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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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在建立国际商业方面的有效的行为规则需要法律手段,以保障在一个地区实施的行为能够得到另一个地区的承认这样一种社会现实下,国际商法应运而生。

当人类进入到20世纪,随着各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加强,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世界经济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各国相互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互相依赖的程度越来越高,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已经成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方式,成为了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支柱。各国在长期的经济贸易交往中,也逐步形成了一些普遍接受、遵守的海运规则和价格术语。与此相对,国际商法也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并逐步壮大的过程,进入了国际化、统一化的崭新阶段。

一、贸易术语的发展

(一)背景

由于各国对于贸易过程中的规定是不同的,贸易术语的存在很好的解决了各国贸易接轨的问题,《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各国认同的对于贸易术语进行规范和认定的重要通知,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现在的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订。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ICC在巴黎召开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其最新完成修订的《Incoterms2010》,更是标志着贸易术语的发展达到的一个新高度。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发展

1、《Incoterms2000》

在《Incoterms2010》的正式推出之前,《Incoterms2000》在国际贸易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占据着主导地位。《Incoterms2010》的生效也并非意味着《Incoterms2000》就自动报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

《Incoterms2000》按照卖方的责任由小到大、买方的责任由大到小的原则对13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且按照13种贸易术语的共同特点将其分成4个组别,即起运组E组、主运费未付组F组、主运费已付组C组、到达组D组。该通则中的每一种贸易术语都对买卖双方各自的10项义务进行了规定,代号是卖A1-A10,买方B1-B10。其中以货交承运人的FCA,装运港船上交货的FOB,成本加保险费的CIF,成本加运费的CFR,运费付至的CPT,和运费保险费付至的CIP这六种贸易术语为主。这样的分类易于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双方承

担责任的多寡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

2、《Incoterms2010》对贸易术语在内容和框架上的调整

新版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考虑了无关税区的不断扩大,商业交易中电子信息使用的增加,货物运输中对安全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更新并整合与“交货”相关的规则,将术语总数由原来的13条减至11条,并对所有规则作出更加简洁、明确的陈述。同时,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首次在贸易术语中对买方和卖方不使用有性别差别的称谓,主要描述了货物有卖方交付给买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作、成本和风险。

(1)术语结构上

《Incoterms2010》的修订,将《Incoterms2000》的13种贸易术语整合为11种,且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即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四种(FAS、FOB、CFR、CIF),这是此次修订中的重大变化,虽然不如《Incoterms2000》版本的排列简明和容易把握,但意在提醒使用者注意不要将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2)术语义务项目上

每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虽然仍列出十个项目,但与《Incoterms2000》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具体义务不再“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义务,而是改为分别描述,并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部分改动比较明显,例如,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单据,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偿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在EXW项下,卖方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清关以及在DDP项下买方协助卖方办理出口报关等,也包括为另一方清关而获得必要单据所涉及的费用;考虑到美国“9.11”事件后对安全措施的加强,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清关手续。

(3)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

DAT(Deliveredat Terminal)是指在指定目的地货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Terminal”可以是任何地点,如码头,仓库或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DAP 是指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此次增加时通过DAP取代了先前的DAF、DES和DDU 三个术语,而DAT取代了先前的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船舷”的变化

《Incoterms2000》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 和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Incoterms2010》为与这三种术

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board”术语相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装船作业时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卖方承担装卸责任时,不能仅以货物越过船舷作为卖方转嫁责任的标准。因此,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3、《Incoterms2010》对《Incoterms2000》的发展

(1)与CISG的对接

《Incoterms2010》在FOB、CFR、CIF等传统贸易术语上第一次摒弃了以“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点的做法,并将各术语下的风险转移点与交货地点保持了完全的一致。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做法保持了一致,更有利于商人简便地确定交付货物与风险转移之间的关系。

(2)扩展至国内贸易

《Incoterms2010》明确了Incoterms可以运用于国内贸易,这种发展有利于扩大其影响。由于还需要考虑交付、风险转移与所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Incoterms2010》运用于国内贸易的效果还有待实践观察,但无论如何,这是Incoterms迈出的重要一步。

(3)对“StringSales”(连环贸易)的重视

新版本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C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术语首次提及“StringSales”。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由“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版本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也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体现了Incoterms植根贸易实务、反映贸易做法的务实立场。

(4)提升电子信息的重要性

《Incoterms2000》对《Incoterms1990》的修改原因之一就是为适应电子数据交换的广泛运用。然而,《Incoterms2000》只是规定了部分单据可以由电子交换数据驱动,但《Incoterms2010》在各贸易术语中均给予电子信息更重要的关注,这符合电子通讯在进出口通关以及其他领域的广泛运用。

(5)港站费用的清晰化

为了避免经常出现的重复收取港口操作费的现象,《Incoterms2010》在CPT、CIP、CFR、CIF、DAT、DAP和DDP术语下,明确了包含在运输费用中的该些费用由卖方承担,未包括在运费中的该些费用由买方承担。

二、海运规则的发展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所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包括海运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河流运输、邮政运输、管道运输、大陆桥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等。其中江海运输在运输方式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由于货物的运输通常需要跨越很长的距离并持续一段时间,货物时常面临着各种风险。因此,调整班轮运输(海运)的国际公约应运而生,随着江海运输的不断发展,国际上先后通过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等公约,它们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在国际班轮运输中,承运人承担的责任由哪些,以及承担责任的期间和免责事项、责任限额;托运人的责任、义务以及托运人索赔的期限等问题。随着时间的不断推进,它们的发展也是显而易见的:

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1)《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是最低限度的,仅包括两项强制性的义务,一是适航义务,二是管货的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

(2)《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规定仍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后来为了改变承运人的免责太多,对托运人的不公平状态,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和补充包括加大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托运人不利的处境。

(3)《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4)《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2、、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

(1)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2)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

3、对货物的定义

(1)《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2)《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4、公约适用范围

(1)《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

(2)《维斯比规则》在适用范围上扩大为:①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②从缔约国港口起运;③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3)《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4)《鹿特丹规则》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1)《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之为“钩至钩”。

(2)《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3)《鹿特丹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由于该规则扩大了地域适用范围,因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延伸至“门到门”

6、诉讼时效不同

(1)《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

(2)《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

(3)《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4)《鹿特丹规则》规定时效期间为2年,并允许合同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时效。

7、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1)《海牙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2)《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

(3)《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4)《鹿特丹规则》第17条,若托运人能证明: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或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承运人责任期内发生的,则可以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

依《汉堡规则》,承运人对于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运输合同应付运费的总额,即规定了两次限制,而依《鹿特丹规则》第60条规定,只有一次限制,即为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

8、承运人免责事项发生变化。

(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可以按照其第4条规定的17项免责事项享受免责权利,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

(2)《维斯比规则》同上。托运人索赔,托运人举证。

(3)《汉堡规则》规定凡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货损,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承运人已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否则便推动:损失是有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即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4)《鹿特丹规则》延续了《海牙规则》的基本理念,但与《海牙规则》采取“开放式列举”不同。《鹿特丹规则》采用了“封闭式列举”,即明确规定免责事项仅限于公约列明的15项。但也有以下变化:

第一,增加了“海盗、恐怖活动”的规定。这反映当今航运实践的现状和发展情况。

第二,明确火灾免责仅限于在船舶上发生的火灾,不包括陆地上发生的火灾。

第三,根据以往公约的规定,只要是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都构成合理绕航,承运人无需对由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鹿特丹规则》则强调,对于财产救助的免责必须是采取合理措施的结果。

第四,增加了为避免环境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货损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规定。

9、单件货物赔偿限制不同

(1)《海牙规则》每件100英镑

(2)《维斯比规则》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1979年改为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

(3)《汉堡规则》每件835SDR或每公斤2.5SDR,赔付延迟交货的限额为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10、索赔通知

(1)《海牙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3日内提出。

(2)《维斯比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3日内提出。

(3)《汉堡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15日内提出,迟延交付应在60日内提出。

(4)《鹿特丹规则》未做规定。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 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文章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必要性;意义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空前活跃。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要求贸易活动中尽量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各国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显著降低。因此,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顺应而生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及特征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等特点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其调整范围已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 第二,由于当代国际商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国际商法发展到今天,已经由单一层次的国际商事惯例演变为多层次的国际商法,是一个以国际商事惯例为主体内容的,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已成长为一个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的法律部门。由于国际商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商事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

国际商法期末课程论文

一、选题范围: 1《巴塞尔协议》与防范、化解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思考 2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策略之法律研究 3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研究 4 论跨界损害的国家责任 5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延迟损失赔偿责任制研究 6 论国际人道主义法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适用 7 违约金比较研究及其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适用 8 国际域名争议专家裁决机制研究 9 关于WTO之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相关立法完善的思考 10 论WTO多边协讥群中外资的国民待遇原则 11 BOT方式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2 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研究 13 行政垄断与WTO竞争政策的冲突及法律对策 14 WTO反倾销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解释之探究 15 WTO框架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法律研究 16 欧盟贸易壁垒调查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17 网络传输行为对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的冲击及其解决 18 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利用问题 19 国籍立法:华侨国籍问题与中国国家利益 20 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制度研究 21 国际大额电子资金划拨风险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 22 欧共体反倾销法中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3 欧盟法在成员国境内适用问题研究 24 国际互联网环境下域名的法律问题研究 25 国际犯罪及其责任

26 国际保理及其法律问题 27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研究 28 论提单权利的法律性质 29 ISM规则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0船舶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31 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研究 32 船舶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 33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兼谈无单放货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34 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若干问题之探讨 35 中英两国海事仲裁制度若干问题之比较研究 36 法律趋同化与中国国际私法的完善 37 《论WTO反倾销规则》 38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监督机制 39 WTO协议绿色条款和绿色贸易壁垒:问题与对策 40 西部开发中采用国际BOT方式引进外资技术法律问题研究 41 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研究 4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实践中的问题与意见 43 提单仲裁条款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44 船舶优先权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 45 国际反补贴法之比较研究 46 国际证券内幕交易法律界定比较研究 47 中外海关对加工贸易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 48 国际电子商务中认证的法律问题之研究 49 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50 论国际代理制度法律冲突的解决 51 国际互联网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 52 跨国并购规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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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其分析,最后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行反倾销 1、案情: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德国Solar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于2011年10月19日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的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宣布立案并正式进入调查,这是美国针对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展开的首个“双反”调查。 2、判决分析: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结果迟迟没有公布。直到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政府不公平的2.9%~4.73%的出口补贴,决定向我国产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初步加征5%以下(最高4.73%、最低 2.9%)的反补贴税。其中,无锡尚德被课以 2.9%的税率、常州天合为4.73%,而其他我国厂商则是3.61%。但最终结果要等裁定。 经过数次延迟,美国商务部最终于2012年5月18日对外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作出反倾销结果初审,据悉,此次征税牵涉的数家光伏企业中,尚德电力将被征收31.22%、天合光能31.14%、英利等其他应诉企业31.18%,而未应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率249.96%。这是迄今为止,我国企业被征收惩罚性关税最高的一次。 3、案件影响与启示: (1)对中国的影响:限制了中国光伏企业的发展,中国的光伏产品失去了在国际竞争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 题目: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 在的问题 学生姓名:田聪 学号:20121347010 院部:经管院 专业:物流管理 班级:物流1班 二O一四年 6 月 1 日

浅谈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 统一化。由于国际商法法律渊源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带来了困难,使得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困难重重。 关键词:国际商法发展趋势问题对策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也称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从根本上来说,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国际商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从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事关系逐步向着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等方向发展,因此,受国际商事关系发展方向的影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呈现以下特点: (一)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功能而言的,由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每个国家存在的商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给协调国际间的商业往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有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因此,出于这样的功能,国际商法应运而生,同时由于在此功能下产生 的国际商法,必然要求国际商法的实用性要有“全球化”,即要能满足世界各个国家商业贸易的需要,要能被世界各个国家接受和认可。这样,各个国家在才会积极的加入国际商事公约,才能积极的接受国际商法规定的相关条例,而世界各个国家的加入与积极接受又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而言的,从目前来看,国际商法是协调世界各国商业事物的主要条例,这一点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虽然,从目前的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来看,所涉及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领域还不是很全面,但伴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之间商业事物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特别是一些新的商业事物的出现和新的交易方式的应用,国际商法作为一种被世界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条例,必然会将这些商业事物纳入到自身的应用范围当中来,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广泛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是相对于各国比较商法而言的,各国比较商法是建立在本国商业事物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随着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不断加剧,国际经济全球进程的不断加快,必然要有一部法律来打破国家与国家在商业事物之间的隔阂,对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事物进行统一的约束和规范,而国际商法就是要最终将国际商业事物进行规范化,实现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统一,同时,国际商法的建立基础更多的集中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比较民商法研究等内容,这也为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可靠性。 (四)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营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和取向而言的,从商业的本质属性来看,盈利是其根本目的,这也是很多传统理论的观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业却越来越多的开始向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靠拢,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始发生转变,在这种作用下,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

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英语 1111班邢孟新2011118520106 违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则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行为。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 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各国法律均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方法。纵观各国法律,其法律规定的基本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五大类: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禁令、解除合同和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 一、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有无基本的前提条件,此问题涉及到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对此,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 (1)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此条主要基于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损害,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至于发生损害的事实,则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据证明。②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2)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违约,违约金的“赔 偿”性表现在对损失的补偿上,如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法定的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有关赔偿范围作出规定,发生 违约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计算或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各国法律对 损害赔偿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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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对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 专业:国际商务硕士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任课教师:李来孺 开课时间: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对美国的投资合同风险分析摘要: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它的经济、政治、法律体系都相对完善和稳定,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到美国投资,投资合同对中国对外投资的成败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分析对美国投资合同的风险,对我国企业有很重大的意义。本文从对美国法律、合同法简介及对中美合同法差异进行比较,来分析投资合同存在的风险,并以投资合同中的BOT合同为模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关键词: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BOT合同风险 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迅速,在国门外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美国是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其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均领衔全球。去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在企业投资中肯定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而中美两国因国情不同、政治体系不同,因而法律体系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了解美国关于合同的法律以及投资合同相关的法律,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二.美国合同法简介 美国合同法源于英国的合同普通法,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不论是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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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基于网络考核改革试点方案 (2010年1月) 一、考核改革的目的 1.探索科学的、适应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和成人学习特点的课程考核基本模式。 2.探索国际商法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的目标、形式、题型、题量、难易程度等。 3.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的落实,指导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理解把握课程学习的内容,引导学习者实现各环节之学习目标。 4.探索成人远程教育考核的信度、效度,保证学习质量。 二、考核目标 通过考核既要检测学习者对国际商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测学习者运用国际商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的重点是学习者对基本知识的掌握和分析应用能力。 三、考核方式 本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相结合形式。其中,形成性考核占总成绩的30%,由四次作业构成,随平时学习过程完成;终结性考试占总成绩的70%,在学期末进行。形成性考核采用基于网络考核,学生通过登录中央电大形考平台完成,终考参加纸质期末考试,时间由中央电大统一安排。 (一)形成性考核 通过形成性考核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地方电大教师教学过程的引导、指导和管理,优质的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学习者自主学习过程的指导、监督、检测,引导学习者按照教学要求和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达到掌握知识、提高能力的目标,提高学习者的综合素质。 第一部分形考说明 设计4次不同形式的形考作业,占课程综合成绩的30%。 形式:一次论坛发帖;一次案例分析题;一次小组讨论;一次客观测试题。 注:每次形考任务按百分制进行成绩评定。 操作:所有形成性考核试题均由中央电大统一编制,公布在中央电大形考平台。 责任教师批阅作业注意事项:①及时、客观地批阅评分;②前三项作业可以结合学生网上学习情况,如浏览次数等具体情况综合评判;③每次作业批阅后应进行总结讲评,引导学生利用多种学习资源、多种学习手段学习课程知识。 第二部分形考内容 序号章节内容形式发布时间最迟提交 时间 权重 1 1—3章详见形考内容论坛发帖4周初8周末25% 2 1—6章详见形考内容案例分析题8周初12周末25% 3 7—10章详见形考内容小组讨论10周初14周末25% 4 1—10章详见形考内容单选、多选、 判断正误 14周初16周末25%第一次考核

国际商法导论论文

附件3 国际商法导论大作业 一、大作业的目的 ●提高学生对课程及相关领域的知识理解与运用能力, ●提高学生的英语书面表达能力, ●提高批判思维能力, ●提高搜集资料、信息分析处理的能力, ●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提高计算机运用能力。 二、大作业的要求 ●结合教材所学内容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小论文(英语),如果论文中涉及到案例, 案例内容简写,不超过300字。 ●论文应有标题(自拟),摘要(50字左右),正文(不少于1500字),关键词(3个), 参考文献(不少于2个)。 ●根据内容需要合理、规范运用表格、图表、插图等表达形式。 ●排版和打印要求: ?字体:Times New Roman ?字号:标题字号为二号,加粗,居中。正文字号为小四,每段段首空四个英文字符,行间距选多倍行距1.25。标题与正文之间空一行。 ?用A4纸打印,装订顺序为封面—正文,左侧装订。 三、大作业评分标准 附件:论文封面

封面 (COVER) 标题(Title):国际商法 系别(Department): 英语系 专业(Major):商务英语 班级(Class):2013级商务英语四班姓名(Name):辛雨 学号(Student’s Number):BC13180428

样本: 封面 (COVER) 标题(Title):标题由学生自拟 系别(Department): 艺术系 专业(Major):动画 班级(Class):2012级动画设计一班 姓名(Name):张嘉霖 学号(Student’s Number):BC12790106

International contract law Abstract: Contract is mainly engaged in civil exchanges and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law tools. However,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on the definition of contract and the system there is a huge difference, need to compare and research, so as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ransaction orderly, and preven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transaction risks.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contract, legality In civil law system country, the contract is generally regarded as a form of agreement; its essence is the two sides have a purpose that is the mean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ays. German civil code in the category of legal act, the contract according to article 305 of the German civil code regul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gal behavior set debt relationship or change the contents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except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shall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This means that the contract is the legal act,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changes of debt.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contract is considered to be essentially a promise made by the parties, not just a deal. When promise a consideration, promise, with the objects to be trading promise can be enforced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noble man can fulfill its promise by court to enforce the promise, the promise to become a contract. The common law that law enforcement is the promise made by the parties, and the mainland law that enforced the law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or desirable. Despite the two big legal system the concept of contract exists relatively large differences in theory, but in fact both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and continental law countries to unite the intention of parties as a contract formed elements, namely if the parties fail to reach an agreement, there is no contract. At this point there are no substantial differences on both sides. Our country’s law is in essence a kind of agreement. Chin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the 85th regulation: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is set up, change, termination and civil relationship agreement. "Contract law" stipulated in article 2: the contract is a contract between equal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for the club and stand, change or terminates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relations agreement. We 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is defined a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 refers to transactions between merchants, international with characteristics of commercial contract. "Businessmen", "commercial properties" and "international" should be broadly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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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论文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学院:韩朝经济与文化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韩朝贸易) 班级: 学号: 姓名: 2011年5月

正文格式: 1.纸型:A4纸,单面打印; 2.页边距:上3.5cm,下2.5cm,左2.5cm、右2.5cm; 3.页眉:2.5cm,页脚:2cm,左侧装订; 4.字体:正文全部宋体、小四; 5.行距:多倍行距:1.25,段前、段后均为0,取消网格对齐选项。 6. 摘要:“摘要”字体为黑体,三号,居中;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 7. 一级标题:黑体,小三,1.5倍行距,段后11磅,段前为0。 二级标题:黑体,四号,1.5倍行距,段后为0,段前0.5行,“(一)”, 8.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字体为黑体,居中,字号:小三,1.5倍行距,段后11磅, 段前为0。 参考文献内容设置成字体:宋体,居中,字号:五号,多倍行距1.25,段 前、段后均为0,取消网格对齐选项。 如:[1] 薛华成.管理信息系统.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3. [4] 徐滨士,欧忠文,马世宁等.纳米表面工程.中国机械工程,2000,11(6):707-712. [8] 黄蕴慧.国际矿物学研究的动向.见:程裕淇编.世界地质科技发展动向.北京:地质 出版社,1982:38-39. [10] 金波.采用并联型液压系统的水轮机调速器控制系统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杭州:浙江大学,1998. 示例: 摘要 摘要正文…… 关键词:黑体;小四;加粗 一、一级标题 正文…… (二)二级标题 正文 参考文献 [1] 薛华成.管理信息系统.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3. [4] 徐滨士,欧忠文,马世宁等.纳米表面工程.中国机械工程,2000,11(6):707-712. [8] 黄蕴慧.国际矿物学研究的动向.见:程裕淇编.世界地质科技发展动向.北京:地质出版社,1982:38-39. [10] 金波.采用并联型液压系统的水轮机调速器控制系统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杭州:浙江大学,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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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关于风险转移问题 摘要: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参与国际分工的纽带,它的发展可直接促进和刺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当今世界经济向全球化趋势不断发展和各国经济发展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进程中,一国的对外贸易在其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比过去任何时代都更为突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风险的划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风险是否能如期正常转移,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货损责任的关键。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货物买卖 所谓货物买卖就是把货物从卖方的手里交付到买方手里,让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使用和支配它们。总的来讲,在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的时候有三个步骤: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交付以及风险的转移。风险转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风险,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情况,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这类损失具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这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其次,这类损失的发生是不确定的,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无法预见、无法防止且无法避免的。 风险转移即风险负担的转移,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此种意外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风险的划分和承担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国际贸易中,如果风险事实发生时货物的风险负担没有从出售方转移至购买方,则货物因此意外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由出售方承担,即使卖方已经托运交付货物,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免除其交货义务。反之,若风险事实发生时风险负担已由出售方移转至购买方,则货物由于意外事件所遭受的损失就应由购买方承担,购买方不能以此意外风险事实为理由拒绝支付货款,也不得因此而拒绝履行其他相应的义务。风险移转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确定这种非因当事人过错所致的不确定损失发生时应当由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来承担损失的问题。 一、风险转移的时间 (1) 风险转移的时间即风险于何时起从卖方转移至买方。对于这个问题,各国理论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概有三种: a.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为转移时间,罗马法和现代的瑞士债务法典都采取这一原则。 b.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转移时间,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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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商立法模式 2 论商法强制性 3 企业维持原则 4 商法的效率价值 5 论有限合伙 6 论特许经营 7 商业登记制度 8 企业营业执照制度 9 商业名称权 10 论公司设立的法律管制 11 公司设立瑕疵论 12 法定资本制 13 公司设立验资制度探究 14 论股权转让 15 公司治理基本模式 16 论公东代表诉讼 17 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8 法定代表人制度 19 论独立董事制度 20 论竞业禁止 21 累积投票制度 22 经营判断规则研究 23 论资本维持原则

24 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25 公司社会责任论 26 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 27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28 论公司职工持股 29 公司互相持股 30 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的构建商业界有这么一句话,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服务,一流的企业卖技术。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追求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而我国无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抑或是保护都起步较晚,要想从容迎接挑战和牢牢把握机会,就必须加快步伐。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因此我国要在这个战略机遇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首要的一步就是要推动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构建起切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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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2013-2014学年第1学期 题目: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学生姓名:刘壮 学号:20121330059 院部: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12(2)班 任课教师: 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

摘要:作为一种新技术,互联网在给人们的生活方式、交流方式带来深刻变革的同时,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领域。网络上大量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盗版图书,影像,游戏等等。给知识产权所有者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还相当不完善。如何完善和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当今一个重要议题。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保护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重要作用。中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此外,中国商标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中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修正。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加明显,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可感知的只是数据和影像。如果说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已经给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与保护带来了较之有形财产权复杂得多的问题,那么在网络时代,这些资源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更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互联网时代中国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可能也就有一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国于2002年1月1日实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很明显,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是相当欠缺的。而且,一些厂商,尤其是运行虚拟产品如游戏等的厂商,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卧龙传说》侵权暴雪公司《炉石传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于4月21日正式开庭。目前案件还在受理之中,最后结果还没确定。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暴雪公司于2013年3月首次公布了网络游戏《炉石传说》,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公众展示了网络游戏《卧龙传说》,其中大量使用与《炉石传说》特有游戏界面极其近似的装潢设计,并在其公司网站宣称《卧龙传说》是中国版的《炉石传说》。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而被告方则不同意原告观点,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游戏。被告这一技术测试版游戏发布地点不同,源代码不可能相同。其次,游戏的其他部分,原告举证所称的权利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不具备独创性,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第三,由于游戏的设计思路不同,涉及具体的图案、体系,原告是出自于西方世界,被告是出自三国,两游戏不构成侵权。原告刚才陈述理由中是对整个游戏的权利描述。原告主张的体现游戏规则及算法的组合不是也不能成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没有通过确定的载体表现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或文字作品来保护。且针对原告所述涉及争议的部分,被告的游戏现在处于测试阶段,没有营业收入,就通过激活码的方式发行,激活量较少,

国际商法案例1.

国际商法案例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 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 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 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 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 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 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 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 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 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 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 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解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

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浅谈公司法论文摘要: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标志着欧洲资本主义逐渐进入海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贸易雏形形成的伊始。但是国际商事的交往往往首先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如哪些主体参与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它们之间有何异同,怎样把握与不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的不同风险等,因此生成了国际商事组织法。在国际商事主体中公司占着重要一席,因此我们来讨论下公司法。关键词:公司概述、公司立法、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对于公司,世界各国法律大致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前者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中国公司法;后者如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作公司。”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1.40节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外州(国)公司”。正如前述,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现在,公司的社团性收到冲击,营利性也不再是所有国家公司立法确定的法律特征。(二)、公司的种类 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1、根据大陆法系传统上按照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英美法传统上按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在大陆法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按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公司的管辖系统进行分类:总公司、分公司; 5、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股份或出资额的占有和业务控制程度分类:总公司、分公司;

国际商法案例剖析论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浅谈公司法 论文摘要: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标志着欧洲资本主义逐渐进入海 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贸易雏形形成的伊始。但是国际商事的交往往往首先遇到 一些法律问题,如哪些主体参与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它们之 间有何异同,怎样把握与不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的不同风险等,因此生成了 国际商事组织法。在国际商事主体中公司占着重要一席,因此我们来讨论下公 司法。 关键词:公司概述、公司立法、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1、公司概述 (1)、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 对于公司,世界各国法律大致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前者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中国公司法;后者如美国示范 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或合作公司。”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1.40节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 非外州(国)公司”。正如前述,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 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现在,公司的社团性收到冲击,营利性也不再是所有国家公司立法确定的法律特征。 (2)、公司的种类 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1、根据大陆法系传统上按照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无限公司、两 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根据英美法传统上按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封闭 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在大陆法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按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分类: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4、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公司的管辖系统进行分类: 总公司、分公司;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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