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劳工政策实施状况与效果研究20100704

我国针对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劳工政策实施状况与效果研究20100704
我国针对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劳工政策实施状况与效果研究20100704

我国针对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劳工政策

实施状况与效果研究

【文章摘要】劳动者群体性事件是一种不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内的集体行动。我国劳工政策虽然对其有一定约束,但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在近几年仍然频繁发生,政策实施状况不容乐观,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制度性因素和非制度性因素的共同作用。政府应当推动罢工权立法,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同时可将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救济途径,并加强与社会性组织的合作,以实现对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劳工政策;劳动者

【正文】

前言

保持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非常重要的内容。客观地说,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其中,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占了一定的比例,这不仅影响了工业生产的正常运行,而且还对国家的政治稳定乃至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积极预防与治理劳动者群体性事件是转型时期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前提。

劳动者群体性事件(Collective Labor Incidents),也称突发性事件,一般是指集体争议中,劳动者不经过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直接采取罢工、上访、游行、示威、静坐、请愿等集体行动,以期达到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目标。1近两年来,随着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化,劳资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冲突化的特征,因劳资冲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加。吉林通钢事件、本田罢工事件等近期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对劳工政策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对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劳工政策做一系统梳理,并阐述相关政策的实施状况和效果,以期针对劳动者群体性事件提出相关建议。

1乔健:劳动者群体性事件与危机管理创新——从近期出租车司机罢工潮说起,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年1月。

一、概述我国当前关于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劳工政策内容

我国没有针对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专门劳工政策性规定,而是在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做了零散化的规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行为方面,《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1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集体合同》第5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该规定为政府介入劳动者群体性事件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同时第52条还规定,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工会行为方面,《工会法》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5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方面,《集体合同》第49条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集体合同》对集体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时效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罢工权方面,我国劳动法律未对劳动者罢工权问题作出规定,但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表明,上述国际劳工公约和人权公约都将具有国内法的效力,并成为中国劳动

立法的法律渊源之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规定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其中一项内容是“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2

二、针对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劳工政策实施状况

(一)现状

1.近年来我国的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呈较快的增长趋势

根据已有的研究统计,在17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罢工行为的增长率是最高的。与我国每年超过500起成规模的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相比,美国在1970年代成规模的罢工平均每年在100起左右,1990年代下降到30起,而2003年只有14起。这表明,我国已成为一个劳动者群体性事件频率较高、形式复杂多样的国家之一。3

2000年以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涉及人数大量增加(如下表所示)。

2001—2007年全国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及人数表4

2史探径:中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3乔健:劳动者群体性事件与危机管理创新——从近期出租车司机罢工潮说起,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年1月。

4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2—2008年. 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

表中可以看出,虽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劳动争议总数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涉及的劳动者人数却在劳动争议总人数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

2.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具有明显的自发性,缺少工会组织参与

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条件是要实现和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以形成劳资力量对比的相对平衡。5团结权的实现是集体行动权实现的前提,我国是一元化工会结构,所以劳动者的团结权的实现就是加入工会组织。但我国法律没有对罢工权作出规定,从而使工会不能代表劳动者利益组织和参加罢工,所以当前工会没有组织劳动者参加罢工等集体性行动的权利,我国的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缺乏工会组织的参与和领导。只有当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为避免事件的进一步恶化,维护社会稳定,工会才能在政府部门的协调和调动下参与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过程。

当前我国的劳动者群体性事件本就呈较快的增长趋势,加之事件基本上是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自发组织的,缺乏纪律性和组织性,这在一定程度给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3.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多样性

我国劳动者群体性事件仍以罢工、停工的方式为主表达对企业主的不满,而且这类个案越来越多,且部分事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比如通钢事件、本田罢工事件等。

但我国法律对罢工立法的缺失不仅没有阻止或减少劳动者集体行动的发生,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劳动者采取任何集体行动都为实现自身利益的保障,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他们就更愿意采取更便捷有效的行动来表达利益诉求,如上访、游行、静坐、“散步”等形式,甚至出现“跳楼秀”、堵铁路、堵国道、堵桥梁等一些个案。

(二)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转型发展时期。体制转型和经济发展是我国5常凯:论中国的团结权立法及其实施,当代法学,2007年1月。

经济转型的双重内涵。6这是由体制转轨与工业化交叉并存且相互影响的一个社会变革过程,劳资双方利益矛盾是无法避免的,但可以在完善的制度条件下加以协调并解决问题。

当前劳动关系呈现出如此多激烈的劳资冲突,企业改制、国企改制中工人下岗、劳动者劳动报酬低、收入差距大等是导致劳动者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直接原因7,但不可否认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必然有制度性因素和非制度性因素的作用。

1.劳动者权利意识和集体意识的提升

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从萌芽到今天,已经有了显著提升。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更是空前高涨。

集体意识是指职工应当加入到例如工会这样的组织中去,利用组织的力量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意愿,完成和企业所有者力量均衡的进步。8劳动关系从形式上来看,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在平等的前提下协商一致而结成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其运行似乎也是双方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但劳动关系本质上具有从属性,劳动者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而现阶段,一方面中国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矛盾尤为突出,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已经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而经济全球化导致了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探底”,这就越发加剧了劳动者地位的弱化。因此,依靠组织起来的力量,也就成为了劳动者有效保障自身权益的必然选择。劳动者的集体意识也更应该得到提倡。

2.转型时期我国劳工政策在劳工权益保障方面的缺失

在社会转型国家,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优势就是依靠低廉的劳动力供给,特别是在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这种低廉劳动力的大量供给和侧重于“效率”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以重新达到劳资双方的力量平衡。

但在转型期我国政府并没有在劳工政策方面给予劳动者有效地完善的权益保障。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政府政策缺失等政府行为是造成企业不能按照法律

6乔健:加强对转型时期劳工政策的研究,中国劳动关系学报,2006年6月。

7王小军:转型期工人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及治理,理论月刊,2009年1月。

8林燕玲:改革开放30年:中国工人权利意识的演进与培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承担相应义务的制度因素,同时也迫使劳动者依靠自己的有效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工会组织在劳动者集体行动过程中角色缺失

工会组织在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处于尴尬地位。它本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能,却不能成为劳动者集体行动的组织者、代表者,它本可以作为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协调者,以化解矛盾,但有关行政部门充当了这一角色。工会组织的这种尴尬也造成了其在劳动者集体行动中角色的缺失,角色缺失进而导致了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无序性、复杂化。

三、针对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劳工政策实施效果

总体上讲,我国针对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劳工政策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并没有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没有给我国劳动关系带来长久性稳定。

(一)成功化解劳动者群体性事件,但不能做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我国劳工政策对政府的危机公关能力和快速处理能力做出了很高的要求,《集体合同》规定,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9在政府的介入调解下,劳动者群体性事件一般都能被化解,从而在劳资双方争议的问题上达成共识。但是,我国缺乏有效地标准化的预防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机制,不能过很好地对其作出必要的控制和引导。

(二)劳动者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得到部分改善,但没有建立维持劳资平衡的有效机制。

劳动者自发性的群体性事件多是由企业方对其不公正待遇引起的,通过他们的集体行动震慑企业方,加之相关各方的参与协调,劳动者所要求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待遇最终能够得到或部分得到改善。劳工政策能在某个问题上促使劳资双方达成共识,但缺乏必要的能力和手段为劳动关系建立长效的平衡机制。以通钢事件为例,工人通过自己的集体行动迫使企业宣布终止建龙集团重组并控股通钢集团的决定,但通钢企业改制只是时间问题,通钢事件中虽然达到了劳动者的目的,

9参见《集体合同》第52条规定。

但没有建立有效地预防机制,所以等到下一次企业改制时劳动者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三)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劳工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应始终做到维护公共利益,积极履行其自身的职责。政府解决群体性事件,不仅要分析群体性事件现象的本质,更重要的是政府应从自身寻找原因。政府部门的“缺位”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间接因素,10从建设和谐社会及服务型政府来看,必然要求政府以服务民众为宗旨,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众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但行使公权力的政府实施劳工政策的作为还远远不够。

四、改进关于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劳工政策的建议

(一)推进罢工权立法

首先必须明白,罢工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会因法律政策未对其作规定而消失。只要有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双方就会由于对相互间权利义务的理解和要求不一致而产生争议,劳动争议在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时,劳动者就会采用罢工手段来对待雇主或公有制企业的用工一方。这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国也不例外。

深圳市首次对劳动者罢工权做出了制度性的约束。《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因劳动争议出现停工、怠工、闭厂等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情形的,工会出面谈判,或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劳动争议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并在30日内实行冷静期,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在此期间,劳动部门、工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仲裁,促成劳动争议的和解。深圳市的这一规定可以将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给予一定的制度约束,从而避免集体行动的无序化发展,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劳动者罢工权的有效机制。

(二)建立劳动关系协调预警机制,完善劳工政策

一般来说,职工权益受到损害,发生劳动争议或突发事件,有萌发、酝酿、

10梁巨龙: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学解读——以重庆出租车罢运为例,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12月。政府“缺位”是指政府没有履行自身的职责,对民众的利益诉求置之不理或漠视。

爆发三个阶段。11预警机制的重点和主要注意力应放在第一阶段,努力控制第二阶段,尽量防止矛盾发展到第三阶段。因此,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协调预警机制可有效地避免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就要可以从根本上实现了对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控制。

(三)推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将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律救济途径

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渠道的不畅所引发,因此改革和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最大限度地将集体争议纳入到法律救助途径,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是解决劳动关系矛盾、消除隐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目前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涉及集体争议的处理,建议在起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具体配套规定时,建立完善专门的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很多工业化国家设立三方性的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或调解与仲裁委员会,负责解决大规模的劳资冲突,这种做法对我国颇具借鉴意义。

(四)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

政府的非全能性导致其不可能有效解决所有社会问题,故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社会性组织应发挥更大作用。在市场经济国家,社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政府可以在一定限度上培育调解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性组织,并与社会性组织和各利益团体共同构建平等协商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11王槐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协调预警机制的思考,工运理论与实践,2009年10月。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2—2008年. 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

[2]林燕玲:改革开放30年:中国工人权利意识的演进与培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常凯:论中国的团结权立法及其实施,当代法学,2007年1月。

[4]梁巨龙:群体性事件的政治学解读——以重庆出租车罢运为例,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12月。

[5]乔健:加强对转型时期劳工政策的研究,中国劳动关系学报,2006年6月。

[6]乔健:劳动者群体性事件与危机管理创新——从近期出租车司机罢工潮说起,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年1月。

[7]史探径:中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8]王槐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协调预警机制的思考,工运理论与实践,2009年10月。

[9]王小军:转型期工人群体性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及治理,理论月刊,2009年1月。

关于群体性事件处置方面的方法集锦

浅谈群体性事件处置的三四五工作法 一、要坚持三个原则,确保群体性事件妥善有效处置 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始终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区别对待和依法处置三个原则: (一)是要坚持党委、政府领导。近些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由企业破产改制、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等问题引发,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处置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大的事端。公安机关要想有效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又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决不“包打天下”,切实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只有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才能最终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要坚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诉求正当但方法不当、意愿善良但理由不当、既无合理诉求又无理取闹,对这三种情况,在处置时应加以区别对待。工作中,对一般参与者,要积极引导他们通过正当渠道解决诉求问题,敦促其离开现场或散开;对少数对抗心理严重、有煽动表现或进行幕后策划的人员,则进行重点管控、重点打击,从而提高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是要坚持依法冷静处置。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不管是在事前、事中环节,还是在事后、善后阶段,都应当注意冷静、理智,依法办事。要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维持秩序,依法实施相关强制措施等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各项权力,确保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有理、有据、有节,确保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要注重四个方法,牢牢掌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主动权 总结各地公安机关以往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些好的范例会发现,公安机关在处置工作中是否牢牢掌握了主动权,决定着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有效、妥善地开展处置工作。从有效掌控处置工作的主动权这一点着眼,在处置工作可以选择运用四个方法: (一)是领导牵头,靠前指挥。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极为复杂,处置力量比较分散,坚持领导牵头、靠前指挥是统一协调指挥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保证。特别是在处置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领导人亲临现场,坚守一线指挥协调现场警力,既可以使现场的各种突发状况第一时间得到现场领导的指示,从而确保快速处置,又可以营造领导亲为、形成合力的工作氛围,提高参战民警的工作信心和工作热情。 (二)是全警动员,全员参战。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集中优势警力快速处置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处置一些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更要注意调动充足警力,配备充足装备,迅速控制现场局势。 (三)是主动出击,掌握先机。公安机关应当重视把握使用警力的时机,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行动方式、事件所处的阶段和发展的趋势等具体情况适时出动警力,力求最好效果。特别是在做好群体性事件跟踪调查、掌握事件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对可能发生事件的时间、部位及时进行重点布控,有效避免群体性事件形成规模、扩大蔓延,最终化解可能形成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苗头。 (四)是宣传教育,晓之以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是特殊状态下做好群众工作的必要手段。公安机关要将宣传教育作为采取强制措施前的必要程序,在处置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对参与者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以害,讲清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危害,阐明党委、政府的立场和态度,以瓦解闹事人群的斗志,孤立挑头闹事的骨干分子,争取绝大多数群众。 三、要把握五个步骤,全面提升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能力和水平 为确保群体性事件预防到位、处置得当,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中注意把握五个步骤,全方位提升处置工作水平。 (一)是信息靠前。公安机关应坚持定期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日常排查与重点排查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管理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管理程序 (SA8000/ICTI/EICC/BSCI) 1、目的 制订政策和程序,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管理、实务以及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要求。 3、定义 3.1 强迫劳动:即是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2囚工:也叫奴工,是指失去人身自由的工人。 4、职责 4.1 行政/人事部:制定并执行本管理程序,并监督工厂内的用工情况,防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的事件发生。 5、作业内容 5.1 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劳工、体罚、监禁、暴力威胁。 5.2 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公平、公开、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a) 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b) 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c) 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它理由收取费用; d) 行政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e) 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5.3 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a) 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b) 确实因生产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c) 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不参加预计加班的员工,不用写请假单; d) 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e) 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位(如上卫生间、喝水等)。 5.4 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 a) 出于管理和安全考虑,深夜零时至凌晨6时,员工出入工厂时必须自觉在保安处登记; b) 员工可以在厂区自由活动,不受管理人员或保安的干涉。 5.5 员工身体不适应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5.6 员工要辞工离开公司的,可以按要求提前申请离厂(具体参照劳动合同)。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一、基本定义 在国外,一些学者将称之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有的学者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通俗地讲,“群体性事件”可以理解为由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因为共同的要求,对社会造成的不平常影响的事情。 在我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建国初期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80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90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称之为“群体性治安事件”。 目前,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产生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群体事件的发生既有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也有现实的具体原因。具体原因大致如下:国企改革中的下岗职工再就业难,收入减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费用不合理,政府出台的一些整治措施严重危害部分群众的利益;企业拖欠工资、医药费、退休金,如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部分干部违法乱纪、财务不明、贪污腐败;某些政府机关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由于历史原因,自然资源、遗留资产的归属问题等;社会治安、民间纠纷、行政执法等问题处理不好也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矛盾的凸显,中国99%的群体事件是由老百姓的利益受侵害引起。不平等现象的普遍存在:收入分配不平等,财产分布不平等,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不平等,就业和工资报酬不平等,公共卫生和健康不平等,社会保障不平等,税收和财政收支不平等………不平等的两端是强弱的二元对立。一端是底层的弱势群体,另一端是强权们的的合谋。社会公平正义长期得不到落实和伸张。 (一) 二元对立的形成和强势群体对社会的绝对主导 1、强弱二元对立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市场转型的争论,在今天似乎看出了些结果,如今的市场经济分层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再分配权力转变过来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拥有再分配权力的人将权力转化为社会网络资源:政府官员在长期的权力结构中的经营已使其建立了庞大的权力网络和社会网络,形成了强势的“场域”,权力拥有者同时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本。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市场经济管理和调节控制机制,政治权力对社会财富的控制导致了各种寻租现象,拥有或收买政治权力成了暴富的必要条件。这种社会政治条件培养了新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政治与资本的合谋构成了社会的强势群体。他们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支配着社会的资源配置,主导着社会的主流话语,全力维护者自身的利益。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群体性事件案例分析报告 在省委党校学习期间的第二单元,要求学员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我结合自身在基层政府工作,需要经常面对群众,解决群众反映的诸多问题和矛盾,较多接触到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特选取了《亚龙县平息槐树湾水电站被征地农民群体性事件》这个案例,进行评析。 一、案例情况 亚龙县位于我国中西部地区,槐树湾水电站位于其境内的化蝶河上,总投资3.9亿元,由省化蝶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运营。该电站于2004年6月动工建设,2005年12月投产发电。 槐树湾电站共征用亚龙县土地1242亩,涉及拆迁户45户180人,征地560户2372人。按设计要求于2007年4月11日开闸放水,实施大坝消缺维修工程。然而次日上午,征地农民约80人聚集到电站坝首,阻拦电站检修施工。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征地补偿标准问题上,农民认为政府执行的标准过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加安置补助费)应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16倍。2003年省政府批准亚龙县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前3年种植业平均亩产值的10倍。亚龙县上报“一书四

方案”时2002年种植业产值尚未公布,补偿标准是按省政府公布的亚龙县1999-2001年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10倍报批后执行,即一类地(水地)每亩12000元,二类地(旱地)每亩7000元。但电站建设实际征地时间是2003年,此前2000-2002年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为一类地每亩15360元,二类地每亩8000元,形成征地补偿标准前后每亩一类地相差3360元、二类地1000元。 第二,要求解决因电站建设影响其生产生活的问题。电站建设确实影响了一些农户生产生活的水、电、路,存在临时用地恢复困难等问题。 第三,在国家补偿规定之外提出了很多要求。如,要进电站当工人,自己用电要免费,至少要低于正常电价等。 面对如此形势,亚龙县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1、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组成“槐树洼水电站阻工事件”处置小组,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副组长。 2、迅速对阻工事件性质作出判断:改革发展过程中由于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冲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确定了处置的基本方法,即说服教育,疏散疏导,平衡利益,化解矛盾。 3、深刻认识被征地农民阻工事件的复杂性严重性。形成了《阻工事件经济政治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这对以后有针对性制定、实施应对措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浅析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状及解决对策

浅析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状及解决对策 摘要: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在新时期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矛盾,且发展趋势日益严重,事关社会弱势群体生存权益、政府公信、企业形象、经济发展等问题。对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预防与解决,从根源上减少这一问题的发生,科学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是保障人民基本权益的关键所在。 关键字: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政府矛盾 前言: 7月2日,四川省什邡市市民因担心市内宏达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引发环境污染问题,陆续到什邡市委、市政府门口聚集,反对钼铜项目建设。 7月28日,江苏南通启东民众上街反对制纸企业污水排海工程。同日,江苏南通市政府发布消息称,永久取消有关王子制纸排海工程项目。 10月中旬,因担心京沈高铁会带来电磁辐射和噪音污染,设计方案中高铁沿线的国美第一城、华纺易城等6个小区居民联名签字,发起抗议活动,抗议高铁经过家门口。 10月22日,宁波镇海湾塘等村数百名村民,以该市一化工企业(PX项目)距离村庄太近为由,到区政府集体上访,并围堵了城区一交通路口,造成群体性事件。。。。。。 短短的四个月中,就发生了4起影响较大的涉及环境问题的群体性事件。使得这一问题受到政府、社会、民众的高度关注,引起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在12月1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月发布2013年《社会蓝皮书》中也指出:现阶段中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时期,且社会矛盾多样而复杂。而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以征地拆迁冲突、环境污染冲突和劳动争议为主。对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原因的分析表明,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一半左右,环境污染和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30%左右,其他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20%左右。 正文: 一、概念: 群体性事件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由众多人员参与的,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群体性事件可由多种因素引发,如农村征地、城市拆迁等。

管理心理学案例详尽分析

管理心理学案例详尽分析 管理心理学案例分析 一. 某校决定采用“满勤给奖”制度来加强管理,出满勤的发奖金20元,如果上课.教研组活动.政治学习一次缺席.两次迟到者,该月就没有奖金。这种办法实行后第一个月效果很好,无人缺席.迟到,教学秩序趋于正常。 两个月后,工作一直认真负责的王老师,因患病请假2天,病未痊愈,就来上班了,却被扣发了当月的奖金;李老师经常是小病大养,自由散漫,实行“满勤给奖”后,人是来了,课也上了,但教学效果差,奖金却照拿;赵老师在月初的第一周就迟到2次,在他看来,一个月的奖金已经没了,于是在后几周的工作就随随便便了,何必准时来上班呢? 针对上述案例,你对“满勤给奖”的激励方式有何看法?你认为应该怎样才能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分析(1)满勤给奖”的激励方式对教师不适合。 (2)其主要理由:不符合教师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教师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教师工作有松散化和弹性化的特点等。以全勤奖激励教师,不会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 (3)激励教师应关注教师对职业成就的需要,也就是鼓励教师搞好教学工作本身,而出全勤的教师并不能说明教学工作就是优秀,激励方式要适合教师工作的性质。

(4)本案例是实际应用型的案例,分析思路可以是开放性的。以激励理论(双因素理论等)或学校组织特点等分析都是可以的。但以上的答题要点要包括进去。 二.报载:“欧盟委员会2003年9月8日宣布,欧盟将从本月30日起实行更为严格的烟草警示规定,要求烟草生产厂家用黑色大号字体将警句印刷在白底香烟盒上,警句在烟盒正面所占面积不得少于30%,背面不得少于40%。警句包括:‘吸烟会造成慢性疾病和痛苦死亡’及‘吸烟会引起性无能’等14条”。 你认为这种做法会有效吗?其心理依据是什么? 分析(1)欧盟对于烟草的警示做法会有效的。 (2)其心理依据主要是:关于态度改变理论中的认知不协调理论。 (3)根据认知不协调理论,要改变人的态度,先要使其产生认知不协调。在烟盒的重要位置明确标明吸烟的危害,就是引起吸烟者认知上的注意,使其认知与以前的认知及行为产生不协调。这样就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改变原有态度。不去吸烟或减少吸烟,使其认知与行为协调。 二是不改变态度。但是为吸烟的行为寻找一种辩护理由。 三.某校三位青年教师同时进校任教,同住一间集体宿舍,业余时间关系密切,引起学校一些人的议论。一次,学校定于晚上召开全校职工大会,三位青年教师为看一场难得的音乐会,分别请假。这件事使学校领导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学校要形成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 1.0目的: 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爱侵犯,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客户之要求,特制订此程序。 2.0适用范围: 从员工的招聘开始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的全过程。 3.0名词解释: 强迫劳工: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的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作业流程: 4.1工厂在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承诺: 4.1.1工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工厂工作。 4.1.2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任何入厂介绍 费,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者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 4.1.4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4.1.5工作时间内,车间及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1.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需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面工介绍 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进行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4.1.7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

厂房内自由走动。 4.1.8员工生病如需请假时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应给准假,如无此证 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4.1.9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安全用水。 4.1.10下班时间,员工下班后即可离办厂。 4.1.11员工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工厂辞退员工 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员工 4.1.12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工厂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工厂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4.2.对违反使用强迫劳工的处置: 4.2.1对人事部在招聘员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绍费或者扣压任何的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厂规作出相应处理。 4.2.2对于工厂各级管理人员,如果发现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者提出类似非法之要求的,将依据厂规厂纪对相应管理人员进行通报处罚,对员工精神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受害人员进行道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送公安相关进行处理。 4.2.3针对员工受到强迫劳动的申述程序: 4.2.3.1如果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工厂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的强迫劳动,可以通过意见箱用书面的方式向工厂主管部门进行申或者向工人委员会组织反映寻求解决,或者直接向工厂高层领导进行直接的口头反映以寻求解决; 4.2.3.2如果以上措施均得不到正确满意的处理意见,工人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检举举报。 5.0附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网络群体性事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消弭了时间和空间的隔阂,重新建构了我们的生活,人类从此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网络也深刻影响了我们的政治生活,成为我们接收政治信息、表达政治见解的平台。政府则可以通过网络舆论及时了解民情民意,便捷、快速地与公众进行政治沟通。但是,由于我国处于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容易引发冲突,这些冲突必然会在网络有所折射,受网络信息的传播机制及其本身的非理性因素影响,很容易迅速聚集大批网民,导致百万级点击率,最终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政府经常遭遇的一种危机,其后果在于能在很短时间,让大量群众对政府的看法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如果处置失当,可能形成现实社会中的群体性事件,给政府和社会带来冲击,造成社会不和谐。如何对其进行治理,将是网络时代政府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考验了新时期政府的管理能力。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及其特性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涵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社会政府经常遭遇的一种新形式的危机。但是,学术界对此进行研究非常有限,对其概念解释也不是很明确,在此,笔者尝试从其定义开始进行阐释。 要理解网上群体性事件,首先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是群体性事件。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一利益群体因某种共同利益关系聚集起来,以各种方式反映利益群体的共同愿望,以期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从而获得或保障其共同利益的事件。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这种新型的群体性事件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 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场域———网络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对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的一个理论抽象,意指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通过聚会、社团、媒体等形式进行自由对话、公共交往、公开表达意见的场域及机制。网络信息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为人们的自由交流和平等沟通提供了崭新的技术支撑,也为公共领域的重建和结构再造提供了技术基础,进而促进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网络公共领域为建构虚拟空间中的民主意向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人们在这个空间中自由地发言、讨论,使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出现了超越现实的民主热情和讨论精神。但是,由于缺少了叙事和传播过程中的权威审查机制,网络叙事本身也就变成消费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叙事主体因不断发泄非理性的情感而得到了娱乐,在这种较少体现责任的精神讨论语境中,非理性的精神极易膨胀。所以说,网络公共领域虽因理性的讨论和批判才得以成立,但它本身却无法避免非理性因素的纠结。可见,我国网络公共领域仍处于形成阶段,仍然是一个纠结在理性和非理性、现实和虚拟的矛盾状态中的综合体。

企业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与措施

2012年5月 山东社会科学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收稿日期:2012-04-16 作者简介:姚广军,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保卫部治保专员、政工师。 浅谈企业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与措施 姚广军 (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烟台264000) [摘要]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调整呈现出活跃的迹象,各种矛盾不断增多,特别是企业与员工利益的矛盾增加明显,这种状况将影响到企业的和谐与发展,进而对和谐社会建设产生消极影响。为此,企业的管理者应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研究、积极探索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如何降低和化解企业与员工的矛盾,科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矛盾,为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利益格局;群体性矛盾;预防和处置[中图分类号] D6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2]专辑-0161-02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调整呈现出活跃的迹象,各种矛盾不断增多,特别是企业与员工利益的矛盾增加明显,这种状况将影响到企业的和谐与发展,进而对和谐社会建设产生消极影响。为此,企业的管理者应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研究、积极探索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如何降低和化解企业与员工的矛盾,科学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矛盾, 为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一、维护员工利益,消减矛盾 企业改革必然要涉及到一部分人的利益,但大多数员工的利益必须保证, 否则就违背了企业改革的初衷。因此,在改革过程中要切实维护员工利益。 1.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决策改革。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均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并有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企业在改革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事,决不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而在本企业改革的大政方针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实行民主决策,员工决策改革。国有企业的改革应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机制。要正确地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一些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决策的出台,要充分估计员工的承受力,充分考虑到政策出台后可能给企业员工带来的不利影响,防止因决策不当或失误引发群体性矛盾的发生。改革的具体方案, 应当经全体员工研讨,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这样,就能 使绝大多数员工明了改革的意义,同时获得员工对其权益保障的认可,减少企业与员工的冲突面,避免群体性矛盾的发生。 3.改革决策科学,可以选择出路。国有企业改革一般而言,矛盾集中于可能要离开本企业,下岗另谋出路的员工中。因此,企业的改革方案应提供多种出路选择。例如,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下岗待业, 企业建立新的独立法人部门,供其选择再上岗等。使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员工有出路,有希望,增强其对出路选择的认可度,达到消除矛盾的目的。 二、建立预防机制,未雨绸缪 企业改革要保证大多数员工的利益,可能会给少部分员工利益带来影响并由此而产生矛盾。所以,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要未雨绸缪建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防止群体事件发生。 1.健全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因此企业要建立健全信访制度和机构,使所有员工有合法的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地反映自己的问题的途径。企业的信访机构可以由相关部门兼行职责,例如,总裁(总经理)办公室。能够及时、如实、充分地反映员工的意愿。同时,由法律顾问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人事部门提供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政工(群工)部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员工情绪等等。切实保证员工能够正确地行使 1 61

群体性事件处置方案

群体性事件 应急处置方案 为了及时有效处置好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根 据上级政府的规定,结合我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要求,积极稳妥 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正确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基 本概念、等级和处置原则,规范处置群体性组织指挥机构、力量调度、装备配置、现场处置行为。力争做到对群体性事件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确保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二、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根源是利益矛盾问题, 表达的是利益诉求,表现为聚众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形式。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主要包括10个方面的行为:①聚 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②聚众堵塞国家 干线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③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④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及经营场所物资的; ⑤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⑥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⑦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⑧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⑨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⑩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黎明居委会群体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居工作人员为成员。综治主任为处置应急小组长,处置应急组长负责现场疏导工作,在处置过程中,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掌握第一手资料,按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处置。 四、处置方法 接到群体性事件报告,处置领导小组要迅速安排相关负责人快速赶赴现场,要正确把握“四不”,即不懂政策没有经验的人不要派;导致群众情绪激化的话不要说;不符合政策、法律的态不要表;通过努力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不要开,防止造成工作被动。 1、征用土地和农民负担等方面而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根据掌握的信息,排出中间主要人,然后通组织干部单个做思想工作,必要时请上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对造成损失的违法人员,在现场注意观察其动向,一方面让其慑于法律的威严,另一方面为打击、处理提供依据。 2、针对非正常死亡或医疗事故等引发的闹丧和冲砸事件的处置。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课题名称: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目录 内容摘要 (1)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述 (2) (一)对群体性事件定义的不同理解 (2) (二)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意义 (2) (三)群体性违法事件的特点 (3)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 (4)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4)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 (5) 三、预防及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7) (一)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 (7)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的关系 (8) (三)建立健全全社会保障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 (8) (四)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况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 (8) (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时间的重要保障。 (9) (六)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 (9) (七)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10) 参考文献 (10)

内容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调整,由此不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主要因素。本文首先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概述,其次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及其社会根源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预防及应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即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时间;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况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清除社会矛盾;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性质界定成因和对策

工厂反骚扰虐待强迫歧视政策

反骚扰及虐待政策 企业禁止招用童工规定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 反歧视书面政策 保护员工自由参加合法组织政策

目录 反骚扰及虐待政策 (3) 企业禁止招用童工规定 (5)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 (7) 反歧视书面政策 (8) 保护员工自由参加合法组织政策 (9)

反骚扰及虐待政策 一、公司对于该政策的态度 公司的政策是致力于为员工提供一个舒适、公平及安全的工作环境,所以我们必须致力于阻止任何滋扰虐待事件的发生。滋扰虐待除了令被滋扰者、被虐待者的法律权利受到侵犯外,也可能令公司及涉及该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滋扰和虐待行为可以是公开或是暗里实施的,某些在社交场合被视为恰当的行为并不一定适用于工作环境中。公司不会容忍任何员工涉及滋扰虐待事件。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反滋扰虐待政策的规定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防止在生产区域或其他场合包括出外公干时构成滋扰虐待行为。任何员工如有违反该政策的行径,将会受到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口头或书面警告、停职或解雇,视乎所犯过失的严重程度。 二、反滋扰虐待政策的实施 1、禁止辱骂、折磨、体罚、虐待。 2、员工的言行应谦让谨慎,同时应该和睦相处,并保持高度的合作。 3、下属应尊重上级,服从其工作安排,积极配合上级完成工作任务。 4、公司的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员工出现问题时,应与员工作双向沟通,聆听他们的问题和意见,并以鼓励方式处理。 5、切勿对员工大声呼喝,更不得以粗言秽语辱骂员工或对他们进辱骂、折磨、体罚、虐待。 6、公司鼓励:有效沟通、员工激励、团队协作精神。 三、滋扰虐待申诉程序 1、任何员工对有关滋扰虐待或其他形式辱骂、讥笑、贬低或体罚的申诉或反映可向他/她的直属上司报告,或者向有关部门的代表投诉。员工有义务就所有上述事件做出申诉,即使他/她不是受害者。公司在接受申诉后,会在最短时间和绝对保密的情况下对有关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然后对其做出回应,并在有需要的时候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及应对措施解读

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及应对措施学院: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姓名:叶锦波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不同阶层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激化,各种群体性事件不断爆发,而且规模也越来越大,对国家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的良好运行都造成了巨大冲击,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深入探究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寻找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办法,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矛盾,冲突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和利益格局的重构期,社会不同阶层间的利益与冲突错综复杂, 政治、经济、社会的各种问题不断爆发。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从1994年的一万起上升到2003年的6万起;参与人数剧增:由1994年的约73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约307万人,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危害我国稳定的首要因素。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寻找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努力排解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从而降低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影响,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良好运行等都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含义及特点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诱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

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群体性 这是群体性事件的最基本特征。群体性事件的发起者和参与者都是同一社会阶层或具有相同身份人,其行为主体已经构成了群体。从总体上看,我国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员常常达到了成百乃至上千,甚至上万人参与的事件在全国也已屡见不鲜。群体性事件涉及行业越来越多,主体成分也呈多元化。如2012年7月28日清晨发生江苏省启东市的一起大规模群体事件,据媒体估计,有超过两万人参加。参与事件的人员也十分复杂: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工人,私营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等等。有些参与者根本和事件毫无关系,却抱着“法不责众”的态度搅和在事件内,具有明显的从众心理。 (二)、利益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近年发生的较为突出的群体性事件来看,无论是池州“6·26事件”、孟连县“7·19”事件还是浙江余杭“5·12事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提出的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不完全都是无理取闹的:农民参与该事件主要是要求基层政府和官员补偿自己受损的利益或者是提议要求实现村民自治;工人抗争主要是以企业管理者为对象,主要以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利和企业管理事务为内容;农民工

群体性事件处置

一、概念辨析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 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1.群体性事件与治安事件 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社会事件)。 (1)区别:治安事件的概念体现了其行为类型属于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事件的参与者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客观表现是多层次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更强调了事件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具有危害后果,比较而言有“有罪推定”、“污名化”之嫌,由此相关部门采取的处置措施可能也以打击为主。而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更为中性,强调了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体行为的表现方式一般是逐步发展的,常常是在和平、合法的行为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通过直接侵害法益的方式以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和社会的同情,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从群体性事件概念出发,采取的手段和措施更为科学。 (2)联系: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有交叉重叠的部分(群体性暴力事件)。一些群体性事件发展变化过程中可能演变为治安事件,对社会治安造成危害。 2.群体性事件与骚乱 骚乱是指“混乱不安”。西方学者认为骚乱是贱民(社会底层人士)所为,且为制度的产物,因此不太适合于中国语境。相对于骚乱事件的贬义性和负面性,群体性事件是中性、理性的,强调了“人民内部矛盾”,对于群体性事件应通过疏导与教育的方法和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3.群体性事件与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区别:《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而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于报道是有所控制的,避免破坏社会稳定。 (2)联系:①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中社会安全事件中的群体性暴力事件也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二者有交叉重叠部分。②突发事件如事故灾害等处置得不得当,有可能引发次生事件,成为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 4.群体性事件与公共安全危机 公共安全危机,是指危及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立即作出联合反应的事件或情境。将群体性事件理解为“危机”,有过度解读之嫌,易引发过度的处置应对措施。 5.群体性事件与集群行为 集群(合、体)行为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合下,不受现有社会规范的控制,通常是无明确目的和行动计划的众多人的行为。群体性事件具体表现形式的群体行为中有一部分是集体行为,但集体行为的范围更广,不特指民众的抗争行为,群众性的生产、生活均在其列。

11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 一、目的 为尊重员工,保障员工权益和自由,根据《劳动法》和供货商雇用员工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有强迫劳工和使用监狱劳工特订立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涉及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在惩罚及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或强迫劳工。 三、程序 3.1公司绝对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把产品外发给监狱劳工生产。 3.2 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厂工作。 3.3 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在招聘职员工一律不收取押金、保证金,和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3.4 员工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公司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该员工。 3.5 员工有事或生病,不得限制员工请假。员工生病,如需请病假时,出示医院证明,公司应给予准假。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3.6 员工饮水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饮用水。 3.7到了下班时间,员工打完下班卡后即可离开工厂;在非工作时间里,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 3.8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并保证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在安全考虑的前提下而加班加点。加班必须以自愿为原则。如确因生产之需要加班,在征得劳动者同意,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加班,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定的加班时间标准。 3.9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须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第 1 页共1页

中国群体性事件原因与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群体性和并发性。参与的人员复杂,涉及部门行业多主体 成分多元化。有各种职业各种身份各个阶层的人,例如国企下岗失业职工、房屋被拆迁居民、下岗军转干部、清洁工、出租车司机等等,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泛化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因而会发生一系列的并发性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例如有因企业的改制、倒闭、兼并、破产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有因城市拆建改造、土地征用、水库移民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等等。 2、极大的破坏性。当前群体性事件常常对国家的法制秩序、 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产生冲击和破坏,影响社会安宁,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 3、具有组织性,且组织程度高。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已由自发 松散型向组织型方向发展,尤其是一些参与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先经过周密策划,目的明确、行动统一,组织程度明显提高,甚至出现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活动。 4、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群体性事件的共性都是与权益相关, 有经济利益有民主权利也有自身权益,当这些得不到有效保护和解决时,他们就会在基本上同意偏差思想的支配下聚集在一块并通过偏激的行为来解决,保护其合法权益。 5、具有仿效性和反复性。一些群体性事件始初都只是限于少 数人和小区域,随着事态发展和影响扩大,就会引起周边区域个别与其利益相关或类似的人群的仿效,使事态更加严重。由于群体性事件反映的问题错综复杂,涉及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不同的原因动机、历史纠纷和现实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大,所以经常反复。 6、事件发展有可预见性和可防性。一般群体性时间都是人民 内部矛盾引发的,都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由小变大的渐进过程,只要是坚持抓早抓小的原则,加强防范,超前工作,就会把事件扼杀在萌芽中。 二、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变革过程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深层次社会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贫富差距拉大。对分配不公,对不正当致富,社会心理及社 会舆论表现出强烈不满情绪。贫富差距过大损坏了社会公正原则,引起社会摩擦。那么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 现出来。 2.社会转型中群体利益的损失。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必然会 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美国政治思想家亨廷顿说过:“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体制的转换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复杂化。改革开放 以来,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社会利益和价值观念由单一趋于多元。一些人政治观念经济化、宗旨观念利己化、纪律观念自由化,对党和政府不信任。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采取一些极端手段。还有一些人,缺乏社会主义荣辱观,只要权利不愿尽义务,采取闹事的方式来实现过分要求。 4.群众心里存在着“小事化大,大事闹事”的造势心理。认为闹 事是唯一解决问题、获取实际利益的办法,故意扩大事态,聚众上访。当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个别人错误地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引起政府机关的关注和领导的重视,能尽快解决问题,便聚集起来寻求解决的方法,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5.官僚主义作风和腐败现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有些地方和 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倾听群众呼声,不关心群众疾苦,群众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使小矛盾酿成大矛盾,最后酿成群体性事件。一部分干部蜕化变质,贪污腐化,违法乱纪,严重损害了共产党的公正形象,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 6.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和社会管理方式不相适应。我国 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位人”向“社会人”、“社区人”转变,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也日益增长,而我们不少党政部门和干部却仍在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一套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进行社会控制与管理,比较习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去推动工作,有时甚至强迫命令、违法施政,导致矛盾激化。 7.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存在问题。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有效 的利益表达手段,他们在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弱势利益群体由于资源有限,合法渠道又不畅通,利益被损害的时候,他们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来宣泄利益诉求。 中国群体性事件原因与对策 梁云鹏李建波(山东警察学院)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参与的人员复杂,涉及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有各种职业各种身份各个阶层的人,无论是客观数据还是主观感知,都显示中国已经处于一个社会冲突事件的高发期,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复杂,突发性群体事件不断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主力军,必须正确认识当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尽快建立健全预防和调控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运行机制,探索正确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和方法。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冲突性质 (下转第25页) 政治 法制经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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