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关于加强自治区直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桂办发〔2016〕40号)有关“建立健全区直企业巡视巡察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部署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紧扣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所属企业各级基层党组织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促进和保障集团公司深化改革、转型升级、跨越发展。

第三条巡察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突出政治巡察的要求,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坚持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

败工作这个中心,把发现问题、落实整改作为主要任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巡察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被巡察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积极配合巡察工作,为开展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部职工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集团公司纪委,与纪检监察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人员可以采取“平时分散、巡时集中”的方式临时抽调。

第八条巡察办的职责是:

?

(一)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及时向被巡察企业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按照巡察工作计划,每次巡察工作前成立若干巡察组,具体承担巡察任务。每个组由3-5名同志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按照巡察需要配备,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巡察组组长“一次一授权”、巡察组“一次一组合”,组长及成员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条建立集团公司巡察工作人才库,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巡视工作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选配干部,保持巡察骨干的相对稳定性。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履职能力。加强监督管理,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对违纪违法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回避:

(一)巡察组成员的近亲属是被巡察企业班子成员的。

(二)巡察组成员曾长期在被巡察企业工作过并担任一定职务的。

(三)巡察组成员自己认为需要回避并经批准的。

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企业董

—?—

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

(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重要子分公司的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纪委书记或专兼职纪检委员;

(三)集团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巡察组紧扣“六项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紧盯“三大问题”(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紧抓“三个重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着力发现问题,形成有效震慑,促进健康发展。巡察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

(二)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以及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项目投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招投标、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和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着力发现“两个责任”是否缺位,企业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权力寻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四)企业选人用人和招聘录用员工的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员工招聘暗箱操作等腐

?

败问题;

(五)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法经营,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等方面的问题;

(六)根据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的反馈意见,审计部门、监事会反映的问题和自治区纪委派驻国资委纪检组掌握的信访举报线索情况,着力发现阶段性、倾向性、普遍性的突出问题。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针对所属企业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随机安排专项巡察。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常规巡察原则上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根据情况对需要巡察的单位进行巡察;专项巡察主要是围绕企业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问题,随时组织进行巡察。常规巡察工作时间一般掌握在15天—30天左右,专项巡察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巡察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应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企业有关情况;

(二)巡察办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集团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巡察工作方案批准后,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内容,从相关部门或企业抽调人员,组成巡察组,提前向被巡察企

—?—

业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同时组织巡察人员开展培训,掌握被巡察企业基本情况,学习与巡察内容相关的业务知识、法纪条规等,强调纪律要求;

(四)巡察组进驻被巡察企业后,在一定范围内向被巡察企业党员干部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并公示巡察目的、任务和巡察组相关人员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五)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应提交给集团公司纪委处理;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向被巡察企业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巡察组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请示;

(七)巡察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集团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八)巡察工作报告经批准后,由巡察组组长以单独反馈和书面反馈相结合方式,分别向被巡察企业党组织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九)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企业的整改落实工作。

?

第十七条巡察组根据需要,可灵活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汇报。重点是被巡察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和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各项规章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个别谈话。主要与被巡察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视巡察任务需要,可与企业中层干部或职工代表以及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三)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四)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正职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并可进行初步核实工作。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企业的下属企业或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从不同侧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七)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可以列席被巡察企业的党委会议、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巡察组成员可以列席相关部门的会议。

(八)集团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被巡察企业党组织应在巡察组书面反馈巡察

—?—

工作情况及整改意见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分解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抓好整改,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被巡察企业的党组织书记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巡察组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巡察组要及时了解掌握被巡察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进行“回头看”,或再次进驻企业督导整改。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企业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处理被巡察企业的具体问题,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被巡察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被巡察企业的干部职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集团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巡察组负责对巡察成果分类整理,将巡察了解到的问题线索、情况反映等向集团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专题汇报,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及时分类移送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被巡察企业党组织。集团公司相关受理

—?—

部门在收到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书面反馈巡察办汇总。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党委把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薪酬等挂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党组织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