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道德律_导致正义脆弱的道德文化迷雾与陷阱_武立敬

伪道德律_导致正义脆弱的道德文化迷雾与陷阱_武立敬
伪道德律_导致正义脆弱的道德文化迷雾与陷阱_武立敬

收稿日期:2013-10-09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学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编号:09YB430);江西理工大学基金课题(编号:jxxj10090)

作者简介:武立敬(1973-),女,讲师,主要从事伦理学与道德教育等方面研究,E-mail:wlj_hao@163.com.

一、何谓伪道德律?

所谓伪道德律,不是道德律本身之“伪”,而是指一些貌似遵守道德律实质上违背道德律的主观行为准则所组成的虚假的行为法则。这些行为准则虽然貌似符合道德律可普遍化的形式要求,实质上并不真正符合;即使一些行为准则在某类情境合乎道德律可普遍化的形式要求,但在另类情境却并不能普遍化,实质上违背了道德律的根据。伪道德律最常见的形式,是有些人在行不道德之举时为自己所作的辩护: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其他人在此情境中也会如此。这种辩解,我们用康德的语言风格来解释,就是行为者以自己所处角色的主观行为准则,当作任何其他人在此角色中也坚持的准则,从而主观地视其为一条具有普遍性的客观法则。我们把这种虚假的道德律称为“伪道德律”,也就是康德所说的自大。康德说:“我们可以把这种按照其意志的主观规定根据而使自己成为一般意志的客观规定根据的偏好称之为自爱,这种自爱如果把自己当做立法性的、当做无条件的实践原则就可以叫做自大。”[1]

康德称为自大的这种伪道德律,有时以另一种

形式出现,即有些人所坚持的行为准则:在此情境中,他人行不正义,我也有权利行不正义。这种行为准则,体现了慈继伟[2]教授提出的正义秉性的相互性:他人普遍遵守正义规范是每一个人遵守正义规范的前提。他认为,正义不是绝对命令,它是无条件性与有条件性的统一。无条件性是指对个人而言在制度正义情况下个人无条件地遵守正义规范,正义的条件性已经受到国家的保障[2]。显然,这种无条件性其实也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制度正义。而且这种条件所要求的不是动机的统一,而是实践的统一[2]。正义的这种条件性,即相互性,往往成为不正义行为者以其他人行不正义之举而为自身进行辩护的重要借口,也是现实社会中出现不正义行为的重要诱因。因此,就有了一句关于正义的知名追问:正义为何如此脆弱?万俊人[3]教授指出,正义之所以如此脆弱是因为:社会的正义制度和规范本身是否健全合理;正义的制度和规范是否得到了普遍的承诺和遵守;个体行为者对社会正义要求的认知、体认、心理感受、自觉意识等。如果说,以上二君在解释正义为何如此脆弱的原因上强调的是社会制度的原因,那么,本文则主要从个人原因方面,具体而言,就

文章编号:2095-3046

(2014)04-0111-06DOI :10.13265/j.cnki.jxlgdxxb.2014.04.025

伪道德律———导致正义脆弱的道德文化迷雾与陷阱

武立敬,

刘月岭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要:当有些人为自己的不道德之举而辩护时,往往就会产生伪道德律: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

其他人在此情境中也会如此。这是道德文化中经常出现的迷雾与陷阱,是不道德行为泛滥从而导致正义脆弱的主要原因。伪道德律并不是道德律本身之“伪”,而是有些人把自己的主观行为准则当作了普遍客观的行为法则。相对真正的道德律,伪道德律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都有“伪”的原因;无论在个人理性方面还是在社会制度方面,都有“伪”的根源。只有培育个人的理性与道德,建构正义的社会制度,才能使伪道德律去“伪”成“真”,道德文化的迷雾与陷阱才能逐渐消失,进而正义才不会脆弱。

关键词:伪道德律;正义;理性;自由;道德;行为准则中图分类号:B824

文献标志码:A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JournalofJiangxi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

第35卷第4期

2014年8月

Vol.35,No.4Aug.

2014

是通过分析作为道德文化迷雾与陷阱的伪道德律,对奠基于道德律基础上的正义为何如此脆弱,进行解析与回应。当然,伪道德的产生,也与社会制度相关。换言之,伪道德律的出现与正义之脆弱,都与社会制度有关。

正义最为根本的源泉与力量来自人的理性与道德,而人的理性与道德不是先天就存在的,它们需要一个以正义的社会制度为基本途径的不断培育、发展与启蒙的过程。同时,建立、维系与发展正义的社会制度,又需要较为普遍的理性成熟与道德发展。社会制度正义的不尽完善,一些人理性的不成熟与道德的不发展,使得不正义行为产生。因而,正义的实现既要以正义的社会制度为支撑,又要以普遍的理性成熟与道德发展为动力源泉。从根本上说,正义的脆弱,源于理性的不成熟与道德的不发展,伪道德律的产生就是具体表现。

总之,伪道德律,就是有些人把自己的主观行为准则普遍化为客观的实践原则,其变体则是把别人的主观行为准则普遍化为客观的实践原则,二者都是从违背道德律的主观行为准则中假以托辞与借口,貌似符合道德律的形式要求,实则违背道德律的行为准则。如果说康德的绝对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4],在形式上是要求个人的行为准则能够成为普遍客观的立法原则,在实质上是要求把人当目的。那么,伪道德律及其变体之“伪”,显然在于错误地把主观行为准则当作普遍客观的行为法则,仅仅把人当作手段了。伪道德,是使人在道德认知上产生困惑的迷雾,是使人滑向不道德行为的陷阱,是正义如此脆弱的个人原因,是社会制度缺失正义的人性根源。

二、伪道德律之“伪”的原因

首先,伪道德律之所以“伪”,是因为遵守伪道德律的行为准则在形式上并不真正符合道德律的可普遍化要求。当一个人的行为可以判断为道德行为时,其要求不仅是行为者本人认同自己的行为准则可普遍化,而且别的角色也要认同其行为准则可普遍化,即处在他者角色中的人也认同在此情境的行为准则,并且在此类情境发生时任何人都应该坚持这一行为准则。形象地说,可以把角色分为A、B、C三类,A代表行为者,B代表行为相关者,C代表不相关者或旁观者,这三类人都是有理性的人。在某一情境中,A的行为准则可普遍化的条件是,A 认为在此情境下B、C也如此,这是其一;其二,A 的行为要让所有的B认同,也让所有的C认同;其三,让三者分别处于他者角色中,各个角色对自己原来的行为准则都予以认同。如,当B或C在A角色、A在B或C角色时,三者都认同自己在原来角色上的行为准则。进而,当此类情境发生时,A、B、C 都坚持这一行为准则,这一行为准则就符合道德法则。由此产生了一个角色互换道德判断的理想模型:在某类情境中,三类角色都认同的行为准则才符合道德律可普遍化的形式要求。这种角色互换,就是可逆的角色承担,是个体社会化过程的主要方式。这种道德判断的理想模型,可以确证一个人的行为准则是否符合理性的道德律,其行为是否是道德行为。显然,伪道德律者只是坚持了某一类角色的行为准则,并把它主观、错误地延展到其他角色,因而并不满足这一要求。

其次,伪道德律之所以“伪”,是因为一些行为准则虽然在某类情境中符合道德律可普遍化的形式要求,但在另类情境中却不能普遍化,然而又予以坚持与应用,结果,在形式上既不符合道德律可普遍化的形式要求,实质上又违背了道德律的根据。我们经常看到,在符合道德律的行为准则之间,有时会产生矛盾,尤其在一些道德困境中。譬如,某人得了病,由于付不起药费,为了延续生命,在没有任何其他办法的情况下去偷药。在此情境中,涉及到“勿偷盗”、“等价交换”、“救死扶伤”这三个可普遍化的符合道德法则的具体行为准则与社会规则。尽管“勿偷盗”与“等价交换”在一般的社会生活与市场交易过程中,作为普遍有效的行为准则与社会规则,在形式上符合道德律,但在此情境中,既不能普遍化,实质上又违背了道德律的根据。道德律的根据是,有理性的本性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着[4]。人作为有理性的存在物,自身就是目的,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存在的。因此,当一条符合道德律的准则与另一条也符合道德律的准则相背或冲突时,其抉择的依据就不是道德律的可普遍化的形式要求,而是道德律的根据。这一理念,为解决道德困境提供了明确的指南与答案。因此,从道德律的根据来看,为了保全生命,付不起药费而去偷药是道德的。因为,偷药虽然违背了一般社会生活与市场交易情境中的可普遍化要求,但是在“救死扶伤”这类情境中却能够普遍化,而且符合人是目的这一道德律根据。同时,卖药者的行为准则,是通过出售药物获得金钱,只把病人当作赚钱的工具与手段,而不把病人当作目的,并且这种行为准则是卖药者的主观行为准则,既不能获得相关者的认同,又不能获得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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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认同,不能普遍化,显然是不道德的。另外,在此道德两难情境中,如果把人所追求的各种价值进行层级排列,生命的价值显然是所有人都视为最高级别的首选价值,“救死扶伤”作为一种优先级别最高的行为准则和社会规则,是道德法则的具体实践方式。如果这三个行为准则让处在罗尔斯正义理论“无知之幕”之后的人们选择,作为理性的人,他们也肯定首选“救死扶伤”。显然,这一行为准则符合正义原则。

以上是伪道德律相对于道德律而言,在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之所以“伪”的原因,或者,也可以说是具体表现。一般认为,行为准则若符合道德律可普遍化的形式要求,就可判定为道德行为了,理由是,行为准则得到了各方的普遍认同。但是,符合道德律的行为准则或社会规则只是适用于一定情境的可普遍化准则,不是道德法则本身,并不能在任何情境中可普遍化。因而,在社会实践中,有的行为准则在某类情境中虽然获得了各方普遍认同,但在另一类情境中却不能普遍化,假若此时仍然坚持与应用,并不是遵守道德律而是遵守了伪道德律,因而就不是道德行为;即使一些行为准则由于各方理性成熟状况的差异或其他原因而达不到一致认同,不符合道德律可普遍化的形式要求,如果符合道德律的根据,仍然是道德行为,仍然符合道德法则。所以,一个行为准则是否真正符合道德法则,是以道德律的根据为最高标准与最终依据的。因为,道德律作为绝对命令,其最基本的前提是人有理性,最重要的根据是人是目的,最高的追求是人的自由。可普遍化的形式要求只是在理性基础上,确保行为准则符合道德根据、实现道德追求的实践方式。可普遍化的行为准则只是针对某类情境的,而道德律本身则是无条件的适用所有情境的,因此是所有可普遍化行为准则的共同法则。于是,我们可以得出判断道德行为的两个基本标准:在一定情境中,作为有理性的人的行为准则,符合道德律可普遍化的形式要求;或者,行为准则符合道德律的根据。伪道德律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作为一种不同于道德律的虚假的行为法则,显然不符合这两个基本标准中的任何一个。这就是其所以“伪”的原因。在此,不仅作为道德文化迷雾与陷阱的伪道德律露出了真面目,而且道德的本真内涵得到明确的展现。

那么,伪道德律之所以产生的根源是什么呢?

三、伪道德律之“伪”的根源

伪道德律之“伪”的原因,是相对于道德律而言,既在形式上不能够真正普遍化,又在实质上违背了道德律的根据。这种原因的背后,或者说,产生伪道德律的根源,是个人理性存在不足,社会制度存在缺陷,且二者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伪道德律的根源。

首先,依据个体理性发展的状况,伪道德律源于理性的两种基本状况。一是没有达到认知与理解道德法则的生理与心理状况,自身不清楚道德法则而出现的伪道德律;二是已认知、理解与清楚道德法则,只是为了满足各类感性欲望而违背道德法则出现的伪道德律。

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伪道德律是个体社会化认知的一种投射现象,是以自身的道德判断推测其他人在同一情境中行为取向的思维方式。如果一个人根本不理解或不清楚何谓道德法则,无论其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律的要求,他的行为准则本身并不真正体现道德法则的实质。这种情形下出现的伪道德律,源于不成熟的个人理性以及与其相应的初级道德水平。理性虽然是人所具有的先天能力,但理性需要后天的培育、发展与启蒙,才会逐渐成熟并达至真正的道德水平,具有道德律并按照道德律行动。一般认为,婴幼儿与精神病患者不具有理性能力,他们的行为不存在道德问题。道德发展心理学家科尔伯格在皮亚杰儿童道德发展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道德发展三水平六阶段理论。科尔伯格指出,他的理论可以表述为公正推理的个体发生的理性重构[5]。这种理性重构,主要体现为以逻辑推理为思维基础、经过社会化认知而形成道德判断、采取道德行为的过程,以及道德发展随着逻辑推理的进步与社会化认知的发展必定经历一个具有不变序列、结构完整、由低到高的层级整合过程。个体的道德发展一般要经历三个水平,每个水平包括两个阶段。三个水平依次是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后习俗水平或原则水平[5]。与三个水平相应,道德发展的六个阶段分别是:阶段1,他律的道德;阶段2,个体主义的工具性道德;阶段3,人际规范的道德;阶段4,社会系统的道德;阶段5,人权与社会福利的道德;阶段6,可普遍性的、可逆的以及规定的普遍伦理原则的道德[5]。前习俗水平是指阶段1和阶段2,习俗水平是指阶段3与阶段4,后习俗水平是指阶段5和阶段6。他通过长期的实证研究、教育实践与哲学反思,对该理论进行了科学的确证,得出了这样的基本结论,即个体的道德行为,主要由建立在逻辑推理能力基础上的个体道德判断之发展水平与发展阶段所决定。道德判断又分为道义判断与责任判断,道德行为不仅决定于道义公正判断(如

第35卷第4期武立敬,等:伪道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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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契约),而且决定于特定情境中善始善终的责任判断[5]。他认为,道德阶段的高低并不代表道德价值或道德品质的层级,比如阶段5并不比阶段4更具道德价值。因为,道德阶段较高的人尽管道德判断的水平较高,在一定的情境采取道德行动的概率较大,但未必会采取道德行为,因为道德行为还受责任判断的影响。同时,较低道德阶段的人也能够采取道德行为,尽管他们的道德判断不成熟,但他们可以由于功利目的、道德直觉、责任判断、社会规则等原因,采取道德行为。这种处于较低道德阶段人的道德行为,可以视为由功利、权威所导致的,或者是道德法则已经习俗化、规则化的结果。道德行为是冲突情境中的行为取向,没有冲突的情境不存在道德行为问题。因此,人的行为只有在冲突情境中,较高道德阶段尤其是原则水平的道德阶段相比较低道德阶段才显示出道德优势:道德阶段较高的人相比道德阶段较低的人,会较普遍的采取道德行动,或者说,更倾向于采取道德行为。譬如,在冲突情境中,习俗水平不像前习俗水平那样,主要受权威影响或倾向于工具主义的个人满足,而会考虑人际及社会规则的要求,后习俗水平则会超越前两个水平所受到的权威命令、社会规则等限制,在权威与社会规则不正义、不道德之时,按人权、道德法则行事。当然,科尔伯格也指出,道德行为的产生是一个受各种因素影响的结果,除了道德判断和道德意志这些因素外,社会情境中或个体人格中的许多变量都影响着道德行为[5]。阶段5与阶段6作为原则水平的道德阶段,与其他阶段具有重要区别,即其他阶段主要是角色承担与社会化认知这类社会经验的结果,而原则阶段则主要是在前几个阶段基础上个人理性的一种积极建构。因此,如果我们把认知、理解从而清楚道德法则作为个人理性成熟的标志,那么,处于1~4道德阶段人的伪道德律,主要是由于个人逻辑推理能力较低与社会化认知缺陷造成的理性不成熟所引发的,或者把自己的主观行为准则普遍化,或者把他人的主观行为准则普遍化,或者仅仅盲目遵守不正义、不道德社会规则的结果。

一个人理解与清楚何谓道德律,但他的行为准则却可能违背道德律。正如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所揭示的,逻辑推理不是道德认知的充分条件,道德认知也不是道德行为的充分条件。一个人即使拥有道德意识,理解道德法则,处于原则水平的道德阶段,在一定情境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他未必会采取道德行动。在此情形下,伪道德律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科尔伯格所指出的责任判断问题。这种伪道德律者往往认为,虽然每个人都应当过理性与道德的生活,但是当感性欲望的满足或社会规则的要求与理性命令相矛盾时,所有人都可能会选择感性欲望的满足或服从社会规则的要求。譬如,有些人拿“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执行法律或上级命令为天职”等类似的俗语当作所有人都会坚持的行为准则与处世原则。尤其是看到某些人通过不道德的行为获得了感性欲望较为充分的满足,这往往诱使理性成熟的人滑向不道德行为的陷阱。另外,对于一个理解与清楚道德律的人而言,不存在伪道德律的托辞,仍然可能做出不道德的行为。这种类型的不道德行为,尽管来自理性成熟者,但却是真正道德律的反面:意志被感性欲望控制而直接违背理性命令。此时,人的价值对这种人而言主要是感性欲望的满足,作为理性人的自由与意义已不复存在。

有时,个人偶尔会为了满足自己的感性欲望而按照自己的主观准则采取行动。正如康德所言,为了自己,为了便于爱好的满足,只有这一次,下不为例。这是意志中的矛盾,是理性的实践原则和准则狭路相逢[4]。此时的理性基本规定了意志,承认了定言命令的普遍有效性。于是,康德说:“在尊重定言命令的前提下,我们似乎在不得已的时候,被允许搞一点无关宏旨的例外”[4]。对此,我们应该这样来理解:其一,按照康德的思想,意志被认为是一种按照对一定规律的表象自身规定行为的能力,只有在有理性的东西中才能够找到这种能力[4]。因此,意志是通过知性对道德规律的表象来支配行为的。既然意志获得的是道德规律的表象,这种对规律的认知本身可能会出现问题或认知结果并不清晰,因而,意志对道德规律或理性命令可能无法认知或者并不十分确切地去执行。此时,理性需要培育、发展与启蒙。其二,人的意志是不纯粹善良的意志,理性与感性欲望一直在意志中争斗,在一些无关宏旨的事情上难免偶尔受挫或失败。对此,每个人都会给予理解、同情甚至认同。其三,在某类情境中,某个行为虽然违背了在另一类情境中的某个可普遍化的行为准则或社会规则,却符合道德律的根据,从而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因此,这类情形下的行为并不违背道德法则,与前面的伪道德律行为不可相提并论。

由上可见,无论理性成熟与否,做一个道德的人,需要用一生去追求。康德悬设上帝存在、灵魂不朽作为道德律实践运用的条件,其用意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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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伪道德律的产生,也是社会制度不完善的结果。社会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不正义与不健全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不仅不会为人的理性成熟与道德发展提供适宜的外在环境,而且会阻碍人的理性成熟与道德发展,也会诱使理性成熟的人违背道德法则。不正义、不健全的社会制度以及所催生的不正义、不道德的行为及结果,成为产生、诱发其他不正义、不道德行为从而形成伪道德律的社会根源。

社会制度,既是人们为追求功利而建立的普遍规范,又是人们为实现正义而确立的理性法则。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6]功利或效率作为社会制度的一种德性,必须相容于正义,在道德上才是合理与有效的。因此,他说:“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6]让正义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使正义优先于功利或善,这不仅是“实然”的客观描述,而且是“应然”的理性建构。因为,历史和现实中的社会制度,都具有正义与功利这两种基本的功能与意义,但是,在不同时代与社会的制度中,它们的地位与作用有所不同。为了实现功利,尤其是为了实现部分人的功利,社会制度可能会忽视甚至违背正义,成为一部分人压迫、剥削、奴役另一部分人的工具。如同人的感性欲望与理性命令之间时常存在争斗一样,社会制度的功利与正义之间也往往存在着冲突。对于这种争斗、冲突,在一定程度、意义上,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个人根源,后者是前者的社会扩展。正义的社会制度,是众多理性成熟与道德发展的个人共同选择的结果,是理性与道德共识的结晶,是一代代追求正义人的理性建构。因此,建立正义社会制度的过程,也是培育理性普遍成熟、促进道德普遍发展的过程。同样,人的理性成熟与道德发展,又受到社会制度的深远影响与制约。正义的社会制度培育理性、道德的人,不正义的社会制度会造就不理性、不道德的人。

其一,除了生理、心理异常导致人的理性无法正常生成之外,正常人的理性成熟与道德发展受到阻碍,主要是社会制度的原因。个人的理性成熟与道德发展,不仅仅是个人自身生成的问题,外在的社会制度也起到决定作用。社会制度,尤其是决定具体法律和规则的社会基本制度,不但深远地影响每个人的现实生活,而且有力地左右每个人的理性成熟与道德发展。按照社会学家米德的符号互动理论,人的理性产生于人与人之间以语言为主要媒介的信息沟通,理性的人是“泛化的他人”。人的良心与道德,是不同角色之间彼此互动与换位承担的结果。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提出了以理解与沟通为取向而不是以目的与功利为取向的交往理性。科尔伯格指出,“社会环境或制度不仅通过提供角色承担机会促进道德发展,而且它们的正义结构也是角色承担机会及随之而来的道德发展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成熟的正义感之形成,需要在正义制度中参与。”[7]从而,不正义、不健全的社会制度形成不正义、不健全的社会环境,由此,人的角色承担与沟通交往过程无法正常、全面进行,人的理性从而人的道德就处于科尔伯格道德发展理论中的初级与中级水平,达不到原则水平。譬如,在政治上,民主是培育理性与道德的有效方式,而不民主的政治制度却无视或否认这一点;在经济上,人人共享生存发展所需的各类资源与社会财富是培育理性与道德的物质支撑,但贫富严重分化的经济制度却挖空了这一客观基础;在社会上,自由交流与沟通的生活世界是培育理性与道德的有效场域,但政治、经济、法律的各种干扰却无法保证沟通与交往无障碍的进行。社会制度的不完善,成为理性不成熟与道德不发展的重要根源。

其二,由于社会制度始终具有的不完善性,无论个人的道德水平处于何种水平哪个阶段,都可能导致个人做出不道德的行为,即使对于道德阶段处于原则水平、理解并清楚何谓道德律的人,也仍然如此。如果把人性理解为由理性与感性欲望两种基本属性组成的统一体,人性中始终存在理性与感性欲望的争斗,感性欲望的冲动始终企图战胜理性的命令,从而人性始终是不尽完善的人性,那么,社会制度作为人性的社会产物,无论是为了遵从人的理性命令而注重正义,还是为满足人的感性欲望而强调功利,功利也始终妄图僭越正义的约束,从而社会制度始终是不尽完善的社会制度。如果说正义的社会制度,主要从根本规则、积极意义上引导与促进理性与道德的行为,那么健全的社会制度则是在社会制度正义的基础上,主要从具体设计、消极意义上预防与减少不理性、不道德的行为。即使社会制度基本正义,如若具体设计不健全,仍无法对不正义、不道德行为进行有效调节、制约甚至惩罚,那么,就会为伪道德律的产生留下机会和空间。社会制度的不正义、不健全,成为一部分伪道德律者违背道德律而满足感性欲望的途径与借口,而所造成的不正义、不道德的行为与结果,又成为另一部分伪道德律者违背道德律的托辞。可以说,伪道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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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社会制度的不完善一起,始终如影随形。

由上可见,无论社会制度的状况如何,做一个道德的人,需要始终致力于建构完善的社会制度,投身于社会制度正义与健全的事业。

四、伪道德律之去“伪”成“真”

显然,伪道德律的存在,主要源于个人理性的缺失、软弱及社会制度的缺陷。这不仅告诉我们要始终对个人理性与自律能力保持谨慎,不断对社会制度正义与健全进行审视,而且提醒我们要时刻防范自私、堕落、邪恶个人行径与专制、腐败、黑暗社会状况的可能出现。无论是从个人道德与幸福角度,还是从社会正义与功利角度,伪道德律之去“伪”成“真”,消除道德文化中的迷雾与陷阱,都具现实意义。

首先,伪道德律之去“伪”成“真”,需要提升个人的道德境界。

无论是康德强调的实践理性,还是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理性,个人理性是道德律与社会制度正义最根本的源泉。除了部分伪道德律者是生理发育不成熟与社会交往受到制约等因素共同作用下无法认知、理解与清楚道德律之外,对于那些理解与清楚道德律但仍违背道德律的伪道德律者,就应该负起自身的道德责任。作为理性与感性欲望始终处于争斗中的人性,能够理性地行动而不受感性欲望的束缚,是一个人自律从而自由的体现,是一个人享有人之价值与尊严的标志,是一个人能够主动地掌控自然从而达至自由境界的生存发展方式。这并不是要否定感性欲望的满足,而是指感性欲望的满足要符合理性与道德,才真正是幸福。伪道德律者,或者为自身感性欲望所掌控,成为欲望的奴隶;或者听命于权威与社会习俗,无法理性自主。人的真正尊严在于理性自由的主动能力,人的真正有价值的生活是理性的生活,因而,理性指导下的道德生活是每个人都应选择的德福一致的至善生活。特别是,在社会制度不完善条件下,众多的个人能够不为制度所羁、不为他人所诱而坚守理性与道德,践行正义,营造公正文化,凝聚建构正义制度的强大社会力量。唯有如此,才会彰显人的自由与尊严,伪道德律之去“伪”成“真”才会自觉实现。

其次,伪道德律之去“伪”成“真”,需要建构正义的社会制度。

正义因伪道德律而脆弱,伪道德律之去“伪”成“真”,却又需要正义的社会制度。正义的社会制度,不仅会消除造成理性不成熟的各种条件,培育、发展和启蒙人的理性,而且在不断健全的过程中,会减少伪道德律产生的机会与空间,给道德者以应有的幸福,使伪道德律者望而却步,以引导与激励理性与道德的价值取向与生活方式。正义的社会制度,是众多个人理性的共同结晶,是世世代代的理性积淀,是尊重人、发展人、爱人的共同行为法则,是道德律的社会普遍形式。政治民主、经济共享、法律平等、社会自由,都是社会制度正义的具体体现。每个享有内在价值与尊严的人,都应致力于正义社会制度的建构。尤其是,道德者不被伪道德律者所诱走向歧途,而是去建构正义的社会制度,以引导、制约甚至惩罚伪道德律者,促进其理性成熟与道德发展,践行正义。惟有如此,正义的社会制度才会不断巩固与发展,使伪道德律之去“伪”成“真”成为普遍的现实。

总之,如果说提升个人道德境界既是个人对理性自由的追求,又是建构正义社会制度的根本条件,那么,建构正义的社会制度,则既是对社会普遍自由的追求,又是提升个人道德境界的社会条件。个人的道德境界需要一个人一生一直去努力追求与提升,在不断穿越道德文化迷雾中认清道德的本真面目;正义的社会制度则需要世世代代人艰辛地探索与建构,通过明确而有力的规范让人在行动上避免滑向道德文化的陷阱。当整个社会拥有了较为普遍的个人理性成熟与道德发展的坚实根基,铸就了社会制度正义与健全的宏伟大厦,人们才能穿越道德文化的迷雾、避开道德文化的陷阱,正义从此不再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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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4年8月116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经济基础基本不变而经济体制有了变化、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宪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规正在进行大量的立、改、废,道德也发生了变化。第四,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 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全册复习提纲

道德与法制八年级下册知识点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一.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的国家性质:(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3.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重要作用: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有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了解掌握). 4.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了解) 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并规定其担负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的使命,从而保障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得以实现. 5.我们怎样当家作主?(了解) 我们要依法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的责任. 6.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掌握) (1)平等权;2)政治权利(3)人身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受教育权;(7)监督权 7.人权的实质和目标: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了解) 8.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的原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了解) 9.宪法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掌握)人权的主体: 10.人权的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重点) 11.人权内容: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又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重点) 12.我国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重点) (1)立法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2)执法方面: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3)司法方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4)宣传方面: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 二. 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各级国家机关如何产生?(重点) (1)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它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 宪法保证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重点) 宪法通过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明确国家机构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内容,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 4.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了解) 5.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重点) (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3)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主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4)在国家机关内部,作出决策、决定时也要实行民主集中制。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一课知识点

第一课维护宪法xx知识点梳理 第一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核心价值: 核心价值追求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是我国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 宪法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对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法律依据、经济基础、基本途径、保障措施是什么?(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表现)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归根结底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1)宪法确认我国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4)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5)宪法还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4、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日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5、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对各级国家机关有什么要求? 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 5、我国享有人权的主体和內容有哪些? (1)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2)宪法保护的人权的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6、国家应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总体要求:P6 要求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具体要求:P7-8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一、正义的内涵 在中文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人们在经验上,或者在直觉上,可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一个人受到歧视性对待时,当人们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我们虽然在感觉上,内心道德评价中能给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观念下定义。但是很难说出大众普遍接受正义到底为何物,就象我们天天生活在时间中,却难以给时间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这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平等的正义观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此提出了非常经典的一种看法:他在平等的意义上分析正义问题,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1]。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也提出过一种平等的正义观。他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提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在受同一法律规范指导的一系列案件中坚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正义原则,这是佩雷尔曼所主张的。他的这一思想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形式上的平等,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先入为主而形成的偏见,致使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他的理论给司法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作为统治阶级,他们不能背离大众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去制定法律。背离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之名,无法律之实。无正义之精神的法律,社会成员对之失去信心,无人尊敬它,服从它。没有正义的精神蕴含在其中,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古至今,正义观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从原始的正义观,发展到现代成熟的正义观,社会进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精神的发展。正义观的进化带动法律的进化。法律与正义观的矛盾是法律改革的契机。当社会正义观变化时人们就用一种崭新的主观思想来看待旧时的法律制度,发现诸多不合正义理念的因素,要求废止旧法,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这种要求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评价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果一项法律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的,不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数人的反对。因此,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实证主义的标准看,仍然是一项有效力,

政治: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联系

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教学反思 / 政治教学反思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联系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反思资料适用于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一、区别主要表现为: 1、含义不同。法律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并且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道德指生活在一定物质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荣与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和。 2、调整的范围不同。可以说大多数的社会关系既可以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也可以由他们各自调整;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比如友谊、爱情等。 3、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主要凭借舆论、习惯、内心信念、宣传教育等手段保证实施。 4、产生和变迁不同。法律的产生和变迁更多具有人为的特点;道德的产生和变迁具有自生自发性。 二、联系主要表现为: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2、两者都是调节我们行为的规则,均为社会的秩序、正义、安全等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3、道德和法律在产生、变迁过程中相互渗透,道德可以法律化,法律也可能道德化。 4、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法律的制定受道德的影响,体现并维护道德的精神;道德补充着法律的不足并支持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XX文讯教育机构 WenXu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没有道德的法制就是吃人的法制。”这句话的意思是“道德是构 建公平正义法制的基础;高尚的道德由正确的立法制度所体现。”道德与法制 作为维系社会的两大支柱,其功能和作用相辅相成,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有重 大意义。 关键词:道德,法制,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感性,法制理性 一、道德与法制的内涵以及由此引申的个人认识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 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未一定的社会基础服务。不同时代,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往 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 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 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 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 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 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 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由此,道德以感性的姿态展现在人们面前,而法制则是当之无愧的理性化。但是,如果将道德感性或法制理性孤立而论,就会使研究者进入“文化复古” 或“专制暴政”。 这里所说的“文化复古”,并非如“欧洲文艺复兴运动”那样,是一场思 想解放运动,而是一种文化的倒退。何以这样认为呢?古语有云,“天不变, 道亦不变”,而我们的封建社会倡导的是“天变道不变”,所以我们民族长久

八下道德与法治知识要点

八下道德与法治知识要点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1、1公民权利得保障书 1、1、1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1.我国宪法得基本原则就是什么? 我国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得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得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宪法就是如何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得? (1)宪法确认我国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得地位。(2)宪法规定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得经济基础。(3)宪法规定得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得基本途径与形式。 (4)宪法规定广泛得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得保障措施。 (5)宪法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3.宪法对我国得国家性质就是如何规定得? 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就是工人阶级领导得、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得人民民主专政得社会主义国家。” 4、青少年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宪法”? 要依法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得责任。 1、1、2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 1.人权得实质内容与目标就是什么? 人得自由、平等地生存与发展。 2、人权得特点:广泛性、公平性、真实性 3.我国享有人权得主体有哪些?受宪法保护得人权内容有哪些? (1)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2)宪法保护得人权得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与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得权利。 3.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得措施? 总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与保障人权得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与自由。 具体要求: (1)尊重与保障人权就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得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得广泛得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得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得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与保障人权得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与法律得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得各项合法权益。 4、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国家应该怎么做?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得氛围与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1、2治国安邦得总章程 1、2、1组织国家机构 1.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得关系就是怎样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除人大这样得权力机关外,我国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它们与权力机关得关系就是怎样得? (1)我国还有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2)这些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法律与矫正正义

法律与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把守法作为正义的规定性之一,同时他还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中对法治的必要性都作了不少说明。他之所以对法律如此重视,是因为在他的意识里,法律没有过多地涉入人的情感因素,而是更多地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尼各马可伦理学》对矫正正义论述较多,但主要是以法律作为基点来进行论述,而没有对矫正正义做出概念性的界定。有人认为:“我们可以视亚里士多德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关联在一起并进行转换的第一人,其历史贡献不容忽视。”②因此,对矫正正义的论述必须从法律的视角切入。亚里士多德说:“可以说崇尚法律的人,是只相信神和理性的,因那些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添了几分兽性,因为欲望就是兽性,激情会扭曲统治者的灵魂,即使他是最好的人。法律是摒弃了欲望的理性。”③法律不受容易变化的人的情感的影响,它只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断,这是亚里士多德对人性的弱点有了深刻的认识后得出的结论,西方的法治主义传统无不受到亚里士多德这一论段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不论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与好人,并无区别。不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并无区别。法律则一视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到底谁做了不公正的事情,谁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谁害了人,谁受了害,由于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所以裁判者尽量让它均等。法律是一种工具,它的实施者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裁判者”。在人们争论不休的时候寻找“裁判者”,裁判者手持法律这柄尺进行裁决,裁决就是去寻找正义,“裁判者”被当作正义的化身。在裁判者的裁决下,侵害者就会受到惩罚,而受侵害者则会获得补偿,由此在侵害和受侵害之间就出现一种平衡局面,从表面上看,这种平衡局面是法律所造就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平衡实际上是矫正正义在法律领域内的体现。美国当代法理学家波纳斯对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的根本要素作了如下的归纳:(1)为不公正行为所伤害的人应当有启动由法官管理的矫正机器的权力;(2)法官不考虑受害人和伤害者的特点和社会地位;(3)对不公正伤害的救济。④从波纳斯的归纳中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所发挥的社会效用与法律所产生的社会效用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其实,这只是一个问题的表和里的关系,矫正正义可以说是更为内在和更为根本的具有导向性的社会价值取向,而法律则可以说是矫正正义外化出来的产物,它以矫正正义为出发点,同时又以矫正正义为归宿。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固然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但是他还认为矫正正义与人的主观动机也有密切的关系。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没有涉入人的情感的理性,因此可以防止容易发生变化的情感对事实的扭曲。但是社会现象纷繁复杂,对于复杂的事情来说,如果光看结果来进行判断则未免会失之简单和草率。因此,当事人的动机也必须加以考察。亚里士多德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他说:“至于说做正义的事和做不正义的事,不管做事正义还是不正义,都要有意地来做。如若是无意的,那就不是做不正义的事,也不是正义行为,而是凭着机遇。”⑤ 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误伤不一定是不正义,只要当事人不违反理性,并且没有恶意,虽然他造成了伤害,但并不是不正义。在现代法理学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虽然没有过错,但是对于所造成的客观后果却需要负一定的责任。 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对当事人动机的论述想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义,而现代法理学对因误伤所造成的后果需要当事人负责的理论也并没有将当事人主观上的善一起否定掉。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对法律匡正社会秩序的功能大加赞赏,他实际上是主张将当事人的主观动机与事件的客观后果结合起来考虑,这样才会有公正的裁决,才能更加符合矫正正义的原则。 在这样一个务实的立场上,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以及《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阐述了自

新人教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第2课时公平正义的守护 知识目标 1.知道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离不开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不懈努力,需要我们在生活中追求公平,捍卫公平。 2.知道个人维护公平的具体做法和制度保障公平的一些做法。 3.知道个人守护正义的具体做法和司法机关维护正义的做法。 能力目标 1.面对利益冲突,学会担当,能够以公平之心待人处事,提高个人处理冲突问题能力。 2.做有正义感的人,以实际行动维护正义。 3.提高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认识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增强公平、正义观念,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 2.自觉守护公平正义,面对不公平、非正义行为敢于斗争。 重点 1.个人守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做法。 2.制度保障公平、正义。 难点 1.个人守护正义的方法、策略。 2.制度保障公平、司法维护正义。 教师准备:制度保障公平、正义的情景幻灯片。

学生准备:预习新课。一、故事导入,场景激趣 故事:《一视同仁的警卫》 一家外资企业有一项规定:当有外籍员工经过各警点时,警卫都要立正敬礼,对中方员工则没有这个必要。 公司新来一位警卫,他值勤时,不论是外籍员工还是中方员工经过时,他都会“啪”地端端正正地敬个礼。中方员工开始以为他搞错了,负责警卫事务的中方总务人员还专门给他做了约一个小时的解释。他默默地点点头,但第二天仍是如此做,当主管行政的外籍经理特地找这位警卫谈话时,他说:“中方员工也是公司的一员,与您一样,他们也在为公司工作,我必须也要向他们敬礼——这也是我的工作。”他的话很快就传遍了整个公司,转述这话的和听到这话的中方员工脸上的表情都一样凝重。不久有传言,公司要辞退这位警卫。然而,一份抗议书也摆到了外籍总经理的办公桌上,所有的中方干部都在上面签了名。这位警卫终于留了下来。 教师总结:生活中不公平的事例还有很多,人们总是渴望公平的阳光普照,但公平的社会不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公平从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积极参与和不懈努力,需要我们在生活中追求公平,捍卫公平。 二、问题导读,新知探讨 【过渡语】上节课我们学习了公平的作用:对个人而言,公平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平不仅能保证个人应得的利益,使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而且能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自身潜能,提高工作效率。对社会而言,公平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那么,我们该怎样坚守公平呢? (一)坚守公平 1.个人维护公平 面对利益冲突,我们要站在公平的立场,学会担当,以公平之心为人处世。这样才能赢得他人的信赖与尊重,形成有利于我们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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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 第1课时坚持依宪治国 【学习目标】 1.知道宪法的构成和内容 2.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3.识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4.明确宪法的地位: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重点难点】 学习重点: 1.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2.宪法的地位。 学习难点: 1.宪法成为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原因。 2.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 【学法指导】自学法;讨论法;合作探究法。 【自主学习、夯基寻困】 请你阅读课本18-21页,我相信,聪明的你一定会完成下面的问题。 自学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哪些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自学2、为什么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国内活动,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自学3、依法治国首先是什么?依法执政首先坚持什么?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自学4、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宪法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合作探究、互助解惑】 请同学们讨论,相互合作。我相信大家的力量。 探究一:阅读教材第18-21页的内容,要求学生知道宪法的组成和内容,并在书上作记号。思考问题:我国为什么要对宪法草案进行全民讨论? 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通过宪法的组成和内容可以看得出来,它是我国的根本法。正是因为它是根本法,所以对宪法草案要进行全民讨论,才能突出对宪法的尊崇。

新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知识点

《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知识点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对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4、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对各级国家机关有什么要求? 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5、我国享有人权的主体有哪些?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有哪些? (1)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2)宪法保护的人权的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6、国家应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4)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7、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8、除人大这样的权力机关外,我国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它们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 (1)我国还有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2)这些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9、宪法是如何组织国家机构的?(宪法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实现的) (1)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宪法通过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明确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内容,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守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 10、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工作的原则是什么?这一原则又是如何贯彻执行的? (1)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为: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国家机关内部作出决策、决定时,实行民主集中制。 11、我国宪法是如何规范权力运行的? (1)宪法不仅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相应的职权,而且严格规范职权的行使。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的权力。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国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应当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权限行使权力,也不能滥用权力。任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3)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 (4)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行使。凡不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5)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一单元检测卷(含答案)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一单元检测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______。?() A.人民 B.公民 C.中国共产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体系中,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作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最主要的构成,成为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主体部分。宪法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 A.明确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B.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C.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D.完全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这说明( ) A.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 B.公民享有的人权的内容很广泛 C.尊重和保障人权只是国家领导人的事 D.我国的人权保障工作做得不到位 4.中国梦所蕴含的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政治权利诉求,无一不体现了大同世界、共同富裕、人人平等、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人权理想。实现人权理想需要( ) 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③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④杜绝一切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A.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③④ 5.2017年8月18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由此杭州诞生了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据悉,这也是目前世界唯一一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属于国家的( ) A.权力机关 B.行政机关 C.审判机关 D.检察机关 6.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来看,这体现在( ) A.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 B.国家权力机关居于被领导地位 C.实行中央的统一领导 D.符合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7.对右边漫画认识正确的是( ) A.权力可以造福于民 B.权力一定滋生腐败 C.必须保障基本人权 D.必须规范权力运行 8.包某在担任净月环保分局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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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 知识点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一、宪法确保“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表现。 1、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3、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4、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5、宪法还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二、人民的构成。 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三、我们青少年应该怎样参加政治生活? 我们要依法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担当起国家主人应尽的责任,树立主人翁意识。 四、我国从哪些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 1、宪法上: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 利和自由。 2、立法上: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 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3、执法上: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 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4、司法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 益。 5、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 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五、宪法组织国家机构表现在哪些方面? 1、宪法明确各级国家机关的产生。 2、宪法通过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明确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内容,使得国 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 3、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是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 七、民主集中制的表现: 在国家机构和人民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八、宪法怎样规范权力的运行? 1、国家权力必须在宪法和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任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行为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2、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国家权力授予国家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 担当,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懈怠、推诿。 3、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途径和方式行使。 4、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任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九、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十、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十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权力属于人民。 十二、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二课保障宪法实施 一、人民怎样遵守并贯彻落实宪法? 1、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2、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知识点总结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对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4.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对各级国家机关有什么要求? 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5.我国享有人权的主体有哪些?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有哪些? (1)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2)宪法保护的人权的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6.国家应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4)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7.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8.除人大这样的权力机关外,我国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它们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 (1)我国还有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2)这些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9.宪法是如何组织国家机构的?(宪法是如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实现的) (1)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宪法通过组织国家机构,授予国家机构特定职权,明确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工作方式等内容,使得国家权力的运行稳定有序。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权力,守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 10.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工作的原则是什么?这一原则又是如何贯彻执行的? (1)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为: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国家机关内部作出决策、决定时,实行民主集中制。

2018新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知识点

v1.0 可编辑可修改 《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知识点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对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4、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对各级国家机关有什么要求? 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5、我国享有人权的主体有哪些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有哪些? (1)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 (2)宪法保护的人权的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6、国家应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规定了侵害权利的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3)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4)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7、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8、除人大这样的权力机关外,我国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它们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 (1)我国还有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2)这些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正义、利益与道德情感

正义、利益与道德情感 [摘要]文章通过对慈继伟先生的《正义的两面》的分析,深入挖掘正义、利益与道德情感三者之间的关系,得出“正义以利益和道德情感为基础,同时反作用于利益和道德情感,是他们的存在的合理的配置器,使之达至和谐的共同体并良性运转,最终实现人类最大化的自由,也即实现了正义的根本目的”这一结论。 [关键词]正义;利益;道德情感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话题。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因而也就导致了各个法学流派对正义的不同见解,并形成了各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体系。由此,正义的主题成了学者们尤其是法学家们的聚讼焦点,思想家和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中业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然而当我们深入其中时却往往深感迷惑。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

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那么,在这多变的面孔背后有没有恒定不变的本质的灵魂?慈 继伟的《正义的两面》帮我们解答了这个问题,提出并系统阐发了正义的两面性,即:个人自愿遵守正义原则之动机的有条件性 与社会正义要求对个人的无条件性。 引子 作者在其引言中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他 的中心立论,即:“正义有两个相反相成的侧面:一方面,作为利益交换的规则,正义是有条件的;另一方面,作为道德命令,正义又是无条件的。”作为全书的主干线贯穿到底,本文试图将利益和道德这两个核心概念作为重要支点来分析正义、利益与道德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深入理解:什么是正义?如 何实现正义?正义的目的何在? 作者以深邃和独到的见解定义“正义 秉性”。“正义秉性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具体内容,二是结构性特征。”具体内容即正义的具体社会规范性内容,这些规范具有多样性和不恒定性;而结构性特征即正义的恒定不变的普适性的深刻本质内涵。在这里,

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答案

邛崃市2020—2021下期期中检测八年级下 册道德与法治答案 一、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45分) 1.C 2.D 3.A 4.C 5.D 6.A 7.D 8.C 9.A 10.C 11.A 12.D 13.C 14.A 15.B 二、非选择题(共55分) 16(1)(4分)答:图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图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2)(5分)答: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要求:①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②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④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形成全民守法的氛围和习惯,努力将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3)(3分)答:①学习宪法。②认同宪法。③践行宪法。 17(1)(4分)答: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利于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宪法的实施,形成尊崇宪法的社会氛围;等等。 (2)(3分)答:有些公民宪法意识比较淡薄,国家要加强对公民的宪法教育;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不仅仅是宣传口号,更需要公民的落实。 (3)(5分)答:思想上: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行动上:①自己要主动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②积极向身边的同学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宪法的内容和精神,宣传其重要性。③要敢于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 18(1)(4分)答: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 (2)(4分)答:因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既是合法权利的享有者,又是法定义务的承担者。史某康有网络言论的自由,但是也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所以,公民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 (3)(6分)答:正确行使权利要求做到:行使权利有界限。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每个公民都应该树立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意识,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履行义务要做到: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 19(1)(5分)答:小王的观点是错误的。理由: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是我们履行受教育义务的具体表现,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小王没有履行好受教育的义务理应受到老师的批评。老师对他的批评教育是认真负责的表现,是忠于职守的行为。 (2)(4分)答:晚上高歌--曲,会影响邻居的休息,是没有尊重他人权益的表现,所以妈妈叫停了。小乔有唱歌的自由,但是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4分)答:交警不是共享单车的投放者,是交通秩序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小明表哥有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同时也有遵守交通规则、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他随意往非机动车道上--扔,既没有遵守交通规则,也没有遵守公共秩序,是没有履行好公民义务的表现,同时还会带来单车的损伤,理应受到交警处罚。 (4)(4分)答: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做守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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