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

邓建民 周 瑶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

摘要:公开审判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性制度,在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中都有相关规定。本文主要结合公开审判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发展的情况及意义,分析了公开审判制度其在我国实际中尚存的问题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公开审判制度;心证公开;判决公开;庭审直播;审判委员会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5)11—0039—04

收稿日期:2005-03-03

作者简介:邓建民,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瑶,西南民族大学2003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中

都有相关规定,它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性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起来。但长期以来,公开审判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因此影响了其司法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公开审判制度是现代司法的重要原则,是一国法治、民主的重要体现。因此,完善和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任务。

一、公开审判制度在今世界各国发展的状况在奴隶和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秩序的目的,司法擅断,秘密审判,随心所欲定罪。15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广大知识分子在启蒙运动的影响下,开展了抨击封建社会酷刑挎问和秘密审判等司法制度的运动。启蒙思想家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主权”、“司法独立”、“自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等理念,提出对司法制度进行理性主义和

人道主义改革[1]

首先明确提出公开审判制度的是被誉为“刑法之父”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其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

手段的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1]

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立其思想的,是美国国会1791年12月15日批准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

通常所称“权利法案”

)中的第6条修正案,该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享有由犯罪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理”。到19世纪,法国(于1808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08年)等国都相继实行这一原则,从1764年贝卡利亚提出公开审判这一原则,到主要西方国家将这一原则规定在各国的立法中,大约用了一百年左右的时间[1]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公开审判原则在各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践踏,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主义的横行,恣意践踏公开审判等各项民主的诉讼原则,广大人民深受其害。

二战后,各国进行了认真反思,也引起了战后成立的联合国的高度重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郑重地通过了作为第一个系统提出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 on of Human R ights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又决议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 nternati 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 ights ),该公约第14条第1款再次确认和明确界定审判公开这一原则。综上,从二战结束到70年代中期,经过国际社会近三十年的共同努力,审判公开原则的国际标准才得以确立。该条原则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有体现,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06条、第400条和第535条,《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69条,《日本国宪法》第82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第471条和第472条等等。

公开审判是民主与法制的要求。基于现代民主法制的要求,诉讼中法官的“黑箱操作”,应当为法律所杜绝和为社会所抛弃,公开审判成为现代诉讼制度文明、民主、科学的重要标志。公开审判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和前提,司法公开性的目的之一就是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律师和公众的监督之下防止司法不公。任何一个公正的审判程序,都应当以公开性作为其基本的标准和要求。“如果公正的规则没有得到公正

的适用,那么公众的压力常能纠正这种非正义。”[2]

程序公开可以消除当事人对司法过程和审判结果的不安定感和不信任感,可以使整个司法过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促使法官增强责

任感和公正心,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同时也增强了公众的法治意识。从遏制腐败的角度看,透明和公开是减少腐败最有效手段。

二、我国公开审判的立法状况及其在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我国公开审判原则直接来源于对传统司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相联系的一个重要方式。早在1933年,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就规定:“审判案件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秘密进行,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建国后,公开审判制度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上都得到明确规定。早在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76条)1975年在文革期间制定的宪法取消了公开审判制度, 1978年宪法又恢复了这项原则。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第125条一字不改地重申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条、第103条、第115条都对公开审判制度进行了规定。1991年颁布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上述规定的原则进行了确认。在我国现行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宪法依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但是,公开审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

第一,公开审判流于形式。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只要结果正确,程序的对错往往被忽视。开庭审理流于形式,法庭辩论变成了“话剧表演”。

第二,审判脱节。听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这一点是和司法工作的行政化相联系的,在改革前,很多法院都实现裁判的层层签批制度,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提出裁判意见,还需要庭长、院长签字审批,导致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

第三,二审迳行裁判滥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迳行裁判被用得太过普遍。

第四,公开审判程度不够、质量不高。有的对公民旁听加以限制,有的不允许记者采访;有的虽然允许旁听,允许报道,但裁判结果迟迟不宣判,淡化了公开审判的效果。有的准备不充分,程序不全面。

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一个《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该制度在实践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经过近几年的改革,已经有了较大改观,但审判公开原则在当前落实还不到位,这些改变还停留在一些表面问题上,对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环节并没有真正的实现公开,“暗箱操作”的现象还没有彻底解决。主要表现在:法官法庭上心证不公开,当事人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攻击、防御,容易造成“突袭性裁判”;判决的依据不公开,说理不充分;判决的结果不公开;案件层层审批,审判委员会的判而不审,形成裁判的过程不公开等等。

探析造成审判公开原则未能在民事诉讼中全面落实的原因很复杂,既有思想观念上的障碍,也有体制、制度上的缺陷,既存在物质保障上的不足,也有法官整体素质上的欠缺。

1诉讼观念落后。几千年的封建法制传统的长期积淀,给中国的司法打上了深深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烙印,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价值功能,使审判公开原则在认知和实现程度上都极其有限,把公开审判原则及其一系列的相关制度和程序设定都认为是毫无意义的形式主义而加以摒弃。反映在司法上,就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甚至以实体公正为由,而随意更改诉讼程序。

2立法上的缺陷。诉讼法律的不完善,程序设置的粗线条,缺乏可操作性、缺乏违反程序的责任及制约机制和措施;审判公开原则规定在总则当中,但在具体的程序设置上,却没有达到很好的体现。如没有明确审判组织(合议庭、独任法官)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责任,尤其对裁判结论形成过程如何体现公开原则的规定阙如等等。

3物质保障上的不足。审判公开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使审判处于透明状态,阳光之下,还在于通过公开的庭审活动展现司法程序的礼仪性和神圣感,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正义是需要包装的”“没有正义的形式就没有正义的内容”,但包装需要强大的物质支持。

4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驾驭庭审的能力不高,尽管《法官法》的实施,抬高了进入法官行列的的门槛,但在此之前的法官选任随意性大,很多并不具备法律业务素质的人,经过简单的法律培训,就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加上长期形成的审判惯性(庭前定案,开庭走过场),导致了他们缺乏驾驭庭审的能力。对在法庭上掌握庭审节奏、指挥庭审进程以及公开认证,公开说理的能力不强,不适应公开审判的要求。独立的审判能力不强,这也是造成各级法院不敢对他们放权松绑的重要原因。

5法院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现行法院组织体制、审判体制中政审不分,机构雍肿,行政管理权过多地干预审判权,审判活动行政化,司法活动过多地采用甚至完全按照行政管理的规律运行,法官权力不到位,合议庭职能弱化,审判委员会判决权的存

在,使得公开审判原则被大打折扣。法官不是“坐堂断案”,而是兼任法警、书记员、执行员等职责,成了“事实调查官”。庭长不审理案件,却有很大决定权,审判活动重心在庭外,一些“秘密审判”行为的发生也就成为必然。

三、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思考

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对于诉讼观念方面的东西我们不可能在一两天之内一蹴而就,但是就物质方面而言,我们是不可能象是对待诉讼观念一样地等待它缓慢地自我生成,我们是可以发挥能动性,创造出该制度实现的条件的。如象立法上和法院管理体制上,我们完全可以针对其在实际中所存在的不足并吸取其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来加以完善,而且,也会推动公众在诉讼观念上的进步,最终达到公开审判制度的全面落实。因此,对于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实践中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完善我国的公开审判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法官心证公开

法庭的审理这个阶段的公开,不仅包括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公开,即所有证据材料都要在公开的法庭上出示、公开质证,从而公开确认其为该案证据的诉讼活动,也包括了法官的心证要公开。

心证公开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中(自阅读起诉状之时起)所形成的心证,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表露,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3]。心证公开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一种方式,心证公开是作为公开审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开审判制度在我国的新的发展方向。事实上,早在1967年德国司图加特地方法院Bender 审判长就创造了心证公开的审理方式,即在判决前公开合议庭之心证,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邱联恭先生在1980年12月7日台湾“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三次研讨会上所作的题为“突袭性裁判”的主题报告中提出了心证公开的观点。他指出,以心证公开为内容的信赖程序是防止突袭性裁判之必要程序,近年来台湾“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员会”已将适时公开心证以免发生突袭性裁判,列为改革司法裁判之方案。

在我国现行审判方式中,法官对是否公开心证随意性较大,只规定了法官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但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心证不公开,当事人对法官心证情况心中无数,法官是否采信证据,对诉讼法律关系的认识,支持原告或被告的全部或部分主张等态度模糊,笼统表态或不表态,不说理或说理不够充分。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对案件结果心中无数,无法有针对性地向法官补充陈述事实,补充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和实现实质正义。民事诉讼的过程,不仅是当事人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过程,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通过这种交流,一方面法官了解案件的争点,当事人对纠纷的态度;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了解法官判案的具体思路,拟定用的法律规范,从而有效组织辩论[4]。在信息交流过程中,法官及时地、适当地行使释明权,履行释明义务,并将心证意见告知当事人,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讨论,这样既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最大限度接近客观真实,有利于实现诉讼程序价值,使当事人充分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而且也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如若法官对某项主张已经心中认定,而当事人却仍然在费力地收集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这就必然导致诉讼成本无谓增加。其次若法官秘密评议,而其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误,则会引起上诉,审判监督程序,也会增加审判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司法效率价值的实现。所以为了实现诉讼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我们应当建立心证公开制度。

(二)判决理由公开

判决理由主要指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决定书应当写明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在《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也规定了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的判决书内容一直仅为事实陈述,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很少或很简略地记载判决理由,而判决理由的列明在诉讼中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首先,它能够使当事人明白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即使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某些环节不太满意,但是若法院将其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之推理过程充分、适当地展现在当事人面前,也能够当事人容易接受判决的结果,使赢者赢得有理,输者输得服气。其次,是让社会公众认可这样的判决。只有说理充分的判决才可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承认。同时,通过阅读说理充分的判决,也能加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再次,是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例如本来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但由于其缺乏说理性,使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而提起上诉或再审,而新的判决亦是维持原判时,这不仅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增加了法院的审判成本。假若原判决说理充分,不论是输还是赢的当事人,当他们认可判决书说理的情况下,就不会再提起上诉。这样才能够真正地体现诉讼经济、效率。最后,还可以提高我国法官办案水平和自身素质。

(三)判决适用法律公开

现行审判活动中有一些判决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特别是把一些非正式的解释,如省法院对某类问题的会议纪要,甚至中级法院对某类问题研讨会议的文件作为判决依据。这样做是对审判公开的极大违反。首先,这些省或市级法院根本就没有司法解释权,而且这些会议纪要或文件对社会不公开,当事

人不知,甚至连律师也无法查阅,这是极不公开的[5]。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执行适用法律公开,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司法解释权,地方级法院或检察院不得以任何形式解释法律,更不得以内部文件的方式指导具体的判决,凡作为判决依据的文件必须公开发布,任何未经公开发布的司法文件不得在判决中适用。司法解释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整理、编纂以利于查找[5]。

(四)判决结果公开

关于判决结果公开,有两点需要注意的。其一是关于对少数法官的意见。大陆法系国家对少数法官意见大多采取保密态度,而美国则允许在判决书中制作反对意见。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对少数法官的意见采取不公开态度,但我国有学者主张,对少数法官的意见可先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公开,逐步向彻底的公开审判过渡。采用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则一律公开,每一位法官成员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错案追究制奠定了基础,也有利于通过当事人、社会的监督,促进错案追究制的落实[6]。而有学者主张:我国法官素质不高,公开少数意见会增加其压力,使他们更易附合多数法官的意见,而不敢发表自己的意见,因而影响法官独立。因此,我国尚不宜公开少数法官的不同意见,而应记入笔录[6]。鉴于中国司法实践现状,笔者赞同第一种的观点,通过责任落实到个人,可以促进法官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从而提高审判的质量,同时也彻底地实现审判公开,增强了审判的透明性。

其次,就是关于公开查阅案件结果,即裁判文书。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公民不能自由地公开查阅案件,这样不利于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公开查阅案件的判决结果,这也是审判公开的应有之意。公众通过查阅裁判文书,亦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另外,随着我国加入W T O,签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文件,缔结了一些国际条约,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63条,都对公开裁判文书提出要求。因此,改进裁判文书的质量、公开裁判文书是法院在W T O规则下的一项工作。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了一些案例,但公布的判决数量非常有限。中国企业与个人也不易获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已经开始改进,它承诺:公民凭身份证查阅裁判文书,外国企业需要查阅该法院的判决书的,需外事部门批准[7]。但更多的法院并未承诺对外开放查阅文书。因此,加入W T O 后,我国的涉外裁判文书应当按照国际标准衡量,在国际上公开,通过某个特定的网站和刊物向世界公布。

(五)庭审直播

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普遍允许新闻媒体有条件地直播庭审活动,直播庭审已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如在美国,48个州允许媒体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一定的录音录像报道,37个个州允许电视台对法庭审理进行转播。近年来,我国在加强舆论监督方面也有了较大发展,引入了很多生动形式。公开审判走向程序化、制度化,出现了法院与电视台举办《现在开庭》、《庭审直播》等许多新的公开审判形式,大大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但在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一来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二来保障新闻媒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司法监督的自由。在目前,新闻自由对司法监督没有范围限制,新闻工作者的采访自由也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使传媒的监督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和危险性,可能对司法权威造成损害或新闻工作者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我国应出台相应的新闻法来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完善公开审判制度。

(六)审判委员会及领导层层审批制

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是中国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关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为人民法院完成各项审判任务,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不科学的作法,影响了其职能的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讨论并作出判决,是从根本上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的。审与判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参审,因此应取消其对具体案件的讨论并作出判决制度,加强审判委员会的指导职能,健全审判委员会的监督职能,这样才能够把审判委员会从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发挥其应有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再有就是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存在,致使审判公开原则流于形式。因此,应当彻底取消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

参考文献:

[1]胡夏冰,冯仁强.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M]1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721

[2]肖健国1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187.

[3]刘敏1论司法公开的扩张与限制[J].法学评论,2001, (5).

[4]李祖军1民事诉讼目的论[M]1法律出版社,2000:381

[5]钟晓渝1独立审判、公开审判和司法公正[J]1人民司法, 2002,(10).

[6]刘敏1论司法公开的扩张与限制[J]1法学评论,2001, (5).

[7]杨荣新,肖建华.W T O与我国民事诉讼改革[J]1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12).

(责任编辑 苟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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