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讲授提纲

社区矫正工作讲授提纲
社区矫正工作讲授提纲

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控维护社会稳定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新时期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也是司法行政工作加快改革发展面临的重要机遇。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这个通知下发后,经中央批准,司法部先后在北京、上海等18个省市进行了社区矫正试点,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经中央政法委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于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自治区也于2010年2月分别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暂行规定》,并成立了以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符强、自治区副主席、政法委副书记贾帕尔〃阿比布拉为正副组长的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3月开始,我们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沙雅县、温宿县进行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起在全地区普遍试行,其中库车县、沙雅县、温宿县在去年试点基础上全面展开,其余县市今年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乡镇、街道进行试点,明年将全面展开。自治区司法厅最近下文,

把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做为司法行政系统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重点推进。前不久我和侍书记陪司法厅杜书记到各县市调研,以及我们到各县市回访,对社区矫正工作做了些了解,就目前地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一是部分县市司法局的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着等待、观望甚至畏难情绪,造成工作进度缓慢。二是部分司法所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造成社区矫正对象漏管失控。三是部分司法所人员业务不熟练,操作不规范,造成工作的失误。为了尽快扭转上述被动的局面,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健康顺利发展,成为地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亮点。局党组决定举办这期培训班,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基本知识、工作内容、工作程序进行一些专题培训和观摩,下面我讲五个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基本知识概述。

1、社区的含义。

社区是由一定数量居民组成的、具有特定的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社会共同体。

2、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

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3、社区矫正的特征。

第一,刑事制裁性。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作为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而刑罚的执行以刑事制裁性为首要特征。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要受到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改造教育,公民权利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也受到限制,体现了制裁、刑罚的特点。

第二,非监禁性。这一特征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监禁刑而言的,也是区别于监禁刑的最根本的特征。社区矫正的执行,与在监狱执行刑罚不同,矫正对象不再是关押在高墙之内,而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入社会,使其在一个正常社会环境中得到最有效的改过自新。

第三,专业性和群众参与性并重。一方面,社区矫正改造罪犯,尤其是心理矫正工作,是非常专业化的工作,需要有各种知识背景的工作人员来承担。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也是一项需要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的复杂的社会工作。

第四,人文关怀的特点。社区矫正闪烁着人文关怀的光芒,这体现在我们对待曾经犯过罪行的罪犯的态度上,我们对待社区矫正对象,已不再是以前在报应刑观念下那种视罪犯为异类的态度--惩罚其罪行是刑罚的目的。社区矫正关注更多的是改造、矫正,使那些误入迷途的人尽快醒来,回

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在矫正过程中,应将他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看待,多表现为对他们的帮助、教育、感化,而不是单纯的惩罚。

4、社区矫正与刑释解教人员安臵帮教(以下简称回归帮教)工作之间的区别。

(1)对象不同。回归帮教的主要对象是刑释解教人员,是不再具有“罪犯”身份的公民。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仍在服刑改造的“罪犯”。

(2)性质不同。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工作,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带有明显的惩罚性。回归帮教不是刑罚执行工作,不具有惩罚性,是地方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带有明显的社会公共福利性。

(3)、工作侧重不同。回归帮教侧重于预防过去的犯罪者重新犯罪,社区矫正侧重于惩罚犯罪和改造现行的“罪犯”。

(4)、遵循的依据不同。社区矫正的对象、内容、程序、执行机关由法律进行严格规定;回归帮教工作则主要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由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为依据。

(5)工作方式不同。回归帮教采取完全自由和完全开放式的帮教。这是因为帮教对象享有一个正常公民充分享受的自由,除回归登记、思想帮教等具有强制性外,其他均由帮

教对象自己选择。回归帮教组织和人员只能采用跟踪式的监督和服务,而不能采用限制式的管理。社区矫正采取不完全自由和相对开放式的管理。这是因为社区矫正仍是一种执行刑罚活动,仅相对监禁矫正来说具有一定的自由性和开放性。为了惩罚犯罪和罪犯,社区矫正绝对不能采用完全自由和完全开放式的管理,必须对矫正对象给予适当的限制。如对其从事某些活动的限制,进入某些区域的限制,接触某些人的限制。(后面还要讲到)

(6)工作者的身份不同。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工作,因此,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具有刑罚执行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其他社会人员和民间力量仅仅是刑罚执行主体所吸收为促进社区矫正的参与人员和力量。回归帮教不是刑罚执行工作,因此,从事回归帮教的主体不一定是刑罚执行主体。国家、党派、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都可成为回归帮教的主体。不过,能够用具有刑罚执行者身份的机构或人员从事回归帮教工作则更有利。因为,从理性上讲,刑罚执行者更具有教育改造不良习气的心理素质和专业素养,更容易发现和掌握回归人员的不良心理和习气,更容易判别回归人员不良行为发生的前兆,更有利于对回归人员加强帮教工作。当然,利用具有刑罚执行者身份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回归帮教工作也存在其缺陷,容易使回归人员产生逆反心理。

7、工作难易程度不同。首先,回归帮教采用的是完全自

由和开放式的工作方式,因此,较采取不完全自由和相对开放式工作方式的社区矫正难度大。其次,社区矫正有监狱监禁做坚强后盾,对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罪犯”随时都可以及时收监改造,这对社区骄正对象具有强大的威慑性和制约性。而回归帮教完全是法律和政策的正面引导。因此,回归帮教工作者较社区矫正工作者更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责任心,更要付出艰辛的劳动。

5、社区矫正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种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臵社会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为下列五种人员:

(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为了加深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理解,下面分别对这五种情况做具体介绍。

(一)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

1、管制的概念、特点。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而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刑罚,一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具有以下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和生活,不剥夺其人身自由,只限制其一定的自由,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2)、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3)、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4)管制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和执行。

2、管制的刑期。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3、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适用禁制令的规定(见禁制令规定)。

5、管制的减刑条件和程序。

《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减刑的具体程序应当由社区矫正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制对象的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减刑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1、缓刑的概念、特点。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至于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况、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有以下特点:

(1)、对犯罪分子判处了一定刑罚,但由于符合某些条件,同时又决定暂时不予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2)、根据所判处的刑罚以及其他因素决定一段时间的暂缓执行考验期,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否则原判刑罚还有继续执行的可能。

(3)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果没有违反法定的撤销缓刑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2、缓刑考验期限。

《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时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即: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

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二是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四是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五是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六是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七是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八是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九是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4、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制令的相关规定(见禁止令)。

5、缓刑的减刑条件及程序。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具体程序是:由社区矫正机构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后,对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提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也应送当地社区矫正机关和公安机关。

6、缓刑的撤销。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的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7、缓刑的宣告结束。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发生《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三)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1、假释的概念。

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如无犯罪行为或者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一项刑罚制度。

假释并不是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还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定的规定,有可能重新收监执行原来剩余的刑期。

2、假释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的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对于有附加刑的,假释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若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5、假释的撤销。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6、假释的宣告结束。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四)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1、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宜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时,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的刑罚制度。

2、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3、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暂予监外执行和监狱执行中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不同的。刑事诉讼中的暂予监外执行由具体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决定。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社区矫正机关,以便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监狱执行中的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管理机关决定。

4、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应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5、暂予监外执行的撤销。

根据《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原关押监狱及时收监:

(1)骗取保外就医的;

(2)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

(3)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

(五)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1、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从刑法理论上讲,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刑,是附加刑中比较重的一种。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分别适用不同性质的犯罪。

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式,适用于性质严重或者危害性大的犯罪。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来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57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根据罪犯所处的刑罚轻重来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根据犯罪的危害性来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是作为一种轻刑而适用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具体在刑法分则中予以规定。

3、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4)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5)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

领导职务。

三、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和队伍。

(一)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及职能。

1、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自治区社区矫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应当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为同级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负责指导、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考核本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这个规定就把各级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职能规定清楚了。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于2010年2月4日下发通知,成立了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常委符强、自治区副主席、政法委副书记贾帕尔〃阿比布拉担任正副组长。自治区高院、高检、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厅、公安厅、编办、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妇联、团委等13个部门单位做为成员单位,我们阿克苏地区也于2010年初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

根据自治区社会矫正办的通知,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

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在作出判决前,可依职权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县(市、区)司法局。

(2)、人民检察院对监外罪犯的刑罚执行情况实施法律监督,发现法律文书不全,或罪犯不符合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应收监而未收监等问题应及时提出纠正;发现监督考察组织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脱管、漏管、执行中的违法情况应监督纠正。

(3)、综治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协调基层组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促进社区矫正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

(4)、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核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治安处罚。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5)、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依法准

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积极协助司法局和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6)、编制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充实基层特别是司法所人员力量。

(7)、民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符合民政救济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救济范围。

(8)、财政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有就业需要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10)、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组织有关社团和志愿者,协助社会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教育和技术辅导,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前不久,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处王宏科处长来阿调研时,问到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包括哪些人员,我们的很多同志都答不上来。根据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包括以下三部分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保证我州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云南省(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具体步骤和时间 从XX年1月起,全州十县(市)和所辖乡(镇)全部列入社区矫正范围,按三个阶段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一)动员阶段(XX年1月1日——1月31日) 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动员部署社区矫正工作。 (二)启动阶段(XX年2月1日——2月28日) 建立县(市)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摸清矫正对象底数,协调矫正对象的衔接接收工作。 (三)实施阶段(XX年3月1日开始) 乡(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网络,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培训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账;全面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是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州,或者户籍地不在本州,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州定居,且长期在本州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四、社区矫正组织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

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县委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此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后新秋”、“法治后新秋”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按照县委会议精神和要求,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张娜担任,副组长由派出所所长张达担任,成员由综治办、民政、司法、财政、妇联。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三、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四、工作目标 一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社区矫正对象不漏管、脱管,减少或杜绝重新犯罪; 二是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加强

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工作; 三是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鉴定与奖惩的依据; 四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和自控能力,提高矫正质量。 五、工作措施 1.在完成矫正对象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对现有矫正对象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对矫正对象按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及刑罚的不同,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每个矫正对象目前的思想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2.根据各个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矫正方案,建立健全个人档案,按照不同类型记录区分。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坚持电子台帐与纸质台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社区矫正台帐要做到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并录入移动信息平台。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3.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在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汇报时给予不同的引导,根据个人身体、工作状况,分别安排社区公益劳

社会工作青少年社区矫正某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蔡某,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厦门市交通职业中专就读。2004年10月22日下午,蔡某与王某、施某、谢某四人在本市秀德大厦附近,殴打在校生陈某并抢走一部诺基亚682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377元)及在校生黄某的人民币10元。2004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审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同时,共同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二千三百七十七元。 二、特点分析 1. 突发性。由于青少年各项生理基能正在发育之中,身体增长的速度快,但是心里发育却相对滞后,自我控制力不强,因此在某种偶然的诱导和刺激下,容易遇事起意,突然实施犯罪,脑子一热,说做就做,不计后果。本案中蔡某及其同犯就是出于对金钱的渴望,在好奇和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实施了抢劫。事实上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根本没有意识到其和同伴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后果会如此严重。( 2. 团伙化。由于青少年年纪尚轻,心理承受能力也有限,势单力薄的心理使得他们容易结伙作案,通过结伙成群,互相壮胆,互相煽动,互相利用,互相依存,增强安全感。因此,多是三五成群、七八成伙的共同作案。本案中蔡某以及其他五名被告均是纠集成伙共同犯罪。( 3. 低龄化。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14-16岁少年犯罪的比例日渐增大,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本案中,共有6名被告,均未满18周岁,其中蔡某及其同案犯王某还未满16周岁。( 4. 反复性。青少年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可塑性,且心理素质不稳定,容易收到外界的影响,因此如不注意隔离他们与不良习气接触,不注意对他们不良行为的及时纠正和和控制,他们也容易受到坏人坏事的熏染而重新犯罪,具有很强的反复性。本案中,蔡某的其中两名同案犯就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了抢劫。( 三、原因分析( 在对于本案蔡某的犯罪原因的分析中,除了自身因素以外,有三个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和社会因素。( 1. 家庭因素。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教师,正确的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是极其重要的。而蔡某恰恰缺乏了这样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主要表现在: 一是家庭的贫困。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激烈竞争和贫富差距。青少年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好奇和攀比的心理容易产生对物质生活的极端追求和滩涂享受。蔡某家庭贫困,父母双双下岗,母亲还是残疾人,家里每月的收入仅来自三百多元的低保金,所以蔡某对物质方面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加之父母平时缺少对其在金钱和物质方面的正确引导,导致其最终在好奇和寻求刺激的心理作用下实施了抢劫,并将近一半的赃款与同案犯挥霍消费。

社区矫正工作内容

拟定矫正个案的方法和内容 1、矫正工作责任人。司法所所长对矫正个案的建立和实施负第一位责任。其职责为指定本所矫正工作人员专案专办,组织全体矫正工作人员集体研究和确定矫正个案,领导、检查、督促个案的落实。 被所长指定为个案责任人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调查研究,起草矫正个案,矫正个案确定后负责矫正个案具体组织和执行,对矫正个案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2、起草矫正个案的准备。起草矫正个案应做好走访调查和综合分析评定两项准备工作。 ⑴走访调查: ①目标定位。摸清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掌握其个性化因素,为实施个案矫正奠定基础。 ②主要内容: 一是基本情况。调查需要掌握矫正对象以下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罪名;矫正期起止;原关押单位或判决机关;民族;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原职业; 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爱好及特长;宗教信仰。 二是犯罪成因调查。主观因素:通过对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的掌握,判断矫正对象犯罪的罪错形态。客观因素:通过对矫正对象家庭环境、生活状况、学校教育、工作环境的了解,判断导致其犯罪的客观动因。 三是心理特征调查。通过心理测试或对矫正对象心理档案进行分析,判断其心理健康状况及性格特征(胆汁质、多血质、粘质质、抑郁质等)。 四是受害人态度调查。对矫正对象与被害人生活在同一社区的,要了解被害人对矫正对象在社区执行刑罚的态度,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对矫正对象接受矫正造成不利影响。 五是矫正难度调查。违法犯罪史:通过了解矫正对象犯罪及头版刑罚的次数及种类,受到治安处罚的次数及种类,判断其恶习深浅。犯罪性质:对犯罪手段、犯罪持续时间、危害后果进行调查,同时根据犯罪侵害的不同社会利益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性质,确定罪行的恶劣程度。在监狱(看守所)改造表现情况:通过掌握矫正对象接受刑罚处罚及教育改造的表现情况,判断其对教育矫正可能的接受程度。认罪态度:通过掌握矫正对象是否认罪、是否准备或正在申诉等情况,判断其对自身罪错的主观认识和态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矫正对象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的,应掌握矫正对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其所起的作用,通过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掌握,判断矫正对象的犯罪能力及主观恶性。 ③工作方法 一是基础档案调查。通过查验矫正对象接收时的基础档案资料,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是个别谈话调查。与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以及家访、电话交流等方式,了解核实矫正对象有关情况。 三是走访调查。向矫正对象原关押机关、工作单位或学校,监护人、近亲属、邻居、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走访,了解掌握、核实、矫正对象相关情况。 四是信函调查。在不便于直接调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矫正对象原关押机关、工作单位或学校邮寄信函,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是测试调查,通过心理测试、体检等方式,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特征及健康状况。 ⑵综合分析评定 ①目标定位。找准矫正对象犯罪和可能影响矫正的症结所在,确定矫正重点和主攻方向。 ②主要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 孙静琴/张培忠 【内容提要】自2003年以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广泛开展,初步形成了社区矫正制度。很多省市采纳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助推社区矫正,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如何厘清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关系到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的方式和效果。本文通过分析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对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关系 作为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兼具维护公共安全和帮助罪犯复归社会重新做人的使命。社区矫正的独特之处在于: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惩罚的震慑性;需要对罪犯的罪行做出司法处置,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基本权益。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一项借助社会力量帮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教育改造运动,具有社会帮扶的性质。动员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是其本身的内在要求。 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是在我们独特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之下进行的。无论社区矫正的立法、监管、执行,还是社会力量的参与形式,都由我国国情所规定。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作为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在惩罚的同时,如何借助社区和社会力量,实现服刑人员的犯罪预防与人性复归,成为司法实践和社会工作的重要课题。厘清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对于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和社会工作的积极介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一个“舶来”概念,社区矫正源起于西方,目前已被联合国有关规则、宣言所认同。联合国的许多刑事司法规则,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监禁替代措施》、《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等,都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刑罚制度中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如今,社区矫正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自2003年7月始,我国逐步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截至2007年底,社区矫正试点遍及全国25个省(区、市),初步建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司法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案,同时起草《社区矫正执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执行程序,争取2009年在全国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1] 作为我国社区矫正首批试点地区,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完善的工作制度和部门联系制度。山东省在2004年8月,适时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确立了“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试点原则。截至2006年5月底,全省在济南、青岛、枣庄的28个县(市、区)、281个乡镇(街道)开展了试点工作,先后共接受矫正对象2697人,已解除矫正520人。在矫正期间,矫正对象无一人重新违法犯罪。到2007年,社区矫正扩大到全省17个市,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对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的管理,根据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福州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工作职责 协助司法所开展工作;协助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报到;制定社区矫正个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与培训;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性劳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等。 2、工作制度 登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社区服刑

人员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上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时应当记录,并作好汇报日期和来电号码的登记。 统计制度:每月上报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和社区服刑人员外出人员就业基本情况;每季上报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 分析制度: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情况和有关情况进行分析上报。 二、考勤制度 1、专职社工应参加司法所的考勤签到。 2、按时上下班,上下班时间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步,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 3、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未经批准不上班的;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未请假的;上班签到后无故离开未办理手续的,旷工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专职社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 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连续请假5天以上或累计请假10天以上的。 专职社工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 1、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2、连续请假2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请假30天以上的; 3、一年内非因工负伤住院60天以上的; 专职社工在聘用期内考核合格的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 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标准: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三、请销假制度 1、病假、事假等,所有请假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批准后方可离开。

2021年【社区矫正工作学习培训交流材料】

【社区矫正工作学习培训交流材料】 社区矫正工作学习培训交流材料通过本次学习培训,不但开阔了自己的视野,增长了知识,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培训中授课老师讲解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国外的一些做法,以及国内的北京模式、 ___模式和浙江特色。北京的做法是“四个一”即“一镇、一乡、一街道、一警”,同时配备社区矫正协管员,建立阳光中途之家。 ___则是社工主导模式。人员配备1:5:15,一个社工管理5个社区服刑人员15个刑释人员。浙江的做法是每三个乡镇或社区成立一个社区矫正中队,由社区矫正中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矫正。 以下就 ___司法警官学院教授翟中东 ___讲授的社区矫正中服刑人员的管控与危险性评估做简要回顾。 一、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任务:严格执行刑罚,加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 主要包括服刑人员管控、服刑人员的矫正两方面内容。在具体工作中要避免服刑人员“监狱化”问题和避免服刑人员就业能力的衰退。一方面,保证服刑人员不违法、犯罪,不危害社会,另一方面,通过逐步扩大服刑人员自由,放松对他们的监控,提高他们的自控力、自律性,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

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分为:严格管理级、一般管理级、最低等级管理级 1.对高度危险的服刑人员可以投入更多的管控力量,维护社会安全。 基本措施: (1)高频率报到,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告 (2)严格批准,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见特定人,变更居住地。 (3)高频率场所 ___,去服刑人员学习、工作场所。 (4)高频率探访,去服刑人员家了解情况。 (5)尿检,检查是否吸毒。 每周 1次报到面见,每月2次场所 ___,每周1次有陪护的 ___,每月2次尿检。 2.对中、低度危险的服刑人员的管控一是落实报告义务。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定期报告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

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1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

社区矫正个案

假释犯社区矫正个案案例 一、矫正关系建立 2007年9月,案主出狱接受社区矫正,根据“属地审查”的基本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者与案主在司法所签定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填写了相关表格,并对案主一一说明了日后接受社区矫正有关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奖励处分等注意事项。案主表示同意接受司法所监督管理,遵守相关规定,双方社矫关系基本建立。 二.案主基本资料 (一)个人情况 姓名:XX 性别:男 年龄:40岁左右 文化程度:高中 婚姻状况:已婚 (二)家庭成员 妻子:无职业 母亲:无职业 姐夫:做生意 三、案主案件资料 (一)犯罪事实 案主于因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于1993年9月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判决情况 罪名:盗窃罪 原判刑期:无期徒刑 附加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期变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7年 社区矫正类别:假释 社区矫正期限:自2007年12月至2015年12月 (三)收监期间表现

案主于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04年、2005年被监狱评定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四、社矫对象问题界定以及分析 (一)通过家访了解掌握案主的家庭系统、社区系统 2008年5月,南湖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社会工作者前往案主老家进行家访,实地掌握了案主的现时生活状态以及所在的家庭系统,社区系统环境。资料掌握的方式包括与案主面对面的交流、与其家人的谈话,以及与案主所在社区司法所、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接触交流,对其生活环境的观察等等,在为期两天的探访行动中,从正面、侧面两方面初步掌握了案主的家庭系统与社区系统如下: 1.家庭系统概述: 案主现在居住于广东省四会市,家庭成员包括妻子、母亲,父亲于前几个月前已经逝世。但其居住的房子并非属于案主所有,其产权属于他的姐夫,因为其姐夫外出工作,姐夫儿子也在外面读大学,而案主老家的房子也几近倒塌,因此姐夫同意案主与其妻子、母亲暂时前来居住,一来可以看守房子,二来也可以表达亲情之谊。可知,该住所并非案主一家长期居住之地,需看日后案主一家与其姐夫一家的关系发展。案主母亲虽然身体健康但也缺乏劳动能力,案主夫妇均无正当职业,案主更因为右脚踝粉碎性骨折难以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只能与妻子在家靠养猪维持生计。案主与妻子结婚不久,妻子也早已知道案主社区服刑的身份,不过她并不介意,并十分支持丈夫改过自新,从新做人。他们膝下暂无儿女,经济负担暂不严重,并是却是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 2.社区系统概述: 案主现并不居住于罗湖区南湖街道,而是回到了母亲户籍所在地居住,一是因为村中老家房子几近倒塌,而姐夫为他们提供了房子居住的便利;二是因为案主担心在老家居住,会让村中邻居知悉自己的罪犯身份,从而招来有色眼光对待以及中伤言论。在农村环境中,这将严重影响案主的正常生活。由于案主特殊的自身情况,现居住地对其缺乏基本的监管,难以对案主形成配套的跟踪掌握。 3.访谈实录(第一次见面谈话内容)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社区矫正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乡镇司法员,社区矫正是我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这几个月的工作实践中,我不断学习、实践、改进,循序渐进、周而复始地不断摸索、提高和完善,使自己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通过这些宝贵的工作经验,我对目前洞坪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如何开展好此项工作有了自己的一些 浅显认识。 存在问题一: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理解,产生主观上的 错误认知。我所在的乡就有这样一名矫正对象,他现年37岁,离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他第一次来司法所报到时,说了一句话让我至今记忆犹新,他说:“这每个月来报到学习都只是形式而已,笔记、资料那些你帮我写就是,我不一定有时间来。”他的这种认知态度,给刚开始接触这项工作的我当头一棒,我才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远不像我以为的那般可以从容应对。 存在问题三:专业技巧掌握不够,工作方式方法单一。在实习期 间更多的是学习如何做好相关档案台账资料,缺乏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缺乏与矫正人员直接面对面的交流,这就导致我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产生的问题不能有效运用专业技巧去解决,理论与实际操作出现脱节现象,单一的工作方式方法更是让工作的顺利开展步履维艰。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必须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开展好社区矫正 这项工作:

二、丰富工作方式方法,“帮”“教”并重。社区矫正人员是社 会上的特殊群体,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面对一些不服从监管的矫正人员,我们要灵活工作方式方法,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刚柔并济”。首先,在日常监管中必须严格管理、奖惩结合,通过法制教育学习提高他们的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其次,采取打电话“拉家常”的形式更好地了解其近期生活情况以及内心观念、思想状况的变化;最后,可以通过发送有关法律法规的短信来促使其加强法律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逐渐形成长效机制。对于一些积极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我们在规范日常监管的同时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通过加强交流、传递关怀,促使他们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并逐步养成一种习惯劳动、要求劳动的态度,利用法制教育学习和参加公益劳动相结合的方式让他们多与人交流,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及时与矫正人员家人朋友进行沟通衔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家是港湾,亲人可以依靠,朋友懂得倾听。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矫正人员家人和周围朋友的支持和配合。家是无论你受了多大的伤害,你都可以依靠的避风港,亲人一句关心的话语,一个关怀的眼神都会给予我们无穷的力量。对待社区矫正人员这样“特殊的家人”,亲人更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鼓励和关心。同时,作为他们的朋友要懂得倾听,委婉的语言和关爱的态度会给他们更大的心里安慰,让他们

202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202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篇1:202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总结 2020年,顶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在各级领导的不断关心指导下,各项工作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也存在一定得不足,对此,进行总结和阶段性梳理,旨在理清工作思路、改进矫正措施、提高工作实效。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所登记在册的矫正对象有27名,其中缓刑对象22名,管制3名、假释对象1名,暂予监外执行2名。2020年累计新增矫正对象14名,期满解矫12名。 2020年度,我所社区矫正工作详细情况如下: 1.组织召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2次,其议题分别为“布置社区矫正排查工作,切实维护青奥期间社会稳定”、“贯彻上级要求,突出矫正工作实效,维护国庆期间稳定”。 2.积极发动责任心强的离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加入矫正志愿者行列,切实发挥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实际作用。 3.组织各类排查工作四次,重点对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目前生活、工作、家庭情况进行全方位摸底,通过综合各方面信息对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内心动态做出评估。 4.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风险进行预估,开展心理测试工作,对部分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评估。 5.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十七人次,详细查明犯罪嫌疑人实际情况,并根据相关情况提出客观合理的司法建议,协助审判机关依法量刑。 8.与各大骨干企业以及私营业主开展广泛的沟通,为矫正对象营造安心踏实的工作环境,预防在经济危机面前,矫正对象因不能忍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9、每月组织两次集体公益劳动,每月开展两次集中教育。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街道人事调整,及时调整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理清可行思路。 贯彻“以思想教育为主,监督管理为辅”的人性化工作宗旨,将有限的资源全部投入到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方面,用真诚感动矫正对象,建立起互相信任的联络关系,让矫正对象能够真切的感受到我们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的决心和信心,打破原先陈旧的汇报形式,拓宽矫正对象思想汇报渠道,通过电话、书面、当面、短信、网络汇报等相结合的方式详细掌握矫正对象动态。同时,严防死守,积极避免因矫正对象情况掌握不及时而引发的重新违法犯罪情况,积极的养成矫正对象定期汇报的习惯,对于部分不按时汇报的矫正对象一定要及时的进行情况调查与核实。对于部分拥有私营企业的矫正对象,我所为其在经济危机面前提升企业防风抗险能力提供必要的帮助,坚定该部分矫正对象应对经济危机的信心。 (三)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 一是为了规范我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202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二是在社区矫正移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上下功夫,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做到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及时、有效。三是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社区矫正工作示意图》来上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集中教育,注重教育实效。 严格按照区司法局要求对矫正对象开展评估工作,客观进行综合评定。顶山司法所一直坚持以维护社会整体稳定为主要出发点,对全所矫正对象进行各类排查两次,对部分非故意类犯罪、经济类犯罪和犯罪条件已经消除的职务类犯罪对象实行适当的宽松管理,节约有限资源,集中力度加强对故意类犯罪,尤其是未成年矫正对象,针对这类群体的心理特点心理矫治,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和询问,严防死守,积极的避免矫正对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

社区矫正业务培训简报

社区矫正业务培训简报 增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对提高该项工作质量、杜绝脱管漏管和预防重新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下面的是分享的与社区矫正业务培训简报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 “今后面对矫正对象心里更有底了。”10月8日,参加完汉川市司法局举办的咨询培训班后,社区矫正工作者小袁更有信心了。 为进一步加强犯罪心理预防和矫正工作,汉川司法局把心理矫正培训制度化、长效化,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机制。同时,采用政府购买的形式,将社区矫正心理教育工作外聘给专业化的心理咨询团队,将专业的心理咨询与宽严相济的教育监管相结合,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水平。 为切实提高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业务技能,7月27日,海安县司法局举办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业务培训班。 市局社区矫正执法支队支队长王义兵同志出席活动为培训班辅导授课。王义兵同志结合省厅岗位练兵要求,对当前调查评估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委托程序不规范、文书质量不乐观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着重对如何把握和解决问题提出了建议,为大家进一步规范调查评估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培训班上,县法院刑庭庭长陈家定同志以规范缓刑的适用为视角,解读刑事诉讼中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拓展了大家的视野。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周亚明同志从检察监督视角谈如何规

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切实提高了大家的风险防范意识。 县司法局分管局长,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各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专职社会工作者等60余人参加培训。 为进一步掌握最新政策规定和工作动态,促进“撤二建一”后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的深度融合,近日,静安区司法局组织全区司法所所长、专职干部、公安派出所专职民警、区新航社工站、矫正民警开展了为期2天的业务培训。培训中,市矫正局相关处室领导受邀为参训人员授课,静安区司法局通报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例,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就如何各司其职、规范执法与强化衔接配合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此次培训对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讲解和探讨,不仅提高了矫正工作者的思想认识,传达了最新的政策要求,强化了矫正工作的业务规范和技能,也进一步增进了部门间的沟通联系,为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静安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负责人受邀出席培训会议。 为切实提高白银市会宁县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进一步加大对特殊人群教育管理的力度,会宁县司法局于近日举办了一期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业务培训班。县司法局和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长乐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预防重新犯罪,为实现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三、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激发他们热爱劳动的热情。 4、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由主管政法的武装部长周光担任组长,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办法要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到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积极参与。 妇联要组织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结成帮教对子,重点

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案例分析

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案例分析学术堂所属分类: 一、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中的介入简析 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中的介入途径一般有三种. 第一种是政府以岗位购买方式介入,即通过招标的形式从社工机构来购买岗位,第二种是机构项目进行社工配备,即安排专业社工在社会服务项目中开展工作,第三种是通过委托授权,将项目以竞标形式委托给社工机构,同时提供相应的资金援助.随着社会工作的发展,通过实践,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中的介入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方法,主要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这些都能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应用,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惑与难题,促使他们更好回归社会. 个案工作指的是社会工作者通过遵循相应的价值理念,利用科学的技巧和方法,以个性化的途径为青少年罪犯提供心理和物质方面的服务与支持,帮助他们稳定情绪、坚定意志、解决压力,顺利实现矫正目的.小组工作方法指的是以团体组织为对象,利用团体工作者的协调配合促使青少年个人行为得到改变、社会功能得到恢复,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社区工作指的是利用社会工作方法,促使青少年矫正对象积极参与到社区活动中,重新树立自我的良好形象,从而顺利完成矫正任务并回归社会.对青少年来说,社会工作者扮演者使能者、联系人和倡导者三重角色.使能者是指社区矫正介入从以往的扶贫救弱演变为挖掘青少年自我潜能,从而促进个人发展,而在矫正介入全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还担当者邻里、亲属、朋友和志愿者等各方面的联系人角色,同时,对于青少年服务对象来说,社会工作者以自我期望为基点,通过努力来满足自我需求,这是他们扮演的倡导者的角色.

二、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介入中的案例分析 本文以广州某地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为例,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原则、流程和规章制度的分析,来展现社区矫正的完整过程, 并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实践中工作方法的应用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矫正关系建立及问题分析 2013年2月,青少年s由于故意伤人罪被法院判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根据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规定,s在2013年3月接受了社区矫正.按照属地审查原则,在充分了解s的基本情况的基础 上,s与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签订.双方 明确了社区矫正启动后的权利和义务,s也同意由司法所管理监督, 承诺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至此双方基本建立了社区矫正关系. 在工作人员和s及其父母沟通后,发现s面临的问题如下:首先是监管问题.s对自己所犯罪行没有深刻的认识,也没有重视起社区矫 正工作.其次是学业问题.s在犯罪后,被所在学校开除,导致s心理 上受到很大的打击,沉迷网络游戏无法自拔.接着是家庭问题.s发生犯罪后,父母对其失去了信任和信心,夫妻间也相互吵架,家庭关系较为紧张.最后是网瘾问题.s目前对自己网瘾的严重性还没有意识到,这与其父母教育方式不当以及学校管制等有较大关系. (二)矫正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解除 矫正计划的制定是矫正对象和矫正人员互相间合作的过程,双方要对彼此的责任和角色进行明确,从而保证矫正的有效性.根据矫正 对象存在的问题,s的矫正目的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工作的开展促使s 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正确认识并主动回归社会.从社区角度出发,矫正 的策略主要包括稳定s的情绪,端正其思想,鼓励s助人自助,为社区服务;从家庭角度出发,主要通过家庭气氛的改善、s父母教育方式的变化等为s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从社会环境出发,需要通过社会资源的协调,来对s的学业问题进行矫正. 在社区矫正初期,需要安排s进行法律常识的学习,让他意识到自己犯罪的危害性,同时要定期与s进行交流,了解其思想状况,鼓励他和其他矫正对象多参与公益活动,使其感受到生活的乐趣.在矫正中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材料 镇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9名,已解除14名,现在册25名。我们严格依据《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跟踪、教育、管理等项工作,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及时归档。同时坚持以人为本,采取灵活多样的矫正方法,帮助、教育、走访、感化社区服刑人员,使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现象,未出现一例重新犯罪现象。工作中,我们从“四个注重”入手,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一是注重人性化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大多无固定工作、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休息日、文化素质低的农村人,以务农和打工为主要生活来源,统一管理难度大。针对这一特点我们将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到所里报到的时间基本都定在月初的前3天,具体时间由社区服刑人员自行确定,既减少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影响,又保证了社区服刑人员能按时到所里报到。公益劳动由集中改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即由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级帮教小组利用社区服刑人员早、晚两头的业余时间和不定期的休息时间就近安排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使公益劳动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特殊时期,重点管理,在XX年奥运、XX年60周年国庆等重大时期,司法所制定措施,强化安保工作,制定了《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的实施方案》,与社区服刑人员签订了保证书,各村帮教小组填写、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表》,加强监控力度,确保本辖区秩序安全稳定。 二是注重每个教育环节。每月组织集中学习教育一次,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文件精神、公民道德等。并将区司法局印制的社区矫正知识手册、明白卡发到每个社区服刑人员手中,要求他们业余时间认真自学,通过多种教育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他们遵纪守法意识。我们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个别谈话教育,运用面对面的个别谈心教育,每月定期不定期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陈某是我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当中年龄最小的一个,XX年入矫时刚满15岁,因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因抢劫罪被判二年缓三年执行,在上门走访中,了解到陈某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因此次的错误现在辍学在家,通过与陈某的交谈,我

社区矫正学习计划

陶赖昭镇社区矫正学习计划为了提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增强业务素质,让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更上一层台阶,特制定以下学习计划。 一、学习内容 2014年的学习有以下课程:《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学习方法 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学习时间初定于每月5日的工作例会,每人每天自学的时间不小于一小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定期检查。 三、考核方式 每月月底组织社工参加书面考核,根据本月学习内容统一出卷,社工全体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四、课程安排 (一)《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3月):进一步深入学习《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以及社区矫正相关的管理规定,熟练掌握业务知识。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修正案(八)》(4月): 1、《治安管理处罚法》,共六章一百一十九条。重点学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处罚的程序、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

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八)》,共五十条。 (三)《刑法》(5月-7月):共三编,十五章,四百五十二条。 1、5月份学习第一编总则,共五章一百零一条。 2、6月份学习第二编分则一到五章,共一百七十五条。 3、7月学习第二编分则六到十章、附则,共一百七十六条。 (四)《刑事诉讼法》(8月-10月):共四编,二百二十五条。 1、8月学习第一编总则,共九章八十二条。 2、9月份学习第一编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共三章六十四条。 3、10月份学习第三编审判,执行,共五章六十一条;第四编,共十七条;附则。 五、学习要求 1、遵守学习纪律,不无故缺课。 2、认真做好笔记。 3、正确对待考试,考试成绩纳入年终考核,不及格者将不参加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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