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解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摘要当今社会正处于知识爆炸的时代,而知识产权已经逐渐由私权逐渐向公权化进行转变,普遍认为,是知识产权的本质是私权,而构建法律利益平衡的基础则是公权,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实现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当前社会,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证明了其具有私权和公权两种属性,两者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影响。而产生矛盾的主要因素则是私权,产生矛盾的次要因素则是公权,这些都表明必须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加以足够的重视,同时对其私权更要加以保护,知识产权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相应的独立位置。

关键词私权性公权化利益平衡知识产权

作者简介:吴威,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67-02

人类社会早已经不是从前的工业经济时代,取而代之的是知识经济时代,可以说我们的这个社会正在由工业经济逐渐向知识经济进行蜕变,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程度凸显,以当今国际的一些发达国家为例,早已经将物权法用知识产权法取而代之,货物买卖合同均被电子商务合同所取代,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数字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的广泛普及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来说又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网络信息的公示程度,引发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1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 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1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1.2国家授予与确认在知识产权国家主导方面,知识产权的利益链条环节上,从授权、确权、权利行使到知识产权从权利授予、确认、行使到保护的全过程,都有国家公权力的涉入。 1.3社会公益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调节器,这种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它需要由公权适时介入来调整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存在公权的渗透。因此,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平衡点便是政府的干预程度。上述的私权公权化的根据确实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其综合来说反应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目前各国对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体现在其

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发展战略和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程序规定严谨,为了体现这些措施的正当性,就不得不通过立法和政策为之正名。 2以知识产权私权性认识其本质 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上看,由于印刷术的传入和广泛使用,使得出版物的誊抄工作变得没有价值,封建君主开始特许出版。随后,资本主义发展要求脱离君主特许,知识产权才兴盛起来,而其属性之争到1993年Trips协议结束,明确其为私权。而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吴汉东教授认为尽管众说纷纭,但是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权利的本质是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创作者对权利客体的财产权。 权利人对其创作作品的利益专有,根据各国国内法制定的不同,其专有的范围也不同。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应是infringment而不是tort,而财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私法。民法为私法,民法上的权利属于私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各个组成部分关于权利取得的相关规定,是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详细描述,因此其行使便需要遵守民法中的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等规定。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也应与其它民事权利一样,当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有关的请求权以期使被损害的权利可以恢复到其本身的圆满状态。因为请求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在权利体系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这种性质由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特性即私权性所决定的,可以说,离

司法考试押题之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司法考试押题之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尹田 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2])。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4] 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可以说,除了权利客体非为有体物之外,无形产权在许多基 本的方面与所有权并无不同。为此,有许多学者认为无形产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所有权,甚至认为“所有权的‘硬’概念已经被知识产权的‘软’概念所摧毁”。[5]但是,更多的人根据以下理由否认无形产权是一种真正的所有权:(1)无

《知识产权私权论》读书摘要

《知识产权私权论》读书摘要 知识产权王雅宇 主要内容: 第一章“导言”,主要介绍本书涉及的基础概念和原理 第二章“放宽知识产权的视界:系统论、控制论方法 第三章“16世纪---18世纪英国知识产权的历史与功能” 第四章“18、19世纪美国的社会结构与知识产权” 第五章“知识产权与中国古代社会” 第六章“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 第七章“新中国知识产权的制度变迁及功能分析” 第一章导言 法谚: 1.一切定义,在罗马法上都是危险的。(法律格言) 2.如果你不知道事物的名字,事物的知识就会死亡。(林耐) 第一节基础概念 1.民事权利即私权,是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之主体依据私法而享有 之权利。 2.私权与私有权(利)之分:私权在法律概念上与公权相对,其根 本特征是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私有权(利)应指私有者所享有之权利,与公有权相对。 3.知识产权对象探讨:信息说;信号说;符号说;知识说。 4.本书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工商业标

记等符号化知识所依法享有的独占其利益的权利。 第二节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私权) 1. “私法---公法”、“私权---公权”的二元结构:在此结构中,本书认 为私法优先于公法而产生,公法则是为私法而存在的;各国法律在配置“私权---公权”结构时,无不限制权力(例如权力的制衡、司法审查等)、私法优先等原则,意在获致结构的稳态。 2. 以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而确定其在“私权---公权”结构中的优先 地位,一方面可以用于分析知识产权的历史;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中,也可以用这一结构分析知识产权发挥其产权激励功能的效果。 第二章放宽知识产权的视界:系统论、控制论方法 法谚: 1.最大的科学进步将产生于各种学科之间的缝隙之中。(维纳) 2.思辨终止的地方,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 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马克思、恩格斯) 第一节研究方法的选择 在知识产权的历史与制度研究中,运用系统论、控制论方法将有助于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确定知识产权的性质,并进而帮助人们更加全面而理性的看待这一制度。 第二节系统论的角度:社会结构中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社会结构中某一子系统的组成要素,它的产生与发展既要受到来自该子系统及其内部其他要素的作用,例如,市民社会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 篇一: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知识产权归属合同 甲方: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乙方: 甲方是《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委托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参与“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的课件编写制作工作,现就在工作中涉及到甲乙双方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 本合同所提及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类: 1.由乙方编写制作完成或参与编写制作完成的“首都中医药实训与综合评估管理系统”学习、自测、考核课件及基础知识库课件成果和文档。 2.上述产品的课件制作开发计划书、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以及在专家论证前后两个阶段产生的创意设计方案。 第二条知识产权归属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提及的产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所有权归甲方享有。 2.甲方有权将上述产品发表、署名、修改;有权将上述产品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有权行使由上述产品所产生的著作权的完整权利。 3.甲方有权以其名义单独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有权行使基于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和专利权。 4.乙方享有其相应编写制作课件的署名权。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是自主开 发完成的产品及相关资料。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如果是在第三方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产生的再创造,应当告之甲方有关该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及信息,并提交该第三方对乙方的授权许可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没有侵犯任何 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 2.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当不包含 带有政治敏感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因出现上述内容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

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概论

课程介绍 第一讲知识产权概念和分类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 第二讲知识产权的性质分析 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二、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 第三讲知识产权的特征说明 一、知识产权特征的争论 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 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五、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六、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第四讲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知识产权侵害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救济措施 四、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

第一讲知识产权概念和分类 讲授重点: TRIPS协定中的知识产权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商业标记权 讲授难点: 商业标记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选择:以下哪些选项属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范畴? A 企业专利研发;B企业商标转让;C企业商业秘密管理;D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答案:A B C (一)“知识产权”术语简介 1.术语由来 据学者考证,广泛使用“知识产权”术语是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2.术语翻译 知识产权与Intellectual Prope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 1.概念说明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等享有的排他、支配的权利。 2.概念理解 (1)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识产权主体资格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即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等知识、标记和信息。物权客体,为物;债权客体,为行为。 (3)知识产权具有对世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对世权,义务主体为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支配权,权利人以自己之单方行为即可行使权利。 (4)知识产权在权利的创设上采法定主义,即知识产权非依法律规定或确认,不得自由创设其种类和内容。(三)知识产权的范围 1.《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类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来自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为TRIPS协定) 根据TRIPS协定第1.2条:就本协定而言,“知识产权”一词指作为第二部分第1节至第7节主题的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 (1)版权与相关权利(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

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与协调9

一、公权与私权的一般性释义及其研究价值 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社会公共领域中由公众赋予和认同的能够给公众带来权益和幸福的集体性权力。公共权力主要存在于公共政治领域,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的最重要表现。现代公共权力取自于民众的授予、法律的确认。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来自于人民的让渡,同时,民众托付给国家的这些公共权力又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这才使公共权力在公共性的基础上获得合法性。 私权,相对于公权力,由非公权机关介入的私人和团体所拥有的权利。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因其私人性质被称为私权利或私人权利。私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财产权利及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权利等。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资源在不同阶层按不同方位排列组合的历史,与此同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基于自己的立场对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有益的理论探索。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因此我国应当明确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确立私权优位主义的指导思想,运用法律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并发挥社会组织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中的润滑剂作用,从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政治国家生活领域,二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对前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对后者予以规范的法律就是私法,私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法。与此相对,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为公权力,如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法强调国家意志,私法强调个人意志,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始终处于平衡状态。否则,公权力的极度膨胀,就是专制,就是中央集权制;私权利的极度泛滥,就是自由主义,就是无政府主义。当前,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地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和谐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协调和平衡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冲突,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因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公权与私权的相互关系及其理论探究 (一)公权与私权的基本关系 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基本关系这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只有公权与私权之间和谐,才能推动和促进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和谐。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合法存在的依据。没有公民的权利,也就没有国家的权力。公民之所以要国家权力,是为了通过国家权力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发展自己的权利。现代民主国家的公共权力都是公民通过民主法律的程序出让的,即公民通过让渡一部分权利组成公共权力以控制社会,维持秩序。 但是公权力于私权利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在根本上看来,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冲突和协调可以简化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冲突与协调,简化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冲突和协调。美国独立之父杰斐逊则更直接的说:“政府是必要的恶,要用宪法之链束缚,以免受其祸害。”这样的表述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冲突而至协调的逻辑过程:为避免战争状态,为实现私人权利,人们让渡出权利

知识产权条款

关注企业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技术合同主要分为这四大类: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 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 同,技术服务合同。公司员工在签订技术合同时,特别要注 意以下事项: 一、 首先要弄清楚签订的是哪一类型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类型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也有差别。若选择 不正确,不仅影响技术合同的履行,而且容易引起争议。正 确的选择合同类型,关键在于对各种类型的技术合同有正确 的理解。下面对这几类型的技术合同作一简要分析。 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它具体又可 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是一方 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合作开发 合同中 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分 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 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 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 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 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 1 、委 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经费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 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 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而合作

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 的一致,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 2 、合同主体 一般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 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 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 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3 、合作开发合同, 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 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 约定由双方分担。 4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 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 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 利。 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 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 的合同。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 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 则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 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 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一方当事人 为委托方,另一方当事人为顾问方。其特点是,顾问方按照 委托方的要求所作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供委托方作出决策 时参考。咨询报告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委托方以此决策造成 损失,应由委托方承担。 技术 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其技术、知识、经 验和信息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 同。一方当事人为服务方,另一方为委托方。服务必须按期 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并保证工作 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委托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

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

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一) 摘要:南非流行艾滋病,人们即呼吁美国拥有艾滋病药物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实行人道主义,将治疗艾滋病的药物低价或免费提供给艾滋病患者。无独有偶,美国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大面积爆发了炭疽热,抑制炭疽热流行需要大量抗生素和疫苗,于是美国舆论界即以事关国家安全为由,呼吁制药厂商放弃其专利权。加拿大政府更是无视拜耳公司的专利,率先向其他药厂订购等同于拜耳公司cipro的非专利药物,理由是不能确信拜耳公司能提供足够的量。这两例事件的出现,一方面向我们昭示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始终存在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私权的冲突,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权利?在遭遇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时,应如何看待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是尊重其私权,还是应该为了公共利益敦促其放弃权利?笔者以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它既不等同于公权,也不等同于民事权利,但它同时具有公权和民事权利的因素。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公权性和民事权利性,才有所谓的权利让渡说。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与其他两种权利的竞合性而作出让渡的思考,而不是作出不保护的结论。而且这种让渡也是有限度的,应该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设计来完成。 一、知识产权和知识资产的概念1知识产权(无形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又称无形产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源于西欧。1791年法国人德布单拉提出了工业产权的概念。据德国学者A。特儒勒(Troller)在《无形产权》(1983年德文版)一书中的考证,知识产权一词,直到18世纪30年代才开始使用。后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提出知识产权理论,他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其将一切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均概括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这一理论逐渐为各国所接受,经过近300年的演变,知识产权一词逐渐成为对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产业领域内智力劳动成果的简称,成为国际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及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普遍采用的法律用语。 知识产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它是对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智力资源所拥有的一种法权;从经济的角度来说,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它则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迄今为止,国际上尚未形成有关知识产权的统一定义。多数国家的法学专着、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外延的角度来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世界范围内比较有影响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努力的各个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标、服务商标、商业名称和标志有关的权利;(7)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在产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截至到2002年2月1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成员国已经达到179个国家(我国于1980年参加)。由于公约第16条作了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的规定,因此可以认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对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第一部分第一条中划出了协议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范围:(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

知识产权2

一、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18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是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传统民事权利相比,有许多突出的特点。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1.知识产权是私权 2.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 3.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 4.《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私权名义只是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5.“知识产权为私权”是近代社会法律革命与制度变迁的结果。 6.“知识产权为私权”,在制度上为私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 二、进口权能阻止“平行进口”吗?(27分) (一)所谓进口权,是指权利人享有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权利。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一般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 (二)进口权与平行进口的关系,取决于进口权与权利穷尽原则的关系。因为一国法律赋予权利人进口权等垄断权利的同时,往往又作出权利在一定条件下穷尽的限制。以专利领域为例,一方面,专利法授予专利权人垄断权,可以阻止专利产品的进口,但同时,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已是一项各国专利法通行的原则。 (三)进口权不能阻止“平行进口”。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进口权的客体有两种,即专利产品和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所以进口权控制的是产品的进口,而不是专利的进口。这是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决定的,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专利权一旦出了国境就不再有效,因此,专利权本身是不能进出口的。换句话说,有形产品可以进口,无形专利不可进口。进口权不等于阻止平行进口的权利,因为进口权的规定与阻止平行进口没有必然的联系。从现有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看,权利人很难直接根据进口权阻止平行进口,因为进口权能否阻止平行进口取决于其与权利穷尽原则的关系。当然,一国也可以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需要,规定进口权不受权利穷尽原则的制约,但至少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自然得出进口权可以阻止平行进口的结论。 三、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内容及面临的问题。(每个要点5分,共30分) (一)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内容 1 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 (1)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义务的强制许可;(2)依公共利益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3)依专利之间的相互关系给予的强制许可(4)反垄断的强制许可;(5)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2 专利强制许可的效力 (1)对强制许可受益人的效力。强制许可受益人取得强制许可.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规定的方式实施该项专利。 (2)对专利权人的效力在强制许可制度下,专利权人不因其专利被强制许可而丧失专利权.他仍有权行使其专利权.包括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自己实施专利专利权人若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还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许可的实施范围和适用范围除反垄断的强制许可和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外.我国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几种强制许可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外观设计专利。

公权与私权问题-“私权优先”原则浅析

“私权优先”原则浅析 ——“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专题讲座心得体会 2005年5月28日,金山区区长郝铁川教授在交大包兆龙图书馆三楼演讲厅,为我们做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关系演变”的公共管理专题讲座。郝铁川区长曾经做过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具有学者风范,又有政府工作的经历。在他的演讲中,详细分析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下面就本次讲座,围绕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浅谈心得体会。 国家公权力英文翻译为“power”,公民私权利英文翻译为“right”。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power”与“right”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笔者认为,私权优先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权与私权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也适用于没有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使行使公权的人永远牢记自己的使命,就是努力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凡任何公权行为都不应当损害私人的合法利益,即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 私权优先也还要区分私权的类型,充分理解私权的含义和范围。私权可以大致分为生命健康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基本权利四大类。 一、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优先,而且无价。在公权与私权关系当中,人的生命及健康权应当至高无上。古语云:“人命关天”。对这一点可能争议不大。 二、私人的财产权。个人的财产权利对个人的重要性,怎么讲都不过分。不保障私人财产权,任何法律都显得多余。“国家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几乎就是它最主要的责任。”公权保护私人财产权,

最常见的错误就是简单比大小,要看一看花费的公共财产和被保护的私人财产哪个多、哪个少。保护人财产权,如果非政府出面不可,花费多少不能简单比大小。例如有人被盗1000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不能简单计算被盗1000元和办案费用的大小。 三、民主权利。人的尊严就在于他是否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是人作为完整的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人民群众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表达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许多公权机关比较注重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权利,但漠视人民的民主权利,有意无意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这是当前影响公权与私权和谐的最突出但最不受重视的一个问题。私权优先,就是要求尽最大努力创造条件让人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而将可能产生的高昂费用和效率问题放到第二位。要坚决反对以费用和效率为名侵害人民的民主权利。 四、其他基本权利。人民的私权内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除了上述基本私权之外,劳动权、受教育权和人身自由,也是人民私权的基本内容。我国政府在保障这些基本权利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努力,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问题也还不少。私权优先原则要求公权机关将保障人民的这些基本权利放到比增加财政收入、改善公权机关办公条件等问题更加重要的位置给予关注,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联系与区别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 [2])。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 [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4] 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

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研究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研究 篇一:知识产权的学科特点与研究方法 知识产权的学科特点与研究方法 一、知识产权的学科特点 1.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私权属性 私法体系 2.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技术科学 政治学 社会学 伦理学 经济学 政策科学 3.版权产生于文化领域; 专利产生于科技领域; 商标作用于商贸领域。 4.知识产权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 理论方面:法律价值、法律功能、法律原则;

规范层面: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技术; 操作方面: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活动。 学术:学理与术用的关系——学必借术以应用,术必以学为基本。 二、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和研究范式 (一)私人权利:知识产权的民法理论分析 1.私权属性的理论分析工具 如何看待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第一,是私人权利,即私主体的权利; 第二,是私有的权利,特定的主体对特定的知识财产享有的独占的权利。 2.知识财产私权化的社会动因 先进的知识能产生力量,有产权的知识能创造财富。 3.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的批判 知识产权在西方国家被称为制度文明的典范,在发展中国家是一种科学的立场。知识产权只是一种制度的工具,不应对其顶礼膜拜,应防止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尽管现代公法渗透到私法的各个领域,但知识产权的私法属性不会发生变化。 (二)政策工具:知识产权的政策科学分析 1.知识产权的政策科学基础 2.知识产权政策效益与政策失灵

3.主要国家知识产权政策运作的基本方法 (1)实用主义 知识产权实用主义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美国在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和《版权法》,美国的发展与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密切相关。 由于世贸组织的出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trips协议的生效,是发展中国家也迈上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台阶。 (2)国家利益立场 知识产权是美国创新的基石。 中国从20XX年起发明专利的数量开始超过美国。 据wipo数据报道,20XX年全球的发明专利中,中国占据27%,美国占据23%,日本占据14.6%,韩国占据8%,欧洲占据6%。 (三)信息产权:知识产权的经济学分析 1.产权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工具 2.信息产品的产权模式选择 3.知识产权制度效益分析 (四)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管理学分析 1.知识产权的资产要素分析 2.知识产权的资产转化过程 以量布局,以质占优,以效益取胜。 3.企业知识产权的资产运用战略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65847634.html,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分析 作者:赵佳祥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3期 摘要: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上看,其是私权。但有些学者却在不否认知识产权私权属 性的前提下提出了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的理论,并试图为其正当性寻求理论依据。本文从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本质属性出发,对其提出的理论依据进行剖析,认为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有失偏颇,私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从未改变。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私权公权化 一、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私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何为私权,何为公权?对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尽管众说纷纭,但从权利的内容上看,公权一般是政治性的,私权一般是民事性的,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 权利的本质是利益,知识产权的利益主要体现为创造者对权利客体的财产权。而财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私法。民法是私法,民法上的权利属于私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各个组成部分关于权利取得的相关规定,是对民法基本制度,基本原则的详细描述,因此其行使便需要遵守民法中的权利不得滥用、公序良俗等规定。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也应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当受到侵害时,有权行使有关的请求权以期使被侵害的权利可以恢复到其本身的圆满状态。因为请求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在权利体系中显得尤为重要,同时这种性质由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特性即私权性所决定的,可以说,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就成了无泉之水,无本之木,其私法主体就会失去获取知识财产正当途径,无法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也间接损害了社会获得更多智力成果的机会,从而违背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存在的意义。因此,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本质属性是毋庸置疑的。 二、“私权公权化”的兴起 随着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研究日渐深入,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这一曾经被认为无需争议的问题,也引发了质疑之声。有学着指出,社会的不断发展使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传统学说产生了缺陷,知识产权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知识产权私权属性有了公权作为补充。 私权公权化理论依据有三,其一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所谓“私法公法化”趋势,一般是指传统的私法领域介入了更多的公法内容,权利本位让位与社会本位。“私法公法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如产生了国家干预经济为目标的经济法,国家规制市场经济下的无序竞争而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另一方面是私法内容

知识产权基本原则

1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答]: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智力成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3.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人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这一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知识产权就自行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所有权就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其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本国实际情况,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采取特别的法律手段调整因智力成果创造或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制度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4.简述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答]:(1)两者的标的不同。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解构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解构 [摘要]知识产品的私人产权制度与知识的公共产品特性和积累性不符,也与基本的人权法理及“一发明一专利”等法律规则相冲突。但知识产权制度仍由于刺激研发、增加社会整体知识而存在。以专利为例,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保护机制的最佳程度无法确定、知识产品使用的最优状态受限、反公用等固有缺陷,因此,必须审慎比较该制度的成本与收益。而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强制许可的立法发展也反映了各种法益的权衡,这对知识产权私权神圣提出了挑战,证实了其公共政策工具的属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公共政策工具;专利权;平行进口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2-736X(2008)07-0031-03 On the Private Right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Take Patent Right as an Example Wang Xiaoyan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 Nantong University, Nantong, Jiangsu 226019)

Abstra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ublic product and self-accumulation of knowledge, as well as the essential principle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law regulations such as "One Invention, One Patent". Due to stimulate R&D and increase social knowledg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still exists. Take patent right as an example, there are many defects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such as the uncertainty of the best protect degree, anti-communal. It's necessary to compare the benefits to the co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e development of legislation on parallel importation of patent products challenges the concepts of "As Private Righ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Sacred", shows its nature of public policy tool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ivate right; public policy tool; patent right; parallel importation 对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属性,有一体两权(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无体财产权、普遍人权、私权公权化等阐述,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已成共识。知识产权反映了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人格和财产利益,为特定的具体的私人的权利,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也就是具有私权属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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