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透析我国对诉讼保险制度的移植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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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我国对诉讼保险制度的移植

摘要诉讼保险通过商业活动以使诉讼风险向社会分散,从而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并提高了诉讼救助的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公民接近正义。

我国可以并且应当移植诉讼保险制度,理由有在经济学上,诉讼费用具有可保性;在法律上,现行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都有其不足,而诉讼保险正好可以弥补二者的不足;现有法律规范的缺失、学理研究的不足、传统无讼价值观以及专业人员的缺乏,均不能成为移植的障碍。

具体制度构建可以从保险模式、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赔偿限额以及设立法律规制措施等方面进行。

关键词诉讼保险制度;制度移植;制度设计接近正义是20世纪下半叶以来诉讼领域兴起的一股潮流,至今仍方兴未艾。

针对不少公民因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而被阻挡于法院大门之外的现状,现代各国设立了各种援助制度,诉讼保险制度即为其中之一。

那么,我国是否能够并且应当移植该项制度呢?若然,具体制度又该如何设计?本文拟对此作一研究,以求教于同行。

一、诉讼保险制度概述诉讼保险是指投保人事先购买确定的诉讼险种,当其就承保范围内的事项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诉讼费用的一项保险法律制度。

诉讼保险制度最初产生于19世纪的法国,其雏形是1897年成立的医疗纠纷基金é,该组织要求其成员每天认捐一个苏,法国辅币名,相当于120法郎,而认捐苏的行为相当于今天的购买诉讼保险行为,凡认捐的成员都可在日后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时,通过组织的力量获得法律帮助和经济援助。

1917年法国鲁曼地区出现的汽车运动保卫制度é即是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保险制度诞生的标志。

随后,德国也设立了德国汽车保险制度,并将诉讼保险的范围逐步拓展到其他财产性民事纠纷领域。

到目前为止,欧洲各国普遍建立了诉讼保险制度,并在巴黎设立了欧洲保险委员会,其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丹麦、意大利、英国等。

诉讼保险在形式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单独式-,是指与其他保险类别没有联系而独立存在的诉讼保险;二是附加式-,是指在其他险别上附加的诉讼保险,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企业社保管理制度

企业社保管理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与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1 、目的: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作性,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因公司相关制度不成熟,故此规定暂试行,如有修改再另行通知。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社会保险办理地点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所在地购买。 四、参保原则入职公司的转正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的(特殊情况除外)可由本人以《社会保险申请表》的形式提出或部门推荐为其申请办理养老保险。 五、审批核准员工办理社保的签批流程:由个人申请

━部门负责人意见━行政部门考核意见━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六、相关制度: 1、公司及时为在册符合条件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建立员工个人账户,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2、公司行政部负责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并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报总经理批准。 3、参保: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4、社保转入:员工养老保险必须转移到公司,不然无法享受公司养老保险福利;员工要求将以往所办的社保转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确认人到社保机构开具接收证明(须已在我司办理社保),交员工本人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注:参保员工(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须补齐欠缴保费后方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5、如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同岗位级别缴费基数。如不考虑调整,需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行政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 6、员工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的,由本人填写离职申请,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行政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养老保险的停保手续。 7、行政部在办理减员(停保)手续。原则上,离职日期在每月20日以前的,离职当月报减少;20日及以后的,次月报减少。 8、公司对员工进行辞退、开除的处理的,由行政部通知员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经总经理签字审批后,行政部门自员工离职当月或次月办理养老保险的停保手续。 9、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行政部核算金额,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浅析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主义国情的发展。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本文从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的现状入手,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当今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浅要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分析应对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现阶段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骨架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也是在不断的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取得前进的现在,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1.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为基础、以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居民生活救济为辅助而形成的一套制度。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所制订的只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种立法的低层次状况不仅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低,而且也导致现行法律往往更多注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造成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和各地方立法的不协调,最终导致各地社会保障的做法难以统一。 2.2.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落实到地市级统筹,还存在不少的县级统筹。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天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基础也不一样,管理水平和人才条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也决定着一个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目前,我国过低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表现为:条件好的地方,较低的收费率即可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条件差的地方,较高的收费率也无法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

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成因探讨(doc 10)

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成因探讨(doc 10)

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成因探讨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理论依据与现状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地位,因国情的特殊性经济学家把它的重要战略性归结为五个方面:产品贡献、市场贡献、要素贡献、外汇贡献及生态环境贡献。而农业又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体,因此经常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影响,而其中最突出的是自然灾害风险,主要是因为农业风险标的具有周期性、生命性、连续性等特征,受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影响大。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频繁的国家之一,因地理位置和区域结构的差异,遭受灾害的种类、周期、频率均难以确定,以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生产经营结构,在短时期内很难改变“靠天吃饭”的局面。由于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经济的密集型发展,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区域化进程不断加快,要素投入不断增加,加之人类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农业风险的关联性越强,风险的破坏力和经济损失也随之扩大。 农业保险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是时间上与空间上分散农业风险有效工具,并且农业保险作为世贸组织所允许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绿箱政策”,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鉴于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两大职能,

通过农业保险稳定农业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均衡国民收入再分配,确保农业资金、技术,人才的投入,促使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先后经历了试办、停办、再试办及多种模式发展的探索过程,特别是进入1993年之后,我国农业保险呈现的格局是:保费收入、保险险种、保险结构、保险机构连年萎缩,农业技术人才匮乏,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持等。农业保险主要是由中国国有商业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一家经营.期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只针对新疆地区开展一些地方性的保险业务,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于2004年9月投入运营,并处于试办阶段。从1993年开始人保的保费收入逐年下降,1993年的保费收入为56130万元,1995、1996两年保费收入虽有上升的波动,但1997年之后保费收入是逐年下降,从当年的71250万元降至2002年的27200万元,年平均递减17.2%,年平均赔付率为88%,远远高于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在6596-7096之间的平衡点,1985、1986、1987这三年的赔付率高达121.6%、136.3%、125.7%,完全是处于亏损经营状态,如果加上同期20%~30%左右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累计亏损6亿元左右,在这期间人保公司均是通过“暗补”的方式来弥补其亏损,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及人保公司的商业化进程,“暗补”肯定是有限的,保费收入,保险险种、保险结构、保险机构势必将不断萎缩。

农业保险制度选择

农业保险制度选择 一、引言 我国是农业大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 三个要素都处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之中。仅据全国植物保护 总站1973-1992年统计,全国农作物因病虫害受灾面积平均每年1.7 亿公顷以上,损失粮食总产量10%以上。1998年我国遭受百年一遇的 洪水,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今年淮河水灾,今安徽省颖上县八 里河镇直接经济损伤达8654亿元,而这些损失绝大多数将由农户自己 承担。面对广大农户一夜之间倾家荡产,20年来建立起来的农村保险 补偿制度近乎完全失灵。 二、农业保险的定义及分类 (一)农业保险的定义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 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分类 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蔬菜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西 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等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 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 保险都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美国1994年颁布的《农作物改革保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4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

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这4大险种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该法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投保率大为提升,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农险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我国对这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对应政策予以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近年来,每年都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出台农业保险法规,但目前仍未见这一“另行规定”。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 农业保险缺乏政府支持。国外农业保险,强调利用政府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等手段,配合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的共同融合来支持农业保险的运作,确保农场主、农户的实际利益得到保障。美国通过成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俄罗斯则是国家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 我国的农业保险,却长期处于自主经营状态。政府既没有拿出资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也没有给予投保农户减税等优惠条件,更没有出资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些都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吸引力明显不足。 (二)现有的农业保险业务进一步萎缩 自1982年我国恢复农业保险以来,先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农业保险,之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兵团系统内

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条投保范围 凡属公司正式聘用的员工(含钟点工),一律需要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本市户籍员工,如果在本市其他单位仍有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其保险手册(卡),可以不在公司缴纳保险; 2.非本市户籍员工,如在户口所在地未办理社会保险,一律在公司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3.退休返聘的员工,可以不缴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4.本市以外合资企业的当地员工,可参加当地社保; 5.公司驻外机构的当地聘用人员,可参加当地社保。 第二条缴纳标准 1.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总额不可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的资的60%;不可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本市户籍员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7%,其中11%进入个人账户,6%计共济基金。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0%,其中7%进人个人账户,3%计共济基金。 3.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中。

第三条养老金的领取 1.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累计为15年),其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共济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 2.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享受月养老金,月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止年度本市城镇员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退休前调出或辞职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社保管理制度

社保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社保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和员工的权益,指导社保纠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三、管理原则 依法办事 及时办理 第二章社保购买与终止 一、购买时间 新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职能应与其购买社会保险,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及时购买社保,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购买类型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我公司购买社保类别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缴纳费用 购买社保后,本人凭身份证到顺德农商银行开通社保卡,公司每月在工资内扣除个人应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国家统筹并纳入个人账户,社保局每月返还部分医疗保险金于医保卡,用于常规看病、购药。 四、社保终止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或员工离职,公司应立即与其终止购买社保。离职人员需将社保关系转入外地的,持接收单位的证明和转出单位社保购买证明到社保单位办理。 第三章社保管理 一、医疗保险 1、医疗定点医院 社保购买后,员工的医疗定点医院为公司默认指定医院。如需更改医疗指定医院,社保单位可在每年6月份可接受更改医疗定点医院申请,其他时间不受理。 2、异地就医 公司长驻异地人员需申请异地就医,填写《佛山市顺德区异地就医申请表》,相关部门盖章后并证明材料交与人力资源办理。如因本人原因未办理异地就医,

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工伤保险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所需相关手续和报销标准由相关部门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人力资源的社保人员指导相关工作处理。 三、养老保险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退休标准后,由人力资源社保人员通知本人办理离职、退休手续。退休手续办理完毕后,养老金待遇由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如有特殊情况可要求公司协同处理。 四、失业保险 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如满足以上条件,失业人员可提供材料自行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有特殊情况,可推脱原公司社保办事人员办理。 第四章附则 一、修订权限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修订权为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如与国家法规相冲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这样,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账户制度设计欠合理,既不够公平,也缺乏效率 目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设计欠合理,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效率与公平未能有效结合。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1.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指统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所缴的基金的结合)的个人账户制度在结构上欠合理,即个人账户“统账”不分,不能体现个人账户的法律主体地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在制定养老保险政策时,必须制定责权明确,产权明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企业和个人本是三个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个人账户中的“统账”不分既不能理顺职工个人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理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还不能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严格来讲,企业按比例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是一种公共财产;而个人账户应属于个人基金,是一种私人财产,这两种基金应严格区别开来,不能混淆。可是,目前,个人缴费比例是 5%,而个人账户的建账(或提取)比例为11%(即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样,个人账户增加了6个百分点,而社会统筹账户少收6个百分点。可见这样的个人账户不是一个正规的个人账户,而是一个公私混合账户,这里的“个人”就有一点名不符实。 2.按照现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的结果是一定比例的统筹基金(单位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结合形成的个人账户不但不能体现参保个人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而且,一旦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在社会保障部门未按规定记足个人账户时,个人有权提出申诉,企业和政府就成了被告,形成被动的局面。不仅如此,由于企业全额缴费与企业欠缴(即由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没有分开核算,所欠缴部分是统筹基金还是个人基金并不清楚)在记账上是一个样(即都按11%比例记账),从而形成了企业多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在计算职工待遇上不受影响。因为,现行政策没有因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而扣职工个人账户的严格规定。这造成了吃社会统筹的“大锅饭”的现象。 3.从目前制度实际运行情况看,无论企业多缴费还是职工个人多缴费,按政策规定账户规模都为1l%,不能扩大,所以,企业和职工个人都不愿意多缴费,尤其是个人。实际上,个人账户只是计算待遇的一种方法,且目前为“空账”,不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资本账户,这就会导致企业与职工产生信任危机,不利于基金征缴。 (二)养老保险制度总体设计不够合理,既损害了公平,也损害了效率 首先是制度分割,覆盖面窄。由于国家在设计养老保险制度方案时,没有把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系统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性:(1)基本政策不统一,包括实施范围、缴费工资基数(双基数)、缴费比例。(2)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衔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只处在社会统筹阶段,个人缴费未与计发待遇挂钩,还没有建立职工个人账户,人员流动频繁,而基金无法转移。(3)养老金计发办法与企业不一致,养老金调整也不一样。(4)退休审批权与业务经办相分离。即退休审批权在人事部门,而业务经办和养老金发放在社会保障部门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着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高,待遇不统一等现象。部分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仍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在全社会分担风险的功能,存在着制度起点上的不公平,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选择唐铭阳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选择___唐铭阳 唐铭阳对首控集团共进行了7次增值,总持股8548.8万股,持股占比15.46%。在接下来的三月又进行了十次增持动作,首次场内增持公司好仓360万股,耗资990.0000万港币,成交均价2.75港币,最高成交价2.75港币。变动后持股8908.8万股,持股占比16.11%。唐铭阳最近一次增持是在2016年3月24日,此次场内增持公司好仓1203万股,耗资3594.564万港币,成交均价2.988港币,最高成交价3.08港币。变动后唐铭阳目前持股首控集团1.60872亿股,持股占比29.09%。 摘要中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地形复杂,气候多边,农作物病虫害种类繁多。而农业保险却严重滞后,与目前的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势头很不相称。近21年来,农业累计保费收入仅为83亿元,2002年仅为3.3亿元。农业保险的供求格局一边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下降,另一边是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农户无处投保—中国农业保险:路在何方?AbstractChina is vast in territory, is a large agricultural country. But terrain is complex, climate changeable, and there are many types of crop disease.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actually lagged seriously, not very symmetric with insurance's fast ascendant trend. In the past 21 years, agriculture has added up to premium incomes only 8,300 million yuan, and only 330 million yuan in 2002. The supply and demand pattern of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s that 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business of insurance company drops on one side, whether another side urgent need agricultural peasant household of insurance have place that is insured - China's agricultural insurance. Where is the way? 关键词:农业保险Th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再保险Reinsurance 一、引言我国是农业大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三个要素都处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之中。仅据全国植物保护总站1973-1992年统计,全国农作物因病虫害受灾面积平均每年1.7亿公顷以上,损失粮食总产量10%以上。1998年我国遭受百年一遇的洪水,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今年淮河水灾,今安徽省颖上县八里河镇直接经济损伤达8654亿元,而这些损失绝大多数将由农户自己承担。面对广大农户一夜之间倾家荡产,20年来建立起来的农村保险补偿制度近乎完全失灵。二、农业保险的定义及分类(一)农业保险的定义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二)农业保险的分类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蔬菜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西瓜雹灾、香梨收获、小麦冻害等保险。三、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一)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农业保险缺乏立法支持。农业保险通常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都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持。美国1994年颁布的《农作物改革保险法》,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4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这4大险种是: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该法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计划的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投保率大为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农险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我国对这项政策性保险业务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政策予以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

分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分析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2010秋本科公共事业管理卢筱昀 【内容摘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从建国到现在经历了三个阶段,很好地为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提早出现,及经济和社会环境的改变,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现存在不少的问题亟待解决,诸如资金缺口、空帐运行、养老金替代率高且不一、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低等。政府可从重新确立政府职能、解决空帐问题、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多渠道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等方面入手,研究解决我国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总之,一个运行良好的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空帐运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养老金替代率;退休年龄偏低 一、引言 为了解决我国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出生率进行控制,有效的控制了人口的快速增长,为我国经济的腾飞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增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在发展之余,计划生育也给我国社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由于严格控制了人口增长,青年人数相对与老年人的比率越来越低,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在《退休行为与退休政策》一书中,明确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进入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现在中国老龄化呈现五个基本特征:老龄人口绝对数为世界之冠;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未富先衰,经济压力很大;老年人口在区域分布上不均匀;老龄人口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从现在到2020年,人口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年均增长速度将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随着20世纪60~70年代中期的新中国成立后第二次生育高峰人群进入老年,2021~2050年是人口加速老龄化阶段。由于总人口逐渐实现零增长并开始负增长,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加剧。到2023年,老年人口数量将增加到2.7亿人,与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相等。到2050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人,老龄化水平推进到30%以上。2051~2100年是稳定的人口重度老龄化阶段。2051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4.37亿人,约为0~14岁少儿人口数量的两倍。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断加剧,就意味着作为非劳动力的老龄人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湖北省特级教师李洪祥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保障方式。首先,它是由社会向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经济保障,超出了家庭和社区的界限;其次,社会保障一般由政府主导,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实施,不同于私人的慈善行为或个人的自我保险行为;第三,现代社会保障除了提供实物援助以外还提供现金援助,并建立起发放这些援助的全国性社会行政体系。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等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8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促进作用。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城镇和农村生活困难的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doc 8页)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doc 8页)

第三章社会保险 第一节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1.概念及其构成要素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面向劳动者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它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目标是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失去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此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包含如下构成要素:社会保险的主体是国家,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以劳动权利为基础;目的是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基本生活;采用的方式主要是经济手段,提供物质帮助。 2.产生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过程就是适应工业社会带来的变化和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过程,是在特定的社会背景、经济背景与政治背景下产生的,它的产生标志着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 (1)社会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社会背景是人类社会进入工业社会。18世纪产业革命后,工厂机器大生产逐渐替代了手工业生产,生产方式走向社会化,城市化进程加剧,劳动者对家庭的依赖程度逐渐减弱,对社会的依赖程度逐渐增强,导致家庭规模缩小和联系分散,家庭保障功能持续弱化,这种变化使家庭成员间的相互保障及养老保障面临严重挑战。这就构成了社会保险产生的基本原因和强大推动力。 (2)经济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经济背景是社会化大生产与物质财富增长。进人工业社会以后,社会化大生产真正大幅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社会财富大量增加,使当时社会有足够的财力去考虑用社会保险这种经济手段规避劳动者存在的社会风险。社会财富的增加是推动社会保险制度产生的重大因素,它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 (3)政治背景社会保险产生的政治背景是社会矛盾激化与工人阶级的不懈斗争。19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开始向垄断阶段发展。由于在垄断竞争中普遍存在排挤和吞并等现象,造成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工人阶级对疾病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的需求日益迫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问题异常尖锐。工人阶级为争取社会保障进行了不懈斗争,社会民主运动此起彼伏,工人运动空前高涨。 3.社会保险的分类由于社会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是劳动者丧失收入的风险,在实践中表现为劳动者在其全部生命周期内遇到的各种失去收入的风险,包括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风险,因此,社会保险通常分为五类,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等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预防性社会保险的预防性主要反映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上。多方筹措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基金,可由国家用在每个投保者身上,防范他们一旦发生社会保险立法规定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起到有备无患、未雨绸缪的作用。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则事先难以掌握,更侧重善后,应急性较强而预防性较弱。 3.补偿性社会保险给予参加者的物质帮助,主要限于收入损失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中断、收人中断时才有权获得给付。通过社会保险得到的补偿只是对受保障者收入损失一定程度的补偿,即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4.福利性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看,因为社会保险由政府、雇主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参与和责任分担,受益者所得大于所费。因此,具有明显的福利性。 5.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覆盖的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如失业保险是全体参与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分担失业者的失业风险,工伤保险是全体参与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分担遭遇工伤事故(含职业病)的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因此,社会保险具有典型的互助共济特征。 6.责任分担社会保险的主体虽然是国家,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但保险责任却不是由国家来单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从1985年起在全国推行社会保险制度。15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已经从养老保险推向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各个领域,构建起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相互承担责任的关系,在社会保险方面改变了企业主导的状况,逐步建立起以社会主导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险新模式。虽然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全面起步到现在仅有十五年的时间,但却取得明显的成效。就整体而言,在建设过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具体有: 一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 随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实施和全民人口意识的不断增强,妇女的生育不断下降,人口年龄结构呈老龄化趋势。 1999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7%,到2003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到10.59%以上.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来衡量,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面临着白发浪潮的冲击。这就迫切要求建立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发达国家的老龄化是建立在工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工业化所积累的财富为老龄化问题的缓解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保险,如美国1935年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当时还没有进入老龄化社会;日本进入老龄化社

会时人均国民收入已经达到1689美元,有较充裕的财力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而中国的老龄化是计划生育政策成功运用的结果,超前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中国在人均GDP也不过800美元的情况下,却面临着比发达国家还要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从我国人口金字塔所显示的发展趋势看,至少到2030年之前,人口老化的压力都不会减弱。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人口老龄化始终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建设的一个客观背景,必须把当前的紧迫问题和长远的重大问题结合起来统筹兼顾、超前规划,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体系。 二是社会转型中的高失业问题,也向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革力度的加大,失业人数不断上升。据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报告,我国目前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已经达到1.2亿多人。同时,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将进一步向社会释放大量冗员。如果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能够在21世纪前10年基本完成,以1998年为起点,这期间国有企业应完成战略性改组和下岗分流任务,预计将向社会释放1/3以上的冗员,大致在3000万到3500万人。同期国家行政机关的改革要分流约400万人,事业单位的冗员按1/3估算,也有近1000万人。考虑到下岗分流人员中约有20%因年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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