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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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网竹林:农民工市民化的行为一、引言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实践科

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地核心内容。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行政问责制,是坚持社会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文件,问责方式已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问责主体由“主管领导”向“民主监督”转

变,许多重大的行政责任事件,如瞒报“非典”疫情、阜阳假奶粉、云南看守所“躲猫猫”等,都是在公众参与,社会舆论的推动下得以惩处的;问责内容从单纯事故性问责扩展到执政行为和能力。同时我们也清晰地看到,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行政问责制还任重道远。在其发展过程中,既需要更新观念,推进政治

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又需要加强干部人事制度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和依法行使监督权。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诸多因素,因此,加强对策问题的探索,既是一个迫在眉睫又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二、加强行政问责文化建设

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推进行政改革,必须加强行政文化的

建设与改革。这项建设内容丰富,当前应着力抓好:(1)问责制是权力授予者对权力接受者的监督、质

询,由于受两千余年封建专制传统文化的影响,“官本位”根深蒂固。在社会转型期,一些行政官员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私有化,变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资本。

在“官本位”严重的行政文化环境中,健全和完善行政

问责制是很困难的。真正的“问责”,既来自于制度的安排,也来自于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还来自于官员的自身素质,以及更为深厚的政治氛围。只有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植于问责文化,并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

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政府问责制必须建构在一个民本位、责任本位、服务本位的行政文化土壤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到:官员要坚定“民本”意识;自觉加强自律意识和公仆意识,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2)受传统“臣民意识”的影

响,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淡然顺应,对政治产生了习惯性的漠视。近十年来,问责制的成效激发了公民问责的政治激情,但要推行问责制,还需通过文化建设和法制教育,增强民众对于公共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公职人员依法问责的意识。

(3)强化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务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高。民众对政府的监督权必须建立在知情权落实的基础上,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当家作主。(4)切实改变

政府因局部利益驱动和某些客观因素制约,导致在

收稿日期:2010-03-10

作者简介:周玲(1982-),女,湖北鄂州人,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治改革的主要目标,行政问责事件频频出现于媒体报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完善行政问责制已成为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本文从问责制建设入手,结合问责制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主要路径。关键词:民主政治;政府;问责制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47(2010)02-0007-03

第30卷第2期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Vol.30No.2

2010年6月

JOURNAL OF 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TTY(Social Sciences)

Jun.2010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72)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与思考

周玲,员智凯

第30卷西北工业大学学报

实际工作中,不能履行对人民的承诺的情况,这会失信于民,损害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三、加强行政问责制法制建设

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官管民天经地义,民究官天理难容”的传统观念至今犹存,不仅表现在部分官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淡薄,而民告官造成的被迫入狱甚至含冤致死的冤假错案更是有力的佐证。要完善行政问责制必须着力健全相关的立法,使官和民都有法可依。(1)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人民代表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政府及官员的监督制约职能,依法监督包括“一府二院”在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和领导干部,使宪法规定的监督权真正付诸实施;应限制、减少政府官员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真正实现异体问责;要完善人大的质询、特别问题调查等程序,受质询机关必须作出答复;建全主要官员引咎辞职机制,依据宪法启动罢免程序;通过立法实现从“官员问责”到“问责官员”的转变,凸现民众问责根源主体地位,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府行为的标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和监督,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公共事业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2)强化民主党派、公民团体对政府的监督,建立公民参与相关事务的有效渠道,发挥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在公民问责意识不断增强的前提下,政府应主动提供多元参与渠道和网络,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实行民意调查、建立咨询委员会、完善舆论监督等,充分发挥多元监督功能。随着科技进步,网络己经成为现代政治生活中公民参与政治的有效途径,具有实用性强、传播速度快、信息传播范围广以及互动反馈及时等特点,已逐渐成为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有效平台。近几年来,一些行政官员严重失责、渎职、损害公民利益,政府适时利用网络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今后,政府在加强立法对网络规范、引导的同时,应建立制度促使网络发挥更有效的监督作用,使其成为推动我国问责制走向更加成熟、开明、进步的强大力量。(3)通过立法增强新闻媒体的独立性,使其更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要使新闻媒体真正能够发挥问责职能,关键是依法保障新闻自由,保障其正当的采访权、报道权和批评权,特别是对违法事件的揭露权。湖南长沙已经出台并正式实施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中,就明确规定新闻媒体曝光也成为问责依据之一,这无疑加大了舆论监督的力度。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一部《新闻法》,在赋予新闻机构独立的新闻报道权和调查权的同时,保证新闻宣传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防止新闻媒体受制于地方政府或个别领导干部,只报喜不报忧,甚至歪曲事实,提供虚假信息,蒙蔽群众,使其真正成为公众监督的第三只眼和社会的良心。

四、健全行政问责运行机制

问责制的运行机制是指各种实现问责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系统的结构,其功能及内部构成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其具体包括以下构成要素:(1)实现问责主体多元化,重视健全异体问责机制。在行政问责制的运行机制中,必须明确问责的主体,解决由谁问责、避免主体缺失,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异体问责使问责制更具活力,诚如温总理所言,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具有去问“上边”的事的权利,以使其不敢“懈怠”。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众可以顺利地对官员的言行发问,是“问责制”全面落实的关键之一。完善和明确行政问责主体,强化异体问责,应积极推行和构建以人大为主导,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公民团体、新闻媒体、公民等多方有序参与、相互协调的异体问责体系。(2)明确问责客体。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责,即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我国目前党政还没有完全分开,党务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有些职责划分比较模糊,因此必须把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的公务人员即从事党务的官员纳入行政问责制的框架中。现实政治生活中,有许多党的领导干部同时兼任政府职务,在建构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制度时,必须明确界定党政官员的责任,使每一个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都有责可查,出了问题都有追究责任的机制。(3)规范问责程序。行政问责的程序是指问责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即如何问责,具体步骤应包括立案、调查、处理等程序。具体的问责事件在程序上可能会有一些差别,但都合乎法律法规。任何团体或个人为所欲为不仅不能有效问责反而会制造混乱。(4)确定问责标准。问责标准的不明确,使得在责任划分上存在过大的弹性空间,这必然会导致刚性原则的缺失和问责的有失公正,因此要建构一种制度化、系统化的责任划分坐标体系,使领导机关和公众对政府和官员行为的性质、依据以及后果一目了然,从而明确是否需要追究责任、直接和间接责任人、应该追究何种责任。目前较受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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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网竹林:农民工市民化的行为

引咎辞职多是贪污腐败等道德责任,而对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弄虚作假推诿责任则涉及很少。要制定法律规范,避免产生新的误区。要规范官员引咎辞职,防止让真正负有重要责任的官员一辞了之,逃脱应有的惩罚。(5)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我国政府及其负责官员绩效评价已经经历了十余年,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可贵经验。但由于行政价值观错位,急功近利、好大喜功的浮躁心态盛行,政绩自然侧重于经济指标、形象工程、上下级关系等因素上,是否为人民办实事、为人民排忧解难、替人民尽职尽责成为评价的次要因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立服务型政府不能只保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政府及其官员的绩效评价,应抓住“以人为本”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两个“核心”,构建科学的导向性强的有民众参与的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绩效应由“主人”说了算。(6)健全问责救助机制。在现今的政治大环境和社会氛围下,问责过程中难免出现偏差和失误,难以保证每一次问责都是完全公正的,很有可能出现为了平息民愤或者掩盖更大的责任者而草草收场的事件。为提高公正性,减少“替罪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建立问责的救济机制是必要的。但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中,对责任事故的揭发者和受到处分的官员的救助办法很薄弱,他们很难通过正常的行政途径进行申诉,因为受理行政申诉的机构往往就是处理他们的机构。因此,对问责失范者的救助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是我国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当前应尽快健全纠偏保障机制,强化保护公民权益的公益诉讼制度和加强官员保障机制建设,保障公民包括问责处理不当的官员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依法提起诉讼。鉴于公民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机器的弱势地位,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防止公民因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而遭到公权力的无情打压和报复。

五、增强公民的维权问责意识

问责制的有效实施取决于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依法维权问责意识,这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工程。首先,要培养现代公民意识。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每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不可侵犯的权利,现代公民意识的核心就是这种权利意识。懂得什么是自己的权利,什么是自己的义务,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也知道尊重别人的权利,这是一个现代公民应有的最基本的常识。因此,可以通过提高公民个体的素质和建设公正的社会环境来培养公民意识,使其真正树立主人翁意识,认识政府提供服务是其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并且认真监督、问责政府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中的不作为,促成良好服务型政府建设社会氛围的实现。其次,培育独立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成熟的公民社会,对于政府建设和政府行政行为能有着积极的监督作用,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条件之一。最后,加强确保公民参与的制度建设,要健全和完善一些具体制度如选举制度、听证制度、公民对立法的参与制度、公民建议制度、监督制度、公民陪审制度、公民的公益诉讼制度等。总之,要促使公民自觉地、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把政府官员的问题积极反映出来,为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提供一种自上而下的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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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玲,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与思考9

问责制度解释

什么是问责机制(定义)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 System。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 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 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常态化的政府问责,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问责机制的意义(目的与意义) 第一,它是硬约束。制约,规范了领导权力,有多大的“权”就担多大的“责”。这必将大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二,它是宽范围。以前行政行为出问题,主要问责行政负责人,党委负责人并没有进行问责的规定。问责规定第一次把党委负责人纳入问责范围。 第三,它是民字牌。这个规定不但把依靠群众写入原则之中,而且明文点出“检举、控告”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来源,并重视对群体性事件的问责。另外,对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官员异地复出现象,也做了详细规定。 问责机制的措施与流程 一方面要从立法上进一步细化政府和官员的权责,不仅开出官员明细的“权力清单”,更需设计出明确的失职状态下的责任后果; 另一方面,须以严密的规则将各种责任方式,问责主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实现的监督等纳入法制轨道,尤其是要建立对问责的事后监督制度,对免职官员的复出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防止官员问责流于形式。 问责机制的特点 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把所有的责任人同等处理,更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只是拿具体责任者问罪。

申论真题及范文:完善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

申论真题及范文:完善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 政治类范文5问责制度建设主题 【背景材料】 政府问责制在我国的实践最早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2002年7 月1日起香港特区率先实行高官问责制,开风气之先。高官须问责,政府亦须问责;而且,不仅是作为整体的政府,政府的职能机构以 及服务于政府的所有官员都须纳入可问责机制中。建立“政府问责制”正在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和政府管理改革的聚焦点。一个 时期以来,一些被问责官员在短时间内纷纷复出,暴露出了我国问 责复出机制上的失范问题。问责复出机制的失范带来的危害不可低估,它弱化了党的执政能力,降低了政府公信力,使问责制面临合 法性危机,影响社会和谐。 【习题】 写一篇文章,以“政府问责制度”为主题,自拟题目,针对当前我国绩效评估和领导问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如何加强政府的领 导问责制度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并加以论证。要求:自拟标题,对 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论证逻辑清晰,论据充分,语言流畅。字数要求在1200字左右。 【范文】 完善问责制度构建责任政府 构建责任型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必须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责任,必须接受来自内外

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 时期,政府正从生产建设型的全能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以 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作为行政改革的总趋向,责任型政府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问责制被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成为领导干部表决心抓落实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但人们听到的“问责”不少,而实际见 到的“问责”并不多,甚至出现了像邵立勇、鲍俊凯等官员被高调 问责后,却低调复出的情况。这些都严重影响了问责制度的公正性 和严肃性,使政府问责制度受到了舆论上的压力和质疑。绩效评估 和问责制度的不规范使得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主要原 因就是目前我国缺乏行政问责制度的相关法律条例,使得问责制度 不能依法进行。另一方面,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缺乏群众的监督和 评价,官员的任免群众完全参与不了,这些都导致了问责制度的无 序和混乱,影响了正常的政府秩序及职能发挥。 绩效评估是引导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有 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问责才有可靠的依据。针对当前我国存在 的绩效评估和问责制度混乱无序的状况,为了实现构建服务型政府 的目标,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合理配置和划分权力、明确职责。权责对等是问责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一个领导干部必须为其权力的行使及其后果承担相应 的责任。同时,领导干部的个人形象,直接影响其所在地区、部门 或单位的形象,因此,也必须为其言行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后果 负责。领导干部还负有对其管辖范围保平安、对其所领导的下属进 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的责任,因此,还应该对其管辖范围内或 其下属发生的问题或事件负责。 其次,加强信息公开和健全监督是落实党政官员问责的关键。官员问责是一种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而让问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社会各界包括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不可缺位。真正的问责制 不应当是强化官僚制,而是https://www.360docs.net/doc/dc15831272.html,要强化官员对人民的服务质量 与责任。对人民负责首先意味着让人民知道这个国家正在发生的一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3)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4)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4)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 2.问责主体不明确 (5)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刘玉龙 【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Liu Yulong [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 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 目录 摘要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 (一)行政文化的困境 (二)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 (一)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二)倡导多元问责机制 (三)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 四、结论124467910 10 11 12 14 15

摘要 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法治社会对所有权力主体的基本要求,那么国家机关及其贫血人员也不例外。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或由于不当行政对公民造成精神、经济或其他损害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 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弊病的一剂良方。它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就中国政府建设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正从公共危机中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本文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结合制度等方面缺失,探讨行政问责困境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找出其完善路径,即通过构建新的行政文化、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法制、推行政务公开等途径使其完善,希望以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一点决策思考,更希望对整个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裨益。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光华时报/2010年/9月/24日/第003版 建言立论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曹向阳崇义县政协委员 从2003年“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起,引发了社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关注,政府、社会学者加紧制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群众在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外,对社会被问责及问责内容也是格外关注。但7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阶段。 一、行政问责制的社会土壤缺失 1、文化土壤缺失。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内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其它主体的监督、质询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外在控制”。长期以来,我们出了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则难上加难,“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并且在一些领导干邹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领导受牵连不合情理,是代人受过,往往心慈手软,难以追究。因此,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使作为问责客体的政府及公务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2、统一制度的缺失。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地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问责制试行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公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的社会土壤中,要孕育出科学合理的问责制是有相当难度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1、权责不清。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对责任追究对象也过于模糊。 2、问责范围太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

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任,大体由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组成。在责

中国古代的官员问责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dc15831272.html, 中国古代的官员问责 作者:王占魁 来源:《决策探索》2013年第04期 一、官员问责是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关于官员的职责和对官员问责的典型记载是成于北宋的《太平御览》,该书对不同官职的问责内容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职位相当于宰相的司徒官。据《帝王世纪》记载:“舜为尧司徒,支孙氏焉。”舜曾为尧时的司徒官,负责管理民众、土地及教化等事情,职位相当于宰相。舜的支系子孙中有以官职名为姓的,称司徒氏。“司徒”这个官职始置于唐虞之际,传到周代,被列为尊贵的六卿之一,掌理邦教。汉哀帝时,改丞相为大司徒,与大司马、大司空并列为“三公”。清代时,俗称户部尚书为大司徒。《周礼·地官》认 为,司徒之职在保息万民。《尚书·大传》曰:“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韩诗外传》曰:“群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人怨其上,则责之司徒。” 又如司空这个官职,是中国古代中央政权中主管水利土木工程和官府手工业的最高行政长官。《尚书》记载:“禹作司空”、“平水土”。金文中称为“嗣(司)工”,和司徒、司马合称“三有司”,是西周时中央的主要行政官员。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设有司空或相应的官员。《荀子·王制》记司空的职责是:“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臧(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完全是水利工作。东汉设司徒、司马、司空作为高级国务长官。《韩诗外传》曰:“山陵崩,川谷不通,五谷不殖,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尚书大传》曰”:“沟渎拥遏,水为民害,田广不垦,则责之司空。” 再如司马,“司马”是全国军队的最高管理官,除管理国家军赋和组织军事训练外,还是军法的执行者。在军事活动中,所有涉及赏罚等军法事宜,均由司马处断。因而在《尚书·大传》有:“蛮夷猾夏,寇贼奸究,则责之司马。”《孔子家语》:“贤能而失官爵,功劳而失赏禄,士卒疾怨,兵弱不用曰不平,不平则饬司马。” 上述诸例,均为先秦时代的问责内容。它不涉职官做了些什么,只看他们的不作为,也 就是说,政绩原不限于有所为,还在于有所不为,职责要求必须做好的事不去做或没有尽心尽力,乃是负面政绩,问责就是追问这种负面政绩。 二、儒家的思想理念是官员问责的文化基础 儒家最重要的两个代表——孔子与孟子,精心建构了为官的仁学体系和仁政机制。孔子 强调,“仁者爱人”是一切伦理考量的轴心理念,官员们施行仁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依于仁、立于礼作为仁政观念与制度的两个保证,对于官员“为政以德”发挥着重要作用。孔子认定,只有官员以德性和礼制施政,才能赢得人们的尊敬,正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倘若既不尊重德性规范,又不履行职务责任,甚至超越礼制规则,那是既应当被人谴

健全和完善官员问责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规范官员问责 行政官员问责制的推行,对于整肃吏治、强化官员的责任心、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和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近年来,随着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一些因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或监督不力、管理不善给国家、集体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负有重要责任的官员纷纷落马,受到责任追究,人民群众对此普遍叫好和支持。这些官员的落马,一方面是对他们的失职进行一定的惩戒,但更主要的则是对其他官员以必要的警示,从而增强其责任感,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但是,我们也看到,在官员问责制的推行过程中,也明显存在着问责范围和问责的对象不够明确、许多地方官员问责还未实现常态化、问责的程序不明确、信息不公开等一些问题,尤其是当前社会公众反映最大的则是问责的官员复出问题。一些当初事情发生时迫于舆论和社会的压力被问责下台的“病官”,在经过一段短暂时间的沉寂后,又悄然复出,使社会公众如雾里看花,困惑不已,许多人质疑这样的问责还有什么意义和作用,当问题和事故发生后,把当事人撤职,缓解一下社会情绪,待风头过后又官复原职,或者异地任职,这种“避风头”式的问责,只能称之为“假问责”或者“问责秀”,与问责制的初衷相

去甚远,让问责的效力大大弱化,这样一来,不仅相关部门查处问题官员的严肃性和官员的查处、升迁与任免制度的严肃性荡然无存,更为严重的是从此不仅官员不再怕问责,不怕问责,也就不会恪尽职守,另一方面,必然是人民群众对问责制的嘲笑,对党和政府失去信任和信心。 而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是我们的一些地方所谓的问责不是一种“真问责”,被查处的“病官”是有关方面迫于形势、迫于压力,“不得已而为之”。被查处的“病官”之“病”,绝非孤立。“病官”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的萝卜头,与大量“泥巴”有着扯不清的瓜葛,如此,有关“泥巴”自然要拼命施护——保护萝卜头就是保护自己,就是保护大家,就是保护一方“官场生态”;另一方面也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当前问责制的不完善所造成的。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的问责制的建设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突破和强化,使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才是规范官员问责、提高问责效果和实现问责目的关键。 一、加强政府责任立法,明确政府责任。 明确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应承担那些责任或履行那些义务,这是进行行政问责的前提。只有在明确了政府部门或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才能有效判断其行为是否失职和应承担责任,从而对其进行行政问责。而当前在推行行政问责过程中,问责范围还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通常只有在一些事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行政问责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文章通过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分析目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完善对策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其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第三,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 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于缺乏有力

法律学习心得体会范文【精品】

在法律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谈谈心得体会。下面是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法律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一种道德观念,只有通过千万人的道德实践,才能蔚成风尚,成为改变社会风貌的强大力量。 知易行难,行重于言。道德实践是培养良好道德观念、形成文明道德风尚的根本途径。只有通过道德实践,才能把外部的道德教育转化为每个公民内在的道德品质,才能实现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的有机统一。切实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活动,把“八荣八耻”的要求渗透到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之中,贯穿到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之中,我们才能使“八荣八耻”变成人们的行为准则和习惯,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活动只有着眼于基层,使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富有吸引力、感染力,“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才能更加深入人心,内化为人们的道德追求,更加坚定自觉地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造就良好的社会风气。 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实践活动,重在深入人心,重在联系实际,重在弘扬正气。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下大气力进行整治,使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旅游出行、文化市场、互联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良风气有明显的改善,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教育活动的实际成果。要注重发挥规章制度对人们道德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发挥法律法规对道德建设的保障作用,进一步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职业规范、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以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各种评选表彰活动的标准,使“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更好地渗透到社会管理之中。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指导自己的行动,以自己的行动说服群众,影响群众,带动群众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人类文明发展史表明,任何一种道德观念,要被社会普遍接受和广泛认同,都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实践和传承。要使“八荣八耻”真正深入人心,既要有集中深入的宣传教育,更要靠广泛长期的社会实践。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让十三亿人民锲而不舍的实践,造就一个“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培育出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犯罪,违法它们是兄弟?不,不是。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违法,有时我们也会不经意的去做。譬如:打架斗殴、闯红灯等等。而犯罪呢,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如果犯以下8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xx、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事情。”好多犯罪其实就在我们身边离我们并不遥远。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投毒来说吧: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品有什么了不起的,我一定能抵制它,那些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坚强的人。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逃出毒品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说不定,在无意中,毒品已经走进你的生活。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考试85分

一、单选 ( 共 8 小题,总分: 40 分) 1. 2004年1月,密云县迎春灯展踩踏导致多少人死亡? A.7人 B.17人 C.27人 D.37人 2. 对政府部门的计划过程进行评估属于() A.事前评估 B.即时评估 C.事中评估 D.事后评估 3. 《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要求健全以()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人民群众 B.普通党员 C.基层党员 D.行政首长 4. 我国“共和国否决法院工作第一案”发生在哪一年? A.1981年 B.1991年 C.2001年 D.2004年 5.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加快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决策机关

B.行政机关 C.执行机关 D.权力机关 6. 1979年“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造成了多少人死亡? A.27人 B.35人 C.53人 D.72人 7. 问责制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 A.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C.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D.权力大于法律 8. 我国“共和国罢免第一案”发生在哪个省? A.河南 B.河北 C.湖北 D.湖南 二、多选 ( 共 4 小题,总分: 20 分) 1.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 A.省长 B.自治区主席

C.直辖市市长 D.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2. 问责的分类包括下列哪些? A.等级问责机制 B.职业问责机制 C.法律问责机制 D.政治问责机制 3. 2001年重庆市颁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规定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的情形有哪些? A.一年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两次 B.两年内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两次 C.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一次 D.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两次 4. 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B.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C.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D.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判断 ( 共 8 小题,总分: 40 分) 1. 2001年4月2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颁布实施。 正确 错误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95分答案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95分答案 一、单选( 共8 小题,总分: 40 分)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加快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决策机关 B.行政机关 C.执行机关 D.权力机关 2. 我国“共和国罢免第一案”发生在哪个省? A.河南 B.河北 C.湖北 D.湖南 3. 1979年“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造成了多少人死亡? A.27人 B.35人 C.53人 D.72人 4. 我国“共和国否决法院工作第一案”发生在哪一年? A.1981年 B.1991年 C.2001年 D.2004年 5. 2004年1月,密云县迎春灯展踩踏导致多少人死亡? A.7人 B.17人

C.27人 D.37人 6. 《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要求健全以()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A.人民群众 B.普通党员 C.基层党员 D.行政首长 7. 问责制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下列哪项? A.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B.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C.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D.权力大于法律 8. 对政府部门的计划过程进行评估属于() A.事前评估 B.即时评估 C.事中评估 D.事后评估 二、多选( 共4 小题,总分: 20 分) 1. 问责的分类包括下列哪些? A.等级问责机制 B.职业问责机制 C.法律问责机制 D.政治问责机制 2. 加快实行问责必须发挥哪几个问责机制? A.权力机关的问责

B.社会公众的问责 C.行政机关的问责 D.司法机关的问责 3. 岗位责任包括下列哪些? A.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职责 B.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 C.下属违法行使权力 D.下属不履行职责 4. 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A.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B.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C.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D.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判断( 共8 小题,总分: 40 分) 1. 2008年9月8日,山西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死亡277人。 正确 错误 2. 1980年前,全国人大对部长进行质询的权力根本没有行使过。 正确 错误 3. 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确 错误

依法行政工作总结

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怎么写 2017工作总结 【络综合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怎么写】 工作总结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依法行政工作总结怎么写》,供大家阅读参考。更多阅读请查看本站工作总结栏目。 20xx年,**县审计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动摇,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坚持教育预防惩处并举,不断强化依法审计力度,取得了审计工作和普法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进步,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县审计局20xx年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始终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协调联动,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和六五普法规划,研究制定了《20xx年**县审计局依法审计工作计划》,对依法审计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及工作重点都做出明确规定。真正把执法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分解到股室,做到责权分明,有根有据。分管领导及局业务会议具体负责审计文书、工作流程、取证、定性等法制审核工作,局领导小组受理审计复议和审计听证事项,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依法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有针对性分析解决依法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新情

况、新问题,局办公室积极开展审计普法宣传教育和审计质量检查工作。按规定及时申领、年审审计人员行政执法证和行政监督证。按时上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制定和完善了机关管理8项制度,出台了《**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所有这些措施的落实,为依法审计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制度支撑。二、加大执法宣传,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氛围。一是积极开展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的学习培训宣传活动,以集体学习、座谈讨论、广场宣传、举办培训班、进行知识测试、撰写心得体会和理论文章等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以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规范审计行为;通过宣传,树立审计机关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结合效能风暴行动、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和政风行风活动,加强同县直部门、各乡镇的沟通、联系与协调,广泛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县局机关效能及作风的意见和建议16条,有针对性的提出和落实改进措施2条,积极围绕服务全县中心工作开展2次审计执法检查,进一步扩大审计的社会认知度;二是制定和完善审计人员学法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周一、三、五学习制度,认真组织干部重点学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行政强制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等内容,特别是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法解释(一)

香港“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基本法解释(一) 内容提要]本文针对香港政府于2002年7月1日实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在香港基本法的视野下考察了有关问题。首先文章介绍了高官问责制的内容及架构,然后认为高官问责制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制度,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权在合法范围内的调整,最后文章指出,高官问责制是香港政府面对香港新问题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对香港基本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主要官员问责制、香港基本法 2002年4月1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向香港立法会公布了“主要官员问责制”方案,这一方案于2002年6月19日由香港立法会通过将于2002年7月1日实行,中央政府也于2002年6月21日任命了问责制下的主要官员从而首肯了这一制度。“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推行是香港历史上,特别是自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后,香港政治体制上的一项重大变化。如何看待这一制度及其带来的变化,特别是如何在《基本法》的框架下看待这一制度,事关这一制度的合法性乃至合宪性问题。本文就试图在基本法的视野中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拟实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做出解释。 一、“主要官员问责制”的内容及其架构 “问责制”的核心意思是指:谁的责任,谁出了差错,谁负责。“主要官员问责制”则是这一朴素道理在行政体系中的一个实践。其具体内容为: 第一,将现在香港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以及所有政策局局长,全部列入问责制范围。这些官员将不再是公务员,而是以合约形式聘用的主要官员,任期5年,但不超过将其提名的行政长官任期。在任期内,这些主要官员各自负责行政长官指定的政策范畴,统领所辖部门工作,制定政策,解释政策,为政策作推介,争取政策为立法会、市民所支持,并为政策的成败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通过行政长官的领导,履行对市民的责任。行政长官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终止与其签定的合约。 第二,将特区政府现有政策局进行合并。合并之后,原16个政策局将减为11个,加上3个司,实行问责制的主要官员职位共14个,分别为: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民政事务局局长、政制事务局局长、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教育局局长、环境卫生福利局局长、运输及工务局局长、经济发展局局长、工商及人力资源局局长、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保安局局长、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这一变化也将带来行政会议的变革,所有列入问责制范围的主要官员将全部进入行政会议,以强化行政会议的工作,直接参与制定政府的整体决策,决定政策推行的优先顺序,协调跨部门的工作事项。 第三,现在公务员体系中由局长担任的公务员职级及薪酬、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他们将改称为常任秘书长,扮演问责制局长与公务员之间的枢纽角色,在问责制局长的统领下,向局长负责,协助制定、执行政策,听取公众和立法会意见,争取各界对政策的支持。 分析“主要官员问责制”,可以发现,在这一制度框架下,香港原有的公务员制度将基本保持不变,只是把公共政策和政治职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由主要官员组成的类似特别行政区长官“内阁”的组织2,此政策局主要承担政治责任。 这一制度和美国实行的每隔几年就要有几千官员大换班的制度根本不同。“主要官员问责制”把承担政治责任的行政官员限定在有限的14个职位上,其他职位的公务员则仍然保持政治中立、履行执行政策的职责。这样就不会损害已为实践所证明行之有效的“文官制度”。而且,香港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也不同于英国的西敏寺式的部长制。前者是由专职的政治家担任主要官员,后者则是由立法会议员出任主要官员。可以说,“主要官员问责制”是香港政府借鉴世界经验、立足香港实际的一项创造。但其是否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立的香港政治体制呢? 二、“主要官员问责制”:符合基本法的制度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框架下分析主要官员问责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该制度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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