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房地产开发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评审和土地开发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房屋建设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者。

(五)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六)负责房地产开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市开发主管部门的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开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计划、城建、土地、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管理有关房地产开发工作。

第六条在房地产开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开发企业

第七条凡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必须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经济组织,包括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和获得收益的权利,并履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八条设立开发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有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改建为规范化的公司。

第九条设立开发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办公用房;

(二)专营开发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单项开发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30%;兼营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三)有六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开发主管部门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任职文件、个人资料;

(五)经济、技术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及聘用合同;

(六)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开发企业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按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规定评定。开发企业按企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或低于本等级的开发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开发企业,一般应采取中外合资或合作的经营方式,在开发项目确定后,按有关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发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或无偿占用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房地产。

任何开发企业不得向用户乱收费。

第三章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开发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市场需求,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当年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开发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经营方式。

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意见书,委托规划设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内容应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附件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前提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开发主管部门应以招标方式确定相应的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须到开发主管部门领取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并交付开发项目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开发企业应每半年或按项目实施阶段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开发主管部门验核。

第十九条取得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须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到开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持该合同和有关前期手续到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与勘测、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书面合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扩初设计,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但其中一方必须是专营开发企业,并须到开发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以联建、合建、参建等形式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开发主管部门批准。

自建项目投资者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四章开发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开发企业必须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开发企业必须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约定的工期、进度进行开发建设,同步完成各项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动工开发期限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经营权。

第二十七条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分期投资额应与项目规模及控制总额相适应,开发项目的启动资金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30%。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应以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队伍。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应实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项目外的配套设施由政府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项目内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建设。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质量标准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开发企业负责。

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验收手续;

(二)建设用地审批文件执行情况;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情况;

(四)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落实情况;

(七)各种档案资料;

(八)其他验收内容。

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计划验收。

第三十二条政府对鼓励和扶持的居民住宅开发项目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开发企业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公益服务配套设施无偿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章开发经营

第三十四条开发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受让人应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

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屋交易必须进入交易市场,其交易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屋预售(包括预租)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屋,必须办理预售登记。

第三十六条办理商品房屋预售登记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房屋基础工程完工的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屋预售方案和物业管理方式;

(六)向境外销售的商品房屋,应当同时提交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屋预售广告和其他宣传形式,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商品房屋预售时,预售人应向商品房屋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商品房屋预售人应在商品房屋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商品房屋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市政府可以限定最高价格和销售对象。开发企业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屋预售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将成交价格如实向开发主管部门申报,对瞒报或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的,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查清原因予以纠正或委托评估机构提出评估价格。

商品房屋的预售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条已经预售商品房屋并签订预售合同的,预售人转让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商品房屋预售合同由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商品房屋预购人三方应签订原商品房屋预售合同的补充合同。

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补充合同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屋再行转让的,应经预售人同意,并同预购人签订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预售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受让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和变更协议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

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开发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至5%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至10个月工资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开发企业虚假出资或注册后抽逃转移资金的,处以虚报或抽逃转移资金5%至10%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专职技术人员和专职会计人员数量不足及存有虚假挂职的,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开发企业收费或无偿占用其房地产的,开发主管部门应提请其上级机关予以纠正,责令其退回收取的钱款或无偿占用的房地产;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发企业向用户乱收费的,责令其退回所收取的钱款,并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的,责令停止开发活动,并处以项目投资额1%至5%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不如实填写或不按规定的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无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和不签订项目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书面合同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总额0.5%至1%的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至5%的罚款。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人变更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十)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屋的,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限期申办,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销售金额10%至15%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屋预

售广告宣传、广告经营者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承包或代理商品房屋预售广告业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00元至200000元的罚款。

(十三)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商品房屋预售款项、造成商品房屋不能按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的,除按合同追究销售方的违约责任外,并处以预售款项2%至5%的罚款。

(十四)违反第四十条规定,擅自转让预售商品房屋开发项目的,责令停止转让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让收入0.5至1倍的罚款;愈期未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十五)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屋的,责令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可处以应交税费3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2000.04.05

月房地产法试题和答案

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房地产法试题和答案 (课程代码0016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工业用地使用年限最高为(C)4-92 A.20年B.30年 C.50年 D.70年 2.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35公顷的,由(B)3-79 A.国务院批准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C.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D.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下列有关房屋预售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 ...法律规定的是(D)6-143 A.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D.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15%以 上,并获得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4.国有土地租赁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其不得 ..适用的情形是(A)4-91 A.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B.原有建设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 C.原有建设用地因企业改制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 D.原有建设用地因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 5.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入在补偿方式上(C)4-99 A.应当采取货币补偿 B.应当采取房屋产权调换 C.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D.县政府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房屋 6.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B)4-98 A.勒令拆除B.不予补偿 C.处以罚款D.补办手续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的评估是(D)4-99 A.社会福利评估B.社会风险评估 C.商业利益评估D.房屋价格评估 8.下列土地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的是(A)2-58 A.城市市区土地B.农村和城郊土地 C.宅基地D.自留地、自留山

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

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管理制度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 9 9 9年9月2 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1 9 9 9年11月2 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 第五章中介服务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维护房 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 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 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 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经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她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能够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urban real estate management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 2、篇章2:2020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新修订)》主要 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 的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 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有土地使用 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 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 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住宅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 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得侵犯。

房地产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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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房地产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9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中国,土地使用权出租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 C) A.租金的差别 B.方式的不同 C.原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是否转移 D.受让方的不同 2.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房屋 所在地房管机关( B) A.登记 B.备案 C.批准 D.公告 3.某村民于1999年向村委会提出占用村内的空闲地建房的申请,经审核其符合用地条件,该用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该是( C) A.村民委员会 B.乡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4.城镇居民按标准价(优惠价)购买公房后,其对所购房屋享有的权利是( C) A.所有权 B.使用权 C.部分产权 D.共有财产权 5.承租公有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房屋产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

时,原租赁协议应( B) A.终止履行 B.继续履行 C.重新登记 D.解除 6.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能够( C) A.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B.无偿收回地土使用权 C.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D.处以20%的罚款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有( D) A.2个 B.3个 C.4个 D.5个 8.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实行( B) A.审批制 B.登记制(准则主义) C.申报制 D.备案制 9.“三通一平”的三通是指( C) A.道路通、电力通、通讯通 B.道路通、上下水通、煤气通 C.道路通、电力通、给水排水管通 D.道路通、电力道、热力通 10.拆除临时建筑( D) A.不予补偿 B.应予补偿 C.应予适当的补偿 D.如果该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则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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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03-05]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其它县(市)、区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计划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其中,县(市)、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经审定后,还须报市领导小组同意。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下达的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和用地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的处理方式。第五条列入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

(一)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二)金州区、旅顺口区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其它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 (三)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内的住宅、商服、写字楼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与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其它项目由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前,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会同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相关部门就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等,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在与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签订《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履约保证书》(以下简称《履约保证书》)后,由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发给《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以下简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2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应在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目通知书》后,到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房地产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单位,应自接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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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规模拟试题1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租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C) A.租金的差别 B.方式的不同 C.原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是否转移 D.受让方的不同 2.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B ) A.登记 B.备案 C.批准 D.公告 3.某村民于1999年向村委会提出占用村内的空闲地建房的申请,经审核其符合用地条件,该用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该是(C) A.村民委员会 B.乡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4.城镇居民按标准价(优惠价)购买公房后,其对所购房屋享有的权利是(C) A.所有权 B.使用权 C.部分产权 D.共有财产权 5.承租公有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房屋产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原租赁协议应 (B) A.终止履行 B.继续履行 C.重新登记 D.解除 6.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C) A.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B.无偿收回地土使用权 C.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D.处以20%的罚款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有(D) A.2个 B.3个 C.4个 D.5个 8.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实行(B) A.审批制 B.登记制(准则主义) C.申报制 D.备案制 9."三通一平"的三通是指(C) A.道路通、电力通、通讯通 B.道路通、上下水通、煤气通 C.道路通、电力通、给水排水管通 D.道路通、电力道、热力通 10.拆除临时建筑(D) A.不予补偿

(管理制度)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壹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且经批准立项。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且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壹)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运营方式等。 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壹。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360docs.net/doc/a516971518.html, 2001年09月21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

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 第八条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资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8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点内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点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划拨方式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原则: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条件(房地产管理法地三十九条规定)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的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租赁合同内容: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房地产中间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房地产法自考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1月自学考试房地产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3小题,每小题1分,共33分) 1.在我国,土地使用权() A.不得转让或抵 B.可以转让或抵押 C.可以转让不能抵押 D.不能转让可以抵押 2.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属于() A.物业公司监督管理行为 B.建筑规划投资行为 C.开发商与所有权人交易行为 D.政府管理、监督行为 3.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国家机关 B.企事业单位 C.土地和房屋 D.社会团体 4.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基本农田,不得进行 ....的行为是() A.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B.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 C.在承包的基本农田上挖鱼塘 D.与其它承包方互换经营权 5.针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不宜采取 ....的承包方式是() A.招标 B.拍卖 C.公开协商 D.家庭承包 6.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是保护耕地的一项基本措施,不应划 ...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是() A.铁路公路交通沿线的耕地 B.农业科研教学示范田 C.退耕还牧、还林、还湖的耕地 D.城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 7.国家建设用地必须是() A.荒山荒地 B.国有土地 C.未栽种的农用地 D.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8.下列各项中,属于房屋共有特征的是() A.房屋主体是单一的 B.房屋主体不同,但客体是同一项房产 C.房产属于不同的主体,不同主体共同使用房产的某一部分 D.因享有共有权,共有人可违反其他共有人意志擅自对房屋进行处分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该登 记为()A.初始登记 B.变更登记 C.转移登记 D.总登记 10.房地产开发用地是指取得开发用地的() A.使用权 B.所有权 C.占有权 D.收益权 1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只能是() A.国家 B.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C.法人 D.自然人 12.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践中,容易产生土地条件相当而出让金差别较大的情况是() A.拍卖 B.招标 C.协议 D.公开竞投 13.拆迁补偿的范围包括被拆除的() A.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B.违章建筑物 C.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D.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14.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 A.所有人 B.使用人 C.租赁人 D.抵押权人 15.拆迁出租房屋时,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对解决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补偿应当 实行() A.货币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 B.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C.房屋产权调换 D.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结合 16.依照城市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交易的形式不包括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让学生了解城市房地产管理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管理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掌握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相关知识,以及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学时:1/2学时 教学重点、难点 本章的重点是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难点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一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一、城市房地产 (一)房地产的含义与特征 房地产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义。一般认为,房地产是指房产和地产的合称。房产与地产分别是房屋和土地的财产形态,由于房屋和土地物质形态的一体性以及房产与地产内在价值的整体性,故可以合称为房地产。房地产是不动产,具有不动产的法律特征:一是不可移动性,即位置上不可移动,或者一旦移动即丧失或严重破坏其价值而使其财产权失去实际意义;二是特定性,即房地产标的是特定物,表现在房地产标的所在的特定位置的唯一性,以及房屋建材、类型、朝向、新旧、生态及邻里环境等方面的不可复制性,从而使其具有财产权标的上的不可代替性。 (二)房地产业意义上的房地产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产业。其中,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是房地产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中间辅助业务的主体属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其他主体如国家机关、金融机构、消费者、房地产投机者等,都从不同角度参与该产业的运行。由上述主体参与的一定范围的房地产经济关系的总和就是房地产市场。比如,交易关系的总和构成房地产买卖市场,中介关系的总和构成房地产中介市场,地产出让关系的总和构成地产出让市场(通常称地产一级市场)。这些市场涉及国有土地形成、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以及城市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行为。房地产业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重要的成熟的产业。联合国于1986年修订公布的《全部经济活动产业分类国际标准》把经济活动分为10类,房地产业属于其中第8类。在我国,1985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开始将房地产业列入我国第三产业。国务院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将房地产业列为全国18个产业中的第10类产业。 房地产业意义上的房地产,是指依法可以作为房地产业开发经营对象的房产和地产,简称为房地产业中的房地产或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地产。这在目前仅限于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以及经过公有住房改革依法取得产权的房地产

(房地产管理)全国年月自学考试房地产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年1月自学考试房地产法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016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3小题,每小题1分,共33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我国,土地使用权( B ) A.不得转让或抵押 B.可以转让或抵押 C.可以转让不能抵押 D.不能转让可以抵押 2.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属于( D ) A.物业公司监督管理行为 B.建筑规划投资行为 C.开发商与所有权人交易行为 D.政府管理、监督行为 3.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C ) A.国家机关 B.企事业单位 C.土地和房屋 D.社会团体 4.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基本农田,不得进行 ....的行为是( C ) A.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B.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 C.在承包的基本农田上挖鱼塘 D.与其它承包方互换经营权 5.针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不宜采取 ....的承包方式是( D ) A.招标 B.拍卖 C.公开协商 D.家庭承包 6.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是保护耕地的一项基本措施,不应划 ...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 是( C ) A.铁路公路交通沿线的耕地 B.农业科研教学示范田 C.退耕还牧、还林、还湖的耕地 D.城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 7.国家建设用地必须是( B ) A.荒山荒地 B.国有土地 C.未栽种的农用地 D.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8.下列各项中,属于房屋共有特征的是( B ) A.房屋主体是单一的 B.房屋主体不同,但客体是同一项房产 C.房产属于不同的主体,不同主体共同使用房产的某一部分 D.因享有共有权,共有人可违反其他共有人意志擅自对房屋进行处分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该登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8号公布)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房产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七、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本) (1997年5月12日建设部令第56发布 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试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例题分析 1、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国家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不除外。( )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以上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规定报( )或( )批准。 A.国土资源部 B.国务院 C.省级人民政府 D.市级人民政府 E.县级人民政府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 )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A.1 B.2 C.3 D.5 4、以( )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A.自用 B.自住 C.营利 D.自建 5、(判断)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 6、《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 )起执行。 A.1994年1月1日 B.1995年1月1日 C.1996年1月1日 D.1997年1月1日 一、判断题 7、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 8、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9、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 10、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1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刚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 ) 12、商品房预售条件中,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13、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台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 ) 14、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 1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建设部规定。(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基本原则 城市房地产法的六个基本原则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有偿使用,包括有期限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可以采 用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 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 合开发、配套建设。在实践中,三大效益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不大 平衡。亦即是说,有些时候处于两难之中。我们的任务是努力谋求“三位一体”、互相促进,注意防止顾此失彼。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 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逐步推行城镇居民 住房商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 中的重要性,房地产市场交易的高利润和高风险性,对房地产活动 既不能管的太死,又不能放任自流,特别要警惕“泡沫经济”成分。因此,科学的管理方法是以宏观调控为指导,适当放开,由市场去 调节。 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 (1)依法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 地产开发的原则。在我国,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 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国有土地。我 国另一类型的土地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

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成为房地产开发用地。 (2)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原则。城市规划是城市 人民政府对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城市发展 的纲领,也是对城市房地产开发进行合理控制,实现土地资源合理 配置的有效手段。科学制定和执行城市规划,是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安排各项建设,指导城市有序、协调发展的保证。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3 月 1日建设部第41号部长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并经批准立项。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经营方式等。 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一。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对项目组织勘察、规划、设计工作。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须依据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报批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试题及答案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法试 题及答案

全国200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房地产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权利人能够在某特定物之上直接行使支配力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称为( A ) A.物权 B.债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2.从1991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不管是上缴中央财政的部 分还是留给地方政府的部分,都必须专项用于( B ) A.土地开发 B.耕地开发 C.水土保持 D.公益建设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如果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的,国家可以( D ) A.处以罚款 B.要求其在一个月内马上动工 C.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退回土地出让金 D.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征收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必须由( B ) A.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B.国务院批准 C.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D.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5.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 C ) A.国防建设 B.公用事业 C.农业 D.居民生活用地

6.村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对使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青苗及附着物( D ) A.作适当处理 B.进行妥善安置 C.给予双倍补偿 D.给予适当的补偿 7.房地产相邻权的主体可能是( A ) A.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所有人 B.一个房地产所有人 C.一个房产所有人 D.一个地产使用人 8.在租赁期限内,房屋产权人转让房屋所有权,( B ) A.租赁关系随之终止 B.原租赁协议继续履行 C.承租人可以单方终止租赁关系 D.原所有权人应当补偿承租人的损失 9.资质一级的房地产专营企业,必须连续4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 A ) A.80% B.90% C.99% D.100% 10.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生效必须经过的特殊程序是( A ) A.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B.经过房屋所在地政府房管部门认可 C.经过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批准 D.将协议保存于人民法院 11.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自行过渡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称为( A ) A.过渡费 B.临时补助费 C.安置费 D.补偿金 1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B ) A.一律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6号 2001年8月15日修订颁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介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性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的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基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合同; (二)房产地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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