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省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015年河南省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015年河南省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附件

2015年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一、河南省废水重点监控企业名单(10家)

二、河南省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名单(30家)

三、河南省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4家)

四、河南省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重点监控企业名单(19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4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11〕68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行政批复的各项要求,预防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中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防止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的项目,环境监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 (二)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二)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设备装备、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三)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防止与减少环境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各种污染因子达标排放情况、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理合同委托单位要求进行监理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部门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整治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环文[2009]23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9.08.07 【实施日期】2009.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 (豫环文〔2009〕235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因化工企业发生事故导致的污染事件,我省也发生了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件,给当地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保障全省环境安全,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我厅组织对全省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了排查,发现大批化工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化工生产企业的环境行为,消除企业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开展环保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全面排查 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在前一阶段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再次进行核对,最终确定辖区内化工企业基本情况,对上次核查过程中漏查的化工企业进行严格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补报省厅。在准确、全面掌握化工企业环境违法和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周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进行分类,详细确定需要治理、停产、整改、搬迁和关闭的企业名单及整治完成时限,并监督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二、分类落实整治要求 (一)对排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要立即下达停建、停产通知。 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要提请政府关闭、拆除到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xx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管理细则 2011-04-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20kV至500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xx地球上行站。 5、多台xx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500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xx地球上行站。 5、单台xx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 第四条分级审批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500kV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二220kV至500kV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三110kV输变电工程由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项目审查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二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合理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四拆迁安置措施具体可行。 (五成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监测计划。 第六条项目审查形式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2011-04-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220kV至500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500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 第四条分级审批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500kV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二)220kV 至500kV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三)110kV输变电工程由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第五条项目审查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合理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 (四)拆迁安置措施具体可行。 (五)成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监测计划。 第六条项目审查形式 (一)会审:报告书项目;在敏感区建设的项目。 (二)函审:一般报告表项目。 第七条项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含电子版)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条例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0月2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控制新的污染,加速原有污染的治理,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的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平衡的危害。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公益。 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产生污染,国内的技术、设备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配套的环境保护技术和设备。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合同中,应有环境保护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技术和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建设项目需要转移原有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科技、建设、规划、土地、乡镇企业、金融、物资、水利、地矿、卫生、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检举、控告。 第九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和提出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时,必须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生产工艺、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情况,对建设项目建设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2010﹞14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省环保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下列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通称排污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污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

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害物质的其他污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其他依法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减轻或消除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依法对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者守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证。 第四条我省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排污单位、境内外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其他排污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由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予以规定,并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下,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原则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重点控制的水、气污染物及省政府依据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主要污染物。 依照本《办法》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其污染物减排量在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时不予核算。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环保厅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规范采购行为,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 第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规划财务处职责: (一)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指导、协调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 1 —

(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并上报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四)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统计汇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五)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和质疑答复工作。 (六)协调配合省财政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采购单位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二)负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或服务需求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三)确认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中标成交结果等。 (四)选派采购单位代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组织项目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工作。 (六)负责将采购的货物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 (七)负责项目信息的统计上报及资料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 (八)配合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工作。 第七条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职责: (一)对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二)受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投诉举报。 (三)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2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1号关于开展2020年固定污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1号关于开展2020年固定污 function addFavorite(title, url) { try { window.external.addFavorite(url, title); } catch (e) { try { window.sidebar.addPanel(title, url, ""); } catch (e) { alert("抱歉,您所使用的浏览器无法完成此操作。\n\n加入收藏失败,请使用Ctrl+D 进行添加"); } }}; function setHome(obj,url){ alert("抱歉,您所使用的浏览器无法完成此操作。\n\n您需要手动将("+url+")设置为首页。"); }$(function(){ $(".menubox a").each(function() { if($(this).text() == $(".pdmain .right .text").text ()) { $(this).css("color", "#0C85E0"); } }) })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时间:2020-01-19打印页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要求,为做好我省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登记范围和管理类别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及其他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其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到具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获取登记编号。 二、发证登记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发放过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其中尚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1);其他纳入2019年版名录及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其他纳入2019年版名录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见附件2)。 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核发部门

河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勘界立标技术指引-河南环保厅

附件 河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勘界立标技术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制图、标识标志设立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勘界、制图和立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H/T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GB/T 2025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7278 数字地形图产品基本要求 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 1 —

GB/T 17941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 HJ/T43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 77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5566 图形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 3 基本规定 3.1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和投影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 3.2比例尺 3.2.1调绘底图应当采用1:1万的地图;没有1:1万地图的地区,应当采用相应精度的卫星遥感或航空摄影影像地图。 3.2.2勘界成果矢量数据精度应大于或等于1:1万。 3.2.3勘界成果印刷图可根据图幅大小选择合适的比例尺。 4 勘界技术要求 4.1勘测内容 4.1.1按照先远后近、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勘界路线,编制勘测计划。 4.1.2依据保护区范围批复文件、保护区划技术报告、示意图等相关技术资料,测定主要控制点、边界拐点、水井中心、取水口等位置的地理坐标,勘测界定批复文件中保护区范围的边界— 2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加强电子废物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加强电 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豫环文[2013]6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3.05 【实施日期】2013.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加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 通知 (豫环文〔2013〕6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近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157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十二五”期间电子废物环境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电子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各市环保部门要切实提高对电子废物环境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把电子废物污染防治作

为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规制度,强化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电子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和回收处理全过程管理。结合《河南省实施国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豫环文〔2012〕234号)要求,确保到2015年完成全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四机一脑”)回收处理能力每年不小于238万台(约6.9万吨),其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能力达到400万台(约3.1万吨);废弃印刷线路板等电子类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量和处理率显著提高;建成一批电子废物规范化处理企业;电子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运行,不因其非正常运行而发生重大污染事件。

豫环文〔2009〕1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09〕1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 件的通知 各有关环评机构: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效率,规范报告书附件内容,现就报告书附件内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书》必附的附件 (一)环评委托书; (二)对列入备案项目名录的项目,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三)省辖市环保局出具的关于环评文件执行标准的意见; — 1 —

(四)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政府环保搬迁文件、城市规划、土地、水保、南水北调、安全、文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等); (五)环保搬迁计划及方案、企业承诺书等; (六)公众参与会议纪要及签名、有代表性的公众参与调查表(3份以内)等; (七)建设单位对项目公众参与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文件; (八)建设单位对现有工程存在环保问题出具的整改方案与承诺; (九)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组成员名单 (十)《报告书》修改说明或清单; (十一)环评审批登记表、清洁生产登记表; (十二)开展环境监测的,附监测单位资质文件; (十三)需要确定固废性质、种类的,附固废成分分析报告。 二、《报告书》另需单独提供的附件 (一)环境监测报告; (二)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确定下达处罚决定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处罚文件、缴费发票、当地环保部门监管意见、企业守法承诺等原件(除缴费发票); (三)涉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政府环保搬迁文件、— 2 —

城市规划、土地、水保、南水北调、安全、文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等)原件; (四)环保搬迁计划及方案、企业承诺书等原件;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总量核定文件原件; (六)省辖市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原件。 三、《报告书》不必提供的附件 (一)固废、危废处置及综合利用协议; (二)工程供水、供电、供汽协议; (三)原辅材料供应协议及成分分析报告; (四)副产品销售协议; (五)企业与搬迁户的搬迁协议; (六)公众参与公示简本; (七)当地政府对项目建设支持文件、会议文件、协调文件等。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 3 —

河南省省级空间规划试点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方案

河南省省级空间规划试点 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方案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文〔2017〕18号),为做好环保部门承担的相关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总体思路:围绕省十次党代会“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的总体要求和建设经济强省、打造“三个高地”、实现“三大提升”的主要目标,坚持空间开发与承载能力相匹配、集聚开发与均衡发展相协调、分类保护与综合整治相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相统一,研究生态安全格局与生态修复工程情况,划定生态空间及生态保护红线,提出省级空间规划中环境保护有关内容,开展省级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为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提供生态环境支撑。 主要目标:形成《河南省生态安全格局与生态修复工程研究报告》《河南省省级空间规划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报告》《河南省环境承载能力研究报告》《河南省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研究报告》《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五项研究成果,编制完成《河南省省级空间规划环境影响篇 —

— 章》,提出省级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内容。 二、主要任务与分工 (一)生态安全格局研究。评价河南省国土安全现状,梳理永久性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保护等底线要求,借鉴生态红线划定成果,研究全省生态安全格局、重点生态建设区域和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布局方案。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研究提出最佳生态空间规模,提出生态空间管控和保护的政策措施。 规财处、生态处牵头,已委托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开展研究,于2017年6月底前提交《生态安全格局与生态修复工程研究报告》。 (二)环境承载能力研究。系统分析河南省经济社会、环境现状、污染源状况及发展趋势,分析河南省及各市县环境承载能力。总量处牵头,推进我厅已经开展的环境承载能力研究,并及时提交《河南省环境承载能力研究报告》。 (三)承载能力预警研究。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研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实际,提出我省环境承载能力预警内容。大气处牵头,推进我厅正在开展的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研究,于2017年8月底前提交《河南省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研究报告》。 (四)生态环境问题研究。梳理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2010〕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 各省辖市环保局: 产业集聚区是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和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建设产业集聚区,是创造新优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中原崛起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产业集聚区发展,依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服务指导 提前公告入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保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工作流程,及时掌握入区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主动服务项目前期工作,避免入区项目在环评阶段走弯路、误时机。建立健全入区项目环境管理台帐,对入区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二、保障环境容量 全面实施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区域减排腾出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分配给产业集聚区。按照“有限容量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产业集聚区内省重点项目由省统筹协调排污总量指标,当地不足部分通过

全省统一调剂、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等方式解决。 三、下放审批权限 对产业集聚区内无重要污染因子或污染因子单一、且有成熟治理技术的项目,进一步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由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文件。视具体情况,将产业集聚区内核技术应用项目委托给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的省辖市环保部门审批。 四、减少审批程序 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对区内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可在5年内分期实施。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不再进行技术评估,直接进行审批。 五、简化环评内容 对主导产业无三类重污染项目的产业集聚区,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工作的紧急通知》(豫环文〔2009〕184号)要求,简化其规划环评内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09〕96号)要求,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的环评内容,重点加强项目施工期现场监管和“三同时”验收。 六、降低收费标准 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集聚区,入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咨询收费,环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的80%执行;畜禽养殖、屠宰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的50%执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6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林业:跨省辖市、省直管县或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农业、林业项目;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年出栏15万头生猪及以上的养殖项目(其他畜禽按生猪折合) 水利:跨省辖市、省直管县河流上的水库项目和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水库、水事工程 二、能源 水电站:跨省辖市、省直管县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单站总容积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 火电站:燃煤火电、热电项目(含燃煤背压发电);燃气电站项目(分布式能源电站除外);燃煤锅炉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其他电站:位于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风力发电项目 煤矿:新增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环保部审批的除外);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煤层气开采项目

输油管网:跨省辖市、省直管县或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输油管线项目 输气管网:跨省辖市、省直管县或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输气管线项目 电网工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输变电项目;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输变电项目 三、交通运输 铁路: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项目(环保部审批的除外)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不包括高速公路连接线);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的地方高速公路及国省道项目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 内河航运项目:跨省辖市、省直管县或涉及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改扩建运输机场项目;通用机场项目;改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四、冶金有色 矿山开发:新建中型及以上黑色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采矿项目,新建中型及以上矿山采选一体化项目(按照《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分小型、中型、大型矿)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2010〕15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地方税务局郑州中心支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实施意见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现就加快推进污泥处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的重要意义 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投入使用,全省污水处理率逐年提高,污泥产生量急剧增加。截至2009年底,我省已经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共140座,设计污水处理规模为649万吨/日,每年产生污泥量约130万吨(含水率80%左右)。根据2009年5月对全省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测结果显示,有10家污水处理厂部分重金属含量超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918—2002),超标项目涉及总铬、总汞、总镉、总砷、总铅、总铜、总锌等7种重金属。 各地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普遍存在“重水轻泥”的情况,污泥处置设施规划滞后、责任不清、监管缺位、政策标准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现阶段,我省污泥处置办法主要采用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或就近堆放为主。由于未经处理的污泥具有胶质状不易脱水、含水率高、流变性强等特性,大量的污泥对垃圾填埋场产生了不利影响,一些城市垃圾填埋场已开始拒收来自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导致一些污水处理厂将污泥随意堆放。污泥的处置未完全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并存在二次污染隐患。 污泥处置是污水处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污水处理成效的重要标准。各级各部门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落实污染减排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以机制和技术创新为手段,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的目标与任务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的目标是:到2012年,省辖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来源:作者:日期:2011-03-17 各省辖市环保局: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环保局要对照《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核查本辖区内的钢铁企业,确定整治企业名单。 二、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钢铁企业,由省环保厅按照《通知》的时限要求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各省辖市环保局要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经省环保厅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由省环保厅进行验收。 附件: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一、综合治理范围 河南省所有钢铁企业,包括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等。 二、政策要求 (一)河南省所有钢铁企业生产工艺及装备必须符合当前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清洁生产标准关于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的技术标准和排放要求。 (二)按照国家产业,对下述工艺和装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淘汰: 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等装备立即淘汰。 2、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于2011年底前淘汰。 三、综合治理技术要求 (一)废气 1、对粉状原燃料堆场应设置挡风抑尘网和喷水设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 2、对所有生产性粉尘通过设置集气除尘系统净化后排放,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排气筒高度应大于15米。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 2010-09-07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经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市局派驻分局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要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制定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1、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2、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处罚时效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4、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

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标准。 5、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屡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的;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提供伪证,掩盖违法事实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6、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 第六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七条调查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调查机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后,应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为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或者随附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调查机构补正。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裁量权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豫环文[2011]6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4.12 【实施日期】2011.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环文〔2011〕68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行政批复的各项要求,预防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中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防止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的项目,环境监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污染行业建设项目; (二)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环境保护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二)建设项目的规模、主要设备装备、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情况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三)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防止与减少环境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各种污染因子达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加强环评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印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意见的通 知 各省辖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36号),做好新时期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省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组织环评管理人员、环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全省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优化经济增长,

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推动“三个转变”中的作用,严格环境准入,现提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履行“七项承诺”,严格环境准入 (一)严把建设项目受理关,严格环评审批 1、对下列项目不予受理: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区域,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坏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替代等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原有治污设施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满足不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的措施实现“增产减污”的项目;没有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企业的改、扩建项目;需备案没有履行备案手续的项目。 2、对下列四类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符合环境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在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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