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专题总结

出资瑕疵专题总结
出资瑕疵专题总结

出资瑕疵专题总结

【基本规定】

商业社会以诚信为基础,而股东对于企业的出资是否规范也一直上升到股东和企业诚信的告诉来看,从这个角度来讲,对于申请成为公众公司的发行人,出资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公司注册资本指公司开办人依法律规定而交纳的作为公司承担责任的保证的资本,拥有注册资本是法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首发办法明确规定了发行人的发行条件之一为: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从实物操作的角度来看,出资瑕疵主要可以分为两个大项的问题,一方面就是出资不实,而同时有很多原因可以导致出资不实,实务中的情形更是五花八门;另外一方面就是出资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而这样的瑕疵导致公众对于股东的出资的判断存在障碍。

具体到具体的出资瑕疵情形,出资不实的情形有:①出资未能及时到位、②出资资产价值低于认购股本的价值、③出资之后抽逃出资、④出资资产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⑤股东拿不能用于出资的资产出资、⑥股东拿公司的资产出资等等;出资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形有:①没有验资报告、②没有评估报告、③出具报告机构不具有执业资格等等。

至于出资不实的解决方式,现在看来主要有两种:①原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差额,一般出于保险起见会拿货币资金补足出资;②如果以前是以与公司无关或者不允许出资的资产出资的,那么原股东可以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将原出资资产置换出来,以保证出资的充实性。当然,如果第一种情况存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情况下,为了更加保险也可以采取直接资产整体置换的方式。如果是出资程序方面的问题,一般会由申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核,保证以前出资是真实充实的就可以了。

至于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如果股东主观上没有故意且金额不大的话,只要股东及时补齐出资不影响申报材料;如果金额较大的话,那么建议运行一个会计年度。而如果股东存在恶意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况甚至很有可能被处罚,那么建议在补足出资之后还是再运行三个会计年度,让该违规行为在报告期之外最好。

【出资不实具体情形的解析】

一、以非法律规定资产出资

(一)基本规定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除外。此外,根据2009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股权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之一。同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对于股东以《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未明确列举的财产和权利(如债权、采矿权等)作为出资是否予以认可,直接关系到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认定,同时不能简单以股东出资的财产不属于法律法规列举的种类而予以否定。《公司法》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出资方式予以规定,这体现在实务操作中,以《公司法》列举范围以外的资产出资现象十分普遍,其中一些已为政府认可,如债转股。在处理该等事项时,应当重点把握:用于出资的资产是否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出资形式是否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规定;出资资产价值是否不低于认购股本价值等等。

股东以不合格资产出资的主要补救措施是变更为合法的出资方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出资方式“置换”。出资方式不合法,以及其后进行的出资方式变更是否对首发构成实质性影响,还要结合不合格出资存续的时间、数额,以及是否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典型案例

1、某公司2000年成立,主要股东以1宗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由公司实际使用。半年后,主要股东以等额货币置换了该宗划拨土地使用权。股东以未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但是,该资产已实际由公司使用,且短期内股东以等额货币进行了置换,故可认定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2、某公司1997年设立时,主要发起人投入3宗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关机关批准);2000年重新聘请评估机构对投入的上述国有划拨土地进行了评估,并将评估确认价值的50%量化为土地开发费,和主要发起人投入的其他资产一起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同时,公司按上述评估价值的20%交付出让金,并获取土地使用权。在整个过程中,主要发起人自始至终未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3宗土地的使用权,也未支付相关土地出让金,上述土地出让金实际由公司补交。公司以受让方式取得上述3宗土地使用权,同时又以土地评估价值的50%界定为主要发起人的资产,并作为其对公司出资的组成部分。该做法导致了对同一土地使用权同时采取公司受让和发起人投入两种不同的方式取得,实质上应构成主要发起人出资不实。

3、某公司1997年设立,主要股东的出资包括3宗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评估值500万;2000年,该公司将前述3宗划拨地全部对外转让,转让价格为800万且全部收回。2007年,该公司提出首发申请。股东以未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但鉴于该等土地使用权已全部对外转让,公司取得的转让收益高于当时作价进入时的评估值,有关部门也未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追究公司的责任,且该事宜距离首发申报已有一定时间间隔,故可认定公司股东实质上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4、某公司设立时,股东之一以其对第三方法人的债权500万元作为出资。公司设立后,于债权到期时自第三方法人处收回全部应收款项。债权不属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文列举的出资方式,但公司通过股东投入取得的该项债权已得以实现,应认定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5、某公司注册地位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司2001年成立时,主要股东以经评估的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专利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60%。至首发申报前最近一期,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成立时专利作价出资的比例不符合当时《公司法》的规定,但系依据北京市地方法规设立,该专利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且申报前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故公司成立时的出资瑕疵不会对公司申请首发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一)基本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股东未按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将非货币资产(通常为所有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资产,尤其是房屋、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商标等)转让至公司名下,但相关资产实际交与公司占有及使用,且股东未就公司使用相关资产取得或按照相关安排将要取得费用等,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股东将相关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转移给公司,且由有关验资机构出具补充验资报告后,该等出资不实问题不应成为IPO项目的实质性障碍。

当上述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转移给公司存在重大障碍,则股东需要以货币补足。在股东以货币替代原非货币出资时,笔者认为应确定以下原则: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替代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反之,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则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应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二)典型案例

某公司由于经营不规范,不符合首发上市条件,其主要股东直接将该公司的大量机器设备、房产作价作为对新公司的出资;该公司未清算注销,实物资产未实际移交给新公司,房产亦未办理过户登记。因原公司为独立法人,其股东需通过清算注销方可获得剩余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其股东对新公司的出资行为存在被原公司债权人主张撤销的风险,同时对新公司的出资不到位。该主要股东应向原公司支付合理对价,取得设备及房产的所有权之后方可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并办理将实物移交和房产过户至新公司的手续。

三、出资资产实际价额明显低于规定或者约定

(一)基本规定

这种情形个人认为是属于比较严重的出资违规行为,也是属于典型的出资不实的情形。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某个股东仅支付10万元而占有20%,那么公司的注册资本明显处于不实的状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典型案例

某公司设立时,主要股东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资产投入公司,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交由公司掌握并无偿使用;该等技术是公司产品生产所必需的核心技术,是取得公司经营收入的前提条件,公司在无偿使用的过程中还对有关技术进行了有价值的改进。若干年后,主要股东以原由公司无偿使用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对公司进行增资。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执行的改制原则,

根据一般公司发起人/出资协议的约定,如评估基准日到工商注册登记日之间出现亏损,发起人应以现金方式补足,此时不存在争议。上述案例中,股东以货币补足相应亏损后,应不存在出资不实之情形。但是,如果上述案例中用于出资的经营性资产属于特定行业,销售带有季节性,一般春季多会发生亏损,则此时要求发起人补足出资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呢?笔者就此持保留意见,也希望监管部门能制订细则明确有关规定。

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对处理一般企业改制评估基准日之后出现亏损的问题也具有借鉴意义。

3、规避货币出资比例的作法

为了满足《公司法》关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规定,股东先以现金出资,再由公司以现金收购其资产。就该种情形下是否构成出资不实,还要考虑非货币资产的资产质量、出资金额、该等瑕疵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出资程序瑕疵的具体案例】

一、没有评估报告

根据有关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需要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而由于管理层对于一些规则的认知不到位,没有评估报告的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常见。

1、证通电子

1996年8月,股东曾胜强以实物资产增资36.8万元,股东许忠桂以现金增资16.2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深圳市信恒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在本次增资中,曾胜强先生的实物出资未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经当时的股东曾胜强先生及许忠桂女士确认,同时根据信恒验报字(1996)第025号验资报告,本次曾胜强先生用作增资的是价值368,947元的实物资产。

律师认为:按照股东确认并根据《验资报告》的验证,该部分实物资产已全部缴付至证通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已就本次出资办理了工商登记。同时,该行为发生在最近三年之前,所涉金额较低。证通有限依法定程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即发行人时,系按照经审计后的帐面净资产值折股。因此前述股东以实物出资未经评估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梅花伞

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恒顺香港累计投入设备四台/套,均系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作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恒顺香港投入的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上述设备均系恒顺香港向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后投入梅花伞业,在采购当时均为新设备。在恒顺香港在购得上述设备后,即由晋江恒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石狮海关办理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作为增资的一部分投入发行人。由于上述设备价值不高,且采购时间与投入时间间隔较短(约一个月左右),其间有关设备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恒顺香港将上述设备直接以购买价投入梅花伞业,未进行资产评估。

发行人股东在历次增资过程中向梅花伞业的实物出资作价虽然没有进行资产评估,但是以有关设备的购买价格作价并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出资作价的合规性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具体理由如下:

1、上述设备均系发行人生产中的必需设备,设备出厂时间分别为2002年和2004年。同时,金连兴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恒顺香港销售的上述设备均按当时的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定价。因此,上述设备作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实物资产出资作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股东在投入时未对有关设备进行资产评估,而直接以购买发票和进口报关单所载明的价值为作价依据,是因为其所投入设备均为新购设备,实际投入时间与购买时间间隔较短(约一个月),有关资产价值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以购买价格直接作价出资并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况,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3、上述实物出资均已依法经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验资,并据此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4、2005年3月恒顺香港向厦门宝德利等四家单位转让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份后,其他股东均未对股权转让的作价和发行人资产和股本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均已做出声明对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5、恒顺香港已于2007 年9 月3 日出具承诺,若因为实物出资作价而产生任何法律纠纷,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公司2002年-2004年实物出资的作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特别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高估或低估设备价值的情形。虽然未进行资产评估,但是不会造成出资不实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验资报告存在瑕疵

1、陕天然气

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陕宏会验字[1994]第166号验资报告、陕西宏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月8日出具的陕宏验字(2001)第011号验资报告、陕西高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3月18日出具的陕高会验字(2004)第003号验资报告和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所于2005年6月30日出具的岳陕验字(2005)第006号验资报告存在瑕疵。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陕宏会验字[1994]第166号验资报告未客观反映省石化局是以陕西省天然气公司275万元的净资产出资改制设立靖西天然气公司的情形,陕西宏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月8日出具的陕宏验字(2001)第011号验资报告也未客观反映其余125万元的净资产增资靖西天然气公司的情形,上述验资报告均未反映共计400万元的净资产投入到靖西天然气公司未经评估的事实。

经复核,我们未发现陕西高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3月18日出具陕高会验字(2004)第003号验资报告、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所2005年6月30日出具的岳陕验字(2005)第006号验资报告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字(2005)第144号验资报告,在重大方面有不符合当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验资相关规定的情形。

鉴于:(1)陕西石油化学工业厅原投入陕西省天然气公司的资金全部用于靖西天然气管道建设的前期设计和勘查工作,是建设靖西天然气管道工程资金的组成部分,其形成的全部净资产、业务成果与靖西天然气输气管道的建设权和运营权均由靖西天然气公司承继,陕西省石化局已实际交付相关资产;(2)靖西天然气公司的合资对方也为国有企业,故没有评估作价,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靖西天然气承继的陕西省天然气公司债务已由靖西天然气公司偿还或转为出资,未损害债权人利益;(4)靖西天然气公司设立后,根据1999年7月15日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靖西天然气输气工程国有资产划转的批复》(陕国企[1999]048)和1999年7月21 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投资管理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函[1999]143 号),已将相关方投入的资金均划归陕投集团并按原始投入资金额划转,包括了陕西石油化学工业厅投入到陕西省天然气公司的全部出资;(5)靖西天然气公司成立后陕西省天然气公司已经变成空壳公司处于歇业状态,且现已注销,无法律纠纷;(6)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申报报表按当时有效及现行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公司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消除了公司设立时以净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计价问题;(7)陕投集团的所有出资也得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陕国资产权函[2008]2 号《关于核实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权结构的函》的确认。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靖西天然气公司设立和第一次增资时省石化局以400万元净资产出资未经评估的计价问题,最终未对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到位产生实质影响。

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于1994年12月30日出具的陕宏会验字[1994]第166号验资报告、陕西宏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1月8日出具的陕宏验字(2001)第011号验资报告、陕西高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04年3月18日出具的陕高会验字(2004)第003号验资报告和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所2005年6月30日出具的岳陕验字(2005)第006号验资报告所存在的瑕疵和问题最终未对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到位产生实质影响。

2005年6月30日公司改制基准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及验证的净资产与按申报报表口径的该时点净资产存在差异,是由于期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重新确认的差异所致,并在申报报表、原始报表中通过调减2005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及盈余公积等所有者权益项目而于2005年12月31日前得以消除,故最终未对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到位产生实质影响。

2、恒星科技

2003年12月16日,经前身恒星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总额以前身恒星公司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折为11,000万股。

由于股份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审计和验资业务均由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在股份公司成立后恒星科技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前身恒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经审计(审计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复核和审阅。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深鹏所特字[2004]628号《审阅报告》,认为:“恒星金属2003年12月31日的已审会计报表未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问题,导致有关数据存在不准确性”。基于该《审阅报告》,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4年9 月30日为审计基准日出具审计报告,并依据该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

规范和调整注册资本。2004年11月25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4]32号文《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调整的批复》批准,股份公司股本总额调整为12,207.80万股。

根据后来出据的验资报告调整注册资本,在没有增资或减资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虽说是对以前不准确出资金额认定的规定,但毕竟此种案例也是相当少见。从理论上讲这样处理并非错误,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在现实中较为少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案例是调整后增加了注册资本,如果是减少注册资本则要履行公告等减资的法定程序。

三、出具报告机构没有资格

评估师与验资的审计师:执行上市业务的评估师和审计师必须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果没有资格或者执业很差的,需要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报告复核掌握以下标准:(1)申报期内的:3年内的评估/验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2)业务性质:资本项下,增资/出资等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如购买二手汽车)的不用复核,子公司的也不一定需要复核;(3)重要性:涉及金额大需要复核;(4)申报期外,涉及金额大、资本项下的需要复核。

【出资不规范的处置原则】

1、对于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所占比例较高之情形的,应慎重对待,判断该等出资不规范是否已对申请首发构成实质性障碍。

2、对于因出资方式不合格、出资不足额等情形导致的出资不实,应采取以下措施消除影响:

1)经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一致,由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出资不实的部分(置换出资方式、补足出资额、及时办理出资资产的过户手续等);

2)如股东在补足出资之前自公司取得分红,则该股东应将出资不实部分对应的红利返还给公司;

3)由相关验资机构进行复核,出具注册资本足额到位的验资复核报告;

4)就相关出资不实的补救措施取得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认可;

5)依据出资不实部分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判断公司近三年经营情况是否具有可比性,以确定公司是否需要另行运营一段时间方可申请首发;

6)弥补出资之后或者运营一段时间之后,经各中介结构确认,股东出资已足额到位,不存在产生股权纠纷的潜在风险,不存在申请首发的实质性障碍;

7)申请首发时,如实披露历史上存在的出资不规范及其纠正情况,以便投资者作出判断。

税务干部个人工作总结

税务干部个人工作总结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 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 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本文为税务干部个人工作总结范文,让我 们通过以下的文章来了解。 范文一 一、以诚信为本,努力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 在工作、生活中,我始终坚持"诚心"待人,以"诚恳" 感人,以"诚实"做人。组织布置的工作无条件地服从,全局利益无条件地维护,对工作没有阳奉阴违,对同事没有里外是非,祥和为上,热情待人。在与纳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纳税人常常会提出一些难以答复的政策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我总是先把问题记下来,然后就请教同仁或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并及时向纳税人作解答,决不糊弄纳税人,向纳税人摆 架子。 二、以学习为本,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养 人生在世,要安身立命,惟有学习最重要。我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点,也时刻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的头等大事来抓。在学习过程中,我努力做到"三学"即学政治、学科技古学业务。在政治学习方面,我重点抓好" 三个代表"的学习,从精神的领会,到思想的剖析,到问题 的整改,一环扣一环,一丝不苟。在学习期间,我记下了2万余字的读书笔记,撰写了1万余字的心得体会,使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得到有益的改造。在学科技方面,挤出点滴时间忙操练,已基本掌握了办公自动化、浏览网页等操作,熟悉了"金税工程",基本适应了当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在业务学习方面,我确定了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两大重点,积极参加培训,加紧自学,做到学习有笔记,认识有体会,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 务素质。

出资瑕疵解决办法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2014-08-19华誉行境外上市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 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我们在提供IPO综合服务时,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当然,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常常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 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 1、股东补足出资

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关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关于补足的金额,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分,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瑕疵资产转让 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作价转让(如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原股东用等额货币资金置换出瑕疵资产(如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彻底解决出资瑕疵,证明资本充足。关于瑕疵资产的转让作价,不应低于原出资作价;否则,除非有合理解释,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足,侵害其他债权人和股东利益,需要补足出资。 如为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的转让,则存在以新瑕疵解决旧瑕疵的问题:即相关资产的产权从不曾转移到拟上市公司名下,而以拟上市公司名义出售。另外,如何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完成过户,在操作上亦需要公司调动相关资源。 如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房产作价出资,但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并未进入拟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拟上市公司购买土地来解决,如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3、验资报告复核 对于因出资不足,由股东补足出资的;实际出资情况与验资报告不符,但验资报告日前后已缴足资本的;验资报告存在形式瑕疵的:通常需要由申报会计师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拟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实际到位。如果可能,还可以由原验资机构对原验资报告补充出具“更正说明”,如四川科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但对于原出资时未经验资机构验资的,如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适应验资报告复核,因为无复核对象。 4、取得批文及证明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案例 篇一: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 20XX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崇仁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XX年10月20日,第三人江西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只偿还了其中60万元及利息,但拒绝偿还剩下的20万元及利息,于是原告诉诸法院。 案情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让与人)与原告(受让人)之间

让与债权行为存在瑕疵,因为第三人没有直接向被告履行通知义务,该让与行为对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之债权。被告除欠原告60万元借款及利息外,与其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与原告之间让与债权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有效,原告可直接向被告主张债权。 案例分析 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产生效力:(一)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 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让与通知。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的生效采用通知主义,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让与才

投资项目管理案例分析及答案

1.市场战略部分 案例分析1 甲企业位于B地区,主要生产A产品。某咨询公司接受甲企业的委托,完成了下列咨询服务工作。 (1)A产品成熟度分析:A产品的技术趋于稳定,市场需求迅速增加,生产规模逐步提高,生产该产品的企业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生产成本呈下降趋势。 (2)A产品销售量预测:咨询工程师收集了2005-2009年A产品在B地区的平均销售价格和销售量(见表1),采用移动平均法预测了2010-2019年A产品在B地区的销售量(见表2)。 表1 A产品在B地区的销售价格和销售量 表2 2010-2019年A产品在B地区预测销售量 (3)甲企业的内部与外部影响因素评价:运用评价矩阵对甲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了综合评价,评价矩阵见表3。 表3 甲企业的企业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价矩阵 【问题】 (1)根据咨询公司对A产品的市场分析结论,判断A产品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 (2)如果B地区2010年A产品的销售价格下降到7000元/台,用价格弹性系数法预测2010年A产品在B地区的销售量。 (3)某咨询工程师选择移动平均法预测A产品的销售量是否恰当?说明理由。 (4)根据对甲企业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价结果,画出SWOT分析图,指出甲企业应选择何种战略? 答案:1.A产品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成长期。(2分) 2. 2005--2009年各年价格弹性系数的平均值=(-1.69-1.84-1.71-1.92)/4=-1.79(2分) [(7100-7000)/7100]×1.79=2.52%(2分) 因此,2010年A产品在B地区的销售量为100×(1十2.52%)=103(万台)(2分) 3.不恰当(2分),移动平均法只适用于短期预测,而对A产品的销售量要进行中长 期预测(2分)。 4.(1)根据甲公司的企业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价结果计算综合得分: 优势劣势得分为:4×0.20+4×0.25+3×0.15-3×0.10-2×0.1 0-3×0.2=1.15(1分)

税务工作人员的个人总结

税务工作人员的个人总结 税务人员作为国家实现税收征收管理任务的具体行政执行者,在执法过程中,绝大多数税务人员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税务工作人员的个人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务工作人员的个人总结范文一 一年来,我局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不放松,发扬四铁精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清缴欠税,采取了一切措施,确保了应收尽收。我局截止12月x日共组织收入2350万元,其中省级收入完成150万元,占年计划的100%;县级收入预计完成2200万元,占年计划的91.67%,以上任务的完成,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全员抓收入,实行目标管理 xx年,我局省级收入任务为150万元,县、乡两级税收计划为2400万元。内黄县是个农业县,一些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环境差;全县形成规模效益的企业几乎没有,税源主要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工商业。要完成市局敲定的税收任务,任务十分艰巨。

面对困难,我局干部职工没有退缩,再次对全县税源进行了调查摸底,强化组织收入工作的中心地位,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征管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年初,县局与各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为强化目标管理,我们实行局长包片,股室包所,连带责任追究制;定任务,定目标,实行奖优罚劣;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指标,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 2、加强税源监控,严格税源管理 在组织征收工作中,全局干部职工牢固地树立了全方位税收观,抓大不放小,对重点税源与零星税源、大税种与小税种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地限制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我局领导进行了分户定责,跟踪管理,做到对重点税源心中有数。同时,我局乘今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之东风,加强了对集贸市场的综合治理,合理调整了个体税负,调整面不低于90%,税负调整率不低于10%;加大了对加油站、砖瓦场、建筑市场、房屋租赁、医疗机构等行业的专项检查,有效地防止了税源的流失。仅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就查补税款11万元,罚款5.7万元。 3、加大稽查力度,打击涉税犯罪 今年,我局加大了稽查和打击涉税抗税行为的力度,进行了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的检查和发票使用检查,坚持向征收管理要收入,向稽查要收入。

企业财务管理失败案例分析

企业财务管理失败案例分析 百富勤公司倒闭分析 摘要: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简单的说,财务管理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它是一种价值管理主要利用资金,成本,收入,利润等价值指标,运用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运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等手段来组织企业中价值的形成,实现和分配。它还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本文以百富勤公司为例,分析其因财务管理有误导致失败的原因,最后谈谈此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百富勤,财务管理,失败案例 正文: 一公司背景 在香港证券史上,百富勤是港人推崇的白手起家、勇于进取的典范。1988年,被誉花旗“三剑客”中的杜辉廉和和梁伯韬携手创立百富勤公司,起始资本仅为3亿港元,两人各占35%的股权。梁伯韬的企业财务专长配合杜辉廉的证券买卖经验,使百富勤劳企业在港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发展相当活跃。1989年9月,百富勤用3亿港元资金以杠杆收购方式成功收购当时市值14亿港元的广生行,1990年2月再收购上市公司前泰顺国际,改名为百富勤投资,买壳上市,市值一度逾25亿港元,总资产达240亿港元,在

东南亚和欧美拥有28家分支机构。 作为投资银行,百富勤率先涉足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业务,1992年安排海虹集团、中国海外、中旅香港在港上市,创下认购倍数和冻结资金的记录。1997年,百富勤安排百富勤北京控股在港上市,创1275亿美元筹资记录。作为香港第一大华资券商,百富勤有着辉煌的历史。 然而,由于现金流量不足,百富勤于1998年1月12日宣布清盘,正式结束了不到10年的创业生涯。1月13日,法院委任普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百富勤公司的清盘人负责接管该公司。 二百富勤倒闭的原因 1、亚洲金融风暴引起信贷风险导致资金短缺 导致百富勤倒闭的诱因是亚洲金融风险,主要的原因是公司在报告及会计程序、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上的基础系统性均不足,“反映了百富勤过于重视招揽生意,而忽略提供所需监管系统的公司文化。 2、缺乏基本制衡的经理阶层 和企业治理结构中对于经理阶层的制约和激励,是保证整个企业平稳运行的两个既互相制约、又互相依赖的方面。缺乏基本制衡的经理阶层必然会导致其做出损害投资者的行动,对于投资银行这样相对来说要求机制比较灵活的企业来说,投资者往往屈从于经理阶层给予更大自主权的要求,这可能会有利于一个阶段内的业务发展,但却肯定是长远发展的隐患。 百富勤先后在欧美和亚洲多个国家开设分行。杜梁二人之分工按区域划分的。杜辉廉主要负责欧美及东南亚,而梁伯韬主管大中华区。杜辉廉在主管的业务领域内独断专行,被称为国王。如果一个企业内有一个国王,那么,基本的制衡机制从何谈起?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下,这些超然于制衡之外的经理人员才可能不顾基本的风险管理原则、摈弃内部可能的制衡机制和监控机制进行孤注一掷的冒险;这种冒险在特定的时候可能还会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但是,在巨额利润之后,是阴险地冷笑着的魔鬼,是负面影响不断扩大的治理结构方面的隐患。 百富勤作为一家东方文化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投资银行,在相当程度上带有家长式的色彩,对于主要决策人员缺乏基本的制约;反观中国内地的许多证券公司,主要的总经理何尝不是这样的家长式国王,基本的制衡机制无从谈起。 3、较弱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 投资银行内部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远远没有有效运行。小型投资银行在风险防范和控制水平相对滞后的情况下还可以取得一定的发展,但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风险防范和控制的重要性就会日益显现出来。百富勤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一跃成为香港投资银行界的佼佼者,但随着其规模的扩张,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却没有能够相应地得到提高4、扩张带来的风险和回报不对称(如图)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分析(1)解析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分析(1) 内容摘要:公司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承担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份额履行完全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瑕疵出资的类型有延迟履行、出资不实、瑕疵给付和抽逃出资四种情况。股东应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为违约责任;对公司为侵害财产期待权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既可以为违约责任又可能是侵权责任。 关键词:完全出资义务出资瑕疵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一、股东的完全出资义务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营的物质保障,也是反映公司资信能力的显著标志。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必须确保公司的真实、可靠,维护公司资本与资产的平衡。 公司资本是由公司股东出资构成的,记载于公司章程中。遍观各国公司立法例,主要有三种公司资本制度,即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其中法定资本制的规定最为严格,而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不同于上述三种资本制度中的任何一种,是一种比法定资本制更为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1]。我国公司法强制地规定公司资本必须由股东认购后实际的一次性全额缴纳。 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公司资本须遵守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2],而其前提须是股东完全实际出资,故公司章程订立以后,股东必须依据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的各股东所认购的份额完全的实际的履行出资义务,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和第83条则规定了股东的出资形式可以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 但不管以何种形式出资,股东的出资首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出资形式的规定,更不能以不合法资产出资和违法出资;其次,股东的实际出资必须与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认购的资本份额价值相等同,不能低于其认购的份额,不得擅自提高无形资产在资本总额中的比例。同时,必须适当履行,如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还应该办理产权登记,不能延迟履行,瑕疵给付。最后,股东必须完全实际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虚假履行,同时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在认购股份后须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的全部缴纳完毕。 二、股东出资瑕疵的形式 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股东尤其是发起人股东具有严格的出资义务,必须实际的完全的履行出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此项义务。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形式各种各样,致使出资的履行方式也各种各样,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也无疑各种各样。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

资产证券化案件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资产证券化案件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资产证券化案件中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领域新类型案件大量涌现,面对种种金融创新活动引发的纠纷,司法工作者通过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个案审理的不断积累,发挥司法对金融创新的鼓励推进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金融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资 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在我 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见诸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 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一、资产证券化的主体 资 产证券化交易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而言,下列当事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⒈发起人。发起人是证券化资

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 企业。⒉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受托人(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这是指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或受发起人委托持有资 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⒊资金和资产存管 机构。为保证资金和基础资产的安全,特定目的机构通常聘请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和资产的托管。⒋信用增级机构。⒌信用评级机构。⒍承销人。⒎证券化 产品投资者,即证券化产品发行后的持有人。 除上述当事人外,资产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程序 资 产证券化运作程序有以下几个关键步骤:①资产的选择出售。发起人选择确定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Assets Pool),并将之转让与SPV。 ②资产信用评级和信用增强。就是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定级并跟踪监督。必要时,由发起人或第三人增强证券的信用等级以提高证券对投资者

投资控制案例分析

【案例1】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施工单位在土方工程填筑时,发现取土区的土壤含水量过大,必须经过晾晒后才能填筑,增加蜂拥30000元,工期延误10天。 事件二:基坑开挖深度为3米,施工组织设计中考虑的放坡系数为(已经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为避免坑壁塌方,开挖时加大了放坡系数,使土方开挖量增加,导致费用超支10000元,工期延误1天。 事件三:施工单位在主体钢结构吊装安装阶段发现钢筋混凝土结构上缺少相应的预埋件,经查实是由于土建施工图纸遗漏预埋件的错误所致。要返工处理。 事件四: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没有按计划时间到场,施工受到影响,施工单位要求索赔。 事件五:某分项工程由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使用功能的调整,须进行设计变更。增加了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要求索赔。 问题: 分析以上各事件中监理工程师是否应该批准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 【答案1】 分析要点: 事件1:不应该批准。 这是施工单位应该预料到的(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 事件2:不应该批准。 施工单位为确保安全,自行调整施工方案(属施工单位的责任)。

事件3:应该批准。 这是由于土建施工图纸中错误造成的(属建设单位的责任)。 事件4:应该批准。 是由于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没按计划时间到场造成的(属于建设单位的责任)。 事件5:应该批准。 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变更造成的(属建设单位的责任)。 【案例2】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混凝土工程量为2400m3,投标文件综合单价分析表显示:人工单价100元/工日,人工消耗量工日/m3;材料费单价275元/m3;机械台班单价1200元/台班,机械台班消耗量台班/m3。采用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综合单价法进行计价,其中,措施费为直接工程费的5%,间接费费率为10%,利润率为8%,综合计税系数为%。施工合同约定,实际工程量超过清单工程量15%时,混凝土全费用综合单价调整为420元/m3。 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1:基础混凝土浇筑时局部漏振,造成混凝土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后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施工单位拆除存在质量缺陷的混凝土60m3,发生拆除费用3万元,并重新进行了浇筑。 事件2:主体结构施工时,建设单位提出改变使用功能,使该工程混凝土量增加到2600m3。施工单位收到变更后的设计图样时,变更部位已按原设计浇筑完成的150m3混凝土需要拆除,发生拆除费用万元。

2020年税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2020年税务个人工作总结范文 回顾xxxx年的工作,可以归纳为四句话:责任倍感沉重,付出并不轻松,感受非常深刻,工作还算成功。 xxxx年,本人负责税收管理工作,在分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股室同志的大力帮助下,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年来,本人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以学习为本,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养 人生在世,要安身立命,惟有学习最重要。我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点,也时刻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的头等大事来抓。在学习过程中,我努力做到\"三学\"即学政治、学科技古学业务。在政治学习方面,我重点抓好\"三个代表\"的学习,从精神的领会,到思想的剖析,到问题的整改,一环扣一环,一丝不苟。在学习期间,我记下了x万余字的读书笔记,撰写了x万余字的心得体会,使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得到有益的改造。在学科技方面,挤出点滴时间忙操练,已基本掌握了办公自动化、浏览网页等操作,熟悉了\"金税工程\",基本适应了当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在业务学习方面,我确定了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两大重点,积极参加培训,加紧自学,做到学习有笔记,认识有体会,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二、以诚信为本,努力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 在工作、生活中,我始终坚持\"诚心\"待人,以\"诚恳\"感人,

以\"诚实\"做人。组织布置的工作无条件地服从,全局利益无条件地维护,对工作没有阳奉阴违,对同事没有里外是非,祥和为上,热情待人。在与纳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纳税人常常会提出一些难以答复的政策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我总是先把问题记下来,然后就请教同仁或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并及时向纳税人作解答,决不糊弄纳税人,向纳税人摆架子。到 三、以勤奋为本,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经常深入纳税户调查研究,宣传政策,特别是宣传新征管法,义务辅导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努力融洽征纳关系。在我负责黄砂税收管理期间,我因病住院,但我念念不忘工作,每天上午住院治疗下午上班。根据黄砂管理混乱、价格变化大的特点,我多次深入挖砂船进行调查摸底,宣传政策,在此基础上对挖砂船进行清理结算,共查补税收××万余元,特别是在xx月份,在分局领导的支持和其他同志的配合下,经过艰苦的努力,一举查获某单位少缴代扣税款近×××万元,全额入库。 四、以自律为本,努力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在工作中,我总是告诫和提醒自己:首先做到思想上力求过硬,一是慎欲,\"无欲则刚\"。二是慎权,杜绝\"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思想,正确处理好权与法、权与责、权与利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税。三是慎微,\"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应该做的哪怕再小也不能去做,应该做的哪怕再小的也要去做。我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不以税谋私、不以权谋私,依法办事、依率

真功夫企业失败案例分析

真功夫企业失败案例分析 1.故事介绍 麦当劳、肯德基在国内大受欢迎,中餐连锁一直愤愤不平,不断有人跳出来挑战洋快餐。从十几年前的“红高粱”到现在很红火的“真功夫”,“红高粱”早已不知所踪,“真功夫”似乎真的有点功夫,连锁店面越来越多了。 跟公司名字一样,2009年8月,“真功夫”的广州总部爆发的一场真功夫表演,在投资界和创业界颇为轰动:共同创始人及公司大股东潘宇海委任其兄潘国良为“副总经理”,并派到总部办公,但遭到“真功夫”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蔡达标的拒绝后,引发剧烈争执。 要理清“真功夫”的管理权矛盾,还得从头说起。1994年,蔡达标和好友潘宇海在东莞长安镇开了一间“168蒸品店”,后来逐渐走向全国连锁,并于1997年更名为“双种子”,最终更名为“真功夫”。真功夫的股权结构非常简单,潘宇海占50%,蔡达标及其妻潘敏峰(潘宇海之姐)各占25%。2006年9月,蔡达标和潘敏峰协议离婚,潘敏峰放弃了自己的25%的股权换得子女的抚养权,这样潘宇海与蔡达标两人的股权也由此变成了50:50。 2007年“真功夫”引入了两家风险投资基金:内资的中山联动和外资的今日资本,共注入资金3亿元,各占3%的股份。这样,融资之后,“真功夫”的股权结构变成:蔡、潘各占47%,VC各占3%,董事会共5席,构成为蔡达标、潘宇海、潘敏峰以及VC的派出董事各1名。 引入风险投资之后,公司要谋求上市,那么打造一个现代化公司管理和治理结构的企业是当务之急。但蔡达标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努力触及另一股东潘宇海的利益,“真功夫”在蔡达标的主持下,推行去“家族化”的内部管理改革,以职业经理人替代原来的部分家族管理人员,先后有大批老员工离去。公司还先后从麦当劳、肯德基等餐饮企业共引进约20名中高层管理人员,占据了公司多数的要职,基本上都是由蔡总授职授权,潘宇海显然已经被架空。 双方矛盾激化。2011年4月22日,广州市公安机关证实蔡达标等人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并对蔡达标等4名嫌疑人执行逮捕。 蔡潘双方对真功夫的混乱争夺让今日资本顶不住股东压力,而选择退出。2012年11月30日,今日资本将旗下今日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今日资本香港公司)所持有真功夫的3%股权悉数转让给润海有限公司。至此,真功夫股权又再次重回了蔡潘两家对半开的局面。 三年之后,真功夫原总裁蔡达标一案尘埃落定。根据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蔡达标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维持14年刑期。随着蔡达标刑事案件终审判决生效,蔡达标所持有的41.74%真功夫股权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有传言股权估值高达25亿元。 2.一般原因分析 公司的联合创始人蔡达标和潘宇海,在共同经历了创业早期的艰难之后,因为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持有不同的看法,其中又掺杂着家族情感的变异,双方由昔日的联合创业者变成了今天的利益敌对方。因为双方的股权份额几乎相当,

新三板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新三板/IPO:一文搞定实物出资问题 (实物出资程序、出资瑕疵解决方案) 新三板挂牌中,股东出资问题是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审核的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得出实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一、出资规范的重要性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是股东或者出资人对公司资本所作的直接投资及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现代商业社会,公司运营要以诚信为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挂牌公司,出资过程中的规范及诚信问题尤为值得关注。 股东出资不规范除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完整性存在瑕疵之外,也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或存在重大变更的法律风险。 二、实物出资需履行的流程 1、评估作价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所以,股东以实物出资时首先应当对实物进行评估作价,既要核实实物的产权,也要对其价值进行真实的评估。对于法律法规对实物出资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根据该专门规定进行办理。这里的法律法规关于实物出资评估作价的专门规定,主要适用于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情形。 2、转移产权 《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股东应当在约定的出资日期将实物的产权转移给公司。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

[VIP专享]公司法-瑕疵出资案例分析

专题二瑕疵出资和股权 关于申请再审人A与被申请人B、C及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审理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A因与被申请人B、C及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甲高法民一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6)甲高法民一申字第72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 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A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 申请人B、C的委托代理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经本案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B、C 原审第三人:D、E、F、乙市宏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 三、原一审、二审诉讼情况 (一)一审诉讼情况  2003年5月7日,一审原告A起诉到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称:乙市宏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于1995年3月9日经乙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共有五名股东:A(占股89.4%)、D(占股4%)、E(占 股3%)、F(占股2%)、布吉公司(占股1.6%)。2002年8月9日,原告A及第三人 D、E、F与被告B、C签订了《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原告A将其 持有的宏大公司股权89.4%中的69.4%,D、E和F三人所持有的宏大公司的9%的股权,分 别以人民币3470万元和人民币4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两被告。转让之后,宏大公司的股权,由被告B持有48.6%,被告B持有29.8%,原告A持有20%,布吉公司持有1.6%。合同签订后,原告A于2002年8月23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了股权登记变更,将宏大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和总经理分别变更至B和C的名下。2002年8月26日,原告A又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所有的法律文件交给C。至此,原告A已完全履行了合同 义务。但是,两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至 今仍未履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 继续履行合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请求未:(一)判 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3470万元;(二)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B、C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庭审时答辩称:(一)宏大公司在转让之前已经处于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状态。唯一的资产就是布吉G06313-4(2)、G06313-4(3)号土地,已经因另案被法院查封,处于执行阶段,拍卖底价是25229300元,而其负债总额是人民币6002万元。(二)根据A与B、C于2002年8月6日签订的《乙市宏大有限公司股权 转让重组及合作兴建宏图大厦项目协议书》,答辩人B、C受让A的69.4%股权,无需向A 单独支付347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因为B、C受让的股权总共为78.4%,其中受让A 69.4%的股权不约定价格,而以将来开发的宏图大厦项目20%的物业支付A的全部投资,该20%的物业双方约定为1亿元,因此A请求的3470万元已包含在B、C将来支付给A的1亿元利

最新投资管理案例分析资料

精品文档 1、某公司拟投资建设一个生化制药厂。这一建设项目的基础数据如下: (1)项目实施计划。该项目建设期为3年,贷款实施计划进度为:第一年20% , 第二年50%,第三年30%,第四年项目投产。 (2)建设投资估算。本项目工程费与工程建设其他费的估算额为52150万元,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为4500万元。 (3)建设资金来源。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贷款。贷款总额为佃740 万元,从中国建设银行获得,年利率为12.36%,按季度计息。 (4)生产经营费用估计。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以后,全 厂定员为1000人,工资和福利费按照每人每年7200元估算。每年的其他费用为855万元。年外购原材料、燃料及动力费估算为18900万元。年经营成本为20000万元,年修理费占年经营成本10%。各项流动资金的最低周转天数分别为:应收账款36天,现金40天,应付账款30天,存货40天。 问题: (1)估算项目建设期分年贷款利息; (2)用分项详细估算法估算拟建项目的流动资金; (3)估算拟建项目的总投资。 解:(1)建设期贷款利息计算。 有效利率=(1+12.36十4)A4 - 1 = 12.95% 贷款额度:第一年为:19740X 20%=3948 (万元) 第二年为:19740X 50%=9870 (万元) 第三年为:19740X 30%=5922 (万元) 贷款利息:第一年为:(0+3948- 2)X 12.95% = 255.63 (万元) 第二年为:[(3948+255.63)+ 9870- 2] X 12.95% = 1183.45万元)第三年为:[(3948+255.63+ 9870+1183.45+5922-2] X 12.95% =2359.24 (万元) 建设期贷款利息合计=255.63+1183.45+2359.24=3798.32万元) (2)用分项详细估算法估算流动资金。 应收账款=年经营成本/年周转次数 =20000(360 - 36)=2000 (万元) 现金=(年工资福利费+年其他费)十年周转次数 =(1000X 0.72+855)-(360- 40)= 175 (万元) 存货: 外购原材料、燃料=年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费*年周转次数 =18900^(360- 40)= 2100 (万元) 在产品=(年工资福利费+年其他费用+年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费+年修理费)十年周转次数 =(1000X 0.72+855+18900+20000X 10%)-(360- 40) =2497.22 (万元) 产成品=年经营成本十年周转次数=20000^(360-40)= 2222.22 (万元)

税务系统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 工作总结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税务系统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 文 Personal year end work summary model of tax system

税务系统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回顾一年的工作,可以归纳为四句话:责任倍感沉重,付出并不轻松,感受非常深刻,工作还算成功。 今年,本人负责税收管理工作,在分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股室同志的大力帮助下,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年来,本人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以学习为本,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养 人生在世,要安身立命,惟有学习最重要。我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点,也时刻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的头等大事来抓。在学习过程中,我努力做到"三学"即学政治、学科技古学业务。在政治学习方面,我重点抓好"三个代表"的学习,从精神的领会,到思想的剖析,到问题的整改,一环扣一环,一丝不苟。在学习期间,我

记下了2万余字的读书笔记,撰写了1万余字的心得体会,使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得到有益的改造。在学科技方面,挤出点滴时间忙操练,已基本掌握了办公自动化、浏览网页等操作,熟悉了"金税工程",基本适应了当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在业务学习方面,我确定了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两大重点,积极参加培训,加紧自学,做到学习有笔记,认识有体会,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二、以诚信为本,努力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 在工作、生活中,我始终坚持"诚心"待人,以"诚恳"感人,以"诚实"做人。组织布置的工作无条件地服从,全局利益无条件地维护,对工作没有阳奉阴违,对同事没有里外是非,祥和为上,热情待人。在与纳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纳税人常常会提出一些难以答复的政策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我总是先把问题记下来,然后就请教同仁或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并及时向纳税人作解答,决不糊弄纳税人,向纳税人摆架子。到 三、以勤奋为本,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新三板IPO出资瑕疵及解决方案

2014-09-07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文档设计者:设计时间:年设计者:wen-ku 设计时间:2020年设计用途:公开文档类型:word Document source network, if there is infringement, contact the author to delete. 月日 提供精品合同方案协议,欢迎下载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编辑的word文档。 企业出资存在瑕疵,并不是个别现象,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也并不一定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键还是要看以何种方式解决及解决的彻底性如何。 对于我们承接的IPO综合服务项目,如果存在出资瑕疵,首先应该做出如下判断: 1、出资瑕疵发生日距申报期末的期间跨度是否小于36个月?如果小于36个月,则可能需要考虑调整申报期,使期间跨度大于或等于36个月。 2、出资瑕疵目前是否还持续存在?如果持续存在,则应考虑如何尽快解决。 出资瑕疵从性质上讲是严重的,我们在提供IPO综合服务时,不能因为所涉金额较小就掉以轻心,而应该想尽办法彻底解决,免留后患。当然,从成功案例来看,“所涉金额较小”也常常成为拟上市公司解释出资瑕疵对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理由之一。 一、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 对于拟上市公司持续存在的出资瑕疵,其主要解决方法及思路如下: 1、股东补足出资 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方式使资本到位。 关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以货币资金补足(包括两种: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 关于补足的金额,一般而言是缺多少补多少;但更谨慎的做法是按照近期末财务报表每股净资产折算出来的金额补足,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如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足的会计处理,首先应该追溯调减“实收资本(股本)”之不实部分,涉及所得税等税务问题的,还应考虑税务影响;然后借记相关资产,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但实际案例也有直接将补足的资产视为资本(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如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瑕疵资产转让 拟上市公司股东以权属存在瑕疵的资产(如划拨用地;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资产)出资,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是将该瑕疵资产

《公司法》法律培训材料: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 【案例1】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 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公司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①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在本题中,3个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为110万元,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0%。 ②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在本题中,3个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为34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 ③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在本题中,甲以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规定。但是,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④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在本题中,甲、乙的出资期限符合规定,丙的出资期限超过了2年,是不符合规定的。 【案例】2 :张某、李某、王某共同出资注册一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李某出资200万元,王某出资500万元,张某100 万元货币外加价值200万元的工业产权出资。李某、王某均出资到位,而张货币资本并未到位且后经验资机构评估,其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仅价值100万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乙公司800 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到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经调查,甲公司的资产残值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