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办理须知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办理须知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办理须知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办理须知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概述

(一)签证国家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二)证书名称

证书英文名称:《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TARIF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简称《FORM E 证书》或《东盟证书》。

(三)签证产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东盟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中英文印章。

电子办证系统申请书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东盟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E”,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E08470ZC20390038。

四、证书填制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注册登记的公司,地址要求明确至街道或路名。

本栏目不允许出现“O/B”或“VIA”等字样。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

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和卸货港。

运输工具须填写船名(海运方式)或航班号(空运方式)或车牌号(陆运方式)。卸货港必须是东盟各国的港口。

第四栏: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五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货号多于20项,则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六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本栏目填写须注意:

1、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2、对应货物名称旁注明六位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3、品名项数不得超过20项;

4、在进口国报关时如使用第三方发票,可在本栏目空白处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须为境外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并在证书第十三栏中的“Third Party Invoicing”方格处机打“√”。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 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其区域价值成份≥40%,填写区域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三)货物含进口成份,中国—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5%”。

(四)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九栏:

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填写货物的FOB价值。

第七栏的品名、H.S.编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

填写发票号,发票日期。

在进口国报关时如使用第三方发票,可在本栏目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

第十一栏: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五、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装运前及装运后3天内申办的证书属正常证书;货物装运3天后申办的证书为后发证书,须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申办证书,此时证书第十三栏“ISSUED RETROACTIVELY”方格处机打“√”。

六、更改证书的签发

(一)证书签发后,如相关货物运输途中目的地发生变化,则可申请更改原证书,此时按普惠制更改证书的签证要求申办更改证书;

(二)证书签发后,在进口国海关使用时如发现有误需作更改,则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商业单据,经审批同意后由原签证人员在原证书作手工更改及签名盖章。

七、补发证书的签发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证书补发。办理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的复印件或第四副本,同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证的复印件,如提单、报关单。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十二栏上方加盖“CERTIFIED TRUE COPY”印章。

八、展品证书的签发

当产品出口至东盟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东盟方时,出口人可申办展品证书,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在证书第二栏注明,证书第13栏的“展览”方格机打“√”

九、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十、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经香港、澳门转口至东盟各国的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出口人可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十一、出口人声明

每批货物的船上交货价格不超过200美元,则无需办理产地证。出口人向进口国海关简要声明即可。离岸价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品也应照此办理。

十二、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产地证知识介绍

产地证知识介绍 什么是原产地证明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签发哪几种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是进口国对货物确定税率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如配额、许可证等)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主要依据之一。原产地证明书一般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第二类是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第三类是某些专业性原产地证明书。 根据1992年2月28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并于199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和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什么是普遍优惠制?何时开始建立和实施?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简称普惠制(G.S.P.)。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1968年3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联合国第二届贸易发展会议上通过了《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及半制成品出口到发达国家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第21(II)号决议,确定了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实施期限,并成立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对普惠制的实施进行协商,从此开始建立普惠制。197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实施第一个普惠制方案,其它给惠国在1971年7月1日-1976年1月1日之间先后实施其普惠制方案。 普惠制的原则、目标、作用是什么? 普惠制的三项原则是 ①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②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 ③非互惠的,即非对等的,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优惠。 普惠制的目标是 ①增加发展中国家出口收益。 ②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 ③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作用:由于给惠国实行减、免关税产生的差额,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受惠国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工业化。 什么是普惠制方案?其共同要素是什么? 普惠制方案亦称给惠方案,是各给惠国政府或国家集团为实施普惠制而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公布。 各给惠国的方案不尽相同,但其内容都有如下几个共同要素: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受惠地区)名单和有效期。 什么叫给惠国?目前给我国普惠制待遇的有哪些给惠国?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 规则1:定义 对于此附件: (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 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 (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 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 (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 (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 (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 (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 (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 (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 (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 (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规则4:非完全获得产品 (a)鉴于规则2(b),如果符合下述要求,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 (i)产品源自任何缔约方的成份应不少于40%;或 (ii)如果源自非缔约方的原材料、零件或产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60%,且该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在缔约方境域内完成。 (b)鉴于该附件,规则4(a)(ii)中所列出的原产地标准可以参考“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40%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现状分析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世界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服务对外贸易发展水平逐渐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东盟作为中国最重要的近邻国家,在地缘经济、战略以及民族文化等方面紧密联系。双边货物贸易发展势头良好,但相应的服务贸易发展远远滞后。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合作框架及服务贸易协定的签订和实施,给双边的经济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极大地促进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同时,双方在地区货币互换、债券市场建设等方面的合作也不断深化,金融投资力度不断加强。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合作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对这一个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东盟服务贸易政策 引言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双方在货物贸易和其他产业领域的投资不断增加,必然进一步增大对物流、金融、保险等服务的需求,服务贸易合作发展的余地和空间巨大。服务贸易是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双方服务贸易基础不同,产业优势领域各异,这些差异形成了双方服务贸易的互补性。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服务贸易上存在较大的互补性,新加坡

的法律咨询、物业管理、金融服务,泰国的旅游服务,印尼的能源服务,中国的海运、建筑、信息技术服务等都各具优势,双方之间加强合作,则机遇大于挑战。专家认为,中国服务业容量大、潜力大,对东盟及世界各国都有巨大吸引力,在中国和东盟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后,双方将相互开放很多行业。 一、东盟国家的服务贸易背景分析 90年代服务贸易发展较快,东盟国家意识到服务业领域管制的放松有利于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降低成本,使服务业自身的成长和高级化成为可能。伴随经济的增长,由于对各种服务的需要急剧扩大,东盟国家开始逐步推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东盟的投资热潮引起大量外资企业进入东盟,而东盟诸国基础设施老化,由于公共资金对基础建设的投入有限,民间资金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活动活跃了起来,以前由国营企业担任的公共服务业如电力、通讯、运输等领域中渐渐有了民营企业加入。在东盟,随着经济的发展,为生产者服务的需求急剧扩大,要求情报、数据、服务、广告、市场、工程等给其他企业以支援。而目前大部分东盟国家的国内服务供给能力不足,这表现在大部分东盟国家的记录服务贸易收支情况的“其他民间服务”项目存在持续增大的赤字。事实上,运输、通讯、金融等对应生产者的服务都是经济活动的支援部门,它们的成本影响到整个经济发展。因而可以说,东盟国家放松对服务业的管制以及服务贸易自由化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东盟国家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受到WTO主持下的GATS的推动。事实上GATS的签署过程反映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而目前东盟各国在不同程度上对服务贸易有限制,在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壁垒最多。尽管近年来东盟的大部分国家都放松了限制,但在公共性强的服务业中,国营企业仍占压倒多数,在大部分非制造业,多少都有对外资参与比例的限制。由于服务具有消费与生产同时进行、不能储存等特性,可以认为需要地的企业设立引起的可提供服务的范围最广。因此,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应该是考虑服务业中对外国直接投资管制的放松问题。 从目前中国服务业所拥有的资源来看,中国在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和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以及相关贸易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如劳动力便宜并具有一定的素质,专业

收集的一些常见原产地证文字照片对照

1一般原产地证(C/O=CERTIFICATE OF ORIGIN): C/O中文名:原产地证明书(英文全称: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而提供的、由公证机构或政府或出口商出具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 主要内容 ⑴进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⑵运输方式及航线; ⑶商品唛头和编号; ⑷商品名称、数量和重量; ⑸证明文字等。 证书类型 根据签发者不同,原产地证书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①商检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CIQ)出具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②商会出具的产地证书, 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贸促会产地证书(CCPIT CEERTIFICATE OF ORIGIN); ③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书;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该提供哪种产地证明书,主要依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一般对于实行普惠制国家出口货物,都要求出具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如果信用证并未明确规定产地证书的出具者,那么银行应该接受任何一种产地证明书。现在我国多数出口商习惯于使用贸促会出具的证书。 证书申请 根据我国的规定,企业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并严格按照签证机构的要求,真实、完整、正确地填写以下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 (见附页)此处显示一份《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图5-1(国际商务单证103)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式四份; ③出口货物商业发票; ④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证书填写 ⑴产地证书的编号(CERTIFICATE NO。)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⑵出口方(EXPORTER) 填写出口公司的详细地址、名称和国家(地区)名。若经其他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⑶收货方(CONSIGNEE) 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地区)名。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TO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解析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解析 发布时间:2010-05-05 12:32:15 来源:广东省WTO事务咨询服务中心浏览次数:299 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货物的原产地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两大类。 1、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就是产品的全部成分均来自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部,其有严格的范围限制。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完全获得标准操作起来相对简单,基本上在获得产品的时候即可判定其是否属于原产品,如动物的出生、鱼的捕获、剪下的羊毛等。也正因为完全获得标准所具有的这种特性,其往往仅适用于农林牧副渔产品的原产地判定,工业品因制作过程复杂,无法应用完全获得标准。 2、非完全获得产品 非完全获得产品是产品价值中一部分来自自贸区内部,另一部分则来自自贸区外部。 (1)判定标准。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准,即“增值标准”。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则其可以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待遇。此外,非完全获得产品的最终生产工序应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缔约方的境内完成。 (2)累计原产地规则。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可以在自贸区内部进行累计,即如果某产品中原产于自贸区内某个国家的价值不足40%,但其原材料来自自贸区内另一国家,则原材料的价值也可计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如果这两部分价值之和超过总价值的40%,即可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品。 举例:若马来西亚向中国出口的A产品离岸价100 美元,其中来自印尼的原材料20美元,来自泰国的原材料15美元,马来西亚本地材料10美元,尽管A产品在马来西亚的增值仅为总价值的10%,但原产于自贸区的成分达到45美元(20+15+10),占总价值的比例为45%,超过了40%的标准,因此A 产品仍可被视为自贸区的原产品,可以享受自贸区优惠税率。 (3)直接运输。一缔约方的产品如果经由中国—东盟自贸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运输到另一缔约方内,则该产品不能在经由的国家或地区境内进行实质性的或足以改变产品原产地的加工,也不得进入经由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或消费市场,否则将不被视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原产产品,不能享受自贸区的优惠关税。

原产地证明(精选多篇)

原产地证明(精选多篇) 第一篇:原产地证明 办理原产地证明(商检局) 一、原产地注册证书 1、办理机构:上海市出入境检疫局(商检局); 2、过程: (1)办理原产地证注册 地址:中山东一路81号 (2)提供的资料: a.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贸批准证明 b.填写表格(20元),指定手签人并贴一寸照片一张,加盖中英文公章 c.电脑录入注册(100元) (3)当天取证(大约半小时),划归办理具体事务的分局(按办公地址划分) 二、开具的原产地证明 a.每个国家都有一个限定办理的时间(以航班日期为准),如逾期办理,写情况说明(逾期),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b.办理及领证人员登记,提交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产地注册证复印件,加盖中英文公章。(首次或以后有更改) c.至商务中心填写、录入(录入费用40元),提交:

箱单 提单 发票 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商品名称多,在反面填写:中英文名,h.s编码,毛重,金额,箱数)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预录补充申请书(两个申请书,2元/套)以上复印件及申请表均需盖章(带好公章及印泥) d.校对无误找海关人员审核、盖章 e.在原产地证上盖公司公章(一式三份)及签名,公司拿两份 第二篇:原产地证明 原产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oforigi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原产地证书,又称普通产地证书,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文件。它由商务部统一规定和印制,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如果信用证或合同对签证机构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检验检疫总局出具。 (一)原产地证书的申请

原产地知识简介资料

一般原产地证书(CO) 问:一般原产地证书英文全称和简称分别是什么? 答:一般原产地证书,英文名称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C.O.。 问:CO证书的编号规则是什么? 答:以C093701403610026为例,C代表CO证书,09代表2009年,370140361代表企业注册号,0026代表第26份证书。 问:CO证书第几栏留底? 答:证书第四联留底。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 问: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优惠待遇的国家有哪些? 答:欧盟27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尔他、塞浦路斯、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非欧盟的欧洲国家:挪威、瑞士、土尔其、列支敦士登。 其它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加拿大。 前苏联加盟共和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 问:普惠制证书又称什么证书?

答:《GSP证书》或《FORM A 证书》。 问:证书文字应以什么语言填制? 答: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制。 问:普惠制证书的编号规则是什么? 答:以G093701403610026为例,G代表GSP证书,09代表2009年,370140361代表企业注册号,0026代表第26份证书。 问:form A证书第几栏留底? 答:证书第三联留底。 问:证书第七栏“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中若包装为散装或裸装应怎样表述? 答: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 问:普惠制证书中完全原产的产品原产地标准应怎样填制? 答:完全为中国原产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均填“P”。 问:普惠制证书中完全原产的货物原产地标准应怎样填制? 答:完全为中国原产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均填“P”。 问:普惠制证书中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符合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应怎样填制?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原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修订案有关事顶的通知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将于2011年1月l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产品能够继续顺利享受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ll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新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E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案适用范围:东盟成员国中,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越南(第一批实施修订案的国家)已履行国内程序、将于20ll 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案。自20l1年1月1日,对以上5国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FORM-E原产地证书。因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和缅甸等5个国家目前尚未完成国内程序,无法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案.经与东盟协商确定,在以上5国实施修订案前,对其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证书(即本文填制要求不适用)。以上5个国家实施修订案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凡办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FORM-E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它单据。 三、本次修订案启用新版证书,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详见附件1)。新版证书包含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其中正本提交给进口国海关,第二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四、新版证书应当于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如因特殊原因未

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证书的,应出口商要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证书,但必须在证书第13栏补发字样前机打(√)。 五、在填写新版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时,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田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六、证书第12栏加盖FORM-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七、申请人申请新版证书时,可使用第三方发票,即由驻在第三国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的发票。只要产品符合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可签发FORM-E原产地证书,但需在证书第10栏注明第三方发票号,且货物出口商和收货人必须驻在缔约各方。同时在证书第13栏“第三方发票”字样前机打(√),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空白处注明。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20151211

C15 中澳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C15.1 签证国家:澳大利亚 C15.2 证书编号规则 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共16位,按以下规则编制:“A”+年份(2位)+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号+流水号(4位) C15.3 各栏填制要求 a)第一栏:注明中国或澳大利亚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b)第二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 - 如证书中包含不止一个生产商的货物,应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 - 如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其信息保密,可注明“应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求可提供”(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sed body upon request)。 - 如生产商即为出口商,请在栏中填写“同上”(SAME)字样。 - 如生产商未知,可在栏中注明“未知 "(UNKNOWN)。 c)第三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 注明澳大利亚进口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d)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如已知),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以及装货和卸货口岸。

e)供官方使用栏 -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在此栏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日期)经核准的真实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dated)字样。 f)第五栏:备注 - 本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或者信用证编号,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事项。 - 如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应在本栏注明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国家等信息。 g)第六栏:项目号 注明商品项号,项号应不超过20项。 h)第七栏:唛头及包装号 如有唛头及编号,则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 i)第八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IN BULK)。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j)第九栏:HS编码。 对应第8 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6位)。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 2019, 9(3), 435-444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19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be12639736.html,/journal/sd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be12639736.html,/10.12677/sd.2019.93052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Trade in Services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Lin Lu, Zongtao Zhou School of Economics,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Yunnan Received: June 26th, 2019; accepted: July 11th, 2019; published: July 18th, 2019 Abstract Actually, the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has been built and is continuing to improve, China and ASEAN are to enhance cooperation to build “the Belt and Road”, these have brought a lot of new business opportunities to service trade cooperation between two sides.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service trade amount of imports and exports in China and ASEAN from 2008 to 2017, using trade competitiveness index and trade complementarity index of China-ASEAN trade in services to grasp the development status quo of the service trade. According to the analysis conclusion and the problems, this article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in service trade with ASEAN countries. Keywords Trade in Service, Status Quo,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陆琳,周宗滔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云南昆明 收稿日期:2019年6月26日;录用日期:2019年7月11日;发布日期:2019年7月18日 摘要 目前,东盟经济共同体已建成并在不断完善,中国与东盟正在共建“一带一路”中加强合作。本文基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将于2004年1月启动相关谈判)

背页说明 1.为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成员国: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2.条件:出口至上述任一成员国的货物,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必须符合货物由任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直接运至一进口成员国的运输条件,但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以及必须符合下述的原产地标准。 3.原产地标准:出口到上述国家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规定,在出口成员国内完全获得的产品; 除上述第(1)项的规定外,为实施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第二条(二)款的规定,使用原产于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生产或获得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 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原产地要求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国用作生产在其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可享受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的投入品,如最终产品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总计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国;或 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视为在一缔约方进行了充分加工的货物。 若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及应对策略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及应对策略 (大连大学英语学院英语专业窦一鸣 11331049) [摘要]进入21世纪,国际政治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面对新的形势,中国政府及时地调整外交战略,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提出了“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在政治上致力于相互信赖、平等协商;经济上谋求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正在建设之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是中国周边政策的又一成果。中国—东盟经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开启了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新篇章,为双方经贸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本文介绍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基础,对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必然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概述了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如何加快中国与东盟经贸发展的对策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东盟;现状;对策;自由贸易区?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研究理论背景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不同国家彼此间就国家整体经济或某些经济领域、经济地区的经济联合而达成经济联盟的状态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生产要素在区域这个地缘范围内的不断趋向自由化流动,从而带来生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的相应提高,亦即世界福利水平的帕累托改进。 (一)关税同盟理论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中,关税同盟理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奠基石。1950年,美国经济学家Jacob?Viner出版了《关税同盟问题》一书,标志着关税同盟理论的形成。书中重点论述局部均衡分析: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认为关税同盟可以在成员国之间实现自由贸易,但同时又对非成员国实行差别待遇的保护贸易,因此它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世界福利的净增加。维纳得出结论,关税同盟效应就是贸易创造收益减去贸易转移损失所取得的实际利益。?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的填制说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FORM E的填制说明 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和代码:105 文莱Brunei、107 柬埔寨 Cambodia、112 印尼 Indonesia、119 老挝 Laos,PDR、122 马来西亚 Malaysia、106 缅甸 Myanmar、129 菲律宾 Philippines、132 新加坡 Singapore、136 泰国 Thailand、141 越南 Vietnam,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为HS编码中1-8章的农副产品,该项下的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 1.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E0533020****0001(一共15位) E-FORM E 05-2005年 33020****-公司注册号(9位) 0001-证书流水号2.证书的第1、2、5、6、9、10、11栏内容和填制要求参见《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相应各栏的填制要求。 3.第3栏:除运输方式及路线外,还需填制“起运日期,运输工具名称及卸货港” 4.第4栏: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5.第7栏:货物名称和HS品目号 货物品名必须详细,以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 HS品目号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品目号,填6位数HS品目号。 6.第8栏:原产地标准 货物为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填写“X”;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写该国家成份的百分比,例如70%;

各类原产地证证书填制规范

各类原产地证证书填制规 范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格式A (FORM A)填制规范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采用联合国贸发会统一规定的证书格式,一正二副。正本为绿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第一副本为白色,第二副本为黄色。证书用英文或法文填制,证书共有12栏,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国内证书已将此印上,无需再填打。)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例: ZHEJIANG TEXTILES IMPORT AND EXPORT GROUP CO., LTD. NO.165 ZHONGHE ZHONG ROAD, HANGZHOU, CHINA 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如ZHEJIANG(浙江)、HANGZHOU (杭州)、WENZHOU(温州)等等。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欧盟、挪威、瑞士对此栏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上述给惠国,且进口商要求将此栏留空,则可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例: ON/AFTER JUN.26, 2012 FROM HANGZHOU TO LONDON, U.K. BY AIR.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ON/AFTER JUN.26,2013 FROM SHANGHAI, CHINA TO HAMBURG, GERMANY BY SEA VIA HONG KONG, THEN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第4栏:供官方使用(官方声明)

原产地规则在中国_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

第32卷第5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2 No.5 2011年5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ay.2011 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适用 罗亚萍陈洁 (广西大学 行健文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5) 摘 要: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至2010年1月1日中国对东盟93%产品的贸易关税降为零。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该自贸区的成立对本区域的经济、政治、文化及外交等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影响,而原产地规则这一技术性工具对自贸区的目标达成起着关键性作用。由于CAFTA原产地规则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化,致使其功能未能很好发挥,以至CAFTA的目标难以达成。文章没有仅从技术角度来分析CAFTA原产地规则的优劣,而是将其与CAFTA成立的背景与目标结合起来,提出改进CAFTA原产地规则的措施。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经济功能;非经济功能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1)05-0114-04 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正式成立,该区域贸易安排源起于上个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区域性经济架构。CAFTA涵盖了11个国家、19亿人口、GDP6万亿美元,是继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建成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CAFTA将陆续实现93%商品零关税的目标,为各国带来双边贸易的进一步扩张和其他产业、投资等领域的密切合作。要保证区内的税收优惠不发生“外溢”,严格的原产地规则是必不可少的。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直到2005年仍在修改和完善。但从目前来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不尽如人意,使CAFTA的目标有所偏移。 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分析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生及原因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文化和人员的往来历史悠久。不过,自东盟成立以来,由于政治、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原因,中国与东盟的政治经济关系走过了曲折的道路。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CAFTA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为增强自身的实力,以应对全球经济的变动对其产生的 收稿日期:2011―03―18 基金项目: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院级课题最终成果。 作者简介:罗亚萍(1974―),女,广西北流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法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商法与经济法。陈洁(1979―),广东汕头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法学专业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负面影响。1997年,东南亚遭受金融危机后,东盟更加明确了地区需要加快经济一体化,以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来防止危机的再次发生和冲击。中国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对受危机打击的东盟各国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使东盟国家相信中国是一个可以信赖的合作伙伴,因而选择和中国建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再加上中国与东盟国家山水相连,相互间有着悠久的传统友谊和相似的历史遭遇;在国际社会事务方面有着广泛的共同语言和共同利益;资源禀赋各具优势,产业结构各有特点,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大。以上种种因素,促成了CAFTA的建立。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与发展现状 (1)CAFTA合作主要内容。从2005年7月20日起,按照《货物贸易协议》的约定,中国与东盟6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来、缅甸、新加坡、泰国)开始实施全面关税减让政策,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关税减让进程。按照降税模式,2005年中国对东盟国家实际进行关税削减的税目共3408个,约占全部税目的50%,平均税率从9.9%降到8.1%,并预计在2007年降到6.6%,到2009年进一步降低到2.4%。[1]到2010年,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将取消,东盟新成员将在2015年基本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2007年签署CAFTA《服务贸易协议》。根据《协议》,中国将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等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做出新的市场开放承诺。东盟10国也将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中国做出市场开放承诺。《协议》生效一年内,双方将就第二批服务部门的市场开放问题进行谈判,以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 114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动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缘起东亚合作的日益增强以及中国和东盟国家关系日益改善的国际背景。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东亚金融危机使各国醒觉,增强了深化经济合作的紧迫感。在这场世纪末的大危机中,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所谓“华盛顿共识”的指导下,处理东亚金融危机。当时以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为首的一些经济学 家就对“华盛顿共识”提出严重质疑,认为在拉美国家解决金融危机的经验基础上所形成的“华盛顿共识”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把它作为普遍适用的药方不分青红皂白地开给面临金融危机的所有国家。而事实上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处理东亚金融危机的迟钝与失误和最终的结果也证明了东亚依靠别人的救援是不现实、不成功的,只有加强自身的合作才能拯救自己、发展自己。其中,日本对东亚经济联合的态度在危机后就发生了根本变化,积极主张设立亚洲货币基金以防范危机。2000年2月2日,日本为印度尼西亚、南韩、马来西 亚和菲律宾提供了210亿美元的资金,还为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提供22.6亿美元的贷款担保。这是日本力促东亚联合的一个突出表现。 (二)开创互利双赢新局面的需要。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不仅能带来巨大的经济 效益,也有深远的政治意义。中国一直没有自己的自由贸易区,游离于区域经济集团化之外。无论是从顺应世界经济区域化潮流,还是从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密切东亚地区的经济合作,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不失为一项审时度势的战略。同时,中国与东盟合作,也有利于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增进互信,消除误解,这不仅对双方经济的发展是双赢的,而且对改善我们的国际环境有利。 对东盟国家而言,中国与东盟在经济上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地理上与东盟相依相连,无疑是东盟理想的经贸伙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东盟一直没缓过气来,“9·11”恐怖事件后,由于美国经济下滑,对美国市场严重依赖的东盟国家随之出现严重的经济衰退。在东亚地区,只有中国经济仍然以7%以上的速度增长。东盟认识到,与中国合作,搭中国经济快车是摆 脱目前困境和保持今后发展的重要出路。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区,深化经济合作关系,因而是东盟一项及时而必要的战略选择。 第三,以出口带动经济增长的需要。一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由消费、投资和出口拉动的。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填制说明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CO证书)共有十二栏, 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规定的证书号。具体规定如下: A、证书号码示意图如下: 例如:证书号C063800000050045是注册号为380000005的单位2006年办理的第45票CO证书。 B、签证当局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发证书。更改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C、如原签发的证书遗失,经签证当局同意重发证书,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NINGBO SKYLAND GROUP CO.,LTD. ROOM 1209,FT MANSION,93 EAST ZHONGSHAN ROAD NINGBO 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证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若中间商要求显示其名称,可按如下方式填写:“出口商名称VIA 中间商名称”)。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JENSON & JESSON, LANGE MUHREN 9, F-2000, HAMBURG, GERMANY 注意:一般应填打外贸合同中的买方、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果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打发票抬头人。为方便外贸需要,此栏也可填上TO ORDER 或TO WHOM IT MAY CONCERN。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已知)

例如:SHIPMENT FROM NINGBO TO HAMBURG BY SEA 注意:运输路线始发地应填中国大陆最后一道离境地,如系转运货物,应加上转运港,如:FROM NINGBO TO PIRAEUS,GREECE VIA HONGKONG BY SEA。运输方式有海运,陆运,空运,海空联运等。 第四栏:目的地国家(地区) 指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或地区,即最终进口国(地区),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所在国家(地区)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五栏:供签证当局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签证当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下有关内容: 1.如属“后发”证书,签证当局会在此栏加打“ISSUED RETROSPECTIVELY”; 2.如属签发“复本”(重发证书),签证当局会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打“DUPLICATE”。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JENSON, ORDER NO。325952065 L/C E766896505 C/N 1-270 此栏按实际货物和发票上的唛头, 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唛头中处于同一行的内容不要换行打印。 注意: 1.唛头不得出现"HONGKONG", "MACAO", "TAIWAN", "R.O.C."等中国以外其它产地制造字样; 2.此栏不得留空。货物无唛头时, 应填"N/M"。如唛头过多,可填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唛头为图文等较复杂的唛头或内容过多,则可在该栏填上" SEE ATTACHMENT ", 并另加附页。附页需一式四份,附页上方填上“ATTACHMENT TO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证书号码),参照CO证书, 附页下方两边分别打上签证地点、签证日期和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左下方盖上申报单位签证章并由申报单位申报员签名。附页应与CO证书大小一致。 3.此栏内容及格式必须与实际货物的外包装箱上所刷的内容一致。 第七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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