心将病人安全送至接收医院。”由此看住,医院只是转运病人的实施者,患者转运情况的决定权掌握在是市卫生局手里。

(2)医疗机构是委托行政主体,不属于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授权,就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授权后,被授权组织就变成了该项职权的行政主体。行政委托,就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委托对象可以包括别的行政主体、其它组织以及法定个人。委托之后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责任不会转移他人,被委托方也没有行使行政主体职权的能力。

按照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规定内容,不少人认为,医疗机构被法律授权后就可以强制治疗传染病患者,已经属于授权行政主体的范畴。本文观点是,《传染病防治法》的第七条规定中确实是授权给医疗机构可对传染病人员进行强制医疗,但是其主要是为了使医疗过程中进行的具有侵害性的手术行为变得合法化。而《传染病防治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更是相当于只是给医疗机构建立了法定义务,并且第五条规定中提出医疗机构必须服从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所以,医疗机构实施强制治疗传染病只是它的法定义务,而不属于它的行政职权。

有些人认为,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被《传染病防治法》授权的医疗机构已经属于授权行政主体的范畴,它们拥有对患者执行行政管理职权和紧急强制治疗的权力。而本文不赞同此观点。通过查看人民政府颁布的于非典有关的法律法规可知,被授权医疗机构并不能行使紧急强制治疗的权力。

综上可知,在非典的防治工作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受人民政府或卫生部门的委托,对传染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管理和服务,但是它们没有决定是否实施强制治疗的措施

的权力,也不用承担医疗后果。所以,医疗机构这样的实施者属于行为主体,强制性的行政主体是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本文观点也是如此。

2.4 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强制医疗是为了保障社会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医疗机构都是为了社会公益而建立的,所以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就是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主客体。除此,强制医疗的维护对象还有患者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其就是强制医疗法律关系的次客体。

3 强制治疗中的权利分析

3.1 法律救济权

根据现有法律,传染病患者不仅只有履行接收强制医疗的义务,还可以享有相对应的权利,其中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时期重要的一项。在强制治疗时,经常出现以下两种法律纠纷:一是患者不满对其实施的强制医疗措施,认为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害,例如在被隔离的非典确诊患者中,最后被排除没有患上非典,就会感觉自身自由权收到了侵害,要求解除医护隔离。二是患者在被强制治疗时感觉实施在他身上的医疗行为不当,侵害了自身的生命健康权,例如认为医务人员对其使用了错误的药品,使其身体受到伤害,要求法律赔偿。

很多人认为,第一种纠纷中,患者对某些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实体法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在第二种纠纷中,医疗机构给患者提供服务属于民事行为,患者可以对某些医疗侵害性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实体法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此观点中区分开了强制医疗措施和医疗服务的本质,具有一定意义。本文并不完全赞成此观点,强制性医疗服务和一般性医疗服务都属于民事行为,但是它们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是一种行政委托行为,活动的后果应由委托者担负。所以,患者应该提起行政诉讼,且被告对象也应该是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得到的是行政赔偿。

在国外,患者因强制性医疗受到人生伤害时,都是由国家赔偿或补偿。而我国的法律当然与其有差别,以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被告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目前还不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还只能对行政主体实施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理,不能对强制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纠纷进行审理。而且,强制治疗过程中的行政赔偿问题也缺乏法律规范。

签于以上,为了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利益,本文建议,患者在接受强制治疗过程中遭遇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提起民事诉讼,所产生民事赔偿先由被告医疗机构支付,然后医疗机构向国家要求补偿损失。政府部门成立专门的补偿评审机构并设计评审制度,以补偿强制医疗纠纷给医疗机构带来的利益损失。我国可以先实施这种过渡措施,最后建立完善的有关强制医疗纠纷的法律规范。

3.2 知情同意权

随着医患关系的敏感度的上升,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变得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所以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变得尤为重要,一些医院已经采取了很多方法来对此作出保障。不过也不能过度的放任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使用范围,不然会造成社会各方面利益的损失,这一点要尽量通过人民法院在实施审判过程中正确适当地界定知情同意权的范围,避免权力滥用。

知情同意权就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对于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他们在非强制性的情况下完全的接受及理解与其所患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并且据此对医疗人员做出的治疗措施进行自愿选择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知情权和同意权,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基础,只有合理安排好患者的知情权,患者才能做出正确的同意权利,并且与之相对应的医方义务是说明和告知注意义务。

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中只是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的实现程序,而没有提出对此权利的限制条件,在法院的实际审判过程中,对知情同意权的主要做出两种情况的限制:一是需要保护公共利益进行强制医疗;二是患者拖延或者拒绝做出同意权的执行。本文主要分析第一种情况。

对关于保护公共利益情况下做出的强制医疗,我国法律做出的相关规定包括:

(1)吸毒人员在进行强制医疗时的知情同意权。我国《强制戒毒法》中规定:经批准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医疗单位,对因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治疗时,无需征得毒品成瘾人的同意;

(2)具有精神病的人员在进行强制医疗时的知情同意权。精神病人可能会因为其大脑不受控制做出一些伤害他人、自身或是社会的行为,所以对其做出强制医疗处理时,不需经过患者本人或其代理法人的同意。并且,世界各国均对此种情况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3)传染病患者进行强制医疗时的知情同意权。国家的《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都对此做了先关规定,法律授权给医疗机构对传染病进行强制治疗的权利,并且患者还必须履行强制治疗的义务。

由以上可知,在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时首先要确保医疗人员对患者进行详尽的告知说明,这样患者才能做出合理的决定;其次是尊重医疗人员专业知识根据做出的治疗方案。这样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其医疗裁量权达到了一个相互制约的状态。而国家在保障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患者做出的强制医疗就相当于剥夺了患者同意权,这样就更需要国家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制定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界定方法,以造就和谐的医患关系。

3.2免费救治权

健康权是我国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就对此做了规定,在《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又对其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传染病患者的救治权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做出了规定,患者权利主要是: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每个公民都有被救治的权利,医疗机构要采取相应对策紧急治疗传染病患者,保证患者的生命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对于传染病情况比较恶劣时,患者由于无法承担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国家应剥夺患者的个人治疗权,进行强制治疗,并且伴随着剥夺患者的治疗或隔离选择权,并且医疗产生的费用应由国家财政部门承担。

在我国相关于紧急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完善,医院的责任和义务、权利分配不够明确,所以引起的医疗事故纠纷很难处理。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可知,医疗结构对传染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可以采取先治疗后收费,不可因医疗费用问题而拒绝治疗患者,并且对于贫困传染病群体进行免费医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在《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农村或没有医保的经济困难人员中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防病毒药物。以上所说的法律立法层次低,其中关于对传染病患者的治疗程序的规定还不完善,公民的紧急治疗权还不能得到完美的保证。所以,本文认为在对患者强制治疗时要严格界定有偿和无偿救治的界限,并且对于一些因为费用拒绝救治患者的医疗机构要做出法律制裁,尽量唤起社会人士对患者的注意,进行社会捐助、政府拨款等各种方法,以减免病人的治疗费用。

结语

对于强制医疗,每个公民都有接收治疗的法定义务,每个医疗机构必须给按照国家授权给病人提供医疗救治和服务,这种行为是国家维护社会安定的必要措施。本文中首先概述了强制医疗及其医患法律关系,并对国家强制治疗传染病患者时产生的很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对我国的强制医疗中患者的权利做出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文中所提的很多观点,对我国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有着很好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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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执法监督是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重要职责,也是党委赋予政法委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要从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角度入手,实事求是地找出在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找准切入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力争执法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监督方式趋于被动性 执法监督方式存在诸如接受信访多,启动监督少;协调案件多,指导督办少;事后监督多,过程监督少;根据领导批示监督多,根据既定规则主动启动监督少等现象。政法委机关经常疲于应付处理涉法上访个案,普遍担当“消防员”的角色,削弱了执法监督应有的作用。 (二)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在监督来源上,案件协调工作中有时受理以单位党组名义提请的协调,有时接受以单位名义提请的协调;在具体形式上,案件指导工作中有时采用普通信函,有时采取口头方式;在监督结果处理上,指导协调的结论有时以审批表的形式下发,有时以决定的形式下发。如此种种,导致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三)执法监督效果不理想 监督制度和形式往往是走过场流于形式,不能起到解决问题的实质性作用,例如对执法的检查与案件的评查,都是在本单位内自我进行,检查组到后也就是听取汇报,没有足够时间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二、执法监督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在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政法机关甚至政法委的不少干部在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上存在错误,认为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人大以及司法机关本身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想方设法规避政法委的监督。 (二)规范性制度不完善 执法监督职能设计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如对哪类案件可以进行监督,怎样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前监督,哪些案件可事中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后监督,没有明确规定;职责权利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作用。 (三)协管干部权力缺乏刚性 中央相关文件已明确政法委负有协管政法机关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还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 (四)与其他监督力量没有形成合力 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体制中,除了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还有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执法部门自身的内部监督等,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种监督也就是横向的关系,但目前还没有完全理顺,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反歧视政策

反歧视政策 創展五金燈附燈飾厂 公司反歧视政策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反就业歧视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身份歧视 第三节性别歧视 第四节残疾人歧视 第五节健康歧视 第六节其他方面就业歧视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使公司员工在就业过程中不因性别、种族、婚姻、生理、姓氏、为 地区、宗教信仰等差异而在工作中受到歧视~保障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 第二条【就业歧视的定义】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就业歧视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民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性取向等因素对劳动者给予区别、排斥或优惠对待~取

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二,间接歧视~是指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对劳动者做出与上述歧视因素有关的区别、排斥或优惠行为~但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創展五金燈飾厂 2 第二章反就业歧视的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反就业歧视义务】 XXX厂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职业待遇~不得提出歧视性的要求。 应当在自已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中写入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应把反歧视作为自身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禁止招聘中的歧视】 不得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的任职条件。 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了解应聘者的家庭状况、社会关系、婚姻、生育、非传染性疾病等个人信息。但该问题与工作性质直接相关的除外。 第六条【用人单位保管劳动档案义务】 应建立完善的劳动档案保管制度。劳动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招聘录用程序中的原始材料、劳动合同等各种有关材料。 第七条【不得任意辞退劳动者】 不得以歧视性理由辞退劳动者。 第八条【不得打击报复劳动者】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国际商法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1、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

中国法律健全吗 [关于加入WTO后健全中国法律的思考]

中国法律健全吗 [关于加入WTO后健全中 国法律的思考] 一、以WTO规则和国际人权公约为基点,法律亟需废、改、立 1、WTO协议已有规定,而国内无相关立法的,应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填补漏洞; 2、国内有关立法和WTO协议有冲突的,应加以修改和废止。 3、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政治权利公约》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 前者已于2001年3月由全国人大批准,后者也正在审议中。根据“国际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两个公约将带动中国国内一系列法律制度的修改。如根据《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拥有沉默’权,死刑只适用谋杀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这与中国现行刑法、刑诉法的规定都存在差距,一旦批准公约,就需要国内法进行相应的修改。新世纪中国立法必须站在全球化的视角,用我们自己承诺的WTO规则和国际人权两公约来指导国内立法。二、严格执行立法法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第一、立法法2000年7月1日才施行,此前颁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却没有得到系统清理。如现行的,收容遣送制度依据的是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对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却没有任何人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第二、立法法施行后,各地方各部门立法“掺私货”现象相当严重,究其原因,是立法体制有问题; 现在大多数法律草案的起草都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这种立法模式难免使起草者有意无意地将本部门利益加进去。第三、对立法体制进行改革。强化由专家在法律法规起草中的作用,改变由利害产:关系人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做法。消除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随意立下位法的现象,把立法权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从根本上杜绝立法腐败的产生。三、改进立法技术提升立法质量树立立法系统观。系统是有层次的。最高位是宪法,下来是刑事法、民事法; 社会法等基本法律,再往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加强法律条文的逻辑论证。起草法律条文、文字的推敲和逻辑论证很重要,不能在语言、逻辑上留下硬伤,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如:刑法第 2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其中行凶就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又如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重伤多人后逃逸、多人死亡,罪刑相当吗?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保持法的稳定性。法律频繁变动,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培植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四、适应加入WTO后亟需制定的有关法律: 1、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则财产隶属关系的法律,现行法律对这方面明显薄弱和滞后,分散凌乱,缺乏体系,,而且缺乏物权、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原物、孳息等一些基本概念,缺乏动产、不动产物权发生、取得;

学习国际商法感想

学习国际商法感想 在大三的第二学期,我学习了国际商法这门课程。因为我们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以国际商法算是我们的一门基础学科。其实刚知道要学这门课程的时候会预想到学习内容会比较枯燥,课堂上也会比较沉闷,因为法律给我的感觉就是纯理论,都是文字游戏。但真正开始学习却发现国际商法还是非常实用,而且还会有让人觉得有趣的地方。特别是对于一些现实商务活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的分析,会让人感觉国际商法真的需要在平常进行商务活动的时候多加应用。 教授这门课程的老师在一开始就吸引了我,因为他在课堂上会用比较幽默有趣的语言来讲述商法里面的一些概念,而且他讲课声音洪亮,很有个人特色。上课的时候,在老师讲解完一个概念或者一个案件之后,会请几个同学回答问题,或者会请同学们讲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然后老师再点评。这样的教学方法能够使老师和同学们有互动交流,便于老师了解同学是否真正明白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同学们的学习效果。最后,老师还会在每节课下课前播放一个法律纠纷案件的视频来让我们观看学习。老师的讲学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商法现状以及当今商法的前沿问题提供了大量素材,其中的见解和观念也为我们解开了不少疑惑。这样,我们对所学的法律知识就理解得更透彻,也更具实用性了。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而言,调整国际上市交易关系的法律可分为三类:规范国际商事主体的法律、调整国际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交易的法律、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当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的学习也是让我收获很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学习使我明白到解决商事争议的方法和途径有哪些,使我懂得了任何有关商事争议解决的问题都是很难做的,所以我们应该更多的学习和熟悉这些国际上的惯例和法律法规。 从学习了这门课程之后,我对国际商法了解越来越多了,也有了很多新的与时俱进的观念,使我获益匪浅。在课下,当同学们遇到对时事案件分析的收获,我们也会更多的使用从书本和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去探讨和研究,这就大大提高了我们对国际商法的应用能力。但与此同时,我也感觉到自己对国际商法的认识还是远远不够的,例如每条法律法规的细化如何理解和运用、每种裁决的适用范围等等,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还需要多加关注和慢慢加强。 2013年6月16日星期日班级:10国贸学号:1013100016 姓名:罗素云

2018年中考政治复习专题训练:两部专门法律

中考复习训练两部专门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 1.“棍棒底下出状元”,这种教育方式() A. 体现了教育者高度的责任感 B. 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C. 是培养人才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D. 是人类教育经验和智慧的结晶 2.我国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有() A.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B.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D.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3.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权利给予明确规定并进行特殊保护,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来看,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 ①年龄小,发育不成熟 ②家庭,学校教育存在失误 ③社会风气不好 ④权利更易受到忽视甚至侵害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①④ D. ②③ 4.下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它是一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法 B. 它是为保护18岁以下未成年人而专门制定的法律 C. 它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内容 D. 它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各项权益的关心、尊重和保护 5.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门法律是() ①宪法②未成年人保护法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④刑法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④ C. ②③ D. ①②③ 6.家长和学校应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中的() 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③谨慎交友④收听、观看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 A. ①②④ B. ②③④ C. ①②③ D. ①③④

7. 新的《中小学生守则》,将原来的“遇到坏人坏事要及时报告,要敢于斗争”中的“要敢于斗争”予以删除。这一做法 () A. 违反了法律,是无效的 B. 表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不再是青少年的义务 C. 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D. 要求青少年更应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8. 我国严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童工,但是成都市某酒吧近日却低价招聘了三名辍学的初中生为服务员,从中谋取暴利,成都市某酒吧的行为违反的法律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9. 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贵港市各中小学开学以来纷纷开展了安全知识普及、火灾现场逃生等应急疏散安全演练活动。进一步提高了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避险能力。学校开展安全演练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①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②提升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 ③帮助中小学生掌握基本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④增强学生体质,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A. ①② B. ②③ C. ③④ D. ①④ 10.漫画《谢绝采访》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A. 家庭保护 B. 学校保护 C. 社会保护 D. 司法保护 11.一天,初二年级学生小明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高年级高某、牛某拦住。他们要小明第二天交出“保护费”100元,否则就“废”了小明。对此,小明的正确做法是() A. 躲在家里不去上学 B. 告诉老师并报警 C. 纠集“朋友”与其武力对抗 D. 将“保护费”交给高某和牛某 12.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了少付酬多获利,大量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临时工。这是() A.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B. 帮助贫困家庭脱贫致富的有效方法 C. 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行为 D. 扩大就业、发展生产的合法行为 二、非选择题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 策分析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 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 的平等就业的权利。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 视为歧视。 一、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 1. 户口歧视。我国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和长期 的存续, 导致二元户籍制度。户口歧视便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户口歧视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歧视农村户口;二是歧视外来人口。 2. 性别歧视。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的问题。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显然是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和践踏。 3. 健康歧视。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如乙肝歧视问题, 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 4. 学历歧视。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招规模的逐年扩大, 涌入求职场所的劳动者的整体学历水平也相对地提高得很快, 伴随而来的是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水涨船高, 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 也非要本科生、研究生不可, 导致人才浪费的现象。

5. 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 而是过分注重劳动者的履历, 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还有一些招聘中, 注明要求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 以规避“劳动法”为其设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履历歧视导致了很多求职者夸大事实, 凭空捏造履历, 对社会诚信构成了很大的挑战。除此之外还有体貌歧视、年龄歧视、属相歧视、婚姻歧视, 甚至连姓氏、血型都会产生歧视, 甚至有的证券公司拒绝录用姓“阴”的, 只要姓“阳”, 五花八门, 歧视理由已经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 二、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1. 从劳动者的情况分析。我国劳动者总体特征 是数量巨大, 素质不高, 技能缺乏, 在职业技能、维权意识等方面都缺乏和用人单位谈判的意识和筹码。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不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的对话, 迫于就业的压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只能无奈地面对现实。 2. 从用人单位来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用人单位追求成本可控下的利益最大化, 在确定用人支出的情况下, 追求更大效益地利用员工的使用价值, 不可避免会对劳动者产生区别对待。 3. 从政府方面来分析。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行政管理规定时出台了一些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即使企业有歧视性做法, 也被当作是用人自主权, 推托监管责任, 敷衍了事。面对日益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 劳动监察部门却鲜有干预, 他们并没有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修)

法律社会学复习纲要 一、导论 (一)法律社会学兴起的时间:19世纪末20世纪初 1892年初,意大利学者安齐洛迪在其著作《法律哲学与社会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法律社会学这一概念 1913年,埃利希出版了其代表作《法社会学基本原理》, 这是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埃利希也因此被誉为“欧洲法社会学之父” (二)法社会学各派观点 1、特征论 2、关系论 3、过程论 4、条件论 5、效果论 6、其他定义 (三)法社会学,或者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也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分析法律与社会关系、探讨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与规律的社会学分支学科 (四)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的关系 共同点:都强调要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重视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 不同点: 1、法社会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之一,社会学法学是法学诸多理论流派中的一种,属于法学研究领域 2、法社会学强调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主张从经验事实中探求法律运行的逻辑,社会学法学更多地采用“规范分析”方法,从理论预设出发,通过严谨的逻辑演绎与论证,得出结论。简而言之,法社会学主张是“实然”,社会学法学主张则是“应然” 二、经典法社会学理论 (一)萨维尼(1779-1861) 德国著名保守政治家与法学家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否定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存在,法律是民族意志的有机产品,是由民族传统和习惯逐渐形成。(二)埃利希(1862-1922 )的“活的法律” 社会是法的唯一渊源 奥地利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在欧洲的首创人之一著作有《法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法学逻辑》等。埃利希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一书中,这本书是现代法社会学的第一部系统作品,也使其因此而赢得“欧洲法社会学之父”的称号。 埃利希宣称他的学说的中心思想是: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他认为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法中很小的一部分。即使在现代,国家对法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的法。这种法不同于国家执行的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秩序。尽管这种法在法律命令中没有地位,但它却支配着社会生活本身。人们生活在无数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但除少数人外,都自愿履行这些关系所赋予的义务,如履行父亲或丈夫的义务,尊重他人财产,清偿债务,等等,其动机并不是出于害怕国

申论万能八条之健全法规完善制度

申论万能八条之健全法规完善制度 申论万能八条是针对公务员申论考试提出对策的 八点答题思路。今天我们来详细讲解一下:申论万能八条之健全政策法规,完善制度 1.理论根据 “制度是第一生产力”,制度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好的规则和制度能够促进社会协调和整合;能够界定权利边界和行为空间;能够促进经济效益和实现资源分配;能够为物质资源和精神价值提供保障。制度还有利于人们在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环境下,形成稳定的预期和特定的认知模式,从而有利于指导个人和组织行为。因此,依靠制度和规则能够很好地解决一些看起来不可能的事情。例如,一个分粥的故事就能非常形象地说明规则和制度的重要性。 辛向阳在《谁能当中国的企业家?》一书中讲了一个十分有趣的分粥故事: 有七个人组成的小团体,他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同时又是自私自利的。他们想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每天的吃饭问题——要在没有计量工具或有刻度的容器的状况下分食 一锅粥。大家发挥聪明才智,试验了很多种办法,多次博弈后形成了以下诸种规则: 规则一:指定一个人负责分粥事宜,成为专业分粥人士。

很快大家发现,这个人为自己分的粥最多,于是又换一个人,结果总是主持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最多最好。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这碗稀粥中体现得一览无余。 规则二:指定一个分粥人士和一名监督人士,起初比较公平,但到后来分粥人士与监督人士从权力制约走向“权力合作”,于是分粥人士与监督人士分的粥最多。这种制度失败。 规则三:谁也信不过,干脆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这样等于承认了个人有为自己多分粥的权力,同时又给予了每个人为自己多分粥的机会。虽然看起来平等了,但是每人在一周中只有一天吃得饱而且有剩余,其余6天都饥饿难挨。大家认为这一制度造成了资源浪费。 规则四:大家民主选举一个信得过的人主持分粥。这位品德尚属上乘的人开始还能公平分粥,但不久以后他就有意识地为自己和溜须拍马的人多分。大家一致认为,不能放任其腐化和败坏风气,还得寻找新制度。 规则五:民主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形成民主监督与制约机制。公平基本上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经常提出各种议案,分粥委员会又据理力争,等分粥完毕时,粥早就凉了。此制度效率太低。 规则六:对于分粥,每人均有一票否决权。这有了公平,但恐怕最后谁也喝不上粥。 规则七: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但分粥的那个人要最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研究生导师会歧视二本学生吗

育明教育 2014年考研视频课程+内部资料笔记+历年真题+公共课阅卷人一对一3次指导=2500元 第一年没过,第二年免费重修,直到考上!!! 此外,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建议到现场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9人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 法律(非法学)北京 180人 法学 院 思想政 治理论 201英语一 或203日语 398法硕联考 专业基础(非 法学) 498法硕联考综合 (非法学) 法律(法学)苏州校 区60人 法学 院 思想政 治理论 201英语一 或203日语 397法硕联考 专业基础(法 学) 497法硕联考综合 (法学) 历年复试分数线2013年复试分数线 035101法律(非法学)50509090 350 法律(法学)50509090

2012年复试分数线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 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 (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330 035101法律(非法学) 50509090 350法律(法学) 50509090 330 035101法律(非法学) 55559090 350法律(法学) 50509090 330

2017年上半年山东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模拟试题

2017年上半年山东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模拟试题

2017年上半年山东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 生产的专门法律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之日起__日内做出批复。A.10 B.15 C.20 D.30 2、__是材料抵抗弯曲断裂能力的标志,它间接反映了材料的塑性。 A.断裂韧性 B.冷弯性能 C.硬度 D.冲击韧性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控制效果在__阶段进行。 A.竣工验收 B.初步设计 C.土建完成 D.设备安装 4、__的工频电流即可使人遭到致命的电击。 A.数安 B.数毫安 C.数百毫安 D.数十毫安 5、金属温度,系指容器受压元件沿截面厚度的__温度。任何情况下,金属元件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钢材的允许使用温度。 A.最高 B.最低 C.平均 D.设计 6、__应当在劳动就业上给予特殊的保护。 A.女工和来成年 B.有残疾的职工 C.女工怀孕期间 D.未成年工和有特殊情况的工人 7、船员航海知识浅薄,技术素质低劣以及诲上经验不足,均是导致海损事故发生的因素。对多起海事原因的分析表明,约有__以上的海事是由人为因素造成

A.偶然损失 B.动态相关性 C.监督 D.因果关系 16、模板工程的劳动用工约占混凝土工程总用工的__。 A.1/4 B.1/3 C.1/2 D.3/4 17、__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B.最高容许浓度 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D.长时间接触浓度 18、下列化学品中,对肾有危害的是__。 A.卤代烃 B.石英 C.有机溶液 D.甲烷 19、在预警分析活动中,()环节所建立的监测信息系统(预警信息系统),既是预警各环节所共享的,也是整个预警系统所共享的。 A.监测活动 B.识别活动 C.诊断活动 D.评价活动 20、根据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员工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和__等。 A.作业场所设备设施检测结果 B.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C.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 D.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 21、事件树是用来分析__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A.事故发生的频率 B.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 C.普通设备故障或过程波动 D.故障的处理结果 22、职业安全健康__的目的是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计划,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 A.目标 B.管理方案 C.运行控制

就业歧视法律问题研究

就业歧视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宪法赋予的中国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人权,并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宪法配套来为劳动者的这一项基本权利保驾护航。随着就业压力不断增加,就业歧视现象也花样翻新、愈演愈烈,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资源配置,阻碍经济建设。 本文通过对就业歧视的基本含义、就业歧视的案例以及就业歧视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最后指出我国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和漏洞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自己的几点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劳动者就业权给与充分的保障,给劳动者创造实际的福利。 [关键词]就业歧视;救济机制;反就业歧视法

Study on the legal aspects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BSTRACT The right to work and employment is a basic human right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a. How to implement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is a major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levant Employment Promotion Law,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Labor Law, and the Labor Contract Law. With the increase of employment pressure, the phenomenon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has also become a discordant factor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It is contrary to the guiding ideology of social development in China, and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in the labor market and hinders economic construc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manifestation and cause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deficiencies in the legal governance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the idea of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China.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mprovement measures from three aspects: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It is necessary to formulate the "Anti-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Law" in legislation, set up a special agency for anti-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in law enforcement, and implement the litigation relief mechanism in justice. [Keywords]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performance;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ct

进化现象

动物与环境 层级1、2、3用★表示。(1用★2用★★3用★★★) ★★★在不同地方的同一种狐狸,愈冷的地方个体就( A) A、愈大 B、愈大 C、一样 ★下列大自然的选择改变着生物的是( C ) A、金鱼 B、杂交稻 C、长颈鹿 ★★★珍稀动物扬子鳄主要分布在( A )等地。 A、江苏、浙江等地 B、长江中下游 C、四川、陕西 ★★下列动物是鱼的有(c ) A、带鱼 B、娃娃鱼 C 、鲸鱼 ★适合生活在冰雪世界的狐狸是( B )。 A、红狐 B、北极狐 C、灰狐 ★★、( A )不是大雁飞行排成“人”字形或“一”字形的目的。 A、防御敌害 B、减少空气阻力 C、飞得更高 二、连线 ★★把动物身体结构与它的生活环境用线连接起来

猫爪蹼适宜划水落不易被发现 鸟爪肉垫容易抓住树干适宜生活在森林里鸭脚带钩跑时声音较小生活在水中将 ★★下列动物名称与其相关的特征用线连起来。 (1)爬行动物a、体表有羽毛,取食靠喙,靠产卵繁殖后代。 (2)昆虫动物b、身体表面有鳞或甲,肚皮贴地爬。 (3)鸟类动物c、终身生活在水中,用鳃呼吸,用鳍游泳。 (4)鱼类动物e、身体分为头、胸、腹3部分,有3对足,两对翅。 三:解答 ★★★为什么不同地方青蛙的颜色不同? 在田野中,青蛙由于颜色长成绿色,容易伪装,而生存下来;其他颜色青蛙因为过于显眼而被猎食者吃掉,所以这里的青蛙以绿色为主。沙漠中绿色青蛙在异常显眼,很容易被猎食者发现吃掉,这样后代中的黄色青蛙就保留下来,所以这里的青蛙以黄色为主。 ★★★分别写出金鱼与鸽子与它们的生活环境相适应的身体形态结构特征有什么功能? 金鱼身体纺锤形,游泳时减少阻力 身体上的鱼鳍、鱼鳞腮,都是与水中生活相适应。 鸽子身体也成纺锤形,飞行时可以减少空气阻力。 身体上长有翅膀,羽毛、骨骼中空都是与空中生活相适应的。 ★分析题: 远东豹现存不足50只:中国和俄罗斯野生生物专家日前在此间宣布,豹的一个亚种———远东豹,目前在世界上的数量分布已不足50只,濒临灭绝。远东豹是大型猫科食肉动物———豹的20多个亚

法律制度走上健全

《法律制度走上健全》教学设计 【授课时间】10分钟 【授课对象】高中生 【课型】讲授新课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掌握新时期我国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过程与方法:结合教材和相关图片信息,通过小组探讨深入学习和掌握。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加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教材分析】高中历史必修一第21课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中的第二模块法律制度走向健全,讲述了“文化大革命“后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学情分析】通过初中的学习,同学们都有一定的历史观察能力,社会生活中也可以时时体会和接触,有利于激发同学们学习的热情。【教学重点】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建设方针 【教学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订 【教学方法】讲述法、谈话法、讨论法、演示法 【教具】图片、多媒体设备、幻灯片 【教学过程】 1.导入新课:利用图片导入法,幻灯片上放映刘少奇的追悼会图 片,提问同学“中共中央是什么时候为刘少奇平反昭雪的”

2.讲授新课:通过刘少奇的平反昭雪事件,引出1978年,十一届 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法治建设方针。结合“文革”破坏民主法治的史实和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成就,找同学谈谈通过刚才的学习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看法”。 3.课堂小结:通过对讲课过程中的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 进行回顾,总结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4.课后练习:ppt上显示 5.板书设计:法律制度走上健全 一、刘少奇平反昭雪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法治建设方针 三、中国在立法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课下探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哪些重要成就。 【教学反思】

浅谈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浅谈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摘要】 对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呼吁已成为普遍的声音,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消除就业歧视,从社会的角度,必须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机制才能推动就业歧视的消除。 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其结果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的行为就属于就业歧视。这其中又可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如果非因工作内在需要,用人单位给予一人比在相似条件下的其他人不利的待遇则构成直接歧视;如果一人属于具有法定前述某一典型特征的人群,用人单位对该人和其他不属于该群体的人适用相同的招聘、选拔、考核、报酬等涉及劳动权利的程序或条件,而结果将不利于该群体则构成间接歧视。就业平等权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享有平等获得职业的权利、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组织和参与工会等方面的权利。也就是说,就业歧视是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简称。为促使劳动者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积极行为,不得视为歧视;这些措施应在达成事实平等的目的后停止采用。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以纠正本单位或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歧视为目的,而给予某一法定人群优惠的不被视为就业歧视。 【关键字】:就业;歧视;立法;平等权

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劳动就业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世界各国和政府都高度关注民众的就业问题,但就业领域的不平等对待引起的就业歧视,又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各国的社会现象,成为困扰劳动者、妨碍其平等就业权与争取待遇的权利实现的一个严重障碍。近年来随着我国就业形式的日益严重,就业歧视已呈愈演愈烈之势。频频发生的就业歧视案件,一方面反映了劳动者其权利意识和法律保护意识的觉醒与提高,另一方面更说明我国当前就业歧视问题亟待立法规制。禁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国内现实的迫切需要,亦是顺应国际人权保护的潮流,更重要的是,它对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就业歧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劳动就业市场中,就业歧视现象无处不在,在当前的就业歧视中,可谓名目繁多、花样翻新,有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相貌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姓名歧视、属相歧视等等。2006年,23岁的河南女孩秋子在被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录用后,因“长相困难”被该公司辞退而引发了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今年3月25日,全国人大公布了《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反响。据报道,截止到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各种意见11020件,其中,涉及就业歧视的意见就占据了大多数。 目前,尽管有学者出于自由竞争的需要、保护企业用人自主权、合同自由和以及保持立法的权威性,不赞同进行反就业歧视立法,然而社会对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呼吁已成为普遍的声音。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消除就业歧视,笔者认为,必须完善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机制才能推动就业歧视的消除。 其一,应加快制定反就业歧视立法。目前关于反就业歧视立法存在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制订成单行法,即制订一部《反歧视法》;另一种主张在《劳动法》修订中增加有关就业歧视的条款,或者在《就业促进法》中规定就业歧视的内容。从长远看,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是一种理想的目标,但目前条件还不具备。就现状而言,在《就业促进法》中特别规定反就业歧视的内容较为可行。从《就业促进法(草案)》的规定看,涉及就业歧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条文,即“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

浅谈对学习国际商法的体会

浅谈对学习国际商法的体会 国贸091邱倩 这学期我学习了商法这门课,刚刚开始的我有点摸不着头脑,渐渐的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慢慢摸着了一点门路。现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商业经济的繁荣,国际之间的密切合作,经济在谋求发展的同时不仅存在着共同的利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异和矛盾。如何解决经济之间,国家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国家与组织之间以及不同的法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使用正确的手段和措施取消分歧,化解冲突,已经不仅仅单靠外交途径,商事往来所能化解的了,而商法的出现与不断完善正越来越重要的在国家贸易以及商事往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商法老师的讲学过程中,我感觉到老师有几个特点:对待生活幽默、风趣;对待学问严谨、创新;对待学生亲切、随和。她为我们带来了专业、丰盛的学术大餐——商法前沿动态。她主要围绕我国民商事立法模式、我国公司法立法、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我国的证券立法及其监督体制的改革等方面来论述。 国际商法是国际商事法的简称,它是指调整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门法律所包含的方面很多,所要规范调整的对象也是越来越宽泛。正因如此,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才会变得愈加重要。 国际商事法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商事法范围而增加了许多新的领域,比如:传统意义上的(货物)买卖法,已经演变成除货物买卖法以外的技术贸易法及服务贸易法。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国际商事法和国际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点为: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主要不同点就在于: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而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换言之,国际经济法的主题更加广泛,它除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之外,还应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中关于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定。国际商法的渊源决定了我们研究国际商法必须了解资本主义国家两个主要法律体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及主要特点。同时也要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经济贸易立法方面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它的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其次,大陆法系各国把全国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再次,大陆法系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此外,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大陆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大。 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判例法的作用,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将法律结构分成普通法和衡平法;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英美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 国际商法中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个人企业,个人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二、合伙,合伙既是两

法律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1、法律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一是; 二是(最重要的); 三是。 2、法律的作用:①;②。 3、法、法、法是我们应尽的责任; 法是我们应取的态度; ,,是我们应树立的价值标准。 4、是人们行为的底线。 5、违法行为:。 6、违法行为按违反的法律分为:、、; 按性质分为:、。 7、犯罪: 8、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根本区别是, 共同点是 。 9、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 ①; ②; ③。 10、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 犯罪的法律标志是。 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后果是。 11、历来是国家法律打击的重点。 12、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①②两大类。 其中①包括、、、、; ②包括、、。 1、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规范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是。 2、,是践行道德的表现。 3、道德水平高低与违法犯罪关系: 。 4、违法犯罪所付出的代价极大,要在心灵深处,行为上。 5、青少年如何防患于未然? 。 6、未成年人:。 7、专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有:、。 8、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为我们设置了四道防线:、、、。 9、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是。 10、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 11、能够为我们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 12、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途径:、。 13、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是。 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

14、诉讼通常分为三种类型:、、,俗称“民告官”的是。 15、我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时,既要,又要。行之有效的好方法:,,,等。 16、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司法保护的对象是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17、我们依法维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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