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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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03]167号)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1篇相关论文16篇)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3年11月13日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队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渭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依法懂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二、关于贪污罪

(一)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已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行为的认定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四)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关于受贿罪

(一)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下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四)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行为的处理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

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七)涉及股票受贿案件的认定

在办理涉及股票的受贿案件时,应当注意:(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没有支付股本金,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的,其受贿数额按照收受股票时的实际价格计算。(2)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3)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行为人仅支付股本金,其“购买”股票时的实际价格与股本金的差价部分应认定为受贿。(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5篇)

四、关于挪用公款罪

(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认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三)国有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四)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性质的认定

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五)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的,应当根据产生欠款的原因分别认定属于挪用公款的何种情形。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六)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行为性质的认定

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

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七)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八)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相关论文2篇)

五、关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二)“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㈩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

(3)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六、关于渎职罪

(一)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二)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

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三)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律适用

对于199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发生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行为(不包括徇私舞弊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能按照刑法修正案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徇私”的理解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立宏受贿案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长中刑二终字第0330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辩护人季康济,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国俊,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立宏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9)长县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立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2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王立宏受国有企业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公司委派,担任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工作并分管供应部、木材供应部、燃料供应部等。期间,被告人王立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湖南新世纪煤炭配送有限公司刘阳和湖南佳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周文辉所送人民币共计4010028.16元。2009年4月29日,中共湖南省纪委对被告人王立宏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被告人王立宏交待了收受刘阳贿赂的事实,但纪委机关已掌握

该事实的有关证据。侦查期间,侦查部门依法暂扣了被告人王立宏人民币3 988 178.43元、港币7600元、欧元3000元、美元15 2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煤炭买卖合同、帐务明细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行贿人刘阳、周文辉及被告人王立宏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5、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记录,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公司领导调整分工的通知;6、暂扣凭证、归案经过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立宏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立宏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立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王立宏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王立宏是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不属于受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腾飞公司经营产生的利润230万余元及政府纳税奖励49.2万元系违法所得,不属于贿赂款;3、王立宏在接受省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王立宏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至2005年2月,上诉人王立宏受国有企业湖南泰格林纸集团公司(原湖南省岳阳林纸集团公司)委派担任下属子公司恒泰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年2月,经湖南泰格林纸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推荐王立宏任泰格林纸集团公司参股的岳阳纸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岳纸股份公司)副总经理。随后,岳纸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聘任王立宏为公司副总经理。经公司安排,王立宏负责公司经营工作,分管木材供应部、燃料供应部等部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湖南泰格林纸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扩大会议记录,证明泰格林纸集团于2005年2月1日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会议推荐王立宏任岳纸股份公司副总经理。

(2)岳纸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证明2005年2月25日,岳纸股份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同意聘任王立宏为公司副总经理。

(3)湖南泰格林纸集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岳纸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湖南泰格林纸集团公司在岳纸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说明,该组证据证明湖南泰格林纸集团公司系国有公司,岳纸股份公司系股

份上市公司,湖南泰格林纸集团公司系岳纸股份公司大股东(2006年持股36.03%,2007年持股22.36%)。

(4)岳阳纸业办字(2005)3号关于公司领导调整分工的通知,证明2005年9月23日,岳纸股份公司安排副总经理王立宏负责公司经营工作,分管供应部、木材供应部、芦苇供应部、燃料供应部、进出口部、仓储部。

(5)岳阳林纸董字(2003)第31号委派决定、泰格林纸经字(2005)13号任免通知、泰格林纸经字(2008)3号职务任免决定,该组证据证明2003年12月至2005年2月,上诉人王立宏受岳阳林纸集团公司委派,任恒泰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年1月4日,上诉人王立宏受泰格林纸集团公司委派,任印友销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对于上诉人王立宏及其辩护人提出“王立宏系岳纸股份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泰格林集团公司对其任职没有书面委派文件,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立宏担任岳纸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前后,均受泰格林纸集团公司委派担任下属子公司的领导职务,且有书面委派文件。王立宏担任岳纸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虽经过该公司董事会聘任程序,但岳纸股份公司股东泰格林纸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扩大会曾推荐王立宏担任上述职务,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国有公司向非国有公司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任免、指派、提名、批准等,泰格林纸集团公司作为岳纸股份公司的国有股东,在本公司党委扩大会议上推荐人选到参股公司担任高管人员,具有委派提名的性质。岳纸股份公司作为股份上市公司,经董事会决议聘任公司高管,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任职程序,不影响委派关系的成立。王立宏任岳纸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有明确的主管分工,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等工作,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故上述认为王立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005年11月至2006年12月间,上诉人王立宏利用担任岳纸股份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湖南新世纪煤炭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世纪公司)董事长刘阳和湖南佳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辉公司)董事长周文辉所送人民币共计4 010 028.1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5年11月的一天,为稳定和增加新世纪公司向岳纸股份公司的煤炭供应量,新世纪公司董事长刘阳与岳纸股份公司主管燃料供应的副总经理上诉人王立宏在岳阳市中银大酒店客房内秘密协商,约定由王立宏保证新世纪公司当年12月份4万吨煤炭供应量,刘阳则按15元每吨给予王立宏回扣。不久后,岳纸股份公司购进了新世纪公司约4万吨煤炭。2006年1月初的一天,刘阳按约定在岳阳市华瑞大酒店门口送给王立宏人民币60万元,王立宏予以收受。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新世纪公司营业执照、购煤合同,证明新世纪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阳。2005年11月至12月,新世纪公司向岳纸股份公司供煤7万余吨。

(2)行贿人刘阳的证言,证明其经营的新世纪公司与岳纸股份公司间存在煤炭购销业务往来。2005

年下半年的一天,其约时任岳纸股份公司主管供应的副总经理王立宏在岳阳中银大酒店见面,要求岳纸股份公司帮新世纪公司消化四万吨库存煤,其在纸上写了15元/吨字样,意思是按该标准付给王立宏回扣。不久后,岳纸股份公司履行了煤炭买卖合同,至2006年1月止便从新世纪公司购煤4万吨。2006年1月的一天晚上,其约王立宏在华瑞大酒店前马路边见面,以回扣名义送给王立宏60万元现金。

(3)上诉人王立宏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二、刘阳送给上诉人王立宏60万元后不久,为求得王立宏的继续关照,保持新世纪公司在岳纸股份公司的煤炭供应量,2006年1月的一天,刘阳与王立宏再次秘密商量,约定王立宏以其姐姐王燕洁的名义开办公司,由刘阳负责经营,公司利润归王立宏所有,利润数额则按2006年新世纪公司与岳纸股份公司预计30万吨煤炭购销量,应给予王立宏每吨10元回扣的总数额计算。同年2月20日,王立宏出资50万元成立了益阳大通湖腾飞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王燕洁。公司成立后,为达到向王立宏行贿的目的,刘阳分别通过他人成立了大通湖河坝镇观普经营部、载福经营部、石门泰清煤矿销售经营部、三鑫煤炭经营部、兴鑫煤炭经营部、卓奇煤炭经营部。上述六家经营部根据刘阳的安排,在未与腾飞公司发生实质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腾飞公司开具销售煤炭增值税发票,腾飞公司再向新世纪公司开具销售煤炭增值税发票,新世纪公司按腾飞公司所开发票金额付款,腾飞公司再付款给上述六家经营部。

2006年6月,上诉人王立宏因担心被查处,要求刘阳将腾飞公司注销。经对账,新世纪公司共汇给腾飞公司14 072 247.48元,腾飞公司将其中9 607 694.19元分别汇给上述六家经营部。除去税款1 572 6 90.47元、注册资金50万元和其他小额开支外,刘阳通过此方法使腾飞公司产生“利润”2 878 028.16元。此外,腾飞公司还获当地政府纳税奖励49.2 万元。刘阳注销腾飞公司后,将腾飞公司“利润”和纳税奖励款共计3 370 028.16元全部转账至王燕洁的银行卡上。同年12月,王燕洁按王立宏的要求,将其中10 0万元转存至自己的定期存折,其余230余万元取现后全部交给了王立宏。王立宏将上述230余万元赃款先后藏匿于自家阁楼及其父亲家客房床下。上诉人王立宏通过上述方式收受刘阳所送人民币3 370 028.16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燕洁的证言,证明2006年3月,由其弟弟王立宏出资50万元,新世纪公司的刘阳陪其到益阳大通湖注册成立了大通湖腾飞经贸有限公司,自己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刘阳负责。

新世纪公司刻意通过腾飞公司购煤,让腾飞公司产生利润,可能是刘阳为讨好时任岳纸股份公司主管燃料供应的副总经理王立宏,以这种方式变相给王立宏送钱。同年7月初,王立宏怕这种经营模式会被查处,要求注销腾飞公司,刘阳当时称除去50万元注册资金,腾飞公司赢利280万余元,上述款项共330万元由刘阳分多次转账至其农业银行卡上。后来,其从卡上取现230万元交给了王立宏,剩余100万元转到自己的定期存折上。......

樊信玲受贿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南刑一终字第20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信玲。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9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樊新英,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信玲犯受贿罪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樊信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信玲,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樊信玲在任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全县中小学校建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项目经理肜应伍现金9万元、岳成义3万元、李云参0.2万元、郭建德2万元、韩林波1万元、王清芝1万元、赵德坤1万元、王中勤1万元、李明钦1万元、梁晓辉0.7万元、梁国臣0.5万元、王新跃0.5万元、寇全明0.5万元;被告人樊信玲收受以上13人共计2 1.4万元现金,并为13人在承揽工程、工程拨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案发后,被告人樊信玲退还涉案赃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樊信玲的供述

我于1999年9月至2002年4月任县教委副主任;2002年4月至2009年8月任县教体局副局长,先后分管师训、电教仪器、计财科、办公室、人事、计生等工作,2009年8月起任县教体局党委委员、主任科员。2002年4月至2009年8月任县教体局副局长时分管的计财科工作职责主要有计划统计、财务管理和中小学校建,中小学校建具体是掌握了解中小学校建工程中的具体情况,协调解决工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根据工程进度按拨款程序履行相关的签字手续。

我在纪委期间交待任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期间收受肜应伍9万元、韩林波1万元、李云参2万元、王清芝1万元、王新跃5000元、梁晓辉7000元、梁国臣5000元、寇全明5000元、赵德坤1万元、岳成义3万元、郭建德2万元、张云柯2万元、王中勤1万元、李明钦1万元的情况属实。

收受肜应伍9万元是分五次,其中:

2005年,肜应伍承建了城郊二初中实验楼工程和王集一初中宿舍楼工程,为答谢我帮他协调承揽工程,2005年秋肜应伍打电话约我出来,在县城“又一村”酒店的房间内给我送了1万元,对我说谢谢我在这两个工程中的关照,我推辞说弄那干啥,最后还是收下了。2006年,肜应伍承建了樊集乡东赵庄小学住宿楼工程、肜庄小学教学楼改造工程、杨庄小学教师住宿楼工程和樊集乡后河小学教学楼工程,为答谢我帮他协调承揽这些工程,2006年年底的一天,肜应伍给我打电话说找我有事,约我到“又一村”酒店,到了酒店的房间内,肜应伍塞给我一个信封,对我说谢谢我的关照,他走后我清点信封,内装1万元现金。2007年春的一天,肜应伍打电话约我到“又一村”酒店,在酒店的房间内塞给我1万元现金,对我说让我多说说他的好话,今年多给他安排点工程。2007年,肜应伍承建了樊集乡钮寨村小学教学楼工程、樊集乡中教学楼改造工程、王集乡一初中学生2号住宿楼工程,2007年秋的一天,肜应伍给我打电话约我到“又一村”酒店,我赶到时他已经在酒店的一个房间内等着我,我说你咋一个人在着,有啥事,他塞给我一个信封,说谢谢我今年这几个关照中对他的关照,过后我清点看是2万元现金。2008年年底的一天,肜应伍给我打电话说找我有事,约我到“又一村”酒店,在酒店的房间内肜应伍对我说感谢我这几年在工程上给他的关照,并对我说他侄女肜燕毕业已经两年了,听说2009年教育系统要招录小学教师,想让我帮忙安排肜燕的工作,然后给我送了2个信封就走了,他走后我拆开看是4沓现金,一沓一万元共4万元。肜应伍这五次送给你的钱都是用信封装着的,都是百元票面,最后一次送的4万元是用两个信封装着的,一个信封2万

元。

这五次给我送钱时没有其他人在场。我给他的帮忙是推荐他承揽工程,协调有关事宜,及时的给他拨付工程款。我2005年和2006年收受的2万元借给我同学刘振先了,余下的7万元我都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卡、咋存的我记不清了。我有农行、建行、邮政储蓄三张银行卡,密码都是571571。

收受岳成义3万元的情况是,2004年9月份的一天,岳成义到我办公室,当时就我俩在场,他对我说他承揽了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工程上的事让我多关照,这是他的一点心意,说着递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拆开看是1万元现金。2007年年底,岳成义又到我办公室,和我谈了一会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变更、追加预算和追加资金的事情,然后我俩又随便聊了一会,走之前他塞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点了点是2万元现金,他的意思主要是想让我帮助他在财政局协调追加资金。我收受岳成义这3万元都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卡、咋存的记不清。

收受李云参2万元的情况是,2006年5月份,李云参为了感谢我帮助他承揽、协调前高庙初中教学楼二升三加层工程,他和我电话联系说想见我一下,我俩约好在县幼儿园路口见面,见面后他和我随便说了几句,走时他装到我口袋一个信封,里边装了现金10000元。2007年5月份,李云参请我在县城又一村酒店吃饭或者“便民”小吃店,具体是哪个我记不清了,饭后其他人走后在酒店房间内送给我现金10000元,主要是感谢我帮助他协调上庄乡中学生宿舍楼工程。李云参送给我的这2万元,2006年的1万元我借给刘振先了,2007年的1万元我存到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卡、咋存的我记不住了。

收受郭建德2万元的情况是,第一次是在2007年的四、五月份,郭建德承建的上港乡初中教师宿舍楼工程快结束的时候,他约我在又一村酒店吃饭,吃饭之前他塞给我现金10000元。第二次是在2008年10月份,郭建德承建的城郊乡三初中(县航运中学)教学楼新建工程正在施工时,他又邀请我在县城又一村酒店吃饭,吃完饭其他人走后,在酒店房间内送给我现金10000元。这2万元都是在我办公室放了一段时间后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咋存的、存到哪张卡上我记不清了。

收受韩林波1万元的情况是,2005年9月份的一天,韩林波到我办公室,说马上就八月十五了,这是一点心意,说着递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拆开看是5000元现金,其实主要是感谢我帮助他协调上港乡中实验楼项目。2006年韩林波承揽了上庄小学教学楼工程,为感谢我对他这项工程的帮助,在2006年春节前一天他到我办公室,说快过年了,不知道买点啥好,这些钱你看着买点东西,并塞给我一个信封,内装5000元现金。韩林波送给我这1万元,2005年的5000元我存到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咋存的我记不清了,2006年送给我的5000元借给我同学刘振先了。

收受王清芝1万元的事情是,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清芝到我办公室,对我说马上要过节了,工程

上的事让我多关照,这是他的一点心意,说着递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拆开看是5000元现金,主要是感谢我帮助他协调歪子镇三初中餐厅及常蝉庵小学教师办公楼工程。2007年年底,王清芝又到我办公室,让我在歪子镇二初中工程上的事多关照,我俩随便聊了一会,走之前他塞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点了点是5000元现金,他的意思主要是感谢我帮助他协调歪子镇二初中工程项目。王清芝送给我的1万元,2006年的5000元我借给刘振先了,2007年的5000元我存到卡上了,记不清是哪张卡、咋存的。

收受赵德坤1万元现金的情况是,赵德坤承建的王集第二中心住宿楼工程是2006年春开始,2008年春完工的。在2007年春的一天,赵德坤约我到“又一村”酒店吃饭,当时谁在场我记不清了,吃完饭后在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大门口,赵德坤送给我一个信封,当时就我俩在场,他走后我回到办公室,拆开信封看是1万元的现金。赵德坤送我的这1万元,我去东北旅游时花了两、三千元,余下的七、八千元我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卡、咋存的我记不清了。

收受王中勤1万元的情况是,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王中勤到我办公室,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在场,他对我说马上就要过年了,新甸一小教学楼工程上的事让我多操心了,说着递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拆开看是5000元现金。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中勤又到我办公室,让我在歪子一小教学楼建设工程上的事多关照,我俩随便聊了一会,走之前他塞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清点看是5000元现金。2007年的5000元我存到银行卡上了,哪张卡、咋存的记不清了。2008年的5000元我日常消费了。

收受李明钦1万元的情况是,2007年秋的一天,李明钦到我办公室找我,当时办公室就我们两个人,他对我说让我在五星初中教学楼改造工程的事多操心、多支持,说着递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拆开看了看是5000元现金。2008年秋的一天,李明钦又到我办公室,我俩随便聊了一会,走之前他放在我办公桌上一个信封,我知道里面是啥,就说你弄那干啥,他说施庵曾营小学办公楼工程上的事你多关照了,我拿起信封还给他,他扭头就走了,我想着单位人多,也没有再说啥,他走后我清点信封,里面装了5000元现金。2007年的5000元我存到银行卡上了,存到哪张卡、咋存的我记不清,2008年的5000元我自己消费了。

收受梁晓辉7000元现金的情况是,2007年春梁晓辉到我办公室找我,在我办公室和我谈了一会工程上的事,走时给我留下了5000元现金。另外在2007年的国庆节前后,梁晓辉为承建王庄乔湾7间教室改造工程来我办公室和我闲谈了一会,走时给我留下了2000元现金。第一次的5000元我存到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卡、咋存的我记不清,第二次的2000元我日常消费了。

收受梁国臣5000元的情况是,2005年底梁国臣为承建的王集初中餐厅工程来到我办公室找我,在我办公室他办完有关手续后,走时给我了5000元现金,并对我说感谢我在这个工程中对他的帮助。梁国臣这5000元我记不清是日常消费了还是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

收受王新跃5000元的情况是,2005年7月份左右,王新跃来我办公室和我说了一会话,临走时给我5 000元,因为前高庙乡初中教学楼这个项目是2002年前高庙乡政府和王新跃签订的合同,到2005年这个项目因为前高庙乡政府资金不到位一直没完成,省市有关单位要求尽快完成,经过我单位和财政局共同协调,以前高庙乡初中为甲方和王新跃重新签订了合同,这样县财政就可以对这个项目进行拨款了,他给我送钱主要是感谢我参与帮他协调前高庙初中教学楼新建项目。这5000元在我办公室放了一段时间后存到我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卡、咋存的我记不清了。

收受寇全明5000元的情况是,2008年寇全明承建了城郊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2008年秋季的一天,寇全明到我办公室,和我闲聊了一会,对我说感谢我帮他协调了城郊乡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这是他的一点心意让我收下,然后塞给我一个信封,他走后我清点一下,里面装了5000元现金。这5000元我存到银行卡上了,具体哪张卡、咋存的我记不清了。

我收受肜应伍、韩林波等14人送钱时都没有其他人在场,肜应伍、韩林波等14人送的钱都是百元面额的,只有郭建德送给我的2万元没有包装,其他都是用信封装着的。肜应伍等14人给我送钱,因为我是主管中小学危房改造及校建的副局长,这些人承揽中小学校建及维修改造工程,他们为了让我在工程中给予关照以及答谢我才给我送的钱。我在这14人承揽的工程中,一是帮助协调他们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及时的办理拨付款手续,三是在教体局、财政局、建设局有关人员商量项目时积极推荐他们。我收受肜应伍等14人送给你的共计25.2万元,我没有告诉过其他人,家属也不知道,至今也没有退给肜应伍等人,没有上缴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我和肜应伍、韩林波等14人之间有无债务纠纷。这25.2万元包括我日常消费、借给我同学刘振先的钱。我借给刘振先的钱也是从卡上存取的,具体咋存、咋取的我记不清了,截止目前刘振先还欠我3.5万元,2009年8月21日前我的邮政储蓄卡上有11万余元,其中我2009年8月21日取了10.8万元,我借给我外甥张伟9万元,给我爱人曹云兰1.8万元,农行卡上的6万元我买股票了,我建行卡上共9万余元,其中的6万元我买股票了,卡上还余3万余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肜应伍的证言

我于1998年至2003年自己承包工程,2004年至今任新野县宛南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我认识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我通过人找他说我想在教育系统危房改造工程中干点活,他说行。

2005年至2008年,我分五次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现金9万元。其中:1、2005年秋在新野县“又一村”酒店送给他1万元,2、2006年年底新野县“又一村”酒店送给他1万元,3、2007年春新野县“又一村”酒店送给他1万元,4、2007年秋新野县“又一村”酒店送给他2万元,5、2008年春新野县“又一

村”酒店送给他4万元。

2005年,我承建了城郊二初中实验楼工程和王集一初中宿舍楼工程,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帮我协调承揽工程,2005年秋在县城“又一村”酒店我给他送了1万元,对他说谢谢他在这两个工程中的关照,他推辞说弄那干啥,最后还是收下了。

2006年,我承建了王集乡幼儿园教学楼工程、樊集乡东赵庄小学住宿楼工程、肜庄小学教学楼改造工程、杨庄小学教师住宿楼工程和樊集乡后河小学教学楼工程,为答谢樊信玲帮我协调承揽这些工程,2006年年底在县城“又一村”酒店我给他送了1万元,对他说谢谢他在这两个工程中的关照,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007年春为了让樊信玲在2007年多让我承包点工程,县城“又一村”酒店我给他送了1万元。

2007年我承建了樊集钮寨小学教学楼工程、樊集乡中改造工程和王集一初中学生宿舍楼工程,为答谢樊信玲帮我协调承揽这些工程,在县城“又一村”酒店我分两次给他送了2万元。

2008年我承建了新甸二初中教学楼改造工程,年底为了感谢樊信玲让我承揽这项工程以及他这几年帮我协调承揽教育系统危房改造工程,2008年年底在县城“又一村”酒店我给他送了现金4万元。其中200 6年底我给樊信玲送的1万元钱我们当时两个人在酒店吃完饭后给他的。另外四次都是在房间我把钱给他以后我就走了。这五次都是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这五次送给樊信玲的共计9万元钱都是百元票面的,前四次送的都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最后一次送的4万元是用二个信封装着的。都没有其他人在场,我送给樊信玲现金9万元是因为樊信玲是主抓危房改造、学校建设的副局长,我承揽的工程都是他从中协调定下来让我干的,他不让我干我就赚不到钱,为了表示感谢我才送的。最后一次的4万元是感谢樊信玲帮我承揽的新甸二初中工程,另外也是为了感谢樊信玲这几年对我的关照、帮助,使我顺利的承揽到工程,我表示感谢送给他的,我承揽的工程都是他定下来让我干的。

我送给樊信玲4万元有三层意思,主要是樊信玲2008年开始抓教体局的人事工作,我侄女幼师毕业,想让他帮忙安排到教育上当老师;二是感谢樊信玲这几年对我工程上的照顾;三是2008年我承揽了新甸二初中教学楼工程,我表示感谢送给他的。

我送给樊信玲的9万元,2005年秋的1万元是我自己的钱,其余的四次是我承建工程中赚的钱。我承建的这些工程,樊集乡中还有14万未付,王集一初中还有12万未付,新甸二初中还有6万未付,其它的工程款都全部付清了。这9万元樊信玲没有退还给我,没有其他人知道这事。

(2)证人岳成义的证言

2004年至今任宛南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我任宛南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期间承建有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

及校园改造附属工程。为承揽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及校园改造附属工程,以及在拨付工程款的工程中,我分两次共送给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现金3万元。

2004年9月份的一天,我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在我承建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中给予的帮助,我到樊信玲的办公室找他,我们说了一些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进度的事,走之前我递给他了一个信封,里面装了1万元现金。

2007年底,因为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变更,我到樊信玲办公室找他商量,想让他帮忙向上面说说,给汉桑城小学工程追加点资金,另外我也为了能及时的要到工程款,我又送给樊信玲2万元,也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

两次送给樊信玲的3万元钱时没有其他人在场,这3万元都是百元票面1万元一沓的,都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樊信玲是主抓危房改造、学校建设的副局长,我承揽的汉桑城小学教学楼工程是他事先定下来让我参与竞标,我顺利的竞标后在工程款的拨付上他也没有刁难我,使我顺利的拿到工程款。他给我的帮助是,帮我向上面反映,顺利的追加了汉桑城小学工程的预算及资金,在工程款上也及时的给我拨付。这3万元钱是是我做工程赚的钱。汉桑城小学教学楼的工程造价70多万元,还有13万没有付清。这3万元钱他没有退还给我,没有其他人知道这事。

(3)证人李云参的证言

2006年至今任新野县宛南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我2007年、2008年分两次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现金2万元,每次1万元。2007年5、6月份,我承建了前高庙乡中教学楼加层工程,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帮我协调承揽该工程,在县幼儿园路口我给他送了1万元,对他说感谢他在这个工程中的帮助,他没说啥就收下了。2008年5、6月份,为了感谢樊信玲帮我协调上庄乡中宿舍楼工程项目,我在县城又一村酒店请他吃饭,饭后在酒店房间内我给他现金1万元。我对他说工程上的事多关照,他说尽力帮忙吧,就收下了。

(4)证人郭建德的证言

2001年至今在炳阳建筑公司(原城郊建筑公司)工作,任公司项目经理,2006年至今兼任公司副经理。

我分两次共计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2万元现金。其中2007年春季我在建上港第一初中办公楼期间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现金l万元;2008年秋我为建县航运中学教学楼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现金1万元。2007年春的一天晚上,我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在我承建上港一初中办公楼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并为催要工程款,我邀樊信玲在又一村酒家一块吃饭,在饭前就我俩在场时,我给樊信玲送了1万元现金,对他在我承建工程中的帮助,表达我的谢意,樊信玲推辞了下收后装在就衣兜中。2008年秋的

一天晚上,我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在我承建航运中学教学楼工程中给予的帮助,我邀樊信玲在又一村酒家一块吃饭,在饭后就我俩在场时,我给樊信玲送了1万元现金,对他在我中标航运中学教学楼工程中的帮助,表达我的谢意,樊信玲接手该1万元款。都是百元票面的,没有包装物。没有其他人在场。樊信玲是主抓危房改造、学校建设的副局长,我承揽教育上的两个工程都是在他的帮助下顺利中标的。并且在工程完工后我在樊信玲的帮助协调下也顺利拿到工程款,我能赚到钱,为了表示感谢我才送的。樊信玲帮我拿到工程并顺利拿到工程款。这2万元是我做工程赚的钱。港第一中学办公楼造价50万元,给我付款50万。航运中学教学楼及校园改造工程的造价约300万元,给我付款187万。樊信玲没有退还这2万元,没有其他人知道这事。我和樊信玲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5)证人韩林波的证言

我2003年至今任新纺集团建筑公司经理。我承建有新建王庄乡中餐厅、上庄田庄小学教学楼、上庄小学教学楼、上港乡中实验楼。我2005年和2006年分两次共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现金1万元,每次5000元。

2005年我承建上港乡中实验楼工程,在工程建设期间,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的帮助,在200 5年八月十五前我到樊信玲办公室给他送了5000元钱,对他说感谢他在工程中的帮助,这是我的心意,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2006年我承建上庄小学教学楼工程,工程完工后,为答谢樊信玲的照顾,在春节前我到他办公室给他送了5000元钱,对他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并说这是我的心意,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这两次1万元都是百元票面的,都是用一个信封装着。当时都没有其他人在场。樊信玲是主抓危房改造、学校建设的副局长,我承揽的工程都是他定下来让我干的,他不让我干我就赚不到钱,为了表示感谢我才送的。樊信玲对我的帮忙是我承揽的工程都是他定下了让我干的。这1万元钱都是工程上赚的钱,上港乡中实验楼的工程那个造价是约20万元,上庄小学教学楼的工程造价约15万元,款都结清了。他收钱后没有退还给我,我和樊信玲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

(6)证人王清芝的证言

我1998年至今任宛南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承建的工程有1、有新野县歪子三初中餐厅建设,工程造价16万元款付清。2、歪子镇常蝉庵小学教师办公楼建设,造价10万元,款付清。3、歪子二初中实验楼建设,造价77万,下欠3万的工程款。

2006年春节及2007年底,为我承建的3项工程。我两次送给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樊集玲现金各5000元,共计1万元。2005年秋我承建有新野到歪子镇三初中餐厅及常庵小学教师办公楼建设两项工程,2006

年初工程完工,在工程承揽办理验收付款手续时,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都给予了关照,为表示感谢,也为了继续承揽教育上的工程,2006年春节,我到樊信玲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对他说:“工程上的事你多关照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他也没说什么,将钱收下。2007年我承揽了歪子镇二初中实验楼工程,2007年底基本完工,2008年春验收合格,在工程中樊信玲帮我积极协调,在工程招投标中积极推荐我,在验收付款上给予我关照,为表示感谢,同时希望以后多照顾,2007年底,我到樊信玲办公室,送给他现金5000元,对他说:“工程上的事让你多操心啦,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他推辞后收下啦。

(7)证人赵德坤的证言

我2002年至今在城关建筑公司任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春季我为建王集第二中心小学住宿楼工程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现金1万元。

2007年我承建王集第二中心小学住宿楼工程,在该工程建设期间,为答谢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的帮助,2007年春的一天,我和樊信玲在又一村酒家一块吃饭后,在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大门旁,就我俩在场,我给樊信玲送了1万元现金,对他在我承建工程中的帮助,表达我的谢意。我送给樊信玲的1万元钱都是百元票面的,是用一个信封装着,没有其他人在场。

(8)证人王中勤的证言

我2007年任广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任经理期间承建的工程

有新甸一小教学楼工程和歪子一小教学楼工程,其中歪子一小教学楼的工程是2007年李吉信中标的,工程合同上签的是他的名字,他不干让我干的,付款是对准我的。2007年和2008年我承揽了新甸一小教学楼工程和歪子一小教学楼工程,在这两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我分两次共送给新野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现金1万元。

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为新甸一小教学楼工程的事情,我到樊信玲的办公室找他,当时他办公室就我们两个人在场,我们说了一些新甸一小教学楼工程上的事,走之前我递给他了一个信封,里面装了5000元现金。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樊信玲办公室找他,我们闲聊了一会,走之前我说让他在我承揽的歪子一小教学楼工程上多加关照,并塞给他一个信封,里面装了5000元。这两次送给樊信玲的1万元钱没有其他人在场,都是都是百元票面的,都是用一个信封装着的。樊信玲是主抓危房改造、学校建设的副局长,在工程款的拨付上及时的给我办理了手续。他给我的帮的忙是及时的给我拨付了工程款。我承揽的这两项工程造价63万元,还有2万余元未付,歪子一小的工程造价是36万元,还有14万元未付。这1万元钱他没有退还给我,我和樊信玲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无任何债务纠纷。

(9)证人李明钦的证言

2007年至今在宛南建筑公司任项目经理,我任项目经理期间承建的工程有五星一初中住宿楼改造、施庵镇曾营小学办公楼等。在五星一初中住宿楼改造工程,施庵镇曾营小学办公楼工程建设中,我分两次共送给县教体局副局长樊信玲现金1万元。......

药立毅等贪污、受贿案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鹤刑终字第59号

抗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药立毅。因涉嫌受贿犯罪,2009年5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秦东林。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2 009年6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药立毅、秦东林犯贪污罪、药立毅犯受贿罪一案,于20 09年9月30日作出(2009)浚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朝晖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药立毅、秦东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

1、2009年3月至5月,被告人药立毅利用在中铁三局鹤壁拌合站检验、验收沙石料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供料商秦东林虚开该拌合站收料票据31张,骗取公款53560.20元,二人私分,其中药立毅分得31000元,秦东林分得22560.20元;

2、2009年2月至5月份,被告人药立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供料商秦东林5000元。被告人药立毅、秦东林案发后已将赃款退出。

另查明: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是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独资企业,中铁三局集团

有限公司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境内社会公众、境外社会公众三个股东发起人共同投资组建。其中,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持有58.30%的股份、境内社会公众持有21.95%、境外社会公众持有19.7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药立毅、秦东林在侦查阶段及一、二审庭审中的供述,证人姜xx、郑xx、黄xx的证言,退赃证明,任职证明,户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药立毅所在的单位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是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独资企业,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境内社会公众、境外社会公众三个股东发起人共同投资组建。其中,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持有58.30%的股份、境内社会公众持有21.95%、境外社会公众持有19.75%。由此证明,该公司已经不是纯国有公司。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的精神,被告人药立毅作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石武高铁河南段项目四分部职工,在鹤壁拌合站负责收料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人秦东林相勾结,骗取本单位公款53560.20元,其中药立毅分得31000元,秦东林分得225 60.20元,对药立毅、秦东林的行为应定为职务侵占罪。关于药立毅受贿的问题,药立毅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秦东林5000元,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因被告人药立毅受贿数额未达到定罪处罚的法定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药立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东林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药立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

药立毅、秦东林犯贪污罪、药立毅犯受贿罪一案二审

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药立毅,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石武高铁河南段项目四分部鹤壁拌合站(以下简称中铁三局鹤壁拌合站)工作人员,

住鹤壁拌合站工程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顺城街x号中铁三局五公司。因涉嫌受贿犯罪,2009年5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秦东林,男,1963年5月11日,汉族,大专毕业,浚县人大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住浚县城关镇环城北路x号。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2009年6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浚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药立毅、秦东林犯贪污罪、药立毅犯受贿罪一案,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浚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朝晖出庭支持抗诉,被告人药立毅、秦东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

1、2009年3月至5月,被告人药立毅利用在中铁三局鹤壁拌合站检验、验收沙石料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供料商秦东林虚开该拌合站收料票据31张,骗取公款53560.20元,二人私分,其中药立毅分得31000元,秦东林分得22560.20元;

2、2009年2月至5月份,被告人药立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工程供料商秦东林5000元。被告人药立毅、秦东林案发后已将赃款退出。

另查明: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是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独资企业,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境内社会公众、境外社会公众三个股东发起人共同投资组建。其中,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持有58.30%的股份、境内社会公众持有21.95%、境外社会公众持有19.7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药立毅、秦东林在侦查阶段及一、二审庭审中的供述,证人姜xx、郑xx、黄xx的证言,退赃证明,任职证明,户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药立毅所在的单位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是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独资企业,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境内社会公众、境外社会公众三个股东发起人共同投资组建。其中,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持有58.30%的股份、境内社会公众持有21.95%、境外社会公众持有19.75%。由此证明,该公司已经不是纯国有公司。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

合同法习题参考答案

合同法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答案一、单选1.A 2. A 二、不定选1.BC 2.AB 3.BCD 4.BCD 5.B 6.ABC 7.AC 8.AC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答案一、单选 1.A 2.B 3.C 4.B 5.C 6.B 7.B 二、多选 1.ABC 2.BC 3.CD 4.AC 5.ABC 6.BD 7.ABD 8.ABC 9.ABC 10.AC 11.BDFH 第三部分合同的效力 答案一、单选 1.C 2.D 3.B 4.A 5.B 6.A7.A8.D 二、不定项选 1.ABD 2.BCD 3.BCD 4.AB 5.A 6.BCD 7ABCD 8.AB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变更解除和履行 答案一、单选 1.B 2.C 3.C 二、多选 1.BD 2.ACD 3.ABC 4.ABC 5.ABC 第五部分违约责任 答案一、不定项选择 1.BCD 2.ACD 3.ABC 4.CD 5.D 6.D 7.C 8.ACD 9.ABCD 第六部分案例分析 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 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答案及解析] 1.效力未定。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逐条对比:民法典与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举世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合同法等单行法将同日废止。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合同法里典型合同的一种,在纳入民法典时也进行了一定修改,现将修改前后的条文对比列举如下,以供广大建筑业同仁学习研究。转载请注明来源:何博士说税。 合同法第十六章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八章备注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 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合同。 无变化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 无变化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 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 开、公平、公正进行。 无变化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 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 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 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 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 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 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 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 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 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 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 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 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文字调整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 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等文件订立。 无变化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分析习题(一) [答案] (1)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A公司同意D厂只发一种规格货物,应视为A、C之间的合同已变更。 (2)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的责任,应由A公司对B承担,其后向C公司索赔,再由C公司向D厂索赔。因为D厂对手套过期有过错。 (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且部分医用手套过期,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风险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承运人火车站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免于承担责任。 (4)不予支持。因为B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合格,A公司不负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设问不多,但每个问题暗藏玄机,都可拆开分作几个小问题加以考查。在五个民事主体关系中,其中A、B、C、D的关系均为供货关系,可用图简单表示为: D→C→A→B〓(图中"→"表示供货) 在这个连环供货关系中,恪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是解答本题的第一关键点。本题的另一个关键点是正确把握A公司经理赵刚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手套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注意到以上两点,本题已解矣。 [法理详解] (1)在A、B、C、D四者的关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向B发货,C向A发货,D向C发货,因而A与D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A公司经理赵刚越过C公司,直接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的手套即可,对此C公司一直未持异议。那么,赵刚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呢?我们认为,赵刚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思表示即是A公司的意思表示。赵刚此举意味着A公司变更了A、C之间的合同,而C公司明知此事而未持异议,说明A、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1、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答:合同法本质上主要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 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2、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 1

合同法164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16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考试形式:开卷 班级 学号 姓名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0分) 1、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5、下面的( )属于从合 同。 6、以下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 、赠与合同 B 、 买卖合同 C 、租赁合同 D 、 银行贷款合同 3、下列合同中只有( )是实践合同。 A 、公民之间的贷款合同 B 、汽车购销合同 C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D 、委托合同 4、无名合同是指的( )的合同。 A 、无名称 B 、 无法律明文规定 C 、无法理基础 D 、 非正式 A 、借款合同 B 、 借用合同 C 、买卖合同 D 、 抵押合同 A 、离婚协议 B 、 收养子女协议 C 、人身保险协议 D 、 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A、某公司向客户寄送价目表 B、某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 C、某服装公司在报纸上登载招股说明书 D、某公司向另一公司发去订单 7、甲向乙发去一传真,称愿以每台500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规格的空调10台,望乙于 10天内做出答复。乙于第五天以传真回复,称愿接受甲的其他条件,但价格应改为每台5500元。乙的传真属于()。 A、要约邀请 B、承诺 C、反要约 D、对要约的撤销 8、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形是()。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而受要约人尚未做出承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9、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

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这是中国法学界的大事,也是影响亿万中国人民生活的大事。 民法典逾1200条,合同编独占500多条。作为专业研究合同的机构,“法天使-中国合同库”持续跟进民法典修订中与合同有关的部分,此前已完成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稿(以下简称“19版民法典草案”)与《合同法》的比对工作。 当前,对19版民法典草案已有了解的法律人希望进一步获知: ?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现有《合同法》对比 ?正式版民法典与19版相比,又做了哪些修改 现在,我们就将对正式版《民法典》、19版民法典草案与现有《合同法》进行统一比对说明,并且更进一步,将对比范围扩大至与合同有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即: 对比内容不仅涉及现行《合同法》,还涉及部分司法解释、法律法规中部分涉及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本文结构: 一.整体情况说明 二.正式版民法典合同编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比表(获取比对版方式:法天使公众号后台回复合同编) 如时间有限,可先收藏,重点查阅本文“整体情况说明”部分。 注:为便于表述,以下将《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等被《民法典》所取代的现有法律法规称为“旧法”。 说明:为方便阅读,内容对比将使用简称,对比简称表如下:

PDF细节对比如下图所示

对合同法的修改意见

对合同法的修改意见

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看法和修改 建议 李开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编者按】本文作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研究了九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如今我国合同立法虽然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但是作者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并未白费,它对《合同法草案》的进一步修订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刊全文刊登这篇文章的目的,旨在引起人们对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视,借《合同法草案》公布的机会,掀起一场大讨论,帮助合同法的起草者进一步修订好《合同法草案》,使我国能够尽快获得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先进的合同法。 我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历时数年,几易其稿,终于形成了如今交全国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个稿子对合同的规定,较之我国前一阶段的合同立法来看,已有很大进步。集中表现在,《征求意见稿》在借鉴国外合同立法、判例、学

说的基础上,对我国过去合同立法没有规定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从通则到具体合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合同法规范体系。但是,《征求意见稿》也存在诸多不如人意的问题。这里仅就以下九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 《征求意见稿》较之我国前一阶段的合同立法虽有较大进步,但其立法精神仍倾向保守,照抄了《民法通则》中或者其它法律、法规中不少过时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或者理论上、逻辑上存在这样那样错误的规定,离制定一部先进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法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要解决立法精神倾向保守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下两条: (1)要树立与市场经济国家及地区的合同立法接轨的思想,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合同立法的经验和科学内容。 (2)要树立与旧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合同立法决裂的思想,在我国过去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中,包括《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及有关条例、细则及司法解释中,凡与市场经济的要求

民法通则合同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 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 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 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 15条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 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

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 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 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 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合同法法条与解析

民法之三: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 ()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 「相关法条」 「意思分解」

、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沉默在《民通意见》第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又如《继承法》第条第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又如《继承法》第条第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再如《合同法》第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 这里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如甲工厂向乙商店发出的要约中载明:“如果在日内不作出承诺表示,也不作出拒绝表示的,视为接受要约。”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 订立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但后来双方又未订立书面合同,那么该合同能否成立?换而言之,书面形式的法定或意定要求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吗?这是许多考生不明白的一个问题。 应该说,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当事人又未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成立。但这个原则有例外,即体现在第、条上。此时若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又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此说来,合同的其他形式应为合同 ()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若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能成立合同。 ()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

合同法,民法通则

合同法,民法通则 篇一:合同法与民法通则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李建伟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条款、合同形式、要约与承诺、格式条款、缔约过失 1、合同形式 10条要式(书面-一般要式)/不要式(可以口头)特殊要式:书面+有权机关登记/批准(生效)5类明确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建设工程、商业借款、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不采用则合同不成立非绝对 36、37条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事实合同),合同成立 2、合同条款 12条非必备条款,一般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就可以成立合同 61、62、63条 3、要约与承诺 15条要约邀请 4类: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可能为要约邀请或要约(符合14条) 14条内容具体确定-有标的和数量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条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可撤回(到达前)、可撤销(到达后)

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①要约明确规定不可撤销; 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作了准备工作 21条 28、29条承诺须遵守时间迟到是受要约人自己造成则无效 30、31条承诺须遵守内容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 26条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限制解释:只限于不要式的诺成合同 践成合同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4、格式条款 39、40条提请对方注意,按要求予以说明不尽到该两项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41条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按普通人理解解释,按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解释 5、缔约过失 42、43条两种:在订立合同中由于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在订立合同中利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利益的 58条两种:合同虽成立但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合同法,条争议

合同法,条争议 篇一:合同法法条与解析 民法之三: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 1 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 2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 (1 (2 4 (1(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 「意思分解」 1、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

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但也有产生积极法律效果的情形,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再如《合同法》第171 这里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如甲工厂向乙商店发出的要约中载明:“如果在15日内不作出承诺表示,也不作出拒绝表示的,视为接受要约。”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 3 明确规定或事先双方当事人约定,订立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易混淆知识点.

合同法易混淆知识点 1、对第36、37条(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适用,应掌握以下几点:(1)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若只是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能成立合同。 (2)强调只要“一方”履行就可以了,不需“双方”均为履行。 (3)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 2、对沉默在不同情形下积极或消极的法律意义,应予牢记,不可混淆。《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遣赠的,视为放弃。《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 何一方不得单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示的法律意义。 3、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和要约说两大主张,合同法对此未予规定。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 4、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出价)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拍定是承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决标)是承诺。 5、特别注意第31条非实质性变更仅是原则上产生承诺效力,有两种情形导致 承诺无效而为新要约: (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6、交叉要约问题。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对于交叉要约可否成立合同,存有争议, 一般认为不能当然成立合同,因为交叉要约当事人缺乏承诺的意思表示。 7、同时表示问题。同时表示是指订约当事人采用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同时表示与交叉相约本质相同,仅是双方对话方式不同。其效力应同于交叉要约。

(完整版)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案例分析题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 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 1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重大变化大全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重大变化大全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同时废止。 1.关于通则。 (1)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确认了债之基本体系。但是,《民法典》并未设置债法总则编,而是通过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为了弥补债法总则编的缺位可能导致的制度缺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适度扩张了合同履行一章的内容,在其中规定了债的分类规则,以及各类债的履行规则,并借助准用性规则的设置而直接适用于其他债的关系,其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因此,非因合同(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性质上仍然属于一种债之关系,在债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情形时,可以准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所述,《民法典》合同编的通则中可以适用于非法定之债的规则,都有特定的指示标志,即如果条文中使用的是“债”“债权”或者“债务”的,就意味着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债。但如果条文中适用的是“合同”“合同的权利”或者“合同的义务”,则意味着该条文仅能够适用于合同之债。 (2)明确规定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 第1题 某开发公司与某科研单位,订立了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开发经费为10万元,违约金为开发经费的10%,后开发公司因故违约,给科研单位造成1.2万元的实际损失,问开发公司应支付给科研单位()损失费。 A 4万元 B 5万元 C 14万元 D 1.2万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参见《合同法》第114条。 第2题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A 不得减少支付违约金 B 适当减少支付违约金 C 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D 拒绝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金过分高的处理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3题 ()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A 价款 B 赔偿金 C 继续履行 D 违约金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BCD均属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选A。

第4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考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解析:《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依据116条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其一,因此要判断选择哪一个条款对乙最为有利,由题中所述可知,适用违约金条款更为有利,乙可以得到6万元的赔偿;其次,选择了违约金条款,就排除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因而依据115条的规定,定金应该返还。总之,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向乙返还定金4万元。本题的四个选项很具有迷惑性,考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第5题

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看法和修改建议(上)

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看法和修改建议(上)我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历时数年,几易其稿,终于形成了如今交全国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个稿子对合同的规定,较之我国前一阶段的合同立法来看,已有很大进步。集中表现在,《征求意见稿》在借鉴国外合同立法、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对我国过去合同立法没有规定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从通则到具体合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合同法规范体系。但是,《征求意见稿》也存在诸多不如人意的问题。这里仅就以下九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一、关于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征求意见稿》较之我国前一阶段的合同立法虽有较大进步,但其立法精神仍倾向保守,照抄了《民法通则》中或者其它法律、法规中不少过时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或者理论上、逻辑上存在这样那样错误的规定,离制定一部先进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法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要解决立法精神倾向保守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下两条:(1)要树立与市场经济国家及地区的合同立法接轨的思想,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合同立法的经验和科学内容。(2)要树立与旧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合同立法决裂的思想,在我国过去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中,包括《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及有关条例、细则及司法解释中,凡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吻合的规定,都不应再搬进新的合同法之中。 二、关于合同自由问题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为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就不能形成市场机制,就不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渠道作用,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然而,正是在这个涉及合同法生命和灵魂的重要问题上,《征求意见稿》第3条不敢理直气壮地将合同自由写进合同法之中,而是照搬《民法通则》,将合同自由表述为“自愿”,而且还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于合同订立。似乎除合同订立需要“自愿”或“自由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就不需要“自愿”或“自由”。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如此忌言合同自由是没有道理的,应当进行修正。在《民法通则》制订之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开始不久,而且那时的经济体制改革还禁锢在计划经济的框框之内。在那时,企业订不订立经济合同、与谁订立经济合同以及经济合同要达到的基本目标,仍由国家指令性计划确定;企业享有的“合同自由”仅限于在订立具体落实国家计划的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有平等协商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另一方。在这种经济条件下,《民法通则》不规定合同自由原则,而用“自愿”这一概念来表述企业在当时所获得的,在订立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不受对方强迫的“自由”,应当说是准确的,无可非议的。但是,在党和国家早已宣布废除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已经获得较为全面的合同自由(包括订不订立合同的自由、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平等协商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平等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的今天,无论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我国企业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获得的较为全面的合同自由的现实出发,我们都不应当照搬《民法通则》,仅言“自愿”,不言“自由”,而应当理直气壮地将合同自由原则写进我国合同法之中。为此,建议对《征求意见稿》第3条作如下修改:[!--empirenews.page--]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合同法上地位平等。任何主体都有协商订立合同或者协商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在协商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过程中,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他人的合同自由。”三、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第25条是对合同的成立与有效进行一般性规定的条款。但是,什么是合同成立?什么是合同有效?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合同不成立,或者仅对合同的效力产生某种影响?对这样一些问题,该条的表述是十分含糊的,应当进行修改,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有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同之是否成立,属于生活事实判断问题;而合同之是否有效,则属于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前者指的是于生活事实上当事人之间是否订立了一个合同;后者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价值评判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能否按合同的内容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在法律的适

最新合同法笔记几乎逐条解读

合同法笔记几乎逐条 解读

合同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合同法》同《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重合和冲突,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具有重要的应试意义,不可不予重视。 如《刑法》一样,由于《合同法》条文繁多,为了读者阅读的方便,我们将把总则“、”分则“两部分加以分别解读。【因为合同法法条挺多的,所以具体法条的内容我就不一一列举了,只是将第多少条列出,意在寻求各条之间的关系,将主要的知识点列出来】 总则篇 一、重点法条:第2条。 意思分解: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二、重点法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36条。

第37条。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 1、依第10、11条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分为: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的形式,书面形式分为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分为鉴证、公证、登记、审批。一般书面形式分为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分为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其他的形式分为推定行为、沉默行为、视听资料。 上图中表明,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十分复杂的,闪不仅限于许多考生所理解的“合同书即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为合同书”。 2、推定是拽当事人以一煊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又如〈继承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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