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业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应用标准及法律要求

前言:汽车制造业在生产前的准备和生产后的销售中要发生大量的商务活动,如采购、生)“。销售等一系列的以生产为中心的活动。在当今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时代,汽车制造业要在商务活动中取胜,就不能不借助新的生产力——电子商务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

一、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众多信息化领先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采用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锁定客户、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但是由于电子合同的准入门槛较高,涉及到安全、技术和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目前真正了解的人却不多。

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有很多种,但是具备真正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非常少。市场上充斥着使用水印、PDF签名、可视化图章甚至是PS后的所谓“电子合同”......这些往往是李鬼多于李逵,统统不具备司法效力。而企业签署的电子合同必须要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我们第一步要搞清楚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法律效力呢?

1、首先是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对于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质疑而被推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同时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所以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强调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2、其次是电子合同取证与鉴定的法律效力。

我们为什么需要有效的电子合同呢?这是因为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普通数据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比如需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其过程繁琐,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效力,其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电子商务对汽车制造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 原材料的电子化采购原材料采购是牛产个仆经营运作的卞要组成部分,它是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建设、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原材料采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了解和确认采购需求;寻找、选择。确认供应商;审查、批准、协商、下达采购清单;跟踪协调供应商供货过程;

3、最后是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规定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

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如工信部在“可靠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试点项目”中采用的MMEC电子合同技术就是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二、有效电子合同的定义

从上文可以看出,有效的电子合同即可信电子合同,可以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书证效力。有效可信的电子合同是指缔约各方在因特网上、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形成的数据电文。有效电子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身份可靠、过程有效、结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则。如工信部推广的MMEC 电子合同标准。

据了解,国产特种纸的产量很低,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相较于国外,国内特种纸行业在产品技术含量、引领市场消费方向能力以及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等方面都亟待提高。在这种背景下,造纸企业纷纷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增加特种包装纸产能,同时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全方位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实力,力求开发开拓出更多高性能的特种纸和功能纸。

三、电子合同服务商的选择

从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便捷性的双重要求可以看出,使用真正意义上的、可取代纸质合同的电子合同,对于技术和法律服务两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因此选择一家较好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不失为明智之举。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运营规范必须符合商务部的标准、可靠电子签名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工信部的MMEC标准。其提供的第三方电子缔约系统一般必须具备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提取、电子合同存储、电子合同验真等四方面的功能,以及具备数字证书(买卖盾)服务、电子物证鉴定服务、电子商务纠纷调解服务等电子合同保障服务体系。

原材料及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汽车制造商的物流配送体系与其主业剥离,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体系逐步完善,第二方物流配送中心完成汽车产品供应链物流配送功能。

四、电子合同的易用性和便利性要求

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还要求签订电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体验好。具体说来包括:1)数字证书的易用性,必须支持所有种类数字证书的使用,实现即插入、即签名、即验证;2)电子合同文档的兼容性,必须支持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档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种图片格式等;3)网签过程还必须具备人性化、交互化、体验化、快速化。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A卷)

新乡市技师学院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 期末考试《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A 卷 1、 电子商务是通过交换和进行交易的商业活动。 2、 电子商务的特点全球性、、和。 3、 电子商务按照商业活动和动作方式分和。 4、 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分、、、。 5、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国际性、 、和。 6、 数据电文的特征:、、和 。 7、为了使数据电子信息达到“书面形式”保存或提交的法律要求,《电子商务示范法》规 定界定了电子商务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是:以备。 8、 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确立的是非歧视原则,即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取数据电子形 式为理由,而否定、有效性或。 9、 解决数据电文书面形式的方法有和 10 收到告知的法律后果,仅局限于数据电文的通信方面,不应将收到告知理解为对 任何的承认。 11、 数据电文保存是指数据电文储存在计算机中,并且可以调取、、重现,或者据以查 明来源、 、目的地等相关信息。 12、 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主要有:有效性、真实性,机密性,,、。 1. 世界上迄今为止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为1996年 联合国通过的( ) A 《 电子商务示范法》 B 《全玩电子商务纲要》 2、电子商务在商务活动中的特点是非常突出的,以下活动中,哪些不属于其特点?( ) A 、交易无纸化 B 、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 C 、信息本身成为交易标的物 D 、在很多环境下表现为“面对面”的交易 3、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 )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A 、交易形式 B 、交易内容 C 、交易方式 D 、交易结果 4、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正确的表述是() A 、由于数据电文的易纂改性,其法律效力是不能确定的 B 、由于数据的电文是一种新的形式,其法律效力需要等待法律的明确规定 C 、 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有关的当事人约定 D 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5、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的地点标准上,是以( )为判断基础的。 A 、营业地 B 、居住地 6、数据电子根据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在收到确认之前,() A 、数据电文可视为已发送 B 、数据电文可视为未发送 C 、数据电文未发生法律效力 D 、数据电文可视为未接收 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传统手写签名具有的功能的是() A 、识别某人B 、确定签名人具有可信赖的资信状况 C 、以签名形式确定签名人与签名行为的人身牵连关系 D 、将签名人与文件内容相联系 8 EDI 为( ). A 电子数据交换 B 认证中心 9 ( )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姓名: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 …….……………………….密…………………封…………………线…………………………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网络合同)

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

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商务中普遍使用的合同形式,与传统的合同制度比较,电子商务合同有许多不同的特点。本文着重对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问题,电子代理人问题,条款问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问题等方面做了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这些问题对于发展电子商务、提高网上交易的成功率以及正确解决电子商务中的交易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电子商务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国际互联网来传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约与承诺问题,合同的条款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等许多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加以深入的研究,并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进行规X。加强相关技术的研究、规则制定和适时的进行立法调整,不仅是对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助于发展电子商务,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适应新经济时代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要约;电子代理人;合同成立;合同条款。 电子商务合同,广义上指所有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形式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X法》中均采取此定义。就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而言,其中以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成立的合同,电报、电传和传真仅仅是传输合同文本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成立的合同,与传统的纸介质书写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并无太大的区别,并且这种合同的文本最后还是记录和表现在纸上;而以数据交换和电子等方式,其合同文本信息的传输、记录和表现都是通过计算机来进行的,这与传统的

纸介质书写合同有很大的区别,一般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本文所研究的电子商务合同,仅就狭义的而言。 在实际的电子商务交往中,电子商务合同一般又根据合同文本传输和表现方式不同分为点击式、数据交换式和电子式等三种具体类型。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是指消费者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点击“确认”或者填写必要信息后点击“确认”以达成交易协议的一种电子商务合同形式。数据交换式电子商务合同,是特定的交易伙伴之间基于事先相互签定的协议在相互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进行贸易活动的一种合同方式。电子式电子商务合同是当事人通过电子进行要约、承诺并记录、表现合同文本信息的一种合同形式。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国际互联网来传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约与承诺问题,合同的条款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等许多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加以深入的研究,并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进行规X。 一、要约与承诺问题 这一问题包括:商家登载于网页上的商品信息是否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电子要约是否可撤消或撤回?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又称为“发盘”或“发价”,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有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意义在于,要约是当时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经承诺即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则不能因相对人的接受而成立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家制定的有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身为电子商务这一行业的一员,我们应该准确的了解与我们有关的各种法律与法规,这样才能在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获得更高的个人利益,同时为了更好的发展与管理电子商务行业国家发布了各种法律法规。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与2019年4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进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 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电子商务合作合同范本

电子商务合作合同范本【通用版】 销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用甲方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的优势及(乙方专业的_____________产品生产的优势),合作进行乙方产品的网络渠道开发及销售。乙方负责把产品备货到甲方指定的仓库,甲方负责发货、电子商务团队组建、品牌在网络上的推广、网络销售及网销渠道拓展。甲乙双方本着互助协作,各施所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风险告知:在合作合同中,合作双方的约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约定属于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行业;不能约定名为合作企业合同实为借款合同;不能约定逃避税收;不能约定违反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所签合同内容违法而无效。 第一条合作概况 1、销售的主要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 2、用于网络销售的产品,乙方需保证以最低出厂价提供给甲方进行网络渠道的推广与销售并配合协助甲方做网络市场的管理(如开具相关授权之类文件),及对网络促销活动给予一定的支持。 3、乙方授权甲方为“____________”品牌的网络总代理。 4、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已开出的网络销售授权书,必须告知甲方。在本合作协议签定之日起,至合同有效期内,即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不得再单方面授权给甲方之外的商家或个人。合作期间,“____________ ”品牌的所有网络销售使用授权,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42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制度二

教学课题: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二) 教学目的:知识目标: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5个等级,了解有害数据的种类、特征, 掌握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 责任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 教学重点: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与特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5个等级 教学难点: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案例法、讲授法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一)复习引入: 提问: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有哪些? 二)讲授新课: 每课一案:(由5号杨群同学提供)“成功案例之著作权篇‘丽的香格里拉’照片网络维权” 本案的作者就是云南的一名摄影师,03年她在香格里拉拍摄了大量当地的风光照片,回来后她把其中的部分照片(8张)上传到自己的个人网站上用来供网友的欣赏与评论,可就是过了不久她惊讶的发现与以往一样,这组照片已经被国内的众多网站转载,而她对此却毫不知情,更令她感到气愤的就是,有的网站不但没有标明出处,甚至连作者的署名也进行了篡改,与以往不同,这一次她没有直接与网站交涉,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一旦通知了对方,结果肯定就是把图删掉然后矢口否认,让作者毫无办法。在与我联系后,我们对证据进行了保全,然后向对方正式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在证据面前网站虽然承认侵权但的答复就是只能按每张50到200的价格支付报酬,这显然已经不就是我们想要的结果,05年5月我们正式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经过二审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并支付合理支出0、16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这次网络维权应该说就是相当成功的,通过法律途径让侵权者支付了惩罚性的赔偿,值得一提的就是我在北京,而作者远在云南至始至众我们从未谋面,大多就是在网上进行沟通,可以说相互信赖也就是这次维权成功的一个基础,相同的案件我们仍在进行之中,相信通过努力也会获得圆满的结果。 一、电子商务安全概述 1、电子商务安全法目前主要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英国的《电子通信法案》 2、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规定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

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

(听风阁论坛)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 【总则】 针对XXX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电子商务平台“(听风阁论坛)”,以下简称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制定本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为了保障(听风阁论坛)平台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商务市场秩序,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听风阁论坛)平台所有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方案。本方案所称电子商务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不适用本方案。 【服务协议】 1、平台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平台将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平台将提供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平台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平台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4、平台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电子商务中的合同法问题

一.国际组织及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所具有的完全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特性以及其迅猛发展的势头,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规制理所当然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在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的成果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并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在这份极有借鉴价值的文件中,电子商务的形式、法律承认、书面形式要求、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与收到时间、当事人协议优先适用等最重要的问题均有明确规定。虽然该《示范法》在性质上既非国际公约,亦非各国公认的有拘束力的国际惯例——其目的只是供各国评价涉及使用计算机技术或其它现代通讯技术的商务关系中本国法律和惯例的某些方面并使之现代化时参照的范本,并可作为目前尚无法可依的制定有关法规的参照范本——因此,严格地说,它不能算是一个法律性文件;但是,《示范法》的颁布对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活动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此后,各国在其电子商务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示范法》的内容。 (二)美国 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无疑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1998年,美国因特网上交易总额高达3000亿美元。目前,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有85%的份额。早在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即已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其宗旨是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而这条“公路”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关键基础。1997年7月,克林顿总统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表示要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克林顿称,联合国的《示范法》为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树立了法则,美国支持这个法案。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通常情况下,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 但由于电子商务经常是跨州、甚至是跨国进行的,为了避免各州之间出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冲突,1999年7月,由300名法学教授、法官、律师等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NCCUSL)”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一法(UCITA,Uniform Computer an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推荐给各州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在本州适用。 (三)欧洲联盟 目前,欧洲电子商务发展仅次于美国;而从长远来看,欧洲将有可能超过美国。 欧盟已充分意识到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极大影响。为改善电子商务的环境,欧盟已于1999年12月7日通过统一法令,明确规定了在某一成员国签定的电子商务合同,其效力在其它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应被承认等重要问题。此外,在2000年3月底于里斯本举行的欧盟首脑特别会议上,欧盟通过了2000年电子贸易的法律框架,并决定于本年度通过正在制定中的电子商务法。在欧盟诸国中,英国的因特网发展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据英国政府宣称:1999年英国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总额高达30亿英镑;而且,预计这个数字还将增长10倍,2002年将达到占其GDP4%的规模。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在2000年1月28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2000年年会上,布莱尔再次重申了这一目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1999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草案。该草案包括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四)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废除了所有书面贸易文件。新加坡非常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并认为没有一套贸易规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是危险的。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在其指定的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以下称“交易法令”)。据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长说,新加坡是第一个搞电子商务立法的东南亚国家,电子交易法将有助于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可信的电子商务地区。 新加坡《交易法令》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这部法律的有关内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电子商务法律基础知识》教案——4.2电子商务的安全法律制度(二)

教学课题: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二) 教学目的:知识目标:掌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5个等级,了解有害数据的种类、特 征,掌握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和特征,了解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 法律责任 能力目标:培养学生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情感目标:激发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 教学重点:安全专用产品的概念和特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5个等级 教学难点: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案例法、讲授法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过程: 一)复习引入: 提问: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有哪些? 二)讲授新课: 每课一案:(由5号杨群同学提供)“成功案例之著作权篇‘丽的香格里拉’照片网络维权” 本案的作者是云南的一名摄影师,03年她在香格里拉拍摄了大量当地的风光照片,回来后她把其中的部分照片(8张)上传到自己的个人网站上用来供网友的欣赏和评论,可是过了不久她惊讶的发现与以往一样,这组照片已经被国内的众多网站转载,而她对此却毫不知情,更令她感到气愤的是,有的网站不但没有标明出处,甚至连作者的署名也进行了篡改,与以往不同,这一次她没有直接与网站交涉,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一旦通知了对方,结果肯定是把图删掉然后矢口否认,让作者毫无办法。在与我联系后,我们对证据进行了保全,然后向对方正式发出律师函,要求其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在证据面前网站虽然承认侵权但的答复是只能按每张50到200的价格支付报酬,这显然已经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05年5月我们正式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诉讼,经过二审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并支付合理支出0.16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这次网络维权应该说是相当成功的,通过法律途径让侵权者支付了惩罚性的赔偿,值得一提的是我在北京,而作者远在云南至始至众我们从未谋面,大多是在网上进行沟通,可以说相互信赖也是这次维权成功的一个基础,相同的案件我们仍在进行之中,相信通过努力也会获得圆满的结果。 一、电子商务安全概述 1、电子商务安全法目前主要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英国的《电子通信法案》 2、我国电子商务安全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规定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 电子商务合同在应用中存在的法律 问题与对策? 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新型的交易方式以其高效率、低成本、高收益、全球化、无纸化等特点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商业运转模式,而作为电子商务运转的重要基础和工具的电子商务合同也正在被越来越广泛的运用,许多全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以下结合有关国家和国内法律法规,对有关应用电子商务合同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合同 合同,亦称契约。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要了解电子商务合同,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电子商务。20世纪90年代以来,计算机网络技术得到飞速发展,不仅实现了网域全球化、普遍化,而且实现了其应用范围从传统文字处理和信息传递领域商业领域的根本性转变,开辟出区别于传统商务的商务模式,这便是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nerce)。今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概念,但国内外IT(Information T echnology,信息技术)界、商界和法字界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还没有完全一致的看法.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从商业提出了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

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IT行业是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环境的营造者、电子商务业务的推动者,他们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不同于国际组织。无论是国际商会、还是HP公司、IBM公司或SUN公司基本上都认为,电子商务是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设备和网络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各类商务活动。国际组织和IT行业的不同看法实际上形成了有关电子商务的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示范法》及国际组织是在广义上定义电子商务的,它包括了使用传统电子通信手段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实务界则将电子通信手段限定在按一定协议连接起来的计算机网络,因此是狭义的。按照狭义的定义,电子商务是“将传统的交易行为转移到计算机网络上的商务活动"。换句话说,电子商务是一种整合了商业运作中的信息流(信息的传递)、资金流(金钱的流动)和物流(商品实体的转移),并以电子传递形式或部分电子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完成的商品交易新模式. 电子商务合同,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合同形式,其强调了“电子”方式的内涵。所谓“电子”方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UETC)等国家制定的法案

电商销售合作协议书

网络销售合作协议书 甲方:xx公司 地址:xx 联系电话:xx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用甲方从事电子商务销售的优势及乙方专业的食品加工生产的优势,合作进行道口烧鸡产品的网络渠道开发及销售。 乙方负责生产及发货,甲方负责提供平台销售、宣传。甲乙双方本着互助协作,各施所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概况 1、销售的主要产品:道口烧鸡及其系列产品 2、用于网络销售的产品,乙方需保证以出厂价提供给甲方进行网络渠道的推广与 销售并配合协助甲方做网络市场的管理(如开具相关授权之类文件),及对网络促销活动给予一定的支持。 3、乙方授权甲方为“道口烧鸡”品牌的网络代理。 4、乙方负责发货及退换货,甲方负责全网的网络销售、渠道建设、品牌推广等, 双方保持密切沟通,互助协作,各施所长。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平台的销售及服务。 2、甲方负责进行商品上架、店铺维护、日常销售,售后服务等。 3、甲方按照日常销售订单,及时、准确地完成产品的物流发货工作。(当天 17点前售出的商品当天完成发货,特殊情况不超过72小时发货。) 4、甲方负责根据网络销售的实际情况,每十五天一次与乙方的沟通,指导乙方的备 货情况。 5、甲方负责对整个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每月将相关运营情况及时告之乙方。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需保证与甲方合作的网络销售产品,是按照乙方出厂价与甲方进行合作。 2、乙方需提供符合网络销售所需的产品图片及宣传图片给甲方。 3、乙方根据网络销售的实际情况,确保产品的品种、数量的供应。 4、乙方在网络上销售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对于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若因乙 方产品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由此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及赔偿案,均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且乙方需负责因此影响销量的相关责任。 5、在网店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乙方应及时配备用于仓储管理的ERP管理系统,并 与淘宝平台进行系统的对接,以保证甲方订单的处理和发货的管理。 6、乙方要无条件的按照国家和全网对于产品售后服务的相关规定,在甲方指导下 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7、为提升品牌的知名度,提升品牌形象,乙方应按与甲方共同商定的促销计划, 完成各类大型促销活动,并在产品、资金上提供合理的投入。 8、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不得将与甲方合作的品牌和产品授权给甲方之外的商 家或者个人在网络进行销售或使用,同时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机密及技术机密泄露给其他第三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总货款金额5%的违约金。 9、乙方需派出相关人员,与甲方进行对接,提供产品相关资料。定期对电子商务团 队人员进行产品技能的培训,新产品上市的培训等。 10、乙方需配合甲方提供注册微博的相关资质。 第四条双方共同责任 1、双方保持及时的密切沟通,尽量避免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误解。 2、对于影响项目实施的不可预见的变化、发展或其他问题,双方都应及时通知对 方做出合理的调整,并形成书面的补充协议。 第五条各项费用分配 1、此项目合作,第一年为品牌及网络销售渠道的建设时期,甲、乙双方都明白且同 意第一年不考虑项目收益。 2、在合同生效期内,若产品价格因原材料价格浮动而需要变更的,乙方需提前10 天告知甲方。 3、乙方负责整个网络平台(包含天猫商城、京东商城、一号店等)的开店费用。 4、乙方无法提供符合网络销售所需的产品图片及宣传图片给甲方,所产生的拍摄费 用由乙方承担。 5、广告投入由甲方进行把控及主要投入,乙方自合同签订时日起一年内按照出厂价 销售金额的3%予以补贴,一年后至合同终止时按照出厂价销售金额的1.5%予以补贴,在每销售50万货品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电子商务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电子商务合同正式版

电子商务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 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 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卖方: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买方: _____ 法定住址: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 职务: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人:_____ 电话: _____ 传真:_____ 帐号:_____ 电子信箱: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

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就_____电子商务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商品基本状况 1、商品名称:_____ 2、品质/规格:_____ 3、单位:_____ 4、数量:_____ 5、产地:_____ 第二条商品价款商品单价为 _____,总价为_____×____元。共计: _____大写元。第三条支付条款 1、付款程序选择以下第_____种: 1先付款后发货2先发货后付款。 2、双方商定选择以下第_____种付款方式: 1银行汇款买方开户行:_____ 账号:_____ 2邮局汇款收款地址:_____ 收款人:_____ 3、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汇款发生的相关银行、邮局费用。第四条装运 1、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电子教案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关系的若干法律问题述略 [摘要]电子商务具有与传统面对面洽谈的商业交易模式不同的特点。因此,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对传统商务法律规范产生了强大冲击,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突出表现在电子商务的合同关系上。电子商务合同关系的法律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积极探讨的热点问题。新生事物的发展都必须遵循事物内在的、本质的规律。无论电子商务如何发展,都不能逃脱了其合理发展的内核。电子交易的形式不能掩盖其交易实质内容。本文试就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就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谈几点看法。[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关系;法律问题;探讨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EC)是在信息时代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是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结晶。电子商务与生具有全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正逐渐改变着人们长期习以为常的传统商业贸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它打破了人们时空的界限,减少了贸易的中间环节,降低了生产、流通的成本,促进了生产力进一步提高,是推动未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关键动力。①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因电子商务这种特别的交易方式而产生的,要对电子商务合同关系进行规范和法律调整,首先要对电子商务及其运行过程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概况 (一)概念 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进行了研究和定义,归纳而言:电子商务是指涉及企业和个人的,通过开放的信息化网络,利用电子数据的传输与交换,买卖双方完成的各种商务贸易活动。 1.电子商务参加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种:(1)企业内部电子商务;(2)企业间电子商务(B-B模式);(3)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C模式)。 2.开放的信息化网络是指:电子商务不仅指通过互联网(Internet)或专用网以及其企业内部网(Intranet)的方式处理和交换商贸信息,而且还包括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如:电话、传真等)来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3.商务贸易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活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授课教案) 【教学目标与要求】 ①了解电子商务对传统法规的挑战; ②了解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范围; ③熟悉国内外主要的电子商务法规。 【教学重点与难点】 国内外主要的电子商务法规。 【教学授课学时数】 2学时 【教学过程】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案例】首例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 由于网络游戏的发展,全国各地在2003年发生了多起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被盗事件。网络游戏?红月?玩家李某,辛苦获得的装备在一夜之间消失,为此,他将?红月?经营者北极冰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成为了我国首例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案。朝阳区人民法院相继在8月27日、11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仍然没有一审判决。 第一节电子商务对现代法律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的挑战 在电子商务实施中,交易信息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传递的,那么,电子要约和承诺的构成、生效条件是什么?电子合同的形式是什么(口头的、书面的、还是其他)?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什么不同? 无纸电子合同争议发生后,没有原件的打印,合同是否具有证明力?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是传统合同法难以回答和解决的,要求我们必须研究制定新的合同法规则或建立电子商务法。 二、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法的挑战 互联网是大容量信息存储和传递的平台,有一部分信息都是从网外媒体上得到的,有一部分是其他网站转载的,还有一部分是原创的。那么未经过同意和支付报酬就使用网络信息的网站或用户就构成著作侵权。如经过同意和支付报酬后使用,那么网站将难以发展,而且每件作品的使用均得到作者同意也很难操作。如何保护作者权益和维持网站信息的丰富多样性之间寻求平衡,是著作权法的新任务。同时,传统商标法也遇到的新问题,网络上的商标有一种是数据电文形式的动画图像,商标法是否可以直接纳入调整范围? 三、电子商务对银行法的挑战 商务活动的支付手段较早实现了专门计算机网络的电子化支付,如信用卡支付、网上结算、电子资金划拨等。网络支付越来越普及,传统银行法中货币发行、支付风险、支付责任等规定就很难直接套用于电子支付行为。在电子支付过程中,电子货币的发行人是哪些机构,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有谁保障,支付中出现现金冒领等损失由谁承担等都应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四、电子商务对证据法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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