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

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
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

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

关于公布《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的通告

穗公〔2009〕117号

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在严格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规定,制定《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公安局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好养犬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划定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办理损毁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换发、补发。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具体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换发、补发和养犬管理费征收的各项实施工作。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等组织(以下称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由受委托机构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变更、注销以及损毁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的换发、补发申请的受理工作,负责《养犬登记证》、犬牌的发放以及知会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相关情况。

第四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办理养犬登记申请。在办理养犬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簿等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饲养绝育犬只的,提交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犬只绝育证明;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要提交残疾人和导盲、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到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办理养犬登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管养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基本情况;

(二)犬只数量清单和犬只免疫证明;

(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的照片,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养犬合理用途的书面说明。

第六条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受理养犬登记申请后,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和单位,并在受理后将养

犬登记申请送所属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核实审批。

第七条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出具“缴费通知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核结果由受理委托机构通知养犬人。

第八条养犬人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后,区、县公安机关在缴费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登

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九条《养犬登记证》的登记有效期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要继续养犬的,应当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办理;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养犬登

记续期手续。

第十条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受理养犬人的养犬登记续期申请后,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并将养犬登记申请送所属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核实审批。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在收到养犬登记续期申请之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作出准予登记续期的决定,并在养犬人缴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续期,换

发续期登记的《养犬登记证》。

第十一条已经登记的犬只死亡或放弃饲养已经登记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受理委托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受理委托机构受理后将材料上报,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对于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办理登记续期手续的,公安机关责令其十五日内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收回《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二条《养犬登记证》登记的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或养犬人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养犬人或受让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养犬人因出国定居、死亡等原因需要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变更的养犬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养犬登记证》;

(二)家庭其他成员(变更的养犬人)的身份证明。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养犬登记证》;

(二)受让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簿等合法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属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换发、补发或者补植手续,并先向受理委托机构提交《养犬登记证》、犬牌换发、补发申请。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依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缴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登记受理委托机构不得

向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的区域,包含以上路段。重点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 第七条【个人养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第八条【单位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九条【免疫制度】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登记制度】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养犬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亟需规范。 至年月底,国家和省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因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除了犬只免疫检疫为农业部门,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为卫生部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清晰无争议外,养犬登记、管理收费、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均处于无法可依、无部门管理的状态。公安、城管等部门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零星的执法。 .我市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问题愈发突出。 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数据,至年月底,全市犬只数量约为万只。 根据市疾控中心数据,我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的速度

增长,年为万人次。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占全部伤人动物的,其他为猫鼠等。 根据市公安局数据,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分别为:年宗,年宗,年宗。 .养犬涉及面广、纠纷量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同样庞大,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加上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养犬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市民和谐共处。据统计,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养犬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犬只便溺()、犬只惊吓()、噪音干扰()、气味影响()、犬只咬伤()。据调查数据,我市有近六成市民对养犬表示理解,认为只要管理好就可以养;近四成市民对养犬持反对态度,认为不该养。另外,超过五成市民认为养犬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卫生和安全问题,近两成市民曾因为犬只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由此可见,我市在养犬方面持对立意见的利益群体数量庞大,矛盾突出,政府有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 (二)可行性 我市于年月日取得地方立法权,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我市可以借鉴国内多个有立法法城市的经验(至年月底,全国共有个城市进行养犬立法,其中法规部,规章部)。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参考依据

重庆养犬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等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社区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实施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城区划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市政、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兽医、卫生、市政、工商、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犬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但养犬人必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犬只免疫和登记 第七条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第八条兽医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定期组织动物诊疗机构到城市社区、住宅小区、农村地区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并发放免疫证明。

文明养犬公约精选范本

公约,是指用来称呼在国际组织主持下或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某一个专门领域的规则的多边条约,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文明养犬公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明养犬公约 1、犬主每年定期为犬只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2、外出遛犬使用犬链,烈性犬使用嘴套。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残疾人等人群。? 3、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需由成年人使用犬绳牵领、看管,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如遛犬不栓绳,一律当做无主无证流浪狗对待。 4、携犬外出时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垃圾箱),维护公共生活环境。 5、个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袭扰他人。? 6、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不当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咬伤他人、破坏环境卫生或损坏公共财物等。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7、善待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虐待犬只,不随意遗弃,不得随意丢弃犬尸。(犬的寿命一般约十年左右,是否有能力能妥善地照顾好狗狗,养犬之前请慎重考虑自己是否适合养犬)。? 8、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9、不要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车站、商场、等重要办公、服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相对密集的广场等公共场所、休闲场所和其他禁遛区。 10、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争做文明守法养犬人。 文明养犬公约 各位居民们:你们好! 为了建设本社区健康、文明、以人为本的小区文化,创造小区和谐的人文环境,规范社区内养犬行为,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社 区的实际情况,就本社区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如下: 1、自觉遵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不养多犬,自觉为犬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2、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同时,携带养犬登记证,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等人群。 3、携犬出户时,要准备好清理犬粪的工具,及时妥善处理犬在户外排出的粪便,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4、携犬出户时,不携犬进入禁遛犬区域和餐厅、酒店、商场、影剧院、公交 车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5、以积极合作的态度对待因犬引发的纠纷,主动承担责任,平和、友好地协 商解决相关事宜,化解矛盾。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条例范本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条例范本【--安全演讲稿】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物业小区制定了养犬的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及宠物; 二、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养犬人在购犬10日内,携犬、宠物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宠物登记表及承诺书,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 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严禁小区内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远离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及宠物,无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 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严禁犬尿洒到他人的财产上,若因此发生纠纷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及宠物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及宠物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知行杯申请书201506011

第七届“知行杯”上海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大赛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 项目负责人 所在学校 填表日期2015年6月8日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 注:请交至团长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统一交校团委。

附页: 加强宠物犬类管理,创建和谐文明城市——以松江居民小区为调研对象探究 宠物犬饲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居民家庭的封闭性、独立性增加,人与人之间交流减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因而居民休闲、消费和情感寄托方式也呈多元发展。为了缓解精神压力和孤独寂寞感,饲养宠物犬已成为不少家庭精神寄托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目前上海的情况来看,上海市居民饲养的宠物超过120万只,其中犬类宠物超过50多万只,平均每29人饲养一只宠物犬,猫、鸟等其它类宠物则超过70万只,可见我国饲养宠物犬已经成为城市居民消费的新热点。然而,在急剧增加的养犬数量面前,由于相关管理法规滞后和职能部门管理体制不健全,由宠物犬饲养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薄弱的管理力量,使本来就较脆弱的管理体系面临严峻的形势。同时,由于部分宠物主人责任心不够,缺乏文明规范养狗的意识等原因,宠物犬饲养给城市卫生、安全、环境等带来了一系列隐患,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1.污染环境卫生,导致疾病传播。养犬人几乎都是任由宠物随地排便而不进行处理,对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恶劣的影响,导致动物间疫病的交叉感染,甚至引起人畜共患病。 2.缺乏检疫、免疫处理,带来卫生安全隐患。部分饲养者未给宠物犬进行必要的检疫、免疫接种和驱虫,给社会卫生安全带来隐患。 3.宠物交易市场不规范。宠物犬的交易还处于自发状态,宠物市场没有检疫监督等管理措施,绝大多数进入交易市场的犬没有进行检疫和免疫处理,缺乏具体的来源和繁殖记录。 4.疏于管理,犬粪、犬吠扰民。对宠物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不进行清除,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由于缺乏对宠物犬的束缚,在公共场所容易惊吓小孩和老人,出现咬伤事件。 事实上,上海早在2011年5月就出台了新版《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然而,规定虽然划分得细致,但大多无法靠监管来实现,只能依赖宠物主人的自觉行为。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有责任为和谐文明城市建设出一份力。因此,为缓解饲养宠物狗与居民生活之间不断突出的矛盾,维护上海这座城市的和谐环境,我们选择宠物犬饲养管理这一关乎城市和谐文明的议题进行调研,通过比较我国各大中城市出台的有关养犬管理规定并对松江居民小区以及宠物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发现在宠物犬管理的立法与监管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问题提出建设性思路和方向性建议,以期为构建更完善的上海养犬管理制度,创建和谐文明城市提供理论参考。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

养犬安全管理措施 本宠物医院主要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开办诊疗、美容、寄养等为犬只服务的经营性机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关于养殖、销售犬只,按照国家的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严格控制烈性犬的饲养,像拉布拉多、金毛这样,体型虽大,但性格友善的犬只不被列入危险犬的范围。 对于犬只的管理措施如下: (一)不得携犬进入超市、商场(店)、商业街区、金融经营场所、宾馆、饭店、园林、公园、公共绿地、机关、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外出,应当对犬挂犬牌、束犬链,携带养犬登记证,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四)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 (五)单位的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栓养或者圈养,不得外出遛犬;(六)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九)犬只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履行养犬责任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后,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犬只及时送交犬只留验所,由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办理养犬登记流程和说明(总表)

办理养犬登记流程和说明 (仅限于网上申请) 说明: 一. 养犬登记申请。(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州市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b05648540.html,)“网上办事”栏目,-办事事项-广州市养犬登记-网上登记,按操作提示要求录入有关资料进行网上办理养犬登记;(二)登记受理点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番禺区各指定养犬登记受理点办理养犬登记。 二. 办理养犬登记,需提供的资料。(一)填写完整的《养犬登记表》(仅限于在登记受理点办理);(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簿等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大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犬只2R(6*8.9厘米)侧身站立照片2张。(四)饲养绝育犬只的,提交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犬只绝育证明;(五)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要提交残疾人和导盲、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六)以上2-5小点为网上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均需要处理成图片格式文件,且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00KB。 三. 缴费。(一)申请人可以到市内任何一间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商业银行的业务窗口缴纳养犬管理费;(二)可以点击站内“网上缴费”进入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缴纳养犬管理费;(三)在设有POS机设备的养犬登记受理点,申请人还可以用银联卡刷卡缴纳养犬管理费;(四)选择邮政代缴服务。申请人选择邮政双程速递服务,同意并签订养犬管理费代缴协议。EMS向申请人收取养犬管理费和邮费。 四. 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一)未选择邮政速递:申请人到登记受理点领取,或到番禺区政府政务中心2楼220大厅(仅限网上申请)领取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牌;(二)已选择邮政速递服务:邮政负责速递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牌。 五. 邮政速递服务费用。单程速递邮费:15元/件;双程速递邮费:20元/件;邮政业务咨询办理查询致电11183服务热线。 - 1 -

上海养犬须知

养犬须知 行政许可事项:核发《养犬登记证》 办证机构:公安派出所 养犬的登记和年检: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全职,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申请《养犬登记证》的条件: (一)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二)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三)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四)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4、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申请《养犬登记证》须提交的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凭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 属地派出所自收到养犬登记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得,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申请养犬的个人或者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后,需交纳年度犬类管理费。属地派出所需开具收费凭证,并出具领证回执。 年度审验证: 对已经办理2014版《养犬登记证》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先到农委兽医部门制定的免疫接种点对犬只免疫后,持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到属地派出所交纳养犬管理费,发放2015版《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将年审信息录入《上海市有证犬信息系统》。 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犬类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11)006号) 收费标准: 内环以内区域,每犬每年500元; 内环以外区域,每犬每年300元。 办理依据: (一)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11]111号) 养犬行为规范: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城、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

城市宠物与管理

2010年11月 第20卷第11、 12期中国比较医学杂志 CHINES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MEDICINE November ,2010Vol.20No.11,12 [作者简介]张苏华,上海市农委副主任, E-mail :Stevenzh@https://www.360docs.net/doc/b05648540.html, 。城市宠物与管理 张苏华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 200003)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发展、城市家庭结构变化,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城市宠物在提供陪伴和精神支持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同时,也带来了伤人、扰民、疫病传播、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阐述城市宠物管理现状, 介绍国内外管理亮点,展望管理发展方向等,探讨针对城市宠物问题调整不同人群利益矛盾的方法, 推动城市宠物规范管理,促进宠物业健康发展。【关键词】城市;宠物;管理【中图分类号】R33;R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856(2010)11、12-0071-05doi :10.3969/j.issn.1671.7856.2010.11、12.017 Urban Pets and Management ZHANG Su-hua (Shanghai Municipal Agricultural Committee ,Shanghai 200003,China ) 【Abstract 】Urbanization changes the family structure rapidly.More and more pet animals become family members of citizens. While providing companionship and emotional support ,pets also bring assault ,harassment ,disease transmission ,environmental and other social problems.In order to promote the level of animal control and development of pet industry in China ,this paper introduces municipal pet management status of worldwide and future direction ,explores the way of adjustment of different population conflict of interests due to animal control. 【Key words 】City ;Pet animal ;Management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调整,动物的社会功能发生了巨大变化,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将宠物视作家庭成员、 重要伴侣和精神支持。有研究显示, 宠物除了能与主人建立一种亲密关系,使患有重病、 孤苦伶仃或情绪低落的主人获得精神支持外,从小接触宠物的孩子更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有宠物陪伴的老人,能有效减少孤独感,医院就诊的频率也随之下降。经过特殊训练的宠物还能在残疾者的日常生活和一些疾病的辅助治疗中提供帮助。然而,城市宠物是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缓解精神压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伤人、 扰民、潜在疫病传播风险、污染环境等社会问题。如何在有限的公共环境里通过有效手段调整不同人群的利益矛盾,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 提下满足饲养人的需要,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成为摆在政府管理部门面前一个课题。1 城市宠物管理现状 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的宠物饲养量呈现大幅攀升之势。据上海市社会科学院统计, 2006年上海家养宠物数量已突破100万只,与北京、广州、武汉、重庆并列我国五大“宠物城市”。目前,家庭饲养宠物以犬、猫为主,其它动物为辅,由于犬是狂犬病传播的主要途径(占85% 90%),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最为集中,国内大中城市针对宠物管理主要集中在养犬管理上。1.1 城市宠物主要管理体制

广州市养狗登记流程

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 穗公〔2014〕247号 第一条为了实施《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好养犬登记、变更、注销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划定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办理损毁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换发、补发。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并会同市农业局对全市养犬登记服务机构进行设置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养犬登记续期时,应当同时缴纳养犬管理费。每只犬第一年缴纳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第五条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或宠物商店(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实施养犬登记的相关工作,由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变更、注销以及损毁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的换发、补发申请的受理工作,负责《养犬登记证》、犬牌的发放以及知会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相关情况。有执业兽医的服务机构同时为

犬只实施免疫的,应当实时将养犬人、犬只以及免疫等信息上传到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养犬人的要求出具《广州市犬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六条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携带犬只到辖区内的服务机构办理养犬登记申请,并应当提供养犬人和犬只的相关信息。在办理养犬登记申请时,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或户口登记簿等身份证明以及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内已登记犬只免疫信息的,养犬人可以不提交纸质的犬只免疫证明。 饲养绝育犬只的,提交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绝育证明;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要提交残疾人和导盲、扶助犬只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到辖区内的服务机构办理养犬登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管养犬只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基本情况; (二)犬只数量清单; (三)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内已登记犬只免疫信息的,可以不提交纸质证明); (四)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的照片,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养犬合理用途的书面说明。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0月23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警用、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本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限养区域。 非限养区指未被划定为限养区的区域。 第四条养犬管理实行管限结合、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工商、卫生、房管、教育、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非限养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章一般管理 第八条本市实行养犬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取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后,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犬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犬病和死亡的犬只,应当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开办犬只养殖场、犬只交易市场,或者为犬只服务的诊疗、美容机构等从事与犬只相关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办理工商登记。 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的30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举办犬只展览、比赛、表演等活动的,应当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疫合格后,在活动开始20日前到举办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交易犬只应当在规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 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动物免疫证明或检验检疫证明。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目前,随着养犬数量的增多,随之而来的犬伤人、犬扰民、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将因养犬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希望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以达到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的目的。我整理了资料,希望大家能从中获益!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最新完整版全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 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

养犬管理方案

养犬管理方案 为严格落实《**同志在**市公安机关第二次家养犬只管理与流浪犬抓捕收容工作推进 会上的讲话精神》,7月18日,**镇派出所管理犬只责任民警开展工作如下: 一是由“一村一警”责任民警联系各行政村村干部对各辖区的家养犬和流浪犬数、上 半年死亡、新增犬只再次统计,并逐户对犬只佩戴智能项圈和电子养犬证的情况进行查看,防止存在未佩戴智能项圈和电子养犬证的犬只;二是广泛向群众宣传,告知包虫病综合防 治工作事关群众健康安全,犬只是包虫病的主要传染源,劝导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公安工作;三是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辖区流浪犬组织专人进行抓捕清理,送至流浪犬只集中收容管理 站进行圈养,切实将流浪犬抓捕工作落到实处。截止目前,**镇辖区上半年新增家养犬13只,**镇家养犬挂牌累积218只,死亡家养犬29只,**镇辖区家养犬累积189只。犬只 管理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镇派出所严格按照犬只管理 规定,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 近日,**路派出所紧紧依托110接处警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平台,通过针对性地 犬吠扰民整治,积极开展不文明养犬管理工作。 分管副所长**和社区民警**、养犬兼管辅警蔡尚振深入到被投诉单位和业主家,实地 考察、了解犬只饲养情况,与单位负责人和业主座谈,按照“谁饲养、谁负责”原则,明 确责任单位和业主的主体责任和当前存在的扰民问题,并根据各自现状深入探讨消除或降 低犬吠扰民方案,追求整治效果的最大化和长期性,做到发现一起、整治到位一起、群众 满意一起。同时对于群众举报的流浪犬,派出所第一时间全力收缴,必要时联合治安大队 共同努力,及时消除危及群众安全的不安定因素,为辖区居民安居乐业创造一个安全和谐 的治安环境。 同时对于群众举报的流浪犬,派出所第一时间全力收缴,必要时联合治安大队共同努力,及时消除危及群众安全的不安定因素,为辖区居民安居乐业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治安 环境。?为进一步规范科学城辖区居民养犬管理,增强居民文明养犬意识,科学城公安分 局推出的《科学城居民(单位)犬只备案信息登记系统》现已正式上线了。犬主可通过微 信公众号关注“科学城公安分局”,进入“犬只备案”登记系统,进行犬只信息备案登记,以便公安机关有效掌握辖区犬只情况,及时纠正禁养犬只、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等行为,为科学城文明城市建设做好文明养犬各项工作。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精品文档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物业小区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及宠物; 二、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养犬人在购犬10日内,携犬、宠物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宠物登记表及承诺书,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 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严禁小区内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远离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及宠物,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1 / 4 精品文档

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严禁犬尿洒到他人的财产上,若因此发生纠纷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及宠物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及宠物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误工费等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包括精神损害。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匀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主动积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及宠物,平息纠纷。 十三、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咬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 十四、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2 / 4 精品文档 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养犬要实行圈养,携犬出户时,处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外,6时至19时严禁在小区遛犬,节假日全天禁止在小区遛犬。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新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新细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是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所遇到的特有问题。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欢迎阅读!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 (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

(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养犬管理办法

**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饲养犬只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公安、农业(畜牧)、城建(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区公安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犬只饲养、经营等行为进行审批并对违规养犬的处理; (二)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 区农业(畜牧)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对饲养、经营和用于展览、演出、比赛的犬只进行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对犬只诊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监测、预防、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区城建(城管执法)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占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养犬、售犬行为; (二)依法查处在城市街道、公共场所因遛放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区工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从事犬类繁殖、销售、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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