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文)反倾销中欧盟对华厂商市场经济地位法理判定的实证——基于标准1考量要素[1]

1.(修改文)反倾销中欧盟对华厂商市场经济地位法理判定的实证——基于标准1考量要素[1]
1.(修改文)反倾销中欧盟对华厂商市场经济地位法理判定的实证——基于标准1考量要素[1]

反倾销中欧盟对华厂商市场经济地位法理判定的实证

——基于标准1考量要素

刘悦

(会计XXXX班,学号)

摘要:本研究对2003至2013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中135家中国厂商市场经济地位标准1法律判定中的考量要素同时使用非对称二元变量关联系数和基于卡方检验的类别变量关联系数测算了考量要素间的关联,根据测算结果分析了涉案产品上游产业国有或集体集中度、产业税收优惠、应诉厂商重要成员政治背景和股权转移对微观维度市场经济地位判定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微观维度下欧盟对华市场经济地位判定实践存在自由裁量权带来的任意性问题,微观维度的市场经济地位判定结果并非如欧盟反倾销法规阐述完全属于应诉厂商异质性的结果,外资和私营应诉厂商与国有和集体应诉厂商相比并非一定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关键词:市场经济地位,反倾销,欧盟,法理判定

一、研究动机、文献综述与研究思路

市场经济地位是WTO框架下所允许的西方大国对华施行的歧视性反倾销法规。根据中国历年应诉反倾销经验,对华贸易和反倾销大国的欧盟一旦对中国和其他国家一起实施反倾销措施,中国厂商税率要显著高于其他国家厂商,究其原因与中国厂商难以通过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检验有着重大关联。2013年欧盟对华光伏组件反倾销案件中无一中国厂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致所有厂商在初审中均被判定存在倾销行为。根据WTO和欧盟相关统计,尽管WTO规定中国将在2016年12月取得整体市场经济地位,近年来中国遭受反倾销措施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而历年成功获得欧盟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应诉厂商不仅数量屈指可数,而且在2010年以后无一家中国厂商在应诉欧盟反倾销中成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如图1所示。

图1 历年中国遭受反倾销数与获得欧盟MET中国厂商数①

①成功获得欧盟MET的中国历年厂商数据来源于欧盟贸易保护公告搜索。中国历年遭受外国反倾销数量来源于WTO官网。

中国厂商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应诉反倾销的成败(周灏,2011[1]),然而欧盟对于微观维度市场经济地位法理考量要素纷繁冗杂,为了挖掘诸多要素之间的关联以及隐藏在关联背后欧盟判定倾向以及基于产业利益的深层次考量,本研究借鉴了数据挖掘中的聚类思想,对争议最大的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标准1的考量要素关联进行测算和分析,为揭示市场经济地位的歧视性本质、提高中国厂商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成功率、帮助中国厂商有效应诉反倾销提供实证支持。

从欧盟于1979年对华进口糖精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以来,一直有学者和业界人士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而展开探讨,大多从国家或产业层面评估中国市场化程度,站在微观厂商应诉视角的相关文献主要是基于法律和会计。法律视角的国内外文献通过分析WTO协议和各国国内法市场经济地位的法理规定结合经典案例争议焦点,主要观点为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阐述不明晰(Changho,2005[2]),不仅违背了WTO反倾销协议(俞燕宁,2012[3]),而且实践中存在判定不统一与不合理性(朱丁普[4],2012),导致中国厂商反倾销税率明显高估,因此法理上和实践上均存在需要调整之处(Robert,2012[5];Barbara,2013[6])。会计视角的文献主要总结了影响应诉厂商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结果的会计因素(潘煜双,2006[7]),并进一步实证分析了会计准则趋同对微观厂商市场经济地位申请结果的影响(刘爱东,2009[8],2013[9])。然而法律视角的观点缺乏微观厂商统计数据和合适的测量方法来支持,自然也无法数量分析欧盟对于中国厂商市场经济地位判定的诸多考量要素的关联及其背后的原因;会计视角偏重于分析中国厂商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技术层面问题,忽略了技术层面背后基于竞争的各种宏观利益考量要素。以往文献尚未就三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第一,法律要件上认为微观维度的市场经济地位判定具有不合理性观点缺乏微观厂商数据和合适的测量方法来支持。第二,没有回答微观维度的市场经济地位判定是否确实如欧盟反倾销法律阐述是属于企业异质性的结果。第三,私营和外资厂商相比国家和集体厂商是否一定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未有相关证据支持。

综上所述,基于微观厂商视角的应诉实证能够支持更为深入的反倾销研究(苏振东等,2012[10]),特别是将实证与国际经济法研究相结合是一种发展趋势,然而微观层面的应诉信息难以获取使得从应诉厂商层面来探索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抗辩及最终结果的实证研究成为一个“黑箱”。为了突破该现实困境,本研究按如下研究思路来探索微观维度欧盟市场经济地位判定的考量要素以及要素关联所反映的深层次原因:首先,通过研读欧盟对华反倾销涉案产品的法律文件来抽取和提炼欧盟对中国厂商市场经济地位标准1检验的考量要素;然后,以考量要素为研究变量,鉴于变量的非对称性特征,同时采用数据挖掘技术中的非对称变量测量系数和基于卡方检验的类别变量关联系数来测算要素关联和划分要素类,进而挖掘要素关联所反映的深层次联系与战略考量。由于欧盟市场经济地位的5项标准中,标准1是中国厂商最难通过和考量要素最多的标准(孙凤英,2011[11]),和偏重技术层面厂商会计信息检验的标准2相比,标准1的检验内容更能体现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检验技术层面背后的各种深层次考量,因此选择标准1考量要素作为研究对象具有合理性。

二、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标准1考量要素分布统计与关联度测量方法

(一)考量要素的应诉厂商数量分布

借鉴Robert(2012)的分类方法,通过研读欧盟贸易保护公告搜索数据库中2003年至2013全部74起中国应诉欧盟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公告②,抽取、提炼出欧盟对标准1的27个考量

②欧盟贸易保护调查公告搜索: EC Trade Defence Investigations Search[EB/O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14日].http://trade.ec.europa.eu/tdi/completed.cfm;本研究在整理中国涉案产品和应诉厂商名单时同时参考了世界银行全球反倾销数据库和欧盟贸易保护调查公告数据库,世界银行数据库是根据各国官方贸易数据库中披露的数据整理而来的,最新数据到2013年底(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14日),而欧盟数据库则是实时更新的,当两个数据库出现不一致时,本研究以欧盟数据库为准。

要素,每种考量内容和由该考量而被拒绝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厂商数量分布如图2、图3和图4所示③。

图2 考量要素F1-F9的厂商数量

图3考量要素F10-F17的厂商数量

③欧盟可能会对一家厂商存在两种及以上的考量。

图4考量要素F18-F27的厂商数量

从数量分布上看考量要素多达27种,但厂商数量分布集中在前9个要素上,其余17个考量要素的厂商数量均在10以下。如果以20家厂商数量作为关键和非关键要素的分界线,那么关键要素仅有9个,该结果与Robert(2012)结果基本一致。大部分考量不能直接证明中国厂商存在显著政府干预。其中,“营业执照或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F11”、“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取贷款F8”、“营业执照期限短(1年)F20”和“党组织参与职工福利分配决策F23”与应诉厂商是否存在政府干预并不相关;“所属行业在调查期间存在政策性支持或补助F1”和“主要投入原材料的国内市场定价机制存在政府政策性干预F2”考量的是涉案产品所属产业及其上游产业;“与国有企业等具有政府背景的组织存在往来或借贷业务F3”和“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或往来方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F4”考量的是中国厂商往来方的所有权性质;即使是“目前或曾经为完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F6”和“重要股东、董事会成员或高管人员具有国家背景F7”也不能实质证明应诉厂商存在显著政府干预,因为前者将经过市场改制的企业视同为调查期间仍然是国有企业,后者根据个别董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的政治面貌推定应诉厂商存在政府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因“未回复或未提供充分信息,提供错误、矛盾、伪造信息F12”而被否定的厂商数量最多,为42家,侧面反映应诉厂商在较短的规定时间内提交具备证据属性的抗辩信息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二)测量方法与样本

如果将每一种考量要素作为一个变量,则变量只有两种值:该种考量存在为1,不存在则为0,从信息含量上看变量为非对称二元变量,即样本中0-0配对为无意义配对。理论上选择数据挖掘技术中的非对称二元变量系数是合理的(H.Jiawei, K.Micheline,2001[12]),但统计学上非对称二元变量关联系数不能提供显著性检验。如果选择以卡方检验为基础的关联系数,当样本中0-0配对较多时,可能会对弱关联测算出高显著性(朱星宇,陈勇强,2011[13])。考虑准确性和稳定性,本研究同时使用最著名非对称变量关联系数Jaccard、基于卡方检验的类别变量关联系数Phi和最严格类别变量关联系数Goodman-Kruskal tau来测算要素关联。

从2003至2013年欧盟披露的所有74起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查阅到有288家中国厂商申请了市场经济地位,在标准1上欧盟只披露了没有通过检验的162家厂商的抗辩细节和判定考量,其他厂商抗辩信息没有披露,标准1是5项标准中未通过厂商数量最多的标准。27

个考量要素中,前9个关键要素上的厂商数量超过了20,其他要素的厂商数量均在10以下,因此只测算前9个关键要素的关联度。27家厂商在9个关键要素上的变量值全为0,由于无意义0-0配对样本数量过多可能会使基于卡方的类别变量显著性结果不准确,因此这27家厂商也予以剔除。最后剩下135家抗辩信息完整的厂商可以进入测算样本。

四、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标准1考量要素关联度结果与分析

(一)考量要素关联与显著性

利用SPSS19.0输出非对称变量关联系数、基于卡方检验的类别变量关联系数和卡方检验结果后,还需要设置阈值来划分考量要素类,类中要素应该具有较强关联和良好显著性(刘军,2009[14])。根据输出结果,F1到F5要素、F6与F7要素分别显示出较高的关联系数和良好的显著性,可分别聚为要素类。两种方法下要素聚类的结果一致,其他要素要么显著性未达标准,要么关联性较弱。按关联和显著性的要素聚类结果如表1、表2和表3所示。本研究还使用非对称变量关联的Dice系数和Kulczynski2条件概率,以及基于卡方检验的Gramer’ V和Lamda系数来测算要素关联,最后要素聚类的结果是一致的。

表1Jaccard关联系数

表2 Phi和Goodman-Kruskal tau系数

a.基于卡方近似值

**为近似值sig.小于0.01

数据单元格内上行为Phi系数,下行为Goodman-Kruskal tau系数

表3 卡方检验结果

a.0单元格(.0%)期望计数少于5,最小期望计数为6.43

**为渐进sig.(双侧)小于0.01

数据单元格内第1行为Pearson卡方值,第2行为2×2表连续校正,第3行为双侧Fisher精确检验Sig.

(二)考量要素关联度结果分析

1.考量要素关联度的整体分析

三个矩阵均显示前5个考量要素间存在较强关联,第6和第7个要素间存在较强关联,但9个要素整体上不存在较强关联,即在所有多达27个考量要素中存在较强关联度的因素数量不到三分之一,从统计上看这些要素可能不是在测量同一个标准,支持了欧盟判定实践中对微观维度的市场经济地位判定具有非合理、不连续和不统一的观点。

2.基于上游产业国有或集体集中度的考量要素关联度分析

“所属行业在调查期间存在政策性支持或补助F1”、“主要投入原材料的国内市场定价机制存在政府政策性干预F2”、“与国有企业等具有政府背景的组织存在往来或借贷业务F3”和“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或往来方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F4”显示较强关联,我们认为该结果反映了欧盟倾向以上游供应商或上游产业的国有或集体化程度来推定下游应诉厂商是否存在显著政府干预,原因是欧盟认为如果涉案产品的上游产业存在政策性影响,这种影响会以价格形式传递到下游产业。为查证观点,我们首先通过红盾网搜索并统计了这4项考量要素的对应变量值都为1的一共28家中国应诉厂商的所有权性质,其中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厂商仅为5家,外商独资或为第一大出资人的厂商有7家,港澳台商独资、外商或港澳台商与内地合资或者内地民营等其他厂商为16家,可见欧盟并未因为外资或港澳台资身份就一定

给予厂商市场经济地位④。然后我们查询《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并分别测算了以上厂商涉案产品的上游产业在调查年度中的国有/集体以及私营/外资集中度,结果如表4所示。

表4涉案产品上游产业的国有/集体和私营/外资集中度⑤

化工涉案产品三聚氰胺的上游产业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表6数据显示在调查年度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数量比率、国内销售额率和单位企业内销额均明显超过了私营和外资企业。在如此明显的上游产业国家垄断背景下,欧盟认为由于中国国内的天然气市场是由三家国有企业垄断,尿素生产公司的天然气获取价格明显低于将天然气用于其他用途厂商的获取价格,这种双重定价机制反映从天然气中提取尿素再投入生产的中国厂商的原材料获取价格存在显著国家干预。对于从非关联供应商购买尿素的中国厂商,欧盟认为由于中国尿素市场存在进口配额、进口关税、免征增值税和政府直接购买尿素作为国家战略储备的影响,且尿素生产商还可以享受电费、铁路运费和天然气的优惠,尿素出口先知和国内优惠政策使得尿素的出口量减少,国内供给增加,从而导致国内尿素价格下跌,反映中国厂商采购价格是政府干预的直接结果。

有机涂层钢板和碳钢紧固件的上游产业是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在调查年度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数量比率虽然远低于私营和外资企业,但从国内销售额比率来看,调查年度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内销份额与私营和外资企业的持平且略高,同时,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单位内销额最低也超过了14亿元,最高达到54.53亿元,而私营和外资企业的单位内销额最高未超过5亿元,反映不到数量20%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能够获得的内销收入与数量超过80%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持平。在外资企业明显不占上游产业市场优势的背景下,欧盟认为两种涉案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热压钢卷的中国钢铁制造商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其生产能力受中国的五年产业计划的影响,特别是最近的第12个五年计划,再加上出口限额和关税的影响,使得应诉厂商的生产成本存在显著国家干预。比如在碳钢紧固件案件中,欧盟认为主要原材料钢盘条的生产商——鞍钢和宝钢,在调查年度均接受了政府补贴,且整个中国钢铁行业在调查年度的前十年接受了总金额巨大的各种税收优惠和政府补

④由于篇幅所限,这28家厂商名称和性质未在正文列示,若需要该数据,可联系作者。

⑤数量比率为调查年度上游产业某所有权性质的厂商数占产业厂商总数的比率,内销率为调查年度上游产业某所有权性质的厂商国内销售额占该产业国内总销售额的比率,单位内销额为调查年度上游产业某所有权性质的厂商国内销售额除以该所有权性质的厂商总数。另外,欧盟对涉案产品的调查年限通常为1年,由于中国涉案产品的调查年限均为跨年度,因此测算了两年数据。

贴。

涉案铝制品的上游产业是有色金属矿采业,在调查年度有色金属矿采业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数量比率虽然均小于私营和外资企业,但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内销率均大于私营或外商,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单位内销额也明显高于单位私营和外商企业。值得注意的是4种涉案铝制品的立案时间均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欧盟认为08年中国政府的一揽子经济刺激政策中包含一份国家储备局从冶炼商购买铝原料来支持冶炼商经营的计划,通过国家储备局和其他政府主体同时扮演铝原料的销售方和购买方,在08年全球经济危机减少全球铝需求的情况下该计划人为地增加了铝的国内需求,这种国家安排的购买显著扭曲了09年上半年铝原料的国内市场价格,于是欧盟推定所有的中国应诉厂商在上游产业供应商选择和采购价格上存在重大政府干预。

3.基于税收优惠的考量要素关联度分析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F5”与前4个考量要素均显示较强关联,我们认为原因是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前遵循地域导向原则,08年后遵循产业导向,即使欧盟在反倾销法中明确表示市场经济地位检验是基于微观应诉厂商的技术性操作,在实践中欧盟仍然会不可避免地倾向于从地域或产业来推定单个申请厂商,基本上只要欧盟发现应诉厂商所在产业或地域存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就会推定该应诉厂商存在政府干预。比如在2011年铝箔小卷案件中,欧盟认为中国政府在其第12个铝工业五年发展计划(2011-2015)中通过“调整税收和出口退税以及其他经济杠杆,严格控制铝制初级产品的扩展和出口”的特别税收计划来促进中国铝工业,于是欧盟推定案件中所有中国应诉厂商在税负上存在重大政府干预。

4.基于内部成员政治背景的考量要素关联度分析

“目前或曾经为完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F6”和“重要股东、董事会成员或高管人员为国家任命、具有国家背景或为党员F7”显示较强关联,反映欧盟认为应诉厂商的国有性质与其重要内部人员的背景相关。我们认为原因是欧盟认为中国厂商会利用其重要内部人员的政治资源,比如重要股东、董事会成员或管理人员的政治关系或渠道,通过游说等方式来影响政府决策,从而获得超越欧盟同类竞争对手的比较优势(L.Johan & M.Steven,2010[15])。欧盟在判定实践中限制的不仅仅是国有企业,即使是已经完成市场化改制的企业,甚至是非国有企业,只要其董事会成员或高管层具有政府背景,甚至只要为党员,都有可能被欧盟按照国有企业来推定存在政府干预。比如在2007年过二硫酸盐案件中一家应诉厂商尽管在调查期间该应诉厂商早已完成私有化改制且高管成员政治面貌与应诉厂商是否存在重大政府干预无实质关系,欧盟仍然以其在2000年前为国有企业且高管层有三名成员为共产党员为理由推定其存在政府干预。

5.基于股权转移的考量要素关联度分析

除以上9个主要考量要素的关联度外,我们还发现“重要股东从政府获得股份F13”和“政府或政府背景的组织提供初始组建资产或以后增资F14”显示较稳定的中等偏弱关联度,我们认为原因是欧盟认为应诉厂商未能证明国有股份或资产的转移是按照市场条件进行的。比如2010年光面纸案件中,一家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以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现金方式成为一家应诉厂商的股东,之后股权发生转移,但厂商提交不出相关股份独立估值并按市场价格转移的证据,也提交不出股权转移费用的凭证,于是欧盟认为一家“可以避开股权转移费用、在其资本中使用高估或低估的资产并执行了一项没有合理经济解释的国有股权转移的厂商可以合理判断其商业决策存在直接国家干预”。

五、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根据变量非对称性特征,同时使用非对称变量测量系数和基于卡方检验的类别变量关联系数测算了欧盟对华厂商市场经济地位标准1检验的考量要素关联,可以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

1.实证结果支持了实践中欧盟对中国应诉厂商市场经济地位判定具有不合理性。欧盟对中国厂商市场经济地位标准1的考虑要素过于宽泛,而厂商集中分布在少数要素上,且要大部分要素之间关联度弱,说明众多要素可能并非测量同一个标准,欧盟对中国厂商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判定具有不合理、不统一和不一致性。这是由于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法律表述不明确,给欧盟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在判定实践中欧盟不可避免地滥用了这种权利,欧盟可以利用看似合法合理但不具备证据实质性的理由来拒绝中国厂商对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请。

2.微观维度的市场经济地位判定结果并非完全是应诉厂商异质性带来的结果。欧盟倾向以应诉厂商所属的产业或主要投入上游产业的国有或集体集中度、产业税收优惠、产业政策性支持或补助、主要投入的市场定价机制等产业层面因素来推定微观维度的应诉厂商市场经济地位判定结果。这种以超出单个厂商控制范围的产业因素来推定和惩罚单个厂商“理论上存在显著政府干预可能性”的做法,违背了基于单个厂商检验的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

3.私营或外资性质的应诉厂商与国有或集体性质厂商相比不一定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倾向以应诉厂商的业务往来方、重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成员的政治背景来推定应诉厂商本身存在政府干预,而不是基于厂商本身的经营管理实质。即使应诉厂商是国家控制企业(第一股东为政府),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针对中国厂商市场经济地位的具体规定从表述和目的上都没有将国家控制等同于“显著国家干预”,特别是当这些由政府任命的企业决策者确实拥有基于其特定产业的实际经营管理经验时(比如中国的钢铁产业),这种推定尤其不合理。

(二)政策建议

第一,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地位是欧盟在世界格局上与中国讨价还价的筹码,不论中国将以何种形式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决不能忽视欧盟和其他WTO成员国通过修订国内法或采用其它形式将市场经济地位标准进行“改头换面“以达到继续沿用的可能性,应加强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的解读和深入研究,提前思考和评估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阻碍问题,制定好应对方案和措施;另一方面,中国应充分发挥外交谈判的技巧和功能,加大中国改革开放转型和市场化显著成就的对外宣传力度,加大与欧盟和其他成员国在自由化和便利化贸易投资、新科技、新能源和金融体系改革等方面的合作,增强中国对成员国内部各方利益主体的影响力和互信,为如期取得WTO框架下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创造条件。

第二,发挥政府、行业协会和应诉厂商“三体”联动机制在应对反倾销上的功效。实证结论启示我们与其说欧盟反对的是中国厂商因政府支持性干预而形成的贸易比较优势,不如说是基于涉案产品产业链的利益争夺和战略考量。鉴于反倾销结果的公共产品特征,政府、行业协会和应诉厂商“三体”联动机制在反倾销应对上所发挥的积极功能是显著的。

参考文献

[1]周灏.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及其对反倾销裁决的影响——美国对华反倾销裁决影响因素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 2011(9):95-105

[2]Changho SOHN.Treatment of Economy countries under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ti-dumping Regime[J].Journal of World Trade, 2005(4):763-785.

[3]俞燕宁.贸易救济案件中“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基于中美双反案和中欧紧固件案的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 2012(5):168-176

[4]朱丁普.欧洲联盟反倾销法上非市场制度本质探究[J].中外法学, 2012(5):1082-1096

[5] Robert M. MacLean. Ad ored and Despised in Equal Measure: An Assessment of the EU’s Principle of Market Economy Treatment in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against China [A]. Christoph Herrmann, Jorg Philipp Terhechte. Europe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C]. Springer Heidelberg Dordrecht London New York, 2012:189-239.

[6]Barbara Nastoll. EU Anti-dumping Law, imports from China and treatment of non-market economy countries: Brosmann, Grunwald and Zhejiang Xinan[J].Common Market Law Review, 2013(50): 265-280

[7]潘煜双.反倾销应诉会计理论与实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7:44-51

[8]刘爱东.应诉反倾销视角下的会计准则协调现状调查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 2009(1):88~93

[9]刘悦,刘爱东.会计准则趋同与市场经济地位的实证——基于中国应诉欧盟反倾销的企业与案件经验证据[J].系统工程, 2013(10):49-54

[10]苏振东,刘璐瑶,洪玉娟.对外反倾销措施提升中国企业绩效了吗[J].财贸经济,2012 (3):68-74

[11]孙凤英.对欧、美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会计学解读[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1(7):77-81

[12](加)Jiawei Han, Micheline Kamber著. 数据挖掘概念与技术[M].范明,孟小峰(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1:227-228

[13]朱星宇,陈勇强.SPSS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及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212-213

[14]刘军.整体网分析讲义:UCINET软件实用指南[M].上海:格致出版, 2009

[15]Johan Paul Lindeque & Steven Michael Mcguire.Non-market Capabilities and the Prosecution of Trade Remedy Cases in the United States[J].Journal of World Trade, 2010(4): 903-930

欧盟对华奥康皮鞋反倾销案分析

欧盟对华奥康皮鞋反倾销案分析 摘要:2015年11月15日欧洲法院下达判决书,最终裁定欧盟普通法院在审理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例上,判决中国奥康鞋业胜诉。这标志着中国奥康皮鞋公司不仅在行政上,而且在法律上取得了抗辩欧盟皮鞋反倾销的双重胜利。奥康抗辩欧盟反倾销在欧洲法院获得胜诉有望彻底解决这场官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为中国鞋企未来面对反倾销等国际贸易争端问题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对中国鞋企国际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欧盟奥康反倾销 反倾销是一种被各国普遍认可的限制进口和保护本国产业的贸易措施。随着出口贸易额的快速增长,中国已经是全世界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我国家电、鞋业、光伏等多个行业在扩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遭遇了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不公正的对待。 2012年11月15日,欧盟高等法院裁定中国奥康鞋业公司抗辩欧盟反倾销的案件胜诉,致使浙江奥康公司历经六年时间最终赢得了胜利,给中国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树立了榜样。本文详细阐述了奥康鞋业公司胜诉欧盟反倾销案例的始末,分析了奥康公司胜诉的主要原因,提出了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建议。一、奥康鞋业公司胜诉案始末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皮鞋开始大量出口到欧盟各国,由于质优价廉,每年的销售额都较大幅度增加。1995年至2005年,欧盟对中国出口皮鞋实施长达十年的配额限制。2006年10月,欧盟决定对中国皮鞋征收为期两年的16.5%的反倾销税。面对欧盟反倾销的制裁,在国家商务部、中国皮革协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奥康公司于当年10月23日正式聘请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从司法程序上对这一明显不公平的贸易决策向欧盟初级法院提起诉讼。随后,温州泰马、广东金履、新生港元、万邦4家鞋企也跟随奥康联合上诉,理由是欧委会对中国企业出口欧盟鞋类产品的成本分析不准确,成为中国入世5年过渡期结束后的“第一辩”。然而,欧盟的反倾销制裁并没有因为中国鞋企的奋起应诉而结束。原本征收两年的反倾销税到2008年10月就应终止,尽管大多数成员国反对,但是欧盟委员会仍然决定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展开“日落复审”。2009年12月,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欧盟复审决定对中国皮鞋的反倾销制裁再延长15个月,

国外对华反倾销与倾销情况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016710864.html, 国外对华反倾销与倾销情况分析 作者:孙璐 来源:《对外经贸》2014年第04期 [摘要]近年来,面对世界经济低迷,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一些国家频繁使用贸易保护措施,其中反倾销已成为贸易保护的首选方案。而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国家将中国作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从立案数量、产品分布、国别分布等方面分析中国反倾销现状,提出我国要加快制定与完善反倾销立法,创新应对反倾销战略体系,培养相关人才,积极应诉以提高我国企业反倾销的主动性等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倾销;中国 [中图分类号]F74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4-0025-02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情况分析 (一)立案数量 全球反倾销调查数量在 2001—2012 年整体趋于下降,但有回升迹象。主要原因在于世贸组织对各国反倾销行为约束比较软弱。反倾销规则的这种软弱性使反倾销与世界经济形势的起伏紧密相连,每当世界经济形势低迷时,反倾销往往成为世界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首选方案。而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呈现出先升后降趋势,国外对华反倾销占世界反倾销总数的比重由2001 年的14%升至2007年的37%,达到峰值。随后这一比例开始下降,到2012年下降至217%,这一比重虽在下降,但近十年这一比重均保持在20%以上。从反倾销执行率来看,平均在50%以上,有些年份超过100%,主要原因在于反倾销立案调查到裁决后实施反倾销措施具有时滞性,这充分说明了我国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首要目标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的原因。 一是世界经济低迷,为刺激本国经济增长,导致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已逐渐取消,而反倾销措施是世贸组织所允许使用的反对不公平贸易、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措施之一,加之反倾销行为的软弱性,因此被许多国家广泛使用;二是中国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大都采取“消极避战”的态度,助长了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二)产品分布 国外对华反倾销产品主要集中于贱金属、化工、机电、纺织等领域,而这些产品正是我国出口最多、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其中,遭遇反倾销最多的贱金属及其制品、化工产品和机电设备占57%。其相关产业的共同特征是:固定投入高、行业规模大,都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这些行业资本规模较大,一旦开始运行,适应市场供求变化的调整能力较差,因此需要一定的保护,这是造成贱金属、化工等行业遭受反倾销案较多的重要原因。2012年9月6日,欧盟委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发布时间:2011-10-24 11:30:54 翻译:李莉校对:廖纷,陈茜茜复审:薛婷婷 Anti-dumping, Subsidies, Safeguards,Contingencies, etc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 英文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9016710864.html,/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agrm8_e.htm Binding tariffs, and applying them equally to all trading partners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or MFN) are key to the smooth flow of trade in goods. 约束关税及将其在全体贸易成员国之间平等地适用(即最惠国待遇,简称MFN)是保证商 品交易过程畅通的关键。 The WTO agreementsuphold the principles, but they also allow exceptions — in some circumstances. Three of these issues are: 世贸协议秉持着这些原则,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以下三种情况: actions taken against dumping (selling at an unfairly low price) 1.反倾销(以不公平的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措施; subsidies and special “countervailing” duties to offset the subsidies 1.贸易补贴以及为抵消贸易补贴而征收的“反补贴”关税; emergency measures to limit imports temporarily, designed to “safeguard” domestic industries. 1.为暂时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Anti-dumping actions 反倾销措施 If a company exports a product at a price lower than the price it normally charges on its own home m arket, it is said to be “dumping” the product. 如果某一公司以低于其在国内市场正常出售的价格出口某一产品,我们就称其“倾销”该产品。Is this unfair competition? Opinions differ, but many governments take action against dumping in order to defend their domestic industries. 这是否为不公平竞争?各人意见不同。然而很多成员国政府采取措施抵制倾销以保护他们的国内产业。 The WTO agreement does not pass judgment. 世贸组织的协议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 Its focus is on how governments can or cannot react to dumping — it disciplines anti-dumping actions, and it is often called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 (This focus only on the reaction to dumping contrasts with the approach of the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greement.) 协议把重点放在了政府能否对倾销行为予以反击——它规范了反倾销的手段,并被通称为《反倾销协定》(此协定的重点在于对倾销行为的回击,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不同)。The legal definitions are more precise, but broadly speaking the WTO agreement allows governments to act against dumping where there is genuine (“material”) injury to the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及我国对策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原因及我国对策(吕召华,广西大学商学院,13国际商务;学号:1399392011) 摘要:近年来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发展不景气,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开始抬头。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入市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势发展,各国开始采取各种贸易壁垒,遏制我国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中国面数量临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的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和国内经济的发展。本文阐述了国外华反倾销的现状,分析了这种现状的原因以及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反倾销;贸易;应对措施 1. 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Dumping)是一种价格歧视,即出口厂商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 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或减轻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1.倾销存在。即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是低于其正常价值,确有倾销的存在; 2.损害存在。即产品的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因进口产品的倾销所致,而非由其他因素所致。 2.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 反倾销制定的初衷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也是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缔约国抵制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主要措施之一。但现在由于发展中国家国际竞争力增强,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受到严重约束,反倾销这种“合法”的贸易措施被一些国家滥用,成为限制国外产品的贸易壁垒,日益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武器。 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投诉始于20世纪80年代,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和盐类进行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自此后,我国企业不断遭到国外企业甚至政府的反倾销调查,遭受反倾销案件数量急剧增加。迄今为止,我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居世界之首,是国际反倾销中最大的受害者。 截止到2012年,共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和出口商品提出反倾销调查, 案件总计412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其中欧盟99 起, 美国78起, 两者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之比较分析 国贸0402 张志豪指导老师:张毅 一、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概述 WTO的多边贸易体制倡导自由贸易,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竞争日趋激烈。WTO组织并不禁止各国的贸易保护,但为了使得国际贸易尽可能的公平、积极、顺利的发展,WTO组织还是在其法律框架下设置了一些例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便是这些例外的主要部分,它们为保护各国的民族工业及当地产品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维护国际贸易正常、平等的竞争秩序,WTO组织允许成员国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情况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一)反倾销措施含义及其特点 按《反倾销守则》规定,“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的倾销现象采取的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征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对某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有三个必要条件:①倾销存在。②倾销对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重要阻碍。③倾销与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只有经过充分调查,确定某项进口商品符合上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方可征收反倾销税。 针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是反倾销的最终解决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补贴措施含义及其特点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

欧盟对中国自行车进口之反倾销税2018年才终止

欧盟对中国自行车进口之反倾销税2018年才终止 2015-02-02 15:09:34 来源:Bike Europe 浏览量:3 欧盟对中国进口自行车课征48.5%的反倾销税,一般认定将于2016年6月就会终止,但欧盟自行车制造商协会(EMBA)通知:该税将会再缓两年,也就是在2018年6月才会终止。 一般假设该倾销税将于2016年6月终止的原因是因许多业界人士认为该税是在2011年10月公布,而实施的期限为5年。然而,欧盟委员会是在2012年3月才对2011年10月的反倾销税措施的继续实施与否发起期中检讨。而期中检讨到2013年6月才得出结论。 基本反倾销条例 EBMA主席Montgomery知会Bike Europe时说:“目前对中国制自行车所课征之反倾销税是从2013年6月5日开始,有效期间长达5年,所以要到2018年6 月才会终止。此5年期的规定列在基本反倾销条例的Article 11(2)里。 这法条条文为:“反倾销措施最后终止的时间为其实施后五年或是最近一次对倾销及损害所做检讨并得出结论后的五年,除非检讨中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将可能导致倾销及损害持续或再度发生。此届满日期的检讨会议应由欧盟委员会提议发起,或是由该产业制造商亲自或其代表之要求下所发起,在该检讨的结果出来之前,该措施仍为有效。” 措施结果 EBMA主席说:“涵盖了倾销和损害的检讨在2013年6月结束了,因此该措施会在得出结论后五年才会失效。所以就是2018年6月。” 主席Montgomery指出了2013年6月4日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规定(990/2011)。同样的规例也规定印尼、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和突尼西亚也需课征48.5%的反倾销税,但其中有7家公司例外。

欧盟对华双反调查

目录 绪言 (1) 一.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现状 (1) 二.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分析 (1) (一)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贸易背景 (1) (二)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原因 (2) (三)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性质 (2) (四)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特点 (2) (五)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影响 (3) 三. 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的反思 (3) (一)政府方面 (3) (二)企业方面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5)

浅析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案 【摘要】“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联合调查。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热点话题。本文简述了欧盟对华“双反”调查的现状,,分析了调查的贸易背景、原因、性质、特点和影响,指出欧盟与中国的贸易依存关系,以及在产能过剩、国内经济低迷的情况下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这对双方的工业产值、就业等造成了严重影响;文中并提出了对这次“双反”调查的反思,强调政府要调整内部经济结构和企业要注重增强自身实力等。 【关键字】“双反”; 国际贸易; 出口; 内需

ANALYSES “DOUBLE REVERSE” CASE OF THE PHOTOVOLTAIC INDUSTRY OF EUROPEAN UNION TO CHINA ABSTRACT "Double reverse" survey refers to import products from a country anti-dumping and anti-subsidy investiga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double reverse" survey of photovoltaic industry has become the current economic hot topic. This paper briefly describ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ouble reverse" survey of European Union to China, analyzes the survey of the trade background, cause, nature, characteristics and influence, points out that the European Union and China's trade dependence, as well as in the case of excess production capacity, domestic economic downturn the European Union does "double reverse" survey of photovoltaic industry to China. The both sides of the industrial production, employment and so on are caused serious influence; In this paper, and puts forward some reflections on the "double reverse" survey, said the government should adjust the structure of internal economic and enterpris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enhance their strength, etc. KEY WORDS:"Double reverse", international trade, export, domestic demand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试题 第一小组 一、单选题 1、在薄壁矩形钢管案终裁中,倾销税率是249.12%~264.64%,补贴税率是 2.17%~200.58%,请问合并税率是多少() A、251.29%~266.81% B、251.29%~465.22% C、266.81% ~465.22% D、449.7%~465.22% 答案:【B】 解析:合并税率就是倾销税率和补贴税率相加。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反倾销措施的是(D) A、临时措施 B、价格承诺 C、征收反倾销税 D、保障措施 3、( A )的特征是以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垄断的目的。待击败所有或大部分竞争对手之后,再利用垄断力量抬高价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A.长期性倾销 B.偶然性倾销 C.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D.技术性倾销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C) A.补贴不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提供 C.接收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5、下面哪一项措施不是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规定的反倾销措施?(D)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价格承诺 C、反倾销税 D、进口配额 6、应国内化工产业的申请,中国商务部对来自甲国的某化工产品进行了反倾销调查。依《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的调查只能限于中国境内 B、反倾销税税额不应超过终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C、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接受商务部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 D、针对甲国某化工产品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限为5年,不得延长 答案:B 7、反倾销协议规定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协议规定的条件 (C ) A. 一国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出口 B. 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严重损害 C. 产品低价出口是出口国政府鼓励的 D. 损害是由产品低价出口造成

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案例分析

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案例分析 组长:周星雨 组员:白忠伟荆世煜李飞袁瀚杜磊郭常虹 【案情】 2012年7月,一些欧盟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申请。根据规定,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盟须在9月6日前决定是否立案。 7月26日,英利、尚德、天合及阿特斯四大中国光伏企业,代表光伏发电促进联盟和中国光伏行业正式发表联合声明,强烈呼吁欧盟慎重考虑对华光伏发起“反倾销”调查,呼吁中国政府积极维护国内企业合法权益,力求阻止欧盟立案。 8月17日,商务部受理了对欧盟多晶硅企业的双反申请,将在一个月后宣布是否立案。 9月6日,欧盟正式宣布对华光伏组件、关键零部件如硅片等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规模贸易诉讼。 2013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欧盟自6月6日起对产自中国的

太阳能电池板及关键器件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如果中欧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解决方案,届时反倾销税率将升至47.6%。 欧盟的反倾销“大棒”将给中国光伏业带来致命打击。中国光伏产业将遭受灭顶之灾,竞争优势不复存在,约30万从业人员将受到冲击。 【分析】 1,什么是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 2,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3,什么是“双反”? 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例

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例

反倾销案例 我国是被别国反倾销频率较高的国家,根据记载,自1979 年欧共体首次对我国实施反倾销以来,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启动反倾销手段,几百起案件涉及4000多种商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几百个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根据已发生的反倾销案例分析,我国在国外反倾销案中尽管有过少量的胜诉,但绝大多数还处在被动挨宰的地位,这在主观上与我们的企业不知如何应对有着密切的关系。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一直是湖北省蜂蜜出口的“领头羊”,但在我国加入WTO 后,一些国家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日益频繁,也使我公司的蜂蜜出口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 2002 年5 月,武汉市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首次向美国出口蜂蜜,却遭到美国2000多蜂农对武汉小蜜蜂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即被认定为倾销,裁定征收24%~183.3%的反倾销税。面对美国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武汉小蜜蜂公司组成专班、聘请律师、整理材料、接受有关方面的问卷调查。同时不间断与美国商人的正常贸易往来。

2003 年的核查,美国商务部把案子翻过来了。2003 年10月,武汉小蜜蜂公司接到有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经调查其在美国市场的倾销行为不能成立,其产品在美国市场应享受平等待遇。应对挑战,勇于抗争,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据理力争,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应诉美国反倾销终于取得阶段性成果。小蜜蜂产品在美国市场有了暂时平等的地位。但是,2004 年,在美国蜂农的抗辩下,案子又翻过去了。美国商务部调查后又裁定,对小蜜蜂当年出口美国的蜂蜜征收33%的反倾销关税。此举对小蜜蜂影响很大,美国裁定的“扑朔迷离”,令企业感到很迷茫,很无奈。这使我们认识到;应对反倾销是一个长久和持续的过程,积极应对反倾销也是维护行业利益的体现,因此我们采取“不害怕、不回避、不让步”的态度积极面对国际贸易制裁,目前公司正在与美国商务部继续反倾销官司, 争取合理的利率。 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即日起执行. 2009年,美国将对中国钢格板征高额反倾

浅谈温州鞋业遭遇欧盟反倾销的思考

浅谈温州鞋业遭遇欧盟反倾销的思考 摘要:随着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税于2011年3月31日正式终止,长达近5年的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业已“寿终正寝”。随着世界关税水平不断降低,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反倾销渐渐演化成各国最普遍采用的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手段,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运用。因此,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作为“倾销”的受害者,挥舞起反倾销的大刀向倾销国家砍下去;而另一方面,作为“倾销”的罪魁祸首,许多发展中国家正为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所困扰。我国就是全球贸易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之一。特别是像制鞋业这样的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在国内的劳动力成本低廉,近些年来一直向欧洲市场迁移,这样必然引起了之前提到的所谓“反倾销”。本文共分三部分,从温州鞋业为代表的企业遭遇欧盟反倾销的状况出发,做出一些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温州鞋业反倾销思考 1.温州鞋业遭遇欧盟反倾销的历史背景及事件概述 1.1历史背景—劳动成本造成的矛盾激化 众所周知,历来世界制鞋业的中心都在意大利、法国等众多欧洲国家,大约从上世界90年代初期,世界制鞋重心才逐渐由西方转向亚洲,并逐步在中国大力发展起来。通过查阅相关数据我们可以了解到:中国鞋业经过近二十年的迅速发展,由于其劳动成本低廉,技术投资战略得当,已经逐步走向成熟,鞋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60%以上,是“世界产量第一,出口量第一”的制鞋生产大国。 在收获产量获得利益,迅速崛起的同时,中国鞋业对欧盟等国家的制鞋业冲击很大,很多中国人甚至开玩笑说即便是到了意大利旅行计划购物,很多时候买回来的东西依然是Made in China;这样的现象使得中国鞋业特别是温州鞋业经历了和中国陶瓷业、数据卡一样的遭遇——欧盟反倾销。 1.2事件经过—维权艰难、任重道远

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研究及特点分析

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研究及特点分析 摘要:金融危机后,欧盟加剧对华反倾销。通过对2007-2011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的统计分析,作者认为欧盟反倾销具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和对中国产品的普遍歧视性,继而总结出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新特点,提出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规范企业会计记账体系、积极沟通达成和解等解决措施。 关键词:金融危机;欧盟;对华反倾销;新特点 引言 反倾销法规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其初衷是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对进口中符合倾销裁定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从而保护国内同类竞争厂商免受侵害。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随着各国对反倾销相继立法,大量的反倾销调查出现,但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却很少,究其原因,当时贸易自由化和贸易保护是国际贸易关注的焦点,维护公平贸易的原则受到忽视,对倾销行为的认定和损害也不是很清晰。反倾销措施的大量出现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各国关税的不断降低,传统贸易保护手段作用甚微,各国转而寻求新的贸易保护工具,而维护公平贸易的反倾销就成为了最好的选择。反倾销因为合法好用,特别成为了发达国家变相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 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飞速发展,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其中,出口贸易发展尤为迅速,出口规模由入世前的第六位,上升至2010年的第一位,达到15779亿美元,是2001年的5.9倍,占全球出口比重的9.6%。2010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29728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可见,入世十年,是中国成为贸易大国的十年,亦是中国与世界共享繁荣的十年。但是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世界经济动荡,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由于我国出口规模大,出口总额高速增长,我国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从世贸组织成立至今,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共计804起,遭遇反倾销措施更是高达590起。从2007年到2010年,我国每年遭遇的反倾销调查都在43起以上,共计258起。我国是欧盟的最大的贸易伙伴,因为对欧盟出口额多,出口增速快,来自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也最多,仅2011年1到8月,在欧盟发起的全部11起反倾销调查中,就有5起针对我国。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就曾预测,在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的反倾销会更加频繁。因此,本文基于金融危机下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的统计分析,总结分析金融危机下欧盟反倾销的新特点,提出应对措施,对我国企业规避反倾销风险,防范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推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2007年至2011年欧盟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统计分析 作为欧盟最大的进口国,我国特别受到欧盟反倾销调查的青睐,从世贸组织

欧盟对华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例分析

欧盟对华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例分析 摘要:随着中国不锈钢无缝钢管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上对中国出口的该产品的反倾销事件也越来越多。2010年9月30日,应欧盟不锈钢无缝钢管工业保护委员会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1年12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8.3%~71.9%的反倾销税,中国不锈钢无缝钢管对外贸易造成了损失。 关键字:反倾销不锈钢无缝钢中国欧盟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9月30日,应欧盟不锈钢无缝钢管工业保护委员会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41100、73042200、73042400、73044100、73044910、73044993、73044995、73044999、73049000。这是欧盟2010年发起的第7起对华反倾销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欧盟委员会初步选定美国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欧盟给出了以下经认定的调查结果: 1、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持续地以低于欧盟产业产品的价格在销售。此外,在调查期,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达21%~32%,中国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增长了7.9个百分点,占整个欧盟市场份额的18%以上。因此,一方面,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对欧盟产品产生了价格抑制;另一方面,进口产品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市场份额的不断提高也使欧盟产业扩大生产、提高产能利用率和增加销售量的目标成为泡影。 2、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份额增长是以损害其他国家进口市场份额和欧盟产业市场份额为代价的。中国进口产品所增加的7.9个百分点的市场份额可分为欧盟产业失掉的3.6个百分点以及自其他国家进口失掉的4.3个百分点。 3、如果没有倾销进口,欧盟产业的产量和销量本来会比实际的产量和销量高很多,因此,不能认为导致欧盟产业遭受损害的主要因素是欧盟产业单位生产成本的上升,而不是倾销进口,因为欧盟产业单位生产成本的上升与不断增加的倾销进口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4、在调查期就业人数减少了8%,并且每名雇员的平均劳动成本削减了2%。 2011年6月2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8.0%~71.5%的临时反倾销税。在本案中,没有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2011年12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不锈钢无缝钢管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48.3%~71.9%的反倾销税。 案件分析: 一、知识点链接 (一)倾销:指出口到东道国市场上的产品价格按低于国内的价格销售,致使当地市场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和威胁。

欧盟反倾销税率名录

摘自“威尼斯的泪”的博文 https://www.360docs.net/doc/9016710864.html,/s/blog_5ddab2600100cg gp.html 欧盟的反倾销税 ADT rate (2009-03-31 19:55:47) 欧盟对原产于中、泰的垃圾袋和塑料袋实施反倾销 2006年9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塑料袋作出反倾销终裁(见下表)。根据该公告,欧盟并未对马来西亚涉案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并终止了对其的调查。 在本案中,108家中国企业要求获得市场经济待遇,3家要求获得单独税率。最终只有7家公司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包括赛德家庭用品(上海)有限公司、金冠(龙海)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声科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Jiayihe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贝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山Qi Yu包装产品有限公司以及惠州Jun Yang 塑料有限公司。 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塑料袋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

附件一中国获得8.4%反倾销税率的92家涉案企业名称 1. BEIJING LIANBIN PL AS TIC & PRINTING CO LTD. 2.Changle Beihai Plastic Products Co., Ltd. 3. CHANGLE BEIHAI PL AS TIC PRODUCTS CO., LTD. 4. CHANGLE UNITE PL AS TIC PRODUCTS CO., LTD. 5. CHANGLE HUALONG PL AS TIC PRODUCTS CO LTD. 6.CHANGLE SHENGDA RUBBER PRODUCTS CO., LTD. Changle 7.CHANGZHOU HUAGUANG PL AS TIC PRODUCTS CO., LTD. Wujin 8.CHEONG FAT PL AS TIC BAGS (CHINA) PRINTING FACTORY Shenzhen 9.CHUN HING PLASTIC PACKAGING MANUFACTORY LTD Hong Kong

1995年_2009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分析

第16卷第4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16No.4 2010年8月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Aug. 2010 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分析 刘爱东,梁洁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对1995年~2009年间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指控的状况,从案情总量、发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别及其遭遇反倾销指控的产品类别等三方面进行了统计分析。认为我国出口结构不合理,出口增速不均衡,企业反倾销应诉意识淡薄等所导致的应诉不力,特别是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外对华歧视性贸易政策等是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反倾销指控的主要诱因。对此,应多元化的调整出口贸易战略,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合理利用WTO规则,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 关键词: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产品出口;WTO;出口贸易战略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0)04?0073?06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贸易与日俱增。2009年在全球陷入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我国的贸易出口额仍然高达2072亿美元。在这种喜人的形势背后,对外贸易战也愈演愈烈。截至2009年12月15日,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两反两保”贸易救济调查107起,涉案金额约119亿美元[1]。2009年仅美国对于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有23起,案件数增长了53%,案值占到了中国在全球受贸易救济调查资金规模的65%。仅今年以来,美国已经对我提出5起贸易救济措施,正式立案的有4起。因此,分析我国出口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原因,以在全球反倾销浪潮中保持主动,对于企业规避反倾销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指控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的总量与趋势分析 从反倾销的立案调查数量来看,我国世界上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从1995年到2009年,世界范围内共发起3 865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自1979年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一个最重要的例证就是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的增加,我国已经连续15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情况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显示从1995~2009年的15年间,全球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达3 865起,其中2009年最高,达到437起;1995年最低,为157起。而我国遭遇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也高达746起,从1995年的20起,到2009年的75起逐年增长。 图2反映了国外对华反倾销数占全球反倾销发起总数的比重呈明显上升趋势。图2显示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占其全球反倾销发起总数的比重由1995年的12.73%上升到2008年的35.1%,增长了22.37%。如此快的增长趋势,不仅说明我国已成为全球反倾销运动的主要目标国,也使我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对我国出口贸易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我国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国别分析 从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来看,自1995年到2009年,世界共有27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共发起了多达746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如图3所示,排名前11的国家分别为分别是印度(130起)、美国(100起)、欧盟(90起)、阿根廷(81起)、土耳其(56起),巴西(43起)、南非(32起)、澳大利亚(30起)、墨西哥(28起)、韩国(24起)、加拿大(23起),这11个国家共637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总量(746起)的85.39%。 收稿日期:2010?06?06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772039);中南大学2009年度研究生学位论文创新选题基金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6JA790114) 作者简介:刘爱东(1950?),女,山东聊城人,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反倾销会计战略,公司理财;梁洁(1987?),女,湖南娄底人,中南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审计,反倾销会计战略.

欧盟反倾销新规对中国的挑战与对策

Modern Management 现代管理, 2020, 10(2), 164-170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20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9016710864.html,/journal/mm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9016710864.html,/10.12677/mm.2020.102020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EU’s New Anti-Dumping Rules to China Yatong Ni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Received: Mar. 6th, 2020; accepted: Mar. 20th, 2020; published: Mar. 27th, 2020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EU anti-dumping regulations,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new regulation, 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the old and new regulations, and takes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on steel sheet piles from China as an ex-ample to study its challenge to China, and comes up with coping strategies such as enterprise di-rect investment, industry standard management and the government and EU member states signed FTA and so on, from three levels including the enterprise, industry and government. Keywords EU Anti-Dumping New Regulation, Market Distortions, Surrogate Country Approach,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 欧盟反倾销新规对中国的挑战与对策 倪雅彤 苏州大学,江苏苏州 收稿日期:2020年3月6日;录用日期:2020年3月20日;发布日期:2020年3月27日 摘要 在欧盟出台反倾销新规的背景下,本文从新规的主要内容出发,通过对新旧规则对比,以欧委会对来自中国的热轧钢板桩发起反倾销调查为例,研究其对中国的挑战。并从企业、行业和政府三个层面得出企业直接投资、行业规范管理及政府与欧盟成员国签署FTA等应对策略。

欧盟对中国鞋业反倾销分析思考

欧盟对中国鞋业反倾销事件分析与思考 摘要: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从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制造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就遭遇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中国产品受到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抵制特别是2002年以来,中国受到各种贸易壁垒之多,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指控,严重一项了我国贸易的正常发展。明确认识国内外环境,政府,企业,人民共同努力,根据不同角色制定不同对策,刻不容缓。 关键词:反倾销,贸易,原因,对策 。 案例:欧美对华皮鞋反倾销扩展至澳门 从2006年10月7日欧盟对中国内地出口皮鞋征收反倾销税以来,未受波及的澳门皮鞋出口量在近两年出现了猛增的状况。《第一财经频道》从中国皮革协会了解到,由于怀疑内地皮鞋绕道澳门出口,欧盟对中国皮鞋发起的反规避调查于近日有了最终结果。2008年4月29日,欧盟成员国通过表决决定,对澳门出口的皮鞋同样征收16.5%的反倾销税。 澳门出口量猛增"对澳门征收反倾销税是在我们的预料中,无锡中铁快运此前我们已经向企业发过很多次预警,包括反规避方面,但是有些中小型鞋企还是走了这一条路。"中国皮革协会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此次,对澳门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与内地皮鞋反倾销税一样,直至今年10月7日。根据欧盟的贸易统计数字,2005年4~12月期间,从澳门出口欧盟的皮鞋约为50万双,但2007年同期,这一数字已激增至850万双。而澳门自身的皮鞋业生产量并不大,加上2005年全球成衣配额取消,皮鞋生产已大幅减少。根据欧盟调查,内地同期出口到欧盟的皮鞋出现大幅减少的状况,其认为自欧盟对内地皮鞋征收反倾销税后,有很多企业转运澳门后进行出口。目前,已有8家澳门企业参加了应诉,而欧盟表示,这8家澳门出口商所采用的原料绝大部分由内地供应商供给,当中包括皮革、塑料、鞋帮等,只有少量次要的材料在澳门本土采购,占组装零部件总值不超过2%。而澳门企业在调查期间强调,澳门出口到欧盟的皮鞋有所增加,并非因规避反倾销税引起,现在从澳门出口的皮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