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

目录

摘要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

(一)行政文化的困境

(二)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

(一)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二)倡导多元问责机制

(三)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

四、结论124467910 10 11 12 14 15

摘要

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法治社会对所有权力主体的基本要求,那么国家机关及其贫血人员也不例外。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或由于不当行政对公民造成精神、经济或其他损害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

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弊病的一剂良方。它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就中国政府建设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正从公共危机中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本文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结合制度等方面缺失,探讨行政问责困境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找出其完善路径,即通过构建新的行政文化、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法制、推行政务公开等途径使其完善,希望以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一点决策思考,更希望对整个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裨益。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其理论依据和现实根源来自于西方关于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思想,源于政治学的政府责任之内涵,即现代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皈依,对人民负责,因为“只有当受治者同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还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存在而不是相反这样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存在。”目前,问责制已成为世界通行的政府管理体制。

(一)行政责任有四个特征:

一是义务性。行政权从一开始产生,就是以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服务于民众利益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义务。因此,义务性是行政责任的根本特征。

二是国家性。行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陈晋胜教授认为,行政是国家和社会的第一责任,行政在整个国家机关活动中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行政是国家机器的心脏,是国家机器运转的发动机。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是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为防止行政权的异化,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组织规则等进行。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违法造成了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国家性是行政责任的基本特征。

三是惩治性。行政责任是一种监控手段和制裁措施。民主政治的实质是责任政治,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施行政行为,损害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必须建立明确的行政责任制度对行政权加以监督、控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加以制裁。

四是法定性。行政责任的承担必须依法进行。具体来说,在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上,一般应以直接责任为主,间接责任次之;在组织责任与个人责任上,一般应以组织责任为主,个人责任次之;在下级责任与上级责任上,一般应以下级责任为主,上级责任次之;在主管责任与监管责任上,一般应以主管责任为主,监管责任次之。

(二)行政问责制的概念

1、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2、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所谓行政自律机制,是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

3、行政问责是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

4、所谓行政问责,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的“吏治”规范。

以上概念,有的是从行政法的角度来定义,也有的是从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的角度来审视,有的观点也难免失之片面。当然,概念的界定不可能穷尽行政问责制的全部含义,要想全面地把握行政问责制的深刻含义,还必须对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作深入的剖析。

(三)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行政问责主体的内涵,行政问责制可以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动作人员的内部机构,异体问责则是指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进行机构、团体及各人。

2、行政问责的客体

也称问责的对象,即向谁问。从理论上来说,行政问责制主要是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问责,主要负有直接和间接的领导责任的领导者以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因此,我过行政问责制的客体主要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者以及公务人员三大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是指“问什么”。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任,大体由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四个方面组成。在追究责任的过程分为五类:

(1)决策失误类;

(2)滥用职权类;

(3)执行不恰和效能低下类;

(4)疏于管理和处置不妥类;

(5)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

4、行政问责的程序

是指“如何问责”。问责中的“问”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方面的程序要求。行政问责的程序包括两方面:

(1)是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

(2)是出现重大行政事故时的问责责任追究,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行、问责后的等程序制度。

5、行政问责的结果

就是承担责任的种类与形式。承担责任方式有: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撤职、免职;进行损害赔偿,给予行政处分。

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

推行行政问责制无论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进步,还是对重塑政府、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有着广泛的影响和意义。行政问责制在中国启动以来,已经取得有目共堵的成就,但从政治文化、政治文明、政治体制改革等角度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文化的困境

目前,我国的行政文化正处于传统行政文化与现代行政文化的交替和融合时期,各级政府行政人员的开放意识、效率意识、法制意识和竞争意识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提高,政府活动的透明度也不断增强。但是行政文化毕竟是在社会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必然受到社会文化的制约和影响,文化所特有的积淀性和持久

性难以在短期内消除。从历史上看,古代行政文化其精华与糟粕并存,既有统一性、严密性和实用性特点,又有专制性、封闭性和保守性特点,从而使现代行政文化在继承古代行政文化优秀传统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其消极影响。由于文化所具有的历史惯性,因此,行政文化在转型的过程中,也必然面临着冲突和矛盾,在建立新的行政文化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旧有行政文化弊端的干扰。

行政文化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通过行政社会化所形成的行政思想、行政制度和行政观念的总和。它具有稳定和变革行政体系,规范、引导和调整行政行为,构成行政体系和行政行为的深层结构的作用。要构建合理的行政问责机制,首先需要深入剖析我国政府工作中不同层面和范围存在的责任缺失和问责乏力的行政文化原因,弥补行政问责制所需的行政文化之不足。

1、形式主义倾向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与农业生产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形式主义。这种形式主义在当前行政文化中表现为文牍主义以及执行过程中的主观主义。它们在行政活动中表现为不思进取,固守常规,因循旧习;长官意志往往代替客观规律,行政级别成为神圣的价值标准。等级和依附使行政活动中个性丧失,思想保守,行为僵化,导致形式主义泛滥,重形式而轻效率,决策迟缓,办事拖拉,惰性严重。它们已成为影响行政管理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2、官僚主义的倾向

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传统文化观念不可避免地在人们的思想中长期存在。这种文化的核心就是“官本位”思想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但传统文化的影响还根深蒂固,其中一些糟粕对人们的“官念”影响还相当大。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一旦把自己的利益看得太重,就会缺乏为人民谋福利的积极主动性,如果出现工作上的失误,让他自己主动承担责任,放弃既得权力,这无异于虎口夺食。即使通过一定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也会寻找各种理由为自己百般辩解,开脱责任。这对行政问责制的实际推行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思想上的

障碍。

3、行政人格化倾向

传统行政活动强调“德治”,与“德治”相联系,中国传统行政文化突出表现为人格取向、人格因素被不适当的放大,具体表现就是人格化的权威服从关系和人格化的人际交往关系。在行政活动中,“上行下效”、“唯上是从”,个人的人格权威高于职务权威。现代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人格化倾向和形式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受传统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影响。行政系统内部的许多成员不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而是以追求更高的职位和更大的权力作为其工作的根本,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我国行政管理的性质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形象。

(二)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

拥有清晰的权、责、利是问责的前提。在我国的传统体制之下,政府、党组织、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第三部门的权力行为边界还不够清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存在重叠多变的现象;政府部门内部权力范围不明、正副职之间的责任模糊,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责权利不平衡,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难以界定。不清晰的权责关系常常使得问责主体出现权力冲突、利益冲突,给行政问责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设置了体制性的障碍。

1、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

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2、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

3、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很不完善。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不够科学;问责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容易受个人好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责任追究弹性较大,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行政问责,最终可能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1、从法的形式来看,我国问责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统一立法。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言:“一个健全的制度体系,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也不是旧有的运动和‘风暴’;而是一旦面对问题,法律可以自动运转来应对,从容而有序。”“建设‘责任政府’,需要制定更为规范、更加稳定、更有可预见性的法律制度,并严格予以执行。”虽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务员法》和地方行政问责规章的出台和实施,使我国的行政问责摆脱了“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的尴尬处境,但是,我国现有行政问责制法律规定仍然比较零散、薄弱,没有一个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很强的问责法律体系,没有一套统一的行政问责制度,更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存在法律制度虚化的问题。就全国行政问责制度而言,行政问责制无法覆盖全部问责客体,使得行政问责制度无法具体详尽地落实。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两个中央文件均是针对执政党内成员及其党内领导者的,并不涉及党外成员及其领导者:《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的问责针对的是党政领导干部,不包括非党政领导干部;国务院出台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共卫生突发条例》,问责的事项限定在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比较窄;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不专门对行政问责作出规定,前者主要涉及行政许可中的政府责任,后者则是全面规范公务员的一个总法。

2、从法的效力看,我国已有的行政问责制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已有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是全国性的法律或法规。我国涉及问责方面的制度不少,但就全国范围而言,无论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或是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是中央的政策而不是法律,无法发挥法律的效力。不可否认,推行行政问责制离不开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指导,然而,要切实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支撑,而仅仅依靠政府的政策和命令,也许一时会奏效,但不能长

远地根本地解决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行政问责制度。虽然许多地方发布了行政问责规章制度,但地方政府规章在法的效力上处于较低的地位,仅在本地区有效力,适用范围有限,更何况并不是所有的省市都已经制定了问责规章。另外,行政权力地方化、地方权力利益化、地方利益法制化使我国行政立法中“立法割据”现象严重。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问责的规定和办法时照抄照搬,内容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往往流于形式。所以,完善行政问责制,统一的中央立法司法体制必须到位、有为,必须颁布统一的法律效力更高的法律法规。

(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项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套,做到整体推进。当前由于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不到位,直接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顺利贯彻落实。如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缺乏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被问责的行政主体救济与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1)绩效评估体系不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政府及其官员的工作效率、效果、工作能力、服务质量、公共责任和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方面的判断和评价。它是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实施问责的前提和依据。我国现行的政府官员绩效评估制度中规定的绩效评估标准过于笼统,对评估的方法、标准和程序步骤缺乏详细说明,有些标准很模糊,可操作性差。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问责制的有效实施。

(2)问责信息不充分。虽然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电子政务化改革,但政府信息不透明、公开度不高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异体问责主体特别是公众缺乏知情权,导致异体问责难以实施。

(3)问责客体复出机制缺失。在全国的行政问责风暴中,许多政府官员在问责声中下马。然而,下马的官员能否"东山再起"成为了一个在行政问责实践中引人关注的问题。诚然,这些被问责的官员仍然具有被重新启用的权力,但复出理由、程序、考察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明确,这就需要一套完善的问责客体的复出机制。否则就违背了行政问责制对下马官员惩罚的初衷,弱化了问责的警示作用,

造成了问责乏力。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

行政问责制度是实施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一个重要途径,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是一致的。我国行政问责制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有很多不足之处。改进行政问责政在我国已是势在必行,然而每一项制度从建立到发挥,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立竿见影。实际上,一些行政问责制实行比较好的国家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从法律制度上建立健全问责体制。鉴于我国当前行政问责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构建全新的社会主义文化,实现“阳光行政”,这些都必将促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效能提升,从而使我国政府真正成为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改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早日实现行政问责在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制化、制度化。

(一)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行政人员要将"以人为本"作为施政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对人民负责、强调民众参与;要积极履行责任和严格追究责任相结合,提高政府机关及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要重新审视权与法、与民、与责的关系,消除权大于法、权力只对上级负责、只热衷于权力而漠视责任等障碍。行政文化是行政之魂,它稳定或变革行政体系,规范、引导和调整行政行为。鉴于当前我国行政文化存在的问题,重塑行政文化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重塑当今行政文化应紧紧围绕以下三点:

1、确立社会主义的行政道德

行政道德是人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道德对行政者自身的完善和进步具有规范约束、教育、调节和激励功效。社会主义的行政道德应包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公正行政,清正廉洁,勤奋敬业等。而且,行政道德的价值重省自身,而不是将自身的价值意念加载于行政行为之中,造成行政事业有人的烙印存在。

2、塑造社会主义的行政精神

行政精神是行政意识发展水平及其成果的体现和概括。行政精神影响着政风的形成与发展,影响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当前,社会主义行政精神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社会主义政治意识,即国家行政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即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民主意识,即有坚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职人员要坚持群众路线,接受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行政领导、行政人员的批评监督;高效行政意识,即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保证其有效率和高效率;廉洁行政意识,即在所有行政活动中坚持廉洁奉公,反对以权谋私。

3、培养健康的行政心理

行政心理是行政关系体现者的知觉、情感、态度和个性的总和,及其对行为关系和行政活动的自发感性反映形式。行政心理影响行政理论的形成、发展及传播,影响个体行政行为、群体行政行为和领导行政行为,并为行政改革提供心理基础和民心趋向。在当前改革实践中,不仅要注意行政管理的结构、物质手段、制度等“硬件要素”,同时还要将其同行政意识、行政价值观、行政心理等“软件要素”有机地结合起来,着力培养行政人员主动积极、健康向上的行政心理。为此,首先要克服行政领导与一般行政人员普遍存在的心理障碍,如官本位心理、任人唯亲心理、唯书唯上心理、急功近利心理、盲从心理、人身依附心理、不思进取心理等。就组织和行政领导而言,应努力创造有利于心理健康的组织环境和心理气氛,从而为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心理条件。

(二)倡导多元问责机制

单一主体问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已经无法使行政问责制真正起到作用,因为构建一个多元问责体制、全方位是多角度进行行政问责更有利于增添制度的科学性。一般而言,关于行政问责制的主体,综合归纳起来大致分为四个方面:

1、人大问责(即政治问责)。从目前我国的现行制度安排来看,各级人大及其党委会是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启动各级人大及其党委会对政府官员的问责制是一条比较可靠的途径,而且也符合同际惯例。由于人大有着独特的政治优势,

因而在多种问责的主体中,人大的问责是最具权威和最具有效力的。

2、系统内部问责(即等级问责)。如对于党委系统的官员问责问题也可以通过推行党内民主,强化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作用来加以解决,或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来行使问责权利;在行政系统则可以通过内部的监察部门以及上级对下级的等级制进行问责。

3、司法问责(即法律问责)。司法机构依据各种法律法规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同其他机关的断绝关系,正常行使本机关的职能,而不是成为其它机关的附庸。

4、社会问责(即民主问责)。社会公众通过公民参与、舆论监督等形式实施对国家公务员违法责任的追究。尤其是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毕竟作为主权的拥有者,监督其权力委托者的行使情况是天经地义的,这一点,应该发挥官方自己的强大宣传优势,这样,才能更有力地唤起和加强民众的监督意识。

(三)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问责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有鉴于此,当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厘定问责标准,规定问责程序,主要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等,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只有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才能摆脱现有问责模式的缺陷,由人治型问责过渡到法治型问责。

1.加快行政问责立法。只有对行政问责进行全国统一的立法,才能摆脱现有问责模式的惯性,由权力型问责过渡到制度型问责。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具体明确规定问责主体、客体、范围、程序、责任方式等内容,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1)确立以权力机关为主导、多方有序参与的行政问责主体架构。吸纳发达国家行政问责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除规定同体问责外,要强化异体问责,

增加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新闻媒体、普通民众等其他主体的问责权力,特别要加强各级人大的问责主体地位,使之作为权力机关吸纳民意、监督政府的职能得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同时,要规范各问责主体的问责对象范围、问责方式等,使问责主体各行其责。即"党组织问其党员干部的责;政府问其有权处分的官员的责;人大问其任免的官员的责等。行政问责立法必须完善这些问责主体的权力,以确保问责到位、合法、有效。

(2)明确规定行政问责客体。应当将目前的问责客体从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拓展到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问责的客体应当以行政首长为主,但又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首长。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只要享有行政职权,都应当成为行政问责的客体。

(3)明确行政问责范围。将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以及其他与职责无关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不良道德行为都纳入问责范围。同时,基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要求标准各异,在具体规定问责范围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采用定性和定量、原则和具体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做到既涵盖全面,使其具有普适性,又体现一定的量化依据,使之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完善行政问责程序。只有公正的问责程序,才能实现公正的问责结果。程序能保证问责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避免陷入人治的误区。行政问责程序应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是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必须由问责主体启动,问责主体只能对由其任免或管辖的问责客体启动问责,并且必须有可以问责的法定情形。二是问责事项的调查程序。问责主体直接或责成、提请有关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调查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三是问责的处理程序。根据调查结果,问责主体直接或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对问责客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并告知问责客体享有的各种救济性权利。四是问责的执行程序。执行主体将问责处理决定付诸实施。五是对问责客体的救济程序。

(5)明确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行政问责的责任方式应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应更具体细化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而且这几种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健全问责制相关配套制度。要保证行政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除专门立法外,还必须建立配套制度,形成合力,使行政问责制度真正发挥实效。

(1)完善绩效评估制度。绩效评估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绩效评估的结果是行政问责的可靠依据。因此,要建立客观、公正的政策责任评估制度,应具体包括评估主体、范围和步骤等;评估配套制度,如统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确定多元化的评估主体;在评估方法上,应将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结合起来。

(2)行政问责与政务公开相结合。政务公开是提高政府效能、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也是开展行政问责的重要途径和保证。为此,要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或信息公开制度,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特大事故,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对群众举报的事故和重大隐患,要限期认真追查,依法严肃处理。

(3)建立问责客体复出机制。被追究责任的官员能否复出担任公职,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说,只要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可以担任公职,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特别是对于引咎辞职的官员,不应一棍子打死,永不再用,关键应分清其错误性质及其具体表现,对复出的条件、程序和考察机制加以明确,不能让引咎辞职变为逃避责任的工具。

此外,还应健全公民参与制度,强化行政问责的公民参与权,通过建立和完善选举制度、听证制度、公民参与行政立法制度、对公职人员的批评建议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可以促进公民参与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监督,保证行政权力行使合法公正。

(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

继续深化相关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

将政府切实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在了解有关信息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应当对行政主体进行问责的问题。要提高政务公开质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编制和公布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公开的信息要真实、具体、及时、全面,真正做到群众想了解和应当了解什么,政府就公开什么。虽然我国目前已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仍然存在着政府公布信息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可以杜绝腐败滋生,因此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政府信息应当切实向公民和社会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做到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政府公布信息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或者政府办的报纸、年鉴等出版刊物以及简报、专栏、布告等途径公开,这样,公众通过所了解的信息可以及时发现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失职行为,将政府切实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四、结论

行政问责制的推行,标志着新一届中央政府建设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可问责政府的决心和施政理念。从“不问责”到“问责”、从“弹性问责”到“制度问责”、从“制度问责”到“法律问责”标志着我国政治、法律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但行政问责制在取得成效的同时,还有许多理论于实践问题需要分析和探讨,还由许多问题尚待解决。本文是结合现有的困境,做一下解决方案的尝试,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实践还是任重而道远。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光华时报/2010年/9月/24日/第003版 建言立论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曹向阳崇义县政协委员 从2003年“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起,引发了社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关注,政府、社会学者加紧制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群众在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外,对社会被问责及问责内容也是格外关注。但7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阶段。 一、行政问责制的社会土壤缺失 1、文化土壤缺失。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内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其它主体的监督、质询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外在控制”。长期以来,我们出了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则难上加难,“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并且在一些领导干邹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领导受牵连不合情理,是代人受过,往往心慈手软,难以追究。因此,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使作为问责客体的政府及公务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2、统一制度的缺失。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地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问责制试行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公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的社会土壤中,要孕育出科学合理的问责制是有相当难度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1、权责不清。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对责任追究对象也过于模糊。 2、问责范围太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

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3)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4)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4)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 2.问责主体不明确 (5)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刘玉龙 【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Liu Yulong [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 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 目录 摘要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 (一)行政文化的困境 (二)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 (一)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二)倡导多元问责机制 (三)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 四、结论124467910 10 11 12 14 15

摘要 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法治社会对所有权力主体的基本要求,那么国家机关及其贫血人员也不例外。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或由于不当行政对公民造成精神、经济或其他损害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 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弊病的一剂良方。它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就中国政府建设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正从公共危机中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本文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结合制度等方面缺失,探讨行政问责困境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找出其完善路径,即通过构建新的行政文化、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法制、推行政务公开等途径使其完善,希望以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一点决策思考,更希望对整个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裨益。

行政管理类论文题目

行政管理论文题目 1、论毛泽东的行政管理思想 2、论毛泽东的政治参与思想 3、论毛泽东的改革思想 4、现阶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政府执行力低下的原因及对策 6、论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7、论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 8、论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协调发展 9、市民参政与和谐社会构建 10、论公民意识与现代化的发展 11、论市政公开及其方式 12、论市政职能的转变 13、论科学城市体系的构建 14、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5、论垂直管理 16、论市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17、论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 18、论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 19、论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化 20、论行政区划的改革

21、第三部门与政府职能的转变 22、非政府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23、对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24、试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25、试论公务员的培训制度 26、试论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 27、影响村民自治中选举的因素分析及对策 28、村民自治中的权利冲突和协调对策 29、农村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0、试论行政监督与行政效率的关系 31、社会保障领域的政府角色分析 3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改革与借鉴 33、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4、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5、和谐社会构建中公务员的定位与作用 36、我国实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与途径选择 37、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 38、构筑和谐社会中的政府作用 39、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 40、建立学习型政府的障碍及对策 41、建立节约型政府的意义及途径

42、论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43、论政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能 44、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其意义 45、论我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 46、论我国政府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作用 47、公务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探析 48、对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 49、论两个行政组织理论对我国行政改革产生的影Ⅱ向 50、现阶段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探析 51、论我国政府与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关系 52、论我国行政立法在整个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53,论我国公务员晋升制度的改革 54、论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 55、论政府宏观调控中的经济学杠杆 56、行政管理学研究的社会方法 57、论“公平”与“效率”对社会政策的影响 58、论政府的社会职能 59、地方政府治理绩效的实证分析(以县或镇为对象) 60、地方教育发展规划的比较分析 61、“中部崛起”战略中的地方发展思考 62、地方政府执行力评价

债权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层面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债权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层面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发表时间:2019-01-10T15:58:14.697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31期作者:万桦 [导读] 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实践层面一直是难题,尤其是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取消了验资程序等规定,而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并进行未相应修订,这看上去似乎使得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困难。 ——以认缴资本制度下的股东有限责任为视角 万桦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00071 摘要: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上将以前的有限认缴制修改为完全认缴制,这一制度修订虽然是为鼓励创业、活跃市场资金,但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司法实践层面却是雪上加霜,导致其在寻找证据上更加困难。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债权人保护;追诉股东;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实践层面一直是难题,尤其是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取消了验资程序等规定,而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并进行未相应修订,这看上去似乎使得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困难。其实,并非认缴制让债权人保护机制变得困难,而是一直以来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从立法到司法乃至执法层面都很困难,但就司法实践而言认缴制的确增加了公司债权人追诉股东的难度。 一、认缴制下司法层面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概述 (一)司法层面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 公司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在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投融资情况、股东出资情况等各方面不都了解,公司和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且公司不会将自己的经营情况等信息完全告诉债权人,更不会主动将财务报表提供给债权人。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想要取得到期债权,很大程度上靠公司自觉履行债务人义务,若其不承担债务,公司债权人往往只能先与其进行谈判协商,协商不成诉诸法院等有权受理的机构,根据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清楚公司状况的债权人在举证方面往往很困难,因此需要引入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 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层面除了可以提起合同之债请求权外,还可追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而公司股东在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等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将该公司股东追加为被告以寻求有效救济。 (二)认缴制下股东有限责任概述 股东有限责任被称作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是指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则作为具有法人人格的独立主体以其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从1993年制定到2013年修订过程中,将注册资本实缴制逐步从有限的认缴制到完全认缴制的修订,立法本意是由于在公司法制定之初,公司设立泛滥,需要规范化管理和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于约束公司的设立和经营限制了公司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避免资本闲置出现的浪费,同时为了鼓励交易,允许公司多途径筹集交易资金,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2013年《公司法》)将注册资本金实缴制修订为认缴制。 2013年《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制度从有限制的资本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资本认缴制,在允许资本完全认而不缴,取消原有资本缴纳的比例限制和期限要求的同时,也触动了对《公司法》上股东有限责任的界定和理解。[]应注意的是,即使2013年《公司法》将注册资本金修改为完全认缴制,股东的有限责任仍然应与修订之前一样,不会也不应有所动摇。 二、认缴资本制度下债权人保护机制在司法层面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虽然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在《公司法》修订前后没有动摇,但随着配套制度的修改,如取消验资程序,有限公司无需每年提供审计报告,企业工商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但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并未随之修订,这无疑增加了公司债权人追诉公司股东、寻找证据等方面的负担。 (一)股东出资的实缴性难以判断 出资的实缴性,就是要求公司股东按照公司设立时认缴的资本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缴纳,不存在虚假出资情形。充分的资金是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获取市场信用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体现交易双方资产实力和履约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保证股东如实缴纳出资对公司、债权人都极其重要。 随着2013年《公司法》中资本认缴制的确立,验资制度失去其存在意义,因此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被一并删除。自此设立公司无须再提交验资报告,股东只需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自行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即可,股东出资所受的制约大大减少。 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未来的资本何时到位完全由股东自己决定,他人无法获取相关的证据证明股东是否已经如实缴纳出资。认缴制确立之前,我国有严格的第三方验资程序的监督,股东逃避出资、虚假出资的现象且不少见,现在实现了注册资本“零门槛、零监督”,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会更加严峻。而出资证明与验资报告不再被工商部门强制要求提供的情况下,债权人想要获得公司股东注册资本的实缴信息,只有让股东自行提供工商信息,转账记录或者要求法院去取证核实两种方法,而债权人自行去查询出资情况的途径是缺失的。 (二)追诉股东提前出资依据不足 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2013年《公司法》确认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后修订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加上“认缴的”这三个字保证了股东的有限责任承担范围不被缩小,但是由于不在限制认缴后实缴的时间期限,使得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的及时性难以得到保障。债权人可以要求承担债务的公司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现在的公司注册中,认缴到实缴资本的期限往往很长,普遍远远长于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2年实缴,投资公司5年实缴的期限。应当对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完全可以注册资本未到实缴期限,无须缴纳全部出资作为抗辩理由,而债权人对于这一条理由缺乏法律上的反驳依据。目前为止只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提出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尚未完全履行的,管理人应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行政问责制论文

行政问责制论文 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论析摘要: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应定位于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构成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人民主权原则、多数原则和平等原则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民主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法治化重在实现问责法制统一化、责任划分法制化和责任追究程序化;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绩效化重在实现问责运行和问责方式绩效化。 关键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目标取向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明确了总体方向。实行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方向指引下,正确定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收集、加工和公开或政务公开)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对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作为建立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必须作为此项改革的基本目标取向。

一、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 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只有构筑起包括科学的责任设计、科学的问责标准和科学的问责方法在内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体系,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才能不断地朝着科学化的目标迈进。 1.科学的责任设计。要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进行合理规定和科学设计。第一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个整体的责任。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在此,“负责”有两层意思:一是就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而言,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指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的责任制度;二是就国务院内部关系而言,总理是国务院的负责人,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这种责任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地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则具有双重规定。这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使然: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外,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还必须对上级政府负责。以上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责任,有必要进一步对其作出科学而合理的划分。第二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行政人员或政府官员的责任,即行政人员是否正确地和有效地行使公共权力。美国当代行政伦理学教授特里·L·库珀指出:“公共行政人员作为一种代理人角色,包括了复杂的责任内容,即对多种委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行政问责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文章通过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分析目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完善对策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其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第三,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 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于缺乏有力

陶渊明归隐生活的现实困境

陶渊明归隐生活的现实困境 陶渊明素怀隐逸之志,下定决心归隐田园,在出仕与归隐之间最终选择了归隐田园。陶渊明出生在东晋一个世家大族,曾祖父陶侃是东晋名将,官至大司马。陶渊明青少年时期受过良好的教育,熟读儒家经典。少年陶渊明曾胸怀大志,在诗作中说过:忆我少年时,无乐自欣豫,猛志逸四海,骞翮思远翥。中国儒家学说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又有:士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的教义。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儒家道德要求在个人品德修养上注重自省内化,在行动上提倡积极行动,经世致用。就向一种有限的冲动,一种内心的勇敢。深受儒家传统文化浸淫的陶渊明,怎么最终却选择了隐居避世呢?不得不说,选择归隐田园,陶渊明内心是经历过矛盾,挣扎的。陶渊明没有践行儒家传统济天下,惠苍生,开万世之太平的理想,选择了做一名隐居者,是一种不得已的痛苦的抉择。理由有二,⑴从陶渊明的个人经历看,陶渊明作为东晋大司马的后代,年轻时是曾希望有一番作为的也希望日后能以自己的功业光耀门楣。加之幼时家贫,更能激发他积极进取之心。丈夫志四海是对年轻时一颗建功立业心的回忆。有志不获骋是对最后归隐田园结局的一种淡淡的惋惜之情。他几番归隐,又几次复出做官。先后做过刘裕幕府参军,刘敬宣幕下参军。陶渊明起初对刘裕还是怀有较大期望的,只是后来由于政局变化,加上陶渊明个人的原因,他才选择了离开。在出仕和归隐两条路前,陶渊明是有犹豫,徘徊的,一种人们习惯议论的原因是说,陶渊明这个人很烂,惦记利益又想立牌坊,宣布归隐,是因为他的倔脾气表现过头了,个性不适合做官,自己太受憋屈了。突然又宣布复出,因为经济窘迫了。这种说法没有全部的道理,但在历史上有一点影子,陶渊明自然有自知之明,会一些性格分析,说自己少无适俗韵,性本爱山丘,自己性格只适合安静,闲适的田园生活,个性不好,社会性人格修炼不够,做个下下品的百姓都勉为其难,怎能适应尔虞我诈的官场生活呢?陶渊明早已下定决心归隐,他赴任彭泽令前居然说,自己再次出仕,不是为了认认真真做官,而是为了攒下以后归隐的养老本。上司也照顾他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前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作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权力、责任与监督三者的结合,共同构成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件。责任政府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能积极地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二是责任政府要求自己承担道德的、政法的、行政的、法律上的责任;三是责任政府意味着要有一套对政府的控制机制。责任政府必须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责任政府的建立,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是要确立“结果导向的责任政府”理念,政府的主管部门向结果负责,权力获取与权力行使的目标和结果密切挂钩。其好处有三:一是抑制对公权的需求,避免公权的无限扩大可能对私权的侵犯;二是增强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感,让他们时刻关注自己权力行使的后果,改进行政行为;三是为责任的评价和考核提供条件,改变“重权力轻责任、重态度轻处罚、重过错处罚轻无作为处罚”等官场旧习,树立高效、创新、敢于承担责任的政府形象。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四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2003年4月,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抗击SARS不力被免去行政职责。

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摘要:本文以“审计问责”在现行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作用现状,提出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找准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的着力点,并对审计问责制度、机制、方法、内容不断加以完善,以确立审计问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应有地位,并取得良好的问责效果。 关键词:审计问责行政问责制作用 以2003年“非典问责”为起始,大凡发生重特大事件,必有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初步建立。这从实践的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也是2003年,时任审计长李金华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引发了被媒体称之为的“审计风暴”。但是,与重特大事件后强势的行政问责所不同的是,“审计风暴”之后,并未出现人们所期待的“问责风暴”。 “审计风暴年年刮,屡审屡犯的现象依然严重”。面对审计机关的诸多审计成果,社会

的反应越来越平静,审计机关也显得越来越无奈。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建立和完善审计问责机制,让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的建立与健全中找准位置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是当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及其关系 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 审计问责机制,是对政府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资产的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一种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制度。它是有关部门基于审计查出的问题,而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惩戒制度。 在我国,《宪法》确定了审计在国家行政体制中的地位。因此,审计问责必然是行政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行实践上看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审计问责是行政问责的前提。问责需要有前提,这就是要明确责任,即责任的确定。而长期以来审计机关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为基础、以“查错纠弊”为重点的审计目标,恰恰反映了审计在当前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侦察兵”、“守门人”角色。其次,行政问责是审计问责的归宿。审计查出的问题,较多的是通过审计移送的方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即审计结果的运用。行政责任的追究,是行政问责价值实现的运行保障和践行归宿。在现实当中这种归宿往往与审计问责所确认的前提有一定距离。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我国从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问题及建议

目录 绪论 (3) 一.行政的基本内涵 (3) 1.行政问责的主体 (3) 2.行政问责的客体 (4) 3.行政问责的范围 (4) 4.行政问责的程序 (4) 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5) 6.行政问责的后果 (5)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5)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 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7) 2.问责范围的问题 (8) 3.问责救济的问题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绪论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强调,决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开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呢个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特大火灾,黑龙江鹤岗矿难一级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三起事故发生后三天时间内,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一: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究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实施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

信访工作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

信访工作的现实困境及其出路 文章分析了当前信访工作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信访工作的有效措施:一是切实转变信访工作观念,树立新的理念;二是注重在源头解决问题,不留遗患;三是创新信访工作方式。 标签:信访工作;现实困境;出路 从当前的信访工作来看,由于现行信访制度的缺陷性,信访工作出现很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给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使信访工作陷入了困境。因而作为新时期背景下的信访工作者必须紧密结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强信访工作的研究与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信访工作的现实困境及成因 1、主要问题 一是历史遗留信访案件较多。由于历史政策或历史遗留问题,而导致历史性信访遗留问题没有解决。譬如,下岗职工安置遗留问题、民办或代课教师遗留问题、因公死亡善后处理等。由于长期积压,其中原因错综复杂,有的信访遗留问题涉及的人员众多、因素复杂,加上历史因素,解决的难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大,很多当事人就认为自己的问题没有得到合理地解决,因此而造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等问题。 二是补偿不到位问题较多。在征地拆迁、涉农惠农强农资金、惠民涉民政策资金补偿等方面落实不到位。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瞒报、漏报、虚报、套取等问题而引发群众的不满,从而导致上访人员数量增加。特别是有的地方土地征收政策不科学,黑开发泛滥,极大地破坏土地征收市场秩序,很多农民就在巨大利益驱使下,私下非法出售给黑开发商。这就导致政府的征地拆迁难以执行到位,很多之前被政府征地的农民觉得自己的地政府征收的价格太低,于是就要去政府按照黑开发的价格补齐差价,这种不合理的请求当然就无法获得政府的同意,从而就导致此类信访问题的增加。 三是执法单位不规范执法的信访问题。在执法执行过程中,少数部门和少数执法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执法,或是故意刁难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存在着吃拿卡要等问题,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较多,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问题依然存在,导致审批效率低,存在着讲关系不讲原则,讲金钱不讲程序等问题。 四是举报领导证据不足的问题。有的群众在信访举报中,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举领导的违纪违法行为,导致无法查处,举报人反而有意见,认为官官相护。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办、局: 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发布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部分部门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宣传不扎实,工作找不到头绪等问题。为扎实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推行四项制度是省、州、市人民政府向各族群众和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推行四项制度的重点联系和指导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推行四项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四项制度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四项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使全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好四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一是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以学习宣传为突破口,通过层层召开动员会、征求意见、学习培训、信息简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公开服务承诺等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监督作用,在市政务信息网、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提高学习讨论、新闻报道、公开承诺、公开曝光的针对性,促进工作的有效深入开展。三是加大信息交流反馈力度。严格落实每个月两报的(14日、29日前)工作情况和信息制度,及时掌握点线面的工作进度,为全面推行四项制度的决策、指导提供参谋和信息服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四项制度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列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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