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的矛盾——人权和私权

知识产权中的矛盾——人权和私权
知识产权中的矛盾——人权和私权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1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 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1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1.2国家授予与确认在知识产权国家主导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链条环节上,从授权、确权、权利行使到知识产权从权利授予、确认、行使到保护的全过程,都有国家公权力的涉入。 1.3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来调整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平衡点便是政府的干预程度。上述的私权公权化的根据确实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其综合来说反应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各国对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体现在其

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程序规定严谨,为了体现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通过立法和政策为之正名。 2以知识产权私权性认识其本质 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印刷术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知识产权才兴盛起来,而其属性之争到1993年Trips协议结束,明确其为私权。而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众说纷纭,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权利的本质是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创作者对权利客体的财产权。 权利人对其创作作品的利益专有,根据各国国内法制定的不同,其专有的范围也不同。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应是infringment而不是tort,而财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私法。民法为私法,民法上的权利属于私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各个组成部分关于权利取得的相关规定,是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详细描述,因此其行使便需要遵守民法中的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等规定。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也应与其它民事权利一样,当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有关的请求权以期使被损害的权利可以恢复到其本身的圆满状态。因为请求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在权利体系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这种性质由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特性即私权性所决定的,可以说,离

知识产权法复习(专利权)

知识产权法复习纲要 ——专利权 第三编专利权 第十一章专利权概述 1、专利:(1)专利权;(2)专利文献;(3)发明创造 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1)特殊性;(2)可专利性;(3)授权性 专利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2、专利制度的核心:授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1)法律保护;(2)科学审查;(3)公开通报;(4)国际交流 3、专利法: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专利法调整对象: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客体 1、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的分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分类意义:(1)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内容不同;(2)专利权行使方式、效力范围不同;(3)举证责任不同 3、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点:(1)只适用于产品;(2)针对产品的立体形状、构造;(3)目的是为了实用;(4)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不构成实用新型:方法;无确定形状的产品(气态、液态、粉末状、 糊状、颗粒状) 4、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作出的富有 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特点:(1)以工业产品为载体;(2)独立的工业产品;(3)设计附着在产品上;(4)以追求美感为目的 5、不授予专利权:(1)违反善良风尚的发明创造;(2)违法获取或者 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3)不可获专 利的主题: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司法考试押题之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司法考试押题之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尹田 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2])。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4] 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可以说,除了权利客体非为有体物之外,无形产权在许多基 本的方面与所有权并无不同。为此,有许多学者认为无形产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所有权,甚至认为“所有权的‘硬’概念已经被知识产权的‘软’概念所摧毁”。[5]但是,更多的人根据以下理由否认无形产权是一种真正的所有权:(1)无

《知识产权私权论》读书摘要

《知识产权私权论》读书摘要 知识产权王雅宇 主要内容: 第一章“导言”,主要介绍本书涉及的基础概念和原理 第二章“放宽知识产权的视界:系统论、控制论方法 第三章“16世纪---18世纪英国知识产权的历史与功能” 第四章“18、19世纪美国的社会结构与知识产权” 第五章“知识产权与中国古代社会” 第六章“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 第七章“新中国知识产权的制度变迁及功能分析” 第一章导言 法谚: 1.一切定义,在罗马法上都是危险的。(法律格言) 2.如果你不知道事物的名字,事物的知识就会死亡。(林耐) 第一节基础概念 1.民事权利即私权,是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之主体依据私法而享有 之权利。 2.私权与私有权(利)之分:私权在法律概念上与公权相对,其根 本特征是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私有权(利)应指私有者所享有之权利,与公有权相对。 3.知识产权对象探讨:信息说;信号说;符号说;知识说。 4.本书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工商业标

记等符号化知识所依法享有的独占其利益的权利。 第二节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私权) 1. “私法---公法”、“私权---公权”的二元结构:在此结构中,本书认 为私法优先于公法而产生,公法则是为私法而存在的;各国法律在配置“私权---公权”结构时,无不限制权力(例如权力的制衡、司法审查等)、私法优先等原则,意在获致结构的稳态。 2. 以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而确定其在“私权---公权”结构中的优先 地位,一方面可以用于分析知识产权的历史;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中,也可以用这一结构分析知识产权发挥其产权激励功能的效果。 第二章放宽知识产权的视界:系统论、控制论方法 法谚: 1.最大的科学进步将产生于各种学科之间的缝隙之中。(维纳) 2.思辨终止的地方,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 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马克思、恩格斯) 第一节研究方法的选择 在知识产权的历史与制度研究中,运用系统论、控制论方法将有助于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确定知识产权的性质,并进而帮助人们更加全面而理性的看待这一制度。 第二节系统论的角度:社会结构中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社会结构中某一子系统的组成要素,它的产生与发展既要受到来自该子系统及其内部其他要素的作用,例如,市民社会

名家李明德知识产权若干前沿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二讲) ——知识产权法若干前沿问题 时间:2015年3月10日 地点:西南政法大学三教三楼学术报告厅 主办: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承办: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 协办:百度公司法律研究中心 李雨峰: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们晚上好,今天是中国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第二讲,非常荣幸我们请到了李明德教授。李明德老师大家都非常熟悉,对我们西南政法大学非常支持,经常到我们学校来参加我们的会议、讲坛。李老师现在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首席专家,我们从事学术研究的时候有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叫比较研究,谈中国知识产权,比较研究有参考,美国和欧盟是我们重要的参考对象。李老师对美国和欧盟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有非常重大的演讲,这两本是我们很多学生的参考书。我深信,在座的每一位对李老师都应该很熟悉了。 如此之外特别邀请了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陈纪纲先生,感谢陈局长对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名家讲坛的大力支持。今天参加李明德教授讲座的嘉宾有张玉敏教授,张老师是我们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科的奠基人,大家都非常熟悉了。还有邓宏光教授和曹伟副教授,大家掌声欢迎! 进入正式程序之前,我们请漂亮的女生向李老师鲜花! 李明德:我把鲜花转送给张玉敏教授! 李雨峰:我无意中看到在座的其他老师,我不一一介绍了,请李明德老师正式上台演讲!

李明德:张老师、李雨峰教授、陈局长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春节之后,非常高兴来到西南政法大学,再一次给大家做学术方面的交流。因为这一次来之前,会议组织方说让我讲,我真的在犹豫我到底讲什么,着作权法修订我讲得很多,但是着作权法修订这两年也有点沉在那了。专利法草案,我今年年初才得到信息,那个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撤回去了,大概是准备重新再弄。商标法修订之后也有一段时间了,这样的话,恰好我在此之前准备过一个东西,知识产权法若干前沿问题,这个话题就比较随意,什么内容都可以往里面放。 我想,按照时间安排,基本上是两个小时。我尽可能讲一个半小时,最后大家有一个提问或者互动。 一、引言。 2008年,我自己写了一本《知识产权法》的教科书,这是法律出版社出的。这个书的序言,我后来放到了网上去。结果放到网上去三天还是五天之后,北京日报也没有问我,就把它发表了。发表之后,我们搞知识产权的都知道,后来北京日报给我寄了两百块钱的稿费,我把稿费收下了,就表明我已经许可了。当然,我在这个教科书序言里面,主要谈到一个问题,就是:回到问题的起点。 回到的问题的起点,当然就是说我自己求学过程中,本科的时候,包括硕士的时候学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这些东西,真的觉得非常艰深,我自己学的也非常难,觉得很多道理都很难明白。后来,无意之中读了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觉得这个说得非常好。人首先要吃穿住行,然后才可能有文学艺术、意识形态等追求,然后才可能有上层建筑等等。我想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起点其实非常简单,就是人要吃穿住行,然后有那么一个体系。 我本科是学历史,硕士也是历史,博士还是历史,写过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文章。后来有一天悟到,其实儒家学说他的起点非常简单,就是家庭血缘关系,夫妻、父子然后有君臣关系,有仁义礼智信等等。当然,这个教科书中就讲到了我过去的两点体会。北京日报还是比较正统的报纸,他能够拿去直接发表,表明编辑对我这个说法还是基本上认可的。 就知识产权的研究来说,我个人认为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它的起点,起点是什么比如说《着作权法》的起点就是保护作品。专利权的起点就是技术发明,商业秘密的起点是具有潜在的价值并且有相关法律保护措施。 现在也有一些硕士在写文章,说创意该不该受保护我个人觉得大概很难受保护。它是作品吗它是技术发明吗它是商标吗包括节目版块,北大有一些学生写节目版块该怎么受到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试题

一、判断题(0 道) 二、单选题(20 道) 1. 某企业在未证得《虎》图著作权人许可情况下,擅自将该图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白酒上,并获得核准注册。该企业的行为属于 A. 模仿他人的作品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B.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进行注册 C. 虚构事实真相伪造申请进行注册 D. 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图形进行注册 2. 在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公告后,第三人对此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该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异议人对复审裁定不服,则 A.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 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 可以请求国家工商局再复审 D. 也必须服从 3.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乙侵犯其专利权,乙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A.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B.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乙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甲乙双方都不服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再审 4. 申请人自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可以享有优先权。 A. 12个月、6个月、6个月 B. 12个月、12个月、6个月 C. 12个月、12个月、12个月 D. 12个月、6个月、12个月

5. 1998年5月4日,陈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其后,陈某对该发明作了改进。陈某于1999年5月4日又就其改进发明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时,可享有 A. 两项专利权 B. 优先使用权 C. 国际优先权 D. 国内优先权 6. 下列关于著作权主体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只有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单位才可能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B. 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可能成为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C. 电影作品的制片者不可能是完整的著作权主体 D. 事实上的作者不一定享有著作权 7. 某软件公司开发的《财务之星》管理软件,在我国受法律保护的依据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8. 邓某于1970年4月1日创作了一幅国画,1973年6月22日将该画的原件出售与曹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曹某自购得原件之日起享有该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B. 国画是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故曹某不能因为 购买原件而取得任何著作权 C. 曹某因为购买该画的原件而取得该原件的展览权 D. 曹某因为购买该画的原件而取得该作品的展览权 9. 新疆哈蜜地区果农生产的哈蜜瓜系地方名特产品。果农张某欲以“哈蜜”二字作为甜瓜的商标,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注册。根据有关规定,就“哈密”二字 A. 张某可以取得注册商标权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 篇一: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甲方: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乙方: 甲方是《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委托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参与“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课件编写制作工作,现就在工作中涉及到甲乙双方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 本合同所提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类: 1.由乙方编写制作完成或参与编写制作完成的“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学习、自测、考核课件及基础知识库课件成果和文档。 2.上述产品的课件制作开发计划书、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以及在专家论证前后两个阶段产生的创意设计方案。 第二条知识产权归属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提及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所有权归甲方享有。 2.甲方有权将上述产品发表、署名、修改;有权将上述产品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有权行使由上述产品所产生的著作权的完整权利。 3.甲方有权以其名义单独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有权行使基于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和专利权。 4.乙方享有其相应编写制作课件的署名权。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是自主开 发完成的产品及相关资料。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如果是在第三方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产生的再创造,应当告之甲方有关该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及信息,并提交该第三方对乙方的授权许可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没有侵犯任何 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 2.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当不包含 带有政治敏感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因出现上述内容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

(完整版)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导论和著作权法 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知识产权中,既包括人身权利,又包括财产权利的是:( C ) A、商业秘密权 B、商标权 C、著作权 D、地理标记权 2、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B ) A、注册商标 B、文学艺术作品 C、录音制品 D、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3、知识产权( C ) A、是一种财产权 B、是一种人身权,具有永续性的特点 C、以无体物为标的,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性质 D、在一国取得,即受世界各国的共同保护 4、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专门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是( D ) A、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B、专利合作条约 C、巴黎公约 D、伯尔尼公约 二、多项选择题 1、知识产权(ABCD ) A、以智力成果为保护对象 B、是一种财产权 C、有地域性 D、受时间限制 2、以下各项中属于《巴黎公约》保护范围的有(ACD) A、原产地名称 B、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C、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D、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 第二章著作权的对象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A ) A、电视节目预告表 B、WPS2000计算机文字处理软件 C、某单位创作的北京市地图 D、某艺术家创作的雕塑 2、下列选项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B ) A、王某拍摄的淫秽录像带 B、歌唱家即兴创作并表演的歌曲 C、《中…国合同法》的官方英文版译文 D、通用表格 3、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 C ) A、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B、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新颖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C、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D、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4、下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是( D ) A、《红楼梦》 B、《三国演义》 C、《西游记》 D、莫言的小说《红高粱》 5、自然人所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C) A.25年 B.50年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D、40年 6、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符合何种情况才能得到保护?( C ) A、作品发表 B、作品创作完成即可 C、作品创作完成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 7、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下列何种情况下产生?( B ) A、随作品的发表而自动产生 B、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C、在作品以一定物质形态固定后自动产生 D、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后自动产生 8、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 A ) A、政府公告 B、计算机软件 C、小说 D、公共讲堂的演说 9、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是( C ) A、文字作品 B、工程设计 C、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D、计算机软件 10、某电视台摄制电视剧《天龙八部》编剧唐某根据金庸撰写的《天龙八部》创作了剧本,演员黄某在剧中扮演乔峰,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归谁享有( B ) A、唐某 B、电视台 C、黄某 D、金庸 二、多项选择题 1、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具备下列( ACD )要素。 A、独创性 B、新颖性 C、表达性 D、可复制性 2、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包括( ABCD ) A、某著名法学家的课堂授课 B、某政治家发表的即兴演讲 C、某种商品说明书 D、未以乐谱形式表现出来的曲调 3、下列选项中,财产权已不受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有(AB ) A、历法 B、中央文件 C、八旬老人王某18岁写的信,完成后一直未发表 D、WINDOWS98程序软件 4、下列作品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法,享有著作权的(ABCD ) A、即兴的未有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演说 B、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法庭辩论 C、相声、快书、大鼓等戏剧作品 D、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5、下列作品中哪些可以认为是文字作品(ABC ) A、戏剧作品 B、用盲文创作的小说 C、计算机软件 D、地图 6、下列作品中属于美术作品的有(CD ) A、摄影作品 B、建筑作品 C、书法作品 D、雕塑作品 7、下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BD ) A、李律师在法庭上即兴发表的代理词 B、马法官就某案撰写的判决 C、陈教授利用业余时间翻译了《民法通则》 D、刊登在专利公报上的某一发明专利的说明书

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作者: ————————————————————————————————日期: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问题的探析 摘要: 随着科学不断的发展,科技的突飞猛进,经济的强势发展,各国之间的资源争夺,科学技术发展使得人类从工业经济时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单单只体现在物质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成分,也成为了经济上的一种财富资源,企业之间的竞争,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少不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起步阶段较晚,保护制度及不完善,经验不足,监管不到位,审批进度缓慢,审查不严,保护范围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大,导致诸多假冒产品流向市场,出现产品窜货,技术泛滥盗用,技术、品牌侵权,上诉无方。加上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不重视,盗用或未对自主研发技术加以保护,更加扰乱了市场竞争的合法秩序,破坏了企业甚至国家的声誉。 本文通过论述知识产权的定义,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提出我国在专利、商标的审查程序及标准的弊端,来体现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并从个人亲身经历的知识产权代理工做中给予一些建议接解决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经济时代保护制度市场竞争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及我国发展的历程概述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知识产权(IP)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外观设计,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和形象等。法律上,知识产权体现为对于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的保护。①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通俗的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不是实物,而是一种脑力智慧的客观体现或智慧的产品,但它跟房子、汽车一样具有价值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极为有限,甚至是很陌生,这也导致很多人的智慧成果被利用、盗用及不合法行驶。 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起步也较晚,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规建设,《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法律相继出台,《商标法》的出台,也是我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此期间,我国还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迩诺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协议》等多个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TRIPS的诞生,不但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而且还提出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保护要求,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得原来差异较大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到了同一个最低保护标准上,它对今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各国经济贸易关系

知识产权法

2013年秋期基于网络的课程考核改革试点 开放教育(本科)《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参考资料 一、问答题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2、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的范围,它表明的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哪些权利。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性使用的权利。(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权利。(4)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5)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8)专利权未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 4、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和特点 地理标志权,是指原产地内符合特定条件的商品生产者对地理标志所拥有的权力。所谓符合特定条件,是指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具有特定品质,且该特定品质是由原产地的地理环境所控制的。地理标志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与禁止权,即权利人自己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地理标志权具有以下特点:1)、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是一种共有权。2)、地理标志权的存续不受时间的限制。3)、地理标志权即不能转让,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 5、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对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1)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其表现在两方面。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1)制造权(2)使用权(3)许诺销售权,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4)销售权(5)进口权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1)使用专利方法(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转让权3)、许可权4)、标记权即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5)、保护请求权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7)、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

知识产权条款

关注企业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技术合同主要分为这四大类: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 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 同,技术服务合同。公司员工在签订技术合同时,特别要注 意以下事项: 一、 首先要弄清楚签订的是哪一类型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类型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也有差别。若选择 不正确,不仅影响技术合同的履行,而且容易引起争议。正 确的选择合同类型,关键在于对各种类型的技术合同有正确 的理解。下面对这几类型的技术合同作一简要分析。 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它具体又可 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是一方 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合作开发 合同中 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分 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 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 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 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 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 1 、委 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经费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 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 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而合作

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 的一致,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 2 、合同主体 一般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 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 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 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3 、合作开发合同, 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 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 约定由双方分担。 4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 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 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 利。 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 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 的合同。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 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则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 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一方当事人 为委托方,另一方当事人为顾问方。其特点是,顾问方按照 委托方的要求所作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供委托方作出决策 时参考。咨询报告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委托方以此决策造成 损失,应由委托方承担。 技术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其技术、知识、经 验和信息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 同。一方当事人为服务方,另一方为委托方。服务必须按期 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并保证工作 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委托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

知识产权2

一、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18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传统民事权利相比,有许多突出的特点。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1.知识产权是私权 2.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 3.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 4.《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只是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5.“知识产权为私权”是近代社会法律革命与制度变迁的结果。 6.“知识产权为私权”,在制度上为私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 二、进口权能阻止“平行进口”吗?(27分) (一)所谓进口权,是指权利人享有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权利。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一般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 (二)进口权与平行进口的关系,取决于进口权与权利穷尽原则的关系。因为一国法律赋予权利人进口权等垄断权利的同时,往往又作出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穷尽的限制。以专利领域为例,一方面,专利法授予专利权人垄断权,可以阻止专利产品的进口,但同时,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已是一项各国专利法通行的原则。 (三)进口权不能阻止“平行进口”。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进口权的客体有两种,即专利产品和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所以进口权控制的是产品的进口,而不是专利的进口。这是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决定的,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专利权一旦出了国境就不再有效,因此,专利权本身是不能进出口的。换句话说,有形产品可以进口,无形专利不可进口。进口权不等于阻止平行进口的权利,因为进口权的规定与阻止平行进口没有必然的联系。从现有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看,权利人很难直接根据进口权阻止平行进口,因为进口权能否阻止平行进口取决于其与权利穷尽原则的关系。当然,一国也可以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需要,规定进口权不受权利穷尽原则的制约,但至少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自然得出进口权可以阻止平行进口的结论。 三、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内容及面临的问题。(每个要点5分,共30分) (一)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内容 1 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 (1)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的强制许可;(2)依公共利益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3)依专利之间的相互关系给予的强制许可(4)反垄断的强制许可;(5)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2 专利强制许可的效力 (1)对强制许可受益人的效力。强制许可受益人取得强制许可.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规定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 (2)对专利权人的效力在强制许可制度下,专利权人不因其专利被强制许可而丧失专利权.他仍有权行使其专利权.包括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自己实施专利专利权人若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许可的实施范围和适用范围除反垄断的强制许可和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外.我国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几种强制许可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外观设计专利。

知识产权法全文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表演 第三节录音录像 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成就 (4)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6)

四、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此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文首先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就,接下来就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发展建议。 关键字: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法规建设 现状 成就 问题 趋势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进展 2009年,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持续推进,已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同时,《著作权法》有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启动;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发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标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010年,我国制定了《保密专利权管理、实施和保护办法》,修订了《专利代理条例》,继续进行并完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了《国防专利条例》,加紧了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的前期调研,为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推进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上取得的突破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在金融危机之中逆势而上,在多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中国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国内申请877611件,占总量的89.9%,同比增长22.4%;国外来华申请99075件,占总量的10.1%,同比下降10.9%。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5822661件,其中国内4898473件,占84.1%,国外924188件,占 15.9%。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专利581992件,同比增长

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联系与区别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 [2])。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 [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4] 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