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莱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韦莱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韦莱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韦莱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人已经向此处列明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支付了或同意按照约定日期支付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费。

如果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或被保险人已支付或同意支付且保险人同意接受附加保险费后顺延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或赔偿责任,所有保险人均同意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条款及方式以及其分别承保的比例赔偿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一切险

保险人应当通过支付恢复、更换或者维修费用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在地区范围内,包括运输(海运或空运除外)或储存过程中,在保险期限内,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的被保财产出现的有形灭失、损毁或损失。

第一部分的除外责任

除非进行相反意义的规定或者在其它地方证明存在相反意义,否则出现下列情况时,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LEG3

1、材料工艺、设计、规划或规格方面的缺陷而必定导致产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如果包含任何具有上述缺陷材料的被保资产的任何部分出现损失,则替换或矫正的费用据此应当予以排除,但前提是此类费用属于改进原始材料的工艺、设计、规划或规格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出于本保险单的考虑而且不仅仅是本除外责任的考虑,各方理解并同意,不得依据材料工艺、设计、规划或规格方面存在的任何缺陷将被保财产的任何部分视为单独受损。

2、由于偷盗或失踪而造成的被保财产的任何灭失,仅限采取常规库存的情况下发现的灭失,而非已知或受怀疑的财产灭失;

3、现金及/或票据、汇票、支票、邮政汇票及邮票的灭失;

4、矫正或更换磨损、消耗、正在磨损或已经磨损、渐变损坏、发霉、锈蚀、氧化、腐蚀或侵蚀的被保财产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但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由于上述磨损、消耗、正在磨损或已经磨损、渐变损坏、发霉、锈蚀、氧化、腐蚀或侵蚀而造成的损坏、损毁或损坏的其它被保财产;

5、对下列对象造成的灭失、损毁或损坏:

a)航空器或气垫船;

b)采用机械方式推进的水上船只,其长度超过15 米;

c)建筑施工设备(非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以及财产;

6、由于按约定使用及/或约定占用而造成的被保财产的灭失、损毁或损坏,由于第I 部分附加条款而造成的除外;

7、明细表扣减项中规定的数额;

8、在地域范围之外采取任何形式运输被保财产;

9、任何海运。

适用于第一部分的附加条款

本部分的其它除外责任及条件不变,下列附加条款适用于:

1、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_____个月责任保证期内所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责任:

- 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被保险工程的损失;

- 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被保险工程的损失。

2、包括空运费在内的额外费用

本保险扩展承保任何公共节假日内的加班、夜班工程而增加的任何数额的额外费用、快递运费(包括关税、消费税等责任在内)或者其他关税、空运费、工厂设备的租金或劳动力或服务的租金、行政及管理费用、以及类似的由于恢复、更换或维修由于本部分承保的任何原因而导致的灭失、损毁或损坏的被保财产而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前提是如果未发生任何灭失、损毁或损坏,则本项目不得提前竣工。

分项限额:损失金额的_____%

3、清除残骸费用条款

本保险将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下列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支出:

1)清除及处置与本项目无关或者本项目产生的残骸、瓦砾、材料;

2)拆除及/或拆毁被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其中包括被拆除或拆毁财产的临时储存;

3)支撑、支持及/或保护被保财产;

4)提供并维修灯光、警报器、栅栏、围板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当时正在使用的其他类似物品。

分项限额:每次事故_________________

4、专业费用条款

保险人依照保险明细表中所列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在重置已灭失、损毁或损坏的被保险工程过程中产生的必要的专业费用,但被保险人准备任何索赔的专业费用除外。

分项限额:每次事故_____________________

5、72 小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洪水、风暴、暴风雨、水损、地震、山崩、地陷或倒塌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6、场外装配及维修条款

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保险明细表所载保险标的在工程地点或其他生产厂区以外的承保区域范围内任一地点被操作、装配、预配或维修过程中所遭受的灭失或损失。

分项限额:每一地点_______________

前提条件是没有任何其他有效保险承保上述损失。

7、内陆运输条款

本保险项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当地取得的材料及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任何运输方式(任何装载方式)运输期间(装卸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前提是没有任何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该损失。

分项限额:每次运输__________________

8、工地外储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地域范围内的任何地方储存过程中发生的被保险财产灭失或损坏。

分项限额:每一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9、工程图纸或其他文件条款

本保险将扩展承保因保险事故造成工程图纸、记录、其他合同文件或数据损失而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重新绘制和制作费用,而损失发生地点不受限制,但不包括其中所包含的信息价值。

分项限额:每次事故______________

10、公共当局条款

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完全出于配合政府行为或遵守当地政策或规定对被保险财产造成灭失、损毁或损坏而重置或修复所需的附加费用。

本扩展条款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物除遭灭失、损毁或损坏部分的基座以外任何未受损部分;

2)缴付税项或资本增值而引起的任何其他费用或估价;

3)在灭失、损毁或损坏发生前被保险人为配合上级通知所支出的费用。

11、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50/50条款)

如果在依照运输险项规定已经终止风险之后,发现本保险项条款所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灭失或损坏,并且在适当调查之后无法确定上述灭失或损坏的原因是否在运输险终止前发生的,各方理解并同意,保险人假设运输险保险人将承担50%的赔偿金额,相应承担赔偿金额的50%。上述承担赔偿不得损害本保险单保险人以及运输险保险人商定的后续的最终分摊赔偿金额。

各方进一步同意,如果本保险单项下的免赔额不同于运输险项下的免赔额时,在按上述规定处理赔偿时,各方保险人将从最终理算后损失金额的50%减去各自免赔额的50%给予赔付。

本附加条款承保的保险项取决于被保险人,前提是在到达现场后对本保险项目中包含的任何货物或材料开展实际检查,而货物或材料或其容器存在明显的损坏现象。

12、免费采用材料条款/ 业主自备材料条款

本保险单该部分中的原材料应被视为包括业主自备材料。当业主自备材料包括在本保险项下时,其价值必须按本保险单基本条款第8 条内容申报。

13、工程停工条款

当由于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工程全部或部分中断,并且被保险人提供相关通知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可以继续不间断地提供达_____天的保障。对此期间的保障,保险人可收取经双方同意的保险费,但不得高于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保持合理的审慎,以确保停工期间被保险财产得到定期的检查和维护,被保险人应采取合适的步骤以确保被保险财产免受损失和损坏。

14、保额自动增加条款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本保险项下的被保险项目价值或任何已竣工的固定工程重置价值预计将超过或已超过最初评估价值,则保险金额应被视为按一定比例增加,但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金额的_____%。

在保险期限结束时,应当依照最终合同价值对最终应付保费进行相应的调整。

1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任何少于_________________的赔偿金额,其保险金额将不会减少。

16、业主现有财产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在进行被保险工程过程中导致的被保险人现有、所有、看管、照料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17、加保移交、投入使用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将扩展承保:

保险有效期内,由于本保险但第一部分承保的项目在部分移交或投入使用时所产生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18、打桩及挡土墙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以下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以下原因更换、矫正桩柱或挡土墙:

1)在施工中错误放置、错误连接或挤压;

2)在打桩或抽取过程中丢失、放弃或损坏;

3)打桩设备或套筒的故障或损坏导致阻塞;

(二)修复断开或分离的板桩;

(三)修复任何物质的渗漏或渗透;

(四)填充空隙或更换消耗掉的膨润土;

(五)由于桩基或地基工程不能通过负载测试或其它未达到设计承载能力;

(六)修复侧立面或结构。

本条款不适用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证明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举证之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依照法律有责任支付的所有金额(包括第三方索赔人的费用及支出):

a)签订契约的任何人员的死亡、身体受伤或疾病

b)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c)由于阻碍、干扰、造成不便或其它类似原因而导致干涉正常工作、侵犯财产或本保险单规定的正常用途

上述情况是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任何原因或者作为任何行为的后果而发生,并且在地域范围内由于或者与本项目内任何地点相关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

保险人有责任支付任何第三方索赔人或者任何数量的第三方索赔人涉及任何单一保险事故或由于任何单一保险事故引起的或者涉及或由于单一来源或最初保险事故引起或产生的一系列保险事故的全部赔偿金额,其数额不得超过明细表中规定的赔偿限额。

第二部分的除外责任

除非特别规定或证明存在相反的情况,否则出现下列情况,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1、涉及以下情况的责任

a)对被保险人通过服务合同或学徒合同雇佣的任何人员造成的伤害,如果此类责任涉及被保险人对上述人员的雇佣所导致或者在此期间内产生;

b)依照法律法规关于职业伤害的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数额款项。

2、由于损坏下列内容所产生的责任:

a)本保险单中第I 部分下被保险财产(或者除应扣减数额之外的或者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之外的本保险单规定的赔偿主体),或者使用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灭失;

b)明细表中被保险人(1)所有的及/或经营的及/或负责的财产;

c)明细表中被保险人(1)以信托形式持有的财产或者;

d)明细表中被保险人(1)照看、照管或控制的或者出租、承包、租借、雇佣或出借给明细表中被保险人(1)的财产。

3、在履行被保险人专业活动以及职责的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行为、错误或疏漏的责任,但其中并不包括由此导致的第三方受伤或损坏(对于合同工程的损坏除外)。

4、由于所有权、占有权或者在被保险人控制下使用或者代表被保险人工作的任何人员所导致的涉及以下情况的责任:

a)制造或者旨在水面或空中飞行、漂浮或行驶的任何船只或物体及/或上述船只或物体中以储存或安装方式装运的财产;

b)除任何移动式起重机、机械挖土机、蛤壳式开采机、现场清理及提升设备之外,获得许可在公路上使用的任何动力驱动车辆或其它自行推进的配有永久安装的保险单中任何其它保险项均为特别承保的设备的车辆。

5、管辖机械推进车辆使用的法规规定的义务保险项或安全责任。

6、涉及以下情况的责任:

a) 由于渗漏、污染或沾污所直接导致之人身或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前提为(a)条款不

适用于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渗漏、污染或沾污,导致身体伤害或有形财产损失或功能丧失。对于污染、渗漏及沾污所造成的完全责任除外仍适用于美国、加拿大或澳大利亚法律辖区。

b) 渗漏、污染或污损物的去除、消除、清理费用;除非为保险期间内因突发、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渗漏、污染或沾污。

c) 与以上a)及或b)相关的任何罚金、罚款、惩罚性或具惩罚性质的赔偿金。

本除外条款不扩展承保任何非属于原保单承保范围内之责任。

7、涉及以下情况的责任:

a)吸入及/或摄取或者存在或者暴露与石棉及或其它任何物质或者含有石棉的化合物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或者受控由于上述物质导致的或者由于部分或全部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或引起的相关责任;

b)由于清除任何石棉及/或任何其它物质或含有石棉化合物的建筑及/或结构而产生实际或受控生命危险状况而导致的责任;

c)任何抗辩被保险人由于上述a)或b)情况而产生被控索赔或诉讼责任的任何责任,不包括由此产生的涉及抗辩费用的保险人责任。

前提是,该除外责任不得适用于

i) 由于产能未能或者受控未能实现其预期功能而产生的责任;

ii) 与石棉产品纤维或粉尘的已知或可疑有害伤害或损坏影响无关的责任

本保险单适用但不涉及本除外责任的责任。

8、数额为明细表中规定的扣减数额。

9、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惩戒性赔偿、合同事先确定的损失赔偿及或受控损失赔偿。

10、发霉除外责任总额。

11、竣工运营除外责任

对于任何已竣工运营项目产生的或者与此相关的任何人身伤害及/或财产损失所引发的针对被保险人的任何索赔,本保险单就不作回应。

12、铅除外责任

本保险项不适用于由于制造、销售、处置、分发、使用或者暴露于铅或含有铅成分产品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赔偿。

适用于第二部分的附加条款

除本部分的条款、除外责任以及条件之外,下列附加条款适用:

1、费用及支出条款

除保单上列明的赔偿限额以外,保险人承诺支付经其事先同意的以下费用及支出:

1) 索赔人可从被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

2) 涉及针对被保险人的任何索赔;

3) 涉及验尸官验尸报告、意外事故部门、健康及安全管理人员、公共或其他咨询费用;

4) 由于受控违反法定责任而在法庭上对诉讼简易审判权进行抗辩所支付的费用。

上述费用及支出必须与本保险项下的赔偿主体相关。

2、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_____个月责任保证期内所发生的被保险人的责任:

- 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被保险工程的损失;

- 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被保险工程的损失。

3、全球司法管辖权

本保险单适用于世界任何地区的法律规定。

4、保持追索权条款

本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原本可从第三方处求偿,但被保险人自身放弃其追索权的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5、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2)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尽管存在上述规定,2) 不适用于雇主。

6、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本保险单的保障将扩展赔偿被保险人由于妨碍、失去舒适、非法侵害或干扰道路、灯、空中、水中的使用权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或任何原因引起干扰第三者的财产或工作或使用或价值,除非是由于工作性质不可避免的、合理的、可预见的。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适用于本保险单所有部分的一般除外责任

除非另有规定或者证明另有规定,否则保险人不得对下列情况进行赔偿:

1、对于由于外敌入侵(无论是否宣战)的战争行为、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或篡夺权力而导致的任何后果。

2、尽管在本保险项或任何本保险项中认可的内容中存在任何其它规定,各方同意,本保险项不包括涉及任何恐怖活动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性质的灭失、损失、费用或支出,而无论此类灭失存在任何其它原因或同时产生的事件与此类灭失是否相关。

出于本保险单目的的考虑,恐怖活动是指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人员或人员团体,无论其是单独行动或是代表或者与任何组织或政府相关,无论是否承诺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旨在影响任何政府及/或造成公众及或任何部分公众恐慌,使用强制力或暴力及/或暴力威胁的一种行为。

本保险单还不包括为了控制、预防、镇压或涉及恐怖主义活动的任何相关活动而采取的一切行动所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导致或涉及的任何性质的灭失、损坏、费用及支出。

如果保险人宣称,处于该除外责任项的原因,本保险项不承保任何灭失、损坏、费用或支出,则上述责任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

3、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计算机病毒)或者无法使用、功能减弱而导致

电子数据的灭失、损坏、损毁、消除、误用或变更,由此产生的任何性质的费用、支出,而无论与此类灭失同时发生或者存在任何先后次序的其它任何原因或者事件。

电子数据是指转换为可通过电子、机电数据拆除或电子控制设备的方式进行通讯、解释或处理的格式的事实、内容及信息,并且包括程序、软件以及用于处理以及操作数据其它编码指令或针对上述设备发出的指令以及操作。

计算机病毒是指一套受感染的、有害的或者未经授权指令或代码,包括一套恶意引入的未经授权的指令或代码、程序或其它通过任何性质的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系统进行自身传播的内容。计算机病毒包括但不仅限于“特洛伊木马”、“蠕虫”及“时间或逻辑炸弹”。

但是,如果以下列出的风险是由于本条款的任何一个段落内容涉及的任何事物所导致的,则本保险单,依照其所有条款、条件及除外责任的相关规定,应当赔偿本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涉及下列风险所直接引起的本保险单涉及的有形损失。

列出的风险:火灾、雷电、爆炸、航空器或者其上坠落的任何颗粒。

4、由于以下情况直接或间接导致或构成或者引发的任何性质的法律责任所导致、引发或任何后续灭失所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针对任何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或任何费用或支出:

a)非电离辐射或任何核燃料或任何其他核燃料燃烧所产生的核废料而导致的放射性污染;

b)任何爆炸性核设备或相关核部件的放射性有毒易爆或其它危险性质。

适用于本保险单所有部分的一般附加条款

依照本保险单的条款、除外责任以及条件的相关规定,下列附加条款适用于:

1、经过审批的理赔员条款

麦理伦

2、预付赔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物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若被保险人提出预付赔款,保险人可根据理算师(若双方指定)提供的公估报告,预付_____%的赔款,但该先行预付之赔款须于理算完成后从应赔付金额中扣除。

3、战争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项目所在国家并未处于战争状态的情况下,本保险单的一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也不包括由于在本工程或被保险的本项目的任何部分工程实施期间未发现及/或检测到的战争武器引发或导致的任何灭失、损毁或损坏、间接灭失或责任。

4、多个被保险人

除非另有规定,如果本保险存在独立可分的一方以上的经营实体,本保险单将适用于每一方被保险人,如同每一方签了独立的保险单。但是保险单每一部分对各方被保险人的总责任限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和每一部分的赔偿限额。

当本保单承保责任范围的损失发生时,保险人对于构成被保险人的所有方的责任限额将

根据保险人给任意一方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的金额相应减少。

适用于本保险单所有部分的一般条件

1、本保险单以及明细表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合同进行阅读理解,任何词语或针对本保险单或明细表中附带的任何特定含义的表述均应当符合其出现的位置的特定含义。

2、如果出现的任何变化会改变已经向保险人公布的或者保险人已知的状况,则被保险人应当尽快采取合理和性的方式将上述变化的全部情况发出通知,而且保险人有权变更保险单条款。

3、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作出或者发出或者代表被保险人作出承认、出价、支付承诺或赔偿,保险人如过希望则有权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管并且行使抗辩或解决任何索赔或者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任何赔偿索赔或损失等,并且在行使任何诉讼中以及处置任何索赔中拥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任何上述信息及帮助。

4、保险人可以随时向被保险人支付涉及第II 部分规定的任何赔偿或一系列赔偿,赔偿限额的数量如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示(在扣减任何数额或者已支付数额款项作为补偿之后),或者低于任何索赔或多项索赔所要求的数额,支付此类款项后,保险人应当放弃行使及控制与上述索赔或多项索赔,并且与上述索赔或多项索赔之间不再存在任何责任,除非费用及支出是可索取的或者在上述付款日期之前发生的。

5、依照本保险单(50/50条款)第I 部分第12 附加条款的相关规定,各方同意,本保险单对被保险人提供基本保障,如果本保险单涉及的损失事件也涉及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项的其它保险单,则保险人应当视同保险项的其它保险单不存在一样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并且保险人应当放弃针对上述保险项其它保险单而涉及保险人的索取的权利。

6、在保险人请求并且自行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从事并且同意从事并且允许从事对于强化保险人应当或者即将有权或者取代其支付或补偿本保险单规定的任何灭失、损失或损毁而必要的并且保险人要求的一切行为或事物。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放弃针对保险人的任何财产。

7、如果依照本保险单的规定出现任何可能引发索赔的保险事故,则被保险人应当尽快以切实合理的方式向保险人发出通知,并且以书面形式提供全部详细情况。

如果出现偷盗损失或者故意损坏,则被保险人应当针对本保险单发出通知,并且在涉及发现并惩罚任何犯罪分子以及追踪及收回被保险财产的过程中提供一切合理的帮助。

此外,被保险放还应当在被保险人获知任何即将到来的起诉、讯问或者致命意外、质询的情况下,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且还应当在收到与此相关的每一封索赔信函、法院文书、传票或诉讼命令的情况下立即通知保险人。

8、除非本保险单中另行特别规定,否则保险人履行保险单规定的支付任何款项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并履行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及限制,以及相关的任何规定。

9、如果涉及本保险单或者与此相关或者对其存在的有效性或终止或确定本保险单规

定的任何应付款项数额的情况下出现任何不同意见,则此类意见应当交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协商指定的仲裁人进行裁决。如果对于本条款存在任何异议,则应当

交由仲裁处理,而判决结果将作为具有约束力的结果予以接受。

10、保险人不得基于雇主的错误描述、错误表述或者不公开的针对本保险单承保风险的任何信息材料,而行使其权利以免除责任或损失索赔,前提是雇主可以证明这种错误描述、错误表述或者不公开是出于无意、不经意并且是善意的原因。

11、被保险人应当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性措施以避免可能导致本保险单规定的索赔的任何保险事故。

12、除非出现未支付保费的情况,否则本保险单不得取消,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则在上述提及取消保险单之前至少六天内,保险人应当以书面通知的行使告知明细表中涉及的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对象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 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工业厂房、电站;公路、铁路、飞机场;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危险与损害 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其他意外事件 相关条款 一、物质损失 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盘点时发现的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由于震动及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picc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 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 第五条 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 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 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 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 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 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 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

建筑工程一切险(2009版)英文

CONSTRUCTION ALL RISKS CLAUSES (2009 Version ) GENERAL PROVISION Article 1.The Insurance Contract incorporates the Insurance Clauses, Proposal, Policy, Endorsements (if any). Any agreement related to the Insurance Contract shall be in written form. SECTION I -- MATERIAL DAMAG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Article 2 The property and costs which are related to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situated in the specified worksite, are insured hereby, provided being itemized and listed in the Policy. Article 3 The following property or costs shall not be insured by this Policy,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cally agreed between the Insurer and the Insured and with sum insured stated in this Policy: 3.1 Construction plants, machinery and equipments; 3.2 The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Insured which exists or is formed within or in the vicinity of the worksite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contract works insured; 3.3 The property or any part of it which has been put into commercial use or taken over or actually occupied by the Employer or the property or any part of it for which a certificate of completion has been issued or which has been accepted by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Employer after the Contractor formally proposes works acceptance before the expiry date of this Policy; 3.4 Debris removal costs, which means necessary and reasonable costs and/or expenses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版)说课材料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201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

某保险公司-某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

xx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书 xx保险股份有限xx分公司 二零xx年三月 第一部分承保方案 被保险人:xx施工单位及其业主方(可添加) 保险人:xx施工单位 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项目:某厂房建筑工程 工程地址:根据工程合同确定 保险期限:约日历天,2xxx-XX-XX 12时至2xxx-XX-XX 12时止(按照工程合同约定)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物质损失部分: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RMB.00) 第三者责任部分: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RM.00)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00 其中财产损失: RMB .00 人身伤害: RMB .00 每人每次事故限额: RMB .00

保险费率: 0.07% 保险费: RMB 10500.00(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 免赔额: 物质损失(不含机具)部分: 1.本保险对特种危险(如地震、海啸、隧道)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00元人 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本保险对重大危险(如台风、风暴、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 地面下陷、临时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20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 本保险对一般危险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 特别约定:本报价不含施工机具,需提供施工机具的详细清单再重新核定施工机具保险价格和免赔。 执行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扩展条款: 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错误和遗漏条款 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第一受益人条款A 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 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

工程建设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 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及赔偿范围 该项保险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也应是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该险种一般附加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中。保险期为生效之日到工程保修期结束。 在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当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进行“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且还规定了这种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即此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承包商可以按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与“工程一切险”合并在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双方商定,费率大约为“2.5‰~3.5‰”。 在发生这种涉及第三方损失的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对承包商由此遭到的赔款和发生诉讼等费用进行赔偿。但是应当注意,属于承包商或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或其本公司和其他承包商在现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职工的伤亡不属于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险的范围。领有公共交通和运输用执照的车辆事故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也不属于这项第三方责任险赔偿范围,它们属于汽车保险范围。 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1)包括:①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③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保险人应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所有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除外责任 包括:①属于工程险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物质损失及各种费用;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③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和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的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④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有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⑤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⑥被保险人根据他们的协议应支付的赔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 收费标准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面向工程项目的业主、投资者和承包商,采用除外列明方式,为建筑工程项目物质损失部分提供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风暴、暴雨雷击、飓风、暴风、地震、海啸。除此之外,建筑工程一切险还可承担业主或承包商依法承担的、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赔偿。 保障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因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在建工程物质损失,以及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地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投保示例: 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物质损失8000万,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暴风、暴雨)赔偿限额6400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保费合计108000元。免赔设置为,物质损失部分,特种风险免赔100万或损失金额的20%,其他风险,免赔2万或损失金额的10%;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免赔1000或损失金额的10%,人身伤亡无免赔。(该例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以企业具体风险状况评估结果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我司条款内容,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请您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2.本产品主要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见条款详细内容。 投保指引: 请提供介绍工程项目详细信息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工期计划进度表、工程量总汇清单、工程保险招标书、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文本等。 产品特色: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 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管理条款(doc 9页)

建筑工程一切险管理条款(doc 9页)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 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四、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建筑 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4.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5.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六、索赔和赔款 1.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建工意外险保险协议(江泰)

保险协议(供参考) 协议方: 甲方: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主投保人) (联合投保人,指施工单位)······························ 乙方:(首席保险人) (共同保险人) ······························ 根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前期保险询价和谈判的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本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项目 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 二、各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 (一)主投保人:负责总体工作协调,并为联合投保人代扣代付全部保险费。(二)联合投保人:按照本协议承担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从乙方获得赔偿。(三)首席保险人及共同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条件 (一)保险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险人名称: (三)投保人名称: (四)被保险人名称: 大广高速公路江西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全体施工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分包队伍、协作队伍的人员)

(五)保险工程名称: 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 (六)保险工程地址范围: 江西省境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工棚、仓库、料场、预制场及邻近区域,上述各地之间的运输途中。 (七)工程合同金额:(待填充) (八)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一)死亡及伤残人民币200,000.00元/每人 (二)意外医疗费人民币20,000.00元/每人 (九)工期费率:(待报价) (十)总保险费:RMB**元(工程合同金额*工期费率)(待填充) (十一)付费日期:保单正式签发之前 (十二)保险期限:自2010年*月**日零时(缴费次日)起至2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上述期限的最终到期日以项目工程整体竣工之日为准)。(待填充)(十三)适用条款 保险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十四)特别约定 1、本保险为不记名投保,但出险时应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实际上的劳资关系。 2、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或者投保人允许的生活区域内(包括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等),全天24小时内遭受意外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3、医疗费赔偿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对附加医疗费在赔偿时不划分门诊及住院费用,所有医疗费用每人每次免赔RMB200元。 四、共保体构成 乙方成员由如下家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共保体”承保本项目: 保险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首席保险人,承保比例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解释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一、主责任范围——物质损失部分 标准措辞为: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一)关于责任范围的限定 1、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它主要是针对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通常对因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造成损失的原因是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除外责任以外”的措辞使其成为“一切险”保单,尽管措辞是“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在之后的“定义”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概念又做了限定。 3、关于“在本保险期限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在保单上列明的具体日期,一般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工程保险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保险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是一个事先难以确定的时间点。如工程项目所用的尚未进入工地范围内的材料、工程项目中已交付的部分项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尽管发生损失的时间是在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但保险人对上述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关于“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工程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地理位置限定于工地范围内,即被保险财产只有在工地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若在工地范围之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若因施工的需要,必须将被保险财产存放在施工工地以外的地方时,应在确定保险方案时就予以考虑。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集中、固定,可以在保单明细表上的“工程地址”栏进行说明和明确;二是如果这种工地外存放的地点相对分散,且投保时尚无法确定,可以采用扩展“工地外储存”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收费标准

产品特色: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广泛而集中,保障了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 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其中涵盖了部分 技术风险和人为风险,可为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展发挥重要作用。产品描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面向工程项目的业主、投资者和承包商,采用除外 列明方式,为建筑工程项目物质损失部分提供一切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洪水、风暴、暴雨雷击、飓风、暴风、地震、海啸。 除此之外,建筑工程一切险办理联系人孙经理还可承担业主或承包商依 法承担的、由建筑作业所造成的对第三者财产损坏或人员伤亡的赔偿。 保障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因除外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 在建工程物质损失,以及与建筑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地 内或邻近地区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投保示例: 例: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 个月,合同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物质损失8000万,特种风险(地震、海啸、洪水、暴风、暴雨)赔偿限 额6400万,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 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30万,保费合计108000元。免赔设置为,物质 损失部分,特种风险免赔100万或损失金额的20%,其他风险,免赔2万 或损失金额的10%;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免赔1000或损失金额的10%,人身伤亡无免赔。(该例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以企业 具体风险状况评估结果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办理联系人孙经理例:xx 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xx城市公路改造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合同 造价8000万,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具体方案如下: 投保须知: 1.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我司条款内容,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请您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2.本产品主要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请见条款详细内容。 投保指引: 请提供介绍工程项目详细信息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工期计划进度表、工 程量总汇清单、工程保险招标书、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文本等。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带特别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 【打印本稿】【进入论坛】【推荐朋友】【关闭窗口】 2006年03月03日 14:04 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

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平安(备案)[2009]N32号-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方案

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方案 二O xx年xx月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明细表 投保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保险人: 1)主被保险人: 工程所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其他被保险人 任何直接/间接承包商和/或任何指定分包商和/或任何分包商和/或一切顾问和/或供应商和/或融资银行为贷款人和/或其他享有权益人,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顾问、供货商、贷款银行等 以上各方以其各自在本保险工程中的保险利益为限。 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疏忽、隐瞒、或违反保险单条款和条件等任何行为而受损害。 保险工程: X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 工程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在地及为 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 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场地外堆放和 运输区域。 本保单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 保险项目: 1、建筑工程 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工程项目所在工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地区)地域范围内其它地方,属于被保险人或其负有责任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财产和与此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等(包括场地外堆放和任何形式的运输),包括在保险期 限终止前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在保 险期限内遇到的除除外责任以外,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施 救费用、清除残骸费用及其他费用项目。 2、安装工程 本项目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 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3、第三者责任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及被保险人的业务行为直接相关的意外 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支付的法律费用。 保险期限: 建筑安装期: 自20XX年XX月XX日00:00时起至20XX年XX月XX日24:00时止。 如到期后工程未全部竣工验收,本保险期限将自动顺延6个月,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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